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计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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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准则

新审计准则范文1

一、审计证据应当具有的基本特性在表述上有了调整

审计准则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从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明确了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包括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在原6号令中的表述为“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新审计准则中此项规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保持了一致,表明不同的审计种类,但同为审计证据,其基本特性是统一的,都是对质量和数量的规定,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通行做法。另外,新审计准则的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分别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作了明确,便于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判断和操作。

二、审计证据的获取方式有了明确规定

新审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审计人员哪些情形下,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进行详查或者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抽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在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较之原6号令,这些条文都属于新增部分,也是新审计准则中关于审计证据的获取方式很关键的规定,当然条文一些如“少量大额项目”、“重要项目”等程度性词语还可能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才能增强新审计准则的操作性。

三、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方法有了重大变化

新审计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和分析7种基本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同时说明了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还可以使用上述7种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相较原6号令中规定的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7种方法,新审计准则的规定更加体现了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区别,在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我国国家审计在多年实践中逐渐总结规律特点,不断成熟发展的过程。新旧7种方法中,可能最值得关注的是新增的“外部调查”方法和删减“监盘”方法。“外部调查”方法实际是审计人员特别是国家审计人员一直在采用的方法,以前没有单独归纳为一种审计方法,这次修订实际是把常用的工作方法进行固化和规范,这一方法,也是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在实际工作中一个很大的区别;“监盘”方法,在社会审计中广泛应用,在国家审计中,也会应用到,但国家审计更突出“审计什么,评价什么”的原则,该方法对了解单位整体的资产存在情况可能很有作用,但是如果深入到审计具体的资产时,其他方法也能进行替代,笔者认为,“监盘”方法的删减,体现的是更加体现国家审计工作特点,同时也不排除这种方法的替代应用。

四、审计记录是审计证据的补充和完善

为了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新审计准则,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新审计准则第四章第三节对审计记录作了规定。一是调整了审计记录的类型。在总结我国项目审计中需要记录的事项和原有做法的基础上,新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过程、得出的审计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作出记录,并将审计记录划分为3种类型,即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取消了审计日记的做法。二是规范了各类记录的内容和要求。调查了解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和据此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应对措施,是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重要基础。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审计认定的主要事实和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并经审计组组长审核,以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而不是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用于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管理事项。新审计准则第一百零四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

五、对审计实施中存在的取证困难,明确了解决方法

新审计准则范文2

    审计模式是一定审计环境下并与之相适应的审计目标、审计计划、审计准则、审计管理体制和审计机构设置等共同组成的完整体系。审计作为一种技术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审计执行者对审计活动本质的逐步加深,依次经历了账项导向审计模式、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和风险导向模式这三种模式。

    制度导向审计又称内控导向审计。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断出现,社会公众更多关注的是财务报表的公允性、真实性。基于这样的前提,产生了以评价企业内部控制为基础,然后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依此收集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的制度导向审计模式。

    制度导向审计模式的重点明确,把企业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作为主要的审计对象,极大地提高了审计抽样质量。可以说,制度导向审计在保证审计结论具有一定可靠水平的前提下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降低了审计成本,并能够有效地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要求审计人员的审计思维要跳出账簿,跳出内部控制。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最显着的特点是,它立足于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并以此作为出发点,制定审计策略和与企业状况相适应的多样化审计计划,将风险考虑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

    二、新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的区别

    (一)审计风险模型不同

    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以“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为审计风险模型。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以“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为审计风险模型。现代审计风险模型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形式上有所简化。会计报表整体层次风险主要指战略风险和经营风险,把战略风险和经营风险融入现代审计模型,可建立一个更全面的审计风险分析框架。

    (二)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不同

    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是建立在“无利害关系假设”基础之上的,使得传统风险导向的审计方法不对企业经营风险实施评估程序,对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要求不是很高,使得不懂管理知识、行业知识的注册会计师也可以进行审计工作。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把思想建立在“合理的职业怀疑假设”上,要求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态度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并密切关注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对文件或管理当局声明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线始终是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与应对。注册会计师不但要掌握一些常用分析工具,还必须要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和接受行业的专业知识培训。

    (三)审计起点不同

    在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中,固有风险是指假定不存在相关内部控制时,某一账户或交易类别单独或连同其他账户、交易类别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通过综合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时间和程序。

    在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中,通过综合评估经营控制风险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时间和程序,其审计起点为企业的战略系统及其业务流程。这种新模式的优点是将审计的重心前移到风险评估,这将有利于充分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因此,主要针对风险设计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程序。

    (四)内部控制要素不同

    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下的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发现、纠正错误与防止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要素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下的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循,由治理当局、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的三要素扩充为五要素,即控制环境、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和沟通、控制活动和对控制活动的监督。

    (五)风险评估方式不同

    旧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中的风险评估是一种直接的方式,即直接评估重大错报的概率。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审计模式是从经营风险评估入手,间接地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因为经营风险越高,审计风险也越大,也就是管理舞弊的可能性越大;并且从经营风险中能更有效地发现财务报表潜在的重大错报。此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合理性评估也只有从经营风险入手,才能进行正确的评估。

    三、新旧审计体系审计模式比较分析的启示

    (一)依据增值服务合理提高审计收费

    改良后的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不仅关注风险,而且对旧的审计模式进行了扩展和延伸。依照改良后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会增加事务所的审计成本,但在目前国内各事务所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直接提高审计收费又不可行。解决这种矛盾的途径可以是,在审计过程中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调整审计程序,让客户感到他们获得了审计以外的很多增值服务。此举,不仅有助于新审计模式的顺利实施,同时,也保证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准。

    (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

    根据改良后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不仅要具备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掌握战略管理、业绩评价、信息系统管理等现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具备较高的风险分析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在改良后的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注册会计师需要采用复杂系统的认知模式,从而了解、分析客户风险管理过程以及客户控制风险的手段、方法。

    (三)完善法律环境及监管手段

    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当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风险达到可接受的低水平,不会导致巨大的审计风险损失,就可以签发审计报告了。这在法律风险较低时很容易产生审计师的道德风险问题。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规范性取决于法律环境和行业监管是否成熟,一个成熟的法律环境和行业监管环境不仅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合法执业起到保护作用,还可以起到监督作用。所以,从法律环境和行业监管的改善入手,可以为审计的公正性提供有效地外围保障。

    (四)使用并完善辅助审计的软件

    在改良后的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中分析性复核程序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而辅助审计软件的使用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大量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的条件是辅助审计程序的开发和运用,它可以直接对数据库进行加工分析,依据软件模型自行处理数据,使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成为节约成本的重要手段。

新审计准则范文3

一、审计一般程序

1、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条)。

审计文书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这里指的审计文书包括审计通知书,也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复议决定书等)。

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法》第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

3、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旧准则规定时间是十五天,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4、审计复核复核机构或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遇有补正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第九条,旧规定是审计报告复核五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十天;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复核三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五天)。

5、审计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六条)。

6、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法》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7、审计决定生效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法》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8、审计决定执行审计决定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1997年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9、审计决定检查和强制执行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二、审计听证程序

1、审计听证权利告知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或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

2、审计听证通知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八条)。

3、审计听证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应当在审计听证会举行之前提出;申请书记员回避可以在审计听证会举行时提出。(《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十二条)

4、审计听证举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十五条)

5、审计听证延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需要通知新的当事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等情形,可延期举行听证。(《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三、审计复议程序

1、提出复议的时间被审计单位可以自知道该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计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五条,原规定时间是十五天)。

2、提出复议的先后顺序被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审计机关办理地方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和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二条)。

3、复议申请受理审计复议机关收到审计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以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五条)

审计复议机构应当自复议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审计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答辩书,并提交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九条)

4、作出复议决定审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的,经审计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1997年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5、复议决定生效审计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6、审计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审计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四条)。

新审计准则范文4

【关键词】 初步业务活动;审计程序;首次接受审计委托;连续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新增了“初步业务活动”内容。该内容针对连续审计情形下决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之前开展的工作进行了规范。但新审计准则实施两年来,从理论和实务上,初步业务活动没有得到必要的重视和充分的理解。在诸多新出版的审计书中对其表述不一,或完全借鉴准则内容,或忽略回避。在审计实务中,无端简化甚至放弃初步业务活动。如何完整、准确地把握初步业务活动,本文结合准则及准则指南,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初步业务活动是一个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

对于开展初步业务活动,新审计准则作了如下规定:

首先,《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二章第六条针对连续审计业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

其次,在第九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与第九章第二十七条相关联的《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指南中补充规定:“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是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执行的必要审计程序。如果没有进行必要沟通,则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再次,即使对小型单位的审计,它也是一个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笔者认为,在审计实务和教材表述中,对初步业务活动的理解应注意两点:

一是上述有关规定中使用“应当”一词,着重强调了初步业务活动的必要性。注册会计师在签约前没有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不得接受客户委托。无论是首次接受审计委托还是连续审计,在确定是否建立和保持客户关系之前,都应当开展初步业务活动。这是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可以无端的简化省略,甚至放弃而直接接受客户委托。

二是对于规模较小、业务活动和会计记录相对简单、内部控制有限的小型被审计单位,也必须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只是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有所不同。应在满足评估小型被审计单位可审计性需要的前提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考虑

初步业务活动按照审计业务客户情形的不同,可分为: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初步业务活动;连续审计情形下的初步业务活动。

两种情形下的初步业务活动在开展的时间上有所不同。

(一)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

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分为两种:一种是接受新客户而建立客户关系的审计业务委托;另一种是承接现有客户(因对其提供了其它服务)的审计业务委托。

《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中规定:“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程序:……”由此可见,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无论是哪一种审计业务委托都是相同的。接受新客户的审计业务委托,必须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前,即确定建立客户关系之前来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对提供了其它服务的现有客户所提出的审计业务委托,即使会计师事务所对现有客户的情况有所了解,也必须在首次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不可以简化省略。因为审计业务与其它业务所提供的保证程度不同。

(二)连续审计情形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

连续审计分为两种,一种是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另一种是续签、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

如前所述,《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对连续审计业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该准则指南中对此做出解释:“在连续审计的业务中,这些初步业务活动通常是在上期审计工作结束后不久或将要结束时就已开始了。”

可以看出,准则及准则指南并没有区别连续审计的两种不同情况,进而无法明确指出在这两种不同情况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

通常而言,在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在前一期审计工作结束前即开始本期的审计计划工作。因而,新准则实施后,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应当是在前一期审计工作结束前或结束后不久,本期审计计划工作之前,以确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只有确定了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才能开始制定本期的审计计划。

对于续签、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则应当在做出续签、重新签订的决定之前开展初步业务活动。

三、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

(一)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

按照《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九章中规定如下:“1. 针对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2. 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对于实施质量控制程序和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内容,该准则指南要求分别按《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和《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中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前者是从项目负责人的角度来规范初步业务活动中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内容。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客户的管理层和治理层是否诚信;2.项目组自身的胜任能力及其状况;3.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对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考虑,应特别关注独立性的要求。考虑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外界压力等方面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措施,形成记录。

后者是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来规范初步业务活动中沟通的内容。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1. 是否发现客户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2. 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3. 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4. 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在没有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上述内容进行沟通并评价沟通结果之前,不得接受客户委托。

上述业务活动内容,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也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来提供合理保证。

(二)连续审计情况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

按照《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二章中规定如下:“1. 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2. 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包括评价独立性;3. 就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理解。”

1. 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内容

该准则指南要求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及《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中的相关规定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两个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与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实施质量控制程序所考虑的三个方面内容相同。所不同的是,二者分别从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两个层面上来规范初步业务活动。从而对确定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决策承担不同的责任。前者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以及业务的执行和业务质量承担最终的领导责任;后者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承担责任,包括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无论有关审计业务接受与保持的决策过程是否由项目负责人发起,项目负责人都应当确定决策的适当性。

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1)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得到恰当的遵守;(2)本期或前期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的影响。

2.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该准则指南对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只是要求了“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两个质量控制准则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要求项目负责人实施这些政策和程序,考虑项目组成员是否已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连续审计情况下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所考虑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有所不同。它包括两部分:(1)对上期审计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的评价;(2)对上期审计工作结束后至本期确定保持客户关系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评价。因为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尤其是对独立性的关注,是一个连续、变化的过程,并不是首次接受审计委托评价后一成不变的。

对谁评价、如何评价,准则及准则指南中并无规定。笔者认为,评价的对象应当主要是项目组的成员及项目组负责人。可以由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组的成员进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组负责人进行评价。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已具备执行业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使本期的审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将评价结果记入员工职业道德档案。

3.协商业务约定条款的内容

经过上述初步业务活动,在确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后,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与被审计单位协商沟通。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签订或修改审计业务约定书,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三)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初步业务活动的特殊考虑

针对小型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活动和会计记录相对简单、内部控制有限等特点,《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对初步业务活动这一必要审计程序的内容作了适当的简化:“充分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也就是评估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可审计性。

该准则指南明确了可审计性的内容:“1. 会计记录的完整性。2. 内部控制的存在性。3. 管理层的诚信度。”

该准则和指南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是相对于一般单位而言的;对初步业务活动的简化,是以满足评估小型被审计单位可审计性的需要为前提的适当简化。一方面避免把小型被审计单位视为无足轻重,对初步业务活动过度简化,草率从事;另一方面避免将小型被审计单位等同于一般单位来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增加审计成本。

对于评估的结果及相应的措施,存在三种情况:1. 不具有可审计性。应当考虑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2. 对可审计性存有疑虑或存在某些不足。针对疑虑应予以证实或消除,针对不足应采取相应措施。3. 具有可审计性。决定接受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四、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其他准则的关系

首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对具体准则起着统驭的作用,指导着具体准则的制定。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的“业务承接”与审计准则中的“初步业务活动”遥相呼应,是初步业务活动 制定的依据。

其次,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其他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联系。《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中的初步业务活动与多个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相关联,应将该准则与其他准则的相关内容结合起来使用,才能完整、准确地把握初步业务活动。

(二)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关系

二者的目的不同。初步业务活动是签约前为了确定是否建立和保持客户关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签约后为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者都是审计工作不同时段的必要审计程序。不能因为签约前必须开展初步业务活动而简化或取代签约后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也不能因为签约后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而放弃签约前的初步业务活动。

(三)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风险导向审计的关系

当前的风险导向审计虽然审计重心前移,但所关注的是签约后的审计风险。初步业务活动关注的是签约前的审计风险。可以说初步业务活动是风险导向审计的必要补充。正确认识二者关系,可以从源头上来控制和降低审计风险,避免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新审计准则范文5

新的审计准则在2014年正式实施,随之审计理念发生更改。一方面新内部审计准则要求对企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优化升级;另一方面要求对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审核。表明新的内部审计准则能够对企业单位的经济风险进行有效预警和评估,帮助企业单位更好地进行管理,实现企业单位发展的长久性。对于高校而言,增强审计工作管理是实现学校经济安全、推动学校科研发展的重要举措。

1当前高校审计工作的问题

11高校审计工作缺少规范性和独立性

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缺少规范性和独立性,是由于当前高校审计工作并没有被当成一个研究重点要把握。审计部门的人员不足数量不足、专业性不强,不能完成高质量的审计工作。另外高校审计工作缺少制度化管理,因而审计工作开展呈现散漫、随意的特点。[1]

12高校审计工作缺少人才机制支持

高校审计工作岗位往往是属于转岗和重聘岗位,审计的人员缺少专业的审计知识,而且各个审计人员之间未能形成明确的分工合作,导致有的审计工作多人负责,有的审计工作无人负责。通常高校审计工作中普遍出现审计人才机制缺少的现象,导致审计工作的质量失去专业保证,失去审计报告原本的作用。

13高校审计工作内容要求缺少全面性和动态性

高校审计工作人员对于审计工作内容认识不全面,未能按照审计项目的不同重要性,开展有侧重点的审计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高校财务工作呈现出市场经济的复杂性特点。根据传统审计工作内容,缺少对动态变量财务工作的审计和监督。同时,高校审计工作对于融资结构和学校经营管理效率未能形成重视,存在重学术研究轻经营管理的现象。[2]

2新内部审计准则实施下高校审计的功能和目标

21新内部审计准则实施下高校审计的新功能

根据新内部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可知,当前内部审计的功能为“确认和咨询”功能。以高校审计为主体,新内部审计准则实施下高校审计工作主要是实现对学校的财务会计和内部管理的治理、实现资产的风险评估体制建设,和要求对审计部门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有效证据的收集。

22新内部审计准则实施下高校审计的新目标

新内部审计准则实施下要求企业单位等审计工作要遵循审计相关规则制度,同时要求对审计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从而提出合理优化的工作简易。高校审计工作目前主要的目标是实现高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性,实现高校审计工作的层次性和系统性。

3新内部审计准则实施下高校审计工作实现的途径

31转化高校审计工作的意识

新内部审计准则实施下要求高校审计工作不仅仅局限于高校内部审计,还要求协同为高校投资的企业对象的审计。因而提升高校审计工作效率的主要前提在于实现以高校内部审计微观意识向以高校、企业、国家政策等协调一致的宏观意识。发挥微观审计意识和宏观审计意识的有机结合,推动高校审计工作能够从自身发展和外部环境两方面中开展审计监督作用。[3]

32更改高校审计工作的方式

传统高校审计工作缺少风险预警管理,对于高校的项目财务管理的风险往往只能采用事后披露的方式,在新内部审计准则实施下,高校的审计工作渐渐发挥了风险预警和财务会计监督等功能,提高了对问题和失误的预警能力。另外,高校审计工作实现以现代信息技术指导工作的工作方式,实现高校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高校审计工作的方式呈现出层次化发展的趋势,即按照主审、复审的工作方式。[4]

33拓宽高校审计工作的内容

高校审计工作具有全面发展的要求,要求对全校的经济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审核。发挥对制度、意识等的有机结合的作用,完善高校审计工作的内容。一是加强学校领导对审计工作的认识。高校领导是学校审计工作开展的重要指导者,因而加强领导的重视,可以在全校范围内营造良好的审计氛围,实现全校各个活动的审计工作开展。二是实现全校各个院系、办公室、项目等的有机结合,增加审计内容的整体性。例如,某高校对人文院系的项目展开审计工作后,发现人员院系该项目同图书馆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因而审计单位对于图书馆再一次展开审计监督。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效率。三是要求对审计的对象进行深入审计。首先是进行同级审计。有效地对各个院系内的项目进度和项目预算进行有效审核,从而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其次是实现对学校的发展战略的审计。要求开展随时风险审计,减少学校发展的风险;最后是实现针对性审计,对某一项目进行审计,使审计的内容更深入、更能反映学校发展问题。从而提高高校审计工作的作用。[5]

新审计准则范文6

关键词:信息系统 审计准则 比较分析 改进建议

计算机技术在各行各业广泛运用,信息传输数字化,信息交流全球化,信息技术应用普及化,使得以审查会计帐册和相关经济活动资料的主要审计方式的审计职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审计人员不掌握计算机技术,将会失去审计的资格。我国审计署制定了《2004——2007年审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勾画了今后四年审计信息化建设的蓝图。因此,积极探索信息化环境下新的审计方式将成为我国今后几年审计工作需做好的基础工作之一。目前国内关于信息系统审计的研究主要还是集中在对概念,特点,影响等方面的总体性分析以及对于信息化环境下内部控制、审计风险及具体的技术解决方式上的探讨,而关于信息系统审计准则的研究相对较少,而准则的重要性又是显而易见的,它是信息系统审计长足发展的准绳和依据,有利于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因此对于信息系统审计准则的研究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应当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本文想通过对国内外现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准则的综述,谈一些自己的粗浅看法,以启发相关准则的制订。

IAPC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准则的分析

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的研究较早,先后了一系列的相关准则。到目前为止颁布了六个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审计内容的国际审计准则。它们分别就单机、联机和数据库系统下的电子数据处理环境对会计制度和有关内部控制的研究和评价产生的影响作出补充规定。下面就其内容做一汇总介绍:

(一)《计算机环境下的审计》。该准则明确了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审计的目的与范围,技术与能力的要求,审计计划的考虑,内部控制研究、评价及风险评估的影响,制定与实施审计程序应关注的方面等。该准则只是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制定一般原则和指导,其他五个准则或实务公告均为该准则的补充或扩展。

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审计人员应当对约定计划中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处理系统有充分的了解,并且要了解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内部控制的研究与评价以及对审计程序的影响,包括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审计人员还应当对执行审计程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有足够的知识,这将视所采用的具体的审计方法而定

(二)其他五个准则或实务公告。

1、《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特征和考虑因素》。该实务公告是第一项准则的补充。该公告明确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的特征,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内部控制的内容及评价方法。审计人员应当收集与审计计划有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的资料,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情况以及计算机处理的集中或分布程度、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数据重置情况等。审计人员在编制全面计划时,应当考虑下列事项:在对内部控制的全面评价中确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的可信赖程度;制定关于怎样、何处与何时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计划;制定关于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进行的审计程序计划。

2、《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独立微型计算机》。该实务公告为第一项准则的补充,其明确了微型计算机系统及其特征、在微型计算机环境下的内部控制、微型计算机环境对审计程序的影响等。该准则指出微机对会计制度的影响和有关的风险一般将由下列情况而定:微机使用于会计应用处理的范围;被处理的财务业务的类型和重要性;应用中运用的文件和程序性质。微机环境下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管理部门对操作微型计算机的规定和控制;程序和数据安全;软件和数据的完整性控制;硬件、软件和数据备份控制。

3、《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联机计算机系统》。该实务公告为第一项准则的补充,其明确了联机计算机系统及其特征、在联机计算机环境下的内部控制、联机计算机环境对审计程序的影响等。并强调某些一般控制程序对联机处理特别重要,包括存取控制、控制方面的口令、系统开发和维护控制、程序编制以及业务记录控制。同时,对联机处理特别重要的应用控制包括:处理前的适当授权,终端设备编辑。合理性和其他确认测试、截止测试、文件控制、余额控制。联机环境对会计制度的影响及其相关联的风险,一般是联机系统用于会计应用处理的范围、财务业务类型和重要性、使用应用文件和程序性质。

4、《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数据库系统》。该实务公告为第一项准则的补充。其明确了数据库系统及其特征,在数据库系统下的内部控制,数据库环境对审计程序的影响等。具体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控制标准,另一部分则是实现控制标准的具体审计程序。明确了只有内部的员工可以接触数据库,数据库使用人员有权进行修改,删除,索引,插入,参考,选择和更新的操作,为了不影响基础表格中的数据,删除、插入和更新的操作应受到限制。不同的使用者只能执行跟他们工作职能相关的某些操作,基础表格不应被改动,数据库操作须密码控制。数据库殊帐户的存取应该受到限制,数据库系统表格的操作许可指令不应被修改,应用表格不应该在系统表格空间创建等。

5、《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该准则为第一项准则的扩展,其明确了审计软件和测试数据两种辅助审计技术、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范围及需要考虑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应用中的主要工作和控制手段等。如在运用制度遵守性和数据真实性程序中缺少输入文件和缺乏可见的审计踪迹时;通过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可以改进审计程序的效果和效率。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有多种,国际审计准则说明其中的两种:用于审计目的的审计软件和数据测试技术,审计软件可以作为审计程序的一部分,以处理来源于单位会计制度的重要审计数据。数据测试技术是用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将数据进入单位的计算机系统,并将获得的结果同预定的结果相比较。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审计人员应当考虑手工和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适当结合,在确定是否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时,需要考虑:审计人员的计算机知识、专门技术和经验;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可用性和合适的计算机设备;无法实行手工测试;效果与效率;时间因素等。

我国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准则相关内容分析

(一)审计署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是我国最早的关于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准则文件。该办法首先明确了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含义及所包括的内容。其可用于审计业务所需法律、法规的辅助检索;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辅助分析;对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应用系统进行符合性检验;分析审计风险和确定审计范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检查;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对审计资料的管理;对审计项目计划的管理;对审计档案的管理;对审计业务的综合、统计和分析等;同时对承担该类审计业务的人员资格及业务素质、利用专家工作做了规定。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及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信息系统审计中应承担的义务。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9年2月颁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它指出了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审计的一般原则、计划、内部控制研究、评价与风险评估和审计程序。在一般原则中明确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不应改变审计的目的和范围,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和内部控制的影响,并有效地计划、指导、监督和复核审计工作,同时提及了合理利用专家工作。在制定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充分了解被审计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以及该环境下的内部控制,并考虑其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估的影响。在对内部控制研究、评价与风险评估中,应充分考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特征。该准则将审计程序分为:手工审计方式、计算机辅助审计方式以及两者结合审计方式三大类,并在实施审计程序时,应充分考虑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对审计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国务院办公厅于2001年11月16日颁布的《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8号文),明确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并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机关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被审计单位应当视同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测试,测试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审计人员应当提出测试方案,监督被审计单位操作人员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测试;审计机关应积极稳妥地探索网络远程审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在审计过程中,不得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准则的差距

(一)观念障碍导致对准则的需求和供给的明显不足。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计算机审计呈现出“上热下冷中间无力”的无奈局面。在民众中存在着思想误区。一是无所谓的思想,他们对计算机审计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认为是一些没有实际意义的形象工程。二是畏难情绪,认为计算机审计深不可测,高不可攀,一下子难以到位,而且被审计单位信息化程度参差不齐,认为手工的传统审计还是占主导地位。三是认为计算机“万能”,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只要转换到审计软件中来,就能发现问题,从而导致急功近利,贪大求全。

(二)准则制定缺乏系统性和结构性。我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准则既有审计署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又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而且只有一般性原则和指导,缺乏具体的实务公告和实施指南。仅有的《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只是涵盖了审计工作的极小一部分,针对我国目前审计实务界的现状,广泛采用的仍旧是依靠系统打印出来的数据进行手工审计,即绕过计算机审计,如何对其进行规范,如何进行审计则还没有相应的准则。而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准则,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和指导,又有具体的准则和实务公告。从独立微机,到联机系统,再到数据库系统的审计,还有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内容比较全面系统,结构性较强。

(三)准则未考虑对计算机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以及合适的审计人员:IAPC规定了审计人员应当对约定计划中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处理系统有充分的了解,并且要了解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内部控制的研究与评价以及对审计程序有怎样的影响,包括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审计人员还应当对执行审计程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有足够的知识。同时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中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应做的工作及控制手段等。国外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发展相当成熟,人员素质相对较高,无论是独立性,还是科学性和客观性都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的不二人选。而我国的计算机审计工作具体是由注册会计师来承担,还是由政府审计部门承担尚无统一的说法。翻阅近十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试卷,均没有涉及计算机审计的相关内容,足见还没有将计算机水平提高到评价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的高度。而且对于信息系统环境下审计师虚具备哪些基本素质以及如何提高完善都还没有以准则的形式加以明确。

(四)准则对计算机审计技术标准关注不足。在IAPC颁布的相关准则中,不论是独立微机,还是联机系统,或者是数据库系统,还是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都对技术解决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存取控制、口令密码,数据备份,数据测试技术和审计软件等。而我国在有关准则中并没有考虑有关的技术标准,只是在《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中浅层次地提到了对商业审计软件的测评及明确应用范围。同时也稍微强调了一些数据接口及数据转换问题。远远无法满足审计实务界的需求。

构建我国计算机审计准则的建议

(一)统一计算机审计工作的管理体制。中国注册会计师经过近20年的发展,从总体上看,在审计理念和实践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注册会计师在其发展过程中,因资格取得方式、参加后续教育、审计实践的多少以及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观念仍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等方面的原因,形成了注册会计师水平参差不齐。而审计署作为国家直属机关,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在政策、资金、人员上都显示了明显的优势。因此建议考虑由国家审计署来根据国情制定一系列的计算机审计准则,并在具体执行计算机审计工作中不断完善准则。

(二)制定计算机审计人员的技能准则。这里包括计算机审计人员应有的资格和能力、技能以及他们的后续教育等等,均可以在该准则中明确。一个胜任的计算机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传统的审计技能,还要具备丰富的计算机软、硬件知识,还要能制定相应的审计程序,运用计算机进行审计。对于计算机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加以解决:①加大培训力度,将普及性培训与专业应用培训和专家培训相结合。②可以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增加《计算机与网络审计》这一门课程,将计算机水平作为评价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之一。③可以考虑在高校的审计专业中开设有关计算机审计的课程或另开计算机审计专业,直接培养信息系统审计相关人才。对于该问题可另设专题研究,本文就不再详细展开。

(三)应包含计算机审计的技术标准。如就软件层次,建议在准则中明确以下内容:①计算机处理中要留下审计底稿的轨迹。由于审计人员在操作中希望计算机产生的结果与他们手工编制的底稿相差不大,能与手工审计底稿共存,这样便于审计人员分析。同时也便于审计内部复核和外部检查人员的认可。②计算机操作模式。要具有多面性,根据实际条件,在审计作业现场,计算机操作模式应做到既单机操作,又能进行网络操作。③软件要具有兼容性,虽然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本身自成系统,但是应考虑与办公自动化兼容,吸收办公软件中简易、灵活、方便、排版性强等特点,加大软件适用范围。④软件电子数据导入接口。由于目前我国计算机辅助审计有两种操作方法,一种是单机审计式操作,数据为手工输入法;一种是网络审计式操作,即电子数据直接导入,在开发中应考虑同时满足两种需要。⑤软件处理内容的通用性,软件在设计过程中,应尽量考虑处理审计工作底稿的共性部分,不宜面面俱到,避免产生负面影响。参照IAPC做法,我们可以颁布类似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数据库系统》,《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等的系列准则,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计算机审计准则体系。从而解决审计实务与审计准则的矛盾差距,使得准则能真正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婉玲 《我国计算机审计的现状与发展对策分析》《广东审计》 2003/3

[2]柳岸青、管亚梅 《试析中外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审计准则差异》《商业会计》2003/4

[3]刘中华、孔 龙《国际审计准则对计算机审计及内部控制技术的揭示》《兰州大学学报》 1998/2

[4]王景东 《财政审计的深化:信息系统审计》 《中国审计》 2003/5

[5]杨传君 《谈辅助审计软件的通用性和实用性》 《中国内部审计》 2001/4

[6]陈婉玲、韦沛文 《网络经营与网络财会条件下的审计初探》《会计研究》 2003

[7]审法发[1996]376号 《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 199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