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计算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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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计算

货款计算范文1

Abstract: Through conducting analysis, research and summary of the key contract terms and difficulties in engineering settlement which compared with varied building period, areas and unit capacity fossil fuel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terms, this thesis aims to find out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y in the process of contract signing, execution and engineering settlement, and tries to propose targeted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and help for the operating and management personnel in the power engineering circle, and enhance the power engineering enterprises contract and management performance.

关键词: 火电项目;合同条款;结算特点;分析应对

Key words: fossil fuel power project;contract terms;engineering settlement characteristics;response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41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7-0043-02

0 引言

近十年间,由于电建企业产能过剩,火电项目投标竞争激烈,业主拦标价接近或低于成本价,多数火电项目中标价格低,且所签订的合同中仍然存在“霸王”条款,造成多数火电项目完工后结算不理想的现状,部分项目亏损甚至严重亏损,工程结算问题已经严重困扰着电建企业,甚至危及到一些企业的生存发展。本次分析研究,主要是通过收集有代表性的火电重大施工承包合同及经营结算信息,研究主要合同l款、项目结算、变更索赔的难点与特点,旨在暴露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尝试提出有建设性的应对措施,以指导电建企业提高合同管理和经营结算水平,帮助电建企业渡过目前的“经营严冬”。

1 项目确定

为确保分析、研究工作全面、准确、针对性强,在项目选择时,重点考虑了项目的承建单位、项目所在地域、机组类型、合同签订时间、竣工结算情况等因素,尽可能保证所选项目具有代表性。本次分析研究选取了某集团七个火电项目,分别由六家施工能力较强的电建企业负责施工,项目地域分布在湖南、广东、天津、黑龙江、江苏、新疆、海南七个地区,涉及300MW、350MW、600MW、660MW、1000MW五种容量8台机组的建筑安装工程,主要为2008年5月以后签订合同且已完工的项目,其中湖南、广东、天津三项目办理完竣工结算,黑龙江、江苏、新疆、海南四项目未办理完竣工结算。见表1。

2 主要合同条款

重点研究的合同条款共八款,分别为:工程承包方式;中标价格水平(包括折算下浮比例);合同价款可调整部分及调整方式;采取结算定额;合同价格组成;变更和索赔、合同风险包干费;付款方式和保留金。

3 结算情况

3.1 竣工结算

湖南、广东和天津三个项目已完成竣工结算,其余四个项目均未完成竣工结算。江苏、新疆、海南三个项目竣工结算进展正常,竣工结算材料已报送业主单位,业主已按程序进行审核;黑龙江项目竣工结算困难,已报送并审核合同内无争议部分,剩余的结算争议和变更索赔问题还未与业主达成一致意见。

3.2 结算付款情况

七个项目合同总额共计297051万元,发生实际成本348733万元,已收到工程款312355万元。

3.3 盈亏情况

三个项目盈利,二个项目持平,二个项目亏损,七个项目合计亏损1239万元。

4 分析与研究结论

4.1 主要合同条款的特点

2010年10月后签订的火电项目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式采用固定工程量清单单价加部分可调价款的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原则上不因市场变化和政策性调整等因素而变动。

合同规定执行最新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七个项目概算下浮比例在10-21%之间,分别为17%、13%、20%、21%、10%、12%、16.6%。下浮比例过高,增加电建企业施工成本,承担的经营风险增大。

价款可调整部分条款主要包括量差、变更、清单漏项、另委、钢筋含量差和价差等六项。设计变更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进行调增;设计变更、清单漏项、设计漏项、另委项目没有综合单价的按土建工程下浮8%、安装工程下浮15%作为结算价格;价差仅调整单价价差±5%以外的部分。没有综合单价的项目下浮比例较高。

合同价格组成中其它费用条款内容过多,一般为24-30条。风险包干费条款包括:不可预见措施费、赶工费、非施工原因产生的停窝工费、政策性调价、其他不可预见费、预防自然灾害措施费、自然灾害产生的损失费等。风险包干费部分内容不合理,个别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预付款一般为合同价的10%;当工程款支付到80-90%时,项目法人止付,待双方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恢复支付。保留金为竣工结算价的5%,在工程移交生产满一年后支付。由于合同中标价格低,预付款和保留金条款可适当调整,减少电建企业施工过程中现金流压力。

4.2 结算特点

工程竣工结算进度较慢,多个项目移交两年后仍未完成竣工结算。

由于项目核准、设备供货等原因,造成项目停工、拖期,致使施工方增加的停、窝工等费用,业主基本不予认可。

价格可调整部分结算和索赔结算金额占结算金额的比例较大。六个项目(除黑龙江外)通过价款可调和变更索赔增加的结算金额约为4.95亿元,占已竣工结算和预计可结算金额的13.9%,占合同金额的16.6%。

人工费参照定额〔2011〕39号文进行了调增,增加比例为30%-100%;材料和机械费用依据定额〔2012〕3号、定额〔2012〕6号文进行了调增。

办理有实物工程量的现场签证单,较缺乏量化的签证更容易得到业主的认可,也便于结算和审计。

通过与业主单独签订质量、安全、进度、达标投产等奖励协议的方式,合理调增相关费用;书面协议作为结算依据,容易被审计认可。

当计价方式不明确时,可通过与业主沟通反映实际成本情况,争取选择高的综合单价作为计价方式。

业主能够按合同规定比例支付工程结算款和竣工结算款。

4.3 盈亏分析

工期和中标价是项目盈亏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项目的成本增加。当合同价格水平为概算下浮13%以内时,工期在合同工期以内或提前时,项目结算盈利;合同价格水平为概算下浮13%以上时,工期滞后17个月以上时,项目结算均为亏损;当合同价格水平为概算下浮13%以内时,工期滞后在7个月以内时,项目持平结算持平。

5 应对措施和建议

在投标前,重视对价格可调整部分和风险包干费等条款的研究分析,可通过报价技巧和投标策略来确定投标价格组成、投标综合单价等,留有余地,降低风险;合同签订时应尽可能增加有利于双方、且公平的开口条款。

项目部应重视签证单的编写技巧,签证单应反映实物工程量,减少不易计量、无法核实、不易被业主方认可的无效签证;项目部及时收集汇总包括签证、补充协议、联系单、会议纪要、备忘录、函件等资料,整理归集形成变更索赔证据和竣工结算依据。

能够突破合同条款增加费用的索赔事项尽量在过程中解决,不能解决的也应通过办理签证、联系单、会议纪要等方式留下书面资料。

应加快竣工结算进度,对久拖不结的项目要果断拍板止损,降低结算拖期风险,避免拖的时间越久、损失越大。

有针对性地将工程中涉及的变更索赔项目结算以业主方通常能接受的形式立项,即在合同开口项目中w现,争取预期收益。

做好与业主结算审核单位及外部审计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尤其是在涉及解决停工和延期的索赔问题时,更应多做工作,争取得到理解和支持;加强与其它标段单位的沟通。针对结算中的结算方式、结算口径等共性问题,相互深入交流、相互提醒、协同纠偏、统一取舍。

窝工和延期对项目结算影响大,已成为电建企业竣工结算的老大难问题,建议由电建企业适时请上级单位出面与业主集团层面进行沟通,以推动破解结算难题。

建议电建企业积极向中国电力企业联系会等行业协会反映当前电建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希望行业协会通过调研,尝试出台针对电力建设施工合同和结算方面的指导意见或办法。

6 结束语

近期,受国家宏观经济结核调整的影响,电力供需不平衡矛盾突显,火电厂发电量供大于求的情况十分严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明确提出国家“十三五”期间要“严控各地煤电新增规模”,缓核、缓建、停建一批煤电项目,这些举措进一步压缩了电建企业的生存空间,以传统火电施工为主业的电建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因此需要广大电建企业,面对困难,迎接挑战,通过严管理,挖潜力,提高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确保企业渡过难关。希望本文能够对电建企业经管管理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参考文献:

[1]陈权,吕爽.以成本加酬金作为计价方式的EPC总承包合同研究[J].钢铁技术,2015(01).

货款计算范文2

案例

美华公司以生产化妆品为主,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预计5月28日销售化妆品10000盒给永安商场,不含税单价为每盒1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40元。预计销售费用为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所得税税率为3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假设美华公司与永安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有购销业务均开具或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销售结算方式时,美华公司有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一直接收款销售结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在5月28日,无论是否收到货款,美华公司都应该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

全部销售收入金额1000000(元);

应纳增值税170000(元);

应纳消费税30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290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4100(元);

应纳所得税66990(元);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170000+300000+32900+14100+66990=583990(元);

税后净收益=203000-66990=136010(元)。

此方案优点是可以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及时收到货款,能够保证企业在取得现金后再支出税金。

方案二分期收款销售结算

若预计5月28日无法及时取得货款,可以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假设将上述货款平均分成4个月收取,每个月收取250000元,合同约定分别在6、7、8、9月10日收取货款。销售费用50000元在6月份发生。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3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月28日发出货物时,无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6月10日,应收到货款250000元,当日无论是否收到该笔货款均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应纳增值税42500(元);

应纳消费税75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225(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3525(元);

应纳所得税=(250000-400000÷4-50000-75000-8225-3525)×33%=4372.5(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42500+75000+8225+3525+4372.5=133622.5(元);

税后净收益=13250-4372.5=8877.5(元)。

7月10日,应收到货款250000元,当日无论是否收到该笔货款均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6月份相同,分别为42500元、75000元、8225元和3525元。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因销售费用已经在6月份扣除,所以7月~9月份不再扣除销售费用。

应纳所得税额=(250000-400000÷4-75000-8225-3525)×33%=63250×33%=20872.5(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42500+75000+8225+3525+20872.5=150122.5(元);

税后净收益=63250-20872.5=42377.5(元)。

8、9月份应纳税金及税后净收益与7月份相同。

4个月税金及附加合计=133622.5+150122.5×3=583990(元);

4个月税后净收益合计=8877.5+42377.5×3=136010(元)。

此方案虽然不能减少税款总额,也没有增加税后净收益总额,但可以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方案三委托代销结算

若美华公司于5月28日,将化妆品委托永安商场代销,合同约定永安商场以单价100元销售,每销售一盒化妆品可提取4元作为手续费(商场在交付销售清单时开具普通发票给美华公司)。美华公司5月份的销售费用则减少为10000元。美华公司于7月20日收到永安商场的代销清单,上列已销售数量为8000盒,不含税价款为800000元。永安商场扣除手续费后,将余款通过银行支付给美华公司。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5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①5月28日,由于尚未收到销售清单,所以无需确认该笔业务收入,也不需要计算缴纳相关税金,但5月份发生的销售费用10000元,可以在计算5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7月20日,确认收入计算纳税应税收入800000(元);应纳增值税136000(元);应纳消费税24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32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1280(元);

代销手续费32000(元);

应纳所得税=(800000-40×8000-32000-240000-26320-11280)×33%=170400×33%=56232(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136000+240000+26320+11280+56232=469832(元);

该业务税后净收益=170400-56232-10000=104168(元)。

此方案的优点是可以保证税金在收到货款后支付。

结论

1.若预期在商品发出时,可以直接收到货款,则选择直接收款方式较好;若商品紧俏,则选择预收货款销售方式更好,可以提前获得一笔流动资金又无需纳税。

货款计算范文3

【关键词】 分期收款销售; 所得税; 未实现融资费用;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前言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如果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二、分期收款确认收入对所得税会计的影响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依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计算会计利润,但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条例确认收入,计算税法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两者在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时间上的不一致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下面举例对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说明。

例1,2005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销售价格为2 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 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 600万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经计算实际利率r=7.93%)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除该事项外,该企业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表1、表2)。

依据表1和表2计算结果,甲公司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2005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 20 000 000

银行存款3 4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 000 000

借:主要业务成本 15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15 600 000

2.2005年12月31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4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 268 800

贷:财务费用 1 268 000

借:所得税费用(788 800×25%) 197 2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97 200

3.2006年12月31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 052 200

贷:财务费用1 052 200

借:所得税费用 (172 200×25%) 43 0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3 050

4.2007年12月31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818 500

贷:财务费用818 50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61 500×25%) 15 375

贷:所得税费用 15 375

5.2008年12月31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566 200

贷:财务费用566 20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13 800×25%) 78 450

贷:所得税费用 78 450

6.2009年12月31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94 300

贷:财务费用294 30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585 700×25%) 146 425

贷:所得税费用 146 425

根据上述会计分录填写“未实现融资收益”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经计算后余额为0,说明每年未实现融资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算是正确的。(见表3、表4)

三、结束语

经过以上分析计算可以看出,依会计准则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时因为和税法在确认原则、确认时间上不一致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属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该确认或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当销货方按照合同收回最后一笔款项时,如上例中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按合同收到乙公司汇来的400万元,则该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0。

会计收入包括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财务费用,冲减财务费用相当于增加利润。原因在于未实现融资收益实质是销货方向购货方提供资金贷款而收取的利息,同理,该事项产生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余额为0。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

货款计算范文4

地址:邮编:__

电话:传真:__

电子邮箱:

卖方:(下称乙方)

地址:邮编:__

电话:传真:__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2.计量单位和方法:。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_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

2.交货地点:__。

3.运输方式: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险: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

第五条验收:

1.验收时间:__。

2.验收方式:

(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检验机构按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总价:__(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

货款的支付方式:;

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3.预付货款:(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七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约定:。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_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8.其它:__。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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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附加条款:

1.。

2.。

3.。

第十三条其它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自__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以__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等单位。

甲方:乙方:

受权代表:(签字)受权代表:(签字)__

货款计算范文5

地址: 电话: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种植整体效益,甲乙双方根据生产能力、市场需求和相关政策法规,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订购品种:甏头雪菜。

第二条 订购数量: 甏。

第三条 质量要求:1)每甏雪菜的重量不少于 公斤,不到标准,按实际重量计算;2)开甏时要有雪菜的香味;3)菜的颜色要求色泽光亮有菜黄色。

第四条 订购价格:由乙方自定以下的任一种方式:1)甲方对乙方订单合同内的雪菜最低保护收购价 元/甏予以收购,当市场价格高于保护收购价时,则按同期市场价格水平确定;2)不论市场行情价的高低,甲方全部以 元/甏收购订单合同内的雪菜。

第五条 交售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具体交货日期双方约定,实行提货的,甲方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做好发货准备。

第六条 货款结算办法:乙方交售的雪菜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 天

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以现金)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甲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甲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乙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1%~20%)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向甲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____%(1%~20%)的违约金。

2.乙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___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

3.乙方在交售____(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____%(5%~25%)的违约金。

4.甲方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乙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5.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5%~25%)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甲方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乙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____%(5%~2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乙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如向乙方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二条 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可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 签订,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款计算范文6

关键词: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一、视同销售的范围及含义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企业某些行为虽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即使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基于财政收入、防止避税及保持经济链条和课税的连续性,仍将其作为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

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手续费交营业税)。(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此项规定仅限于不在同一县(市)的相关机构相互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而不包括相关机构相互间移送原料或半成品等用于生产而非用于销售的货物。“用于销售”的意思包括以下两点: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中五项税务处理比较

企业如果发生上述八种行为,则应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销项税。其中第4项至第8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

(一)相同点

1.都没有货款的结算,在会计上大多不做销售处理。

2.视同销售的货物若有售价的,比照同类货物的售价计算增值税,没有同类货物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不能按成本价格计算;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A.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外购货物用于(5)、(6)、(8)项行为的,涉及到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

4.视同销售的货物不仅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还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不同之处

1.(4)―(8)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对外购货物的会计处理办法不尽相同。

2.外购货物只有用于投资、分配以及无偿赠送他人时才视同销售征税,其进项税额符合税法规定的也可以抵扣;但外购的货物如果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不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当然该货物购进时,即便能够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购进货物何时属于视同销售,何时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见表1。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税务处理为什么有着巨大不同呢?原因在于:购买的货物,在发生用途改变时,即不再购入后直接销售。当所有权发生实质转移,则视同销售;否则只是在企业内部流转的话,不视同销售,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也不可抵扣。

三、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需着重解决两个问题:(1)计算的增值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2)货物价值转移应先计入收入还是直接结转成本?该行为能使企业获得收益或体现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则应作销售处理;否则按成本结转。现举例说明。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货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和收到货款两者中的较早者的当天;而对发出代销货物超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借:应收账款――××公司

销售费用(支付的手续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委托他人代销的货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受托代销货物

受托代销货物包括两种情况,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见表2。

例1:甲公司接受代销A商品600件,委托方规定代销价为60元/件,代销手续费为不含税代销额的5%,增值税税率为17% 。

例2:甲公司接受代销A商品600件,成本为45元/件,协议价每件60元。代销协议约定,乙企业在取得代销商品后,自定售价每件100元销售商品,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不得退货)。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款为100元,增值税额为10 200元。

例1、例2会计处理见表3。

(三)将货物移送外地非独立核算机构销售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视同销售货物。

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计算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接收机构)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出机构)

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接收机构)

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货款)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当天。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建设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当天。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同类货物的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天。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会计上按一般销售业务处理。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此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未使企业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因此不构成会计销售业务。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通过以上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的对比分析,我们发现,如果该转移商品的行为能使企业现在或未来获得收益,以及能体现出企业与外部的经济利益关系,则应作销售处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否则按成本结转。Z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