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性支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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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范文1

【关键词】 安全生产费;会计核算;资本性支出

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资本性支出核算演变过程

1、在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财建〔2004〕119号文件,要求煤矿从产煤实际投入成本中提取一部分用于煤炭生产安全的费用,作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设备的投入。按照规定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安全费余额,形成资产的,在转资时一次性提足折旧。企业固定资产有两个判断标准:(1)是指为了生产经营而持有的,预计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2)是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在2000(不含2000元)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不符合上述两条标准的物品,为低值晚耗品。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只要具备其中的一个条件,便可确认为固定资产。如:购买灭火器,消防设备,劳动用品等都有它的使用期和价值所在。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同时冲减安全费余额。

形成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式举例:

(1)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价值120 000元。借: 固定资产 120 000,贷:银行存款120 000。(2)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长期应付款,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借:长期应付款 120 000,贷:累计折旧 120 000。

2、2008年11月,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又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而是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时,同时进行利润分配,而固定资产折旧分期计提计入费用。

形成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式举例:

(1)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120 000元。借:固定资产120 000,贷:银行存款120 000。(2)同时,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120 000,贷: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120 000。(3)每月计提折旧(假设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残值为0,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1 000,贷:累计折旧1 000。

3、2009年6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形成资产的账务处理方式举例:

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价款120 000元,进项税额20 400元。(2009年开始进项税可以抵扣)。借:在建工程12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 400,贷:银行存款140 400。(2)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固定资产 120 000,贷:在建工程 120 000。(3)根据固定资产成本冲减原则作为储备资金备用,并确定相同金额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借:专项储备 120 000,贷:累计折旧 120 000。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扣除。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虽然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合理,但并未实际发生支出。企业在处理税务事项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处理。通常的做法是,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费用性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资本性支出,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资本性支出核算分析

通过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安全生产费资本性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核算经过了一个变化过程:

1、2004年旧规定中形成固定资产时,折旧费用一次冲减“长期应付款”,导致企业资产被严重低估,不符合配比原则,形成了账外实物尚存,账面净值为0,账实不符。

2、2008年新准则要求形成固定资产时,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按固定资产正常核算方式,每月计提折旧,记入成本当期费用。

3、2009年6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新规定中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冲减专项储备,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在资产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首先是导致企业资产被严重低估,不符合配比原则,形成了账外实物尚存,账面净值为0,造成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其次是不利于资产实物管理,增加了资产风险。再次是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在税法规定的折旧期限内每年进行纳税调整。最后是资产类科目“累计折旧”与权益类科目“专项储备”波动过大,导致报表不能反映企业实际状况。

三、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资本性支出核算的改进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资本性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分期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并不改变其本身的实物形态,而是根据其磨损程度,逐步地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其价值转移部分回收后形成折旧基金。因此固定资产价值回收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分期进行的。分期计提折旧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价值,账实相符;符合固定资产价值转移理论;与税法理论及要求保持一致,减少纳税调增业务;还可避免报表数据波动过大。改进后形成资产的账务处理方式举例:按固定资产正常核算方式,每月计提折旧(假设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残值为0,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借:制造费用 1 000,贷:累计折旧1 000,借:专项储备 1 000,贷:累计折旧 1 000。

【参考文献】

[1] 张维宾,郑先弘,安全生产费的会计规范新旧转换及其协调,会计之友,2009.19.

资本性支出范文2

Shi Xinhua

(Zhujiang College of South China Agriculture University,Guangzhou 510900,China)

摘要: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人的知识、技术和能力具有与货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要素一样的属性,都是由投资形成且具有增值性,故都属于资本的范畴。中国是一个人力资源大国,如果允许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对于我国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将起到重大作用。

Abstract: In the course of economic operation, human knowledge, technology and ability share the same nature with currency, land, factory buildings,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in that they are equally caused by investing activities and able to increase their value. So they are all capital by nature. China is a country with huge human resources. If human capital can be invested, it is conducive to the optimization of China's human resources distribution.

关键词: 人力资本 资本信用 资产信用

Key words: human capital;capital credit;assets credit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4-0290-03

1人力资本概述

何为人力资本?提出人力资本这一概念最早的是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指出“以增进的熟练程度,可和便利劳动、节省劳动的机器和工具同等看作社会上的资本”。在目前的一般论述中,虽然没有文献给人力资本范畴定义,但似乎都默认了人力资本的专有性,认为职业经理人、技术创新者或核心从业者属于人力资本范畴。在2002年宏观经济及企业发展论坛上,魏杰先生曾指出:“人力资本就是职业经理人和技术创新者的总称”。综述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也将目标集中在经营者身上。但我认为:人力资本具有层次性,有存量水平高低,但不存在是否具有人力资本属性一说。因为他们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具有经过投资形成的知识和技能;二是进入市场,参与交易。从企业的角度看,人力资本包括三个方面的能力:生产能力、科技创新能力、资源配置能力。生产能力是指人力资本所有者将其人力资本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生产出来产品的能力,是一种较为低级的人力资本,其所有者一般是企业的个人与普通的职工。科研创新能力是指人们打破传统的习惯,应用现代的科学知识和科学工具,创造出新的科研成果的能力。这是一种高级的人力资本,其所有者一般是科研人员,受教育程度往往是传递科研创新能力的信号。资源配置能力是指人们感知、正确的把握和采取行动重新配置资源、应付非均衡状况的能力。对企业来讲,资源配置能力是指那些针对改变了的环境重新调整生产要素从而获得更高经济成果的能力,其拥有者是优秀企业家。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将划分出三种典型的人力资本类型:①一般型人力资本。这种类型的人力资本具有社会平均的知识存量和一般的分析力、计算力、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一般型人力资本的载体或所有者是普通劳动者,他们的能力构成特征是:一般能力比重大,专业能力次之,创新能力较差。②专业型人力资本。这种类型的人力资本具有某项特殊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他们一般都接受过特殊专业知识的正规教育或在职培训,对应的社会分工角色是专业人员。专业型人力资本可以具体分为技术型人力资本和管理型人力资本。专业人员的能力构成特征是:专业能力比重大,而一般能力和创新能力次之。③创新型人力资本。这种类型的人力资本具有社会稀缺的创新能力。创新型人力资本可以具体分为战略创新型人力资本、制度创新型人力资本和技术创新型人力资本,对应的社会分工角色分别是战略家、管理创新人员和技术创新人员。他们的能力构成特征是:创新能力比重大,一般能力和专业能力次之。

人力资本,比物质、货币等硬资本具有更大的增值空间,特别是在当今后工业时期和知识经济初期,人力资本将有着更大的增值潜力。因为作为“活资本”的人力资本,具有创新性、创造性,具有有效配置资源、调整企业发展战略等市场应变能力。因此,人力资本用作出资,无疑具有一定的道理。

2我国人力资本出资的立法及其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股东出资的规定有:《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这里的劳务与人力资本是不同的概念。劳务是指以体力劳动或智力劳动的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效用的活动,是人力资本的一种物理表现形式。劳务始终表现为某种行为(活动),而行为的结果通常是有形的、可视的,便于评价的。所以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没有排除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形式。也有学者认为人力资本具有人身依附性,是不可以转让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条件的。这种观点有待商榷。从“所有权”意义上而言,由于人力资本的人身依附性,人力资本所有者不能完全转让其支配权,但问题在于使人力资本成为资本的是人力而非人身,人身不能转让并不意味着人力不能转让。作为人力资本人身依附性表现的人力所有权固然只能属于其承载的人所有,但是人力的使用权却是可以转让并供其它主体支配的,对人力的支配也绝非对人身的支配。马克思在他的《资本论》里曾精辟地论述了这个问题,他说:“劳动力所有者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他要保持自己的人格,就必须让买者只是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这样,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并不因此而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由此可见,人力资本使用权的部分转让是完全可能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一定程度上的对人力资本的支配权。而在实务中,这一过程往往是通过订立劳动合同而实现的,人力资本所有者(通常意义上的劳动者)可以出让一定数量与期限的人力资本(在这里可以认为是劳动力),按照人力资本受让人的要求予以使用,以取得使用权转让的费用。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人力资本更侧重于对人力的投资而形成的以人的高智能、高技能为表现形态的资本,是完全可以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的。知识产权同样具有人身性,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转让,但是其中的财产性权利是可以转让的。人力资本产权与此相类似,人力资本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转让,但是人力资本产权中的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人力资本股东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同样以人力资本方式出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出资的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或者挂牌交易,因此,人力资本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人力资本能够满足新《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财产必须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

在地方立法中,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越来越多地方法规将人力资本出资纳入股东出资方式。上海市2001年《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据此,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在园区内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可以凭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005年,为支持浦东新区的发展,在浦东新区推行包括人力资本出资在内的3项政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浦东新区工商局据此制定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告知书,并要求由股东出具承诺书。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3年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人条件》中也规定,鼓励以高新技术成果、资本、技术、管理才能、技术专长等人力资本按照一定比例作价入股。

3国外人力资本出资之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的,因此仅规定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可以人力资本和信用出资。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实物出资或实物接受只能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劳务不能作为实物出资或实物接受。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也都对此进行了若干限制。但也有例外,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有限公司股份不得以技艺出资方式认购,但与实现公司宗旨有联系的,得以其技艺出资。法国公司法原则上不允许有限责任股东以人力资本出资,但从1982年后许可有限责任股东用人力资本出资,但不能成为公司注册资本的构成部分,而只能作为其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责任的依据。仅以技艺形式出资的股东,其分享利润及承担损失的比例,与出资额最少的股东的比例相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得以技艺出资。

和大陆法系的规定相比,英美法系国家对股东出资方式规定得更为灵活,在其公司立法中没有禁止以人力资本出资的限制性规定。英国对人力资本出资的态度最为宽松。1985年《英国公司法》第99、106条规定,公司的股份以及负载其上的费用,可以用金钱或具有金钱的物(包括商誉和知识产权)支付。非现金出资的标的,均系能够作出经济评估的财产组成。

1984年修正的《美国示范公司法》(RMBCA),放弃了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与原则――股东的出资形式只能是现实的财产和利益,而不能是确定的承诺,与第二分章§6.21规定,“董事会可以认可发行股票,为此而收受价金,该价金可包括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intangible property),或是使公司享受的利益,这包含现金、付款证书、已提供的劳务、提供劳务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证券”;许多州的公司法追随《美国示范公司法》,明确允许发行的股票可以用期票、未来服务,或是董事选定的其他对价取得。允许股东出资形式自由化,视期票、承诺在将来提供的劳务为合法出资,因为,人们认为,这种承诺也有无形的价值,就如知识产权一样,而且,如果公司破产,承诺出资的股东仍然有偿付该项出资的义务。《美国示范公司法》是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弹性立法技术,将董事会授权发行股份时,可作为对价的一切有形或者无形财产,或给予公司之利益予以明确列举。具体而言,有现金、本票、已提供之劳务、将提供劳务之契约,或公司其他证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6条第6项将对商业公司财产的投资设定为金钱、有价证券、其他物或者财产权利及可以用金钱股价的其他权利。

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放宽了股东出资形式,允许人力资本用作公司的出资,非但没有造成天下大乱,反而公司依旧运转,市场经济照样发达。因此,人力资本用作出资,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4我国人力资本出资之可行性

中国是一个人力资源大国,如何通过制度安排使得中国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化成具有现实价值的人力资本并能与有限的物质资源优化组合产生新的生产力,成为我国公司立法的一个重要且迫切的课题。制止虚假出资,关键并不在于限制出资的标的物。立法对出资形式的限制难抵投机分子的钻营。虚假出资、抽逃资本之现象从未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相反却呈现出滋生蔓延之势。大量规避法律之行为存在,与其屡禁不止,倒不如解令放行。从公司法理论上讲,应当将资本的增值功能作为衡量资本内涵的灵魂,削弱资本的担保功能,所以我们应当逐渐抛弃资本信用理念,确立资产信用理念。

4.1 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资本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对外经济交易的信用基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带来的交易风险。为此,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一般对出资形式都有严格限制。但是,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根本不可能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实际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借贷资本的数额或许数倍于资本额,一旦发生债务纠纷,被债权人瓜分所余的资产额也寥寥无几。由于资本信用理论的存在,在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中极具威力,以致公司股东的出资制度也因此被完全扭曲,股东出资形式的立法安排自然是首当其冲地深受其害。

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运营之时,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可言,注册资本和净资产是一致的。但在经营中,公司的净资产是个变量,而不像公司股本那样相对稳定。随着公司经营过程中财富的不断增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正值增长,净资产数额会大于注册资本;但若公司持续亏损,现有的盈余及未分配利润已不足以弥补亏损,甚或出现负值时,净资产必然少于注册资本。因此,资本的保证功能是假设和虚渺的,根本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决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公司的偿债能力更多地建立于公司的现实资产之上,只有公司资产的现实价值才能够决定债权人是否能获得清偿。资本只是公司得以设立的条件,是公司取得市场准入的基础。资本是个抽象的数额,与这个数额所代表的实际财产并不存在任何实质的联系。

信用是特定法律身份和社会地位的象征,其最原始的体现是道德上的信任,只是在出现了市场交换后,信用才发展到以经济上的财产为基础。信用本身就是与诚实、守信的良好品德等人格方面的因素和雄厚的资本、良好的经营等财产方面的因素密切相关。一个注册资本过高的公司,持续不断地经营一段时间后,并不一定能获得债权人的信赖;一个注册资本较低的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若获得了较多的资产,同样可以获得债权人的信赖。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的时候,只要了解公司的资产状况就可以根据公司在市场交易和竞争中确立起来的社会地位,自主判断潜在的债务风险。

公司的信用基础实现了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化,因此只要是公司营业所需的任何资源和要素,都有作为出资标的物的可能。完善股东的出资形式,改革现行的以资本信用为基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设立,确立资产信用,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的社会目标,这是公司立法理念之重构的一项核心内容。

4.2 我国人力资本出资之可行性众所周知,资本是指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与“出资”之间存在着的必然的联系,只有资本才能参与出资,只要是资本就能参与出资;只有资本才能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如果允许其他资源可以分配利润,无疑说该资源不创造利润但可以分配利润,显然这是与基本经济规律相悖的。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一种资源只要转化为资本,就证明其能够产生利润,能够产生利润就说明其能够通过出资行为来分配利润,如果否定资本可以通过出资来分配利润,无疑说,只允许其创造利润而不允许其分配利润,这显然与基本经济规律也是不相符的。

经济学家认为,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人的知识、技术和能力具有与货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物力资本要素一样的属性,都是由投资形成且具有增值性,故都属于资本的范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投资渠道也逐渐多元化,除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以同样可以产生收益、成为财富象征的人力资本出资并不违背法律规定的精神,更何况出资形式的多样性并不会产生危害后果。公司是合同的联结体,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出资者之间必须达成协议,出资中的给付行为就是出资者之间所缔结合同的标的。出资的实现有赖于出资者之间合意的形成。若不考虑其他因素的介入,以何种财产出资更是出资者之间自由选择的结果。出资者决定参与某一公司的设立,将其财产注入到公司,能够点燃投资欲望之火的激励是:期望将来的利润超过目前的资本投入,能够获得资本价值增值和投资利益的回报。通过这一自愿出资的过程,资源被转移到按照出资者的意愿衡量的最高价值之中。当资源得以最大限度的增值后,我们可以说它们得到了有效率的利用。对于其他出资者而言,他们是否接受某一标的物的投资,决定于他们对该财产的判断。人力资本是有价值的,且不乏稀缺性,自然不应在排除之列,也应当符合股东应有之意。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这些有形或无形的财产出资后,自己不会增值,不能产生利润,必须要有人力资本的加入,才能使其达到最佳的增值状态。因此,人力资本是公司中必不可少的资本形式之一,特别是高科技企业,更是如此。人力资本若为公司所必须,应当允许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若成立后再取得,会增加交易成本。法律的经济分析认为,法的宗旨是通过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来分配和使用资源,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幸福为目的。因此,主要运用个体经济学的方法和观点来分析和评价法律的功能和实效,并以效力最大化为目标来改革法律制度。对人力资本出资进行法律的保护,创造了有效率地使用资源的激励。资源的利用和配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法律的内容直接关系到资源的利用效率;反之,资源的利用效率也直接体现现行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人力资本用作出资,可使出资者的资源得到充分流转,出资是实现利益最大值的最佳选择。因此,将人力资本作为出资的事实上升为法律的保护,消除出资者之间协议的障碍,将他们意见的分歧所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对节省交易成本产生很大影响。

5结语

伴随着人类迈进21世纪,知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人力资本已反映出比传统的物力资本更强的营运增值能力。如今,世界各国的竞争已演化成人才的竞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已经不是或不主要是物力资本之间的差距,而是人力资本之间的差距。因此,我国应当在公司法中以明确地列举的方式允许人力资本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并在制度中对人力资本的出资进行规制,以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参考文献:

[1][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中译本)[M].商务印书馆,1974.

[2]胥洪擎.新《公司法》下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问题和制度构想[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7(5).

[3]杨选后,黄俊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人力资本出资合理性探讨[OL]./public/detail.php?id=410353.

[4]郝璐.人力资本出资的适格性探析[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5]宋永新.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资本性支出范文3

2000年1月-2007年1月,笔者对来自本院中医妇科门诊中确诊为功能性子宫出血患者180例应用固本止血方(自拟)治疗,取得较为满意的治疗效果。现回顾总结如下。

1 临床资料

在确诊为功能性子宫出血180例患者中,发病年龄在13~55岁之间,平均34岁。其中无排卵型功能性子宫出血107例,排卵型功能性子宫出血73例;病程最短3个月,最长3年,平均1.63年;伴有贫血者97例,其中重度贫血者21例。无排卵型功能性子宫出血以青春期和更年期妇女为主,排卵型功能性子宫出血以生育期妇女为多见。

2 诊断标准

参考标准:月经量多,超过本人发病前1倍以上;经期过长,超过10 d以上;周期短,行经间隔不足3周。

180例功能性子宫出血患者主要表现:①月经周期、经期紊乱,达到以上标准。出血时多时少,时断时续,或骤然大量出血继以淋漓不断,重者并伴有不同程度的贫血及其它症状。②经医学有关检查,排除与出血有关的全身性疾病和生殖系统器质性病变。③诊断性刮宫、激素测定或其它辅助检查协助诊断。

3 治疗方法

固本止血方药物组成:人参15 g,炙黄芪30 g,白术15 g,木香15 g,升麻10 g,生地黄炭30 g,山茱萸15 g,仙鹤草30 g,地榆炭30 g,生蒲黄15 g,枳壳15 g,三七15 g,珍珠母30 g,黑荆芥穗10 g,炙甘草6 g。水煎服,每日1剂,连用6剂。血止或减少后辨证加减继用6剂,并在每次月经来潮后的第6天继服上方6~12剂,连用3个月观察疗效。

辨证加减:阴虚血热者,去炒白术,参芪参半,加女贞子15 g、墨旱莲30 g、黄芩12 g;有肝郁征象者,上方去升麻,参、芪减半,加柴胡15 g、香附15 g;胃呆纳少者,加山楂炭15~30 g;失眠多梦者,加炒酸枣仁15 g;湿热下注者,参芪减半,加黄芩15 g、黄柏10 g、车前子10 g。

4 临床疗效

疗效标准:月经周期、经期、经量、经色均正常,随访1年无复发为痊愈;月经周期、经期、经量、经色正常,持续3个月以上为有效;连续服药3个月经周期,其月经周期、经期、经量经色等无改善者为无效。结果:痊愈157例,占87%;有效16例,占9%;无效7例,占4%;总有效率达96%。

5 典型病例

患者,女,14岁,学生,2003年10月5日来诊。患者自2002年1月月经来潮,经量时多时少,周期不规则,近1年来月经出现淋漓不止,在某医院诊断为“功能性子宫出血”,以重度贫血Hb 60.0 g/L收住院,进行对症及输血治疗后好转出院。出院后5 d,无任何诱因的出现阴道出血不止,如此反复发作且治疗无效,随来本院就诊。患者重度贫血貌,面色苍白,身疲乏力,少气懒言。自述出血不停,时多时少,淋漓不断,色淡红,质清稀。伴头晕、心悸、气短、少寐、多梦、乏力、纳少、少腹不疼。脉细弱,舌质淡红,苔薄白。经全身检查排除与出血有关的其它疾病。脉证合参,证系脾肾气虚,冲任不固,故血流不止。治以益气摄血,佐以固涩益肾止血。方用固本止血方加减:人参15 g,炙黄芪30 g,白术15 g,木香15 g,升麻10 g,生地黄炭20 g,女贞子15 g,墨旱莲30 g,山茱萸15 g,仙鹤草30 g,地榆炭30 g,生蒲黄15 g,枳壳15 g,三七15 g,珍珠母30 g,黑荆芥穗10 g,炙甘草6 g。水煎服,每日1剂,连用6剂。2003年10月10日复诊,自述服用5剂后血止,自觉症状减轻,纳眠仍差,二便可,脉沉,舌质淡红,苔薄白。随用上方辨证加减:人参15 g,炙黄芪30 g,白术15 g,木香15 g,升麻10 g,生地黄炭20 g,女贞子15 g、旱莲草15 g,山茱萸15 g,阿胶15 g,枸杞子15 g,白芍15 g,菟丝子15 g,续断15 g,炒酸枣仁30 g,砂仁6 g,炙甘草6 g。水煎服,每日1剂,连用6剂,症状改善。为求巩固疗效,在每次月经来潮的第6天继用上方6~12剂。连用3个月,以后随访1年,未见复发。

资本性支出范文4

[关键词] 更年期功能性子宫出血; 自拟固本调经汤

[中图分类号] R711.5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3-078-01

更年期功能性子宫出血(简称更年期功血),是指40岁至绝经前后的女性,由于内分泌失调或子宫内膜反应异常引起的子宫出血。临证以不规则子宫出血为主,常可导致不同程度的贫血甚至休克。为了探讨中医治疗更年期功能性子宫出血的有效途径,2005年1月~2010年1月,笔者采用自拟固本调经汤治疗更年期功血32例,临床疗效满意,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本组共64例,年龄41~59岁,其中41~45岁8例,46~50岁29例,51~55岁22例,≥56岁5例,平均年龄49岁;已婚者60例,未婚者4例;出血天数最短10天,最长约180天,其中10~30天31例,31~60天17例,>60天16例,平均为43天。全部病例均符合《中医妇科病证诊断疗效标准》(试行)崩漏诊断标准:经血量多或淋漓不绝,血色黯淡质稀,夹有瘀块,小腹疼痛,块下痛减,腰膝酸软,神疲乏力,舌淡紫黯或边有瘀斑,脉细涩或弦紧,中医辨证属本虚夹瘀之崩漏。并经妇科及B超检查,部分病例诊断性刮宫病理检验确诊,排除生殖器官病及全身疾病引起的子宫出血。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32例,两组在年龄、病程上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治疗方法:治疗组给予自拟固本调经汤:鹿角片、阿胶、花蕊石、山萸肉、生地各10g,炒党参30g,生黄芪15g,参三七末6g,血余炭12g,生蒲黄20g。气滞加延胡索、香附炭;偏寒加艾叶、炮姜炭;热重加茜草炭、侧柏叶。每日1剂,水煎服,血净后停药。于下次月经前5天再服此方至血净,连续治疗3个月经周期为1个疗程。观察治疗期间,一律不用其他有止血作用的中西药物。对照组给予三七血伤宁胶囊,每次1粒,每天3次,其观察和治疗方法均与治疗组相同。治疗3个月经周期后统计疗效。

1.3 疗效标准:参照《临床疾病诊断依据治愈好转标准》,临床治愈:控制出血后,连续3个月经周期经期、经量均正常,自觉症状消失,血色素在100g/L以上,恢复正常排卵,基础体温双相,黄体期不少于12d,或更年期妇女血止后绝经;显效:控制出血后,月经周期、经量基本正常,单经期仍延长(7~10d),自觉症状基本消失,血色素在100g/L以上;有效:月经周期、经期、部分自觉症状得到明显改善,血量减少,血色素在80g/L以上;无效:以上各项均无改善。

1.4 统计学方法:采用PEMS 3.1统计软件,百分率的比较采用精确概率法和卡方检验。

2 结果

治疗组临床痊愈17例,显效12例,有效1例,无效2例,总有效率93.7%;对照组临床痊愈5例,显效15例,有效5例,无效7例,总有效率78.1%。治疗组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经统计学处理,两组差异有显著性(P

3讨论

更年期功血是由于卵巢功能逐渐减退,下丘脑-垂体-卵巢功能失调,对促性腺激素的反应下降所致的子宫出血。与中医所指的非经期而下血之“崩漏”概念相似,更年期是女性逐渐衰老的过渡时期,七七之年,肾气衰退,天癸渐竭,精血日亏,此时出血之变,多系正气亏虚,阴阳不和,冲任失固而致。肾为先天之本,元阴元阳之所藏,一旦虚损,必致血脉瘀滞。脾为后天之本,气血生化之源,若脾胃虚损,生化无源,气虚必不行血而致血瘀。故随着机体生长壮老的发展,脾肾渐虚,气血亦由盛至衰,其运行由通畅逐渐懈惰乃至凝涩,这也预示着机体衰老过程中有潜在的血瘀证的存在。一旦瘀血形成,留而不去,阻滞胞宫,致使新血不生,血难归经,从而致使崩中漏下。

补益脾肾,化瘀止血是治疗更年期功血的总体治疗法则。自拟固本调经汤中鹿角片、山萸肉、生地填精补血;党参、黄芪益气健脾;参三七既能化瘀,又能止血,《本草纲目》嘉其“止血不留瘀”;花蕊石化瘀而不伤血,为化瘀止血之圣药;血余煅之为炭,有收敛止血之功;生蒲黄能缩宫止血,祛瘀生新,其止血作用胜于蒲黄炭;阿胶有止血补血功效,与生蒲黄相配伍,取其通涩并用之意,使之止血不留瘀,补血不滋腻,瘀血得化,胞宫清净,则经血自可归经。诸药配合,祛除机体衰老过程潜在的血瘀成因,补益脾肾以固其本;清除子宫腔坏死的内膜和血块,活血化瘀以治其标,从而达到止血的目的。

综上所述,自拟固本调经汤具有调节内分泌,调整月经周期,减少经血量,改善全身症状,标本兼治作用,值得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医妇科病证诊断疗效标准(试行)[M].陈贵廷,薛塞琴.最新国内外疾病诊疗标准.北京学苑出版社,1991:915.

[2] 孙传兴.临床疾病诊断依据治愈好转标准[S].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2.

资本性支出范文5

现在会计界对广告费的处理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将广告费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二是将广告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三是将广告费作为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我国会计准则对于广告费用的会计处理却经过了几个阶段的演进:

(1)费用化或资本化。财会(2002)18号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以此说明提前支付的广告费与享受广告服务期间根据配比原则,将广告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待摊费用处理。

(2)费用化。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原则,淡化了配比原则,强调对不产生经济利益且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必执行配比原则。因此企业投入广告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也没有必要进行资本性支出分期摊销。

二、现行广告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弊端

我国现行制度是将广告费予以费用化而不是区别进行资本化,这种做法虽然符合稳健性原则,处理简便,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盈余操纵的机会,但其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拥有资产的状况。虽然企业支付广告费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在短期内了解并购买产品;然而另一方面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以确保产品畅销不衰。从企业资产的角度来看,其实是形成了企业的商誉,使企业的产品在消费者心中树立牢固的形象,扩大了企业的知名度,能推动企业其他会计期间营业收入的增加,因此,广告费支出作为费用化支出处理,直接一次性计入当期“销售费用”科目。不能真实反映广告费用支出给企业带来的财务影响。

(2)不符合有关会计原则的要求。第一、不符合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确认支出时,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支出。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没有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将原本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所有这一切,都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因此,广告费用究竟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还是作为收益性支出,应取决于该费用的发生是否仅与本期收益有关。而鉴于上文所分析的广告费与当期收益存在的三种关系,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的广告费应该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了未来时期效益而耗用的资金,应列为资本性支出,并分摊于未来各期,按此项规定,企业所付巨额广告费中为了未来效益的那一部分,应计入“递延资产”科目。第二、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费用必须与相关收入相联系,并在同一会计期间内予以确认,企业的广告费,其支付行为往往是当期完成的,而对企业的影响却是逐渐在以后各期见效的,为了正确计算当期损益,必须将本期广告费中一部分分摊到以后各期,否则将会加大本期期间费用,导致前后各期收益计算的不正确并且波动较大,不利于正确评价企业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第三,不符合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不仅要求会计的日常核算应真实可靠。而且要求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息也必须真实可靠,有些企业的广告费支出相当大,如将之作为当期费用,则不符合客观性原则的要求。第四,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成功的广告在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期间就已经承担了这些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就应将属于本期的广告费支出计入本期,属于以后各期的广告费支出则应计入以后各期。

(3)当广告费用较大时导致损益波动。将广告费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企业各期损益波动较大,各期损益的波动将给企业带来各方面的负面影响,从而使企业管理当局采取一定方法进行对会计报表进行粉饰,反而成为会计造假的诱因之一。

三、广告费用会计处理的改进

在企业实践中,广告宣传可以帮助顾客认识企业产品,引起购买兴趣,在促销的同时能扩大企业知名度为企业获取超额利润创造条件。有些企业的广告费发生时数量较大,对企业产生影响的时效性较长,不仅对企业当期的损益产生影响,而且能推动其他会计期间营业收入的上升。所以笔者认为,广告费支出不应该不加以区分都全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而应根据广告支出的性质和额度区分为费用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具体应该依照以下原则来进行处理:

(1)当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数额很小或基本上只与当期收益有关时,依重要性原则或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可以将之作为收益性支出处理,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2)当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数额很大而且与几期收益有关时,则应作为递延项目处理,在相关期间内均衡摊销,摊销期可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具体会计处理为:当支付广告费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广告费”,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待未来各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广告费”。这样处理的结果与《企业所得税法》就广告支出的处理规定相一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无限期地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不能全部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上表明在税务会计领域认为广告费用具有资本性支出性质,应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同时,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将企业的大额广告费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不仅符合其支出本性,而且还将简化企业的纳税调整。因此,对待广告费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标准来区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范文6

关键词:无形资产;研发;入账价值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的规定,无形资产的研发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全部费用化;无法区分是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会使企业前期费用增加,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减少,似乎与历史成本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相背离,因此,一部分人认为归属于该无形资产的支出应全部资本化。如何理解准则的这一规定,该准则主要关心和保护了怎样的会计事项。

主张全部资本化的人认为:1.配比原则要求,收入与其相关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相配比。有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二是时间上的配比。企业把无形资产研究支出在当期列支,而当期并没有因为这项支出而产生的收入,显然是多记了当期的管理费用,把研究阶段的的支出在当期管理费用列支在因果上和时间上都不配比。2.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这主要是因为历史成本是实际发生的成本,有客观依据,比较可靠,容易确定。取得一项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当包括属于该无形资产的全部支出。3.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很显然,无形资产研究费用并不是为了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4.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要求,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结果很可能形成企业的一项资产,是一项资本性支出,把研究阶段支出列入当期管量费用,明显是作为收益性支出处理,而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支出,把原本属于资本性支出计入收益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

但是,遵循会计原则必须是与原则有关的会计要素可以确认,上述会计原则除了可以确认的要素外还应各自满足以下要求:与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收入在时间上是确定的;资产确认的其中一个条件是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支出归属于哪个会计期间是明确的;是资本性支出还是收益性支出是可以划分的。对于这些,企业在无形资产研究阶段是不能确定的,理由是: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使与研发的无形资产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能够证明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自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和资源支持完成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因此,上述会计原则缺乏约束的依据。由于研发结果的不确定性,与研发支出相关的未来收益只是一种期望并非一定产生,在无法确定该无形资产将来能为企业带来收益时,也就是说研究阶段支出将来是形成企业的资产或是形成企业的费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将研究阶段的支出在“研发支出”归集,而不列入当期费用,一旦研发失败,其累积的“研发支出”将给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波动,这是无形资产准则最关心的问题。

客观、真实、准确地发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护企业稳健的财务状况和资本完整,维护健康的经济秩序,使企业在良好的经济环境下运行,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是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主要任务。

1.谨慎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由于无形资产研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才有了准则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严格规定:自行研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资、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发费用,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开发阶段符合条件的进行资本化。准则把研究阶段的支出摒除在外,使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比实际成本少,是低估无形资产的价值,但是,无形资产的真正价值并不是入账价值的多少,在历史成本原则下,入账价值只是取得该无形资产实际成本,其实际价值体现在与该资产有关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虽然企业核算是以持续经营这一假设为基本前提,但企业的经营活动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谨慎性原则贯穿于核算的全过程,要求企业面临不确定因素时尽可能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不计或少计任何可能获得的收益;资产的计价只要有一定的依据则“宁低毋高”;对于难以具体确定其有效期限的支出,即使明知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一次计入当期费用而不作递延项目处理。把研究阶段的支出列入当期管理费用,可以使企业少记前期利润而后期有较大的盈利潜力,企业客观上在前期是可以少交所得税,但准则并不是为了替企业挡税,这样做可以使企业各期财务报告的收益和资产计价“宁低不虚”,更有利于企业或财务报告使用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持有谨慎的判断,保持企业稳健的财务状况,制订较为稳健的经营策略,这才是无形资产准则关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