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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治理范文1
通过开展集中半年时间的专项整治工作,使全区无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非法生产、获取、提供、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泄密、窃密地理信息的案件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地理信息服务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各种涉外、涉军非法测绘活动基本杜绝,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推动我区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和重点
(一)开展宣传教育。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政府网站、报刊等形式,大力宣传地理信息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规定,大力开展测绘、保密等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曝光典型案件,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专项检查。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对从事地理信息数据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和保管,以及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出版服务等活动的单位,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隐患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并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完善管理制度,努力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
(三)查处违法案件。一要查处无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非法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二要查处各种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以及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为;三要查处涉外、涉军非法测绘活动。
(四)建立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一步完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制度,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联合执法机制,不断提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水平。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全面动员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市场调查,摸清基本情况。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报区地理信息专项整治办公室。组织认真开展地理信息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涉及地理信息的各类违法案件。
(三)落实整改阶段。推广典型经验,通报典型案件,督促整改落实。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明确整改时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在此基础上,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树立依法测绘、依法经营、依法保密的意识。
(四)总结验收阶段。区政府对各镇乡、街道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做好迎接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教训,完善监管制废,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我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区政府成立市区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合办案机制,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和调度,及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各自的职责,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本乡镇、街道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需要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需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区国土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提出整体工作方案建议,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市场检查工作。重点抓好地理信息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严格规范获取、提供、使用地理信息的行为,依法查处无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和生产的单位。
2.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涉外非法测绘案件工作,重点查处境外组织或个人非法持有或窃取涉及我国重要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案件。
3.区工商局负责地理信息产品传输环节的整治工作,提供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注册企业信息,重点查处未依法注册登记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经营和销售地理信息产品的行为。
4.区新闻出版(版权)局负责地理信息出版环节的整治工作,重点查处未经审批出版地理信息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行为。
5.区政府信息办负责配合做好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等环节的整治工作。
6.区保密局负责组织开展地理信息保密检查,组织查处泄密、窃密案件,开展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场治理范文2
【关键词】市场机制 污染治理市场化
一、我国污染治理现状分析
在传统的“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经济政策体制下,从1980年以来,我国在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保护上,实行的是工业企业自己治理污染并负担治理成本、在城市污水治理和垃圾处理上则全部由政府买单的投资体制和管理模式。由于传统的环保投资和污染治理运营模式不是建立在经济运作基础上的,市场发挥不了作用,也适应不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从20多年的实践和治理效果看,这种污染治理模式并不能真正达到有效削减污染负荷,防治污染,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的目的,其碰到的问题为以下几点。
一是付费者与受益者不匹配性。“谁受益,谁付费”,这是商品经济中的最基本原则,而这条原则却难以应用到环保行业,因为环保受益者十分广泛,不可能让所有受益者付费,与其他产业不同,为环保付出代价的往往不是受益者本人,至少不是直接受益者。如为减少污染,企业花费大量的资金购买治污设备,企业本身并没受益,反而增加了负担,受益者是其他公众,排污企业缺乏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致使一些本该执行环保“三同时”污染治理项目久拖未治。
二是没有考虑到污染治理的边际成本,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这一政策基本是适用的,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则存在这规模不经济问题,如污染较严重的乡镇、个体企业受自身规模、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不可能每个企业都能建污染治理设施来处理自身排放的污染物,因为这样不仅企业负担过重,运行也不经济。
三是因为环境保护是经济学中所谓“外部性”的典型领域,受环境问题是“企业外部不经济性、企业污染成本外部化”的长期影响和经济利益驱动、基层环境执法难等因素的共同影响,无论是工业污染防治设施还是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在很大程度上都存在着建成后不运行的情况,成为应付环保部门检查时的摆设,造成了环保投资的极大浪费。
四是由于生产企业众多,排污源头过大,尤其是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政府各级环保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在一些中小企业密集地区,迅速发展的中小企业日益成为重要的工业污染源,其污染治理也无疑会成为环保部门监管的重点。
五是受融资渠道不畅、治理技术因素和企业管理上的限制,排污企业迫于行政压力而建造的污染治理设施往往存在着治理技术上和达不到与实际排污量相匹配的处理规模上的缺陷和不足,导致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后不能正常、高效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治理投资效率低下。此外,大量中小企业分散地点源治理的不经济性也导致污染治理投资效率低下。
因此,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排污量将快速地成倍增加,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防治污染的压力越来越大,尤其在一些个私企业、中小企业密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异常突出。如果我国的污染治理不改变现行的投资体制和运行管理模式,治污效果得不到提高,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环境问题将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有效治理污染,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就要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大力推进污染治理实行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轨,走环保设施运营的市场化和工业污染集中治理产业化道路,除了大江大河污染治理及全球性的环境资源问题由政府解决外,一般性的问题由环保资源企业承担,把原来“谁污染,谁治理”的点源治理改为今后的“谁污染,谁付费”的集约化政策。从而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质量,力争取得最大治污效果。
二、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的内涵和意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和完善的形势下,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为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提供有利依据。所谓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就是要彻底打破原有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遵循经济规律,实现环保设施的社会化投资、专业化建设、市场化运营、规范化管理、规模化发展的目标。具体是指经过国家认证的可具有从事环保设施运营或污染物处理资质的治污企业单位(服务方)接受排污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托方)对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处理进行专业化承包、经营。其根本宗旨是通过服务方提供给委托方有偿的和良好的环保技术及运营水平,达到有效控制污染,降低治理成本,使双方均获益的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有三层含义:第一,治污企业与排污企业之间是购买服务关系,第二,治污企业或运营公司自负盈亏;第三,在治污企业或运营公司的选择上存在着竞争。
通过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的治理模式,将污染产生者和治理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排污者通过向治理者购买治污服务而承担了治理义务,治理者则通过出售治污服务而从中受益,从而促使投资者、经营者自觉运用资源价值、环保成本、经济效益核算机制,把环境保治理效果与运行管理者的经济效益统筹兼顾起来,形成环境污染治理的良性循环。这种市场化的运作的好处是:不仅解决了个体企业、中小企业治理技术落后、达不到规模经济要求和治理投资、融资难、运行成本高的问题,又可克服单纯由排污企业进行分散的点源治理,不仅一次性投资大,而且产业化程度低,运行管理难,效率也低下的弊端,保证排污企业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环保投资效益,提高和稳定达标排放率,保障企业环境守法,较好地解决了排污企业存在的偷排、漏排污问题,有利于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有力地促进我国环保服务产业的蓬勃发展。近年来我国浙江省的杭州、嘉兴、台州、温州;江苏省的宜兴、无锡;广东省的深圳、湛江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在实施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方面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据浙江省环保局的不完全统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后的达标排放率可达70%-80%,有的可达90%以上,同污染企业自己运营相比,达标率提高了30%-50%,运营成本约节约10%-20%。由此可见,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不仅使环保设施运营取得良好的环境效益,同时也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的发展方向
1、治污融资社会化、多元化
在当前经济发展任务繁重、政府财政收入有限的情况下,要打破传统的以政府为主要投资主体的环保投资体制,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化、多元化投资的治污融资体制,其运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指导,企业为主,兼容各种资金,保证环保设施建设的需要。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类型和多种规格广泛吸纳来自国际和国内所有可利用资金引入环保产业,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包括私营、个体、外资)相结合的多元化投资格局。要促进多种融资方式的应用,如项目融资、租赁、用户集资、股票债券、BOT、TOT专项基金和绿色银行等,使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相互结合,互为补充,扩大环境保护资金来源,解决目前环境保护资金紧张,投入不足的问题。并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在企业化运作下,政府还可将环保投入的资产引入资本运营领域,成为营运资产,在运营中不断保值和升值。这样既能大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又能实现投资的滚动发展。
2、治污集约化、产业化。
将“谁污染,谁治理”改变为“谁污染,谁付费”,走一条联合―集约―规模―经营的新路子,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规模经济效应,实现集约化、产业化治污。既由环保专业公司以多种经济形式承建各种污染治理设施并实行市场化运作。这种模式不仅可运用在如城市的污水、垃圾处理厂、城市热电厂以及集中供热等,也可运用在原来分散的工业污染点源治理为集中治理。国家应鼓励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把同类或相近行业、一些布局分散、污染严重且治污困难的同类中小企业,如造纸、食品、印染、制革和电镀行业,通过搬迁将企业相对集中在一定的区域内,由相邻的同行业企业联合投资入股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组建污水处理公司并按股份公司市场化经营,一般采用由环保专业公司承包或BOT方式。也可在新建的工业园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和排污企业集中区内,采用集中治理模式,将污染治理设施同新区的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施工。采用企业出资、政府投资或民间融资等多元化投融资形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和铺设污水输送管网,污水处理厂实行企业化管理,专业化运营,入网污染企业交纳污染治理费,利用集中治理的规模效应,使企业有偿使用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
3、运行、服务市场化
要通过推行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大力推进环保设施运营服务业的发展,尽快形成有一定数量及规模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专业化公司和运营服务市场,来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的社会化服务,实现治污规模化经营。可鼓励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和工业污染源治理采用“污染企业以有偿技术服务合同方式聘请环保专业公司参与企业的环境管理,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监测和分析服务、协助企业规范日常环境管理、帮助企业培训设施操作人员等;污染企业将其设施以承包合同方式委托环保专业公司进行专业化运营和维护,环保专业公司保证达标排放。污染企业委托环保专业公司从治理方案设计、工程施工、调试到建成后的运营管理提供综合的有偿服务,并确保达到治理效果。大型污染企业将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维护从企业剥离出去,进行企业化的运作和独立核算。一些排污水量不大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固废物的企业将污染物收集后,委托有治理设施的企业代为处理,委托企业支付费用”等多种形式的市场化运作,由环保治理公司通过发挥专业技术和规模经济的优势,使边际治理成本低于企业自己治理的边际成本,从而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效率。
四、结论
实现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是有效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必然的发展趋势。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要靠现行政策和制度的配套改革,因此在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应积极制定相关的法规法律和优惠倾斜经济政策,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环境保护的推动作用,为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经营营造一个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充分发挥市场配制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调动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我国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市场治理范文3
我首先想区分比较制度的方法和治理的方法,看看这两种方法有什么不同。其次,考察市场治理和组织治理的关系,就是说,假如把市场也看作治理的话,那么它和组织治理有什么关系。最后,聚焦到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上来。 “比较制度分析”方法与“治理”方法的区别
它们的第一个区别是静态VS动态。第二个区别是理性人VS行动人。第三个区别是选择VS演化。第四个区别,是关于怎么判断制度优劣的。第五个区别是实用的VS原则的
治理问题其实是一个关于制度的问题,有更好的制度才有更好的治理,但是,在方法论上它跟比较制度的方法是有不同的。科斯是用比较制度的方法,而治理的方法代表人物有哈耶克、布坎南和奥斯特罗姆等等。
它们的第一个区别是静态VS动态。比较制度的方法是分析已经形成制度的原因,对已经形成的制度,分析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制度,比较典型的是张五常的“经济解释”。在治理的方法当中,制度是一个自发变化的过程,不可能事先预测。
第二个区别是理性人VS行动人。比较制度方法的假设是理性人,治理方法是行动人。在比较制度方法中个体是制度的接受者,在治理方法当中个体是制度的创造者,他会学习并不断改变这个制度,他并不是被动地接受制度的理性人。
第三个区别是选择VS演化。在比较制度方法中,经济学的任务就是选择交易费用更低的制度,经济学家是制度的制定者或确定者,制度在这里是很明晰的,是很理想的。经济学家知道什么制度交易费用更低,更加适合于当下的现实,或者说,这是一种理想类型的方法。
在治理方法中,制度是个体行动产物,制度会随着个体知识积累改变。在治理方法当中,制度的特征是完全不同的,制度不再是明确的概念,而具有主观性、模糊性、零碎性和难以定义性。
第四个区别,是关于怎么判断制度优劣的。很显然,根据比较制度方法,交易成本低的就是好的,可以用交易成本高低判断制度好坏,制度的功能也主要是降低交易费用,寻找一种交易费用更低的制度安排。
那么,根据治理方法,怎么才能说明制度是好是坏的呢?答案是“更好的协调的实现”,或者更好地促进发挥企业家才能,“创造”和“协调”是同一个含义,因为创造就是协调,协调就是实现更好的创造。
第五个区别是实用的VS原则的。比较制度方法是实用主义的、经验的,科斯的方法是典型的实用主义、经验主义的。治理方法是强调原则的,原则有哪些呢?有演化形成的法则、道德伦理、一致同意等等。我觉得科斯是缺少这个维度,缺少什么是合理的,什么是正当的,这个视角他是没有的。
这个区别有个推论,根据治理方法,交易费用的问题,关键的不在于有没有交易,或者有没有费用,或者费用是高还是低,交易是多还是少,而是交易或费用背后的制度是不是具有正当性。 市场治理与组织治理的关系
关键问题就是怎么样的治理才能使市场更好,而不是怎么样的价格才能使市场均衡,或市场出清,也就是使市场给我们提供更多的服务,更少的冲突
治理为我们理解市场与组织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从治理的视角,至少可以提出三点,第一是市场并不是不要治理,没有治理的市场是不可想象的。第二,市场可以视为一种治理,市场是一连串的制度,是一连串的组织构成的治理结构,市场不是由供求、价格或竞争等机制构成的。第三,怎么治理才能使市场更好?关键问题就是怎么样的治理才能使市场更好,而不是怎么样的价格才能使市场均衡,或市场出清,而是怎么样的治理才能使市场更好,也就是使市场给我们提供更多的服务,更少的冲突,市场的核心问题应该是这个方面。
既然我们说市场是一连串的组织,这意味着组织治理好了市场才能治理好,那么组织怎么才能治理好?我认为有两点,首先这个组织要有自主决定权,这个组织要有独立性,有分散性,可以自己决定,自己安排,而不是听从于上级,就像中国高校治理不好,为什么?因为没有独立性,都是听教育部的,怎么可能有好的治理。
第二,要有外部信号告诉组织往哪个方向治理才是好的,比如价格信号的指引,这个信号对企业是很重要的,对非企业的组织也很重要,像NGO也需要这种信号指引。
所以,具有自主决定权的组织才会产生对其他组织有价值的信号,比如可供模仿的制度创新,如前所述,有自主决定权的组织才会产生对其他组织有价值的信号,如果这个组织本身没有决定权,就产生不了什么有价值的信号,当然,这要求“分散性”,即一个市场中要有不同的组织,如全盘的计划经济,相当于只有一个组织,就不会产生什么有价值的信号。
在每个组织都有独立自的情况下,每个组织都会有激励对别的组织的变化做出反应,市场治理的关键,就是保证这种自发性的信号能够产生出来,并得到传递。换句话说,当每个自发组织都能够独立地产生这种信号,而且这个信号能够传递出去时,市场就会得到好的治理。如茅于轼先生所讲,市场信号的产生、发现及传递都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即交易成本。
这里面有两个推论,第一个推论,就是组织治理跟市场治理其实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它们其实是同一个问题,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组织与市场并非对立,即不是科斯所说的那样,一个是命令机制,另一个是价格机制,另外,也不像张五常所说的那样,组织与市场都是和约关系,相反,根据这里的论述,它们都属于治理问题,这样认识也许更加恰当。
第二个推论,政府人为规定的价格是不具有协调功能的,我们现在看到的汽油的价格,每升多少钱,这个价格不是组织发现的,不是组织在竞争中形成的,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价格,因此不具有协调的功能。我们要追求的,不是有没有价格或均衡的市场出清价格,我们要追求的是什么呢?是每个主体都有可能更好地改善他自己的治理,给它这种自主治理的权利,不要限制它。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政府与市场不是替代关系,市场不是政府的对立面,政府是市场的一部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该换成“政府和其他各种各样的组织的关系”,如政府和企业、NGO的关系
在科斯的理论中,政府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和市场中的其他组织是平等的,既然如此,政府也要服从于“使市场治理更好”的法则,就是说,政府同样要服从于使市场得到更好治理的那个法则,而不是“政府如何使市场更好”的问题,这是一个错误的命题,也就是说,政府如何弥补市场失灵是不成立的问题。政府提供的任何服务,市场中的各种组织都可以跟它竞争,比如目前由政府控制的司法、暴力、货币、公共产品,都应该开放,即其他组织也有同样权利跟它竞争,而不是政府独家垄断。比如秩序,人们一般认为是政府提供,但哈耶克说自发秩序的时候,他的意思就是这个秩序不是由政府维护的,秩序是自发产生的,不是依靠政府维持的。
在方法论上,我们不能用“存在”来证明“合理”。比如出门就是公路,能不能证明公路一定要政府提供呢?现实中公路大都是政府提供的,但是,是不是公路一定要政府提供?这是不成立的。就像我们用的货币都是人民币,是法币,但货币是不是就应该是法币呢?哈耶克说货币要非国家,货币应该私有,既然连货币都可以私有,公路当然也可以私人提供。
所以公共领域和非公共领域的划分是人为的,这个区分不存在,不存在这个界限,整个市场都可以视作公共产品,奥斯特罗姆说整个市场都是公共产品,说这些是公共产品,那些是非公共产品其实是错误的,我们是从整个市场中得益,而不是从某些公共产品中得益,你要把整个市场视作公共产品,而不能划出一块来,说那块是公共产品,另外的不是。因此,重要的问题不是让政府提供更多公共产品,而是使市场更有效率,也就是前面说的治理的改善。所以,我们应重新定义公共品的含义,公共品不是政府提供的产品,恰恰相反,“公共品”是每个个体通过改善治理的行动,在市场中产生的,无论直接提供它的组织是政府、企业还是组织,当然,这意味着所有的产品都是公共产品,确实,我们认为“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划分是不恰当的。
市场治理范文4
(河北联合大学 体育部,河北 唐山 063009)
摘要:对日本职业体育市场的公私合作治理模式进行了分析,日本立足于东亚职业体育市场的公私合作治理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了日本职业体育市场的竞争优势。同时日本职业体育的市场投资逐步下降,职业体育发展的公私合作治理模式正在面临严峻的挑战。
关键词:职业体育;体育市场;公私治理;日本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8X(2015)01-0018-04
Public and Private Treatment of Japanese Professional Sports Market
WU Xinyu, XU Xiaofeng, LAN Jian
(Sport Dept., Hebei Union Univ., Tangshan 063009,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research methods of literature study and case study, the paper researches the public and private treatment of the Japanese professional sports market. The public and private treatment strategy of the professional sports market embody the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the Japanese professional sports market. However, the decline of the investment in the Japanese professional sports market shows the challenges of the public and private treatment of the Japanese professional sport development.
Key words: professional sport; sports market; public and private treatment; Japan
1日本职业体育市场发展概论
国民收入的不平衡是新的全球劳工分配(延伸到了职业体育运动)背后的驱动力,职业体育俱乐部中的一流运动员的国际劳动力市场产生了一股新的从边缘迁移到中心的流动趋势。尽管一些评论家认为,由于英国足球运动的全球传播,橄榄球和篮球运动的广泛普及,以及中国武术向世界的传播,已经不太可能在世界体育运动中明确区分中心和边缘结构,但毫无疑问,中心和边缘已经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财富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尽管经历了长达十年的衰退期,但日本一直是体育运动全球化的中心。
不过就足球实力而言,日本和整个东亚地区都处于边缘地位。亚洲大陆拥有世界上三分之一的人口,亚足联成员超过国际足联成员国的40%。然而在2002年世界杯决赛中,和球员数量只占一半的欧洲的13支球队相比,亚洲只有两支球队(中国、沙特)加上两个东道主国家(日本、韩国)进入世界杯决赛圈比赛。亚洲的边缘地位还表现在足协的数量、职业足球运动员和前几届世界杯决赛的成绩上。日本拥有330万足球人口,其中2万名女子足球运动员和1 120名职业运动员,这是他第五次进入世界杯决赛圈。大批日本球员陆续离开日本去欧洲职业体育联盟发展,这是经济因素对全球劳工流动改变的一种扭曲现象,它与全球职业体育市场的等级制度有关。
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职业足球联赛开始成形,日本国内对这个日本职业联赛抱有的期望很低。足球在日本已经有一个多世纪的历史,既没有办法维持生计,也没有吸引大量的观众。只有高中足球相对能吸引一些观众,但这些观众并不是因为喜欢足球这项运动,而是因为观众对这些学校有特殊的感情。20世纪60年代中期精英足球运动已经被制度化,它能幸存下来要归功于其从未以竞争的姿态去挑战职业棒球、赛马或相扑在日本国家体育上的主导地位。因为大家一直拒绝足球运动这个产品,绝大多数体育评论家和体育媒体也否认足球有任何的未来市场。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日本电通(日本最大的广告商)拒绝了对日本职业足球联赛的推广。
历史很快证明了日本电通公司的这个决定是错误的。正式成立于1993年的“J联盟”(日本职业足球联赛)在前三个赛季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由于这段时期的快速扩张,球队数量由10支上升到了28支,分裂成了甲乙两组联赛(简称J1和J2),上座率也开始下降。1997年赛季的平均上座率由三年前的2万人(总人数是600万人次)锐减到1万人。然而随着日本国家队进入了1998年的法国世界杯,以及与韩国共同主办的2002年世界杯,足球重新成为时尚运动。世界杯之前的赛季J1的平均上座率只有16 548人次,在世界杯期间观看由J联盟举行的比赛的观众人数达到了600万人次。
1991年日本职业足球联赛的公司旨在改变整个体育文化。与日本传统的体育供应商(如学校和公司)相比,职业足球只能根植于当地社区。通过建立球队与当地社区、家乡之间的明确联系来寻求民众的支持。通常是在J联盟的庇护下,以社区为基础的综合体育俱乐部。成立于1921年的日本足球协会是日本足球的主管部门,而J联盟是职业足球的管理机构。J联盟规划委员会成员广泛学习了美国和欧洲的职业体育治理模式,最终决定将欧洲俱乐部的体育运动治理体制和美国职业体育的商业模式完美结合起来。
J联盟本身是作为一个自主的非盈利的会员组织而成立的。J联盟接受了满足一定条件的会员俱乐部,例如他们必须注册专门从事足球的公司,规定旨在迫使管理层以及球员和教练百分百的专业。他们也应该是在经济上可行且自主的公司,而不是依靠公司主人的补贴和管理层的决策来行事,就像日本职业棒球联赛一样。J联盟的收入体制基本上照搬“奥运赞助项目计划”(简称TOP计划),包括赞助收入、推广和营销、以及电视转播权出售的谈判,这也体现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趋强化的全球职业足球的商业化特征。
扩展东亚足球的前景肯定使得国际足联和J联盟一起想要让职业足球运动适应当地的偏好。尽管国际足联认为不管在哪里,足球是有一定统一游戏规则的,但是J联盟也可以适当做一些改变,给足球加入一些当地元素。例如,J联盟采用现在也还在使用的两级赛制,最后胜出的两支球队再进行一场附加赛决出胜负。点球决胜负(如果最后两队比分相同)于1999年引入日本,最终于2003年被所有J联盟赛事采纳。在以前如果出现平局比赛,就会有一个30min的加时赛来决出胜负,如果还是平局的话就罚点球决胜负。“金球制胜”的方法甚至传到了国际足联的一些国际比赛中。
2日本职业体育发展的公私合作治理模式研究
日本职业足球联盟控制赛事转播权的政策保证了转播时间不被某个球队独占,以及日本职业足球联盟J联赛不被广播电视台掌控。转播权打包出售造成的商业影响,俱乐部只能依靠赞助来平衡年底的财政赤字。预算赤字必须由主要赞助商来填补,在许多情况下与私人业余球队面临的状况相同。例如,浦和红钻和鹿岛鹿角这两个俱乐部每年分别都会获得由日本三菱公司和住友公司各提供的1亿日元商业赞助,几乎占到俱乐部主要赞助商总收入的50%。将日本私营公司的赞助行为伪装成公司品牌的宣传活动支出是唯一可以掩人耳目的解决方案。起初,职业足球联盟和职业棒球联盟的冠名政策不一样,要求俱乐部不能将赞助商的名字列入队名中。这个政策一开始遭到赞助商们的强烈反对,最终达成了妥协,允许赞助商的名字出现在俱乐部正式名称、比赛门票和俱乐部服装中。
日本足协对日本职业足球联盟治理体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联赛发展的初始阶段,初始的特许经营系统在第一次邀请俱乐部加入联赛时,确保加盟俱乐部在前五个赛季不会降级。为了保持俱乐部和财务支出之间的平衡关系,日本职业足球联盟借鉴了欧式职业体育联盟治理体系,更倾向于欧式的自由竞价治理系统。然而,这一悖论使俱乐部面临更多的财政压力。要想在球场上获得成功,俱乐部中的外籍球星数量以及受观众欢迎程度是互相联系的,所以赞助商需要花巨资来充实俱乐部的阵容和实力。外籍球员的平均年薪由1993年的30万美元跃升至2000年的80万美元,2010年涨到了150万美元。相比之下,日本职业球员的平均年薪则在20万美元大关停滞不前。在20世纪90年代末,日本职业足球俱乐部支付给外籍球员的工资达到了俱乐部总开销的一半,成为俱乐部最重的负担。即使是20年后的今天,几乎所有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仍然不能实现自负盈亏。1998年J1联赛的16个球队中有9个俱乐部亏损,还有5个俱乐部收支平衡,但这是因为赞助商的投资承担了俱乐部的大部分损失。
与美国职业体育俱乐部面临的反垄断治理形势相似,日本职业足球联盟治理体制始终致力于保护整个联赛市场的利益,不让加盟俱乐部成员破产。在日本职业足球联盟发展的危机时期,整个J联赛的赛制规定更苛刻,日本职业足球联盟与J联赛的管理咨询委员会将较弱的俱乐部成员实行有限的竞争保护性政策。为了避免球员过度竞争而造成的负面影响,1998年制定推行了一个新的含有工资上限的球员合同体系。这个系统限制了俱乐部赛季注册球员的数量,每个俱乐部的合同价值不能超过每年480万日元。此外,外籍球员的数量从球场上的每队三人减为球队只能有三人。因此每个球队的工资上限由1996年的17.5亿日元降到了2002年的12.5亿日元,但仍是门票收入总数的2倍以上。这项规定使得支出工资变低,但这严重歧视了在日本生活的外国人(在日本出生长大,但不具有日本国籍)的职业足球发展前景,他们不得不和外籍球员竞争为数不多的名额。
全日空公司每年必须支付15亿日元来弥补飞翼俱乐部的财政损失,但还是未能弥补俱乐部的亏空缺口,飞翼队最后只能被迫与横滨其他的俱乐部合并,合并后的俱乐部更名为横滨FC俱乐部,70%的股份归尼桑公司所有,30%的股份归全日空公司所有。由于受到近年来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日空公司将它在球队的股份转让给了尼桑公司,为了留住队名里的F(Flugels,飞翼的意思)还必须继续每年给球队约2亿日元的冠名赞助。
随着日本经济萧条时期的经济发展低位运行,公共资金和非物质支持仍是许多苦苦挣扎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唯一可行的解决方案。作为一个私人企业,日本职业足球联盟已与国家体育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融为一体。日本地方政府控股和介入治理尤为引人注目,尤其是很多职业俱乐部在相对较晚的阶段才加入日本职业足球联盟和J联赛。然而从日本职业足球联盟和J联赛的开创以来,当地政府参与日本职业足球发展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日本J联赛被认为是城市重建的一个重要工具和控制边缘地区人口减少的对策,地方政府热衷于支持家乡城镇组建本地的职业球队。日本足协指定的家乡城镇要求保证初始投资价值不少于300亿日元,大部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自1992年以来68个为J联赛和世界杯新建的体育场,占了过去30年日本所有体育重大体育设施建设总投资的五分之一。为了2002年世界杯日本新建了8个新的体育场馆,两个体育场馆进行全面翻新,共计花费约5 000亿日元。
日本茨城县政府为可容纳15 000名观众的非露天体育场出资了80%的场馆建设成本。按照日本职业足球联盟和J联赛的要求,每三个鹿岛居民拥有一个场馆坐席。此外,日本当地政府给予的公共资金用于修复公路和铁路基础设施,打开一个连接鹿岛到东京东北部城市的新干线,重新设计货运站到换乘站线路,以及停车场的建设、住宿设施的卫生条件改善等配套设施建设。这个体育场被指定为2002年韩日世界杯足球赛比赛场馆,满足了国际足联世界杯足球赛的硬件要求,236亿日元的投资使得几乎每个日本公民都拥有一个场馆坐席。
早在1990年初,当地政府和当地足球协会就带头宣传清水足球俱乐部。体育运动可能成为未来媒体报道的主要内容和卫星电视发展中高收视率的保证因素,日本当地的电视台成为了俱乐部的主要赞助商,这家电视台是国家商业电视台富士电视台旗下的一个子公司,这属于日本职业体育市场公私合作治理的典型案例。出于同样的原因,本来想与雅马哈公司(后来成为清水建设公司的劲敌,控股磐田喜悦足球俱乐部)合作,出于对俱乐部财政平衡问题的考虑,还没正式开始谈判就取消了合作计划。
公私股份制治理是最适合地方俱乐部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资本运行模式。例如,日本职业足球联盟早期发展中的清水地方足球俱乐部的公私治理案例,静冈电视台买了最大份额的股票(占20%),60%的股份掌握在私营企业和更大的地方政府手上,剩下的20%股份是由2 400名买了至少10万日元股票的个人投资者持有。面临职业体育市场如此强劲的刚性需求,俱乐部一开始的筹款目标是6亿日元,后来筹集到了10亿日元。地方政府是治理这些职业俱乐部的公司合伙人或股东的最终授权方,这些球队分别是仙台维加塔、浦和红钻队、柏雷素尔、东京日视、京都不死鸟队、广岛三箭队、大阪樱花队等俱乐部。与英格兰职业足球超级联赛相似,这些地方公共组织和私人机构,以及个人股民的参与,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基于会员系统的公私治理体系。
是什么使得当地政客慷慨地将公共资金,花费在日本职业足球联盟和J联赛这个私人企业以及它的成员公司上呢?总的说来,当地政策规划者希望从对这项运动的推广上获得两个好处。一是体育运动被认为是经济收益的生产者。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众多不同人口规模的城市和自治市,一直热衷于新的体育设施和主题公园的投资,以便刺激经济增长产生的发展效应,随后旅游业增长和该地区形象不断提升。与其他地区发展的受益者尤其是民营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地方政府为商业扩展和新型的公私合作关系铺平了道路。随着经济泡沫的破裂摧毁了整个日本的房地产市场,粉碎了许多当地政治家的梦想,但是基础设施建设主导的城市发展政策的吸引力从未减弱。
另一方面,现代体育基础设施的扩大为当地居民带来了积极的影响,这也使得政府的参与变得合法。公共体育设施的公共花费总是难以达到预期,J联赛的目标是想要为当地居民提供长期的可以踢足球或是其他锻炼形式的机会,并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日本职业足球联盟将这项任务称之为“百年计划”,因为日本需要100年的时间来建立一个新的体育运动文化。日本的体育主管部门认为100年太长了,几乎和日本足球在日本发展的时间一样长。最新的“体育宣传的基本计划”受惠于日本职业足球联盟和J联赛计划。日本内阁条例规定,到2020年每一个初级中学学区都应该提供若干个欧式体育社区俱乐部。政府计划完善与提高公共资金的筹资方案,但明确表明未来体育运动设施的提供将依赖私人融资计划,这与20世纪80年代以来提倡的公私合作治理的国家体育发展政策不谋而合。自从1999年7月日本私人融资计划法案通过以后,允许公共和私人企业之间建立新形式的合作治理模式。
3结束语
体育设施的公共投资只产生很小的经济收益,官员们推动新的设施和公共资金的继续投入,在许多情况下,不是因为它们给当地居民提供了任何实质的利益,而是因为这些设施背后所象征的权力诉求。近年来,日本体育运动设施建设已经充分表明,在许多情况下足球运动发展影响了公共政策的选择与价值导向,因此应该将体育运动视为一个政府人。职业足球运动引发了全民公投行为,影响了财政预算的分配,改变了公众对体育运动的认知,奠定了地方社区与体育设施或俱乐部之间长期的公私治理合作的基石。就地区平衡的实现而言,在过去的十年里足球场的数量和高质量的设施大大增加,所有对日本经济的单向性和高度集中的关注都没有减少。但大多数球队从1993年以来都成功地坐落于人口高度密集的地方,从东部的千叶县延伸至西部的广岛。尽管J联赛的规定控制球队的位置,特别是那些更成功的俱乐部,在2002年16支J1联赛球队中有14支来自于人口密集的关东和关西地区,世界杯场馆10个中有6个建在这些地方。日本立足于东亚职业体育市场的公私合作治理发展战略,充分体现了日本职业体育市场的竞争优势。伴随着全球金融危机和日本经济发展疲软的影响,日本职业体育公私治理也出现了一揽子问题。日本的高水平职业运动员纷纷到欧美职业体育市场寻求发展机会,同时职业体育的市场投资逐步下降,日本职业体育发展的公私合作治理模式正在面临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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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治理范文5
关键词:公司治理改革;产品市场竞争;国有股份;倾向匹配法;倍差分析法
JEL编号:G18,G30,G38,K22
一、引言
自1990年至今,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20年的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公司治理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实际上,通过改革相关制度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早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发展的趋势1999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了《公司治理原则》,对成员国所实施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非成员国也有很强的影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SETC)严格参照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颁布的《公司治理原则》,于2001年1月了新的针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为《准则》)。其目标是通过提高对会计、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对公司管理、监督等措施,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在董事会结构方面,《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人数至少为两人且至少占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的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评估委员会的主席必须是独立董事,同时独立董事必须占到这些委员会中人数的多数。另外,监事会中至少要有一位独立董事是专业会计师。在信息披露方面,《准则》要求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披露与公司治理相关的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者的信息。当控股股东增加或减少其持有股份或抵押公司股份,以及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当迅速准确地向所有股东披露相关信息。此外,《准则》还提供了一套股东会议的规则和流程。《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列出股东大会的流程和股东授权于董事会的证明;股东可以亲自或让人参加大会;拥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召集特别会议;控股股东占有30%以上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与其他国家的公司治理改革类似,中国在2011年实施的《准则》增强了董事会和股东的监督管理能力。《准则》的实施被认为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实施的一个重要的公司治理改革上世纪90年代末,多个国家实施了公司治理改革,即政府、证券或股票交易所进行的对一个国家内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干涉。一般来说,公司治理改革是通过一系列公司治理标准,或涉及董事会角色和组成,附属委员会(如监察、薪酬或提名委员会等)的设置,对外聘审计员的任命和行为规则,职业经理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和权益分配,对违法行为告密者的保护以及对公司诈骗的惩罚等方面的公司或证券法的修正案。(Aguilera和Cuervo-Cazurra,2004)。然而,改革的效果并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业界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以往的研究主要关注董事会等某些单个的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如何影响公司绩效或公司行为 (例如,蔡志岳、吴世农,2007; 王跃堂等,2006; 魏刚等,2007; 杨清香等,2009; 冯旭南等,2011; 丛春霞,2004; 梁杰等,2004; 李有根等,2001)。但是,对我国公司治理改革整体影响的研究并不充分。。
公司治理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公司中存在的委托-问题,从而提高企业绩效。不同的委托-问题可能会通过不同的渠道降低公司价值,损害股东权益。委托-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企业盲目扩张假说(empire-building hypothesis)”,“管理层安于现状(enjoying quiet life hypothesis)”和“浪费、挪用企业资源以享受控制权收益(stealing hypothesis)”。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存在大量国有上市公司。对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前大量研究表明,不同的股权结构会导致企业中不同的公司治理问题(例如,田利辉,2005;白重恩等,2005;陈晓、王琨,2005;宋立刚、姚洋,2005;薄仙慧、吴联生,2009)。因此,一个重要的问题是,2001年实施的公司治理改革对拥有不同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的价值会有什么不同的影响? 另外,作为有效的外部公司治理机制,产品市场竞争在公司治理研究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Alchian,1950; Friedman,1953; Guadalupe 和 Wulf,2007; Giroud 和 Mueller,2010; Kim和Lu,2011)。提高、促进产品市场竞争也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那么,产品市场竞争又会对公司治理改革起到什么作用?
本文研究了我国2001年实施的公司治理改革对拥有不同所有制结构的上市公司价值的不同影响。研究发现,2001年实施的公司治理改革对上市公司价值的正影响在国有股份较多的企业中相对较弱。但是,产品市场竞争可以促进公司治理改革对提高国有企业价值的影响的有效性。本文提出,由于公司治理改革中包含的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对降低表现为“盲目扩张”和“浪费、挪用企业资源以享受控制权收益”的委托-问题更有效,而相比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更有可能存在表现为“管理层安于现状”的委托-问题。因此,公司治理改革对提高国有企业价值的影响比对提高民营企业价值的影响相对更弱。产品市场竞争被广泛地认为是解决表现为“管理层安于现状”的委托-问题的有效外部治理机制。因此,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改革的效果。
为了有效地控制2001年公司治理改革前后的混杂效应,从而检验公司治理改革的效果,本文采用了倍差分析法(Differences-in-Differences),即比较只在香港或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和只在国内上市的中国公司在公司治理改革前后公司价值的变化。由于只在香港或美国上市的公司无需遵守中国资本市场的相关政策,这些公司不会受到我国政府实施的公司治理改革的直接影响。因此,这些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可以被用作估计改革影响的控制组。另外,考虑到在我国本土上市的中国公司与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本身可能存在的差异性,我们还利用倾向得分匹配(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PSM)的方法选取了在受到上述改革影响之前各方面综合特征类似的本土上市的中国公司与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该研究方法与陆瑶(2010)中使用的方法类似 陆瑶(2010)利用类似的倍差分析法和倾向匹配法研究了激活我国控制权市场对中国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 。除此以外,为了解决国有股份中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我们使用当年同行业(即某个企业所在的行业,但不包括它自己)的其他企业的国有股份比例的平均值作为单个企业国有股份比例的工具变量,并进行了两阶段回归。该做法与Estrin 和 Tian (2008)使用的方法类同。
本文的研究对相关的公司治理研究有以下贡献:
首先,以往的研究忽略了委托-问题的差异性。本研究系统地考虑了委托-问题的差异性和公司治理改革对解决不同类型委托-问题的运行机理。本文的研究结果对如何提高公司治理改革的有效性具有很重要的学术和政策价值。
其次,产品市场竞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是目前公司治理学术研究的前沿。以往的研究主要关注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本文研究了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与产品市场竞争之间的交叉影响。因此,本文对该领域的研究有所贡献。
再次,其他研究公司治理改革对公司绩效影响的文献没有提供一个定论 Chhaochharia和Grinstein(2007),Li et al.(2008)和Wintoki(2007)发现投资者普遍对《萨班斯法案》(SOX)这一美国最近最重要的公司治理改革的通过做出了积极的反应;Zhang(2007)发现了对SOX的消极反应。在对成长中的市场的研究中,Black和Khanna(2007)发现公司治理改革提高了印度的公司价值。Black和Kim(2008)发现韩国1999年实行董事会结构改革有积极影响。同时Price et al.(2008)发现《Code of Best Corporate Practices》的实行与公司表现没有联系。。这表明公司治理改革的效果在不同企业中存在着差异。本文的发现表明,企业股权所有制结构是导致这些差异的一个原因。这为以往文献中所发现的公司治理改革所产生的对不同公司的不同影响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另外,由于我国2001年的公司治理改革的内容与其他国家进行的公司治理改革很类似,我们的研究结论对其他国家,尤其是拥有大量国有企业的国家,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
最后,与其他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的文献(例如Li,1997; Gupta,2005;Sun 和 Tong,2003)不同的是,本文关注公司治理改革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影响的差别,这对了解如何进一步加强国有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如下所示。第二部分对已有文献进行综述并提出待检验的假设。第三部分阐述了文中采用的实证方法以及描述了使用的数据。第四部分描述了实证结果。第五部分是结论。
二、研究假设
公司治理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公司中存在的委托-问题,从而提高企业绩效。不同的股权所有制结构可能会导致公司中存在不同形式的委托-问题。这些不同形式的委托-问题会通过不同的渠道降低公司价值,但是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不同的治理机制来解决。
委托-问题可能会通过三种不同的形式降低公司价值。第一种形式是盲目扩张活动(empire-building hypothesis) (Jensen 和 Meckling,1976; Jenson,1986)。盲目扩张活动在非国有企业中比在国有企业中更有可能发生。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重要的投资决策一般是由公司内部的管理人员与相关的政府官员共同决定的,并非由公司的高管独立决定。如果投资失败,一般会给相关决策人员带来一定的政治风险,但是他们却不能从投资成功中直接获得利益,对于参与决策的政府官员尤其如此。因此,国有企业的投资决定一般是比较保守的。
通过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信息披露透明度以及加强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公司治理改革可以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管,由此避免一些盲目扩张的投资行为。由于盲目扩张行为在非国有企业中比在国有企业中更有可能出现,因此公司治理改革在解决委托-问题,从而提高公司价值上对非国有企业的效果会比对国有企业的效果更好。
委托-问题的第二种表现形式是安于现状、享受平静生活(enjoying quiet life hypothesis)(Myers et al.,1984;Bertrand 和 Mullaninathan,2003)。它主要体现为内部经理人在经营中不努力工作,安于现状并在决策中过于保守。由于与上述相似的原因,不努力工作、享受平静生活,在投资等经营决策中过于保守等现象在国有企业中往往比在非国有企业中更容易发生。公司治理改革引入的治理机制并不能有效地给经理人提供足够的激励。因此,公司治理改革在解决这种类型的委托-问题上效果有限。此外,由于这种问题在国有企业中比在非国有企业中更有可能发生,因此,公司治理改革对国有企业的效果会相对较弱。
委托-问题的第三种表现形式是所谓的“浪费、挪用企业资源以享受控制权收益”(stealing hypothesis)(La Porta et al.,2002)。这个问题可能发生在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时,以及内部经理人与外部投资者存在信息不对称时。这两者对无论什么所有制结构的上市公司来说都是存在的。公司治理改革引入的治理机制都可以增强监管并减少内部经理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公司治理改革可以减少“浪费、挪用企业资源以享受控制权收益”的行为,并提高企业价值。
综上所述,由于公司治理改革在给经理人提供足够的激励以解决以享受平静生活为表现形式的委托-问题效果有限,而这种形式的问题更有可能发生在国有企业中。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公司治理改革的效果对民营企业比对国有企业更有效。
不努力工作,享受平静生活本质上是由于经理人缺乏激励。产品市场竞争已经被广泛认为是一种能有效地提供外部压力以刺激经理人,并进而消除由享受平静生活行为引起的委托-问题的外部治理机制(Alchian,1950; Friedman,1953; Guadalupe 和 Wulf,2007; Giroud 和 Mueller,2010; Kim和Lu,2011)。在产品市场竞争激烈的行业中,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不能享受平静生活,因此产品市场竞争可能会促进公司治理改革对国有企业的影响。根据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就提高国有企业价值而言,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改革是互补的,即产品市场竞争可以促进公司治理改革对提高国有企业价值的影响。
三、实证分析方法及数据描述
(一)回归模型
我们首先分析如何估计2001年公司治理改革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由于公司治理改革在我国整个资本市场上得到推行,仅仅比较改革前后的公司价值的变化不能排除时间以及同期发生的混杂效应的影响。这些混杂效应包括国家同期颁布实施的其他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政策。然而,只在海外(例如,香港或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不会受到在我国内地资本市场上实施的公司治理改革的影响,但是同样会受到我国整体经济环境和其他方面政策的影响。因此,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可以被当成是控制组,而在我国内地上市的公司则是实验组我们并不能完全否认公司治理改革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有一定的溢出效应。但是由于公司治理改革并没有直接影响海外上市公司,它们所受的影响会比国内上市企业小。因此,海外上市公司仍然可以作为国内上市企业的控制组。另外,这种溢出效应存在的可能性会降低估计的准确性,从而降低(而不是升高)得到显著性结果的可能性。。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在国内上市的中国公司和只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在改革前后公司价值的变化来估计公司治理改革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这种方法通常被称为倍差分析法(Differences-in-Differences,DID)。基本的回归模型如下所示:
此处,i代表公司;k代表上市地点;t代表年份;Y代表公司以托宾Q方法算出的公司价值。根据Doidge、Karolyi和 Stulz(2004),托宾Q定义为一个比率;比率的分子是总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股本的账面价值再加上股本的市场价值,分母是总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托宾Q来估计公司价值的好处在于该比率既能反映公司当前的盈利能力,也能反映公司在未来的增长潜力。CGRkt是一个虚拟变量。如果一家公司在2001年及以后只在我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变量取值为1,否则取0。X是一组控制变量,包括公司年龄、总资产和公司负债率。αt和αi分别是年份和公司固定效应。εikt是平均数为0的残差项。所有变量的具体定义参看表1。另外,根据Bertand et al.(2004),在同一国家上市的公司的残差项之间存在的序列和时间上的相关性可能会导致以最小二乘法估计的标准差有偏。为了解决该问题,我们估计的标准差在国家水平上进行聚群(clustering)。
为了估计公司治理改革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是否对具有不同股权结构的公司有所不同,我们估计了以下的回归方程:
方程(2)中的变量与方程(1)中的变量定义相同。而在方程(2)中新增加的变量,State_OWNit,是对公司拥有的国有股份的度量。我们在文中使用了四种不同的方法度量公司拥有的国有股份:国有股份的比例,State_%;是否拥有国有股份的哑变量,State_0;是否拥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国有股份的哑变量,State_33,和是否拥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国有股份的哑变量,State_66。我们重点关心的系数是η,它代表了公司治理改革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在具有不同所有制结构的公司之间的差异。
度量产品市场竞争的主要指标就是产业集中度(ICR)。在本研究中产业集中度被定义为在我国在同一行业,同一年中销售额最大的四家上市公司的市场份额总和。所在行业是由公司的SIC编号的前两位定义的。
由于上述计算方法没有考虑非上市的公司的市场份额,我们承认这种产品市场竞争度量方法的潜在问题。但是这是目前国际上对产品市场竞争对公司治理影响研究的普遍做法。例如,Kadyrzhanova 和 Rhodes-Kropf (2007); Durnev 和 Mangen(2009); Giroud 和 Mueller(2010); Kim和Lu(2011)都是采用了类似做法,并在最近几年在国际顶级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这种度量产品市场竞争的方法之所以得到普遍应用有以下原因。首先,我们不可能得到所有非上市公司的销售额数据。第二,上市公司一般是每个行业中较大的,较重要的企业,所以由只关注上市公司所导致的偏差是有限的。第三,为了减少这种潜在的估计偏差,我们从样本中剔除了当年中只有10家以下上市公司的行业。最后,由于在样本的前期,上市公司数量相对较少,误差会较大。该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年份固定效应的方法得到控制。我们只取前四家最大的公司来计算产业集中度的原因在于选取8家、20家或5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的做法受到非上市公司的影响更大(Kim 和 Lu,2011)。另外一个重要的衡量产业集中度的变量是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HHI)。HHI的定义是市场上50家最大企业(如果少于50家企业就是所有企业)每家企业市场占有份额的平方之和。根据同样的原因,由于在计算中所涉及的公司较多,该变量受到非上市公司的影响会较大。因此在本文中我们使用ICR作为衡量产品市场竞争程度的主要变量。
我们估计以下的回归模型:
(二)倾向评分匹配 (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PSM)
倍差分析法能够得到无偏估计结果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实验组与控制组应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即,在没有公司治理改革的情况下,实验组与控制组公司的价值随时间的变化应当是一样的)。具体来说,就是在研究事件发生前后时间内(即,2001年前后),除了研究事件的影响外,实验组(即,在本土上市的中国公司)与控制组(即,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之间其他方面的变化应当一致。然而,由于在海外上市的公司与在本土上市的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系统性差别例如,Doidge et al.(2004)认为公司是根据其自身特点来选择上市地点的。,这些差别可能导致即使在没有发生公司治理改革的情况下,在海外上市的公司与在我国本土上市的公司的价值随着时间的变化不一致,从而导致倍差分析法的估计结果有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PSM)对在海外上市的公司与在本土上市的公司进行匹配,从而得到用于估计的样本。然后使用匹配的样本估计公司治理改革的影响 如何运用多方面的信息匹配公司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因为它需要在不同变量之间做出权衡。Rosenhaum和Rubin(1983)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法:如果我们用变量矩阵Z进行匹配,然后我们可以用P(Z)=Pr(D=1|Z)对在Z的前提下出现该情况的概率来匹配。概率Pr(D=1|Z)就是所谓的倾向评分。倾向评分可以将一个由相关因素组成的矩阵转化为匹配公司的标准。。
倾向得分匹配法(PSM)是利用倾向得分参数将海外上市公司和本土上市公司进行匹配。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很难通过多个不同的公司特征进行匹配,倾向得分参数则可以看成是将多维的公司特征转化为一维的综合指数。
使用倾向性得分匹配法的详细步骤如下:
其一,使用2000年(即改革前一年)的样本进行以下概率回归:
a.由于每个企业受公司治理改革影响的可能性依赖于该企业的上市地点。因此我们将倾向评分定义为根据概率模型估计的公司在海外上市的概率预测值。在概率模型中,因变量是一个虚拟变量。如果一家公司在公司治理改革尚未开始之前为海外上市公司,这个值定义为1,否则为0;自变量包括用来匹配公司的各种因素。
b.如Doidge et al.(2004)以及Bebchuk et al.(2011)所指出的,公司规模,公司年龄,以及公司负债率与公司价值最为相关。因此本文将根据这三个变量进行匹配。本文中,公司规模由总资产的对数值衡量;公司年龄由上市时间长度加一的对数值度量;杠杆值由长期债务与总资产的比值衡量。为了检验结果的稳健性,我们还用不同的匹配变量的组合来对样本进行匹配,发现结果基本上没有变化。
c.得到倾向性得分:估计概率p或者log[p/(1-p)]
其二,根据倾向性得分,采用马氏距离度量来匹配每一家在海外上市的公司与一家或多家在内地上市的公司。本文中,我们使用一对一相邻匹配,这是目前最常用的匹配方法 一对一相邻匹配的一个潜在问题是这种匹配会导致样本较小。当样本较小时,估计的方差会增加。为了进行稳健性检验,我们还会用核匹配的方法进行匹配,发现估计结果是稳健的。。步骤如下:
其中,X1和X2是对海外上市公司i以及本土上市公司j的倾向性得分。S-1c 是整个本土上市公司的样本匹配变量转置矩阵。
b.当本土上市公司j,在海外上市公司i所对应的所有本土上市公司中具有最小距离d(i,j),该本土上市公司j就被定义为海外上市公司i的配对公司。重复该步骤,直到找到海外上市公司的所有配对公司。
通过倾向得分匹配,该样本只包括在2000年(即,改革前一年),在一些基本公司特征上与某个海外上市公司吻合的内地上市公司。该样本允许我们控制在海外上市的公司与在本土上市的公司之间的差异。然而,倾向评分估计法也会带来回归中系数标准差估计的偏差。为了解决该问题,在用匹配样本估计时,我们使用步进法(Bootstrapping)修正标准差的估计。
(三)数据样本描述
我们采用了从1998年到2003年之间的公司面板数据。由于公司治理改革从2001年起开始实施,因此我们选取的数据从1998年(改革实施三年前)到2003年(改革实施三年后)为止。作为一个新兴资本市场,我国的资本市场在过去的二十年中经历了非常迅速的发展。为了避免由在这段时间中在我国或海外资本市场发生的其他事件所导致的混杂效应,我们仅使用了六年的样本。另外,该样本在公司治理改革前后分布比较均衡并且尽量避免了如股权分置改革等其他一些近些年发生的重要的事件所带来的混杂效应的影响。
我们的样本取自Compustat Global中包含的中国公司以及Compustat North America中包含的在美国或加拿大上市的中国公司。Compustat Global 数据库涵盖了28500家在非美国和非加拿大上市的公司数据 Compustat Global数据库涵盖占90%的亚洲市值的亚洲公司。。Compustat North America是一个涵盖了超过30000家在美国或加拿大上市的公司的数据库。Compustat Global的数据都经过了标准化以便于在全球多样化的会计准则和实践的情况下提供可比的数据。我们使用汇率和当地通货膨胀率对所有数值进行调整,将所有以货币为单位计量的变量的数值都转化为以2000年时的美元来计量。文章中股权结构的数据来自于RESET,World Scope和一些上市公司网站。
表2描述了样本在各年中的分布。A组描述的是匹配样本的情况,该样本包括688个观测值。B组提供了对未匹配样本的描述,该样本包括1445个观测值。表2的第二列是样本中每年的观测值的个数。第三列是每年只在海外上市的公司的个数。为了保证倍差分析法的有效性,样本中不包括既在海外上市也在国内上市的公司。样本还剔除了在样本期间内改变了上市状态的公司。另外,在认真地调查之后,我们发现在2001年香港和美国证券交易所没有发生或实施重要的与公司治理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 《萨班斯法案》被认为是美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公司治理改革。尽管它于2002年左右,受其影响的公司直到2003年,即样本考察的最后一年才被要求履行规则。在我们的样本中,只有六家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用包括这六家公司的样本进行了估计。为了检验稳健性,我们还将这六家公司剔除,并重新估计。结果基本没有变化。。这表明我们对控制组的选择是合理的。
表2的第四列到第六列分别列出了拥有国有股份的公司,国有股份占三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和国有股份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公司在各年中的分布。总体来看,每年都有超过50%的公司拥有国有股份。这些公司中有70%左右的公司国有股份占三分之一以上,而只有不到25%的公司国有股份占三分之二以上。总体来说,A组与B组在每一列上的情况大致相似。
表3是对本文使用变量的基本统计量的描述。A组是匹配样本的统计量描述。我们可以看到,托宾Q比率的平均值为1.349。公司治理改革虚拟变量CGR的平均值为0.48,这表明样本在公司治理改革前后的分布是比较均衡的。在匹配的样本中,国有股份的比例平均为27%,其中59.6%的公司拥有国有股份,46.1%的公司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是国有股份,4.7%的公司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是国有股份。
B组是非匹配样本的统计量描述。在非匹配样本中,托宾Q比率的平均值为1.578。公司治理改革虚拟变量CGR的平均值为0.619,这表明在样本中受到公司治理改革影响和没有受到公司治理改革影响的公司分布是比较均衡的。平均来说,国有股份比例的平均值是34.8%,其中有60.6%的公司拥有国有股份,44.4%的公司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是国有股份,9.4%的公司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是国有股份。除了上面提到的变量外,表3还描述了其他变量,比如公司年龄、总资产和负债率等。由于篇幅所限,细节不再详述。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公司治理改革、国有股份与公司价值
表4描述了公司治理改革对公司价值影响的基本估计结果。A组和B组分别汇报了使用匹配样本估计出的结果和使用非匹配样本估计出的结果。
如A组显示,公司治理改革虚拟变量CGR前的系数都是正的,而且至少在5%的水平上是显著的。这个结果表明,对于没有国有股份的企业而言,公司治理改革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是正向显著的。
公司治理改革对拥有国有股份的企业的影响的不同是由公司治理改革虚拟变量与国有股份变量的交叉乘积项前的系数度量的。首先,如第一列所示,公司治理改革虚拟变量与是否拥有国有股份的虚拟变量的交叉乘积项前的系数为-0.092,在1%的水平上是显著的。这个结果表明,公司治理改革对托宾Q的正影响对有国有股份公司比对没有任何国有股份的公司相比低0.092。其次,我们将是否有国有股份出现的虚拟变量分别替换成拥有三分之一以上国有股份的虚拟变量和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国有股份的虚拟变量。第二和第三列是相应的估计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治理改革虚拟变量与拥有三分之一以上国有股份的虚拟变量的交叉乘积项前的系数是-0.206,在1%的水平上是显著的;而公司治理改革虚拟变量与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国有股份虚拟变量的交叉乘积项前的系数为-0.480,也在1%的水平上是显著的。这些发现表明,公司拥有的国有股份比例越高,公司治理改革对其公司价值的正向影响越小。再次,我们进一步将第一至三列的代表国有股份的虚拟变量换成国有股份所占比例。在第四列汇报的回归结果显示了同样的结论。公司治理改革虚拟变量与国有股份比例的交叉乘积项前的系数是-0.396,在1%的水平上是显著的。这个结果再次确认了我们的发现:随着公司国有股份的增加,公司治理改革对其公司价值的正影响会不断减弱。
我们也使用非匹配样本进行了估计,结果汇报在B组中。我们发现,如果不控制公司的上市地点选择(即使用非匹配样本),估计出的公司治理改革对没有或拥有较少国有股份的公司的影响会变小,而公司治理改革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在拥有不同所有制结构的公司间的差异也变小。如果使用非匹配样本,公司治理改革虚拟变量与国有股份比例交叉乘积项前的系数变得不显著(第8列)。总之,如果不使用匹配样本,则估计出的结果会变弱。
综上所述,上述发现说明,公司治理改革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受到公司股权所有制结构的影响。公司治理改革对没有国有股份的公司的影响是正的。但是,公司拥有的国有股份比例越大,公司治理改革对公司的正影响就越弱。
(二)解决国有股份变量的内生性问题
上述分析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国有股权结构不是外生变量。内生性问题会导致估计的偏差。为了解决该问题,我们使用当年同行业 所在行业是由公司的SIC代码的前两位定义的。(即,某个公司所在的行业,但不包括它自己)的其他公司中的国有股份比例的平均值作为每个公司拥有的国有股份的工具变量 我们将在给定年份中同一行业内公司数量不满3个公司的样本公司排除在外。。这个做法与Estrin 和Tian(2008)中采用的方法一致。
表5汇报了估计结果。A组和B组分别汇报了使用匹配样本估计的结果和使用非匹配样本估计的结果。第一和第二列汇报的是第一阶段的回归结果。F值所代表的原假设是所有工具变量对内生变量的解释联合等于零。基本上F值都大于或接近10,这表明我们使用了相对较好的工具变量。第三列列出了第二阶段估计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治理改革虚拟变量与国有股份所占比例的交叉乘积项前的系数是-4.180,该系数在1%的水平上是显著的。这说明之前表4中汇报的结果并不是由国有股份的内生性所引起的。公司治理改革虚拟变量前的系数是1.206,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公司治理改革能够提高没有任何国有股份的公司的价值。
表5的B组中汇报了使用非匹配样本的估计结果。第四和第五列显示了第一阶段的回归结果,而第六列显示第二阶段的回归结果。在第六列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治理改革虚拟变量与国有股份比例的交叉乘积项前的系数是-3.708,在5%的水平上是显著的。与第三列的结果类似,公司治理改革虚拟变量前的系数是0.907,在1%的水平上显著。
综上所述,表5的结果表明表4中发现的国有股份降低了公司治理改革对公司价值正影响的结论并不是由国有股份的内生性所导致的。
(三)产品市场竞争的交叉影响
五、结论
本文研究了我国2001年实施的公司治理改革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发现,公司治理改革对没有国有股份的公司的价值有正影响。然而,公司治理改革对上市公司价值的正影响在国有股份较多的企业中相对较弱。但是产品市场竞争可以促进公司治理改革对提高国有企业价值的影响的有效性。其原因在于公司治理改革中包含的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减少由于安于现状,享受平静生活引起的委托-问题上效果不佳,而这类委托-问题在国有企业中比在非国有企业中更为常见。产品市场竞争已经被广泛认为是解决以安于现状、享受平静生活为形式的委托-问题的有效外部治理机制。
本文的结论还具有一些政策含义。委托-问题可能是多样化的,它可以通过多种形式降低公司价值。为了解决委托-问题,现有的公司治理政策主要集中于改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比如加强董事会独立性,增大财务透明度,保护股东权利,以及加大对公司诈骗行为的惩罚等等。本文的研究发现,不同所有制类型的公司对于这些政策的反应是不一致的。国有制企业由于其特定的所有制安排,现有的公司内部治理政策在提高国有企业的治理水平和公司价值上的作用是有限的。本文的研究结果说明,加强市场竞争是辅助公司内部治理政策,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治理水平,政府更需要做的是制定并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保护市场正常有效的运行,并从行政上削弱对国有企业的保护,将其置于与其他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地位。只有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才能切实提高企业,尤其是国企业的治理水平,进而提高企业利润,促进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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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治理范文6
一、借款人、银行及多方协同引致信贷领域乱象
目前,对于信贷领域市场乱象没有明确的界定。笔者结合银监会5号文提及的银行业市场乱象形式,通过对银监会系统2017年前三季度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统计,从而归纳信贷领域覆盖面广、影响程度深的主要乱象。2017年前三季度,银监会系统共披露1703份行政处罚信息,其中1247份涉及信贷领域(依据主要违法事实进行分类统计),可归纳为以下6种主要违规形式:违规发放贷款、贷款资金被挪用、虚增存贷规模、违规授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和违规流转信贷资产,具体情况如图所示。从产生原因来看,可以按照借款人主导、银行主导和多方协同引致三种情况进行分析:首先,借款人主导。信贷资金用途不实是借款企业主导的典型形式,也是银行业信贷领域乱象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信贷领域案例中有近四分之一涉及,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房市等。二是“优质”客户违规挪用贷款资金。这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是在经济下行、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下,部分银行业明知客户借款用途不实而仍发放贷款,甚至有银行参与客户作假。其次,银行主导。银行主导发生的信贷领域市场乱象表现形式比较多样,其中违规授信、虚增存贷规模和违规流转信贷资产的情况比较突出。违规超额授信。在每笔贷款都要求执行“三查”的情况下,规模不同的客户产生的经营绩效相差甚远。在绩效考核的引导下,银行机构普遍倾向于发放大额贷款。导致一方面“优质”的大客户融资超过实际资金需求,从而出现资金不合理占用,资产利用效率下降,抗风险能力下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受影响等情况;另一方面作为实体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广大小微企业无法获得相应资金支持,“融资难、融资贵”不同程度存在。此类乱象损害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埋下了区域性风险隐患。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违规转贷。
近几年,各地信用风险不断爆发,为防范化解不良贷款,“无间贷”成为了一种广为接受的转贷形式。政策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地方实体企业,抵御市场风险,但部分银行机构为了粉饰数据、延缓不良风险暴露,向不符合条件或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违规转贷,并通过人为上调信贷资产五级分类、虚构企业经营情况等方式帮助借款企业达到转贷条件,导致信贷资产质量不真实,埋下不良风险集中爆发的隐患。虚增存贷规模。作为银监会严禁的“七不准”之一,以贷转存虚增存款行为屡禁不止并不断衍化出新形式。这主要是由于某些银行出于各种利益需求,冒险通过各种方式虚增存贷款规模,借款企业迫于压力配合银行违规操作。例如某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新设分支机构,为了粉饰经营数据,扩大市场份额,通过为多家企业办理以贷转存再发放质押贷款的方式,虚增存贷规模,严重影响存贷数据的真实性。再次,多方协同引致。随着金融业务不断创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态的融合程度不断提高,交叉金融业务领域成为了跨市场金融乱象的主要发生地。这类乱象主要由多方协同引致,存在四方面特点:一是掩盖资金投向。为规避政策限制,商业银行通过层层嵌套资管计划,资金投于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领域。二是产品“套娃式”叠加,底层资产不明,风险难以识别,且交易链条交叉冗长,其中一环出现问题风险便会迅速传导扩大。三是权责界限模糊,由于抽屉协议、补充协议信息盲区,参与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风险发生后出现底层基础资产落空或处置困难,最终多由资金提供方商业银行兜底。四是通过交叉金融产品包装,表内信贷资产转移至表外,减少了高风险权重资产占用,相关指标失真,埋下系统性风险隐患。
二、高杠杆率、多方需求、监管不足多因素催生乱象
杠杆率过高是乱象产生根源。2008年全球金融系统性风险爆发,我国“4万亿刺激经济计划”有效拉动了内需,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但也因此出现了通货膨胀、市场货币供应量M2增速过快等问题,并推动了各行业融资扩张,杠杆率快速提升。对于银行业信贷领域来说,高杠杆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带来高风险,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成倍放大,对银行业发展埋下巨大隐患。而随着我国经济进入转型期,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杠杆的反噬效应更加严重,银行坏账率相应提升,信用风险不断扩大,银行业市场乱象应运而生。市场多方需求驱动乱象发展。一是借款人不当资金需求驱动乱象发展。一些受限制或控制领域的资金需求者,因正常渠道无法获得足够资金支持,便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借用他人或公司名义获取信贷支持,或通过层层资管计划包装以掩盖真实资金投向。二是个别银行不理智发展需求驱动乱象发展。面对竞争压力和发展需求,一些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业务,创新金融产品,而相应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工作没有跟上,个别银行机构或个别从业人员甚至通过违规手段粉饰经营业绩,促使表现形式各异的市场乱象频发。三是第三方不合理需求驱动乱象发展。如一些地方政府基于政绩考核压力,为降低当地不良风险数据对银行机构施压,或要求银行机构为政府建设项目超额授信融资等,导致乱象发生。此外,交叉金融业务中的一些投资者或保险、基金公司等其他参与者的不合理需求也会导致乱象产生。监管漏洞使乱象有机可乘。一方面,由于风险计量困难,风险性监管缺乏有效抓手,致使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更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从而使一些银行机构强调信贷业务表面合规,弱化业务风险考量,导致信贷乱象有了生长空间。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创新发展的日益多元化,加之当前功能监管模式下,监管滞后、监管模糊、监管空白不同程度存在。尽管各监管机构不断出台相关监管政策,但仍很难赶上业务创新的发展速度,加之政策“时滞”等因素影响,无法避免地出现监管漏洞,特别是当前监管资源不足,监管队伍与金融市场发展不匹配,使得市场乱象有机可乘,发展愈发迅速。信息不透明加速乱象蔓延。由于当前各部门之间信息无法实现有效共享,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全面了解客户,特别是涉及隐性担保、民间借贷等情况时,交叉金融业务信息不透明的情况更是明显,一方面,不仅资金投资者对所投资底层基础资产信息了解模糊,商业银行作为参与方更多只是提供嵌套通道赚取手续费,对产品信息掌握也不完整。另一方面,由于交叉金融产品参与方多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单一监管部门难以有效查出问题,导致交叉金融产品市场乱象治理更加困难。
三、多措并举治理信贷领域乱象
优化信贷管理机制,遏制乱象产生根源。一是转型升级信贷管理模式,从规模导向型向质量导向型转变,严格按照客户有效资金需求提供融资,坚决遏制过度授信,不得因客户提供超额抵质押或保证而随意调增授信额度,不得降低项目贷款资本金最低比例要求。二是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在充分真实考察行业和客户投融资杠杆率的基础上,将信贷投向从高杠杆行业向低杠杆行业迁徙,将信贷增量向低杠杆行业和客户倾斜,不断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扩大授信覆盖面,切实履行去杠杆化宏观政策导向。三是严格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摸清金融业务实质,坐实穿透管理,切实打击借助资管计划等产品掩盖违法违规行为,把握资金投向风险状况,减少不正常嵌套关系链条,打通资金真实投向脉路。四是强化信贷人员教育和行为动态管理,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和职业道德培养,引导信贷从业人员树立良好的信贷理念、信贷价值取向和信贷行为规范,从思想根源上重视银行员工职业操守,形成良好信贷文化,消除信贷领域案件隐患。
标本兼顾完善监管,加大乱象治理力度。一是加大乱象治理力度。严格责任认定,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涉及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部门。同时,建立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定期收集统计不良人员信息,建立健全银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灰名单制度,防止出现“带病提拔”“带病跳槽”,全面优化金融业生态环境。二是填补监管空白。一方面,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快梳理分析市场乱象,制定有效监管政策,弥补制度短板,特别是要从风险层面完善各类业务管理制度,真正实现合规性与风险性并重的监管格局。另一方面,应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协调领导下,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不同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消除监管真空,真正实现监管全覆盖。三是切实推行逆周期监管理念。当市场形势向好时,加强监管,防止银行机构过快扩张,重视审慎经营;当经济发展下行时,鼓励银行机构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适度有效扩大服务实体经济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