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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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范文1

20xx年旅馆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宿、赌博、吸毒、传播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治安管理范文2

旅馆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一:旅店(宾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了加强古鲁瓦克派出所辖区旅店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开设营业性旅店、旅馆、招待所及留人住宿的,都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经营,合法经营。

二、开设旅店业必须自觉接受古鲁瓦克派出所派出所的管理和检查,每年同派出所签定治安责任书。

三、旅店必须建立如下几项制度:

1、按照店簿所要求的内容逐人登记,如不按规定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2、做好旅店财物保管制度。

3、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告制度。

4、旅店工作人员及住宿旅客应遵守规章制度。设置门卫和夜勤制度。

四、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对旅店管理中负责检查督促上述几项制度的落实,并要做好旅店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情况,堵塞漏洞,经常总结经验教训,对不按制度办事的,一经检查发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整顿处罚,对执行好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旅店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根据情况对旅店负责人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及危险品带入旅店不报告派出所的。

2、容留他人在旅店内进行非法同居、、、赌博、吸食、贩卖、传播物品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3、发现旅店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公安机关通缉人员,隐瞒包庇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4、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旅店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

6、旅店内留宿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外地人员从事商业性及其他劳务活动的人口,住宿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未到派出所履行暂住人口登记手续的。

六、经检查发现不按责任书规定执行,视情节追究旅店负责人、承包人、当事人的责任。

派出所 旅馆、宾馆业(户)

责任区民警: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旅馆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二: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旅馆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单位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积极履行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稳定、确保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现由__________派出所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订立如下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2、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3、严格旅馆信息采集报送制度,旅馆信息系统装机率、住宿登记率、验证率达100%,旅馆单位每天向公安机关传输信息不少于1次。

4、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5、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6、旅馆内严禁、、赌博、吸毒、传播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7、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馆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8、旅馆业实行访客登记制度。

9、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10、旅馆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

二、奖惩办法

1、旅馆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上述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责任期限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派出所(盖章) 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责任民警:________________ 治安责任人: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旅馆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三: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及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旅馆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单位的治安责任人。治 安责任人应积极履行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稳定、确保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现 由__________派出所与_________________(单位)订立如下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 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2、旅馆业必须实行实名一人一登记制度。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 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3、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贵重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4、严禁旅客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5、旅馆内严禁、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严禁传播 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6、旅馆内严禁赌博或提供赌博器具等其他条件。

7、旅馆内严禁吸毒、贩毒或为吸毒者提供便利等其他条件。

8、严禁旅客发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

9、旅馆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

10、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 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二、奖惩办法

1、旅馆业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责 、 任人及法定代表人予以从重处罚或停业整改, 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上述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责任期限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 月___日。

_____________派出所(盖章)

责任民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治安管理范文3

自本公司品牌经营商户装修施工队进场施工以来,发生了多起材料、工具失窃(均为小额盗窃案件\琐事引发斗殴) ,并因此类事件造成了治安管理的较大压力,对此,我司配合投资方(东华海天投资有限公司)对在施工工地安全管理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管控力度:

一、落实层层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1、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层层责任制

公司内部以分管领导为主,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根据各岗位工作特点及要求,落实层层责任制,各施工单位签署安全管理责任书。

2、认真组织学习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对于盗窃等案件应进一步宣导到位,明确处理流程:首先应向我司现场安全管理员报备,并根据情况由我司安全管理员协助报警。

二、人员进出安全管理

1、我司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在上下班峰期,对进出人员加强管控,对于未戴安全帽,未携带我司统一制发的施工出入证的,一概不得进入施工工地。

2、对于上下班需要携带电动工具出入的,要求做好进场登记,出场必须有楼层管理员及商家装修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后,并开具大件物品出门证,由门卫值班人员点验无误后方可带出工地。

3、楼层安全管理人员不间断巡查,对于在工地不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先后给予警告、处罚、清理出场等处罚。

三、车辆、材料进出工地管理(进料口、交通通道)

1、所有民工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工地,统一停放于两侧门外场地,我司安全员不定时巡逻(每小时不得低于三次)下班高峰期,安防人员应在现场进行监督巡逻,以防有人趁乱作案。

2、所有需要进场的机动车辆按施工项目不同,严格管控,凡土建、公共区域装修单位则按规定行东侧门口进入施工现场,商户运送材料车辆由统一至西侧大门进入场地。

3、其它机动车辆一概停放于门外道路两侧或公司办公中心前侧。凡是经允许进入施工工地的车

辆均应限速行驶,接受我司安全员的指引疏导。

4、施工地段严禁车辆停放,起吊位置,严禁车辆经过。

5、所有进场的危险易燃材料,均由我司安全员限量管控,超量部分统一存放于我司的危险品保管铁箱内,并根据施工情况按量领用,并做好登记,施工现场需要使用危险品时,必须有专业监护人员在场监督使用。

四、施工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严格动火管理,所有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有专业操作人员上岗作业,作业现场必须具备灭火器材,作业全程必须有专业监护人员全程监护;作业点安全距离(5M )范围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严禁挥发性易燃品过量使用。

2、需要高空作业工种(如吊顶、水电等),需要配置安全绳、戴好安全帽,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作业。

3、人员定岗,在施工现场采用不定时巡逻,我司安全员将提醒展位内施工工人,对于周边存在安全隐患位置设置警戒线。对于悬空位置在作业期间,不得有人员或车辆经过。

4、施工过程应佩戴出入胸卡,并接受我司楼层管理人员的检查,对于未佩戴出入证人员,我司楼层管理人员有权对无证施工人员清理出场并处以施工单位罚款。

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1、对所有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安全施工\生产教育,要求各展位对于贵重材料应做到当日使用,当日购买。贵重工具,便于携带地应当于带走,严格按进出管理规定做好出入登记。

2、将警民联系卡复印并张贴至各个商铺,明确告知商铺出现纠纷、盗窃案件时的处理程序,要求各商户立足于片区警务人员解决问题,尽量避免依托“110”报警平台,以免延长案件处理时间的及时性。

3、明确责任,要求各商户与我司安防部门做到有效互动,各施工单位做到联防共防。

治安管理范文4

一、当前汽车修理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少数企业违规经营,极易引发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没有营业执照非法经营,使用劣质零部件,承接不具备技术条件的高档汽车维修,维修车辆档案记录不全,擅自修改维修记录等。

二是如实登记流于形式,存在治安安全隐患。《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时,应如实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以及车主名称或姓名等基本情况。但从检查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汽车修理企业只要给钱就行,没有按要求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存在很大的治安安全隐患。

三是从业人员比较复杂,违法犯罪活动突出。汽车修理业从业人员以外来人员居多,而且流动比较频繁。少数业主和从业人员受利益驱动,从事被盗车辆和交通事故逃逸车辆的拆装、改装、转卖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是暴利诱惑。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分子在盗窃汽车得手后,往往以极低的价格急于销赃变现。少数汽车修理从业人员经不住暴利诱惑,不惜铤而走险从事有关车辆的拆装、改装、转卖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高额回报。

二是管理滞后。汽车修理业特种行业审批取消后,主要由工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对违规经营的汽车修理企业,公安机关虽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但是管理办法不多,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是打击困难。一方面,由于如实登记工作流于形式,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发现汽车修理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即使发现了也难以有效开展查证和深挖工作;另一方面,由于从事非法拆装、改装、转卖的多为城郊结合部一带的小型汽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未注册的非法经营点,其从业人员多为外来人员,一旦案发极易逃窜、难以抓捕。

三、加强汽车修理业治安管理的对策

一要积极争取支持,形成监管合力。要针对汽车修理业已不再作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无法通过前置审批加以规范的实际,主动加强与工商、交通、税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以城郊结合部的汽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重点,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严格依照法律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条件、不守承诺、欺骗用户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重视发挥汽车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引导其加强行业自治,以行业自律促规范经营。

二要创新方法手段,提高管理实效。要进一步更新管理理念,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事前管理与事后监督有机统一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推动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要把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放在首要位置,综合采取岗前治安培训、法制宣传教育、日常监督检查等措施,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治安责任,积极引导他们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各类违法犯罪。

三要坚持信息主导,掌握工作主动权。公安机关要将登记内容及时与公安机关情报信息网相关内容核对,并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这样既可以提高如实登记率,把基础性源头信息切实掌握起来,也可以实现信息的大范围远程查询比对,方便侦查破案。同时要大力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在汽车修理行业内广泛物建信息员,延伸治安工作触角,提高获取深层次情报信息的能力,为有效管理、精确打击提供有力支撑。

治安管理范文5

    损害赔偿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财产、人身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为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因伤害造成误工的工资和奖金、损失的物品、治疗的医疗费、因伤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费以及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赔偿的其他损失、费用。医疗费用的赔偿应以公安机关认可的医院所开的收据为准,但急诊除外。对应赔偿的损失费或者负担的医疗费用,公安机关应一次列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需要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裁决,以书面形式进行,填写《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裁决书》,送达有关当事人。

    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或者被侵害人对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不服的,可以从接到通知后第二日起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查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是终局决定。

治安管理范文6

一、本通告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或出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居住或者经营的行为。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

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租赁当事人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房产、工商、税务、文化、民政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二)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

(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

(四)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

(五)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的;

(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

(八)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

(九)不按照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

(十)介绍或者容留的;

(十一)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

(十二)为他人制作、贩秽图书、光盘或者其它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

(十三)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

(十四)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各级公安机关是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房产、工商、税务、文化、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六、本通告前已租赁房屋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者未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5年8月10日前补办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的,按照本通告第四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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