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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范文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区: 省 市(区、自治州) 认定机构: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声明:本申请书上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制 二Oxx年六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报说明
企业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要求填报。
本表内的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
1. 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 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
3. 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 “基础研究投入费用总额”是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中,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等基础研究活动支出的费用总额。
5. 销售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总收入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净资产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6. “近三年”、“近一年”和“申请认定前一年内”:详见《工作指引》三(一)“年限”中的说明,“近三年”即“年限”中的“近三个会计年度”。
7. “研发活动”:详见《工作指引》三(六)1中“研究开发活动确定”。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范文2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范文3
一、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壮大
至2012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达540家,居全国第15位、西部第3位。其中西仪股份、云南锗业、沃森生物3家企业已在深交所成功挂牌上市,募集资金35.45亿元。23家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全省440家高新技术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785亿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7898项,建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1个。全年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1341亿元,占销售收入总额的75.13%;投入研发经费72亿元,占销售收入的4%;182家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突破亿元。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仍然保持了增长。
2011年,440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1475件,占全省专利申请量的20.6%;获授权专利933件,占全省专利授权量的22.2%;企业内部投入科技活动经费61亿元,使用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经费3.16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科技投入是政府科技投入的19.3倍。2008-2012年,共有44家高新技术企业承担了国家火炬计划项目,2010-2012年,共有143家高新技术企业承担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快速发展,不断壮大。
二、高新技术产业引领全省技术市场发展
从全省技术市场统计数据来看,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交易主体地位日趋突出,成交合同数、合同金额逐年增加。2009-2011年,企业法人卖出技术2343项,合同成交金额23.1亿元,分别占合同总项数的70.4%、总成交金额的70.2%;企业法人买入技术2099项,合同成交金额24.7亿元,分别占总项数的63.1%、总成交金额的75.1%。
2011年,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及其应用、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等高新技术领域,成交技术合同数占总合同数的83%,成交金额占总成交金额的87%。2011年,高新技术领域应用技术成果475项,较上年提高5.1%;工业企业申请专利3191件,占全省专利此申请量的44.6%;获专利授权1838件,占全省专利授权量的43.8%。高新技术产业引领全省技术市场发展的作用十分明显。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高速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范文4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近年来,国家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倾斜较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减按15%征收。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减免税额较多,受到了各企业的广泛关注,鱼龙混杂的高新技术企业便充斥于市场,致使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征管工作愈发严格,企业难以享受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税收优惠发展历史和现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过国家机关认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为鼓励企业发展先进技术、提升创新能力,对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了较多税收优惠,例如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增值税超3%税负返还等。这些税收优惠的享受对企业有诸多要求,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工作也主要依靠地方,各地政策之间差别较大。例如有的地方要求享受税收优惠必须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注册办公;有的地方要求企业必须以高新技术产品而非服务为主营业务等。这些均导致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效果不突出,国家科技进步不明显。
2007年至2009年,为配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等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享有所得税优惠税率重新进行了规定。
2009年,由于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下滑,我国也出现了财政收入不足、税源紧张的现象,且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许多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仍然享有了15%的减免税率。国税总局、审计署为此多次派出审计组,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开展专项审计,已有许多企业被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0年,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审核更加严格,专项审计更加频繁,审核也从财会、税务等方面延伸到了专利、业务、研发等方面,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难度增加。
从有关规定来看,高新技术企业若享受15%所得税优惠税率,主要应达到以下几点要求:第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第二,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第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第四,企业为获得除人文、社会科学的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或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的要求。具体来说,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 000万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6%;在5 000万元至20 000万元之间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4%;在20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第五,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第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即对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指标权重分别为30%、30%、20%和20%,结果需达到70分以上。此外,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分类及对每项列支的内容、归集方法等也有明确规定。
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般情况下,能够申请到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均为优质企业,能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大部分硬件条件,仅在某些个别方面或操作层面上存在不足,而这也是审计署和税务局开展专项审计的审点。当前实施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一)缺乏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成果记录
享受税收优惠需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究开发,具有将技术实力和科研水平转化为产品和收入的能力,形成开发、生产、销售一条龙的产业模式。其中,专项审计最重视其中的开发环节。但是,目前许多公司在这方面的组织实施较弱,片面的关心收入而忽视了科研,科研项目较少且科研过程缺乏人事考勤、研究开发过程等记录,科研成果应用较少,导致公司在审核时缺乏足够的基础材料。
同时,部分公司虽然开展了科研项目,但研究开发活动与未来收入不直接相关,且未对研究开发活动进行记录;研究开发活动不产生成果;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不健全,未在财务账册中单独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内容核算不准确,部分研发费用在成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中列支等。而科研项目立项和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往往是高新技术企业审查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二)缺乏核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与收入的关联性
有关规定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核心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核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独占许可权利,要求具有排他性。目前,部分企业核心知识产品较少;部分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不具备排他性,常与其他企业共享。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企业不具备创新能力,容易被裁定为不符合资质要求。
此外,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科技部印发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属于该领域范围内,且占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有一定的科技含量,要求与高新技术产品、著作权、专利权相对应。目前,许多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仅为了申请而申请,与企业的收入关联和对企业收入贡献不大,因此企业的成长性也不大。这不符合政府部门当初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初衷,也较容易被裁定为不符合资质要求。
(三)忽视细节考核指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应按照指引的要求进行复核,并规定了详细的复核内容。有的企业对于一些细节内容不重视,容易出现被否定的情况。例如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一年需至少在企业从事开发研究工作183天以上,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方面容易被企业忽视,而一旦出现低于70分的情况便无法通过资质复核。
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措施和方法
(一)申请认定和维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企业需向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针对研发费和上年度的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司的材料清单,加盖公司公章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相关证书),与RD表一致的立项报告,研发投入核算体系――财务制度,与科研机构签订的产学研合同,设立的研发机构和设施、设备清单(附购买设施和设备的发票及合同),最近三年的研发人员绩效考核文件,附带社保、劳动合同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公司科技人员花名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资料(清单、合同、产品质量检验证书等),公司的资质,获奖证明材料等。取得四部委联合的证书后,即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此后,每年需进行复核以维持该资格,可向科技部门进行申请,复核通过后即可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二)组织和实施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工作
企业需在统一安排下,拟定研究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向科技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工作。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也是进行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必要程序之一。立项通过后,企业应组织研究开发部门开展研究工作,记录研究开发过程。由人资部门负责记录开发人员的考勤、报酬支付等,包括参与人员的名单、工作时间和内容,工资和奖金标准,社保缴纳情况等。策划部门负责关注研究开发项目的整体进度,确保按照预计进度实施开发项目,如果出现项目延期则需履行报备手续。研究开发项目部门负责实施开发,记录开发过程和结论,包括使用的设备软件名称和时间、开发的关键技术和成果等。针对项目需委托给大学、科研机构的情况,应负责控制项目实施效果并形成记录。财务部门负责确保研究开发的财务资源,支付研究开发费用,进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核算,尤其应注意在财务账册中按项目单独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对于企业使用的财务核算系统比较特殊而无法在其中按项目归集的情况,应在财务账册中按科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并另建立备查账簿按项目核算研究开发费用。
(三)研发成果利用和推广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形成的成果应予以推广和利用。一方面,应组织办理专利、著作权、高新产品证书的申报,争取取得尽量多的核心知识产权,并使得核心知识产权对今后的收入取得产生重大的影响作用;另一方面,应积极开展研究开发成果的推广工作,将研究开发成果形成产业,取得营业收入,实现企业盈利的不断增长。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范文5
为贯彻落实“五保六提升”的中心工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火[2008]36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计划有序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1、确定年度申报数量。申报的企业家数根据台州市下达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培育认定工作目标确定,天台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做好培育辅导和组织申报工作。
2、企业申报。具备条件的企业向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
3、组织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行审核。
4、确定上报。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核情况和县里确定的培育认定计划,结合上一年度“五十强”、“五十优”企业排名情况,研究确定拟申报企业,并通知企业准备申报材料。
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领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复审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组织复审上报,复审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最近一个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个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个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三、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扶持政策
1、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鼓励引导企业发展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产品,对此类企业的科技项目优先向上争取资金补助,优先安排县级科技项目。
3、鼓励引导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和通过五年以上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通过上述方式获得国内、国外发明专利的,按照专利奖励政策进行补助。
4、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大力宣传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继续开展县级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动员企业积极筹建省级研发中心,创造条件建设国家实验室和试验基地。
四、附则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范文6
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作出了明确界定。2008年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至此,作为《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文件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全部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正式启动。
结合这两个文件规定,我们认为,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重新认定方能享受优惠
《指引》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但在重新认定期间只能执行25%税率。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起,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即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例如,2006年设立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某企业,如果其在2007 年底前已经取得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且该资格在过渡期内始终有效。企业在过渡期内是否须要重新认定方可继续享受过渡优惠,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的高新资格在过渡期内有效,国发[2007]39号文规定,该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至过渡期满,不需要重新认定。如果企业在原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之后未能重新获得高新资格认定,那么即使在过渡期内,该企业也应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企业在过渡期内仍处于39号文所说的减免税期及同时也在原有高新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也应及时办理重新认定后方能继续享受39号文中所说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我们更倾向于第二观点。
企业过渡期内的各项指标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标准是企业继续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前提,即企业在过渡期内仍处于39号文所说的减免税期及同时也在原有高新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也应及时办理重新认定后方能继续享受39号文所说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在《指引》的前言中也已经强调,“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如何理解和操作,还需等待总局相关文件明确。
纳税年度界定必须明确
国发[2007]40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内在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半(25%的减半)的优惠税率的优惠政策。
目前的问题是,由于〈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因此,如果企业在2008年取得第一笔收入,由于其成立未满一年,2008年无法认定为高新企业,若2009年被认定为高新企业,但企业也只能在2009年享受最后一年的免税政策。
关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知识产权,申请了知识产权的企业只有0.17%有发明专利。因此,中国目前很多企业并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办法规定,企业与他人签订5年以上的在全球范围内独占该项许可权利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可以达到认定需要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代表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技术和发明专利几乎被国外企业垄断,申请者要取得全球范围内的独占许可权当前具有一定的困难,一些此前打球的企业将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以取得版权或者著作权证书为准。而且“近三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三年(不含申报当年)用于的知识产权,即2008年申请的企业知识产权必须是2005、2006、2007年取得的,2008年取得的证书不计算在内,而只能等到2009年申请时计入。
注重研发费用规划使用
《办法》和《指引》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进行了界定与列举。企业应按照财企[2007]194号《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同时按照办法及指引中所确定的研发费用的硬性指标,做好研发费用的预算和规划。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企业有必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或者改进现有的会计核算系统,以便能够准确记录并按项目、类型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以符合办法和《指引》的要求。另外,今后研发费的归集最好单独设立科目,便于将来审计。
指引中明确了以下3类工作人员属于符合要求的研发人员:研究人员、技术人员以及辅助人员。除了办法所规定的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要达到一定比例外。指引还强调,研发人员应是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须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人员测算可以参考人事统计的方法,由企业自己填报。建议企业加强在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因为工作内容描述、考勤表以及年度绩效考核、劳动合同等资料,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证明符合研发人员要求的强有力的支持材料,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可以提供这样的信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