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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地区收费其实是不一样的,我们今天就主要来聊一下,在北京的话缴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1、如果说企业单位没有涉及到外商投资,那么需要缴纳的就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2、在职员工每个月就缴纳月平均工资的1%,并且由用人单位来代扣。
3、如果说单位是外商投资的,那么就必须缴纳月平均工资的2.5%,并且每个月要根据在职员工的人数来缴纳。
4、如果说用人单位的在职员工的工资是比全市的月平均工资要低10%以上的,那么就要按照全市月平均工资的90%来作为基数。
不同的地方不一样,所以他们需要缴纳的比例以及费用也是不一样的,具体的大家可以拨打当地的社保局电话询问。
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首先要把医疗保险报销的时候需要的资料准备好,一般来说需要参保人本人的身份证以及医保证或者是医保卡,同时还要准备医疗费用的结算清单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当资料准备齐全以后,就可以直接去到定点医院的医保科填写理赔的表格,并且等待审核。
当审核通过以后,那么就会有各城镇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把对应的报销款发放给大家。
大家要注意,只有在医保定点医院以及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内的药物产生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才可以进行报销。如果说是自费药的话,那么就不能够报销了。
三、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只有超过了起付线的保险费用才能够进行报销,职工大病保险报销的起付线是2万元,也就是说只有超过了2万元才可以通过大病医保进行报销。
如果说医疗费用是在2万元到5万元之间,那么就可以报销50%。如果说费用是在5万元到10万元之间,那么就可以报销60%。
每一年能够报销的金额最多是30万。如果说超过了30万,那么就只能够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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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报销政策
一、引言
2012年8月,国务院六部委共同《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后各地便开始开展大病保险的试点,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提高了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大病医疗费对家庭的影响,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1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面覆盖。在《意见》中指出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设主要目标是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意见》中还提出,大病保险要“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采用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2015年报销比例应达到50%以上,报销比例按照医疗花销由高到低也相应分阶段降低。河北省自2013年1月22日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后,确定石家庄、唐山为试点市,2013年6月首先正式在这两个地区实行,2014年再面向全省推开。截止到2015年6月,河北省大病保险已覆盖全省11个市,参保5489.14万人,占应保人数的93.63%,为6.58万人次支付大病补偿金2.82亿元。但各市在补偿政策和水平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使大病保险政策实施效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河北省大病医疗保险现状
(一)河北省社会经济水平和基本医疗覆盖情况
来自最新的《中国统计年鉴2014》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年末,河北省总人口为733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3528万人,占比为48.12%;农村人口3804万人,占比为51.88%。河北省2013年的生产总值为28301.41亿元,人均生产总值为38716元,城镇可支配收入为2258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101.9元。2013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现金消费为13640.58元,食品支出为4404.93元;农民人均现金消费为6134.1元,食品支出为1963.3元。而在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方面,2015年上半年,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91.41万人,参保率维持在95%以上。
(二)河北省各地大病保险保障程度
从各地区的报销政策来看,按照参保种类不同,同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农合的报销起付线、支付比例、报销封顶线依旧存在一定的差距,农村与城镇并未达到统筹;按照地区的不同,省内并未达到省级统筹的层次,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本达到市级统筹,而新农合则根据各县乡具体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河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中,保定起付线为2.1万,封顶线为21万,期间报销比例为2.1万与4万之间报销比例为60%,4万与7万之间报销比例为70%,7万与11万之间报销比例为80%,11万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90%;衡水和承德起付线为2万,承德封顶线为25万,期间报销比例为2万与5万之间报销比例为60%,5万与10万之间报销比例为75%,10万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90%。河北省城镇职工大额补充保险报销政策中,保定起付线为7万,封顶线为33万,市区甲乙类报销比例为88%,县域甲类报销比例为85%,乙类报销比例为80%;沧州起付线为7万,封顶线为23万,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9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3%。其中起付线指基本医疗保险报满此起付线后直接转入大病保险,中间不再设自费段。
三、河北省大病保险保障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起付线相对较高
《意见》中提出,大病医疗保险以“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其中“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这也就是《意见》中对起付线的定义。按此定义,河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应定在22580.3元,农村家庭大病保险起付线应定在9101.9元。国际上对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与国内有所区别,由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为当个人医疗支出总额超过家庭非食品消费支出的40%时,即成为灾难性医疗支出(WHO,2009;张振忠,2009)。由此定义,我国城镇居民平均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应为11710.80元,农村居民平均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应为5288.57元,这一数值远低于按我国标准中的“高额医疗费用”定义的起付线水平。从我省保障水平来看,若按照我国标准,保定、承德、衡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均已达到《意见》要求,但若以国际标准制定大病保险起付线,河北省各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程度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各地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起付线均稍高于国内“高额医疗费用”标准,但依据国际标准制定的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将比现存起付线降低约50%,将极大提高新农合参保人的保障范围。
(二)报销流程不够清晰
目前,河北省大病保险基本已实现按照医疗费用额度分段制定报销比例,采用累进制分段报销,报销比例随采用花费增加而增加。大病保险的政策目标是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卫生支出,以医疗费用作为大病保险支付标准,更能体现大病保险的公平性,也更具可操作性(王琬,2014)。虽然报销比例的设计方面基本趋于合理,但在具体报销流程上依旧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对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保定按市县及药品分类不同设定不同报销比例,沧州则按退休与否划分报销比例。不同地区报销标准制定的差异化对大病保险进一步进行省级统筹产生阻碍。除此之外,河北省大病保险报销流程也不够清晰,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例,大病保险报销部分为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减去基本医保报销部分以及非合规医疗费用之后再减去起付线,剩下的部分才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现在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宣传力度不够,老百姓对具体可报销的合规医疗费用以及药品目录不了解,一方面使得参保人知情权受损,另一方面也导致在保险公司承办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降低运行效率。
(三)封顶线降低了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在《意见》中并没有涉及封顶线的相关规定,但河北省各市都对大病保险报销设置了封顶线。设置封顶线一方面可以在医疗费用日益上涨的今天控制大病保险基金的运用,但从另一方面看,封顶线的存在对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人员的保障水平有了较大的限制。一般来说,封顶线的有无对于基金支付压力影响有限(朱铭来,宋占军,王歆,2013)。这主要是因为产生重特大医疗花费的参保人数很少,虽然个体报销金额较大,但基数少,使得其对大病保险基金总体影响不大。
四、河北省大病保险发展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起付线设计
起付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大病保险所保障的人群范围,较高的起付线将大大缩减其保障范围。从河北省现在的报销政策来看,依据国内对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的大病保险基本已经达到要求。但对灾难性支出的评价标准是基于全省平均水平,实际上各地中高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差距甚远,这样制定统一的起付线对低收入家庭并没有起到预防灾难性医疗支出的作用,对于高收入家庭则降低了大病保险的效用,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基于以上原因,在起付线的设计上适当考虑家庭收入差异,能使得大病保险基金的运用取得更大的效用。
(二)建立更加清晰的报销流程
依照《意见》中指出的大病保险要“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大病保险要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河北省目前采取招标的方式,成功中标的保险公司则有资格进行承办工作。但作为主导方的政府除了制定更合理清晰的规则、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运行外,还应加强自身服务水平。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对具体报销政策进行宣传,运用政府的公信力,使得宣传力度更大、范围更广;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给参保人实际报销过程中也要对报销政策进行详细讲解,保证老百姓的知情权。
(三)逐步取消封顶线
封顶线主要对少数发生重特大医疗费用的人群产生影响,取消封顶线将在极大程度上帮助这些家庭减轻医疗费用带来的负担,大大强化大病保险的保障功能。此外,由于取消封顶线对大病保险基金总量影响有限,逐步取消封顶线是可行的。但是为了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行,预防有可能发生的基金支付能力问题,大病保险应该提高统筹层次,建立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机制。对于极少数参保人员发生的重特大医疗费用,邯郸、廊坊等地的新农合对特殊病种还会实行定额付费、最高限额付费、项目付费等方式,增强了大病保险对特殊病种的保障程度,但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还没有类似政策,保障体系行对单薄,应在现行政策基础上逐步完善,在综合考虑社保基金承受能力、筹资能力的基础上最大程度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程度。
五、总结
河北省自大病保险实施至今只有不到两年的时间,参保人数占应保人数的比例已经达到93.63%,如此快速的铺开使得在规则制定和推广方面存在一定漏洞。除了起付线较高、报销流程不够清晰及封顶线设计不够合理外,还存在着其他问题。比如应建立大病保险管理信息平台(李文群,2012),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以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同行评议为补充的医疗服务行为评价体系(李文群,2012)。总之,在大病保险的制度设计、招标规则、责任分配、政策宣传以及信息回馈等方面还不够成熟,为了使参保人的利益获得更大的保障水平,真正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还需要政府与保险机构等多方协调努力。
注释:
①本节数据是通过电话咨询、网页查询的方式得到的,由于资源有限,并未得到完整数据.
②由《中国统计年鉴2014》,2013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现金消费13640.58元,食品支出4404.93元;农民人均现金消费6134.1元,食品支出1963.3元,河北省平均家庭户规模为3.17人/户,城镇居民平均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镇居民人均现金消费-食品支出)*平均家庭户规模*40%=11710.80元,农村居民平均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镇居民人均现金消费-食品支出)*平均家庭户规模*40%=5288.57元.
参考文献:
[1]李文群.大病保险属性、供给及发展策略[J].经济研究导刊,2012(36):86-88.
[2]李文群.浅议我国大病保险属性、供给及发展策略[J].金融与经济,2012(11):79-81.
[3]王琬.大病保险筹资机制与保障政策探讨——基于全国25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比较[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5):16-22.
[4]朱铭来,宋占军,王歆.大病保险补偿模式的思考——基于天津市城乡居民住院数据的实证分析[J].保险研究,2013(1):97-105.
[5]张振忠.中国卫生费用核算研究报告[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
大病保险范文3
关键词:大病保险;供给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3-0193-02
一、大病保险的属性分析
大病保险的属性,可以从其商品属性还是社会保险属性、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来分析。准确把握大病保险属性,是有效组织生产,达到资源配置最优的前提。因为,当公共产品或具有明显外部特征的产品通过市场竞争进行生产时,效率就会显得低下,同时也有失公平。私人产品由公共部门进行生产或销售时,同样也会产生效率和公平的问题。
大病保险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属性,可从两者本质特性的区别来分析。从性质来看,大病保险是由政府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从这里可以看出,大病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同商业保险有本质区别;从建立基础来看,大病保险基金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而不是商业保险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形式形成保险基金;从参保对象来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都必须办理大病保险,解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医疗保障,而不是商业保险的对象投保人一般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解决一部分投保人的医疗费用问题;从资金来源来看,大病补充保险的资金从根本是看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分担,而不是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有投保人保费的单一来源。由此,笔者认为,大病保险属社会保险的范畴,是基本医疗保险功能的拓展和延伸。
大病保险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属性,可从两者判断标准来分析。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公共产品或劳务与私人产品或劳务具有显著不同的三个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凡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所占有和享用,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产品就是私人产品,否则,就为公共产品,而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为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具有私人产品或公共产品某些特性,但不是全部。大病保险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因为凡是拥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众都要求投保大病保险,不存在谁付款谁受益问题,产品的所有权在政府。大病保险也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这是因为某人发生大病,报销医疗费用,并不影响其他人发生大病后得到医疗费用补偿效用。大病保险还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因为,谁生病了都可以得到医疗费用的报销,并不影响其他人医疗消费。大病保险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应,对缓解百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从以上分析看来,大病保险完全具有公共产品的三个标准,因此,大病保险属于公共产品。
二、大病保险经营的路径选择
对于公共产品的生产销售,通过市场竞争进行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免费搭车者”,从而出现休谟的“公共的悲剧”,难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这是市场机制本身不能解决的难题。正如上面分析,大病保险是惠及民生的工程,存在巨大的正外部效应,是公共产品。大病保险任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会造成其供给不足,生产效率较低,不能有效体现公平,需政府出面弥补这种“市场缺陷”,因此,大病保险由政府来组织生产和销售,这正是目前我国大病保险采取的政策。但是,由政府组织生产销售,并不意味一定要由政府亲自来生产和销售,有些产品,比如国防、警察等,必须由政府生产销售,但有些产品,象深圳试行的城管外包,政府只需制定产品标准、价格等,委托给商业企业进行生产销售,政府购买产品和服务。这样,我国大病保险供给方式采取了,由社保、卫生机构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补偿标准、服务内容、价格等,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生产销售。
政府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大病保险,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体现的是委托关系。委托的执行会出现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病保险主要会产生道德风险。对于受托方(商业保险公司)来说,他必须按照委托方(政府)的要求,做好承保和理赔工作,不能对客户的风险进行逆选择,但商业保险公司由于其商业性质,有可能在经营过程中,过分考虑自身的利益,不按政府的规定生产销售,出现合理赔款不赔、服务不佳、经营不好就甩给别的保险公司经营等问题。大病保险是一项民生工程,办得好坏牵涉到社会的稳定,民族整体身体素质的提高及经济的发展,政府不允许这些问题出现。理论上讲,在信息完全对称的条件下,政府不需出台政策,只要价格合理,政府就可以使保险公司最有效率工作,但在不完全市场的条件下,政府不能观察到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险公司易产生道德风险,政府需采取一些激励惩罚措施,对经营不好,信用不佳的保险公司要有市场退出机制。正是这样的原因,政府应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消除信息不对称出现的道德风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大病保险属于公共产品,但为了用好有限的医疗保险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政府部门自己不亲自经营。但大病保险也不能由商业保险机构单独经营,因为不能体现公平。因此,我们采用了委托生产的经营模式,这样能兼顾公平和效率。
三、大病保险经营中应注意的问题
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大病保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经营方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运转的政府主导问题。大病保险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公共产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功能的拓展延伸,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正外部性。开展大病保险要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政府应在考虑当地人口分布、医疗价格上涨、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后,统筹制定筹资的方式、补偿的程度、服务的标准、产品的价格等,使大病保险市场适度竞争,不断提高商业保险机构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率。
(二)经营的可持续问题。商业保险机构的经营要体现稳定性、可持续性,这集中体现在产品的定价上面。政府要根据服务的内容,在合理确定产品价值的基础上,使市场价格在价值上下合理波动。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同期限可以3―5年。政府要制定科学的筹资水平,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依法进行招标。让商业保险机构在补偿经营成本后,除了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外,还能提高保障水平,降低大病患者负担,实现互助共济,可持续发展。
(三)有效管控医疗风险问题。经营大病保险业务主要风险是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医疗供给方的诱导需求,后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对于医疗风险管控,首先要建立联合办公机制。从专业上来讲,社保机构专业人员充足,从事医疗保险风险控制多年,有较高的专业技术力量和较为丰富的经验;从市场角度来说,社保机构掌握医院的大部分病源,风险控制措施影响力大;从社会影响方面来说,政府利用其有利地位,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更为方便。保险机构在政府主导下,将政府的行政方式和保险机构市场化的灵活用人、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及专业经办能力相结合,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利益机制,充分调动社保机构风险控制积极性,利用社保平台进行风险控制。其次要开展医院巡查及医疗行为监控工作。选派专职医保审核医生,针对医疗保险费用产生的过程进行全方面审查、稽核,并联合医保局相关人员对各等级国有医院、民营医院实地审核病历等。审核医生通过专业化医学知识,将高收费、分解收费等不合理医疗费用清单及审核结果反馈至当地医保局及定点医院管理部门,商榷后形成最终扣款结算数据,对于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将暂停或取消其定点报销资格。再次要推行付费总额控制。在加强对医院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推行付费总额控制,利用利益激励机制调动医院降低医疗成本的积极性,减少医疗供给方的诱导需求。
大病保险范文4
关键词:大病保险;属性;供给;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6-0086-03
大病保险是社保、卫生机构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为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障范围包括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线以下部分、统筹基金个人自付部分、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至某一约定部分总和的一定比例,其险类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三种大病医疗保险。①截至2011年,中国城乡参保人数达12.95亿,人口覆盖率95%,三项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均达相应人群年均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②但是,在医疗费用不断上升的情形之下,基本医保还难以解决群众因大病承担的重负,难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这样,大病保险就成为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负担的重要制度安排。那么,大病保险的属性是什么,应该如何供给,发展策略是什么,是本篇文章想要解决的问题。
一、大病保险的属性
大病保险的属性,可以从其商品属性还是社会保险属性、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来分析。准确把握大病保险属性,是有效组织生产,达到资源配置最优的前提。因为,当公共产品或具有明显外部特征的产品通过市场竞争进行生产时,效率就会显得低下,同时也有失公平。私人产品由公共部门进行生产或销售时,同样也会产生效率和公平的问题。
大病保险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属性,可从两者本质特性的区别来分析。从性质来看,大病保险是由政府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从这里可以看出,大病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商业保险有本质区别;从建立基础来看,大病保险基金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而不是商业保险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形式形成保险基金;从参保对象来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都必须办理大病保险,解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医疗保障,而不是商业保险的对象投保人一般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解决一部分投保人的医疗费用问题;从资金来源来看,大病补充保险的资金从根本是看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分担,而不是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有投保人保费的单一来源。因此,本人认为,大病保险属社会保险的范畴,是基本医疗保险功能的拓展和延伸。
大病保险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属性,可从两者判断标准来分析。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公共产品或劳务与私人产品或劳务具有显著不同的三个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凡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所占有和享用,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产品就是私人产品,否则,就为公共产品,而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为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具有私人产品或公共产品某些特性,但不是全部。大病保险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因为凡是拥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众都要求投保大病保险,不存在谁付款谁受益问题,产品的所有权在政府。大病保险也具有受益的非排它性,这是因为某人发生大病,报销医疗费用,并不影响其他人发生大病后得到医疗费用补偿效用。大病保险还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因为,谁生病了都可以得到医疗费用的报销,并不影响其他人医疗消费。大病保险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应,对缓解百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从以上分析看来,大病保险完全具有公共产品的三个标准,因此,大病保险属于公共产品。
二、大病保险的供给
对于公共产品的生产销售,通过市场竞争进行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免费搭车者”,从而出现休谟的“公共的悲剧”,难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这是市场机制本身不能解决的难题。正如上面分析,大病保险是惠及民生的工程,存在巨大的正外部效应,是公共产品。大病保险任由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会造成其供给不足,生产效率较低,不能有效体现公平,需政府出面弥补这种“市场缺陷”,因此,大病保险由政府来组织生产和销售,这正是目前中国大病保险采取的政策。但是,由政府组织生产销售,并不意味一定要由政府亲自来生产和销售,有些产品,比如国防、警察等,必须由政府生产销售,但有些产品,象深圳试行的城管外包,政府只需制定产品标准、价格等,委托给商业企业进行生产销售,政府购买产品和服务。这样,中国大病保险供给方式采取了,由社保、卫生机构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补偿标准、服务内容、价格等,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生产销售。
政府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大病保险,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体现的是委托关系。委托的执行会出现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病保险主要会产生道德风险。对于受托方(商业保险公司)来说,他必须按照委托方(政府)的要求,做好承保和理赔工作,不能对客户的风险进行逆选择,但商业保险公司由于其商业性质,有可能在经营过程中,过分考虑自身的利益,不按政府的规定生产销售,出现合理赔款不赔、服务不佳、经营不好就甩给别的保险公司经营等问题。大病保险是一项民生工程,办得好坏牵涉到社会的稳定,民族整体身体素质的提高及经济的发展,政府不允许这些问题出现。理论上讲,在信息完全对称的条件下,政府不需出台政策,只要价格合理,政府就可以使保险公司最有效率工作,但在不完全市场的条件下,政府不能观察到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险公司易产生道德风险,政府需采取一些激励惩罚措施,对经营不好,信用不佳的保险公司要有市场退出机制。正是这样的原因,政府应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消除信息不对称出现的道德风险。
政府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大病保险,其经营好不好,与大病保险的定价是否科学有很大的关系。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大病保险的价值是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生产销售劳动价值的总和,包括价值的转移部分和价值的增值部分。也就是说,大病保险的价值除了能补充经营的成本外,还要有合理的利润,也就是社会平均利润,若定价过低,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亏损,他们将失去经验持续性的基础,也打击商业保险机构的积极性。若定价过高,利润过大,老百姓的福利将会减少,商业保险机构也失去改进服务,提高生产效率的动力。大病保险定价的主动权在政府,政府应该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根据被保险人的分布状况和医疗费用上涨的现实,科学确定大病保险服务标准和产品的价格,既不让百姓流失福利,也要给经营方留有成长的空间。
大病保险的市场价格由政府在对商业保险机构招标的过程中来确定。市场价格可以高于政府价格,也可以低于政府价格,市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商业保险机构要遵循市场规律,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能进行恶性价格竞争,不要隐性降低价格,从现在各家保险公司报表中,目前这类业务的经营是亏本的,说明市场竞争过度。政府应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使商业保险机构主要进行服务竞争,让商业保险机构知道,只有服务做好了,才能竞争到大病保险项目,只有效率提高了,才能有比平均利润更高的超额利润。
三、大病保险发展策略
做好大病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的责任,更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大病保险采取委托生产的经营模式,能兼顾公平和效率。但是,商业保险机构是趋利的,是以利益最大化开展各项活动,政府应规划大病保险的生产和销售,监督商业保险机构行为,积极有序发展大病保险。
1.要坚持运转的政府主导。大病保险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公共产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功能的拓展延伸,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正外部性。开展大病保险要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政府应在考虑当地人口分布、医疗价格上涨、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后,统筹制定筹资的方式、补偿的程度、服务的标准、产品的价格等,使大病保险市场适度竞争,不断提高商业保险机构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率。
2.要坚持经营的可持续。商业保险机构的经营要体现稳定性、可持续性,这集中体现在产品的定价上面。政府要根据服务的内容,在合理确定产品价值的基础上,使市场价格在价值上下合理波动。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同期限可以三至五年。政府要制定科学的筹资水平,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依法进行招标。让商业保险机构在补偿经营成本后,除了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外,还能提高保障水平,降低大病患者负担,实现互助共济,可持续发展。
3.要有效管控医疗风险。经营大病保险业务主要风险是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医疗供给方的诱导需求,后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对于医疗风险管控,首先要建立联合办公机制。从专业上来讲,社保机构专业人员充足,从事医疗保险风险控制多年,有较高的专业技术力量和较为丰富的经验;从市场角度来说,社保机构掌握医院的大部分病源,风险控制措施影响力大;从社会影响方面来说,政府利用其有利地位,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更为方便。保险机构在政府主导下,将政府的行政方式和保险机构市场化的灵活用人、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及专业经办能力相结合,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利益机制,充分调动社保机构风险控制积极性,利用社保平台进行风险控制。其次要开展医院巡查及医疗行为监控工作。选派专职医保审核医生,针对医疗保险费用产生的过程进行全方面审查、稽核,并联合医保局相关人员对各等级国有医院、民营医院实地审核病历等。审核医生通过专业化医学知识,将高收费、分解收费等不合理医疗费用清单及审核结果反馈至当地医保局及定点医院管理部门,商榷后形成最终扣款结算数据,对于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将暂停或取消其定点报销资格。最后要推行付费总额控制。在加强对医院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推行付费总额控制,利用利益激励机制调动医院降低医疗成本的积极性,减少医疗供给方的诱导需求。
4.要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在精算定价、服务网络方面的专业优势,建立单独财务核算体系,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要加强专兼职队伍建设,增加培训机会,不断提高理赔工作效率,提供“一站式”服务;要建立有医学背景的健康管理队伍,不断丰富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帮助参保人群提升健康水平,帮助其预防疾病、少得病,减少基金支出。
5.要提供大病保险发展的公共政策产品。首先,应建立大病保险管理信息平台。大病保险是公共产品,一方面和基本医疗保险相连接,另一方面和商业保险机构相连接。有些信息政府不能提供给商业保险机构,但没有疾病发生率等信息,商业保险机构不能对大病保险精细化经营,因此,政府应将两方面结合起来,建立信息管理平台,纠正信息偏差,加强实时监控,规范商业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行为,使市场成为有效市场。其次,保监会应对承保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实行动态监控,对服务质量、队伍建设方面作出要求,建立大病医保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经营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给予减免保险监管费等政策的支持,对恶性竞争等行为进行处罚。最后,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以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同行评议为补充的医疗服务行为评价体系,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商业保险机构考核办法,加大对违约、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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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赵立新.德国日本社会保障法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大病保险范文5
【关键词】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发展对策
一、我国大病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大病保险的发展现状
大病保险是社保、卫生机构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为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险类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三种大病医疗保险。截至2011年,中国城乡参保人数达12.95亿,人口覆盖率95%。但是,在医疗费用不断上升的情形之下,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有限,基本医保还难以解决群众因大病承担的重负,从而影响着普通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这样,大病保险就成为了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负担的重要制度安排。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等六部委共同颁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二)大病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保单设计不规范、理赔标准不合理
由于缺少对重大疾病发生率的精确测算,尚没有形成自己的重大疾病险费率厘定依据,所以我国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大病保险都是全盘引用国外相关险种及条款。而重大疾病定义混乱,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可以衡量也是我国大病保险的一个严重问题。此外,由于我国大部分赔付标准和给付原则采用国外的数据,从而造成大病保险产品赔付标准不符合我国临床医学标准等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质疑。
2.市场化运作模式存在弊端
大病保险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保险公司必须兼顾公益事业和服务产业的利益,大病保险要持续健康运行,需要“益”和“利”兼顾,由此就会产生不少问题。首先,保险机构之间可能会产生过度竞争,最终因经营效益差而影响大病保险的运行持续性。此外,各地保险机构和医疗管理机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可能影响大病保险运行成效,进而影响公众对于大病保险的信任度和参与积极性。
二、商业保险参与大病保险的必要性
(一)商业保险参与大病保险的理论分析
大病保险是一种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的、消费的非竞争性以及受益的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市场在供给公共物品时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所以诸如大病保险此类公共物品应当由政府来提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和市场都不可能依靠单一的力量保证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而应该通过相互合作、相互补充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缺陷。所以针对大病保险这种公共产品,引入商业保险参与到大病医疗保险中将有助于促进社会医疗保险公平性与效率性的提高。
(二)商业保险参与大病保险的优势
第一,在专业性方面,商业保险机构在经营管理方面都普遍优于大多数政府医保经办机构,同时还可以节省相应管理费用,增强机构管理效率。第二,在积极性方面,商业保险机构拥有强烈的降低运行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以增加收益的欲望,医保商办模式更能加强对于过度医疗、骗保等行为的制约,从而确保保险资金的高效运行。第三,在长效性方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能够规范医疗行为,真正保障民众的利益,同时也将带动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
三、商业保险参与大病保险的发展对策
(一)明确大病保险领域各主体的角色分工,合理发挥政府与市场作用,完善政府管理监督机制
首先,在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到大病保险体系中时,要保证政府的主导地位不动摇。其次,科学合理定位大病保险各主体其角色分工,因地制宜,发展最适合本地区经济、人口、发展水平的保险模式,这对于降低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保水平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后,政府一方面要完善顶层设计,制定更完备的大病保险政策,对其中筹资水平、保障范围、支付方式等关键问题加以明确界定:另一方面,要对大病保险体系中的商业保险公司的运作过程加以有效监督约束,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利益。
(二)坚持经营的可持续性,有效管控医疗风险
商业保险机构的经营要体现稳定性、可持续性,这集中体现在产品的定价方面。政府要根据服务的内容,在合理确定产品价值的基础上,使市场价格在价值上下合理波动。让商业保险机构在补偿经营成本后,除了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外,还能提高保障水平,降低大病患者负担,实现互助共济,可持续发展。
经营大病保险业务主要风险是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医疗供给方的诱导需求,后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对于医疗风险管控,要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机制,充分调动社保机构风险控制积极性,利用社保平台进行风险控制。
大病保险范文6
关键词 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 制度 建设
一、前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医疗水平逐渐提高。国家也越来越关注医疗保障问题,基本医疗保险为城乡居民提供了重要的医疗保障。就我国居民而言,城镇居民拥有基本医疗保险,而农村居民则拥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近年,山东省建立起了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了更好地健全我国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近几年我国逐渐开始推行大病保障制度。本文主要围绕这一制度展开了讨论,首先介绍了大病保险的性质与定位,接下来分析了大病保险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最后探讨了现阶段大病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二、大病保险的性质与定位
所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指的就是以原来的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要根,在此基础之上,关注城乡居民的大病情况,主要是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可以说,大病保险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进一步的完善现有的基本医疗制度和体系,从而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从资金的角度考虑,大病保险还是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目前,负责大病保险的单位是商业医疗保险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行业也在进行改革,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就我国而言,在推行基本医疗保险时,好多地区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管理存在缺陷,管理效率不是很高;另一方面,人员数量较少,无法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等。在推行大病保险时,借助于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从而使得管理工作更加的科学合理,管理效率可以得到显著提升,实现一种精细化的管理。
三、大病保险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
关于大病保险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有人认为他们之间属于保险学上的一种再保险。在保险学理论中,所谓再保险指的就是在原来保险的基础之上,通过分保的方式对原有的风险进行分散处理。所以,再保险也叫做分保。然而,就大病保险而言,它不属于分保的范畴,这主要是因为,大病保险的本质是通过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而得到的商业医疗保险。从这个角度讲,开启大病保险的新农合和居民保险的经办机构,而大病保险的承办者是商业医疗保险机构。当居民需要大病保险时,商业医疗保险机构需要直接接待投保居民,但是,对于再保险来讲,涉及的主要是不同的保险人。因此,我们需要正确认识和理解大病保险,它并不是一种再保险。
四、大病保险发展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目前,我国在推行大病保险时还存在一些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病保险的筹资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是不一样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在推行大病保险时应该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绝大部分地区在开展大病保险时,主要控制的是该类保险的筹资金额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年筹资数量中的比重。总的说来,上述比重的具体数值大概介于5%~10%之间。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地区在推行大病保险时,直接将筹资金额确定到了具体的数值,如城乡居民的数值是60元/人,而新农合的数值则是50元/人。在笔者看来,现阶段我国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还不是很高,因此,在推行大病保险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该类保险的存在不能对居民原有的基本医疗保障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按病种还是按费用报销
一般来讲,对相对严重疾病的划分主要有两类标准:第一类是治病所花费的费用;第二类是以疾病的种类为依据。上述两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的优势和劣势,就第一种划分方式而言,优势主要体现在:比较容易实现,劣势则主要体现在:最终得到的成本-效果不是很好。就第二种划分方式而言,优势主要体现在:更容易确定具体的治疗方式,从而得到相对比较好的成本-效果。此外,该种划分方式还可以对一些弱势群体给予一定的照顾。目前,在推行大病保险时,应该选择哪种对于大病的划分方式,不同的人持有不同的观点。在笔者看来,不同地区可以使用不同的划分方式。具体来讲就是,对于医疗保障水平不是很高的地区,可以选择按照疾病种类的划分方式,这样可以使得投入的资金收到更好的效果。而对于那些医疗保障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可以选择按照费用划分的方式进行。
(三)合规的医疗费用与“保本微利”
当居民因为疾病出现了较高的医疗花费时,国务院《关于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中对居民自己需要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比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报销比重必须超过50%。在这里,必须进一步明确合规医疗费用的概念,同时也需要清楚怎样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此外,接下来需要关注的就是“保本微利”。在推行大病保险时,如何确定“保本微利”的界限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四)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
总的说来,当居民出现重大疾病时一般都会选择在级别较高的医院进行治疗,如二级以上医院等。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在基金统筹方面大部分地区仅仅做到了县级统筹,这就出现了一个医院和医保系统的对接问题。
(五)商保经办的准入、评价和监管制度
在对商业医疗保险的管理方面,我国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未能构建健全的社保准入制度和体系,也未能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和监督体系。在这种情况之下,大病保险的推行就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实际运行的效果不够理想。
五、结语
大病保险的推行对于完善我国现有的基本医疗体系是十分关键的。在本次研究中,笔者主要围绕大病保险展开了探讨,希望可以为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
(作者单位为山东省招远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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