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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中随监护人在暂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分析,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利用疫苗进行预防接种,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第四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预防接种单位,并根据人口分布状况科学、合理的划分责任区域,方便流动儿童及时接种疫苗。
第五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向社会宣传计划免疫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计划免疫的有关知识。
第六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接种方案,认真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的组织、宣传、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建立建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当自觉到所在区域的预防接种单位为流动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手续,预防接种单位为本责任区域的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宣传、教育,并对流动儿童进行登记汇总,告知监护人应带领流动儿童到接种单位进行接种、补证。
第九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定期到本责任区域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收集流动儿童登记汇总资料,并及时通知监护人带领流动儿童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接种。
第十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主动向流动儿童的监护人索取流动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对无预防接种证或无接种证明的,应当及时建立预防接种证,接种疫苗。
第十一条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接受计划免疫服务的同等权利,预防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流动儿童提供计划免疫服务。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一)公安机关在为暂住人口办理暂住登记时,发现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的,应通知其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为被监护人办理接种登记。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暂住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发现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的,应通知其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为被监护人办理接种登记。
(三)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暂住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登记时,发现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的,应通知其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为被监护人办理接种登记。
(四)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有未受种的,应向所在地的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预防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种。
(五)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有关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引导流动儿童主动接受预防接种。
第十三条实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预防接种经费由区财政列支,预防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接种者收取费用。
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范文2
一、社区人口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
1、公安机关是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户口登记工作,包括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和暂住登记。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设立专(兼)职户籍协管员,在协助公安机关搞好户口登记的同时,负责对公民申请的户口事项进行核查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配合社区民警搞好户口核对调查,及时督促居民进行户口登记。
2、根据《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设立的暂住人口管理站及配备的专(兼)职户籍协管员,在社区民警的指导下负责办理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登记,定期核对并及时上报变动情况。
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社会办学单位负责人及个体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责任人,应协助暂管站搞好暂住人口登记。
(二)理顺管理关系,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1、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簿。集体户口簿由单位户籍协管员负责保管、保存,公安机关办理公民申请登记的事项时,直接在集体户口簿上进行签注或增撤,单位给予必要协助。
2、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居住的家庭户口,在“村改居”前已由村(居)委会登记建档管理的,仍继续管理并保管档案,设立主户户头。
“村改居”后新纳入管理的部分,对居住集中、自成一院、自成一区的,根据需要在该社区居委会名下设立分户单独建档管理;“村改居”后新纳入管理的零散家庭户,统一纳入到主户户头,与“村改居”前该社区居民一同管理。
3、社区居委会辖区内的集体户、家庭户,统一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登记管理权,依照政策决定人口的出、入、登、销。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根据居民(成员)申请,负责对申请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
(三)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原则,适时开展社区户口整顿。
1、社区居民户口管理的原则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一个公民有几个居住地的,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
2、适时开展户口整顿。社区居委会挂牌成立后,要及时根据社区区域立即开展户口整顿,对居住该社区的人口逐步将其常住户口过户到该社区,以便于社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社区治安管理
(一)公安机关是社区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治安工作。
(二)社区居委会要做好社区实有人口的管理工作。对社区内常住人口、暂住流动人口、派出所工作对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健全人口档案,并及时做好各类人口的调查和跟踪考察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社区内要建立敌、社情动态信息员,在社区民警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及时掌握社区内敌情、社情动态,及时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的发生。同时,社区警务人员要建立各类特情耳目,及时搜集信息,帮助破获案件。
(四)做好社区安全防范工作。一是加强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区专职治安联防队伍,并指导带领社区驻区单位的治保、保卫人员开展站岗值班、巡逻检查等治安防范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社区内治安积极分子(楼长、社区党员干部、社区志愿工作者等等)的作用,维护社区治安秩序。二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广泛宣传安全防范知识,教育社区群众遵纪守法,提高自我防范能力。三是积极调处民事纠纷,化解各类矛盾,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大的案件和的发生。四是积极推广物防、技防措施。动员社区单位和居民安装物防(如防盗门窗、车棚等)、技防(如无线报警器、电视监控等)设施,提高防范能力。
(五)做好社区治安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的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租赁房屋、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管理,落实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措施。
三、社区人口与计生管理
(一)计生行政部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街道计生办负责辖区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的职能,协助政府做好本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社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企事业单位要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抓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承担主要责任。落实好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及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等有关政策和各项保障措施。支持、协助和参与社区计划生育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社区居委会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使社区内常住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纳入正常管理,重点人员专人管理,确保无违法生育,流动人口持证率、验证率、建档率达到上级要求。
四、社区环境卫生管理
(一)明确职责
按照“政府组织,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明确责任,加强社区环境卫生综合管理。
1、县建设局负责县区综合卫生管理和主要街道、人行道、县中心广场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公共厕所的卫生保洁,县区垃圾的统管统运,道路两边各单位门前“六包”(包卫生、包绿化、包治安、包规范车辆停放、包清除门前摊点、包铺换人行道)的监督检查。并对城区四环路内所有单位清运到垃圾处理厂的生产、生活、建筑垃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处理。
主要街道有:密州路(东外环—西外环)、兴华路(东外环—西外环)、人民路(东外环—西外环)、繁荣路(东外环—西外环)、东郊街(南外环—北外环)、东关大街(南外环—密州路)、府前街(人民路—南外环)、和平街(兴华路—密州路)、西关街(兴华路—繁荣路)、西郊街(兴华路—密州路)、老母庙巷(和平街—市场街)、沧湾小区步行街(府前街—和平街)、广场路(府前街—市场街)、电视塔东、西侧路段(密州路—潍河桥中间)。
2、县区各单位负责各自院内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门前“六包”。各单位的垃圾原则上由县建设局统管统运,单位自运的,到建设局办理准运证后,在指定垃圾厂倾倒垃圾,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3、社区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除县建设局管理范围以外的所有路段、街巷、居民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洁。按照既方便居民,又便于卫生管理的原则,根据人口密度,合理布设垃圾点,并将垃圾点上的垃圾负责收集清运到县里统一规划设置的垃圾中转站,由建设局统一清理清运到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社区居委会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市场化运作方式将各路段、街巷承包到人,落实责任,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属地收费
社区居委会负责收取本辖区内的卫生管理费。卫生管理费经社区共建委员会协商同意,在街道的指导下,根据需要由街办城管所和社区居委会负责向辖区单位和居民收取。社区居委会要依据有关标准及时向建设部门交纳垃圾清运和处理费,防止双头收费。
五、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管理
社区居委会的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要保证工作需要,新建居民小区,有关部门在规划时要按每个居民小区设一个居委会的要求,将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纳入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开发建设时,必须向社区居委会无偿提供房屋建筑总面积1%的管理服务用房,否则县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有关建设、施工手续。
六、社区物业管理
在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成立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的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进行选择、聘用、监督。
(一)明确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物业公司应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鉴于目前房屋紧张的实际,社区居委会可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合署办公,由物业管理公司为居委会提供办公场所,挂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物业公司两块牌子,物业管理负责人原则上兼任社区居委会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据物业条例制订物业管理办法;
2、审验物业资质和年报工作;
3、组织物业企业参与争创文明小区活动;
4、培训物业从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送和进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的费用。
第四条中心城区规划区(含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人。
第五条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按月收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按季或按年收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财政供给单位按年收取。
第七条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财政、工商、人事、教育、民政、卫生、交通、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和屯溪区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配合征收的责任单位。
配合征收责任单位应与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配合责任书。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财政供给单位未在当年第二季度末交清全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在职人数代扣代收。
第九条使用自来水的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实行两费一票。
第十条交通运输车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车主自行缴纳,市交通、屯溪区运管和农机监理部门在车辆运行证件检验时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业主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由市规划部门代收。
第十二条以下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收取:
部队、民航、铁路、金融、保险、电力、电信、移动(联通)通信等中央驻黄单位、医疗机构;
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浴室、洗车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私立学校、医院等非企业单位;
企业、专业市场;
未使用自来水的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个体经营者;
自行将垃圾运到垃圾处理场的。
第十三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专用票据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
第十四条未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持相关证明,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减免政策减免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大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福利院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六条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按5%提取手续费,实行先扣后缴,按月进入财政指定帐户。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不按期足额缴纳或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日按拖欠额的0.05%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缴费单位和个人对征收单位作出的缴款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一)未持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票据和收费工作证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范文4
享有同等保健服务
凡居住在“四师”辖区的流动或暂住人口中的孕产妇,应纳入“四师”孕产妇系统管理范畴(以现居住地管理),并且均得到统一的孕期保健管理,建立流动人口孕产妇档案,享有与当地孕产妇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各辖区妇幼保健专干负责建卡,单独造册,年底完成各项资料收集,并进行统计分析。督促四师各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工作,并负责向孕妇进行孕产期健康教育和进行高危妊娠的筛查工作,发现危险因素早预防、早诊断、早治疗。对临产的孕妇做好思想工作,动员她们到医院住院分娩,有危急重症的亲自护送到医院分娩。如遇不配合的家庭,按《农四师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干预。
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由各辖区卫生科牵头,医院、妇幼保健科、计生办、女工委、社区管委会等部门共同协调,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管理工作,以提高流动人口中孕产妇早孕建卡率和住院分娩率,确保母婴全程安全。
医院妇产科门诊医生起到督促早孕建卡作用,对符合生育条件,确诊早孕的流动人口或暂住的孕产妇,都要求她们及时到辖区妇幼保健科进行建卡检查。
各辖区均建立流动人口管理登记,辖区卫生员及计生员利用每月卫生员及计生例会,及时掌握流动人口怀孕人数,并督促孕妇到辖区妇幼保健科建卡。
社区管委会、女工委必须掌握本管辖区流动人口数及流动人口中孕妇人数,要求她们早期建卡,按时体检,并督促住院分娩,此项工作作为社区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位,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以“降消项目”为契机,争取多渠道帮助特困家庭
对于特别贫困的孕产妇,经辖区项目办严格审核后,可申请“降消项目”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争取多渠道帮助特困家庭的孕产妇医疗救助。
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范文5
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者农村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的总称。具体的流动的自然人称为流动人员或者暂住人。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基层管理为主,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以服务促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人事劳动、建设、交通、工商、税务、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各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持有暂住证在本省居住1年以上有正当职业的人员,在申请出境旅游、子女入托入学、购买住房等方面享有有暂住地常住户口的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流动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维护暂住地的治安秩序、环境卫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章 暂住登记和发证
第七条 对流动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流动人员应当在到达城市市区暂住地5日内或者在到达乡、镇暂住地10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在暂住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者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屋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六)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一)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容留暂住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资格证件。
暂住人是育龄妇女的,还应当提交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
第十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探亲、访友、就医、就学的人员以及在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流动的人员,应当申报暂住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医院的人员,依照旅馆业管理及留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但在宾馆、旅店、招待所中包房居住超过1个月的,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十一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和劳教人员因故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和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
第十二条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件,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暂住证在同一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有效。
暂住人员在市、县、自治县辖区内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手续。
第十五条 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第十六条 暂住证登记的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
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
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向发证单位交回暂住证。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申办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的,应当予以批准:
(一)常住户口在城镇的公民,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到其所在城镇一起居住的;
(二)在城镇有正当职业并购有商品房或者合法建有住宅,要求迁入居住的;
(三)在本省投资兴办工业、农业或者
第三产业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城镇居住的;法人投资或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可以分配给该法人或者投资者相应的入户指标;
(四)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所到城镇居住的。
中等以上城市应当根据本市增容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入户人员进行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应当根据前条
第一款不同项的内容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住户口证件;
(二)房屋产权证;
(三)亲属证明和投资数额证明、营业执照和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才引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报经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常住户口入户应当征收相应的城市增容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劳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就业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查处违反人事劳动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离开本市、县、自治县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员,应当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二十四条 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申领海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就业证)。
流动人员必须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才能在本省务工或者经商;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查验被聘(雇)人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三证"),不得雇用"三证"不全的人员。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被聘(雇)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内部安全管理,不得扣押被聘(雇)人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合法持有的证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用工信息咨询,劳动合同指导、鉴证,劳动争议仲裁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海口市和琼山市的中央、部队、省直(含所属)单位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省农垦系统、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其他流动人员就业由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五章 居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房屋,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负责或者督促代管人在规定日期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育龄妇女还必须督促其凭常住地婚育证明到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对务工经商人员还必须督促其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对拒办或者逾期未办理"三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生产经营与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须督促其采取相应的公共安全防范措施;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等治安工作。
房屋出借人参照前款规定承担相当于出租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婚育证明;
(二)未经出租(出借)人同意,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利用出租、出借房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留宿在居(村)民家中的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学等人员,户主应当向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保卫部门报告,并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章 其他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对应当办理"三证"的人员核查"三证"等有关证件;
(二)对务工经商人员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员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三无人员"的遣送工作和流动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在收容遣送"三无人员"工作中应当相互协助。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
(一)负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
(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查处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员聚集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以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负责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
第三十七条 驻琼部队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营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流动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修建简易的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供流动人员居住和使用。简易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可以交由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负责管理。
流动人员集中居住100人以上和成建制单位5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治保、调解组织。
严禁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述的暂住登记、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及计划生育证明等可以由当地居(村)委会接受委托代为申报办理,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居(村)委会提供前款所列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罚
第四十一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暂住人员在本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流动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案件或者对维护治安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二条 流动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逾期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应当办理但未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由人事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未向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私自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
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修改为:
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私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本条
第二项修改为:
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或者个人聘(雇)用"三证"不全的流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1人处500元罚款;
(四)非法扣押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由流动人员合法持有的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对其聘(雇)用的流动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土地使用权人不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搭棚人拒不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上述处罚由建设行政部门作出,同时强制拆除违章搭建的棚屋;
(七)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暂住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因上列行为有非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工单位、雇主和房屋出租人、出借人容留暂住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机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对提起复议期限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分别由省公安机关和省人事劳动、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6日的《海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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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各位领导莅临**港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一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公司根据平安建设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强港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通过健全体系,完善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等安全防范措施,较好的保证了港口治安保卫、消防等形势平稳。2004年完成货物吞吐量达11070万吨,危险化学品达300多万吨,没有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和大的治安事故,确保一方平安,保障了港口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公司综治、消防、交通等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根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2004年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我公司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建立了以总公司党委书记为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基层单位、处室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总公司和各基层单位都设置专门治安保卫主管部门,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队伍。并于2003年成立**港区公安分局具体负责整个港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形成了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逐级分解、层层负责、人人有责的社会治安管理网络。每年年初,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包括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两部分),具体规定了各基层单位、各个工作岗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明确了全体职工的安全责任。根据港口特点,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难点,并且将消防安全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加大监督考核的力度,根据基层单位承担的安全职责和安全风险的不同,把各基层单位划分为三个责任等级,把月度工资总额的25%--50%作为安全考核工资,每月将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与工资直接兑现。
二、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在治安保卫方面,制定完善了《**港务有限公司社会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值班巡查制度》等几十项制度规定。消防专项管理方面,制定了《**港消防管理规定》、《**港动火管理规定》、《消防器材设备管理规定》以及《**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港化学事故应急预案》等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在现场作业过程控制方面,完善了《液化品装卸作业控制程序》、《化工码头进出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程序规定;这些制度的制订,规范了安全管理,明确了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明确了各级的安全职责,在制度上保证了安全责任的落实。
三、治安保卫方面
(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
一是对整个港区实行全天24小时巡逻。分局值班干警每天不定期到辖区进行巡查,检查指导各执勤点做好值班执勤工作;护卫队、门卫队抽调人员对辖区重点部位进行夜间守候和巡逻,确保港口治安稳定。二是通过治安检查、走访调研,指导各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同时加强宣传与教育,使广大来港人员与职工学会如何保护国家和私有财产的安全。三是发挥电视监控设备作用,24小时对港口动态监控,对重要部位同步数字录像,及时发现各类违章与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反馈解决,并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力证据。四是加强了对要害部位的管理。分别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进行了登记政审,认真开展了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确保要害部位安全。五是进一步严格了进出车辆管理控制,实施入港证制度,明确了进港车辆申请程序,对来港非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入港证方可进入。六是不断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的力度,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氛围。强化职工群众安全防范能力。对有关案件的发案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单位、人员,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做好职工群众预防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大对各类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港口治安形势持续稳定。
根据港口各类案件的发生情况,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什么问题严重就重点整治什么”的指导原则,着重加强了对盗窃港口运输物资、建设物资、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的打击力度,给广大职工群众创造一个安定、祥和的工作、生活环境,增强职工群众的安全感。一年来,分局共接处警80余起。立刑事案件16起,破12起。其中移交刑警支队5起。立治安案件42起,查处38起,处理60人,行政拘留11人,罚没款16375元,赔偿损失782元;通过及时侦破、查处各类案件,有效地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遏制了盗窃港口物资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了对港区爆炸物品的管理,严格港区爆炸施工的审批与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同时加强对爆炸物品运输、储存、施工的监督和爆炸施工现场的检查,对完工单位进行彻底详细的检查核对,确保爆炸物品不流失到社会。在施工过程中,严格依照规定审批购买炸药申请,加强对爆炸物品运输、储存的监督和施工过程的现场监督工作,建立并落实当日审批有效、由施工单位和民爆器材专卖处共同监督、剩余爆炸物品由民爆器材专卖处回收库存的管理制度,定期对爆炸物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做到了既严格执法,又保证了港口建设的顺利进行。截至目前,共审批爆炸物品167次,审批各类炸药211326公斤,其中乳化炸药193026公斤,铵松蜡炸药18300公斤;雷管68721枚,其中导爆雷管68370枚,电雷管351枚,导爆管35750米,导火线8500米,未发生任何问题。
(四)强化基础防范工作,全力维护港口政治稳定。一是认真做好各类人口登记建档和暂住人口的办证工作,详细了解各单位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情况和单位治安状况,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等进行专项整治,充分做好各项治安防范工作。同时制定完善了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管理措施,有效净化了港区治安环境。二是积极做好辖区内原“”人员的帮教工作,深入了解原“”人员和上访人员的活动情况,并安排有关单位做好监控、汇报工作。对治安危险分子、重点人员和不放心人员逐一落实包保责任,确保不发生问题。三是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开展了“五·一”、“十·一”节前治安、消防联合大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按期进行了整改,保证了节日期间未发生任何问题。
四、消防管理方面
(一)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结合实际有效开展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经常性的组织液化品专项培训、消防培训,充分利用119消防宣传日,安全生产月,安全日、现场集中整治、观看火灾事故警示片等活动,加强了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二)强化消防重点防范,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一是加强液化品装卸作业管理。液化品装卸安全管理是我公司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强化液化品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我公司成立了负责液化品装卸储运业务的专业化公司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资金投入等各方面予以保证,不断强化管理,努力提高安全工作水平。对现有两个液化品装卸专用泊位全部实行封闭管理,对液化品作业泊位实施了液化品作业的检查备妥制度,严格按照检查监督程序逐项予以落实。并配备了相应的消防车、拖消两用船等陆上海上消防应急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器材。
二是加强动火管理。为了强化动火过程的安全控制,我公司从动火审批入手,通过层层签订消防责任书、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加大外来单位动火施工管理力度,制定外来单位动火作业协议书,明确动火作业过程中职责。在巡检中,根据动火现场的填写内容,严格落实动火安全各项措施,严格控制好动火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杜绝了私自动火的发生。2004年,完成动火审批共计1700余次,未发生一起因动火措施不当而引发的火灾事故。
三是加强对重点件散货、重点区域的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四防”工作的要求,根据季节特点和货物特性,通过月度例检、季度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及日常巡检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易燃货物作业现场存放库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于木薯干等粉尘类货物要求在密闭场所作业车辆必须配载防火帽,硫磺装卸现场必须配备消防水箱,同时对使用熏蒸剂的大豆等货物进行现场查验控制。为了加大易燃货物消防安全控制,绘制了货物平面图,制定了货物动态一览表,将易燃货物动态在表上体现,较好的掌握货物流向,加强了消防控制。
五、道路交通管理方面
一是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着力加强道路执勤,全面提高道路管理质量,确保了道路畅通。坚持每天在职工上下班期间站好高峰岗,指挥疏导车辆,确保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安全。利用警车和警用摩托车上路巡查或定点检查,对港区内乱停乱放、超速行驶、无证驾驶、无第三者责任险、酒后驾驶等违章进行重点治理。进一步加强了对港区铁路交叉路口火车来往时的道路交通疏导与指挥。随着码头建设规模的扩大.港区生产车辆的不断增加,港口大门交通拥塞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火车来临时,拥塞非常严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针对这一实际情况,集中人力加大重点时段的道路疏导工作,有力维护了港区运输车辆的正常运行。全年未发生大的交通事故。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二是大力加强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面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落实工作。自6月下旬至11月份,先后组织港口职工、中层管理人员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11次,培训的人员1100多人,培训中以条文讲解为主,通过观看录像、图表、与职工就个别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等形式,向广大职工阐明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性,培训结束后对部分人员进行了抽考。通过培训增强了港口广大员工学法、守法意识,辖区交通违法现象较以前明显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