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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范文1
态度指引方向,态度是纳税服务的关键,要树立态度意识。纳税服务态度是指税务人员在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对纳税人的感情和行为。一个单位或集体的服务态度好坏是很重要的,服务态度好,纳税人就会给身边的人宣传,就能体现了最好的税务宣传就是纳税人这个载体,反之,带来的是纳税人负面的宣传和单位形象的败损。而良好的服务态度,会使纳税人产生亲切感、热情感、朴实感、真诚感。尤其在纳服窗口、12366热线、税网前台人员的服务态度就更显重要,如何端正服务态度,是我们纳税服务一个长期的思想课题,真正把心放在纳税人身上,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整合资源,优化服务。从“要我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向“我要为纳税人的需求提供服务”的服务理念转变,管理者和服务者的有机结合。
细节决定成败,细节决定高度,要树立细节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周到、简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作为地税部门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一贯理念,在总体目标管理和指导思想的框架下,从细节着手,打造具备现代公共服务型地税组织。为广大纳税人营造舒心、满意的纳税环境。我们的一句诚心的问候,一个善意的微笑,一个简单的肢体动作,一个端庄整洁的仪容,一个干净整齐的大厅等细节,影响纳税人对办税单位和个人的心理评价和总体评价,我们的一次干净利落的开票也许就得到纳税人的竖指赞许,我们一次诚心的雨天免费供给也许就能赢得纳税人的真心感动,给纳税人春天里的微笑、夏天里的清凉、秋天里的收获、冬天里的温暖。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区的功能作用,让纳税人办税拥有家一般的感觉。
坚持才能胜利,坚持才能勃发,要树立坚持意识。坚持包括执行力的坚持,思想贯彻力的坚持,日常管理活力的坚持。随着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和成熟,导税服务、全程服务、限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特色化、个性化服务,以及办税流程、相关岗责、业务规范、规章制度等都已全方位覆盖。首先、其归根到底还是需要靠人去坚持执行和完成,否则就是一纸空文、沙上城堡。其次、思想上要有能吃苦、不怕难、肯耐烦、能细致,持之以恒。再次、服务是主动的、诚心的和充满活力的去为纳税人服好务,而不是被动生硬机械的去完成,贵在专注。
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要树立整体意识。个体的优质服务不代表整体的服务水平就很高、很强,只有整体的服务水平的提高才能使我们的纳税服务迈上更好、更高的台阶,当然,个人模范先进带动作用也是我们所需要的,在系统内形成你追我赶、学习先辈先出、以点带面、齐头并进、相互帮助、共同提升也正是我们所希望和乐看的,才能产生“长尾效应”和“蝴蝶效应”。一个团结向上的整体,必将开创出纳税服务的新篇章。
纳税服务范文2
关键词:纳税服务问题优化服务
一、纳税服务的涵义和主要内容
(一)纳税服务的涵义
纳税服务实际上就是征税人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所提供的活劳动。要认识纳税服务,应先理解纳税服务的涵义。
首先,纳税服务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进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税收的产生来自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需要,即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税收来自于纳税人的收入和所得,并用于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成为公共产品的供应商,而纳税人成为国家的顾客。因此,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纳税环境也就成了国家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
其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职责的体现。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部门,税务机关要履行上述职责,就必须开展一系列税收征管活动。税收征管活动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各类纳税人,直接体现为从纳税人处取得税收收入。组织税收收入的理想境界是实现“应收尽收”,也就是税法所确立的应征税款与实征税款没有丝毫差额。要尽量减少应收与尽收的差距,纳税人还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熟知税收知识,二是能方便、快捷履行纳税义务,三是纳税成本最小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想方设法让纳税人知晓税收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注重尽量减少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负担的成本(包括时间和金钱)。这就是纳税服务的最本质的意义。
(二)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
纳税服务的内容取决于纳税人在办税中的需要,主要包括:
1.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这是纳税人的基本需要,也是纳税服务中的基本内容和税务机关的义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税法宣传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宣传的内容应当是广泛普遍的,包括税法、税收政策和各种办税程序、税收知识等,其作用在于潜移默化地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纳税咨询辅导的对象是特定的纳税人,其内容应该具体且明确,税务机关的答复和辅导应当及时、准确和权威,其作用在于直接指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带来的负担。
2.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这是纳税服务的核心内容。税务机关应当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简化环节和程序,使纳税人在履行义务时方便快捷,感到轻松愉快。如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集中进行税务登记办证,发票供应,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等;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的成果,向纳税人提供电话申报、计算机远程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通过电子缴税、银税联网提供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和国库“四位一体”的缴税方式,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申报纳税;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将来提供网上税务局、移动税务局服务,纳税人的一些涉税事项还可以通过网络来办理。
3.个性化服务。这是纳税服务中更深层次的内容。如果纳税服务仅限于按照统一服务规范提供的普遍服务,不考虑不同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既不利于税务机关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和进行税源监控分析,也不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应当整合纳税人的个性化信息,针对其不同的纳税服务需求,在管理中动态地予以体现。如对纳税人实行户籍管理、分类管理、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等办法,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4.投诉和反馈结果。这是纳税服务必不可少的内容。征管纲要提出: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作为行政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纳税人满意。纳税服务并不是仅仅强调服务形式的多样性,更为重要的是体现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能够使纳税人满意。税务机关要想知道纳税服务纳税人满不满意,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就应当虚心接受纳税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因此,应该提供一个征纳双方联系的渠道,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对不满意的地方能及时向税务机关投诉、反映,税务机关则及时给予处理和反馈,给纳税人以满意的答复。
二、我国目前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们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方面采取了不少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纳税人中及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税务新形象,这是有目共睹的。但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的束缚,纳税服务只停留在形式的、表象的服务,尚未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的纳税服务理论和实践体系。
(一)“纳税服务”的意识薄弱,对纳税服务内涵理解有误区
由于长期形成的作风,税务机关总是以执法者的身份出现在税务工作中,强调的是税法的执行和对纳税人的监督,保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从而忽略了政府税务服务的方面。因而尽管政府提出要建立“服务型政府”,推行纳税服务,一些税务人员的权利意识仍很严重,并没有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没有把纳税人作为服务的“顾客”,因此也难以提供纳税人所真正需要的服务。另外税务机关内对于纳税服务的内涵存在着误解。一提纳税服务,就认为是行风评议的事,认为微笑服务、行风建设、文明行业创建就是纳税服务的内容。没有将服务看成是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从纳税人的实际需要出发,纳税人更需要的是便捷有效的税务服务,而不是表面上的笑脸相迎。
(二)纳税服务信息化程度低
税收信息化是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税务管理与服务中,深度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并由此推动税务部门业务重组、流程再造,进而推进税务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综合过程。目前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着一些误区:一是重技术轻管理。许多部门热衷于购买高档的硬件设备,盲目开发软件,而对整个业务系统性研究不够,没有创新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结果只是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去重复、模仿传统的业务处理流程不能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二是轻视信息资源整合及一体化建设。现阶段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涵盖了从征管到行政管理、辅助决策等各个方面,但这些部分的信息化建设仍然是各自为政,信息资源没有实现充分共享,没有形成合力。
(三)纳税服务的层次和标准较低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比如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和多元化申报方式、电子缴款、12366咨询中心、税务,以及文明用语、礼貌用语,限时服务,政务公开等等,但这些项目尚不系统,服务的层次和标准还比较低,并未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去,与国际意义上的纳税服务还有很大的差距。纳税服务的层次比较低,全国税务系统没有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形式,从而各地纳税服务形式千差万别。纳税服务也只停留在表面形式上,只是一种口头上的、文件上的服务,以为纳税服务就是微笑服务,而不够重视服务措施落实与否,服务效果好坏,纳税服务流于形式,缺乏长效发展机制。(四)纳税服务的制度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纳税服务的项目还不确定,还没建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体系。各地区之间没有一套统一、具体的纳税服务规范,各地在纳税服务方面形式千差万别、各显神通。另外也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没有建立起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没有健全的纳税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整个纳税服务的考核还只在主观性评价阶段。
三、优化纳税服务的思考
(一)转变纳税服务观念,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观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明确规定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服务有了法律依据,在税收工作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纳税服务也由传统的道德范畴上升到法定义务,成为法定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征纳双方都要全面领会其内涵,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新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应“视纳税人为顾客”,认真分析纳税人的需求,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以让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确保纳税人合理的需求和期望得到满足,积极拓展对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空间,不断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同时也要积极引导纳税人不断增强维权意识,形成共同创造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
(二)改变纳税服务的形式,深化纳税服务内涵
应从以前的重形式轻实质误区中走出来,一是由形象服务向实效服务转变。税务机关应针对纳税人对税收专业性知识与技能、程序、权益的需要,提供实实在在的纳税服务。二是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税务机关除了接待好上门来的纳税人外,应主动出去,有针对性地解决好纳税人存在的问题。三是由一刀切服务向分类服务转变。纳税人素质有高有低,涉税业务也有繁有简,在具体的工作中应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
继续深化服务内涵,提高纳税服务的档次。纳税人最希望得到的是税收的公平、效率的实现。我国税收法制不断的完善,人情税、关系税行为大大减少,再加上现代化、信息化的征管手段的应用,偷漏税行为也越来越少,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已基本建立。但是在许多征管环节仍然存在弱项,一些纳税人利用这种手段进行偷漏税的行为仍无法杜绝,这就人为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背离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对那些老老实实履行义务的纳税人来说很不公平。因此应该加强征管,加大对偷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税务干部的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要满足日益现代化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实现由传统服务到现代纳税服务的“质”的飞跃,关键在于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因此,要不遗余力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加强税收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另外还应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忧患意识,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公布出台几条纳税人特别期待、特别管用的“廉政禁令”,对税务人员的不作为、滥作为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四)服务手段信息化
通过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构建纳税服务信息化平台,降低税收成本,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一是完善纳税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以12366服务热线、电子税务网络为载体,运用网上电子申报系统、网上税务局信息管理等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功能强大的多元化、个性化、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二是完善税收管理平台,推广运用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发票管理系统、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计算机稽核、协查等管理系统,实现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纳税人纳税成本。三是完善信息交换平台,推进税库银企的一体化建设,拓宽申报缴税渠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五)完善纳税服务机制,实现高效服务
1.加强纳税服务的制度建设
应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服务制度体系,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的基本准则,使纳税服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各地也应在基本准则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应符合地方特色的实施细则。这不仅可以规范纳税服务,同时还有利于考核监督,形成自觉提供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在规范服务制度体系建设的同时,还应该对现有的征管制度、优惠政策等进行调整。征管方面,该精简的办税环节一定要尽可能的减少,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在优惠政策方面,应在兼顾税负公平的基础上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应有的待遇。
2.完善纳税服务的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平和可操作性的纳税服务监督、评价机制,从投诉、受理、调查、检查、处理等环节加以规范,对纳税服务工作评定奖励和惩戒,量化考核指标,并将纳税人的评价列入考核指标,让全体干部都要溶入服务意识,把是否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侵犯作为衡量标准,坚持以纳税人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摆正征纳角色的位置,确保纳税服务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议评价机制和服务质量、效果的保障制度,建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的长效机制,将纳税服务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税收工作的主干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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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范文3
一、我国目前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缺位与越位,服务与管理脱节。服务缺位是指因税务机关执法不到位或者程序不规范,手续繁杂,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或承受不应有的人力、物力和精神上的负担。主要表现在:因税务人员素质不高,办事效率低下导致纳税人为办理同一纳税事项而多次往返,久拖不决;因税收工作流程不规范,存在程序繁杂、手续繁琐、票表过多的问题,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税收成本;因税收政策不完善影响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因税收法制不完备,使纳税人不能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服务越位是指超越法律规定的义务范畴,越权提供不合法的“服务”,以及将不属于纳税服务范畴的内容作为纳税服务提供给纳税人。如有的税务部门仍然存在擅自减免税或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的现象。
服务加管理是现代税收的管理方式,但二者并不是简单的相加,服务与管理不是分裂的,而是作为统一的整体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将管理(执法)与服务对立起来,一提到管理就忽视为纳税人的服务,容易发生侵犯纳税人权利的情况。一提到服务就弱化管理,导致“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情况的发生。
(二)纳税服务信息化程度低。税收信息化是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税务管理与服务中,深度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并由此推动税务部门业务重组、流程再造,进而推进税务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综合过程。目前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存在一些误区:一是重技术轻管理。许多部门热衷于购买高档的硬件设备,盲目开发软件,而对整个业务系统性研究不够,没有创新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结果只是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去重复、模仿传统的业务处理流程,没有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二是重系统本身的应用,轻数据资源的管理利用。有的地方更多地是以信息系统来替代手工操作,却对数据资源管理和信息资源的有效挖掘和利用重视不足。三是轻视信息资源整合及一体化建设。现阶段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涵盖了从征管到行政管理、辅助决策等各个方面,但这些部分的信息化建设仍然是各自为政,信息资源没有实现充分共享,没有形成合力。
(三)纳税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我国当前的纳税服务主要是由税务部门来提供,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主要直接面对的还是税务部门。如上所述税务部门的信息化程度较低,集中处理信息,为纳税人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纳税服务的能力有限,对于诸多日常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仍然需要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的形式,对纳税人实施传统的面对面的管理与服务。另外,经济社会尚未发展到相当水平,对社会化纳税服务的需求不足,缺乏推动纳税服务社会化发展的外部动力。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程度不足,其发展和竞争不充分,所提供的有偿纳税服务对纳税人缺乏吸引力。
二、优化我国纳税服务的对策
(一)服务要求制度化。要把国家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的法定服务等内容以法规形式公诸于众,将纳税服务工作纳入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范畴,充分尊重纳税人,使其享有的知情权、隐私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陈诉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控告和检举权、要求回避权、请求国家赔偿权、委托税务权、索取完税凭证权等能够落到实处,保障其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纳税服务制度,形成实际的、刚性的工作标准。实行考核评价机制,量化纳税服务工作,在内部考核的基础上,征询纳税人的满意程度,加强监督考核,切实规范服务行为。
纳税服务范文4
关键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新时期的纳税服务可界定为:税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政权利的过程中提供的规范,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的总称。纳税服务观即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是以人为本社会的必然要求。如果将整个税收体系比作金字塔,那么纳税服务工作就是整个金字塔的基础,它涉及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
一、提升纳税服务理念
目前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现状首先就是纳税服务理念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税务干部服务理念的落后
首先是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官本位”
的意识。一些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征纳关系得认知局限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面,这种权力意识本位化直接带来的是服务举措“本位化”在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中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服务举措是更多地倾向于便于管理的角度建立的,严格地说,这是一种管理的体系,而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服务体系。其次,过多注重形式,肤浅地照搬了银行窗口服务的做法,服务层次不深。三是忽视了纳税人的要求,使得纳税服务“供求不对路”,纳税人需要的项目没有被列入服务重点。四是纳税服务未能遵从纳税人自愿的原则,而以税务机关管理需要为出发点。
2、纳税人理念的落后。本身作为处在相对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由于其自身的文化水平和对纳税人的权利缺乏了解,因此缺乏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完善的纳税服务的自觉意识,期望值不高。这种期望值的不高,直接导致税务机关在提供纳税服务的过程中缺乏监督。
在纳税服务工作中我们要改变过去“以我为主”的服务方式,强调以为纳税人服务为中心,以满足纳税人各类办税需求为出发点,追求职能与情感和谐统一,职能强调责任和物质因素,主要体现于“要我做”“应该做”是一种制度约束和强制要求,情感强调精神因素,主要体现于“我要做”“我愿做”“我想做”,反映出服务者的主动服务意识和优良人格品质,能使服务对象因享受“超值服务”而感受到身心愉悦。通过运用信息化等先进手段,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系统的、综合的、整体的服务。把纳税人满意度作为评价各项工作实绩和效率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指标。
二、建立协调高效的内部运行机制
1、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衔接要到位。
纳税服务机制要求无论是征收、管理、稽查各个环节,都要有征求纳税服务需求并向有关环节反馈的义务,面对纳税人时都是代表税务机关的服务者,而不能因工作分工忽视了税务工作者法定的纳税服务义务。如果纳税服务组织机构,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信息联系不畅,就会造成征收岗位发现的纳税人服务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管理岗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纳税人对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环节的服务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征收、稽查环节。税务稽查只管查帐,不能负担起相应的纳税服务职能。征、管、查就不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纳税人服务。
2、跨地域的税务机关之间要建立必要的联系渠道。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跨国、跨地域的纳税人日益增多,而在现行的属地管辖的原则下,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的分公司所接受的税务管理机构不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缺乏必要的联系渠道,各管各的事。在办理纳税事宜上,本来税务机关相互联系就可以了解的说收信息却由纳税人到一个税务机关取得信息资料,再送到另一税务机关,无形中加大了纳税成本。
3、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要建立畅通高效的沟通、联系渠道。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如果没有固化、畅通、高效的联系渠道,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就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不能及时了解不同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不同需求。税务机关要增强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信息的主动性,建立长期固定的模式,全面、完整了解纳税服务信息。
三、提高素质,规范执法是纳税服务的基础
在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下,建立较为完备的干部培训和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和机制,特别是在涉及业务的重组,流程优化,征管机构调整的征管改革过程中,建立和完善适应我们税务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的培训和绩效考核制度和机制,是当前十分重要的课题,加强纳税服务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力,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是提高服务效率的必备条件。
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税收执法,平衡服务和执法是同等重要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力和义务也是相对应的。税务机关要把尊重法律表现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上。体现出公正、公开、规范、严格执法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义务。也是最基本的服务。尊重法律就是尊重纳税人,就是取信于纳税人,是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先决条件,离开依法行政搞服务会造成失去工作基础的危险,我们当前尤为重要的是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畅通法律救济途径,在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采取更为实际的措施。
四、拓展信息化服务形式和渠道加强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
目前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基本形成了联系各级税务机关,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我们要紧紧依托网上办税、移动办税、实体办税,努力构建三位一体的办税业务全覆盖的多维立体办税网络,为纳税人提供全功能的办税服务。一是实施以一厅管理为核心的实体办税平台机制建设。二是实施以电子信息存储为主的网上办税平台建设。三是推行以个性化服务为主的移动办税平台建设。
五、明确纳税服务的界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做好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范文5
不断改进和拓宽纳税服务需求内容
基于上述问题的分析以及调查中发现,税务机关认为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对纳税服务需求的认识肤浅,对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服务理念的认识欠缺,对管理与服务两大核心工作如何深入开展的认识不足,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工作定位认识有偏差。可以说,在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中,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服务举措是更多地倾向于便于管理的角度建立的,这实际上是一种管理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需求。由于在理念认识、制度建设、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多的“误区”,纳税服务需求实际上已经进入了“瓶颈”状态。如何找准定位,实现纳税人需求的突破,是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应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需求,拓宽纳税服务内容,真正实现三个转变:
首先,由单向服务向互动双赢转变。要进一步转变税务机关的本位思想,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向尊重和确保纳税人权益倾斜。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想问题,帮助引导纳税人做好纳税风险管理工作,多在关键的地方给纳税人提个醒,不仅有助于税务机关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节约用于事后检查和强制执行的大量税收征管资源,而且纳税人也不用担心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侵扰”。这样,既涵养了税源,又实现了管理服务与纳税需求的良性互动,从而实现征纳双方和谐共赢的目的。
其次,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通过建立安全纳税的风险点控制系统,及时识别、提醒纳税人纠正潜在的和正在发生的纳税风险,做到关口前移,开展引导纳税防范规避纳税风险的主动,及时预警纠错,将纳税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错误及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有效地避免和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
再次,一般普适化服务向专业化个性化服务转变。由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千差万别、对税法遵从度也各不相同,如果纳税服务仅限于按照统一服务规范提供的普适化服务,没有抓住纳税人迫切需要的服务重点,既不利于税务机关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和进行税源监控分析,也不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个性需求,所以对不同纳税群体应有针对性的相应服务措施,纳税人希望缴“明白税”、“公平税”、“减轻办税负担”、“加强征纳沟通”的基础上,更希望满足如人性化的约谈、特色延伸等深层次的个性化服务。
建立健全开放式的纳税服务需求沟通机制
调查中,我们发现只有真正从纳税人的需求入手,建立健全开放式的需求沟通机制,才能实现纳税服务体系由职能发起型向需求导向型的转变,不断提升纳税人的服务满意度。
其一,掌握纳税人的真实需求。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各级部门应在税务系统系统开展纳税服务需求沟通应对工作。通过地税部门外网平台、12366“远程专家坐席”、内部层级上报、发放各种类型的问卷调查表或调查卡、委托第三方调查等沟通渠道,采取分税种、分纳税人类型、分管理区域等多种形式收集纳税人的需求信息,才能真正掌握纳税人的需求。今年以来,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共收集到4大类19个小类约2000余户次的需求信息。同时,与相关职能分局密切配合,通过搭建大企业交流平台,纳税人之家、纳税人学校,采取税企面对面交流的方式收集重点税源户个性化的需求信息近200条。还准备委托第三方开展纳税服务需求和服务质量的调查。
其二,应对分析纳税人的需求信息。通过调查,我们认为,收集到纳税人需求信息后,应交由所涉及的单位和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团队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采用多形式的因素分析法对不同的需求信息进行排序,将其分为优先级、次优级、一般级、较低级和最低级5个层级,从中筛选出合法、合理、可操作应对的信息作为需求要点,定期编制纳税服务动态和纳税人需求调研报告,供纳税服务需求的单位领导参与。在具体应对时,应根据需求的实际内容分别采取不同的应对办法;纳税服务部门可以解决的,成立专门的项目化应对小组负责应对;纳服部门难以解决的,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跟踪解决。
其三,做好纳税人需求信息的反馈和评估。通过调查,我们认为,需求应对结束后,应及时将应对措施和结果向纳税人进行反馈;对收集到的个性化需求信息,因为反馈对象单一,尽量逐户进行反馈;对通过其他渠道收集到的信息,因为涉及人数众多,应通过网站、QQ、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反馈。同时,还应组成专家组对需求应对的整个过程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估,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意见,确保持续改进。
纳税服务范文6
一、纳税服务的主体不够明确,存在主体缺位问题
一是税务机关对内部的纳税服务主体单元不够明确,存在主体缺位问题。纳税服务应当是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的活动,主要体现在维护纳税人的权利,不断提高办税效率和节约办税成本,让纳税人满意等方面,伴随着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然而在一项办税过程中,往往涉及税务机关的多个部门(或机构)即多个服务主体单元才能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纳税服务的主体就是纳税人办税过程中所涉及的税务机构(或人员),这样看来纳税服务工作就不仅仅是办税服务厅一个部门的事。但从关于纳税服务的制度要求上看,如:《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规范标准》、《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标准》、《吉林省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标准》等,只有对办税厅的和对税务干部的公共要求,缺少对其他服务主体单元的具体要求。也由于这种制度要求的缺失,误导了纳税服务只与办税厅有关这种错误认识存在,至少也是导致税务机关的其他服务主体单元,对纳税服务工作重视不够的重要原因。
二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不完善造成的纳税服务主体缺位问题。在现行的条件下,税务机关是否有能力满足纳税人的所有涉税需求,是不是纳税人把税交到了税务局,所以一切涉税服务就理所应当完全由税务机关来承担。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影响纳税服务主体是单一性还是多元化的定位。纳税服务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活动,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因此,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就应当作为纳税服务的主体,并承担其相应纳税服务义务,公共管理服务的不完善,也就必然对纳税服务产生影响。目前,由于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不完善,就必然导致纳税服务主体的缺位,也就是说,纳税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依赖于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对于这种缺位的弥补,作为纳税服务主体的税务机关,由于社会赋予的服务条件不够充分,也就无法代替应由其他主体单元应承担的服务,也无法弥补其他主体单元的缺位。例如:由于我国还处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化分工体系还不完善,并将长期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等原因,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仍然是以谋生为目的,由于规模小,不可能雇佣专业的财务人员从事财务核算和办理纳税业务,加之税收政策的“纷繁复杂”,致使非专业人员很难全面掌握,从而产生一种涉税需求。这种需求催生纳税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进程,实施有偿办税业务,来解决这部分纳税人的需求问题。但目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务业在市场运行中举步维艰,供方业务少,需方认为收费高,存在供需矛盾。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策支持和引导。
二、服务者权益得不到充分尊重,影响服务质量提高
一是存在对办税服务厅人员要求多,关心少的问题。办税厅窗口工作人员作为纳税服务的主体的一个单元,各级税务机关都对其服务规范有着众多的也是必要的要求,但对服务者的身心健康和待遇等问题就很少提及,普遍存在关心得不够的问题。如:办税厅窗口工作人员每天在岗七小时,并要求规范坐姿,标准站立,长期操作计算机带来颈椎、腰椎病和视力下降等职业病多发,枯燥乏味的窗口工作会使人精神倦怠等问题。作为基层服务单位自身,因为没有政策支持,这些现实问题一时还难以调剂和解决。
二是服务者和服务对象态度的不对称性,影响服务者的情绪问题。办税服务厅也是一个小社会,窗口工作人员要承受服务对象从各方面带来的不满情绪的宣泄等等,一方面是满腔热忱,另一方面却是冷若冰霜,来自两个方面态度的不对称,服务热情受到打击,服务者的劳动得不到充分尊重,服务者的身心健康都得不到充分体恤和抚慰,从而不同程度的影响着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三、服务缺少动力源,一没机制二没钱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动力源,纳税服务亦然。对于纳税服务来说能否找到动力源的问题,也是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一个关键问题,利益是平衡社会关系的有效的驱动力。有人说:“服务缺少动力源,一没机制二没钱。”这种说法固然是不正确的或者至少说是有失偏颇的,但也不难看出对于服务者来说,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缺少机制和利益作为动力源的问题。目前,这种驱动力在现行的体制下的基层单位是很难找到的,提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是我们的唯一选择。因此,这就需要立法改革和政策引导,使纳税服务向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改革,实现纳税服务主体的多元并举相互补位。
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依赖于科技的发展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