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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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范文1

劳动局:

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内革劳薪字〔1979〕第274号函收到。现复如下:

一、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以内的长期临时工的劳动保险待遇,除了退休、退职、因工死亡以及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可以与固定工的待遇同样办理外,其余仍按有关临时工的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临时工的劳动保险待遇,可按一九六五年三月十日“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中有关规定的精神办理,即:临时工的劳保待遇,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劳动保险范文2

关键词:劳动保险,强制,合理性

一、劳动保险的概念及其强制性

劳动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面向劳动者建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的制度。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保障性: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2)法定性或强制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障,安定社会秩序。

(3)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要用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

(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5)普遍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老的直系亲属中实行。

在所有这些特征中,劳动保险与其他制度最明显的区别便是强制性,即凡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保险,当事人没有任意选择的权利,也不能任意退出保险,保险的险种和保险费的缴纳也必须按法律规定执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障是由政府采用危险集中管理的方式,对发生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现金和医疗服务,属于政策性保险。

二、劳动保险强制性的合理性质疑

劳动保险的强制性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为社会大众谋求利益与安全,尽管因缴纳社会保险税或费会减少某一部分人的所得,但基于社会整体利益,仍需采取强制性的手段,以维持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用,但是,这样一种考虑真的是合理的吗?

1.从劳动者角度考虑

劳动者并非全都愿意参加劳动保险,一方面,由于中国人的收入和消费习惯,很多劳动者对于一些需要很长一个周期才能得到的利益一般都不是非常愿意接受,他们更愿意得到的是现实的,能够立刻实现的利益。有人曾经计算过保险费用与收入,每年每月缴纳的保险费,等到60岁后才能享受,60岁后所享受的保险金还没有以前缴纳的钱多,也就是说拿不回之前缴纳的数额,最多也就是持平,这对于个人来说,实际上是一种亏本买卖。如果把这笔钱存进银行,存这么多年,仅利息都是一笔不小的数额。另外,或由于未考虑到将来,或由于中国环境下保险公司诚信度的严重不足,亦或是其他原因,他们大多不愿意去进行这样一种交易。另一方面,很多真正需要这样一种保险的劳动者,大多处在工资等级里的最底层,而他们自身的知识能力使他们很难懂得利用劳动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那些工资比较可观的劳动者,对于他们来说,劳动保险所能得到的收入也许根本起不了什么作用,这使劳动保险制度的作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2.从用人单位角度考虑

现代经济社会的竞争越来越惨烈,而占了全国企业数量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他们的生存环境越来越艰难,尤其是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让很多企业面临窘境甚至破产,这让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资本运作能力都极大的下降,但是随着原材料等价格的上涨,企业的运营成本却在不断的上升,成本与收入的比例变化使得企业的盈利能力越来越弱,再加上社会保险这一支出,企业的发展环境尤其是那些加工、制造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化,这对于谋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现阶段中国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3.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考虑

首先,市场经济最大的特征是经济发展由市场决定,从根本上来说,保险这一制度是一种商品,是保险公司与参保人员之间的一种交易,它应该由市场来调整而不是由国家强制公民购买保险,这是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是政府的一种越权行为。其次,由于政府的干预,使得保险的购买价格固定,符合保险生效条件所获得的收入也是固定的,这更类似于一种计划经济体制而不是市场经济体制,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这种本应由市场调整的商品可以有更大的变动空间,使得参保的公民可以有更多的选择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劳动保险实际上是国家的一种融资行为,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是以万亿为单位计算的,数额非常之巨大。当然国家可以把这些钱用于国家建设和再投资,让这些钱升值,可是参保人没有享受到这些钱的聚集效值与升值所带来的好处,而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没有任何利益而使自己付出对价,都是不情愿的,仅仅是被迫服从与国家强制性规定,或者说是服从于某些意志,不但对经济发展不利,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

三、劳动保险的制度构想

首先,可以将劳动保险还原其本来的商品属性,买卖自由、自愿,而不是强制,对于企业来说,保险可以作为一种福利,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企业为提高竞争力、留住人才,可以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也可以自行提高购买社会保险的额度。这样做不但使市场经济更加市场化,更可以让劳动者不必以固定的高支出换取微薄的保险收入,实现劳动者的利益最大化。

劳动保险范文3

[关键词] 社会劳动保险;财务;管理;方法

 

一、社会劳动保险

社会劳动保险制度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资源情况,规定在一个年龄界限,允许劳动者在到达这个年龄界限时或者购买劳动保险达到一定年限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由雇主和劳动者双方缴纳保险费,国家财政直接负担或以税收优惠形式负担一部分费用,构成养老保险基金。在被保险人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及其他享受待遇的条件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支付养老待遇。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劳动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社会劳动保险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及国家所签订的一种“协议”,更是政府保障民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之一。随着保险范围的扩大和资金的增加,在社会劳动保险财务管理中暴露出诸多问题。

1.监管不力

虽然国务院和各地人民政府都三令五申,严禁单位或个人私自挪用保险基金,但是在现实中资金被挪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种现象的出现除了相应的制度不完善以及个人权力过大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对基金有针对性的监督制度的缺失或监督力度的缺乏。

2.部门间不协调

在我国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中,虽然各个部门制定了不同的制度,但是由于我国行政制度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分而管之的局面,不同部门之间由于沟通失效,给保险基金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在我国行政体系中,一些基层人员的素质还跟不上时代的需求,其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较低,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进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基金使用审批混乱

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过程中,会计科目未经批准,未经上级同意随意增设或删除账目,删改指定设置的明细科目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基金财务管理混乱、账务不明、人民财产流失的严重后果。

三、加强社会劳动保险财务管理的措施

1.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监管机制

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服务大众性的工作,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行政审批职能。要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良好管理,就必须加大对其监管的力度,增加其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基金的使用不仅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更要受到大众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同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形成集体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执法监察职能。

2.加强人才培训,培养基金监管人才

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其要求监管人员须具备财务、审计、税务、金融、法律等多门知识。因此,应对其监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增强其职业责任感。同时,要加强对社保基金监督管理人员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权力观、苦乐观、廉洁奉公思想的教育,提高社保基金监督管理队伍的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3.加强部门的协调

只有加强各部门的协调,才能共建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机制。由于社会保障工作涉及财政、审计、税务、邮政、银行等多个部门,要使各部门充分履行对社保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就必须建立由劳动保障、人事、监察、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参与社保资金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项的决策、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各个部门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形成统一的监督管理体系,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4.加强对费用开支的管理

为使保险基金发挥其应用的作用,保障人民的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例如,对社会保险机构购买一万元以上的物品必须报上一级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审批;县、市社会保险机构基建项目及购置小汽车必须在办理正常手续之前报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省社会保险局审批。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乱发钱物,挥霍浪费。

5.完善规章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是公认的真理,然而有规矩却不遵循,对其视而不见、束之高阁是最大的“犯罪”。对于关系民生的社会保险基金,必须要完善各项制度,并坚决严格执行。首先要抓紧制定规范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制度;其次要严格执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制定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机构、财政等各有关部门的会计核算制度;三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四是应尽快制定基金在途时间考核指标,促进征收部门及时将基金转入基金收入专户,当月收缴的当月必须全部转入,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服务大众。

6.完善相应的法律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的法律,为其监督提供更为完善有用的法律支撑,同时依法进行社会保险执法监察,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应保尽保,从根本上防止企业不参保,杜绝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遏制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严把社会保险基金人口关,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范围。

四、总结

社会保险是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它既是劳动者享有的维持基本生活的权利,也是政府应承担的义务,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虽然目前其财务管理存在着一些漏洞,但是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和监督机制的加强,社会劳动保险财务管理亦将逐步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劳动保险范文4

最近我们接到不少厂矿企业、机关、团体和职工群众来信询问:运动员在比赛中负伤,应给予何种劳动保险待遇的问题。我们共同研究解答如下,希即掌握执行。

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厂矿企业中,职工正式通过组织代表本企业或某单位参加运动会或比赛而负伤时,可参照劳动保险第十二条规定按因工负伤待遇处理。在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中职工,亦可参照上述精神,按各单位的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或现行办法按因工负伤待遇处理。

职工参加运动会或比赛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宜做为本企业生产伤亡事故论,可不列入本企业的生产伤亡事故报表之内。

劳动保险范文5

养老保险制度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

理性经纪人假设,人们总是在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下,根据外部经济条件的变化来调整自己的劳动供给行为。所以,养老保险的给付和缴费及其相关条件的变化影响劳动者劳动力的输出和闲暇偏好。

·对年轻一代的影响

养老保险对在职的劳动力的供给影响主要取决于采用何种财务模式。现如今主要有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在现收现付制度下,养老保险的缴费与待遇关系较弱,劳动者从自己的所得中扣除养老保险费,使个人当期的所得减少,消费水平下降,很大程度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在基金积累制下,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密切相关,劳动者的缴费直观的决定着其自身的财富积累过程,反映着未来养老金的金额。特别是个人账户,缴费相当于劳动者自身的储蓄计划。这样,对于年轻人来说,这种缴费对与劳动力供给的影响微乎其微。

·对老一代的影响

养老保险对老一代的影响主要在于退休问题。现如今,提前退休愈发严重,存在着大量二次就业,即拿着养老金的同时享有工资,扰乱劳动力市场,导致更少年限的缴费和更长年限的领取养,对于已存在很大缺口的养老保险是更大的冲击。

(1)我国的退休年龄政策,除了特殊规定以外,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即可退休并享受养老金待遇。这种法定观念深入人心,它鼓励着老年人退出劳动力市场。而这一规定在当前明显偏低。

(2)提前退休与延迟退休无明显差别导致提前退休。养老保险的给付和退休政策没有必然关联,这使得人们侧重提前退休,享受闲暇时光,获得更长年限的退休金。

(3)强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可视为延期支付,也就是将一个人的劳动期间部分收入转移到退休期间消费,无论是现收现付或是基金积累都是如此。在受到流动性约束的情况下,收入转移所产生的效应诱使老年人尽早退休。

(4)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使得老年人提前退休。收入替代水平的提高及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与老年人的劳动力市场参与率为反比。养老保险水平的提高,劳动者必然倾向于选择提前享受,尤其当提高的水平已经高于其缴费的期望是,更加加剧其提前退休;反之亦然。

总之,养老保险对老年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广泛,近几十年,老年劳动参与率持续走低。在严峻的青年就业压力下,一些学说将提前退休作为回应和解决失业的措施,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一旦老人大规模退出工作,国家的财政问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问题会更加突出,并将失去一大部分具有高技能和经验的老年劳动者。

养老保险制度对劳动力需求的影响

养老保险费无论谁缴纳,无论现收现付制还是基金积累制,对于企业来说,其成本都会增加。尤其我国提前退休日益加剧,企业供款率越来越高,导致劳动力成本进一步加剧。而以利润最大化为价值的企业则会通过调整商品价格、工资水平、资源配置、挤出劳动力等方式转嫁此成本,从而影响劳动力的需求影响,增加失业率。根据资本有机构成理论,资本和劳动存在替代关系,当劳动力成本低、资本的价格高时,市场选择劳动。相反则选择资本。一般而言,劳动力供给缺乏弹性,资本相对具有弹性。而养老保险是刚性的,企业没法改变,只能通过减少雇佣劳动力的数量来解决,最终资本替代劳动,减少劳动的需求。

养老保险制度对劳动力流动性的影响

普遍而完善的社保措施可缓解人们的生存压力,不够完善的制度会产生不同的流动效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力市场初见雏形,所有制实现多元化,而非国有经济、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体系仍未建立,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呈现固态化,加之现行户籍、住房福利、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等因素导致了劳动力跨职业,跨地区流动的不便利,抑制了劳动力流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板块的分割阻碍劳动力流动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自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就出现了特殊主义,也就是不同的社会群体不同的社会保险待遇。这种不平等的方式,使得劳动者在不同体制间流动时养老关系衔接困难。这样增加了劳动力流动成本,分割开来的体系妨碍了劳动力的随意流动,不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展。

·区域的分割阻碍劳动力流动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不同,不同的区域拥有不同的管理体制、征缴体制,这就不利于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无论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还是促进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角度看,都应该尽快解决地域划分问题。

·户籍政策导致劳动力流动困难

我国养老保险管理与户籍管理是紧密挂钩的,一般情况,参保人都应该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劳动力虽可随意流转的,但要有户籍才可以转入养老保险关系。

因此,劳动力的转移困难大都是现行制度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造成的,应该不断完善体制,建设养老保险制度,使之形成全覆盖,消除区域分别,板块分割,改革相关户籍政策,建设统一和谐的劳动力分配制度。

劳动保险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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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情况比较普遍,实践中有不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受理了劳动者提起的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笔者认为因用人单位拖欠缴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该进行劳动仲裁以及诉讼。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另外,劳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其中的“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因“保险”发生的纠纷是指因“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而不是指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其次,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用人的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该由劳动者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该义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说明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收缴单位是社会保险金机构。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用人单位应交缴而欠缴保险费无请求权。当然,劳动者也无权放弃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论劳动者是否提出请求,用人单位都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该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第三,劳动者享有的是请求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从社会保险费的性质来看,它属于一种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的具有保险性质的、劳动者为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基金,由国家作为基金投资人占有、使用并保值增值,劳动者只享有社会保险的期待权,只在退休、失业、患病等法定情形出现才实际享有权益。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国家强制用人单位缴纳,因此在国家和单位间形成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在行政征缴关系中,劳动者仅是国家规定的受益人,不是征缴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劳动者和单位之间并不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劳动者对于社会保险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该权利在法定情形没有出现前不能行使请求权。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民事法律关系来看,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只在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等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者和单位就形成债的关系,劳动者就具有诉权。在发生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等法定事由时,如果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无法向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保险待遇,那么劳动者享有直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则属于劳动争议。

第四,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时的强制征缴措施,没有必要再以仲裁或者诉讼方式确定单位是是否应该缴纳。按照《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五,如果将单位拖欠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发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存在诸多问题。

其一,由于单位拖欠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一般不会只拖欠或者拒缴个别的职工,而是拖欠和拒缴的是全体或者大部分员工。如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由每个员工都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那必然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社会的不稳定,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其二,在个案中如果最终裁决由单位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实际执行的时候也没有办法操作。比如,某单位有数百职工,单位一直没有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现有一个职工通过仲裁裁决有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在实际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社会保险机构是以用人单位全体职工作为参保对象,而不受理以个人为参保对象的社会保险(个体工商户除外)。如果保险机构因此要求单位为其他没有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职工一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那其他没有行使申诉权或者诉权的职工同样也可以得到保护。这就印证了是否行使申诉权或者诉权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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