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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管理制度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收费,是指人民政府设置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免收学费外,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收取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本省对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的收费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审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义务教育收费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
(一)按时足额发放学校教职工工资,并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法定平均工资水平;
(二)按照规定的定额和标准,统筹安排并保证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三)筹措并保证学校危房改造和其他建设所必需的经费;
(四)保证减免贫困学生义务教育收费所需的经费;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费保障职责。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定额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有困难的县给予补助。具体方案每年由省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确有困难的县,可以给予支持和帮助。
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并应当优先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工资和实施学校危房改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杂费、代管费;向学生提供住宿的,可以收取住宿费;接收借读学生的,可以收取借读费,但不再收取杂费。
前款所称借读,是指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监护人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就业等原因离开户籍所在地居住,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进入现居住地学校就读。
第九条杂费的限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省定限额标准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和确定杂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城乡之间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差异。
第十条代管费的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代管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定项目范围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住宿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适当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并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借读费的限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省定限额标准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和确定借读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生均事业费支出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
第十三条制定和确定义务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涉及农民负担的,应当征求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制定和确定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科学的测算和必要的论证;依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地方价格听证目录必须组织听证的,有关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合理性。
第十五条杂费、借读费限额标准以及代管费的具体项目,在实施前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省主要传播媒介上予以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联合在本地区主要传播媒介上公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义务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制定依据。
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公布本学校的义务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调整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和代管费的具体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设立义务教育收费项目或者超越省定收费限额标准制定或者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没有收费标准制定或者确定权的政府或者部门不得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除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外,学校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
(一)擅自提高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二)以义务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为名向学生收费;
(三)将午间休息管理,业余时间补、增课程内容等教学管理内容列为有偿服务项目向学生收费;
(四)以举办培训活动为名向学生收费;
(五)其他无法定依据的收费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学校向学生及其监护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教育收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学校必须按照规定学期或者学年收费,不得跨学期或者跨学年收费。
第二十一条学校向学生收取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借读费,应当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免交、减交或者缓交义务教育费用制度,帮助贫困学生就学,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下列学生免交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
(二)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
(三)革命烈士子女;
(四)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
(五)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学生。
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逐步扩大免交义务教育收费的学生范围。
第二十四条学生要求免交或者减交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的,由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由当地民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据实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学校将申请、证明材料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免收或者减收有关费用,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对不予批准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并说明理由。
学生要求缓交有关费用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除代管费以外,义务教育收费收入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义务教育收费收入必须用于规定的事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校应当在每学期末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公布代管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依法接受捐资助学款物,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及其监护人交纳建校费、赞助费等各类费用和实物。
第二十七条学校向学生提供代购校服等物品的服务,必须征得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同意,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接受代购服务。
学校提供代购服务不得牟利,其收支账目应当定期公布或者在完成代购服务事项后公布。
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生监护人在学生按省、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学时间放学后,确有接送不便等困难并要求学校给予帮助的,学校可以向其提供临时管理学生的服务,并可以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公布,报市、县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教育、审计等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听取学校的意见和建议,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的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收费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义务教育收费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对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义务教育补助资金、义务教育收费收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退还违法占用的收费收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设立义务教育收费项目,或者强制、变相强制学生及其监护人交纳各类费用和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和实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制定或者提高义务教育收费标准,或者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各类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学生出具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必须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履行公布义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审核、通知和告知职责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制止和查处义务教育收费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审、复核。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缴管理制度范文2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征地方教育费。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费。
第三条地方教育费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2%征收。
第四条地方教育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未设地方税务局的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征收,下同)。纳税义务人在向当地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
第五条地方税务局征收地方教育费时,须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基金收取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教育费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书式样后附)对非固定业户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地方教育费定额专用收费票据。(定额专用收费票据式样后附)
第六条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费全部上缴自治区财政,纳入预算,由自治区集中管理使用,用于弥补企业自办学校移交当地政府后的办学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地方教育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的有关规定,适用*2年国家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为8809款,“其他附加收入”,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
第八条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企业自办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的方案商自治区教育厅,拟定地方教育费使用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单位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费,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事业单位在“经营支出”科目中列支,行政单位在“经费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十条地方教育费的减免
1.企业自办小学的,减半征收地方教育费;自办中学的,免征地方教育费。
2.对卷烟厂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费。
3.对企业将学校交由地方政府管理,但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支付一定比例办学费用的,在其支付办学费用新时期,按其支付办学经费占办学总费用的比例,享受免征照顾。
4.征收额不足1元的,免征地方教育费。
第十一条地方教育费的征收手续费,由自治区财政厅从收取的地方教育费中,按照国税、地税实际征收入库数的5%核拨给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自治区财政厅印制专用缴款书、票据以及宣传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征收的地方教育费中列支。
收缴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内部控制 应收帐款 管理
所谓的内部控制,是单位为了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完全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续与措施的总称。而应收帐款则是指该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因此,应收账款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通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该账户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想要从内部控制角度看应收帐款的管理,必须要有一套可行的管理方法。
一、应收账款管理的主要内容
应收帐款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一)限额和时间
限额和货款收回的时间控制应收帐款的两大要素,同时,为了更进一步,吸引客户,提高竞争能力,企业会以赊销手段来扩大市场占有率,这是借助商业信用来增加销售收入。通过实现销售,取得货币资金,是企业用来补偿生产经营中的各种耗费,以确保企业营运资金的循环周转,因此控制应收帐款的额度和期限是非常关键的。
(二)成本和风险
应收的帐款的持有成本和风险是要做好充分准备,采用信用政策,这就意味着企业要放弃一定的资金时间价值,信用规模越大,期限越长,失去资金时间价值就越多,变现的不确切性风险就会越来越大,可能出现的坏帐就越来越多,代价也就越来越高。
(三)催收帐款
对于快到期和逾期应收帐款要进行催收,避免企业资金流失。企业在回收应收帐款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又或者是应收帐款的可能变成坏帐损失时,要立即上诉法律,主动争取法律的保护。
二、应收帐款内部控制的方法
(一)职务分离制度
销售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违法乱纪,让企业利益受到损害,可以进行不相容职务分离。换句话说,客户接单的人不可以同时负责该笔定单的核准付款以及客户信用调查的工作;制定销货通知的人不可以同时进行商品发货;开发票的人不可以负责审核发票;应收帐款摘记的人不可以同时进行货款的收取和退款工作;会计人员不可以进行销售业务。
(二)建立授权批准制度
企业经营管理就像是一个系统工程,合理授权是为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基础。对应收帐款而言,企业的销售人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擅自作主赊销某商品。要严格明确各项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等。
(三)制定科学的应收帐款信用政策及现金折扣政策
应收帐款效果的如何,全依赖于企业本身的信用政策。信用期太短,无法扩大销售,无法吸引客户。信用期过长,所取得的利润收益会被相应增长的收帐成本所抵消,使得坏帐风险越来越大。企业内部一定要慎重,对不同的客户要采用不用的信用标准,对于赊销的对象要做好摸底工作,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长期合作的客户可以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合作达到一定程度进行相应的现金折扣等,来稳定老客户,吸引新客户。
(四)建立坏帐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赊销业务所造成损失要制定一个坏帐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谁赊谁清收,这样可以调动相关人员对赊账业务的关注及赊账清理的积极性,可以及时的催收账款。
(五)建立规范的应收帐款对帐制度
企业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客户的对帐制度,及时了解其财务状况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销售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坏帐损失。规范的对帐工作应由独立于销售部门的财会部门操作,定期对帐,如有异常,应随时与客户核对。核对时采用标准对帐单,履行各种手续,确保法律效力。
(六)建立严格的应收帐款收账监督制度
一般而言,客户逾期拖欠账款时间越长,账款催收的难度越大,成为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高。应收帐款发生后,企业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款项。为此,企业必须要做好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密切注意应收账款的回收进度和出现的变化。通过账龄分,企业可以了解到以下信息: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内;有多少欠款超过了信用期;有多少应收账款,可能会成为坏账,从而制定出经济可行的收账政策,根据帐龄的长短,采取不同的催收方式。
(七)科学的应收帐款会计管理制度
在账务上,企业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赊销业务的明细管理,按赊销单位全称及经办人设立台账,详细、序时地记载赊销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定期编制应收帐款余额核对表,寄送客户核实,编制该表的人不能同时担任记录和调整应收帐款的工作。同时,账务管理者还要密切关注每批商品的赊销时间,并勤于向企业负责人汇报,避免超诉讼时效账款发生。
三、结论
应收帐款对一个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是否能够及时收回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行。作为企业的管理者要意识到这一点,做好内部应收帐款的管理工作,在应收帐款合理的情况下为企业创造更高的利润价值。
参考文献:
收缴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高校;学生学费;收缴;管理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18日
近年来,我国的教学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学校的办学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出现了各类学制的学生,比如中专生、成人教育学生、本科生、留学生、研究生等,类型各异的学制给高校学费的收缴与管理带来了更多的问题,比如学费、住宿费的收入标准不同,学生的经济条件不同,学生的生源不同等,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费的收缴,很多学校会出现拖欠学费的问题,且呈现日益突出的趋势。而学费的拖欠问题无疑会影响学校的预算收入,甚至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转,因此加强对高校学生学费的收缴与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学生学费收缴困难的原因
(一)高校学费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在我国,各高校几乎都制定了相应的学费管理制度,但在执行和管理过程中,却存在很多薄弱环节。比如,学校本身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并未建立相应的学费缴纳奖惩制度,也没有对高校员工学费管理的职责进行明确的分工;同时,大部分学校都未建立配套的学生缴费反馈系统,无法实时地将学生的缴费情况反馈给相应部门,没有将学生的学费缴纳情况与学生学籍制度有机联系起来,从而造成学校相关部门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而这些原因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学生学费收缴的困难。
(二)学生自主缴费意识的淡薄。从当前各高校学生的缴费情况可以看出,部分学生在缴纳学费的问题上存在着等、靠、看的现象,即便家长已经将学费给学生带齐,学生也会观望其他学生的学费缴纳情况之后才决定是否要缴纳学费。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导致一些学生存在攀比的心理,甚至将应缴纳的学费用来购置高档的服装、包包、电子产品、化妆品、手表等,这种对缴纳学费无所谓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校对学生学费的收缴与管理。
(三)国家助学贷款机制的不健全。早在1999年我国政府就做出了庄严的承诺:不让一个大学生因家庭贫困而辍学,但随着国家助学贷款机制的不健全及到期不还贷现象的不断加剧,很多银行对学生助学贷款的发放存在观望和怀疑态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对学生的学费贷款,造成助学贷款迟迟不到位的现象。政策的不健全也让很多学生无法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甚至无法实现他们的大学梦。
二、强化学费收缴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学费管理制度。各高校建立行之有效的学费管理制度,提高了对学费进行收缴与管理的基本要求,因此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与学费管理制度,形成由财务部、教务处、学工处紧密联合的学费收缴系统,将学生与学籍联系在一起,严格建立缴费、注册、获得学籍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高校“先缴纳学费后予以注册”的规定,对缓交或逾期不交的学生进行严格的审核,强化学校对学费的收缴力度。
(二)加强学生自主缴纳学费意识。在我国,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和非公共产品的范畴,受教育者可以通过高等教育获得直接的受益,在择业就业的选择中具有明显优势,因此受教育者具有与国家、政府、社会共同承担高校培养成本的义务,但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部分高校学生自主缴纳学费的意识比较淡薄,存在着主观上的拖欠学费现象,因此各高校应当针对这种现象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提高学生缴费的自觉性,确保学生学费缴纳正常进行。
(三)做好对高校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贫困人员人数日益减少,但在一些经济不够发达的地区,尤其是交通设施滞后的山庄,依然存在不少贫苦家庭,他们的子女常常由于学费的问题,很难实现自己的大学梦,因此各高校应当积极稳妥地开展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建立完善的资助政策,切实保障贫困学生安心学习。而要切实保障贫困生的学习,学校还应将拓展无偿资助渠道、加大对学生的资助力度和推进有偿资助、构建贫困学生学习绿色通道有机结合,通过这两种方式,确保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学校、政府和社会对他们的人文关怀,完成他们的大学梦想。
结合全文可以看出,我国高校的学费收缴与管理存在较多的问题,比如学费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学生自主缴纳学费意识的薄弱,国家助学贷款机制的不健全等,然而,学校的学费管理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无法在短时间内得以完善的解决,但学校可以从建立健全学校的学费管理制度出发,将学费管理体制严格地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体制的范畴,在加强学生自主缴纳学费意识的基础上,做好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不断完善高校学生学费的收缴与管理,创新出一套适应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学费管理体系,保证高校学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主要参考文献:
收缴管理制度范文5
一是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总体部署,继续推进和深化改革。中央部门在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深化实施改革预算单位级次,将改革逐步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扩大改革资金范围,逐步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改革范围;进一步完善资金支付程序,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省级比照中央的做法,全面实施改革,并深化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力争将改革实施到所有部门和基层预算单位。在深化和完善省级改革的基础上,加大推进地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力度,力争所有的地市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已经实施改革的地市,不断深化和完善改革措施,使地市级改革取得新的进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规范要求,结合县级财政管理特点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等要求,积极推进县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并使县级改革取得显著进展。
二是继续深化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扩大改革范围,完善资金收入收缴程序,强化票据监管体系。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本级及所属执收单位都要实施改革,逐步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所有非税收入纳入改革实施范围。
二、积极实施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试点
研究制定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办法,选择部分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率先在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中央专项资金支付实施试点,为扩大试点积累经验。省级财政部门可比照中央的做法,研究省级财政对地市、县级财政专项拨款的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保障专项转移支付政策顺利落实。
三、完善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国库动态监控机制
围绕“金财工程”大平台建设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实现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的有机衔接,做好政府收支分类运行的系统准备工作,进一步提高系统网络化、自动化水平,实现财政数据的标准化、集中化管理。协调组织开发中央专款拨付管理功能,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在地方的应用,推进现有系统整合,逐步实现全国国库管理系统收支代码的统一和规范。加强预算执行外部监督和内控管理,拓宽监控范围,实现对财政收支全过程的动态监控,着力提高预算执行监控水平和信息分析水平。进一步完善实时监控、核查处理、整改反馈、跟踪问效的运作机制,指导地方建立国库动态监控机制,逐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体系,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管理的威慑作用。
收缴管理制度范文6
2001年,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颁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开始推行,截至目前,已基本完成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实施。10多年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建立完善,逐步取消了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多重账户,收支账户过多过滥状况得到彻底改善;收入收缴程序得到规范,政府所有资金纳入收缴范围,并采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缴库,收缴不全面和不及时状况得到明显改善;财政支拨程序得到优化,设计了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主、财政授权支付为辅的支付方式,建立了财政集中大额支付为主、授权预算单位分散支付为辅的支拨主体,款项直达收款人,“以拨代支”现象已经消除。
2015年1月1日新《预算法》的颁布和实施,明确了我国国库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这是对央行经理国库成果的再次肯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央行经理国库的体制。同时,新《预算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这不仅是对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成果的肯定,也将这一制度提高到了法律的层次,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这对于积极推动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从2001年出台,一直沿用至今,正式的改革方案始终没有出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对立法的要求较高,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制度尚不能满足改革的法制要求。一是随着国库业务的逐渐变化,现有法律法规的很多条款已经不再适用,如《国家金库条例》自从颁布以来一直未予修订,其中完全没有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内容,这不仅严重阻碍了国库服务社会效能的发挥,也与建设现代化服务型国库的目标相悖。二是有些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又未制订指导实际工作的配套制度。新《预算法》只是笼统地提出了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于账户的建立以及财政收支的流程设计并未进行阐述,《预算法实施条例》也尚未修订完成。
(二)财政资金分散管理严重
由于受到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改革点引入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收支过渡账户(非税收入专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等),造成大量财政资金游离于国库之外。根据2010―2014年国库统计数据,2014年地方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为495.85亿元,较2010年增加412.68亿元,年均增长56.3%。根据某市国库统计,包括结算和非结算账户在内,2014年末游离在全市国库外的财政资金是国库库款资金的9.5倍,到2015年底甚至高达21.6倍。游离在外的财政资金,不仅不利于深入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也会带来资金风险。
(三)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模式问题日益突出
在改革方案出台时,由于处在业务模式探索阶段和系统上的约束,采用了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模式,银行先支付,国库后清算,即“先支付、后清算”模式。商业银行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既无权限也无意愿对支出进行监督,同时对财政资金具有天然的偏爱,当库款不足无法清算,商业银行未支付、先清算或商业银行未将退回资金及时汇划国库时,商业银行垫付或占压财政资金的问题就会出现。有关调研结果表明,银行长期垫付财政资金,并且垫付时间长、金额大并呈扩大变化趋势。调查显示,垫付时间30天以上的占比约10%,部分垫付长达4个月,平均每笔垫付1286万元,其中财政直接支付平均每笔垫付2013万元,单笔垫付最高达4.74亿元;财政授权支付平均每笔垫付304万元。除此之外,银行占压财政资金呈普遍化态势,平均每笔占压130万元,单笔占压最高达1.39亿元,占压时间从1天至120天不等,其中,7天以上笔数占比为16.3%,资金占比为57.4%。
(四)违规调拨财政资金呈现普遍化态势
由于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模式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国库无法做到对每笔支出进行实时、逐笔、全面的控制,只能事后进行汇总资金清算,事中监督作用难以发挥。人民银行国库总局对2014年前三季度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运行情况的调查发现,地方财政部门存在将库款大量调往财政专户问题;地方预算单位存在通过银行将库款间接调往其他实有资金账户问题。违规调拨财政资金问题比较普遍,其中,西部地区最为严重(金额与笔数分别占比为93.93%、45.16%),中部地区次之,东部地区相对较少。违规调拨财政资金成为地方财政随意调剂收支的重要手段。
(五)国库现金管理具体工作有待完善
我国国库现金管理发展缓慢,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还处在试点起步阶段。国库现金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推进日益凸显出来。一是国库库存资金大量闲置,致使财政资金运行效率不高;二是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缺乏有效手段防控运作风险。采取硬堵的方式,不仅导致暗箱操作,增加国库资金风险,也容易对地方金融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从目前一些先行以隐蔽或变相的方式开展国库现金管理的地方来看,对国库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选择单一,大多数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于商业银行,同时基层商业银行缺乏投标抵押物,国库资金存在潜在风险。
二、国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一)国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国际上很多国家在财政管理制度中采取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探究其制度改革情况,对我国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国库改革路径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 国库职能已经由最初的简单对政府资金进行管理发展成为全面履行财政管理的职能,更加突出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与管理。与此同时还肩负着为政府筹集资金、发行管理国债的职能。
2. 国库机构的设置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独立的国库机构,主要以美国和意大利等国家为典型。另一种是非独立的国库机构,通常设在财政部内,隶属于财政部。
3. 单一化、集权化的国库账户运作机制。(1)单一化的账户设置,不允许政府在其他类银行开户,将所有的财政资金都集中存在中央银行账户。(2)集权化的支出模式。为规范政府现金支出行为,加强对政府资金的管理以及对预算执行的监督,西方国家大多数采用集权化的政府支出模式,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为政府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供应者(收款人)。
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及社会文化的不同,再加上原先早期的国库管理制度的差异,以及在实行过程中面临的具体问题不同,为适应本国国情和政治文化需要,各国在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存在不同的差异。其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各国在推行改革过程中,在改革理论依据和路径选择方面,由于国情不一样,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2)国库机构的设置没有统一的原则。尽管他们大多采用了我坏恼嘶Ч芾恚但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仍缺乏统一的认识。有些国家的国库作为单独的机构而存在,有些国家的国库则设在财政部下,作为附属机构,有些则采取国库制。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要健全法制。从法律层面为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国外比较成熟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经验告诉我们,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就很难保障这一制度改革的成功。二要严格完善单一账户设置。从内部管理层面强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核心。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核心主要表现在对政府财政的控制能力与管理能力。国库单一账户要求对政府财政资金进行公开化、透明化的管理。所以,建立完善严格的单一账户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成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三要实行央行经理国库制。央行经理国库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制度、技术和组织保障等各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尤其是我国当前制度下,有利于形成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相互协作又互相制衡的格局,保障国库资金的安全。四是加强现代化国库信息系统。从运行层面保障改革的有效进行,财、税、库、银的横向联网系统以及现代化的国库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和会计分析系统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
三、新形势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库法规制度
对于《国家金库条例》、《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发展需要的内容要及时进行修改。为确保国库部门行使监管职能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以通过制定《国库法》切实保障国库部门依法履职。为切实提高人民银行在经理国库中依法行政的能力,可以研究制定《国库监督和处罚办法》。
(二)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实现国库集中收缴和拨付
国库单一账户是现代国库管理大厦的“基石”,更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实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关键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所有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办理收支。因此,要逐步清理财政专户和各类收支过渡账户,严控新增财政专户,确有必要的需开设在国库。同时,在国库单一账户的基础上,加快国库直接支付模式工作进程,逐步取消商业银行集中支付模式,彻底解决“先支付、后清算”模式弊端,真正实现由国库集中办理支付业务。
(三)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国库现代化信息管理水平
一方面,要立足当前,有效整合优化库、财、税、银的相关系统,尽快实现各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财政和国库“双中心”模式,即国库分别与财政和商业银行联网,财政分别与预算单位和国库联网,从而实现四方系统互联和信息共享,提升国库服务水平。另一方面,按照建立现代化服务型国库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国库信息化建设,提高国库信息化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