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鼎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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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鼎立范文1

一、在依法执教方面

本人自从教以来,一直都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全身心地投入教育教学工作。我一贯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从不饮酒,不做违法的事,以良好的师德形象在同事和学生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二、在爱岗敬业方面

作为一名教师,我认真按照教学常规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教学各环节,精心备课、认真上课,兼顾每一名学生的全面发展。面对班级中的后进生,我深入了解其心理特点,采用不同的方法,做到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教育工作中,我时刻注意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努力使自己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三、在热爱学生方面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师爱体现着对学生的尊重,更体现了对学生的严格要求。面对全班十一名学生,我爱每一名学生,积极培养他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在教育学生中,我努力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盯着学生的缺点,更多地关注学生的优点和进步,让每一名学生都充分享受到爱的阳光。

四、在为人师表方面

我深深地体会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将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我时刻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对学生做出表率。我能严格遵守社会公德,遵守交通法规,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参加任何赌博活动和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了良好的师德形象。

通过对自己认真的自查,我也发现我还存在着以下的不足之处:

1.学习的自觉性与主动性不够。常以时间不足为借口,忽视对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由此导致自身知识与能力发展的停止不前。

三权鼎立范文2

关键词:三角涡虫;全能干细胞;分离;培养;鉴定

中图分类号:Q959.151+.302文献标识号:A文章编号:1001-4942(2013)02-0034-04

涡虫(Planarian)是动物界最早出现两侧对称、三胚层、营自由生活的扁形动物,也是由水生向陆生过渡的重要类群,因而在动物系统演化中占有重要地位[1]。涡虫国内分布广泛,进化地位十分重要,是发育生物学、细胞遗传学和再生生物学、进化和遗传学研究的好材料。Kawakatsu认为中国的淡水三角涡虫全部属于三角涡虫属中的日本三角涡虫(Dugesia japonica Ichikawa et Kawakatsu)[2]。不同的地区和环境对其生殖具有一定影响,但大多以有性和无性方式交替进行。涡虫具有极强的再生能力,已知如果把涡虫切割成许多小的片段,一周内它可以重新长成完整的个体[3,4]。其再生潜能归因于体内一类称为“neoblasts”的细胞群,这是成体涡虫体内仅有的一类具有增殖分化潜能的干细胞,即成体未分化细胞[5~7]。它在整个个体的间质细胞内都有分布,而在其它类型细胞如上皮细胞、肠细胞、脑部分布较少;在生长、喂养、饥饿状态下细胞状态也处于动态的变化[8~9]。其体内neoblasts约占全部细胞的30%,是一种全能干细胞,可分化为体内的40多种细胞,因此成为研究胚胎发育、细胞分化与去分化分子机理的理想材料[10]。

三权鼎立范文3

一、GS Media案明确基于营利目的链接盗版内容推定侵权

在GS Media诉Sanoma案(简称GS Media案)中,荷兰最高法院提请欧盟法院进行裁决的争议焦点是:在一个网站上指向另一个网站上未经版权人授权自由提供的受保护作品的超链接,是否以及在什么情形下构成《信息社会中的版权与邻接权协调指令》(2001/29指令)第3条第1款规定的“向公众传播”。

该案中,在涉案图片在《花花公子》杂志2011年12月版首发之前,GS Media在其经营的新闻网站GeenStijl上了一个超链接,该链接指向澳大利亚一个网站,用户点击该链接可以获得涉案图片。Sanoma于是将GS Media到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该法院认定GS Media涉案超链接和截图的行为构成版权侵权;但在二审中,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了超链接侵犯版权的判决,仅认定超链接是非法行为。GS Media遂到荷兰最高法院。因该案涉及到对2001/29指令的解释,荷兰最高法院遂提请欧盟法院就前述争议焦点进行裁决。

欧盟法院审理后认为,链接盗版内容构成“向公众传播”需考虑两个要件:第一,设链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链内容未获授权;第二,设链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因此,如果个人针对第三方网站上自由提供的作品设置链接,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作为一般规则,考虑到该个人不知道或者不可能合理地知道该作品未获授权,故不构成“向公众传播”;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链作品侵权,例如,收到版权人发出的侵权通知,提供链接就构成“向公众传播”。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以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链接第三方网站内容,例如,以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将原本向付费会员提供的内容通过链接向一般公众传播。

但是,如果设链者具有营利目的,则可以期待其会主动核查被链作品是否侵权,因此推定其完全知道被链作品受保护,且未获授权。此时,只要设链者无法通过举证反驳这一推定,就构成“向公众传播”,属于版权侵权行为。在该案中,GS Media提供涉案超链接显然是为了营利目的,且Sanoma未授权他人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案图片,该案事实表明GS Media完全知道涉案图片未获授权且其不能反驳这一推定,因此构成“向公众传播”,是版权侵权行为。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欧盟法院给主动设链者施加了较高的注意义务,从而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网络版权的保护水准。

二、欧盟版权法上的链接侵权:从权利解释而非技术标准出发

(一)向公众传播权和向公众提供权

欧盟2001/29指令第3条第1款规定了“向公众传播权”(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据其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授权或者禁止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排他权利,包括向公众提供其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第3条第2款授权邻接权人的“向公众提供权”(right of 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据其规定,邻接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电影制作者、广播组织)就其表演、录音制品、电影、广播享有向公众提供的排他权利,可以授权或者禁止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

(二)链接侵权的认定标准:“新公众”和“特殊技术手段”

在GS Media案之前,欧盟法院通过判例法确立了判断特定行为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的两个测试标准:“新公众”标准和“特殊技术手段”标准。在SGAE诉Rafael Hoteles案、Airfield诉Agicoa案等早期判例中,欧盟法院从宽泛解释向公众传播权的角度出发,认为“构成侵权的传播行为所面向的公众必须不同于初始传播行为所面向的公众,也即必须面向新公众”。这些早期判例并未涉及互联网环境下的传播行为。

在2013年的ITV诉TVCatchup案中,欧盟法院提出了一项新的测试标准――“特殊技术手段”标准。在该案中,互联网电视广播服务商TVCatchup以互联网直播的形式将电视广播组织ITV享有版权的涉案电视广播通过互联网向其订阅用户转播。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TVCatchup的互联网转播行为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对此,欧盟法院认为,通过互联网以转播地面电视广播的形式提供作品采取了不同于原始传播行为的特殊技术手段,因此这一转播行为构成“向公众传播”,必须获得版权人授权。更进一步,TVCatchup的订阅用户虽然不构成新公众,因为其落入了地面电视广播的用户范围,可以在一个电视接收设备上合法地接收涉案电视广播,但是因为涉案传播行为采取了特殊技术手段,所以“新公众”是一个不相关的因素。

其后的两个判例Svensson诉Retriever Sverige案(简称Svensson案)和BestWater诉Michael Mebes案(简称BestWater案)涉及链接合法内容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在这两个判例中,欧盟法院援引“新公众”标准,认为针对第三方网站上可自由访问的受保护内容设置可点击链接、嵌入链接、加框链接等不构成“向公众传播”。

在2014 年的Svensson案中,被告Retriever Sverige在其经营上网站上以提供可点击链接的形式向其用户提供新闻服务,被链内容包括原告Svensson在其新闻网站上的版权作品,这些作品可被任何互联网用户从原告的新闻网站上免费获得。原告指控被告构成未经授权“向公众传播”其版权作品。欧盟法院认为,“向公众传播”包括两个累积的条件:(1)传播作品的行为;(2)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第一个条件应当被宽泛地解释,因此针对受保护作品提供可点击链接构成“提供行为”,是“传播行为”。但是,由于初始传播行为和涉案设链行为都发生在互联网上,属于相同的技术手段,故不适用“特殊技术手段”标准。因此,涉案设链行为必须指向“新公众”。但是,通过可点击链接“提供作品”并不能使涉案作品向新公众传播,因为任何互联网用户都可以接触到原告网站上的受保护作品,涉案设链行为所针对的公众已经包括在了初始传播行为中。相反,如果第三方网站采取了限制措施,仅向其订阅用户提供受保护作品,或者已经不再向公众提供受保护作品,他人绕过这些限制措施设置链接,可认为向新公众传播了作品,需要获得版权人授权。

2014年的BestWater案涉及嵌入链接的侵权问题。在该案中,两被告Michael Mebes和Stefan Potsch采取加框链接的形式将原告BestWater在YouTube网站上的涉案视频嵌入到自己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欧盟法院认为,利用加框技术以链接形式将第三方网站上可自由访问的版权作品嵌入到另一个网站中,不构成“向公众传播”,因为该作品并没有向“新公众”传播,这一传播行为也没有采取有别于原始传播行为的特殊技术手段。

GS Media案区别于Svensson案和BestWater案的地方在于,在前一个案件中,设链者针对的是其他网站上擅自传播的侵权内容,在后两个案件中,设链者则针对经版权人授权在互联网上的内容。因此,欧盟法院认为它们之间不具有可比性,故在GS Media案中没有援引Svensson案和BestWater案进行裁决。综合这几个案件来看,链接侵权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下表中所列情形:

三、我国著作权法上链接侵权认定标准的完善

虽然欧盟和我国在网络版权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具有可比性,因为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方面与欧盟版权法上的“向公众提供权”类似,另一方面又可被“向公众传播权”囊括进去,因此在互联网环境下,欧盟涉及链接侵权的司法判例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兹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我国著作权法上的链接侵权认定标准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一)出于营利目的链接盗版内容应实行过错推定

避风港规则旨在保护纯粹管道、系统缓存、信息存储、信息定位等被动的、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不对其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对于平衡互联网技术发展与网络版权保护,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服务提供者(比如聚合类软件)通过设置主动的或者定向的链接向其用户提供侵权内容,却可以主张版权避风港庇护,从而逃避侵权责任。

按照现在的帮助侵权或者共同侵权理论,权利人需要证明链接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被链内容侵权。虽然《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构成应知的情形和考虑因素进行了列举,但是这种穷尽列举并不能实质性减轻权利人对被控侵权人之过错的举证负担,因此不可能对网络版权提供较高的保护。但是,如果接受GS Media案的结论,转而对具有营利目的的链接提供者进行过错推定,并由其负担反驳这一推定的举证责任,则可以较为合理地平衡各方利益。第一,前述规定为从提供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链接提供者配置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实施过错推定并不与这一规定相冲突,况且链接提供者处在举证的有利位置,因为可以期待其会事先核查被链内容的权属状况。第二,一般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或者个人依然按照避风港规则,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例如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才承担侵权责任,因而不会冲击信息自由和表达自由。

(二)深层链接正版内容应被认定为直接侵权

对于深层链接第三方网站上可自由访问的正版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国内法院的主要争议在于,设链者是否实施了“提供行为”。在此,可以比较一下欧盟和中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司法实践。欧盟绕开了服务器标准,将“向公众传播”一分为二,并尽可能宽泛地解释“传播行为”和“提供行为”,因此设置可点击链接、嵌入链接都被认为是“传播行为”和“提供行为”,但是如果涉案“提供行为”不是面向“新公众”,就不构成“向公众传播”,自然就不是版权侵权行为。

国内涉及深层链接的司法实践在前文已经提及。笔者认为,坚持服务器标准是不必要的。第一,聚合类软件对网络内容产业的危害不言而喻,继续囿于服务器标准无异于助纣为虐,有悖于相关国际公约中“高水准保护版权”之要求,况且欧盟、美国等皆未采用服务器标准。第二,虽然欧盟法院在Svensson案和BestWater案依据“新公众”标准,认为深层链接第三方网站上可自由访问的版权内容不构成版权侵权行为;但是“新公众”标准遭到多方反对,因为‘向公众传播权”是不能穷竭的。第三,笔者认可崔国斌教授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分为“提供行为”和“展示行为”,因而深链聚合行为应当被视为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展示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1。因此,国内法院在审理深链聚合侵权案件时,不应继续固守服务器标准,而应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标准发出,尽可能宽泛地解释这一概念,使其在适用上保持一定的张力和弹性,方能提高我国网络版权的保护水准。

(三)盗链应被认定为直接侵权。

三权鼎立范文4

二、过程与方法:通过本课教学,使学生掌握官渡之战和赤壁之战的历史作用,曹操能够统一北方的原因,赤壁之战曹操失败的原因以及三国鼎立局面形成的原因。

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通过刘备“三顾茅庐”的故事,使学生认识到人才对事业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官渡之战、赤壁之战、三国鼎立的形成。

教学难点:曹操统一北方的原因;三国鼎立的形成。

教学课时:一教时。

教学方法:讨论法、媒体呈现与开放式教学相结合、归纳法等。

教学内容:

一、课题激情导入。利用多媒体音频放古诗词《赤壁怀古》及配乐《大江东去》引入三国之中。欣赏之后,各抒己见,教师引导学生讲以前小说或电视剧中了解到的有关三国的故事。

二、讲述官渡之战

1.利用多媒体电脑辅助教学,展示东汉末年军阀割据形势图,分析袁绍和曹操争霸的原因。

2.利用多媒体展示“官渡之战”的形势图,讲战争过程,曹操自知兵少,危难时刻,天降斯人,投影展示“曹操赤脚迎许攸”图。

3.官渡之战是我国历史上一次著名的以少胜多的战役,为曹操统一北方奠定了基础。(小组看书讨论)

三、让学生讲述“三顾茅庐”的故事。以此同时,幻灯展示“三顾茅庐”图,介绍刘备和孙权。(学生口述小故事,以此来培养学生语言表达能力)

四、讲授赤壁之战。利用多媒体来展示“赤壁之战”形势图,简单介绍战争经过,分析曹军失败的原因。(让学生看书、思考回答,以此来培养学生自学总结能力。)

五、讲解三国鼎立的形成。阐释赤壁之战之后,曹丕、孙权、刘备各据一方、形成三国鼎立的局面,利用多媒体展示“三国鼎立”形势图。(让学生看图指出三国的名称、位置、都城。培养学生结合地图记忆方法。)

六、活动与探究。详见课本。(思考、讨论回答其目的是拓宽学生思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七、拓展探究。在三国历史中,你学到哪些有关理念?准备如何将其运用于学习、现实生活中去?(思考、回答。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三权鼎立范文5

三国是上承东汉下启西晋的一段历史时期,分为曹魏、蜀汉、东吴三个政权,赤壁之战时,曹操被孙刘联军击败,由此奠定三国鼎立的雏型。

220年,曹丕篡汉称帝,国号魏,史称曹魏,三国历史正式开始,次年刘备在成都延续汉朝,史称蜀汉,222年刘备在夷陵之战失败,孙权获得荆州大部,223年刘备去世,诸葛亮辅佐刘备之子刘禅与孙权重新联盟,229年孙权称帝,国号吴,史称东吴,至此三国正式成立。

此后的数十年内,蜀汉诸葛亮、姜维多次率军北伐曹魏,但始终未能改变三足鼎立的格局,曹魏后期的实权渐渐被司马懿掌控,263年,司马昭发动魏灭蜀之战,蜀汉灭亡,两年后司马昭病死,其子司马炎废魏元帝自立,建国号为晋,史称西晋,公元280年,西晋灭东吴,统一天下,至此三国时期结束,进入晋朝时期。

(来源:文章屋网 )

三权鼎立范文6

2、蜀国是现在的甘肃省东南部、陕西南部、四川、重庆、贵州一部分、云南省以及今缅甸北部。

3、吴国最鼎盛的时候领土包含现在的浙江大部、福建一部、江西大部、湖北、湖南,以及安徽南部、江苏一部、广东大部。

蜀魏吴:

三国(220年-280年)是中国汉朝与晋朝之间的一段历史时期,分为曹魏、蜀汉、东吴三个政权。

220年,汉朝丞相曹丕篡汉称帝,定都洛阳,国号魏,史称曹魏,汉朝正式结束。221年刘备称帝,定都成都,史称蜀汉。229年孙权称帝,定都建邺,国号吴,史称东吴。

赤壁之战时,曹操被孙刘联军击败,奠定了三国鼎立的雏型。此后的数十年内,蜀汉诸葛亮、姜维多次率军北伐曹魏,但始终未能改变三足鼎立的格局。曹魏后期的实权渐被司马懿掌控。263年,曹魏的司马昭发动魏灭蜀之战,蜀汉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