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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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范文1

编号:(2012)字第号

签订时间:2012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06年 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 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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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新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原债权人: (公章)

债权转让范文2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债权转让范文3

关键词:特殊债权;转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59-01

一、可撤销的债权能否成为交易对象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从而可由对方当事人对其内容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以及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对于可撤销债权能否成为交易对象,观点不尽相同。有一种观点认为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此种合同可以让与,如撤销权人为让与人,表明其已放弃了撤销权。假如让与人不是撤销权人,他可以对让与提出异议而阻止合同的转让。对于因可撤销行为发生的债权,一般也可以成为让与的标的;但这种债权被让与后,如果债务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归于无效,受让人得因此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是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前,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可以由债权人让与。至于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因合同被撤销而给受让人造成损失,则应

当由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债权在撤销权被行使前,并非当然无效;特别是在撤销权行使期间,撤销权人如果不行使撤销权,该债权就成为确定有效的债权。有鉴于此,债权人可以将这种债权让与他人。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是从促进交易的目的出发,应该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扩大可让与债权的范围。而且因为债权的不公示性,受让人很难知悉被让与债权是否为可撤销的合同权利,所以受让人很可能在受让后才了解到债权的真是情况。如果禁止可撤销债权的让与,显然对受让人不公平,而且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但是在受让人受让债权后,应该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交易的最后结果。如果让与人为变更权人或撤销权人,若让与事实已通知债务人时,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其债权让与行为可视为对变更权的抛弃,不容许其再行使该项权利,则让与合同为确定有效的权利。

二、将来的债权能否成为交易对象

将来的债权主要包括四种情形:第一,根据合同的约定在将来将要获得的某种期待利益。第二,现在已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仅根据某法律事实的发生,就可以发生债权。第三,现在并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已经具备应当完成的法律关系的一部分成立要件。将来是否发生并不确定。第四,现在并没有发生债权,而仅有将来发生债权的可能性和机会。对将来债权能否转让,学者之间存在不同观点素有争论。传统学说认为,将来债权现尚不存在,故订约当时不能移转。但约立于将来债权发生时应转移其债权的合同可以成立,因合同成立的要件虽应于合同订立时存在,而合同的效力则不妨日后发生。此说虽有逻辑上的合理性,但不能适应交易实践。在债权融资实务中,转让人通常将某项未来债权一揽子转让,尤其是应收款融资,日益倚重将来债权转让。若认定转让不发生效力,必然损害受让人对交易安全与保障的正常期待,最终也损害转让人的利益。我国现行法未涉及将来债权转让,有学者认为,在相关的解释与适用上应持肯定立场。将来的债权尽管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并不存在,而且在将来是否实际发生尚且处于不确定状态,但并非完全不能移转。对于将来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关键要看将来的债权是否具有确定性,如果是极不确定的,则不能转让。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能否成为交易对象

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在债权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债权人的债权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债权是指,在债权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债权。

笔者认为,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但是因为条件和期限的制约,可能会使债权的转让产生一定的障碍,并且影响到被让与债权的最终实现,从这个角度讲,似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成为交易的对象会影响到交易安全。任何交易行为都伴随着风险的存在,即便是不附期限和条件的债权在实现上也存在风险,因此条件和期限不应该成为限制这类债权成为交易对象的原因,只要被让与的债权是存在的,在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就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

债权转让范文4

编号:(2006)字第号

签订时间:2012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06年 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 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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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新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原债权人: (公章)

债权转让范文5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债权转让范文6

众所周知,债是民事主体之间最广泛而普遍存在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伴随经济的发展,债权作为一种特殊标的的转让与交易的可能,逐渐形成了今天繁荣的金融及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制度的肯定和保护则为这一市场的诞生和发展提供了可能。顺应市场鼓励交易和创新的内在要求,法律对债权流通的规制,以允许为原则、以禁止为例外。

我国现行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债权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通常以合同等有形载体为设立、公示、转让之工具。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专门设立条款对转让做出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可见,我国对于债权转让也采取了“允许为原则,禁止为例外”的宽泛立法,而将流通的决定权主要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对于三种除外情形,虽没有其他法规进一步明确,但一般理解为: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主要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以及属于从权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则是因债权之产生、履行和转让等均系基于当事人合意产生,故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私法自治‘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作为兜底条款,需辅以其他法律法规而适用,比如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等。

贷款债权向社会投资者转让的效力性

基于维护金融秩序的考量,历来各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一般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从事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在我国有权经营贷款业务的贷款人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则需依法取得许可并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金融机构通过发放贷款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贷款关系中,金融机构依法享有一定的职权并履行特定职责,但双方间债权的本质仍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在无特殊规制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对于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贷款债权是否可向非金融机构的社会投资者转让,分解研究包含两个问题,即贷款债权是否可以转让以及是否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对于前者的答案已无需赘述,国际通行的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并处置银行不良贷款的做法在我国亦如是,故贷款债权的转让在我国并不禁止且已有大量实践。

对于后一个问题,目前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持否定态度的一方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受让方为非金融机构则其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资质,违反了国家的经营限制规定;二是贷款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后,贷款合同主体均为非金融机构,构成企业间的借贷,属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禁止的情形,应属无效合同;三是绝大部分金融机构存在国有股权,将贷款债权转让非金融机构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肯定方的主要理由也有三点:一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禁止此种债权转让;二是贷款合同订立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形成的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对该债权的转让和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的履行不属于经营贷款业务行为,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不应受主体资质的限制;三是贷款债权的转让系金融机构对债权的处置行为,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后形成的非金融机构间的债权系已经合法设立的债权的延续,比照委托贷款业务来看,转让后并不构成法律禁止的企业间的借贷。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于2001年7月30日做出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向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合同债权转让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他权利一般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但由于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金融债权的转让在受让对象上存在一定的限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2009年2月5日做出的《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中也批复:“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综合以上,金融机构的贷款债权可以向非金融机构即社会投资者转让,但在操作中应受到一定限制。

贷款债权向社会投资者转让的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文件分别肯定了此类转让的效力,但均指出需履行相关的程序和要求,具体包括: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批准程序,把控转让风险。其中银监办发[2009]24号文第三条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基于该类转让的特殊性,为保证金融秩序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完备的内控制度,对转让的风险进行严格把控,并内部层级审核批准。

·金融机构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银办函[2001]648号文规定:“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银监办发[2009]24号文规定:“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该类转让需经主管部门事先批准方可执行,批准机构为银监会、证监会等金融机构对应的监管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但值得注意的是,两份文件中都未限制可转让的债权为不良贷款债权,即非不良贷款债权也在转让范围之内。

·金融机构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采取公开转让方式按照公允价格转让。银监办发[2009]24号文规定“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基于维护金融秩序考量,避免暗箱操作或银行绕开对委托贷款和其他贷款业务的限制,此种转让应当公开转让,面向不特定的社会投资者以拍卖等形式进行,以形成合理的公允价格并接受社会监督。但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政策性减半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等债权不得公开转让。同时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不得作为受让人。

·转让权利的仅为贷款债权,受让的社会投资者不能行使收取贷款利息、罚息等金融机构法定职权。在贷款关系中,金融机构同时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收取利息、罚息等权利,该类权利系基于法律授权而获得,非基于贷款债权而产生,故社会投资者不能因受让贷款债权而行使该类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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