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章建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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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

拆除违章建筑范文1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召开全区创卫、拆违工作推进会。出席今天会议的有:区四套班子全体领导;各街道、==镇、工业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联创共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创建办、拆违办各组组长。

今天的会议议程有三项:一是观看省爱卫办暗访组摄制的录像资料片;二是周区长就当前的创卫、拆违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三是请区委书记++同志作重要讲话。

=月==日省爱卫办专程到泰州进行了暗访,暗访资料片原有一个多小时,现在经过剪辑只有半个小时。下面,先请大家观看由省爱卫办暗访组摄制的创卫问题录像资料片。

……

刚才,我们看了暗访资料片,从暗访的情况看,大家都会感到当前的形势非常严峻,其实经过我们检查,还有许多地方的问题比较起来更严重,同样拆违工作已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但是进度缓慢,今天召开会议,目的就是强势推进这两项工作。

……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区长就当前的创卫、拆违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大家欢迎!

……

现在,进行最后一项议程,请我们新任的区委书记==同志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

同志们,刚才大家观看了创卫问题录像资料片,=区长针对我区现阶段创卫、拆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下一阶段创建迎检和拆违工作重点,区委=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关于创卫工作,现在距离国家卫生城市省级考核只有==天的时间,是我们针对存在问题,做好补救工作的最后机会,全区各街道、==镇、工业园区及机关各部门、单位的主要精力都要集中到创建迎检中来。明天国家爱卫办负责人将来泰州进行视察,=月中旬省爱卫办将再次进行暗访,务请大家做好充分准备。关于拆违工作,我们同样要坚定信心和决心,一抓到底,坚决打好拆违这一仗。总之,我们要针对存在问题,迅速行动起来,奋力冲刺,全力以赴做好创卫迎检阶段的各项工作。

下面,我就如何贯彻会议精神,再强调四点意见。

一是宣传要到位。去年省级调研时的经验告诉我们,创建工作离不开老百姓的支持和参与。今年随着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和重心的下移,要进一步营造浓烈的创建氛围,强化全民参与创卫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动群众投身到创建中来。联创共建单位要帮助社区,指导搞好创卫工作。

同样,拆违工作也要进行再宣传、再发动,耐心细致做好拆违对象的思想工作。会后,各街道、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书记、=区长的讲话精神和区创建办、拆违办的统一部署,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认认真真、实实在在做好创卫、拆违的各项工作。

二是责任要到位。在这次创卫工作中,我们采取“统一领导,归口负责,条包块管,条块结合”的原则,目的就是要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压力到位。各乡镇、街道以及各部门、单位要主动到创建、拆违现场、到一线、到群众中去真抓实干、解决问题。

三是措施要到位。当前创建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要确保通过省级考核。因此,要针对省爱卫办暗访组摄制的创卫问题录像资料片以及区创建办在前期督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重点抓好住宅小区、后街背巷、五小行业、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单位、居民区卫生工作。今天,录像资料片反映的问题只是一部分,实际存在的问题远不止这些。各街道、乡镇、部门的负责人要把问题排一排、理一理,抓紧时间整改到位。对已经完成的工作,要防止反弹、回潮。

四是督查要到位。区创建办督查组要定期(每周一次)组织人员对各责任单位创卫工作落实情况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创建工作进展不明显,或者检查时失分的部门、单位,区创建办要进行通报批评,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效能监察作用,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拆除违章建筑范文2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违章建筑成为一个公众热议的名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到底是什么也经常会困惑到很多人。究竟那些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如何从法律上对违章建筑进行界定关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本文第一部分将从违章建筑的概念分析、违章建筑的分类和违章建筑民法上的学说总结对违章建筑进行法律上的规范界定。

(一)违章建筑的概念分析

1.违章建筑的定义。违章建筑(illegalbuilding)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80年国务院的《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文件中。百度百科中违章建筑的定义,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在我国,违章建筑的“章”应理解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时所需遵守的某种“章程”或“规章制度”。

2.我国现行的有关违章建筑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有关违章建筑的立法是分散的、多效力层次的,适用范围也是不同的。以下我们将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按照效力级别可以分为违反法律、违反行政法规和违反部委规章三类。其中的法律主要有《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电力法》、《建筑法》、《港口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如《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对违章建筑作出规定的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其中《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部委规章对违章建筑作出规定的有:《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其中《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毁损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者污染、破坏环境的,由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二)违章建筑的分类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并没有明确的分类,只是在有的地方性法规中对违章建筑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列举。本文依照对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的列举,对违章建筑进行划分,主要分为程序性的违章建筑的和实体性的违章建筑两类。实体性的违章建筑是指实质上违背了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规定,无法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来纠正其违法行为。根据违反的法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违反法律的违章建筑、违反行政法规的违章建筑、违反部委规章的违章建筑。程序性的违章建筑实质并未违反城市规划,而只是没有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的非法建筑,程序性违章建筑一般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成为合法建筑。主要有以下几种:无证规划型、擅自变更规划型、临时未拆除型、不当施工型。

二、比例原则精神下的违章建筑的处置方案

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原则,主要系源于法治国家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帝王条款,在我国行政法中有着独特的地位。比例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兼顾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从我国现实状况来看,由于居住权保障观念的欠缺,致使在拆除非法建筑时对公民居住权的保障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非法驱逐、野蛮拆除现象普遍存在,且拆除违章建筑“零补偿”,违章建筑拆除后公民居住权无法得到救济和保障,这些都成了我国非法建筑拆除中公民居住权保障的突出问题。将比例原则运用于违章建筑的处置中对违章建筑处理有着重要意义。我们在执法实践中对违章建筑处理具有单一性,往往采用“一拆了之”的方式,并没有区分违章建筑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罚形式,不利于我国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社会资源的保护和节约建设成本。为了解决这种单一处罚所带来的弊端,处罚应采取的措施避免处罚过程中的歧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根据违法建筑的危害,种类,行为目的,违章建设的位置和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更细致深入地分析,作出科学合理的处理。违章建筑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与我国人口多、就业岗位少、人均居住面积低、经济发展不平衡、有关建设管理审批不规范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违章建筑违法的严重性的标准不同,下面我们将根据比例原则来确定不同的处置方式。以下的处置方式主要涉及比例原则精神下的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违法中的转正合法化、没收、在拆迁补偿中的处置和对小产权房的处理。

(一)比例原则下违章建筑的拆除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以下违章建筑应当进行拆除:经检测鉴定,房屋质量达不到国家或当地有关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又不能采取可行的措施予以整改消除的;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总体规划为一般农用地、基本农田的;占用水源为一级保护区的;占用公共道路、绿地、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的;严重影响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镇规划的;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的。具体来说,按照比例原则而要求,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违章建筑的所在位置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第二类是根据违章建筑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决定应当予以拆除的。

(二)比例原则下违章建筑程序违法中的转正合法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控制性程序规定建造的建筑,也即没有符合行政许可形式要件,没有通过行政许可并领取相应证书或超越许可范围建造的建筑,比如没有通过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施工许可,具体而言就是没有领到《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或者超越许可证及批准书范围进行建设,尽管所建造的工程没有在实质上违反城乡规划,但是对程序性法律和建造程序的违反同样致生违法建筑,此乃程序违建。程序违建可依一定程序申领建筑执照(补办手续)而成为合法建筑。从程序上讲,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对于程序违法严重的,应当作出拆除的处理,而对于程序违法不那么严重的应当依具体情况作出转正合法化的处理。

(三)比例原则下对小产权房的处理尽管现有法律政策禁止小产权房买卖,但小产权房已经建成的事实并不能简单通过拆除进行解决。即使这些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建设规划,也没有上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但这些都已经是社会存量财富,而且不少小产权房已经出售,住满了居民,强行拆除势必影响稳定。按照比例原则适当性和合比例性的要求,应当认可这些小产权房占有的合法性,但是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对农民单独拥有的农村住房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农村宅基地后修建的“小产权房”应当逐步运行流转,其方式可逐渐从租过渡到卖,从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过渡到政府收取资源税。对于破坏耕地修建小产权房的违法行为应当坚决禁止,而对于占用耕地修建成的房屋,如果能够退耕的应当退耕,不能退耕的应当在补缴所有税费的基础上再进行处罚。而对建设用地指标内的农用地转换只有在实现占补平衡等前提性条件后可以流转。对于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小产权房,属于违章建筑,原则上应该拆除。

三、结论

拆除违章建筑范文3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够,法制意识薄弱,再加上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健全,导致公民、法人在建筑过程中违章违法行为十分普遍,从而使违章房地产大量产生,违章建筑作为被执行财产的案件亦自然不为少数。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当这些违章房地产(违章建筑)为唯一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时候,如果偏离法律的基本精神而死抠条文,机械地执法,以这些房地产系违章建造为借口而不予处理,其后果是一方面会导致大量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降低了社会大众对作为社会正义体现的法律的信心,甚至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不测事件;另一方面,因为这些房地产迟迟得不到处理,而造成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从而违背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原则。所以在坚持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对违章建筑予以执行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具体体现。

违章建筑所具有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其成为可供执行财产的原因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土管部门批准;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批准手续、文件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的;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批准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违章建筑的主要特征是具有违法性。

由于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因而违章建筑的建造者所具有的权益与合法建筑的建造者所具有的权益必然有所区别。对合法建筑而言,由于其有合法的报批手续,因此公民、法人不仅对构成该建筑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而且对该建筑物的整体也享有所有权,因此,合法建筑完全受法律保护。而对违章建筑而言,因其不具备合法的报批手续,公民、法人只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而对建筑材料所构成的建筑物的整体不享有所有权。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是根据违章建筑本身的不同情形来决定的。归纳起来,主要做法是:严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或没收该建筑物、构筑物;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可责令补办手续或罚款;部分影响规划的可限期部分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为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为土管法)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八条,对非法用地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亦作出了限期拆除、没收等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主要处理方法是限期拆除、罚款、没收或补办手续。笔者认为,限期拆除是留出一定的期限,给违章建筑的业主处理其能够转移的财产,包括构建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这是对违章建筑所有权保护的具体体现;补办手续,则应理解为事后确认,是对违章建筑的合法化。可见,违章建筑既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内容,也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

既然违章建筑也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因此,当被执行人拥有其所建造的违章建筑,特别是当这些违章建筑为被执行人目前唯一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执行法院完全可以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物尽其用的理念,将其变现,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权。

对违章建筑的执行程序

对违章建筑的执行,既要遵照对合法房地产执行的程序进行,又要顾着其特殊性的一面。

一、查封

1、确认财产归属

查封是人民法院对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就地或异地封存,禁止被执行人对其处分的一种执行措施。其实质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以为今后的变价做准备。查封还可禁止被执行人对被查封物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查封措施限制了被执行人对被查封物的所有权的行使,可有效地避免标的物被转移、隐匿、毁损而致使执行无法进行,当违章建筑成为执行标的物时也不例外。所以,在对违章建筑采取查封措施以前,必须确认该违章建筑归属于被执行人。否则,可能会出现应该被查封的标的物被转让、毁损或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

合法的房地产一般都经过权属登记,即使是在建工程,一般都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规划、政府批文、建筑工程合同等资料可查证,而违章建筑则不同,它既没有经过权属登记,也没有有关的批文及证、照,加上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往往拒不配合或逃之夭夭,这就给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的确认带来一定的难度。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采用以下几种原则加以确认:

(1)占有推定原则。违章建筑虽然在形式上亦与合法建筑相符,表面上符合不动产之定义,为土地和其上定着物,但由于合法建筑的合法性,其财产权依物权法的规定以登记作为其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即公示方式,也就是以登记产生公信力。而违章建筑虽然具有合法的财产权益的内容,但由于违章建设行为是未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国家法定机关或有权部门审批而取得相关批文后再进行的,具有非法性,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故产生的违章建筑不能类同合法建筑予以登记公示,除非准正(即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补办审批手续)后,才能予以登记公示,并且在事实上,按照我国现行的财产权登记制度,亦无法对违章建筑予以登记公示。因此,违章建筑财产权的公示方式只能参照动产,即以占有为公示方式,只要被执行人对某违章建筑在占有、使用,就可推定该违章建筑归属于被执行人而可采取执行措施。除非他人有确凿的证据该推定。

(2)转让无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进行转让;房地产转让时其物权在变更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根据法理学上“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合法的房地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尚不得转让,则处在非法状态下的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权属证书(个别能准正的除外),理所当然更不得转让。如进行转让,则属于非法转让;合法的房地产转让时,只有在变更登记后才发生物权转移,而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权属证书,无法进行变更登记,故非法转让时当然不能引起物权变动。从我国现行实质民法体系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采用债权形式主义(即意思主义与登记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分析,同样可得出上述结论,因为转让违章建筑的合同因其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所以合同债权不能成立,因此,该违章建筑的物权变动因其原因关系--债权行为不能成立而不能产生效力。既然转让违章建筑的行为无效,不能使物权发生变动,所以,只要能查明被执行人系违章建筑的原始主人,即违章建筑为被执行人所建造,被执行人对违章建筑的物权系原始取得,就可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论该违章建筑辗转于何人之手,亦不论被执行人本人之意思如何表示,都应认定被执行人仍然是物权权利人,而可将该违章建筑作为执行标的物予以执行。

2、查封公示

对违章建筑的查封,首先要制作查封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并通知违章建筑的管理人或实际占有人,然后,要进行查封公示。由于违章建筑不能在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登记,也没有财产权证、照,因此,对违章建筑的查封不能象合法房地产一样,在有关部门产权档案中进行查封登记,并向被执行人追缴房地产的财产权证、照,而只能将张贴封条或张贴查封公告作为进行查封公示的主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为执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张贴封条或查封公告的重要性。要注意的是,为了日后能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执行法院对违章建筑的查封事实,最好用照相机或录像机将张贴的封条或查封公告予以摄影、录像。再次,还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送达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使该违章建筑被查封的事实得到备案登记。因为虽然违章建筑为非法建筑,不能进行转让,但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补办有关手续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补办证、照,将违章建筑变为合法建筑后转让过户给他人而逃避执行,故此举亦非常重要。实践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往往以违章建筑未办登记,难以控制,无法协助查封为由,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书拒绝签收。对此,执行法院应从被执行人对违章建筑拥有合法的财产权益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是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等方面耐心说服教育有关部门配合法院的执行,对该违章建筑被查封的事实作备案登记,以求在将来对该违章建筑处理时有案可查,并在客观上也起一定的查封公示作用。笔者认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书时,可采用留置送达,执行法院可用照相机或录像机将留置送达的情形予以固定保存,以便将来用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事实。

二、有关部门的协调

由于违章建筑是未经审批建造而成的,处于非法状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随时依法对其作出拆除或没收的处理。因此,违章建筑的“命运”在“准正”前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要求执行法院必须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尽量使这些被查封的违章建筑能够得以变现。应当说明的是,在此强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并非要求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法院查封的违章建筑不依法处理,无原则地予以“准正”,而是要求这些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又要坚持合理性原则。既要严格按照《土管法》、《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又要顾及因我国特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社情导致违章建筑大量产生、存在,而不宜简单作一刀切处理的现实,顾及物尽其用、节约社会资源的常理,顾及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的执法效果。鉴于违章建筑这种社会现象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有相当数量的违章建筑被作为执行的标的物这种情况,执行法院有必要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协商,以建立一套正常的就处理作为被执行标的物的违章建筑的协商机制。对此,温岭市法院在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推广。温岭市法院于2001年间由温岭市人民政府牵头,召集市政府办公室、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就法院对违章建筑进行执行所牵涉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形成了一整套关于执行违章建筑时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之间进行联系、协商的程序、方式以及处理原则等。从此,温岭法院在执行违章建筑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的渠道比较畅通,有关部门在此过程中的职责也较明确,各部门能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完成自己的协助义务,从而确保执行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三、变价

《执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宜拍卖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标的物的证明及其他材料。”由于违章建筑的非法性,所以查封前被执行人不能取得违章建筑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证明,因此,执行法院无法直接将违章建筑交拍卖机构拍卖,而只能进行变卖。在此,笔者认为应区分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被执行的违章建筑如在经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通过补办有关手续将其变为合法房地产的,则可在补办有关手续后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价款优先补偿土地出让金、各种契税等,余款再清偿债务。

2、被执行的违章建筑无法或不宜通过补办有关手续“准正”(成为合法房地产)的,应当与有关管理部门协商,拟定其尚能使用的期限(即至该违章建筑被依法没收、拆除的时限),然后执行法院自行组织变卖或交有关单位变卖。实践中,应当注意执行法院所变卖的是违章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且买受人应承担因国家建设规划等原因而导致该违章建筑在使用期限内被提前拆除的风险后果。

3、被执行的违章建筑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须立即拆除的,在此情况下应对拆除费用及拆除后所得的材料价值进行估价。如拆除费用大于拆除后所得的材料价值的,则从民事执行程序的角度出发,对该违章建筑无执行的必要,应解除查封,交还给被执行人或直接交给有关管理部门处理;反之,则可先雇人拆除,然后将拆下来的材料变价,所得价款先支付拆除费用,余款再清偿债务。

四、强制管理

强制管理是执行法院对已查封的不动产,委托管理人实施管理,以其所得收益清偿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所以,强制管理措施也属于广义上的变价措施。其与一般的变价措施(拍卖或变卖)所不同的主要为:拍卖或变卖是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对象,是对其所有权或原物的执行;而强制管理是以不动产的使用价值及其收益为对象,是对孳息的执行。我国也存在强制管理这一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规定:“被执行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由此可见,我国的强制管理制度有以下特点:

1、强制管理的前提条件是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

2、只能交付债权人管理而不能交付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管理;

3、实施强制管理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由于上述规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与当今我国市场经济已基本形成的状况格格不入,如死板地加以执行的话,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某些场合会产生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冲突的副作用。因此,在执行实践中已对上述制度有所突破。笔者认为,当已查封的违章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交付强制管理:

1、依法或依其性质不得或不宜采取拍卖或变卖等执行措施的(如违章建造的桥梁、码头等,若交付拍卖或变卖后,买受人的独占使用权可能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冲突);

2、经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变卖而无人问津的;

拆除违章建筑范文4

【关键词】违法违章建筑;探讨

一、什么是违法违章建筑

在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条文中并未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明确的定义,政府部门制定了一部分的规章来界定违法违章建筑,也仅仅是为了加强自己的行政执行力度,从而达到对违法违规建筑的处理。先前有很多理论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了多种释义,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1]。第二、没有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手续的[2]。第三、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违法违章的[3]。由此我们提出违法违章建筑的定义: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手续的,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二、违法违章建筑的成因

第一法律方面的原因。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我们国家,没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或制度对自建、改建、扩建建筑进行规范,而民众对拥有建筑的愿望就引发了种种的违法违章行为;而且在我们国家,两种土地所有制并存,这也是违法违章建筑产生的主要原因。农村集体所有制所占的大比例决定了农村集体组织在以往城市建设中的占主导地位,随经济的发展,为了追求高利润高效益,往往集体组织会避开政府搞一下建设[4];同时建设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不是很到位,致使民众很多情况下不知道是在违法违章,依据原始的老思想就修建了大量的违法违章建筑。

第二社会方面的原因。包括人口原因和经济原因。中国人口众多,而且人口发展很不平衡,东部城市和农村人口发展迅速,现有的建筑远不能满足人口的发展,违法违章建筑应势而生并迅猛发展;另一方面,人口密集区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外来劳动力支撑,而这些劳动力没有办法支付高昂的房价或租金,只能选择低租金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居住,在劳动力数量的多少直接推动城市发展的今天,当地的领导者为了自身城市的发展,不得不对违法违章建筑采取比较缓和的态度。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违章建筑的规定

第一1997年的通过的《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70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2007年通过的《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64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五国务院2001年6月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违法违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建设部于2001年8月修正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就规定,登记机关对属于违章建筑的不予登记。

第七,各地方为了规范建筑物,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部分相关的管理条例。如2004年7月山东省颁布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条款中就对各种违章建筑的处罚做了一些规定。

四、现行法律制度和实践存在的问题

拆除违章建筑范文5

一、整治范围

(一)对年10月1日以来阳城市规划区和沅公路阳段沿线已建成和在建的所有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分门别类进行处理。

(二)违法违章建筑规模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二、重点整治对象

(一)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

(二)涉嫌从事非法房地产建设、经营的;

(三)违法违章建筑规模大、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公职人员(含村、社区工作人员)参与、支持、包庇违法违章建设等行为的。

三、对已建成的违法违章建筑限期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在建违法违章建筑一律停工,接受处理。

五、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从事房地产建设、经营的,依法追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严惩处。

对暴力抗拒违建行动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对公职人员(含村、社区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经营的,由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惩。

六、区人民政府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朝向、统一色彩的标准,加快安置点建设步伐,确保规范有序安置。

拆除违章建筑范文6

根据**市燃气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20**年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文件精神,为了强化我区燃气工作的监管,全面完成市下达的拆除违法占压燃气管线建构筑物的任务及打非、打黑和日常巡线工作,确保区域范围内燃气安全,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以构建“和谐**”为目标,通过“管理创新、规范市场、强化监管、消除隐患”,进一步强化安全属地责任,落实燃气安全长效管理各项措施,确保全区燃气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安监局局长**、**公安分局政委**、区市容局局长**任副组长,各街道分管安全的主任、安监站工作人员、安监局一科工作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监管一科。

三、工作目标

1.完成市燃气办下达的拆除违法占压燃气管线建构筑物的任务。

2.巩固“两无”街道成果,防止违法占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及“黑站”、“黑点”回潮。

3.协助燃气管理部门对区域内的燃气管线进行巡查。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普查动员阶段(2月9日---3月31日):召开全区燃气工作部署会议,下达各街道20**年燃气工作任务和拆违、“打黑”“打非”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人员、管理、责任三到位,全面启动全区燃气管线巡线工作。

第二阶段:整治阶段(4月1日---8月10日):4月份,各街道根据市下达的拆迁任务,首先将街道自建的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章建筑拆除,同时启动对区域内单位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章建筑摸底梳理工作及拆违的准备工作。5月重点将区域内单位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章建筑拆除,同时启动个人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章建筑摸底梳理工作。6月份重点将区域内个人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章建筑拆除。7月份是攻坚阶段,将前期没有拆除的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章建筑,集中人力、物力,联合各职能部门,全部拆除燃气管道上出现的违章建筑。加大区域内燃气管线的巡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经营燃气的“黑站”、“黑点”。以街道、社区为单位,在公安派出所、工商所、质监**分局、区市容局的配合下,联合市燃气管理处对辖区内违法经营的“黑站”、“黑点”进行打击取缔,重点打击辖区内违法经营燃气的“黑站”、“黑点”瓶库和送气车。5、6、7每月打击一次,彻底杜绝燃气“黑站”、“黑点”和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

检查验收阶段:8月中旬,区安监局将联合市有关部门对全区拆违、打黑、打非、巡查情况逐一进行验收。

总结阶段:11月上旬,将对今年**区的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在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中成绩突出、措施扎实的燃气安全管理达标的街道进行表彰,对工作措施不力,作风拖沓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燃气安全牵涉到千家万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街道领导要亲自抓,按照属地管理,强化责任意识,组成燃气专项治理工作小组,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

2、加强巡查力度,保证本质安全。各街道的燃气安全监管人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燃气管线进行巡查,对燃气管线上新增的违建,要及时制止,并上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新晨

3、加大执法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各街道要对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施工活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防止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章建筑回潮。协助市燃管处加大“打黑、堵源”力度,将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点、黑站”、向非法经营燃气者供气的“黑气源”以及送气车作为打击的重点。维护好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4、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监督作用。区安监局加强与街道、社区联系,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扩大监管面,拓宽信息渠道,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燃气安全隐患,杜绝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