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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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

法学专业范文1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这封自荐信!

我现在是XXX大学XX级法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怀着一颗真诚的、热切的、朝气蓬勃的心向您毛遂自荐!

大学四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校期间,由于各门功课成绩优良,曾多次获得学院二等奖学金。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我不满足于自己主修的经济法专业,又辅修了二年本科经贸英语专业。第二专业使我获得了丰富的经管、国贸、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此外,在企业管理、应用写作、市场营销方面有所擅长。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我是一个正直忠诚、勤奋求实的人,不断追求人格的自我完善,我的性格乐观自信、温和开朗、稳重宽厚,因此,我人际关系和谐,适应环境能力较强。我的兴趣爱好广泛,音乐和美术启发了我的创造力和想象力,排球和体育舞蹈培养了我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感。

总之,充实的头脑、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是我永远的财富。请相信您的眼光和我的实力,给我一个施展才华、贡献力量的机会!

祝事业发达、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法学专业范文2

论文题目:绝当法律问题研究--基于鑫达典当公司诉程正刚、吴爱英典当纠纷案分析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意义

(一)选题的目的

典当是指借款人向典当行借钱而将自己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给典当行,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赎回原物。如果超过约定期限则质物直接归属典当行所有或典 当行变卖质物充抵借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典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典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在典当期限内约定当户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纳利息及综合 费用给典当行,有时还约定违约金条款来约束当户履行金钱支付义务或偿还当金的义务。由于典当具有简便、迅速融资的特点,典当行业发展起来,但是随之而来的 是越来越多的典当纠纷。纠纷多发生于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且经过一定期限后当户未按时赎当的情形,此时也称绝当。《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 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典当纠纷多发生于绝当后是因为:

一是《典当管理办法》对于当户在典当期限内以及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利息、综合费用的上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绝当前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按合 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只要数额没有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即可。但《典当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绝当后利息和综合费用是否应该继续计算以及如何 计算问题。使得实践中认识和做法不一,给典当业务造成了混乱。二是典当行与当户在典当合同中约定当户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形下,绝当后 典当行主张当户依合同约定承担该违约责任;而当户认为在偿还金钱给付后不再需要另行支付违约金。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绝当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识和做法 也不同,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持怀疑态度,上诉现象不断增加。本文以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为例,分析目前已经形成的对绝当 后息、费及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观点,提出自己的观点,

以期对今后司法工作有所裨益。

(二)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1、理论意义

我国商务部、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仅在其第40条规定了绝当的定义。但是绝当后,当户是否需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若需要支付以什么标准支 付,究竟怎样去认识和理解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已成为相关绝当合同纠纷必须要解决的理论课题。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空白和缺乏坚实的理论基 础,这就决定了当出现典当合同法律纠纷时,司法工作者没有明确的法律及理论标准。探讨和分析绝当后息、费问题,绝当与违约金条款的相关问题,有助于各国相 关法律的更新,与时俱进,更为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2、现实意义

本文所研究的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近年来已成为颇为常见的绝当纠纷主题。实践中许多典当行在绝当后故意不处置当物实现债权,以此 圈住当户,目的就是延长绝当后至清偿借款的期间,以求获取更多的息、费。如果不支持利息及适当的违约金有时又会造成当户违约成本少于守约,不利于典当 行。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于绝当后相关问题的研究,找到合法合理的依据来平衡各方利益。

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一)《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一)国内状况

近年来绝当后息费的计算问题受到关注,国内各学者竞相对此问题发表了个人看法,如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朱晓华法官提出:绝当后,双方典当关系终 止,用户不需要再支付综合费;而利息的计算方式应该以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是否承担要看双方是否约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双方若约定了该条 款,绝当后当户就应该缴纳违约金。数额可以依申请调整。赵静在《绝当后用户不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一文中指出《典当管理办法》之所以设置绝当制 度,也是平衡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利益的需要。绝当后,原来的典当关系结束,一旦绝当,当户不应当再承担清偿责任,典当公司应当按法定程序及时处理绝当品,从 处理绝当品所得中优先收回当金本息,当户有要求返还绝当品处理所得扣除债务后剩余部分的权利。绝当后用户不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所以不用支付违约金。

(二)国外状况

在绝当物的处理方面,新加坡最有特色的规定是:典当行在拍卖会上也可以举牌竞价,典当行既是绝当拍品的委托人,又是绝当拍品的竞买人、买受人。之所以 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因为绝当物品如果无人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那么该物品的所有权就无法转移。我国《典当管理办法》没有规 定绝当后当物的处理程序,极易造成典当行故意不变现,延长费用的收取期间。同时我国典当法律也应该规定当户不配合当物变现的救济程序。

(三)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本文通过对安徽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进行分析,解决案例中的争议问题。最终对绝当后息、费条款的适用规则;绝当后违约金条款如何适用和数额的确定做具体的论述继而提出自己的看法。

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

【一】基本框架构造

本文拟采用四段式来进行论述。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安徽省鑫达典当公司诉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和争议点。第二部分对绝当与利息条款加以论述。第三部分对绝当与综合费用条款加以论述。第四部分对绝当后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加以论述。

【二】论文的主要内容

序言

一、鑫达典当公司诉程正刚、吴爱英典当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和争议点

(一)基本案情

2008年6月20日,原告(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与二被告(程正刚、吴爱英,二人系夫妻关系)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一份,其中第二 条抵押房地产约定:二被告以其所拥有的坐落于泾县泾川镇路地号为3-4-64泾国用(2008)第1512号权证编号为房地权泾川2008字第 013187号、建筑面积为120.95平方米的住房进行抵押,向原告借款。第三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费用。第四条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借款金额为225730元;月综合费率为2.7%,月利率为1.1%;借款期限 自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9月19日。第十五条特别约定:乙方违反第四、条规定及补充协议规定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还款5 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拍卖、变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拍卖或诉讼期、执行期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 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合同约定可以重复计算。

2008年6月20日,二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款载明:今借款到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柒佰叁拾元整。注:已注入中行泾 县支行乐荣贵的账户。借款人:程正刚、吴爱英2008年6月20日.原告将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用18280元扣除后将余款207450元划入被告指定的 账户。同日,原告与二被告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二被告取得当金后,未按合同续当,也未赎当,仅将利息及综合费用付至2008年12月21日。原告在 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25730元及其利息、综合费用(利息及综合费用计算到借款还清为止)。(2)或依法判被告变卖抵押 房产归还上诉借款。(3)被告承担违约金45146元并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其未收到原告的典当款;(2)《典当管理办法》也规定,超过6个月没有赎当或续当的,为绝当。被告应及时处理当物,不再收取综合费用。(3)认为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过高,如应承担违约责任,则法院应对违约金调低至银行同期贷款的利息补偿原告的损失。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绝当后,双方的典当关系终止,被告未偿还当金的,除应偿还外,还应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但无需支付综合费用。对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的请求,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予以衡量,本案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利息的30%计算支付为宜。

(二)争议点

1.绝当后当户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2.绝当后当户是否需要支付综合费用

3.绝当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如何

二、绝当与利息条款

(一)绝当后利息是否应该继续收取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

2.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二)绝当利息收取的标准

1.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3.笔者的观点

(三)结合本案分析

三、绝当与综合费用条款

(一)综合费用的界定

(二)绝当后不应继续收取综合费用的理由

1.从《典当管理办法》分析

2.从典当管理部门的复函精神分析

3.从绝当制度的立法目的分析

(三)小结

四、绝当后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认定

(一)违约金条款的类型

(二)未偿还当金违约条款效力的认定

1.认为无效的理由

2.笔者的观点

(三)绝当后违约金收取标准

(四)结合本案分析

结语

【三】论文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

综合费用及利息是《典当管理办法》允许由典当行向当户收取的费用。用以平衡在典当期限内,典当行为当户提供当款、保管当物的对价。但是典当期限届满或 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是否应继续承担这些费用以及如何承担典当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对于当户到期未赎当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这些争议是理 论和实践中都要解决的问题。本课题主要参阅了大量与典当中的绝当问题相关的国内着作,学术期刊和已发表的相关论文,并进行一系列系统研究,已具备了相当充 实的资料论据。

本文的论据主要是我国现行典当立法立法:《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理论依据。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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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范文3

1、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已有近三十年时间,期间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多层次的法律人才。同时也经历了从无计划地疯狂扩张到毕业生数量远超市场需求的过程。法学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显现。我国法学教育体系成型比较早,有着自身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我国重理论、轻实践;重考试,轻能力;重分数、轻素质的填鸭式的法学教育模式,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质量远远达不到市场对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也严重脱节。为了改变现状,我国在2002年正式启动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它的实施使得高校开始重视法学本科教育阶段中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它的实施也促使法学本科教育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化。因此,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

2、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指明了法学专业改革的方向目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主要体现在大学生过剩和技工严重缺乏。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今年3月底表示,“中国解决就业结构型矛盾的核心是教育改革。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的人是技术技能型”。国家教育部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国家普通高等院校1200所学校中,将有600多所转向职业教育,转型的大学本科院校正好占高校总数的50%。实际上,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专业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实用型、具有独立操作技能的法律人才,即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现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专业职业教育方面也在进行积极地探索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我国在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的背景下,法学专业教育也要适应新形势做出相应的调整。由于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使得法学专业比其他专业的职业化道路走得要早一些。但是,这还远远不够,我国法学专业职业体系尚未成型,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以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学专业的职业化道路。

二、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措施

我国的法学教育具有多层次性,主要包括法律高职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等。那么,我国法学职业教育体系也应该具有多层次性。

1、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我国现有的法学专科教育主要包括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民事执行等,以法律事务专业为主。目前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手段几乎照办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并没有形成不同于本科教育的法学高职教育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在我国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的新形势下,应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以适应我国对应用型、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具体措施如下:

(1)明确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清晰准确地提出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高等职业教育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我国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目标可以表述为:培养具备必需的法律理论知识、综合实务操作能力(电脑速记、文书写作、现代办公技能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协调能力和较高职业素养的应用型和辅助型法律人才。

(2)用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培养高职法律人才这种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就是对课程进行“项目化”改造,即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任务为载体、突出能力目标。项目化改造的特色与优势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项目化改造突出能力目标。每门法学课程都可以有多种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等,职业教育必须突出其中的能力目标。能力目标通常表述为:通过完成×××(具体任务),学生能运用×××(知识),根据×××(标准),能做×××(具体的或某类型的事情)。第二,以项目任务为课程内容的主要载体。能力不是“听”出来的,不是“讲”出来的,也不是“看”出来的。能力只能是自己动手、动脑“练”出来的。学生在“做”中学,边做边练能力,边做边学知识,将直接经验与间接知识有效融合起来。随着课程的逐步展开,学生在提高专业能力的同时,学到系统的应用知识。第三,学生是课程教学的主体。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应当兴趣盎然、积极主动地投入教学过程中去,通过亲自完成每个项目来提高应用能力。对课程的评价也应当以“学生学得好不好”为主要依据。

2、完善法学专业本科职业教育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中本科的职业教育的构建是核心也是难点所在。现阶段,想用学术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职业人才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们必须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彻底地职业化改造,从教育观念到课程设置、从教学方法到实践教学,从教材编写到教师队伍建设,每个方面都要进行彻底改革。

(1)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更新教育观念我们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论声中,迎来了本科职业教育的转型。那我们现在应该如何定位法学本科教育呢。笔者认为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是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变。这个转变指明了改革的方向,但是这个转变应该是循序渐进的,不是急转弯即不是对先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全盘否定。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我们这次职业化改革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以适应市场需求来提高就业率,但是我国的法学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性人才来保证法学专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有双重的责任,既要培养法学研究的后续人才又要为社会输送大批职业素养高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具体目标可以表述为:旨在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和职业能力突出的应用技能型人才。

(2)完善课程设置在课程设置内容方面,除了法学核心课程以外还应增加培养职业能力的课程,如:司法文书写作、辩护技巧、证据收集、司法会计等;在课程设置阶段上,可以施行分阶段因材施教。大一进行以法学基础、法律逻辑、法制史等为主的基础法学教育,大二、大三进行以三大法、三大诉讼法为主的应用法学教育。大四则进行分流,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选择学术型的在大四主攻考研;选择职业型的在大四进行全套的实践教学。

(3)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改革是这次职业化改革成败的关键,我们可以借鉴法学高职教育的“项目化”方法,即把若干个相互联系的法学知识改编成“项目”,让学生参与其中,通过“项目”的解决全方面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里举个实例加以说明。这个“项目”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交给学生两个典型的导入案例。【案例1】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甲办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问:货物所有权何时归乙所有?【案例2】甲卖一母牛给乙,价3000,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春岁月155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以。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至乙家中。后乙于11月28日付清所有价金。问:母牛何时归乙所有?其次,给学生布置任务然后分组完成。任务一:两个案例如何解决,并找出相关法律依据;任务二:两个案例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任务三: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异同。任务四:归纳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和例外情形。再次,教师对以上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并帮助学生把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归纳和相关法理的讲解。最后,教师将近三年司法考试中本“项目”的试题交给学生,进行真题测验。这样的“项目化”教学模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突出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同时锻炼了学生演绎和归纳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了其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操作能力。

(4)加强实践教学现在许多本科院校都已经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开展了多层次、分阶段的实践教学活动。例如: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毕业实习等。现在的关键是要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好,而不是走过场。那就需要建立配套的机制,例如:建立实践教学的科学评价标准、多元化的考核形式,让学生真正参与其中,亲自动手、独立思考。

(5)重视教材编写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的现状不容乐观,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许多院校还在使用多年前出版的由本校老师编写的教材。这些教材几乎是纯理论性的从该学科的体系、历史沿革到概念、性质、特点一应俱全,有些甚至通篇没有一个案例。要编写出适应法学职业教育的各门课程的教材是个浩大的工程。首先,编写的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其次,编写的内容要适应法学职业教育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有理论知识,还要有现行法律的具体应用。最后,还应编出配套的习题和司考真题。

(6)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影响法学职业教育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高校法学教师的素质,他们的职业化水平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职业化水平。现在的法学教师大多是出学校门再进学校门,没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他们培养出来的毕业生的职业素养可想而知。为了法学职业教育的成功,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增强法学教师的职业素养。为此,要建立长效机制,真正打通人员交流的渠道,例如,要求法学教师在任期内,最少有半年的时间在相关司法实践单位进行挂职锻炼;学校每年必须邀请现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来学校进行讲座或进行实践教学的指导工作;鼓励法学教师兼任律师。

3、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以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影响了整个法学教育体系,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体系。一方面,许多本科院校逐渐抛弃正常的法学教育模式,开始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考核方式都围绕着司法考试转,不少高校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评价高校办学质量的最重要的标准,结果有些高校演变成了司法考试的培训班。另一方面,它的实施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因此,我们必须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具体改革措施如下:

(1)完善报考条件第一,我国的司法考试应该以法律教育经历为前提和基础,排除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报考资格。纯应试的司法考试辅导班的出现使得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能在短时间内提高考试成绩,这增大了其通过司法考试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使得不具备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的人员充实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这些人员往往只会机械地运用法律条文解决案件,不懂得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对于没有具体条文可以应用案件更不懂得通过一般法理来实现公平与正义。因此,这些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应该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当然,这些人员要想参加司法考试完全可以通过本科院校的第二学位或自修获得法学教育经历。第二,增加法学专科毕业生的报考资格。将大量法学专科的学生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是不合理的。现在大多法学专科教育都能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法学本科四年的课程,因此,应该将所有的法学专科毕业生纳入司法考试范围,而不仅限于某些特殊地区的法学专科毕业生。

(2)设立专门的司法考试组织机构现在的司法考试由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共同组织,其中以司法部为主。由于各部门职能差异往往在司法考试的命题、标准答案等方面出现偏差,这严重影响了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因此,建议建立独立的司法考试组织部门,从命题、阅卷、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管理,最大程度体现司法考试的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3)改革考试形式和体制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分阶段考试的体制。第一阶段以主观题为主,以笔试的方式进行,主要用来考查考生的法学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法律职业素养。第二阶段以主观题为主,以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查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中包括分析判断的能力、推理论证的能力和解释说服的能力等。

三、总结

法学专业范文4

目前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已成为必然,而其法学专业一直因就业难而广受诟病。现实中,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存在着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学设施相对落后;获得资金支持有限;课程设置不合理和就业难等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基于学生就业取向,以分类教学为指导,重新构建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尤其是实践课程体系应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关键词:

地方本科院校转型;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分类教学

一、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与法学专业课程改革

地方本科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招生困难以及大学生就业难等情形的日渐严重,地方本科院校办学中的深层次问题日益明显,人们开始对地方本科院校办学进行重新审视,寻求解决之道。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产业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快速发展的新阶段,需要大量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地方本科院校应抓住这一发展机遇,确立育人为本、职业需求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加大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适应社会的需求,从而解决学校的发展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法学教育有了较快的发展,法学专业成为了我国社会科学领域的热门专业,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量法律专业人才。但近几年出现了法学毕业生就业难、不适应法律实践需求的情况,从而使大学法学教育广受批评,法学专业也因此不再热门,废除法学本科教育的呼声也时有传闻。所以,人们开始对大学法学教育重新审视,寻根溯源,以期改变大学法学教育的困境。在这种情形下,转型发展中的地方本科院校,其法学专业如何形成自己的特色,解决其毕业生就业难、不适应社会需求的情况,从而提高其竞争力,就成为一个尤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进行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提高法学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

二、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现实问题

(一)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学设施相对落后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不论是硬件的教学设施设备方面还是在软实力的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与部属院校法学专业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1.硬件设施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各类教学设施相对落后,从硬件的办学条件,图书资料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2.软实力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师资队伍的学历水平、职称水平还有学术能力都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很多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为了解决教育成本问题,在本校教师身上加着过重的教学任务,这不仅使得教学质量下降,也限制了教师发展自身水平,提高自身素质的机会。3.对外交流方面。由于经费紧张,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外聘教授以及与法官交流等方面都很有限,这又限制了学生视野的扩展和能力的提升。

(二)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缺少有效的资金支持地方本科院校由于其自身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有限,加上获得资金渠道的单一性,既不属于国家的重点扶持学校、专业,也不属于地方政策的倾斜重点,获得的社会资金更是微乎其微,所以资金的缺乏是限制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发展的一个严重的问题:1.资金投入倾向方面。投入性政策倾向是导致地方本科院校经费短缺的重要原因,国家的教育投入倾向于重点院校重点专业,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并不属于重点的投入方向。2.社会资金吸纳方面。资金吸纳的不足是影响地方本科院校经费短缺的又一因素,相对于重点院校、重点专业广泛的校友资源,丰富的盈利渠道,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对于社会资金的吸纳能力很有限。3.法学专业自身特点。法学学生培养费用的昂贵使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凸显,真正的培养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需要的条件不仅仅是教室等普通设施,还需要模拟法庭,经常性的对法律实践的接触和了解,名师讲座等这类的活动,而这些活动对于资金的要求非常高,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根本无力承担,所以使得学生素质大打折扣。

(三)地方院校的引进师资策略失衡长期以来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都存在着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资源。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大多由原来的专科升格而来,原有的教师学术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学校资金匮乏,无力引进高学历、高能力人才,因而学校无法及时提高教师素质以适应教学和学术需要。2.院校方面。很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都是在教育改革浪潮中创建的,其自身并不具备开办法学专业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师资力量,在跟风开办之后,自身实力较弱,无法及时更新设备,引进人才来达到合适的办学条件。3.人才结构上。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结构有问题,很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院在选聘教师的时候过分重视学历,而忽视了那些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的法律操作技能的教师,在二者竞争的时候宁愿选择高学历低水平的教师,从而导致人才结构长期失衡。

(四)课程设置不合理,无法面对未来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的合理结构应当分为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的理论培养、专业素质实践环节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三大部分,但是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课程设置不尽合理:1.设置理念上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时,往往仅仅针对国家教育部所要求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而忽视了对相关的素质教育课程和其他辅助课程的设置,这样的课程设置观念的偏狭导致了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培养出的人才往往缺乏实践能力,并且由于实践的缺乏导致了对理论掌握的呆板。2.课程内容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往往只进行书本内容的教授,而忽视了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大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无法意识到实践课程的重要性,因而导致教学内容空洞,起不到教育的最初目的。3.课程结构失衡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方面往往以司法考试、未来应用等为评价标准,因而比较倾注于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这些应用较广的学科,而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这些应用较少的学科往往被忽视。

(五)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尽管国家和各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毕业生就业,但是由于受到自身素质,社会整体就业难等因素的影响,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情况依然相当严峻,主要存在这样的问题:1.期望就业单位与实际就业单位的差距。法学专业的学生期待的就业单位当然是公检法等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可是现实当中很大一部分毕业生却没有机会进入期望的单位,很多毕业生都供职在商业机构或者其他对口程度较差的行业。2.期望就业地区与实际就业地区的差距。毕业生大多期望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大中城市就业,但是由于自身缺乏竞争力,往往无法如愿。3.满意程度较差。由于上述的就业地区、就业方向等问题,所以毕业生的满意程度往往比较低,而发展空间的有限,更进一步导致了生活态度和工作态度的消极。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是先天不足,后天缺乏强有力的投入,在当今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如何生存和发展?这是一个迫切的问题。而从学校实际出发,形成特色,以学生就业取向为基础的分类教学应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三、基于分类教学模式的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重构

根据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基于学生就业取向进行分类教学,以培养研究型、实践型、综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提升学生的竞争力。采用学分制,以四年制为基础,重新构建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尤其是实践课程。具体可分为基础教学阶段和分类教学阶段:

(一)基础教学阶段前两学年为基础教学阶段,课程设置以公共必修课和法学核心课为主。1.对法学16门核心课程进行优化、重新合理分配学分、学时;增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2.根据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教学的需要安排必要的“认知实习”,主要是了解公检法司、公证、仲裁等机关、机构的职能、设置和工作流程等。3.增设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文理类选修课程,以开阔学生视野、拓宽其知识基础。4.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为学生根据自己的就业取向进行培养类型选择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分类教学阶段后两年为分类教学阶段,根据不同培养类型分别设置课程:1.对研究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课程设置偏向专业研究方向,应当考虑课程的深度、广度,选择设置与考研相关的课程,增加课堂教学时间,加强培养学生的科研写作能力。如多开设专题性的课程;增开一年大学英语课程;为学生配备科研导师。2.对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课程设置偏向国家司法考试,多设置实用性较强的课程,增加模拟法庭教学、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实践课程。如建立多层次的法律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从“认知性体验”,如认知实习;到“跟班式训练”,如模拟法律服务等;再到“就业式顶岗”,如社会法律咨询、专业实习等;强化专业实习,增加实习时间,加强实习管理,每位学生在实习结束时均要提交实习报告①,实习报告规范后可作为毕业论文提交。大力建设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3.对综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根据其所选择的具体方向(如行政管理方向、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经济管理方向等)分别设置课程。如按照双专业主辅修制来综合设置课程;开设跨专业的选修课程和综合性课程,设置“专业结合”的特色课程模块供学生选择,以培养跨专业复合型法律人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后,建立关于课程选修的合理流动机制,以满足不同类型学生在学习中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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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爽,郭敏.高校法律人才分类教学培养模式研究[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3]林云飞.分类教学模式下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改革初探———以许昌学院为例[J].林区教学,2014(4).

[4]夏鲁惠.地方本科院校如何转型发展[N].中国教育报,2014-10-20(10).

[5]苑立志.大学法学教育的现实困境及改革思路[J].襄樊学院学报,2007(12).

法学专业范文5

 

高校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进入社会前最后磨练的地方。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受到社会的关注,其平安和稳定也不容忽视。在当前社会形势下,高校的一举一动都容易引起学生家长和社会大众的热切关注。特别是受国内外形势的影响,在部分教师或学生的推动下,高校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这直接影响到高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稳定,不利于高校发展。对此,高校必须重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而在此过程中,有必要充分发挥法学专业学生的作用。为了深入了解法学专业学生参与高校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现状,本项目小组对省内外多所高校的540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①,同时,还走访了部分高校学生处、保卫处、校团委及开设法学专业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从而形成了该成果。

 

1 当前高校群体性事件的发展状况

 

1.1 高校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与特征 笔者认为,高校群体性事件是指,高校师生员工为了表达共同的诉求和主张、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发泄不满、制造影响等目的,通过集体请愿、集中上访、静坐请愿、游行示威等方式,对学校管理和教学秩序造成影响的群体行为。

 

高校群体性事件可以细分为:学生利益受损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学校管理不当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学生群体之间矛盾产生的群体性事件,突发性自然灾害后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学生面临的诸多压力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学生因意外死亡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等。

 

居于对高校群体性事件概念的认识,笔者认为,高校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受从众心理的影响,被动参与者多;二是持续时间不长,事件发生不久即告平静;三是行为具有非暴力性,一般不会产生严重的人员伤亡;四是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制造与事实不符的效果。

 

1.2 大学生对高校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及参与情况 作为一名大学生,应该有自己的大学生涯规划,除了学习专业知识、参加学生活动、结交各地朋友、积累社会经验之外,也应该关注校内外动态,其中包括群体性事件。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只有3.33%的受访者非常了解高校群体性事件,还有32.22%的受访者比较了解,其他受访者都是不了解或没有听说过。

 

了解群体性事件的大学生不多,参加的也就更少了,所以近年来媒体报道的高校群体性事件并不多,只是在特殊时期偶尔发生。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受访者对于“是否参加过高校群体性事件”的问题,有252人表示“从不参加”,152人表示“偶尔参加”,126人表示“从没听过类似事件”,只有10人表示“经常参加”。应该说,调查结果基本符合实际情况。

 

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属于高素质人才,在处理纠纷和解决问题时也比较理性,保持克制,即使在参与群体性事件时也是如此。当前高校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借助网页、微信、微博等途径造势”和“集体写请愿书”,其次是“聚众起哄”、“集中上访”和“游行示威”,很少发生“集中静坐”、“拦路堵车”和其他形式。

 

任何事件都不是无缘无故发生的,高校群体性事件也是如此。多数师生参与群体性事件是为了“表达诉求”和“发泄不满”,包括工资待遇、食宿条件、课程安排等方面;其次是为了“给发起人造势”和“寻求刺激”,参与者并非有自身的目的,更多是为了声援他人,甚至是为了好玩;只有少数人是为了制造危机和其他目的,容易触犯法律。

 

2 法学专业学生参与高校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现状

 

法学专业学生学习了基本的法律常识,接受了比较完整的法律技能训练,通过参加法律援助和法律旁听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社会经验,可以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发挥作用。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超过五成的受访者认为法学专业学生“可以发挥作用”,也有近三成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总体来说,法学专业学生在高校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

 

2.1 法学专业学生参与高校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中发挥的作用 对于高校而言,尽量不要发生群体性事件,预防比处置更重要,一旦发现事件再进行补救,就得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且有些影响无法消除。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中,法学专业学生可以发挥专业优势,主要在“普法宣传”和“及时引导”方面开展工作(七成以上的受访者也是这样认为的),还可以参与“法律咨询”活动,及时解答师生的法律困惑,消除他们某些方面的不满,还可以“向老师报告情况”,方便老师全面了解情况,及时进行引导。

 

如果事件确实无法避免,高校就必须正确面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及时处置,以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法学专业学生的作用依旧重要,他们可以重点参与“普及法律知识”和“组织协商、调解”方面的活动(75%以上的受访者也是这样认为的),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双方消除矛盾、解决问题;还可以及时“传递双方信息”和“引导参与人回归理性”,搭建双方沟通桥梁,引导双方冷静面对事实,积极商讨解决方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2 法学专业学生参与高校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掌握专业知识是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事件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由于培养模式、接收能力、社会阅历等方面的差异,并非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能掌握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专业知识,调查显示,77.58%的受访者认为自己所掌握的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专业知识“不多”,8.48%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只有13.94%的受访者认为“多”。据了解,只有通过学生社团培训的法学专业学生才会掌握较多的专业知识,其他的学生掌握这方面知识不多。

 

当然,掌握了基础知识还不代表参与了实际工作,虽然很多同学都希望通过实践检验知识的有用性,但并非每个同学都有这种机会。调查显示,只有11.52%的法学专业学生参与过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或处置工作,另外88.48%的法学专业学生明确表示从来没有参与过。由此可以看出,法学专业学生参与高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情况不佳,参与率非常低,其作用确实难以得到发挥。

 

3 充分发挥法学专业学生在预防和处置高校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

 

3.1 重视法学专业学生的作用 首先,要重视高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工作。调查显示,六成以上的大学生认为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预防的。对于高校而言,为了预防各种事件的发生,一般都会积极制订各种预案或处置方案,群体性事件也不例外,之前有制订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之前没有制订的要尽快制订,同时将方案付诸实施,以实际行动加强对高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

 

其次,要重视法学专业学生在其中的作用。多数学生认为,如果他们是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或参与者,会考虑事先征求或事后听取法学专业学生意见,可见,法学专业学生的意见非常重要。如果他们能够正确引导,化解潜在矛盾,可以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即使不能够避免,最起码能够帮助参与者采取合法途径,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3.2 加强技能培训,提升法学专业学生自信心 对于参与预防或处置群体性事件,38.79%的法学专业学生认为“基本可以胜任”,29.09%的“不清楚”,26.06%的认为“无法胜任”。由此可以看出,法学专业学生对于这方面工作的自信心不足,这也是导致他们不敢积极参加这方面工作的原因,我们有必要对法学专业学生在心理上进行引导,在专业上进行提升,不断增强他们的自信心。

 

在专业技能提升方面,要重视将理论运用于实际,通过实际检验理论的不足,实现整体提升。我们要重点组织学生参与模拟调解训练,增加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专业实践。此外,还要督促他们加强理论学习,学生社团也要邀请专业老师指导相关活动,不断提升法学专业学生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能力。

 

3.3 发挥法学专业学生的舆论引导作用 对于学校动态的了解,有七成以上的大学生表示是通过微信、网站和老师、同学口头相传而获得,其次是通过微博、QQ和会议获得。因此,舆论引导非常重要,引导正确了,后续的工作就很好开展;引导错误,就会前功尽弃,结果越来越复杂。因此,我们要借助3.15、12.4等法制宣传时机,充分发挥法学专业学生特长,普及基本法律常识,引导正确的舆论走向,确保师生不造谣、不传谣。

 

3.4 发挥法学专业学生的宣传及咨询作用 当法学专业学生被问及“如果学校希望您在预防群体性事件方面发挥作用,您觉得可以从哪些方面开展工作”时,七成以上的受访者认为有“普法宣传”、“及时引导”和“法律咨询”,还有少数人认为“向老师报告情况”和其他方面。对于高校而言,在重视法学专业学生作用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法学专业学生在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方面的作用,减少矛盾存在,避免事件发生。

 

3.5 发挥法学专业学生的协商、调解作用 调解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应该掌握的一门技能,对于缓冲矛盾,解决问题,有重要的作用。我们要充分发挥法学专业学生在“组织协商、调解”方面的作用,及时传递双方信息,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引导参与人回归理性,从而有效处置高校群体性事件。

 

4 结语

 

法学专业学生参与高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最基本是先要学好法学知识,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问题,进而加强对校园学生的普法宣传,引导大家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当然,解决高校群体性事件需要多方面协调处理,学校要积极听取学生想法,认真思考学生想法并给予合理解释与处理办法,同时学校也应给予渠道让法学专业学生参与到预防与处置中来;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要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可以事先征求法学专业学生意见,询问该做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法学专业学生要积极为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提供积极的意见,加强双方沟通,提供合理渠道。

法学专业范文6

关键词: 法学专业 就业现状 就业“难”原因 对策

一、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

当前,无论是传统法律名校还是新设法律专业的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都十分突出。而伴随法学专业就业难的另一个现象是相关行业法律人才的缺乏。法学专业毕业生表面供过于求与实质供不应求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以某广东知名高校的法学专业2012年毕业生为例,大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大多非选择所谓“传统”的律师等行业,而是公务员、银行及外企等。截至2012年12月31日,法学院的2012届的307位同学中有296位毕业生落实了毕业后的去向,落实毕业去向率为96.42%,平均薪酬3814元。从该校2012届毕业生就业单位类型上看,该校法学院307位毕业生中有226位选择了就业,70位选择了继续深造。其中,就业的毕业生中有28位任职于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37位从事银行金融业,并且以就职于“四大行”的居多;另外,有161位同学从事保险业、运输业等其他行业,具体情况请见下图:

图法学院2012届毕业生就业单位类型

从毕业生就业单位来看,有广东省税务局、司法局等国家机关单位,也有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等知名企业,升学的有考取悉尼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高校。从这个方面看,这些毕业生的就业层次较高,但基本上偏离“传统”法律行业。在就业去向地区而言,该校307名法学专业毕业生中近8成选择在广东省内工作,并且有近140位在珠三角城市,占60.62%,省外城市占16.96%。还有一部分到港澳台工作。显而易见,大多数毕业生还是选择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珠三角拼搏,并且在这些城市中都获得了较为不错的就业机会。

从男女生就业率角度比较分析看出,除去70位选择升学深造的毕业生,我院其余的237位2012届毕业生截至2012年12月31日已有226位已经选择了就业岗位,同时男女生在就业率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其中,男生就业率92.7%,女生96.42%,总体就业率95.36%。

二、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原因

(一)招生计划之“扩大化”与实际人才需要的错位。

目前,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我国有600多所高校设有法学专业,每年法学毕业生多达三十万之巨。尽管我国不断加强依法治国,需要大量法律专业人才,但实际上社会和市场对法学学生的需要远远小于每年各高等院校输出的法律人才数量。较多的毕业生走向就业市场,使得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逐年加大,找好工作的机会越来越少,找好工作的难度越来越高。怎样在纷繁复杂的就业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也就成为应届毕业生和负责就业工作的老师必须面对的考验和挑战。

(二)培养目标之“理论化”与用人单位更看中务实能力的错位。

绝大部分法学专业学生在四年专业学习到的知识是书本到书本的内容,尽管在几年间中,学院会提供一些实习的机会让学习去了解现实生活、了解实际工作中具体法律的运用,但实践技能和专业动手应用能力还有较大程度的欠缺。而在实际就业中,一些用人单位对招聘员工的初步要求是毕业生要有实际的办案经验和独立开展相关法律实务的能力,这种招聘要求在毕业生中似乎很少有人能够达到,结果是用人单位招聘不到适合的员工,而法学专业毕业生又难以找到适合的工作。这种学生所学专业知识与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形成的巨大差异,一定程度地延缓了法律相关行业的发展,也阻碍了法学专业学生的顺利就业。

(三)学生就业观念“偏差化”与就业岗位实际的错位。

首先,部分学生的就业观念存在偏差,一味追求公务员等职业,没有综合考虑就业形势和自身素质条件。还有部分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面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或公司职员岗位兴趣不足,转而来年再考司法考试;有的同学宁可当年不就业,也要来年再考公务员、研究生,这样的同学人数不在少数。其次,学生的竞争意识不足,导致在竞聘过程中竞争力不强。毕业生平日缺乏职业规划,竞争意识不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竞聘几次落选后,心灰意冷,选择退缩,对后续的就业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三、解决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的策略

(一)学校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活动。

1.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大量公检法实习机会。

高校法学院应该积极建立专业实习基地来增强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领悟能力,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在实习基地安排上,应尽量满足学生自己选择实习基地的要求,赋予学生结合自己就业方向选择实习基地的自由。事实上,学生通过实习基地的学习和实践,得到了绝大多数单位的赞誉和肯定,为其日后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人文基础。

2.建立年级、班级就业工作小组,加强就业指导。

在学生就业工作中,学生是就业的主体,辅导员要加强就业指导。指导的形式多样,如开展司法考试的复习、备考,就业经验交流,就业技能竞赛等,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让学生主动找寻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能力,确保毕业生的就业质量。

3.建立就业情况通报制度,发动、激励全院师生参与就业工作。

高校法学院建立每周面向全院师生通报就业信息一次的制度,有利于院师生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及时对毕业生就业给予关怀与帮助。通过通报让全院师生及时了解各班级、各个人具体就业情况,进而对需要进行重点关注的学生重点提供帮助。通报制度在提醒相关老师关注学生就业的同时,也使各个班级及时了解其他班级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有利于班级之间形成“比、学、赶、帮”的良好局面。

(二)政府为促进法学毕业生就业提供政策支持。

1.大力拓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渠道。

首先,政府应鼓励法学专业毕业生创业。在针对法学学生创业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比如减少该部分毕业生创业前期的税费、给予他们相应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法学毕业生创业。其次,帮助大学生转变思想,使隐形的就业渠道变为显性。目前,我国中西部急需大量的政法人才,但大多数法学毕业生还是关注沿海大城市的律师和政法机关,这就使得本已存在的就业渠道人为地“狭窄化”,政府应该加强引导宣传,提高边缘地区政法人才实际薪酬待遇,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和支持等,使得基层工作机会得到更多法学毕业生的青睐。

2.积极为促进法学毕业生就业扫清制度障碍。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公、检、法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输送优秀的法律人才,但在我国存在两大现象:一是大批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甚至是未接受过正规教育的人进入法律职业界,如担任法官、检察官、警察、公证员、律师及其他立法、执法人员;二是相当数量的法学毕业生不能从事法本职工作。法学教育应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因此,政府应该对当前的法律职业做好专业限制,把更多优秀的法学人才从事和专业相关的工作。

3.改革法学教育。

第一,政府应促使各高校根据市场需求来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及招生人数,面向社会、市场办学。在遵循供求规律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设置,减少或取消教学质量不高、设置不合理的部分高校法学专业。第二,加快高校法学的教育与教学的改革。正如2013年全国“两会”召开时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书记马德秀委员所说,为推动和促进大学生就业首先要更加重视分类指导。对于重点高校,她建议学生尝试适应全球化趋势,在海外实习和就业领域进行率先探索。

(三)家庭与社会应与学生互动统筹协调合作促就业。

实践证明,就业过程中仅靠学院政工教师单方面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应该把学院专业教师、学生家长和学生自身的优势结合起来,多方面提供就业信息和门路,学院保持和家长的定期联系,形成“学生主动、学院辅助、家长督促”的良好互动,开辟多元就业的新路子。学院将定期毕业生就业信息情况,让学院每位老师都了解学生就业情况的最新进展,充分发挥本科生导师、系主任等专业老师在就业指导及就业统计过程中的作用。

(四)法学毕业生自身应不断调整和改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

从自身而言,法学毕业生要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如法学毕业生要努力开拓就业空间,不要把眼光只停留在大城市的律师和政法机关上。如上提到,国家目前中西部急需大量的政法人才,在国家也需要大量的法学毕业生支援边缘地区建设时,法学毕业生应该树立基层意识和奋斗意识,到基层锤炼自己。另外,法学毕业生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多方面锻炼自己。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供方市场鱼龙混杂,但是金子总会发光的,所以大学生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在校期间尽量通过司法考试,多读一些经济类的读物,有可能的话参加职业技能的培训,多掌握几种职业技能。

参考文献:

[1]郭慧峰.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