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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风俗范文1
2、准备提亲礼物,男方提亲要事先准备一些礼物。主要是提亲常见的烟酒糖茶,若是异地提亲,也可以根据当地的风俗特色来看。
3、确定结婚意向,提亲主要是为后面订婚和结婚做准备的,因此提亲的时候要确定男女双方有没有结婚的意向和可能,然后确定订婚时间等。
4、双方若是有结婚的意向,那么男方送给女方彩礼,数目根据当地风俗及个人承受能力而定。
5、订婚的流程:男方家要选择具有一定地位的长辈,与新郎一起前往女方家,洽谈订婚的事宜。
6、男方前往女方家洽谈订婚事宜,不得空手前往,需要携带一定的礼品表示心意,建议提前准备。
7、男方下聘礼绝对不能吝啬,礼品必须都是双数,有着成双成对的美好寓意,聘礼内容可以参考传统的礼品,心意到位即可。
8、得到女方认可之后,男方需要寻找合适的订婚宴请场地。在挑选过程中,需要得到女方家人的赞同与认可,虽说是男方负责预订,但是档次、环境、区域位置也要得到女方的赞同,这样也方便宴请两方的亲友宾客到来。
9、结婚的流程:确定婚期,新人以及双方的家长一起商定结婚的日子,一般在挑选婚假日子有很多讲究,一良辰吉日最佳。
10、准备婚礼,在确定好婚期后,新人们就开始着手筹备婚礼了,包括预定婚宴酒店,挑选婚纱影楼以及采购结婚当天的物品等等。
订婚风俗范文2
论文关键词 婚约财产 法律属性 司法应对
一、婚约财产的相关理论及其探讨
(一)婚约与婚约财产阐释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婚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但目前我国《婚姻法》没有婚约的相关规定。法院不受理以解除婚约关系为诉讼请求的案件,但对于因婚约关系引起的返还财产案件,法院则予以受理。
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订婚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这便是婚约财产。根据支付者与收受者的不同,可将广义的婚约财产分为两类:一类为男方彩礼指新郎或新郎家支付给新娘家的财物;另一类为女方彩礼指新娘或新娘家支付给新郎或新郎家的财物。由于我国的婚约财产从目前立法规定上来看是特指男方彩礼,即新郎或新郎家支付给新娘或新娘家的财物。在现代法律体系下,作为风俗习惯的婚约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地域性与文化性。婚约财产作为风俗习惯,仍存在于全国各地,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同时,各地区人文习俗不同,婚约财产的赠与形式、种类、方式、意义、金额以及返还等均有差异。
2.发生在缔结婚姻期间。婚约财产给付一般基于双方之间婚约的约定,发生在婚约缔结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用作稳定感情或婚后生活之用。婚约缔结期间包括订婚时与结婚时的整个时间段内。
3.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婚约财产的赠与具有很强的目的性,赠与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最终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且该赠与涉及到当地的风俗习惯,有些场合下往往并非完全出于自愿。
(二)婚约财产的类型解析现今,因经济条件的改善及习俗的变化,在婚约缔结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超出了彩礼的范畴,尤其是在温州地区。这些财物已经包括了为稳定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以及为婚后家庭生活而给付的财物。尤其是以前为婚后家庭生活而给付的财物往往发生在婚后,但现在很多家庭将这部分财物亦在婚前给付,而这部分明显已经超出了彩礼所规定的范围,由此导致婚约缔结时给付财物的类型及性质已呈现多样化特性。综合而论,婚姻财产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因稳定婚约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本文称之为“彩礼”。如男方或男方家赠与女方或女方家的红包、定情或结婚信物、金戒指等,这些物件承载了对未来婚姻的期望,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大价值和特殊涵义,被视为爱情和婚姻的见证。另一类是为了结婚后家庭生活所需而由男方或男方家给付女方或女方家的财物,本文称之为“礼金”。比如大额的金钱、物件(如汽车)等财物,这些财物给付是男方为了男女双方将来家庭生活需要而由男方在婚约期间所展示出的物质能力,主要目的是显示男方有一定的物质条件能保障女方将来的物质生活质量,以增强女方愿与其一同生活的信心。现实中男方或男方家往往在订婚时将这部分财物直接交由女方或过户到女方名下。
(三)彩礼与礼金的标准界定婚约财产包括彩礼与礼金,而彩礼与礼金在给付目的、性质、返还制度上均存在差异,因此如何区分彩礼与礼金则显得非常重要。现实中,因订婚时男方往往没有明确讲明所给付财物是彩礼还是礼金,且不同家庭背景、不同地区习俗、不同经济条件等均会对所给付财物的类型产生影响。立法上由于没有区分彩礼与礼金,而是将婚约财产统称为彩礼并适用彩礼的规定,所以立法规范中无处可寻。
笔者认为,区分彩礼与礼金的标准区分大概有以下几方面:
1.两者的目的不同。彩礼是为了确立和稳定婚约关系男方赠与女方一定的财物以彰显自己对与女方将来缔结婚姻的诚意与决心;礼金是为了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之所需而在订婚期间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物质条件安全感保障。
2.两者的价值不同。一般情况下,彩礼的价值相对低些,礼金的价值则相对高些。区分价值的高低可依照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习俗等,并以同类条件下为了结婚所要赠与的财物价值为限,明确低于该价值的可视为彩礼,明显高于该价值的可视为礼金,价值相差不大的可依个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
3.综合考虑个案特殊性。在具体实践中,对特别贫困的或特别富裕的家庭下所建立的婚约关系,在婚约财产性质的认定上要特殊对待。此时,要考虑到双方家庭的经济能力及赠与时的表示及态度,结合实际情况来认定所赠财产是属于彩礼或是礼金。
(四)彩礼与礼金法律属性的认定目前对于彩礼与礼金的法律属性,在理论界与实践界往往只就彩礼的法律属性展开研究论述,而对礼金的性质往往罕有研究涉及。
1.彩礼的法律属性。对于彩礼的法律属性,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国的现行法律也未对此做出明确的界定。关于彩礼的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所有权移转说、证约定金说、从契约说、附义务赠与说、附解除条件赠与说等。依据现行我国的法律体系,作者赞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认为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以婚约解除作为条件。一旦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被解除,赠与彩礼的缘由归于消灭,受赠人则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依据,此时,应当将财产“恢复原状”,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
2.礼金的法律属性。对礼金的法律属性的研究应以给付礼金的目的为基础。从上所述,婚约缔结时,对礼金的给付往往是为了婚约男女双方婚后家庭生活的需要而在结婚前给付的,此项给付是男方为了男女双方将来家庭生活需要而由男方在婚约期间所展示出的物质能力,主要目的是显示男方有一定的物质条件能保障女方将来的物质生活质量,以增强女方一同生活的信心。男方或男方父母对礼金的给付是希望将这些礼金作为婚约男女婚后家庭生活的共同财产来支配。而男方赠与给女方的财物往往仅限于彩礼的范围,因为彩礼赠与的本意则是一旦婚姻缔结的条件成就,财物归女方单方所有。由此而言,礼金的法律属性应属于一种附解除条件的共有关系,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婚约未解除,那么男女双方对礼金继续共有,礼金的所有权归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婚后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发生纠纷按立法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婚约解除,给付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礼金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应当返还给付人。
二、现行婚约财产司法处理的困境及其变通做法
(一)现行法律规范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婚约财产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但规定太笼统和模糊,缺少配套细则和司法解释,导致该规定对现行司法实践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1.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曲解。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及习俗的变化,男方及其父母在婚约缔结过程中所给付女方的财物除了彩礼有时还包括礼金。给付彩礼的目的与给付礼金的目的是不同的,彩礼与礼金的性质亦为不同。目前法律规范将两者合二为一,造成严重曲解了当事人给付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2.对解约或闪离时财产处理有失公允。在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合,尤其是在婚后不久解除婚约时,依现行法律规范处理因婚约财产引发的纠纷,将导致无论是彩礼与礼金,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关于彩礼应当返还的规定,均不会出现返还裁判。而如此裁判,将扼杀礼金的给付本意,使得法律的天平向一方倾斜,有失公平公正。
3.助长借婚约侵占他人财产的不良风气。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以来,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显着增加。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件表明,很多女当事人为了骗取高额的彩礼、礼金,往往伙同他人或单独行为,在结婚不久并无理由地提出离婚而占有彩礼、礼金。有些女当事人甚至转移财物后下落不明,致使彩礼或礼金无处找寻。同时,在经济越发达、给付财物金额越多的地区,此类情形越发严重。
(二)现行司法实践中的变通作法基于上述存在的一些问题,温州地区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显失公平的婚约财产的返还进行了一些变通作法。一种做法是适用过错责任。对解除婚约时如男方存有过错的,则部分支持或者不支持其财礼返还的请求;对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返还的范围内的,则不予支持。如果是女方存在过错的,则大多支持男方财礼返还的请求;对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返还的范围内的,往往也会用过错责任予以适当考虑。一种做法是扩大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范围,对一些如不予以适当返还将导致明显不公的个案,扩大适用该款的规定。还有就是按双方相处时间长短,结合提出解约方是男方还是女方等情形变通确定返还比例。
上述变通作法在全国各地法院都不同程度的出现过,但由于立法层面上有关婚约财产纠纷的适用只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而上述作法又或多或少地与现行立法规定不相吻合。另外,就适用标准而言,上述变通作法都是由法官个人决定,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导致同类案件判决差异大,上诉审判决与一审判决不一致等。考虑到上述一些负面影响,法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类案件时大多采取调解优先的原则,甚至存在强迫调解、久调不判现象。
为了统一适用标准以变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司法处理,一些地方法院出台了内部裁判适用标准,如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出台了《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一(婚约返还彩礼)》,将婚约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彩礼在婚约解除时如何返还进行了规范。该《指导意见》首先强调了当地善良风俗的重要作用,要求善于运用善良民俗习惯处理纠纷。同时,该《指导意见》结合其当地社会经济状况及民间婚约习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些彩礼返还的规定,如区分接受彩礼方或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时按不同比例返还,又比如对不同金额的返还也进行了区分规定。豍姜堰法院出台的这个《指导意见》对温州地区如何司法处理婚约财产返还时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尤其是在重视善良风俗在司法处理中的作用方面值得借鉴。
三、婚约财产纠纷司法处理困境的应对
订婚风俗范文3
武夷山有的村流行着一种“喝擂茶”的习俗。擂茶是农家招待客人必备的饮料,其原料一般只用茶叶、大米、桔皮擂制。讲究的还放入适量的中药菌陈、甘草、川芎、肉桂等。喝起来特别香甜,是一种可口的饮料,特别是在炎夏,具有清凉解暑的功效。在喝擂茶的同时,还备有佐茶的食品,如花生、瓜子、炒黄豆、爆米花、笋干、南瓜干、咸菜等,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
敬茶时擂茶碗内溢出的阵阵酥香、甘香、茶香、扑鼻而来,沁人心肺实在令人心驰神往,是待客的佳品。
敬茶
在武夷山的农村较为普遍的茶俗便是“客来敬茶”,“一杯香茗暂留客”,表达了武夷山人对客人的问候和敬意。客来敬茶,以茶会友体现武夷山人重情好客的美德和传统礼节。
宋代以来,武夷山民间流传着“客至莫嫌茶当酒”的风俗,大抵客至,寒暄问候,邀请入座,主人的家属,立即洗涤壶盏,升火烹茶,冲沏茶水,敬上一杯香茶。主人讲究“端、斟、请”;客人则留意“接、饮、端”的举动,主人以左手托杯底,右拇指、食指和中指扶住杯身,躬着茶,微笑地说:“请用茶”。饮茶人宜双手接杯,道声谢谢,端杯细啜,赞主人茶叶佳、好,一道茶后,寒暄叙话,主人复斟茶,饮毕不能将余渣倾倒,主人要待客人告别后方可清理、洗涤茶具。
婚茶
茶与婚礼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在婚礼中应用茶作为礼仪的一部分。它起于何时?从唐太宗贞观十五年(641年),文成公主人藏时,按本民族的礼节带去茶开始,至今已有1300多年了。唐时,饮茶之风甚盛,社会上风俗贵茶,茶叶成为婚姻不可少的礼品。宋时,由原来女子结婚的嫁妆礼品演变为男子向女子求婚的聘礼。至元明时,“茶礼”几乎为婚姻的代名词。女子受聘茶礼称“吃茶”。姑娘受人家茶礼便是合乎道德的婚姻。清朝仍保留茶礼的观念。有“好女不吃两家茶”之说。由于茶性不二移,开花时籽尚在,称为母子见面,表示忠贞不移。如《红楼梦》书中,王熙凤送给林黛玉茶后,诙谐地说:“你既吃了我家的茶,怎么还不做我家的媳妇。”如今,我国许多农村仍把订婚、结婚称为“受茶”、“吃茶”,把订婚的定金称为“茶金”,把彩礼称为“茶礼”等。
三道茶
“三道茶”是武夷山御茶园根据武夷山民间饮茶习俗,以“和、敬、怡、真”的思想为指导,整理出来的。也可以说是一种现代的饮茶方式(一般适用于茶馆)。“三道茶”包括“迎宾茶 ”、“留客茶”、“祝福茶”。
“迎客茶”是为远道而来的客人送上的第一盏茶,并配有茶点。茶点是具有武夷山区特色的米焦、芝麻果、咸笋干、芋果等。香醇的 茶和甜美的茶点,表示欢迎客人的到来。
“留客茶”是让客人既能看到泡茶的技巧又能品尝到茶的色、香、味。一边品茶,一边交谈,无拘无束,其乐无比。
“祝福茶”在客人即告辞时,送上一杯桂花金桔茶,并送上祝福的吉言。
茶宴
武夷山盛产岩茶,而且历史悠久,品质优异,独具“岩骨花香之胜”。武夷茶宴,就地取材,在名厨好手的不断探索与实践中选优汰劣,荟萃而成宴席之一款。
订婚风俗范文4
订婚:埃及小伙的障碍赛 旧时的埃及,男子的婚配对象是由父母去相亲的,新郎一直到新婚之夜才能第一次见到新娘的面貌。今天的埃及社会相对开放,女性有条件接受高等教育,同男性一起工作。因此,青年男女常常在学校或者工作中结识心仪的对象。但是,即使双方互有好感,男女双方在订婚前也不可以单独约会,更不允许在公共场合有亲密举动。
结识了心仪的女孩之后,埃及小伙子还要跨越许多道障碍,才能最终抱得美人归。首先,男方要带上聘礼单独前往女方家求婚,聘礼一般5万埃镑(约合4万元人民币),视经济情况而定。求婚时,男方要回答女方父母详细的询问,并商谈结婚事宜,像一场婚前考试。只有征得女方父母同意,男女双方才可以继续交往。
埃及人看重门当户对。相中了小伙子之后,女方父母还要与未来的亲家见面。这样的聚会可能要重复多次,使两个家庭能够充分相互了解,直到双方都同意订婚为止。
终于到了订婚典礼,但埃及小伙的“障碍赛”也才走了一半。订婚由女方举办,邀请亲朋好友在家中或者餐厅举行。至此,两人才算正式建立恋爱关系,可以单独约会。
备婚:想说爱你不容易 订婚之后,准新人还要为婚礼准备几个月甚至几年。小伙子要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为未来的新娘提供住处。买房子、装修和买家具是必不可少的,女方家则掏钱为新房未来的女主人布置厨房或者卧室。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在高失业率的埃及社会中,经济负担已经成为年轻男性结婚的一大障碍。
根据埃及社会的风俗习惯,结婚的费用绝大部分由男方负担。在首都开罗,一个普通白领的工资每月约1000埃镑(约合800元人民币),平均20万埃镑(约合16万元人民币)的结婚费用不啻为一笔巨款。许多大龄男性也正是因为经济原因而无法结婚。
乔治娜今年24岁,毕业后已经工作两年,目前决定与男朋友订婚。“但是对方还没有钱,所以要等上几年”,她说,“在开罗,一套住房平均10万埃镑(约合8万元人民币),装修和家具要再花掉10万埃镑,首饰、婚礼还需要大概8万埃镑(约合6.5万元人民币),我的朋友刚毕业还没有工作,我们只能慢慢等待。”
完婚:人生盛事 在埃及,女性一般在22岁至28岁之间完婚,而男性一般在27岁至32岁完婚。订婚的男女双方在准备充分的情况下,会先到清真寺请教长证婚,签订结婚合约。与中国领结婚证类似,教长证婚意味着婚姻合法化。
婚礼前一天晚上,新娘家中要为待嫁的姑娘举行“黑娜之夜”,即打扮新娘之夜。所谓“黑娜”是一种用绛红色颜料绘在双手双脚上的精美图案。
在“黑娜之夜”,新娘家要请画师为女儿画图案,打扮新娘。而家中的亲朋好友则伴随着鼓点和音乐跳舞唱歌,提前庆祝准新娘出嫁。
正式的婚礼常常选择在周四晚上举行,因为周五既是休息日,也是穆斯林的礼拜日。婚礼由新郎家举办,当天新娘会穿上雪白的拖地婚纱,头戴白色头巾头纱,代表新娘的纯洁。当然,保守的新娘会按照穆斯林的礼仪在婚纱里穿长袖白色内衬,除了漂亮的脸蛋以外,一切都包得严严实实。
订婚风俗范文5
有史以来,戒指都被认为是爱情的信物。它是一种戴在手指上的装饰品。男女都可佩戴,材料可以是金属、宝石、塑料、木或骨质。它究竟属于哪一国家的发明创造,还没有定论。在中国,戒指至少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
据说最早的时候戒指是一种“禁戒”的标志。当时皇帝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皇上每天会选妃陪伴,后宫中的妃子们如果来了月经,便会戴上戒指,作为一种信号使用。从大量文献可以看出,秦汉时期,我国妇女就已经普遍佩戴戒指了。东汉时期,民间已将戒指作为定情之物,青年男女通常会以赠送指环来表达爱慕之情。到了唐代,用戒指当定情信物的习俗就更加盛行了,并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戒指”一词出现较晚,《中国古代服饰风俗》一书讲到明代服饰时说:“至于称其为戒指,似乎还是明代以后的事情。”明王圻的《三才图会》又说:“后汉孙程十九人立顺帝有功,各赐金钏指环即今之戒指也。”这些都说明,直到明代以后,“戒指”的称呼才多了起来。但“戒指”一词最早却不是出现于明代。元代关汉卿的戏曲作品《望江亭中秋切》的第三折中有:“(正旦云)这个是金牌?衙内见爱我,与我打戒指儿罢。再有什么?”这里就出现了“戒指”一词。还有《永乐大典》残本中保存的朝鲜时代的汉语教科书《朴通事谚解》有:“少赎,二十两也不够,我典一个房子里,我再把一副头面,一个七宝金儿,一对耳坠儿,一对窟嵌的金戒指儿,这六件儿当的五十两银子,共有二百两银子,典一个大宅子。”该作品约刊于元代,所以“戒指”一词在元代就已经出现了,但具体是什么时候,还有待考证。
世界上第一个将戒指当做订婚信物的人是奥地利王麦士米尼。1477年,麦士米尼认识了玛丽的公主。麦士米尼为她的美丽容貌和优雅的举止而倾倒。可玛丽早已许婚于当时的法国王储,但是他仍不放弃,为了赢得玛丽的爱,麦士米尼命人专门打造了一枚珍贵的钻石戒指,送给玛丽。玛丽面对这只精雕细刻、闪闪发光的钻石戒指和麦士米尼的热烈追求,终于改变了初衷,嫁给了麦士米尼。从此,钻石戒指便成了西方人的订婚信物。不过在古罗马,戒指是被用来做印章的,象征着权利。
欧洲女性是在14世纪时开始普遍戴戒指的。而把戒指戴在哪个指头上,也是有说法的,一般戴在食指表示想结婚;戴在中指上代表正在恋爱;戴在无名指上代表已经订婚或已经结婚;戴在小指表示单身。还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戒指应戴在左手上。
订婚风俗范文6
《风尚周报》:韩国婚礼为何也讲究“三书六礼”?
麦玲玲:由于朝鲜族与汉族长期往来,令朝鲜族的风俗习惯也受汉族的影响。比如韩国朝鲜族的青年男女,部分仍举行冠笄之礼(即成人礼),并以此作分界线,行礼之后才会选择配偶,而托媒说亲也基本上以中国的六礼程序进行。
其中“纳征”在韩国叫做“纳币”,程序与汉族婚俗有点类似,指男家受了女方送来的涓吉(注)后,将新娘在婚礼时需穿的采缎及婚书箱等送到女方家中。采缎一般在婚礼前一个月送抵女家,婚礼前还要将“币物”(送予新娘的礼物)、“婚书”(结婚时新郎家跟礼单一起送给新娘家的信)以及“封采”(一般富裕家庭会多送别的衣料)一并送至。
不过韩国的婚礼也保留了自己的特色,一种是“半亲迎”,新郎在新娘家举行婚礼后,留宿在新娘家,第二天才接新娘到新郎家,拜见公公婆婆。第二种是“三日于归”,即新郎在新娘家留宿三天,才把新娘迎娶至新郎家。
注:纳采时男方接获女方的“许婚书”后,新郎将八字和纳采文用红包包妥,在祠堂告祀列祖列宗后,派人将红包送往女方;女方也在祠堂禀报祖先,再请人为准新人批八字,并择一黄道吉日为结婚日,再通知男方,称为“涓吉”。
《风尚周报》:古代人是怎么提亲的?
麦玲玲:按照中国传统,古代男子若有意结婚,必须先由男方家长请来媒人向女方家长提亲,也即六礼中的“纳采”。若得女家初步答允,媒人便会问明女方的生肖八字再进行合婚。如果生肖相克或有其它命格问题,当然不可成婚。此外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家族背景及社会地位等,正所谓“门当户对”才最为理想。
古代提亲一般约在订婚前50天至60天左右进行。提亲仪式十分铺张,男家需担着大小聘礼前往女家,如唐朝时杜佑所撰之《通典》里,就记载了30种纳采的礼品,包括雁(雁则随阳)、清酒(清酒降礼)、白酒(白酒欢之由)、粳米(粳米养食)、稷米(稷米粢盛)等。
《风尚周报》:现代提亲该怎么做才合礼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