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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三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十二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三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五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第四十条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水资源费范文2
费未调,先闻“涨”
“水资源费要涨了!”11月18日,在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社区,市民张仪丰拿着当天出版的《河南日报》对记者说,在他的印象中,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上调水价了,“每隔几年就会‘涨’一次,似乎成了一种惯例。”
记者注意到,当天的《河南日报》刊登了一则新闻:《河南调整水资源费标准 1立方多收两毛》。文中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经省政府批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三部门决定,自今年12月1日起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届时,城镇居民每立方米用水将增加缴费0.2元,每人每年预计平均增加支出6.9元。”
根据官方公布的实施方案,河南省水资源费调整的具体措施为:全省城镇公共供水用户水资源费标准统一调整为:居民用水每立方米0.35元,每立方米上调0.2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0.4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0.8元。对于市区公共供水用户,水资源费仍然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
其实,调整水资源费不是河南省的“首创”。在2013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通知》下发之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挂起了倒计时牌,确保在《通知》敲定的大限之内“啃”下这块硬骨头,呈现出“冬雪雪步步步湍,春潮潮声声声急”的态势:
――从2015年9月15日起,江苏省正式执行新调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地表水水资源费为每立方米0.20~0.40元不等,地下水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40~10元不等。同时,不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而2004年出台的原水资源费标准则分别为: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13元,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2~3.2元,并征收每立方米0.07元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11月20日下午,安徽省安庆市政府新闻办联合市物价局举行新闻会,宣布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其中水资源费调整后,征收标准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08元;浅层地下水每立方米0.15元。而此前的征收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地表水由供水集团向自来水用户征收,征收标准为居民用水每立方米0.02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0.04元。浅层地下水由市水利局向使用的市区企业直接征收,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0元。
记者查阅部分省市出台的水资源费调整方案,从中发现一个“主色调”,那就是“涨”。尽管幅度有大有小,步子有慢有快,不约而同的是,征收的水资源费数字都“涨”高了。
《通知》显示,北京和天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最高,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平均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1.6元和每立方米4元;上海、安徽和福建等13个地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最低,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别为每立方米0.1元和每立方米0.2元。地区之间,最高标准是最低标准的20倍。
另据水利部在其官网的测算,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到目标后,总体将平均上调36%左右。
有业内人士指出,这是我国自2006年开始征收水资源费以来幅度最大的一次调整!
涨价折射水资源短缺之“痛”
“上调水资源费,是不得已而为之!”常年关注水资源价格改革的许昌学院经济学院教授张新铭说,这是利用价格政策,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构建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减少水资源稀缺压力、保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被极度水资源短缺现实问题倒逼而产生的。”
张新铭所在的河南省近年来一直饱受水资源短缺的困扰。这种状况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竣工之后,依然没有得到彻底改观。“‘喝’上南水的河南仍喊‘渴’。” 张新铭苦笑着说。
河南省水利厅日前的河南省水资源灌溉和节约用水情况表明,全省人均水资源量不足400立方米,仅为全国人均水平的五分之一。全省现状缺水64亿立方米,主要在安阳、濮阳、济源、开封、平顶山、商丘、驻马店等地。而随着近年来国家中西部开发战略和制造业向中西部转移的实施,中原经济区战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战略、河南省工业强省战略的实施,以及河南省工业化、城镇化、新型农村的加快推进,全省用水刚性需求持续增长,水资源供需缺口进一步加大。
放眼国内,喊“渴”的又岂止河南省呢?资料显示,全国年平均缺水500多亿立方米,三分之二的城市缺水。不少地方水资源过度开发,黄河流域水资源开发程度达到73%,淮河达到53%,海河超过100%,已接近或超过其承载能力。再加上水体污染严重,2012年,33%的河流水质劣于三类,三分之二的湖泊富营养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仅为47.4%。
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当下,中国水资源面临的问题不可谓不突出,形势不可谓不严峻!有专家疾呼:“中国的水资源现在已经到了要么就为每一滴水而战,要么就灭亡的时刻!”
作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遏制用水浪费的价格杠杆,水资源费便成了一种“首选”。2006年,我国颁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暴露出了许多弊端和问题。
国家水利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除了标准偏低外,还存在征收标准不统一、计量设施跟不上、监管粗放等问题。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中,产业和行业差别未能充分体现,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能普遍落实,水源类型划分还做不到统一,同时也没有建立起水资源费标准与水资源价值、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联动机制。这种水资源收费标准起到的调节作用十分有限,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在谈及《通知》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价格协会常务理事许光建认为,《通知》从我国各地水资源禀赋差异和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的实际出发,在多方面做出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他同时坦承,《通知》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时间表和最低征收标准。
来自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任建明认为,从表面上看,调整水资源费似乎与民生追求相背离。尽管政府可能存在调还是不调的纠结,但对当下而言,人口、资源、环境、民生四者如何协调发展无疑是最重要的。此次调整也是被极度水资源短缺现实问题倒逼而产生,其背后是我国水资源极度短缺之痛。
寻求改革“最大利益公约数”
今年63岁的范其亮家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社区,是一名低保户。谈到即将推行的水资源费调整,他并没有感到太大的影响。因为当地在制定水资源费调整政策时,已出台了配套措施,确保城镇低保贫困家庭的生活不受影响。
许昌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赵东贵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水资源费调整对市民影响不大:“对城镇低保贫困家庭,我们会采取适当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措施,原则上不会增加他们的负担。”
实际上,确保城镇低保对象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也是国家相关部门在安排部署水资源费调整工作时制定的一条“金科玉律”。记者注意到,在河南省三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中就有关于这方面的表述:“因此次水资源费标准调整而造成城镇低保对象增加的生活用水支出,要求低保对象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在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时统筹考虑。”
在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研究员王小广看来,水资源费调整同其他改革一样,也是一种权利再分配,利益再调整,必须学会找到最大公约数:公平与正义。根据他的表述,这个最大公约数应当是人民群众最广泛利益的“平衡点”,是最能激发社会内生动力的“关键点”。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各地推进水资源费调整的“步调”并不一致,广东、安徽等地都是“一步到位”,而江西等地则采取了“小步快跑”。据赣发改收费[2013]175号通知要求,从2013年9月1日开始,江西省分三年将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到国家规定的每立方米0.1元、每立方米0.2元。
业内人士分析说,不管是“一步到位”,还是“小步快跑”,都是从各地的“最大”实际出发,充分考量了社会各界对此次水资源费改革的承受能力。
那么,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城镇居民用水价格的影响几何呢?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水资源费在城市水价中的占比不高,此次调整对于居民生活用水影响不大。江苏等地更是规定,此次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对居民生活用水执行最低标准,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不变,不会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而其他一些省市也严格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力争将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维持在合理区间,确保居民生活用水不受大的冲击。
水资源费范文3
关键词:水资源税;国外;税改;经验借鉴
1国外征收水资源税费的实践情况
1.1水资源税的立法
俄罗斯作为水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也高度重视。俄罗斯水资源税基本法是1995年由俄罗斯杜马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水法典》。该法典在2006年进行了修订,使《俄罗斯联邦水法典》更加完善。在该法典的基础上,俄罗斯在2005年结合《俄罗斯联邦税法》中关于水资源税的规定,决定以征收水资源税取代之前的水资源费。荷兰在欧洲国家中属于人均水资源量较为丰富的国家,非常重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荷兰的水资源立法体系中包含了1970年颁布的《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法案》和1981年颁布的《地下水法案》。1995年1月,荷兰正式对地表水的取用开征水资源税。德国的水资源较为丰富,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践也较早。德国征收水资源税的基本法案是《水资源管理法》以及《废水纳税法》,两部法案分别于1996年第六次修订、1998年第三次修订。虽然有具体的法案,但由于20世纪中期,联邦德国在全国推广水资源税的提案未获通过,导致至今德国的水资源税仍由各州政府自行制定具体的征收制度,自由度较大。巴西拥有全球12%的淡水,但是水资源与人口分布不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水污染严重的问题,巴西农村的污水处理率不到20%。20世纪90年代巴西政府开始重视水污染治理,于1997年颁布了《水法》,以“资源稀缺”理论作为水资源管理原则。但是巴西缺乏针对水资源税费征收的专门性法律规章,使得在具体操作方面有所欠缺。
1.2水资源税的税率
俄罗斯采用浮动税率的形式,由联邦法律规定最高税率,各联邦主体按照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各自的税率。在具体制定方面考虑到不同季节、不同流域的情况,如对森林采伐业在不同流域的水资源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对居民用水采用较低的标准,基本为每千立方米70卢布(1俄罗斯卢布约合0.10元人民币,2018),比大多数欧洲国家都要低。荷兰的水资源税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地表水污染税,二是地下水资源税。地表水污染税的税率按排水量、水质状况、排水区域确定相应的税率。地下水资源税的税率由国家统一制定,地下水起征单位税额为每立方米0.17荷兰盾(1荷兰盾约合3.88元人民币,2018),饮用水起征单位税额为每立方米0.34荷兰盾,税率较低。德国是欧洲国家中唯一对水资源实行税费并行的国家。水污染费和水资源税的征收均由各州自己负责。其中水污染费的征收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根据污染排放的标准有所浮动。水资源税率虽由各州确定,但总原则是地下水高于地表水,水质好的高于水质差的,公共供水取水低于其他取水。巴西水资源费按照不同的流域确定各自的收费标准,征收形式是从量定额方式,征收的标准取决于取水量、废水污染当量和排水量。
1.3水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俄罗斯的水资源税税收优惠项目基本集中在民生用水、国防用水、社会公益等方面。此外还制定了退减税优惠,如对节水或低排污者实行退税机制,对投资治污环保技术的生产者可以实行减税机制。荷兰对农业用水、环保用水、建筑业工地施工用地下水开采等情况实行免征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对饮料生产使用环保包装的、对取用地下水后有回排的都有适当的税前扣除或减税优惠。德国是由各州自己确定优惠政策。一般的州对公共用水的供应、冷却水及农业灌溉、用水密集的行业(如森林业和灌溉业),通常有90%的税收减免,对有关环保的用水支出,还有专门的税前扣除优惠。在排污费的收取上针对在开采矿物过程中发生的表层水体污染情况,如果污水只是用于清洗开采的产品,可以免税。巴西《水法》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用水类型与取水许可用水类型相同,这就说明对无需授权取水许可证的用户是不必缴纳水资源费的。
1.4水资源税款的用途
俄罗斯根据《俄罗斯联邦水法典》对征收的水资源税款明确规定了使用的用途,除了小部分补贴地方财政,其余均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及水污染的防治中,对水资源排放污染物收取的税款中80%必须投入水体恢复与保护活动中。荷兰水资源税款由省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该委员会通过设立水资源税款专项账户,对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及研究的支出拨付专款。德国的水资源税由各州自行征收,有些州将税款的一部分用于由于土地环境保护的原因而遭受利益损失的群体的补偿,如巴登—符腾堡州,这种做法被许多州借鉴并效仿。巴西是以河流流域管理为主,《水法》中规定每一个流域所收水资源费的92.5%需专款用于本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治理,剩余的7.5%可用于水资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研究项目以及相关管理机构的费用。
1.5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划分与比例分配
俄罗斯对取用地下水资源税的税款按照4∶6的比例由联邦和联邦主体分享,对开采地下水矿物原料再生产税的收入,由联邦、联邦主体和企业三方共享,向水资源排放污染物的税款在联邦、联邦主体与地方政府之间按1∶3∶6比例分配。荷兰水资源税的税款归属地方。水资源征税权不在政府手里,而是由各省的水资源委员会掌管,这是一个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成员是当地的权威人士,这体现了荷兰在水资源管理上需要各方利益的平衡。德国的水资源税费均由各州主导征收,税款也纳入各州的财政体系中。巴西的国家水部拥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管理、决策和操作的权力,但水资源费的征收由地方的水资源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并对水资源费的配置进行审核。
2国外征收水资源税费的实践经验
2.1在立法保障下开展水资源税费征收
除了荷兰立法时间较早,其他3国立法时间接近,但欧洲3国的水资源税立法更完善,征收制度更健全。巴西的水资源费具体操作方面缺少相应的法规,使得水资源管理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不确定因素。在立法的有力保障下,各国都广泛开展了水资源税费的征收。俄罗斯的征税范围涵盖地下水资源开采和销售、企业和居民用水、水污染物排放等多方面。荷兰主要对地表水污染行为和地下水的取用征税,对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间接排放也要征税。德国是发达国家中唯一实行税费并行的国家,分别收取排污费和水污染税,均由各州主导征收,巴登—符腾堡州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都征税,汉堡州只对地下水征税。巴西以流域管理为主,流域内的水资源取用及污染物排放均要征收水资源费。
2.2税率和税收优惠对征税效果影响较大
各国的税率设置基本采用多形式的差别化税率,主要是根据水污染的情况、水体质量、流域等因素制定。水资源税的征收大部分情况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德国一些州的税收改变了纳税人的用水量和取水模式,但是荷兰由于地下水资源税率较低,导致其在地下水资源开采上的约束效果不明显。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各国对水资源税的优惠政策基本集中在对特定行业和个人以及从鼓励减轻污水排放角度上来制定。各国均严格控制税收优惠的范围,这也是公平税负的体现,对征税的效果有一定的保障。
2.3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任专款专用
各国对水资源税的征收都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较好地协调了水资源各级管理机构的关系。如俄罗斯水污染税征收权分属各联邦主体,纳税人直接向地方税务机构申报纳税。巴西的国家水部对全国的水资源进行统一决策,但具体的实施权下放到各州,水资源费由州水资源秘书处负责征收。各国为水资源税款均设立了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体现了征收水资源税费的意义,为水污染的防治提供了资金保障,增加了财政收入。
3中国水资源税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3.1税负水平偏低弱化了水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试点方案中对水资源税负的设置在调节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同时,还兼顾了用水企业的负担,对于普通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和未超计划取水量的企业在费改税前后的税费负担基本不变。显然这种由“费”平移成“税”的方式对许多用水企业而言税负变化轻微,不利于水资源税的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地热水和矿泉水是特殊的水资源,其商用价值远高于普通地下水,但是试点条款中并没有专门对这两种水源的阐述,无法体现它们的价值和用途。虽然目前已经有14个省份分别对地热水和矿泉水征收了资源税,但将其纳入水资源税管理更合理。
3.2水资源税计量环节的征纳矛盾突出
水资源税采用定量征收,因此纳税人取水量成为征管工作的基础。根据河北省试点情况的反馈,由于水资源取水量设施安装成本较高,增加了纳税成本,纳税人的安装意愿不强。对于未安装取水量计量设施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按照企业单日最大取水能力对其核定取水量,但企业对此方法并不认同,出现了一定的征纳矛盾。对于某些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办理用水许可证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征税时采用了加倍征收的方法,也进一步增加了征纳矛盾。
3.3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较窄
目前对水资源税仅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直接取用人征收,间接取用人是不用交纳水资源税的,如使用供水设施取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这样就加重了城镇供水企业的税收负担,因为水资源费是体现在水价中的,供水企业收取后直接上缴国库。收取水资源税后,供水企业要缴纳水资源税,但又无法转嫁给用户。以河北省为例,目前地表水资源税是每吨0.4元,地下水每吨0.6元,按费改税前供水企业向居民每吨收取水资源费0.33元计算,税改后每吨地表水要增负0.07元、地下水增负0.27元。当前对水污染行为仍然只收取排污费,行政收费的制度缺陷明显,且征收范围限于工业废水排放,对其他水污染行为没有约束。水资源税的征收应涵盖水资源的方方面面,对水污染税收的缺失不利于水资源税法的完善。
3.4水资源税的征管模式较复杂
水资源税的征管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但需要水利、环保部门提供大量的相关信息。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环保部门要定期对企业进行水资源监测,水利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资料,税务部门根据提供的信息资料计征税款。这种涉及多部门的配合较其他税种的征收复杂,使得税收征管中容易出现扯皮情况,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4国外实践经验对中国水资源税改革的借鉴
4.1完善水资源税相关立法
俄罗斯、荷兰、德国和巴西4国基本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既有针对环境税的基本法,又有针对水资源税的单行法。中国推行水资源税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2年修订的《水法》。《水法》中只有水资源费的界定,没有费改税的条款。中国要进行全面的水资源税改革必须要在《水法》中加入相关条款。此外,还需根据试点情况细化征纳管理的法律规章,特别是对导致征纳矛盾的项目要格外重视,如对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企业可以考虑一定的设备专项补贴或设备采购额的抵减。总之,通过不断完善水资源税的相关立法,明确水资源管理机构的职权与义务,加大征收过程中各机构的合作力度,使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有法可循,同时提高全民的节水和环保意识。
4.2制定合理的税率制度
4国水资源税费基本采用了差别化的税率制度。从国际经验看,国土面积大,流域广的国家采用浮动税率最可行,可以借鉴俄罗斯的税率制度。但是税率的设定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荷兰就是由于过低的水污染税率标准,对水资源的保护效果未能很好体现。据此,中国在制定税率时要综合考虑地域、经济发展区域等因素,设立基准税率和浮动税率,如对居民用水者和工业用水者分别适用从低到高的税率。在计征方式上,可将单一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式并存。对水污染税实行从量计征、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这样也更能体现水资源的经济价值。
4.3采用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形式
中国水资源税目前属于地方专享税,但是由于中国国土面积大,水资源流域长,流域内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水资源税应区别于其他资源税,由国家与地方分级管理,征收的税款按比例分配。中国《水法》中规定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系基础,而加强流域管理必须由中央发挥作用,也就意味着水资源税不能成为地方的专享税。从国际经验看,可以参照俄罗斯联邦与各联邦主体对水资源的管理模式,在使用地下水资源税的税款分配上按照4∶6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享。
水资源费范文4
关键词:水资源稀缺;中水回用;技术推广;应用;存在问题;走出困境
Abstract: 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shortage of water resources of Shenyang, describes the development of water reuse technology to effectively solve the shortage of water resources, promote the necessity of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point out the Shenyang water reuse dilemma measures.
Key words: the scarcity of water resources; water reuse; technology; application; problems; to walk out of predicament
中图分类号:TV213文献标识码:A
前言
日益严重的水资源短缺和严重的水环境污染困扰着国计民生,而且也已成为制约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有一百多个国家缺水,我国同样面临水资源紧缺的现实。尤其是北方地区气候干旱雨水烯少,水资源更加缺乏,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使我国本来有限的水资源的相当部分失去了使用价值。
解决缺水问题的途径主要有: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止污染、开辟新水源,其中废水资源化与回用即中水回用是开辟新水源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推进沈阳中水利用的必要性
我省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工程性缺水问题并存。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呢?水资源短缺长期以来都是困扰沈阳发展的一大瓶颈,但这座城市在节水方面所付出的行动还远远不够。沈阳每天用来冲厕所的洁净淡水总计达12万吨。由于管道老旧而流失的水量一年可蓄满300多个昆明湖。遍布全市的2000家洗车店每年消耗净水资源1000万吨。全市500多家洗浴中心每年淡水总消耗量将近1000万吨。
沈阳全市目前还没有一个社区安装中水管道使用中水冲厕所。在这样一个严重缺水的城市,我们为什么不利用中水冲洗厕所,白白浪费那么多的净水资源?我们为什么不要求洗车行节约净水,改用中水洗车呢?为什么不利用中水资源做人造滑雪场呢?
二、中水回用技术推广中存在的问题
人们平时所饮用的自来水为上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统称为下水,中水介于上下水之间,是指城市污水或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中水可以用来洗车、冲厕、园林绿化和道路保洁、城市喷泉、河湖补水、作热电厂里的冷却水等等。中水作为城市的 “第二水源”,无疑是缓解“水荒”的有效途径。但是,长期以来沈阳市中水回用却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出现了“推而不广”的尴尬困境。这一局面为何出现,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问题
水资源紧缺的严峻性未得到充分认识,中水用于生产、生活还存在着顾虑和障碍。我省处于内陆地区,是一个严重缺水的省份,省城沈阳更是如此,水资源匮乏已成为制约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目前,全国各大城市都在加紧保护和开发水资源,寻求解救城市“水荒”的良策。
2现有中水利用法规效力低、适用范围窄
目前,全国性的关于中水利用的法规仅有建设部的《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效力层次太低,执行力度不够。同时,该《办法》涵盖的范围过窄,即没有考虑工业废水的中水利用,也没有对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中水设施规定相应的罚则,而且对于现有建筑和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要求也过于原则。
3水价构成不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对水资源的属性认识不清,只是把水资源看做一种纯粹的公有公益物品,忽略了它的公有私益物品属性。即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今天,人们依然习惯于把水资源只视为一种公共物品,进而对水资源管理主要实行以计划为主要手段的管制,而实际上水资源并非纯粹的公益物品,因此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点。非排他性意味着只要供给该物品或服务,任何人均可享用,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对该物品或服务进行消费,不必为此付出代价。所以,我国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水价偏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调节和引导人们消费行为的有力手段,只有当中水水价低于地表水、地下水价格一定的幅度,低于自来水水价较大幅度时,中水水价的价格杠杆作用才能发挥,才能引导合理的用水消费,促进中水的推广应用。
三、利用推广不尽人意
按理说,中水回用不仅有巨大的环保效应,而且也有着诱人的经济效益,但中水回用在沈阳的利用推广却不尽如人意。沈阳市节水办主任说:“在上世纪90年代初沈阳就开始推广中水,但一直以来推进较为缓慢。尽管中水是污水经过处理以后可以使用的水源,但还没有做到有效利用。”沈阳目前洗车店大都使用自来水洗车,而且多数洗车店只有一两间房和一两把水枪,没有污水回收设备,造成了水资源的极大浪费。一位洗车店老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也很想使用中水洗车,但管网没有铺设过来,想用也没办法。
就中水回用率差的原因,业内有关人士表示,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市政管网跟不上。现有污水处理厂多数未铺设中水回用管道,是导致中水回用难以普及的首要原因和最大瓶颈。其次,投资大,回收慢,中水设施难上马。将使用过的污水回收,并处理成为可以再次利用的中水,需要许多专门设备。但高额的设备投入,是中水回用设施上马的最大障碍。上一套中水处理设施起码要100多万元,一些小企业无法承受数额巨大的先期投资,并且只看重眼前的短期利益,而忽视了其带来的长期效益。第三,受传统的生活、观念、习惯等影响,市民对中水认识还存有偏见,对中水的安全性尚有疑虑。其实,中水虽然不能饮用,但可以用到园林灌溉、道路清洁、基建工程等一些对水质要求不高的领域。
另外,目前沈阳市的居民生活用水水价不高,每吨不到3元,因此不少市民没有节水观念,认为“反正水费也花不了几个钱,何必多此一举呢。”
四、中水回用典型代表国家
随着世界各国对中水回用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西方发达国家的中水回用技术已达到较高的水平,在美国、日本、印度、英国等国家(日本较为突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些国家均以本国区域的特点,确定适合其国情、国力的中水回用技术,使中水回用技术越来越趋于完善。美国城市中水回用量达每年9亿立方米。水资源极其匮乏的以色列有70%的废水经过处理并用于灌溉,全国所需水量的16%由废水来提供。中水回用最典型代表国家是日本。日本上世纪60年代起就开始使用中水,至今已有50余年。回用形式分两类:一是闭路水循环系统。即一个单栋建筑物的污水经处理后仍回用于该建筑物,主要用作厕所冲洗。二是区域水循环系统。这种系统往往由数个建筑物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再分配给这个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冲厕是它的主要用途。在日本中水回用并不便宜,一般为2.5美元~4.2美元/m3(包括折旧、操作、维修费用,但不包括劳动力、污泥处理和处置、水质分析以及附加的内部管道系统)。回用水的价格只有自来水价格的80%,通过浮动收费政策,使回用水具有一定竞争力。
五、我国中水回用成功例子
1“鸟巢”造雪用水全部取自中水
在国家体育场,洋溢着喜庆中国红的“鸟巢”近年冬天已经变身为“冰雪世界”。银装素裹的“雪山”、设计新颖的滑道、地面深达1米厚的积雪……鸟巢主场造雪面积达10000平方米。“鸟巢”主场北侧高达20.08米的雪山舞台,由十台造雪机向场地源源不断地造雪。对市民关心的“鸟巢”造雪机是否会产生用水的浪费,主办方介绍说,造雪用水总量累计会达到2.5万吨。“造雪使用的中水为中水集团提供的优质中水,经过三重过滤后造出的雪完全可以与人接触,并且不产生任何危害。雪水融化后可以通过国家体育场内的排水系统进入场地下部的雨水收集池,通过过滤等处理后进入体育场回用水系统进行二次利用,用于体育场园林灌溉和卫生间冲水。”
2闵行推广中水回用技术
上海闵行区污水处理厂推广应用中水回用技术,为上海这座水质型缺水城市找一条出路。目前中水回用工程运行情况良好,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据统计,上海每年仅冲洗马路的自来水就要用去约200万吨,再加上每年上千万辆(次)汽车的冲洗,每天600万个厕所的冲洗,以及浇灌绿化和消防用水,则每年至少要耗用自来水几千万吨。近年来,上海闵行区污水处理厂一直在探索尾水再利用工艺和发展前景。在区政府和区水务局的关心支持下,建造了回处理量1万立方米的中水回用工程,成为上海市首家将污水再利用用于市政杂用水的单位。该厂首先在厂内大力推广使用中水,把生产用水、消防用水、车辆清洗等均改为中水,铺设了浇灌绿化、冲洗厕所专用中水管道等。还利用中水养殖观赏鱼,做到了“一水多用”,实现了“分质供水”,为推广中水回用起到了示范作用。
3太原节约资源效益突出
太原的太钢已经实现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循环经济运行模式,在废混酸再生工程中,企业采用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喷雾焙烧工艺进行处理,实现中水回用,年节约水量约592.9万立方米。太钢焦化厂成功改造了精苯循环水系统与焦炉制冷循环水系统,每年可节约新水28.8万吨。今年前8个月,太钢集团上下共节约新水300万吨。目前,太原市的建筑已配套建设中水回用工程的有山西国贸大饭店、迎泽宾馆、大唐四季花园等20余家单位,设计处理能力为5000吨/日左右。中水回用,不仅提高了生活用水效益,节约了自然资源,还减少了污水直接排放,起到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保效益。
六、沈阳市中水用途分析
沈阳市的中水按不同用户用途主要为企业间接循环冷却用水、生活杂用水(拖地、浇花、冲厕等)、景观用水、绿地灌溉、喷洒道路和洗车用水等。
1企业循环用水
据统计,全市日重复用水在100m3以上的企业有100多家,这些企业每日需补充的循环用水量共达16.72万m3/d之多,如果这些用水全部采用新鲜用水,将对沈阳市的水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因此,这些企业的循环冷却水补充水应逐步实现使用中水。尤其是热电厂冷却循环水用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目前沈阳市热电厂冷却循环用水多以地下水和自来水为水源,造成了很大的水资源浪费。
2生活杂用水
据调查,沈阳市的宾馆、饭店、洗浴中心、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学、居住小区等用水单位的生活污水量越来越大,产生的污水一般都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即增加了排水设施的负担,又造成水资源的浪费。该种生活杂排水具有集中流量大、成分单一、污染物质含量相对较少等特点,经处理后可用于生活杂用、绿化、景观、洗车等,可以作为一种水资源进行再利用,是解决沈阳市水资源短缺的一条有效途径。
3洗车行业用水
沈阳目前机动车保有量35万辆,按每辆轿车每星期清洗一次,长途车、出租车、公交车等营运车辆每天清洗一次计算,每年全市洗车大约要用掉近175万吨自来水。目前,沈阳市洗车业门槛低、分布散,洗车店大多是散兵游勇,基本都没有安装中水回用设备,导致大量水资源白白浪费。
4绿地浇灌及喷洒路面用水
据统计2013沈阳市绿地面积4690万m2,每m2绿地按每天用水2升、仅6个月需水计算,绿地浇灌中水量4.7万m3;2013年沈阳市市政道路网占地面积4375万m2,道路喷洒水量与每天喷洒次数有关,每m3中水可喷洒2500 m2道路面积,以每天喷洒一次计算,全年喷洒8个月计算,路面喷洒中水1.4万m3。由此可见,城市每天的市政用水量也很大,
5景观用水
沈阳市目前已建成丁香湖、红旗湖、芳士湖、芙蓉湖、辉山水库、杨官湖、长白湖、青海湖、李官湖9个30公顷以上大型湖面,扩大新开河、南运河、卫工明渠、细河等人工河渠的水面面积。这一部分的用水量达6.5万m3/d,如完全由浑河等天然河水提供,将不能满足需求。
七、多措并举走出困境
既然沈阳市有如此庞大的中水需求量,那么,如何才能走出这种“推而不广”“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困境呢?首先要加强宣传,转变观念。中水回用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在许多发达国家和我国的一些城市都得到了有效应用。因此,为了推广中水回用,对企业和民众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们认识到中水回用的重要意义便成了首要工作。积极消除人们观念中“中水”是“下水”的疑虑,推进中水在市民中的认知与接受。同时,进一步加强人们节约用水的理念,要让人们认识到“水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并树立牢固的节水意识。其次,在政策上要予以积极扶持,将推广使用中水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严格贯彻落实《沈阳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对居民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5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严格把关,要求配套建设和使用中水设施,否则不予验收。第三,中水回用在一定程度上是一项公共事业,因此政府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应在管网配套建设上予以资金支持,并尽快建立中水替代自来水的成本补偿机制与价格激励机制,多渠道筹资建设,调动中水回用的积极性。
此外,由于中水回用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特征,即中水处理成本随着规模的扩大而降低。因此,引入市场机制使中水回用产业化,成为促进中水回用的一个可行措施。在依靠市场的前提下,实行企业、社会、政府共同投资,加快中水回用推广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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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超军,李涛. 在居住小区推广“中水回用技术”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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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范文5
关键词:陕西;水资源;农业非点源污染;防治措施
一、陕西水资源污染现状
水是干旱地区最为宝贵、无法替代和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是绿洲生命、生存和生产的基本前提条件,水资源应当由量与质两个概念组成。陕西属于缺水省,全省水资源总量为455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2%左右,耕地每亩平均占有水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8%。关中、陕北人均、亩均占有地表水量分别为520立方米与232立方米,相当于全国水平的19.2%(相当于世界公认人均水资源最低标准的52%)和17.5%,属于资源性严重缺水地区。[1]
陕西水资源除了数量上的不足,在质量上也污染严重。2004年,陕西全省主要河流的23个断面水质的监测,超标水质占监测断面的51.9%,其中Ⅳ类水质占17.6%,Ⅴ类水质占21.3%,劣Ⅴ类水质占22%,主要污染物有氨氮、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等。[2]2005年全省主要河流的40个监控断面,18个断面超过Ⅲ类标准,占45.0%,其中7个断面属Ⅳ类标准,占监测断面的17.5%,11个属劣Ⅴ类标准,占监测断面的27.5%,主要污染物有氨氮、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等。[3]2006年第一季度陕西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及下属五个监测分中心对陕西主要河流23个重点水质断面及4个重点水源地进行监测评价,在污染断面中Ⅴ类水质断面占监测断面的8.7%,劣于Ⅴ类水质的断面占监测断面的26.1%。[4]第二季度的监测Ⅳ类水质断面占监测断面的4.35%,劣于Ⅴ类水质的断面占监测断面的30.43%。[5]
在陕西的六大水系中,渭河的污染历次监测都是最严重的(渭河流域的农业产值占陕西农业总产值的50%),渭河是陕西的母亲河,也是黄河最大的一级支流。渭河的主体功能是农业灌溉,同时是宝鸡、西安、咸阳、渭南等大中城市工业用水的主要补给源。统计渭河近年水质监测断面资料显示,全长818公里的干流河段,全年III类水质河段长占37.2%,1V类占12.2%,V类和劣V类水质的河段已超过渭河总长的一半,为50.6%。1991至2003年渭河氨氮年平均值为5.78毫克/升,是V类标准20毫克/升的2.89倍。污染最严重的监测断面是“天江人渡”,年平均值为9.47毫克/升,是V类标准2.0毫克/升的4.7倍。峰值出现在7月份,氨氮浓度达到了24.06毫克/升,是V类标准2.0毫克/升的12.03倍。渭河污染尤以中下游宝鸡、咸阳、西安、渭南等河段最为严重。渭河已成为一条黑河、臭河,其中干流中下游河段现已丧失了基本的水体功能。
陕西除了地表水污染严重外,受污染水体的下渗及引污灌溉的影响,地下水污染也很严重,沿渭河宝鸡、咸阳、西安、渭南等重点城镇地下水水体亦不同程度受到污染,以兴平、三原、蒲城、富平四县为例,兴平市2000年8个监测点中NO-3平均含量171.1毫克/升,超标率达37.5%,三原县3个监测点NO-3平均含量166毫克/升,超标率达66.7%;浦城县12个监测点NO3-平均含量120.75毫克/升,超标率达42.9%;富平县14个监测点NO-3平均含量120.5毫克/升,超标率达41.7%。[6]
水污染加剧了陕西水资源的短缺矛盾,同时对陕西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污水增加了工业生产的成本,降低了产品质量,如造纸、印染等工业产品使用不清净的水会造成产品的色泽晦暗,酿酒、食品工业等使用不卫生的水会导致饮料和食品的卫生质量不合格,直接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污水对农业的影响更为严重,用污染的水灌溉农田,会造成土壤质量降低,农作物减产、变质,甚至颗粒不收;污水对渔业造成的危害也非常大,可使水生生物缓慢中毒,出现畸形的或是带有怪味的鱼虾,严重时一夜之间成百上千的鱼死亡;饮用被污染的水还严重损害人体健康。
水污染是全球范围内最主要的环境问题之一,污染源一般被划分为点源和非点源。点源是指以点状形式排放而使水体造成污染的发生源,非点源污染是相对点源而言,是指溶解的和固体的污染物从非特定的地点,在降水(或融雪)冲刷作用下,通过径流过程而汇入受纳水体并引起水体的富营养化或其他形式的污染。点源污染容易识别和治理,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已得到较好的控制。相反,非点源因为过于分散,不易识别和收集,其严重性逐渐显现出来。有报道指出,目前非点源污染是导致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其中,又以农业非点源污染贡献率最大。近年来,陕西省为了净化环境,保护水源,采取了许多环境整治措施,如关闭了渭河沿岸许多污染严重的企业,在咸阳、西安等城市建造了几个大的污水处理厂,但污染依然很严重。究其原因,陕西环境整治主要解决了点源污染的问题,非点源污染尤其是农业非点源污染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农业非点源污染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氮和磷等营养物质以有机或无机污染物质的形式,通过地表径流和农田渗漏形成的水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化肥污染、农药污染、集约化养殖场污染等。2003年,美国环保局的调查结果表明,农业非点源污染是美国河流和湖泊污染的第一大污染源,是河口污染的第二大污染源,是造成地下水污染和湿地退化的主要因素。在芬兰,20%的湖泊水质恶化,而农业非点源排放的磷素和氮素在各种污染源中占到50%以上。在荷兰水环境污染总量中,有60%的总氮和40%的总磷来自农业非点源污染。[7]世界银行的报道指出,中国地下水有将近50%被农业非点源污染。有专家估算,目前中国水体氮磷污染物中来自工业、生活污水和农业非点源污染的大约各占1/3。
二、农业非点源对陕西水资源污染贡献分析
(一)高残留毒害性农药的应用
农药对治理农作物病虫草害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陕西农作物病虫草害发作频繁,导致在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农药。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资料,陕西2000年农药使用量为10323吨,2001年为10449吨,2002年为10200吨,2003年为9761吨,2005年为9888吨。其中杀虫剂占70%,杀虫剂中应逐步淘汰的有机磷药占70%,其中高毒农药又占到70%。我国农药施用的有效利用率一般在20%-30%,其余大部分落于土壤,还有一部分漂浮在空中,陕西是个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进入土壤后的农药大部分随地表径流进入江河,一部分渗入地下水,飘浮在空中的农药最终随降雨、地表径流进入河流和湖泊。这些有毒有机物大多数是人工合成的物质,化学性质很稳定,在水中浓度虽然很低,但毒性很强,与人体健康关系很密切。高残留毒害性农药使用不仅造成了水体污染,也导致农作物残留超标,2004年对西安市、宝鸡市、三原县、富平县、商洛地区140份蔬菜与水果食品样品中8种有机磷农药残留进行了检测分析,结果发现蔬菜与水果食品中有机磷农药的检出率分别为20%和1.7%,其中蔬菜样品中对硫磷和水果样品中乐果的平均残留率分别为6.22微克/公斤和3.02微克/公斤,大大超过国家的限量标准。现代医学证明,在致癌因素中,环境因素占80%,在环境因素中,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占80%,在有毒化学物质中,有毒有机物占95%以上,因此,近几年来,世界各国对有毒有机物研究日益重视,已成为当今水环境研究的主题和热点。
(二)化肥使用不当,利用率低下
陕西省1990年化肥施用量(折纯量)为67.94万吨,耕地亩均施肥12.82公斤;2000年全省化肥施用量达到131.19万吨,耕地亩均施肥28.09公斤,分别比1990年增长93.10%和1.19倍;2002年化肥使用量为131.9万吨,耕地亩均施肥已达到30.80公斤,氮肥占54.9%,磷肥占12%;陕西的耕地随着工业和城市化的发展在逐年减少,但化肥的使用总量却在逐年上升,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资料2003年至2005年陕西化肥的使用量分别为142.7、143.1和147.3万吨,氮肥的使用量分别占54.5%、54.2%和52.1%,磷肥的使用量分别占11.1%、11.3%和11.5%。
研究表明,在施入农田的氮磷化肥中,大部分被土壤颗粒所吸附,作物对氮素的利用率只有20%-35%,挥发到大气中有5%-10%,其他氮素随降水径流和渗漏被流失。施入农田中的磷肥,作物利用率约10%-20%,50%-60%被土壤颗粒吸附固定,部分随降水径流从农田中排出进入水体。化肥中的营养成份流失到水域中,一方面造成化肥的损失,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地表水体富营养化和地下水体硝酸盐污染。人长期饮用被化肥污染过的水,可引起慢性中毒,会有头痛、头晕、视力模糊等症状,严重中毒时会引起肝、肾损害。
(三)禽畜养殖粪便随意排放
随着“菜篮子工程”的实施,陕西养殖业迅速发展,2000年,陕西省畜牧业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占到22.9%,达110亿元,农民人均牧业收入300元,占农民人均收入的21.7%。据《中国农业年鉴》资料,2003年至2006年陕西的猪出栏量分别为770.1万头、816.4万头、932.4万头和930.4万头,牛出栏量分别为71.1万头、78.6万头、83.7万头和88.2万头,羊出栏量分别为447.0万头、518.9万头、571.3万头和618.7万头,家禽出栏量分别为5505万只、59189万只、5853.2万只和6366万只。因陕西城镇和农村中的禽畜饲养场,一般没有排污设施,污染物大多数直接排放。禽畜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氮和磷,它们进入土壤后,会转化为硝酸盐和磷酸盐,过高的含量会使土地失去生产价值,进而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使水中的硝态氮、硬度和细菌总数超标,且氮和磷含量过高使水体富营养化,大量滋生蚊蝇,藻类过量繁殖,水中氧含量减少,鱼、虾等水生生物因缺氧而死亡。
三、控制农业非点源污染的对策
农业非点源污染要从法律、政策、技术体系三个层面推动治理:
(一)法律措施
1.尽快制定、完善非点源污染防治的法律。
我国197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法律的形式对环境保护予以规范,为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984年和1988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96年和2002年分别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也涉及到水污染防治问题,为中国的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1998年、2002年和2005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流域实际分别制定了《陕西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然而,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陕西省的地方性法规基本上是针对点源污染的,没有将非点源污染纳入总量控制计划,对城市和非城市的、农业的非点源污染控制不足,而且内容也十分简单,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流域的水污染治理效果。要解决我国严重的非点源污染问题须从立法、政策、技术三个层面来推动治理,而立法是当务之急。不过在国家立法以前,地方立法可以先行,国家立法不可能对各地具体的环境保护进行全面规范,非常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地方结合本地的客观环境条件进行立法,因各地自然环境较大的差异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方法、步骤有所不同。陕西应结合本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地面径流量、流域地形、气候等制定非点源污染防治综合法规和单行条例,为陕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强化执法。
与立法相比,执法环节更待加强,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贯彻执行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力度。加大对因农业开发、畜禽饲养等农业生产活动和不按规定使用农用化学物质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力度,协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村生活和其他活动造成的非点源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农业监测监督管理体系和执法管理队伍,加强监督部门管理力度,尤其要发挥执法部门的作用,对于有法不依、违反法律法规者,决不姑息,严惩不怠,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政策措施
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为了防止农业非点源污染,制定落实了一系列支持农业清洁生产的政策。从外国的先进经验可以得出,要保护农业环境除了要有相关法律作为保障外,还应有相关政策的响应,一方面要体现出法律的约束力,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政策调动农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农业非点源污染本身具有分散性、随机性、隐蔽性,再加上我国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农村生产生活单位日益细化,对大量分散的农业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成本是很高的。所以,政府应更多地通过经济政策引导农民自觉采取有利于环境的行为,使农业生产朝着有利于环境友好的方向发展。如建立以围绕农业清洁生产为核心的科枝、产业结构调整的产业鼓励政策、优惠政策、风险分担政策、财政扶持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业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培训的项目,列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范围,在信贷方面给与充分支持;相反,对化肥和农药的生产、销售课税,对污物的排放收费,从源头上减少化肥的投入和污物的排出。
(三)技术措施
1.推广清洁、无公害的农药品种和施用技术。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还未能代替农药防治为主体的情况下,根据危害发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农民用药,使用那些低污染、低残留的农药,在施用技术上,要采用科学、合理、安全的农药施用技术,根据农药的特性,农药在农作物中的变化、残留规律、农作物的收割期等特点安全使用农药,为了提高农药的治理效果,可将两种或多种农药合理混合施用或交替轮换使用,以避免或延缓害虫产生抗药性。
2.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利用作物间的相生相克、共生互利关系,采用轮作、间混套种等种植方式控制病虫害与草害,通过调整收获和播种时间,打乱害虫食性或错开季节,可有效地减少危害。利用动物、微生物及作物分泌化学物质来治虫、除草,通过放养天敌也能有效控制病虫害。
3.科学、合理的施肥技术。根据气候条件、土壤类型及养分的测试值以及农作物对养分的吸收规律,确定施肥量、施肥期,多施有机肥、微生物肥,少施化肥。我国目前己开发出根瘤菌肥、磷细菌肥、钾细菌肥、固氮菌肥和复合菌肥等,这些肥料具有无污染、提高农作物品质、改良土壤、增加土壤肥力等优点,应大力推广和使用。
4.禽畜粪便资源化技术。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将粪便由废弃物变成资源,变成农业的肥料、饲料和燃料。第一,用作肥料。禽畜粪便经过一定处理后作为肥料使用,是优质有机肥,合理地施用既能促进植物生长、增产,又可避免过量施用化学肥料导致的土壤板结、肥力下降,以及由于化肥的流失可能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非点源污染。第二,用作饲料。禽畜粪便所含的氮素、矿物质、纤维素等营养成分,经过一定的技术处理后,可以作为奶牛等的饲料。第三,用作燃料。采用厌氧发酵法,就是将禽畜粪便进行发酵产生沼气,这是禽畜粪便利用的最有效的方法。[8]
5.构建缓冲带,防治水土流失。土壤侵蚀过程造成的养分损失,是土壤退化和非点源污染的直接原因,陕西省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全省水土流失面积13.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6.8%,强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达4.2万平方公里。[9]严重的水土流失造成土壤退化,河流、水库淤积,非点源污染严重。缓冲带,全称保护缓冲带,是指利用永久性植被拦截污染物或有害物质的条带状、受保护的土地。它是由美国农业部国家自然资源保护局向美国公众推荐的土地利用保护方式。[10]缓冲带防治农业非点源污染主要是通过滞缓径流、沉降泥沙、强化过滤和增强吸附等功能来实现的,能明显降低各种污染物的浓度。缓冲带的建设有利于改善土壤质量、环境质量,提高水质,降低径流对河道的冲刷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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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范文6
关键词:PTA 资源化 废水处理
中图分类号:TQ24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1)09(a)-0118-01
精对苯二甲酸(PTA)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广泛的应用于聚酯工业生产中。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市场对PTA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导致PTA产能迅速增长,从而也带动了PTA废水处理技术的发展。
目前,PTA通常由对二甲苯(PX)经高温高压催化氧化,然后再经精制制得。在精制过程中,会产生大量高浓度的有机废水,这部分水中COD约4500~8000mg/L,除含有大量作为溶剂的醋酸外,还含有一定浓度的PTA母液和催化剂钴锰,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直接排放,不仅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会导致环境污染。
1PTA废水的特点
废水成分复杂,不但含有原料PX和产品PTA,还有大量的中间产物,例如对甲基苯甲酸(PT酸)、对羧基苯甲酸(4-CBA)[1],以及醋酸、溴、钴子、锰等重金属离子。这些物质的可生化能力比较差,很难利用常规废水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精制产生的废水温度一般都超过50℃,最高温度可达80℃~90℃。pH范围在2~3,所以会对管道造成一定腐蚀,废水中通常含有一定量的铁镍离子。
2PTA废水的常规污水处理方法
2.1 深度氧化法
催化氧化法是近20年来应用于废水领域的一种高效的处理方法,是对传统氧化法的改进和加强。此法处理高质量浓度难降解的废水,可得到较好的处理效果,例如二氧化氯氧化法[2]。在pH=7,V(CLO2)/V(废水)=0.3时,停留时间1h,废水的CODcr去除率达90%。但由于此法需要在催化剂的作用下才能保持较好的氧化作用,而且为防止催化剂过快流失,调节pH需要耗用大量的碱,加之PTA废水量大,耗用的CLO2量相对比较大,所以处理费用高,应用受到限制。
2.2 生化处理法
目前PTA废水的生化处理工艺主要有二级好氧和厌氧-好氧工艺,以及高效厌氧反应器-好氧法等,其中,高效厌氧反应器-好氧法逐渐成为发展趋势[3]。BP集团和杜邦公司分别此法对PTA废水进行处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BP马来西亚关丹PTA工厂和韩国三星PTA工厂运用荷兰帕克公司IC反应器进行PTA污水处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3 双膜法
三达膜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设计的双膜法工艺,对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PTA废水进行中水回用[4]。该工艺先将含有重金属离子的废水在曝气池里形成多价沉淀物,过滤后的废水经pH调节后进入超滤系统进行预处理给反渗透供水,最终产水可以作为循环冷却水补给水。双膜法实现了部分水的重复利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PTA生产过程的中的单位水耗量,但对废水中的PTA母液和催化剂钴锰均未做到回收,形成的金属沉淀物和反渗透的浓水还需要进一步处理。
3催化剂钴锰的常规处理方法
常规水处理方法对PTA废水的处理效果仅仅体现在COD的去除上,对催化剂钴锰毫无去除作用。而钴锰的存在,会对常规水处理方法处理PTA废水其削弱作用,必须预先除去[5]。
3.1 萃取法
萃取法[6]是采用一系列复杂的化工单元操作,从废水中分离精制出符合PTA生产工艺的醋酸钴、锰催化剂,使之返回PTA生产装置继续使用。该法投资大,成本高,经济效益相对显著。
3.2 沉淀法
沉淀法[7]是在PTA废水碱性条件下加入碳酸钠或硫化钠等进行反应,将醋酸钴、锰转化为碳酸钴、锰或硫化钴、锰,经分离后直接销售市场。分离后的废水pH为中性,大大减轻了下游污水厂的负担。该法投资小,见效快。
3.3 吸附法
吸附法是利用离子交换树脂对PTA废水中的催化剂钴锰离子进行吸附,然后用再生剂进行洗脱,得到含有钴锰催化剂的再生液,返回PTA生产装置继续使用。该法操作简单,催化剂纯度和回收率非常高。不过在吸附之前需要对PTA废水进行预处理,将其中的PTA除去,防止其在树脂当中结晶影响吸附效果。宁波三菱化学有限公司的大榭岛PTA废水处理工艺就是采用调碱法对废水进行预处理,然后通过固定床进行离子交换回收钴锰催化剂。
4PTA废水的资源化利用
无论常规的PTA废水处理方法还是催化剂钴锰回收方法,都是单一的真对某一物质起去除作用,更无法将废水中的有用物质回收利用,严重浪费了资源。凯能高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研发的两级膜分离和离子交换系统的综合运用,实现了PTA母液和钴锰催化剂回收、中水回用,完全达到了PTA废水的零排放,有效的利用了资源,减少了环境污染。
PTA精制废水经过换热降温后进入一级膜系统进行分离,料液中绝大部分的物质被截留存在于浓缩液中返回氧化系统进一步反应。滤液中含有少量的溶解性PTA、PT酸以及其他可溶性杂质,包括催化剂钴锰离子等,这部分水控制一定的条件经过离子交换系统,催化剂钴锰离子等被吸附,吸附效率可达99.9%。饱和树脂经过酸洗脱,树脂可重复利用。洗脱液中的催化剂钴锰离子可以返回到氧化系统继续进行催化反应。离子交换之后的出水进入二级膜过滤系统进行分离,浓缩液可继续回用到前面工序,滤出液经过多级处理pH在6左右,电导可降低到5μs/cm2。该工艺在蓬威石化和金山石化的PTA废水处理上得到了充分运用,取得了极好的效果。
5结语
PTA废水的资源化利用,通过不同方式对其中的物质进行分离回收,变废为宝,实现废水零排放,不仅充分解决了PTA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而且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极大提高企业对环保投入的热情,为全社会倡导和谐理念,绿色发展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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