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申请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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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申请表

退税申请表范文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第三条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第四条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1)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五条证明单一式四联,仅限于生产企业购货时领用。第一联为回执联,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为退税联,作为销货方申请退税的报送资料;第三联为核销联,用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取记录;第四联为备查联,作为销货方会计核算资料。

第六条生产企业在购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见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建立证明单领存销台帐。

第七条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证明单中填写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应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相关内容一致。

销货方在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公章后,留存证明单备查联,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退还购货方。

第八条购货方在3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及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第九条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核销联,在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加盖公章,并于30日内将回执联、退税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回执联、退税联后,留存回执联,在30日内将证明单退税联转交给销货方。

第十条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时,应在证明单核销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核销意见,并在证明单领销存台帐上作核销记录。

第十一条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购货方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核销证明单。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销售葡萄酒,无论纳税申报当期是否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十三条销货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后,应填报《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持证明单退税联及退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购销双方消费税的管理。定期查验购销双方销售、购进葡萄酒的数量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证明单的领用、核销、核对、传递工作(在电子传递手段未建立之前,暂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挂号信方式传递)。

在邮递过程发生证明单丢失情况的,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并复印证明单核销联两份,加盖公章后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代替回执联、一份代替退税联使用。

第十九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保管、使用、报送证明单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证明单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退税申请表范文2

2、进入退税海关办公室后,拿出从当地购买的贵重物品,最好是放在行李箱容易拿的位置,如果海关人员要求检查,也方便找到。

3、海关人员检查并盖章,为行李系上标记后,退税的前提准备完成,然后需正常办理登机牌和出关流程。

4、到海关办妥过关后,可以去往退税柜台,把盖了章的单据、退税申请表及护照交给柜台查验,现场直接退税即可,每人要扣100铢手续费。

退税申请表范文3

第二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一)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港澳台运输服务

(1)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2)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包括:

(一)免抵退税办法。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第四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第五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

(二)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计税依据:

1.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第六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

2.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应退税额=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计税依据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劳务(劳务指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下同)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公式一并计算。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照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比例划分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第七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是按规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

(二)从事国际运输服务的,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1.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2.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3.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三)从事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

3.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四)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承租方,需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兼营出口货物劳务,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提供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第八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原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需进行变更的出口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先进行退(免)税清算,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变更。

第十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一)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或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3)如属于期租、程租或湿租方式的承租方的,还要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5)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三)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在办理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和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明细申报表》(附件4);

3.填列外购对应的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以下原始凭证:

(1)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3)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提供本条第(二)项第5目所列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申报后,应在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对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对进项构成中属于服务的进项有疑问的,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税。

(一)对于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收入。

(二)对于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设计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4.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收款金额。

(三)对于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主管税务机关除按照上述第(一)、(二)项审核外,还应审核其申报退税的进项税额是否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

(四)对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开展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审核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审核申报退税的企业是否为承租方。

第十二条 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第十条规定提供的凭证资料齐全的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经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32 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十四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5),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退税申请表范文4

一 、进口设备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一)2008年第24号公告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还有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二)财关税〔2009〕55号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三)商资发〔2010〕93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

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四)财关税〔2010〕17号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清单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海关总署2010年第61号公告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

项目单位向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认定手续;主管海关经审核确认后,出具《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符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条件的认定证明》有关项目单位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免税认定证明》向原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有关项目单位除应提交主管海关出具的《免税认定证明》外,还应提交国外贷款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复印件、《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进口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进口地海关审核相关单证无误后,向有关项目单位出具《收入退还书》。

二、进口设备减免税报关程序

(一)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申请减免税设备进口时,海关需要事先对其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企业应当在申请减免税设备进口前货物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外资局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以及历次变更的文件、公司的章程、可行性报告、公司的合同(独资企业可不提供)、验资报告《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98年之后成立或增资应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手填单和预录入单,手填单须加盖公章)、工艺流程说明(单位盖章)、减免税申办须知(由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和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审核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

(二)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设备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进口设备买卖合同(应提供正本和复印件)、进口设备发票(应提供正本和复印件)、进口设备减免税申请表(手填单和预录入单,手填单须加盖公章)、进口减免税设备及配件功能、用途说明申报表(单位盖章)、进口设备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及图片)(单位盖章)和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关务作好税则归类,将对应之商品编码填写在申请表中,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确认,可请报关公司承办人员协助作确认。

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对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进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等是否在减免税额度内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作出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进口设备的进境报关

减免税申请人持发票、装箱单、提单、原产地证书 、进口报关单、许可证件和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向口岸海关办理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和提取货物等手续。

进口设备能否顺利通关往往取决于现场申报的前期准备。首先,要审核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合同和提货单是否相符。根据成套设备的商品名称确定进口设备的HS编码,编码确定后,到商务部网站信息查询查找商品信息,输入编码和验证号可以查出税率信息和监管条件。其次,通过H2000系统平台,打单,并发送报关单。此环节要注意确保发送的报关单填制准确、真实、无误,否则会产生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问题,影响通关速度。再者,接收到海关反馈的回执,并根据回执内容来判断红绿通道之分。绿色通道,接到交单;红色通道,接单交单,到审单中心确定办理税费和证件手续。

在实行电子申报放行之后10日内,携带整套报关单据前往现场海关进行申报。现场派号,窗口接单,缴纳税费,等待放行。根据货物性质,海关在接受现场申报时,做出两种结论:放行和查验。大型设备的进口一般不在口岸查验,往往运到目的地查验,防止设备因开箱查验造成运输过程中设备的损毁。

(四)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在监管期限内,解除监管可以采取以下后续处置方式,改变使用地点、结转 、转让、移作他用、变更、终止、退运、出口和贷款抵押等。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三、进口设备减免税报关中注意事项

(一)审核通关单、商品编码和完税价格问题

1. 通关单、入境报检单和报关单电子数据必须一致。企业在报检和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经营单位、国别、项数和次序、HS编码、数重量、计量单位和申报日期一致。所以,外贸业务人员在填完进口设备报关单后,核对时要关注法检货物,比对七项内容,如果不一致的话,会被要求修改、撤销报关单甚至被退单。影响通关速度。

2. 重视海关编码归类。第一,海关编码归类有错,导致前期的进口备案单证、进口许可证、进口中检等,都需要重新更改。第二,如果错误的编码,税率高,那么就导致多交纳了关税;如果是是税率低,被海关查出来,就可能按瞒税漏税来处罚。海关编码的归类,是个原则性的问题,货主要相当重视。

3. 注意进口审核价格。在进口方报关提供的贸易合同、信用证、付汇联等显示成交价格情况下,海关审核进口申报价三个标准,第一以海关内部历史数据,对国内口岸的同类型进口产品进口价格为标准,第二以进口产品国际行情为标准,第三以国内零售批发价格减去流通过程价值等于进口货品的到岸价为标准。进口往往以CIF价格为基础计算成交价格相应的加上计入因素或者是扣减因素,作为完税价格。

(二)凭税款担保放行问题

企业在进口减免税设备时,遇到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进出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国家对进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进出口地海关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报关中的单证问题

1. 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除去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免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投资总额内的设备,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可豁免,在随附单据一栏可以不填监管证件号。因此,外贸业务人员要查找商品的HS编码,确定是否要办理进口许可证,否则可能面临逃许可证的海关行政处罚。在减免税设备交保证金情况下,尤其要注意随附单据栏目的填制:经营单位第6位为“2”、“3”、“4”需要填A(入境货物通关单);经营单位第6位不属于“2”、“3”、“4”的,货物为法定检验的需要先报检取得A(入境货物通关单),再报关。货物为非法定检验的随附单据栏为空。

2. 进口贸易的全套资料。保证贸易合同、装箱单、发票,还包括产地证、消毒证书和其它证书,要保证单证和实际进口货品相符、单单一致。货主备齐相关证明进口申报价的文件和资料,贸易合同,信用证原件,付汇资料,国际价格查询资料,第三方价格证明资料。补舱单是进口方和船公司共同制作的。进口补舱单的时候,要注意中文品名和数量准确性,注意补舱单的进口抬头,到底是写实际收货人,还是写进出口公司。 后续单证的管理。“报关单、税单、进口结汇联”三个单证,务必要保留在自己手上,以备海关、工商、外管等部门办手续用。

退税申请表范文5

[关键词]保税物流中心 出口加工区 设备进出口 海关监管

保税物流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的概念也是2002年以后提出的。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从2002年开始积极探索保税物流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新的保税物流模式。制定了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特殊经济区域的政策法规,形成了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区、保税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等多种海关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场所。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是国务院特批的全国第一家保税物流园区,于2004年4月15日通过海关总署联合验收小组验收,被赋予了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的四大功能。而保税物流中心是经海关批准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多设立在内地。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是经国家海关总署批准设立的全国首家“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

这些保税物流监管区具有政策优势,进区视同出口,即可享受退税政策。这种优势对我国制造企业而言,提高了企业通关和物流的效率。尤其对于深加工制造企业,只要报关进区便可享受出口退税,避免了以前多采用的“香港一日游”现象(将货物出口运至香港,不做任何加工,再运回国内进口,最终收货人为国内某企业)。

随着2009年海关总署对出口加工区叠加了保税物流功能后,可以通过国内保税物流功能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区大范围扩大,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也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针对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内地企业而言,保税物流海关监管区的扩大无疑打通了一条与国际对接的通道,特别是一些长期饱受转折,需要到其它地方进行报关报检的企业,不但节省了时间,而且也得到了“境内关外”的好处,为企业省时省力,节约成本。

在通过上述关区的众多货物中,设备进出口是最容易遇到通关问题的,尤其是大型设备进出口。这是因为设备本身的特性造成的,即设备体积偏大、主要部件不可分割、一机多箱和收发货人所属的关区不同等等。因此大型设备的进出口比一般普通货物要复杂得多,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以致影响通关速度,增加物流成本,延误设备如期安装。现将多年来通过上海保税物流园区和上海周边一些出口加工区所遇到的设备进出口问题列明如下,并提出实际解决方案,以期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以外商投资项目方式免税进口设备

首先进口企业要确认已取得进出口自营权并完成在海关、商检的注册备案。如果是外商投资项目,以免税方式进口设备,需要办理以下文件: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商务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 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项目单位合同、章程

6.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7.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出口、进口申报的品名和HS编码不一致

如果出口方发货人和进口方收货人为国内异地企业,即分属不同海关管辖。对于同一设备品名,海关的认定可能会有差异,甚至有时差异较大。而进口企业所进口设备多为国家鼓励项目,需持收货地海关所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表)办理进口报关,享受设备免税进口的待遇。当遇到出口客户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设备时,则会出现发货人的《进料加工手册》和收货人免表上的货物品名甚至HS编码不一致现象。按照保税物流的功能规定,监管区内只能简单的加工,即分装、包装等,并不改变货物的品名、功能等属性。这种编码不一致的设备是无法通过园区走货的,早期经常遇到设备已经完成出口申报并进区,但因无法进行进口申报,以致设备无法出区。所以实际操作过程中,发货人在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时应就此问题和收货人进行有效沟通,必需使进出口申报的货物品名以及HS编码保持一致。否则,这种问题的解决方案只能采用“香港一日游”,即将设备出口海运到香港、再由香港海运返回国内来解决问题,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物流成本和物流时间。

三、CIF成交和FOB成交方式下运费的认定

由于通过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口货物,所采用的报关单和海运方式的报关单格式一致,所以出口申报时出口需提供“FOB成交价”、进口以“CIF成交价”金额。这点对于国际货运而言(无论是海运还是空运方式),针对各种成交条款的运费规定很明确。但应用到保税物流监管区时,尤其是货物在进区后没有当日出区、发生在园区内过夜的情况下,拖车产生的运输费和过夜费该如何分配到收发货人,有时双方是有歧义的。这点需要走货前双方对这种操作模式有个必要的了解,确定以什么时间为节点来确认双方的拖车费用和其它费用。

四、设备“一机多箱”的报关

“一机多箱”也被称为“整机散报”。因为大型设备本身特性,一套设备由多个部件组成,装箱时需要分装在多个箱子里,待收货人进口后再组装成套使用。出口申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在主管地海关作预申报,把整(套、台、批)设备的总件数、总重量(净毛重)、总价格打在一份报关单上,即按照一套设备来申报;其次,提供这套设备的车辆装箱明细,包括车辆数、箱号、箱号对应的货物明细、每个车牌号对应的箱号;然后,设备进入园区卡口时,所有车辆必须集合在一起,由报关员带着出口报关预录单、车辆装箱明细等文件交给卡口海关,等待过关,在园区里也要停在一处。海关会按照之前提供的车辆装箱明细核对车辆,并很可能会开查验,在园区查验平台区查验几个箱子里的货物情况,因此要确保之前提供的车辆装箱明细要准确无误。出口申报完毕后,接着进口申报,同样也是要按照一套设备来做预申报;最后,设备出园区时,也要求所有车辆凭进口报关单出区。另外,如果进口方是以设备免表形式进口,申请免表时需将含设备明细的装箱单一并提供给主管海关。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保税物流园区现在已经不太接受此种“整机散报”货物。这种做法引起出口企业的质疑,因为大型设备受本身属性所限,无法做到“一机一箱”时,该怎么解决这种货物的报关问题呢?以前遇到这种问题,也采用过将货物运到异地保税物流中心去申报。但这也不是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例如昆山出口加工区就已经规定,在出口方和进口方中,必需至少有一方为其所管辖企业方可允许在出口加工区中申报。因此,解决“整机散报”还需给予沟通、支持。

五、设备转关自运的报关

转关自运常见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指国内设备出口进入保税物流园区后,还需转关至另一个关区,或者是从国外海运(或空运)过来的设备需转至国内某一监管区。这种情况多见最终收货人是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按照规定,转关货物应该使用海关监管车,启运前由转出关海关施封,运至目的地关区后,由转入关海关启封。海关监管车有海关监管的集卡车和海关监管的厢式车。

由于受设备体积以及难以分隔等因素,大型设备会时常无法装入海关监管车的封闭车厢内,只能用低平板等大型平板车来运输,这样就需要在转关申报前分别向转入关、转出关海关提出自运申请,海关有固定的自运申请表格,需填入正确的品名、件数、毛重、体积以及承运车辆数和车牌号等内容,待双方海关批准后方可进行自运。随着出口加工区叠加保税物流功能后,转关自运的第一种情况已经很少了,因为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便可完成出口手续,发货人可直接将设备出口到出口加工区,无需再经转关环节。从这点而言,对于原来需要转关申报的企业,出口加工区叠加了保税物流功能后,大大缩减了报关流程,有效地提高了物流效率,为企业节约了成本。

六、设备分批进口的报关

收货人在办理具体海关通关事务中遇到如下情况:单一合同项下(无分项发票),同一进口口岸,同一收货人,但由于设备超高、超大和超重,发货方无法由同一运输工具(即无法使用同一提单)将成套设备装运出境时,必须将其分批发运到中国,收货人需要分批进口报关,这就是常说的的“设备分批进口”。这种情况下收货人会疑问,能否按照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58号令)第七条,即: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的规定,进行一个合同的申报?按照该规定的第五条,即: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的规定,在完全不可能获得每批到货的分项发票的情况下,分批到货的成套进口设备应以实际到货状态进行申报,各批货物价值总计应等于合同约定的成套设备价值。这一点需要收货人特别注意,尤其收货人是持外商投资鼓励项目的设备免表方式进口,申请免表时应和主管海关沟通确认。 转贴于

七、设备分批由口岸转关进境备案

退税申请表范文6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

第五条“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定期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省科技厅。

第六条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

(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

(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4、我省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内的产品。

第八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2、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4、产品采标证明。

(三)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未鉴定产品必须提交的相关材料:a、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6、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c、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d、若属中外合资,应附加中方控股证明;e、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化;f、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辅助材料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1年之内。

第九条申报和认定程序。凡申请认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中试鉴定试产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常年受理各市上报的材料;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认定,并颁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条对申请享受出口退税的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按省国税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1326号、苏科高【2002】314号文]办理。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至5年。

第十二条凡持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生产企业,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省科技厅申请变更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或补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1、企业改制、兼并、组建合资企业、成立新企业;

2、认定证书遗失。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程序:

1、由企业提出申请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报告;

2、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符合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条件的企业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科技厅;

4、省科技厅受理省辖市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论证,对符合变更或补办条件的产品在每季度未的最后一个星期内统一打印新证书,并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第十四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

1、凡属企业改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改制批文;

(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若企业仅部分改制,原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2、凡属企业兼并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被兼并企业的注销证明;

(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

(4)企业兼并协议,包括对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说明

(5)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3、凡属组建合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合资企业章程;

(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4)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4、凡属新成立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5、凡认定证书遗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证书遗失声明(包括:认定名称、承担单位、证书编号);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者,省科技厅将撤消认定,其生产单位在两年内不得再向省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江苏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

附件二:江苏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

江苏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领域:

指以微电子为基础,电子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存储、输入/输出、处理及传输的设备硬件)、软件和元器件开发的技术领域。包括九大类产品:

1、电子计算机

2、计算机外部设备

3、信息处理设备

4、计算机网络产品

5、计算机软件产品

6、微电子、电子元器件

7、光电子元器件及其产品

8、广播电视设备

9、通信设备。

二、生物技术领域

指利用生物体(动物、植物、微生物等)或其组分、细胞和组织,通过人工方法和新技术加以改造,使之具有所要求的更优越的特性,或产生新的组分,以应用于医疗保健、工农业生产、社会福利等事业的技术领域。包括四大类产品:

1、农林牧渔

2、医药卫生

3、轻工食品

4、其它生物技术产品。

三、新型材料技术领域

指根据物质的结构和特性,经过人工改造而开发出具有优良物理、化学特征的新材料的技术领域。包括六大类产品:

1、金属材料

2、无机非金属材料

3、有机高分子材料

4、复合材料

5、纳米材料

6、其他材料。

四、新自:源及高效节能技术领域

指以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和生物能等为主要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技术领域,以及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允许、社会接受的可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和能源产出率的节能技术领域。包括二大类产品:

1、新能源

2、高效节能。

五、光机电一体化技术领域

指以激光、计算机等现代技术集成开发的自动化、智能化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元器件的技术领域。包括五大类产品:

1、先进制造技术设备

2、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

3、机电基础件

4、仪器仪表

5、监控设备及控制系统

六、医药与医学工程技术领域

指以利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蛋白质等生化工程开发生产的药物、诊断试剂,利用化学合成、半合成和从天然动植物资源提取有效成分开发生产的药物,以及利用以现代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技术手段改造与开发生产的医疗器械和人工器官等的技术领域。包括二大类产品:

1、医药

2、医学工程。

七、环境保护技术领域

指以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设备、仪器、装置开发的技术领域。包括二大类产品:

1、环境污染防治及资源利用设备

2、环境监测仪器。

八、航空航天技术领域

指以空际、星际运输、旅行和开发利用空间和宇宙资源为目的,开发的设备、装置和仪器的技术领域。包括六大类:

1、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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