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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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范文1

2、客观地讲,大病医疗保险并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在名义上属于个人参保的商业保险范畴。由于长期以来基本医保只能应对基本门诊诊费需要,因此"因大病返贫"问题始终是大多数消费者的心里隐患。

3、大病医保秉持着商业化的运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大病医保只有市场属性,恰恰相反,大病医保在中国具有非常明显的政府救济属性。而之所以对大病医疗保险采取商业化模式的运作,只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并不会影响保险本身的公益属性。

4、就此而言,大病医疗保险缴税合规但不合情。如果消费者从更高层次来对行政部门有所期待的话,这样的解释的确违背了大病医疗保险的初衷,因为让政府救济行为也纳税显然不符合一般税法的基本原则。

医疗保险范文2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针对人群上班族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学生儿童农民

缴费方式:公司代缴自己缴纳,自己缴纳

缴费限制连续缴费(男25年女20年)后,退休后无需缴费即可享受交一年保一年交一年保一年

程度好一般尚可

其他后续这2项会合并,合并成:城乡居民医保,目前已经有7省市完成

医疗保险范文3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居民对于医疗服务及保障制度的要求也日益增加,因而对于各国政府来说如何解决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就成为了公共卫生政策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如何在现行的保障制度之下,逐步完成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与融合,也成为了未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探索的方向。

二、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各自的特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与我国当前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即处于“低水平”下。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比例已经大幅降低,因此只能提供最为基本的医疗保障。

(2)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很广,也就是要尽可能的使所有的单位及企业加入。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就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等。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筹集,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

(4)社会医疗保险具有“统账结合”的特点,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

(1)通过资源整合、风险集中的方法,来达到共同分担由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目的。

(2)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缔结契约关系的方式,来达到双方履行权利及义务的目的。

(3)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医疗保险,可以根据社会不同需求产生的不同险种来开展业务,市场可以调节其供求关系,其特点是灵活自由,可以适应社会的多层次需求。

(4)医疗服务供求双方处于并不对等的地方,供求双方的联系完全是被市场所调节的,经常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

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在实践中的几种混合模式

尽管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各具特点,两者目的不用、各有区别,但在实际中世界各国大多会将两者结合,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混合模式。

(一)社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医疗保险为辅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的通用做法,是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及附加形式。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一般是通过社保税进行筹资,覆盖劳动者及其家属;而作为公共卫生的补充形式,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主要是未加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同时还会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并未包含的服务项目进行负担,这一模式大多被欧美国家所采用。

(二)商业医疗保险为主,社会保险为辅的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在这种医疗体制架构之下处于主导的地位,并且被允许占据整个医疗保险市场。而社会医疗保险则只是作为一种补充,为不愿或无力保障的人群所建立,如低收入者和老年人等。其主要不足之处是,无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又无能力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口不能得到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障。

(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并存的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在此种框架下,是以替代公共医疗保险的形式存在的。居民自主选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者投保商业医疗保险,因而形成的模式是两种制度各自独立运行。人们的付费能力决定了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险服务,付出的代价与服务是对应的。而社会保险的覆盖对象则是参加商业保险之外的人群,因而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待遇是取决于公共卫生资源的水平的,这一两种体制并行的模式主要被一些中低收入国家所采用。

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的对策及建议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相互融合的实质,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体系中的基础保障作用,与此同时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因而要采取一定的对策,确保二者平衡发展,具体如下:

(1)政府必须明确社会保障政策,给予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的发展空间,同时加大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来帮助支持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

(2)要从整体上把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发展策略。可以针对当前社保体系制定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的规划和目标,同时要依据所制定的发展规划,对社保制度的整体组织结构、运营方式和业务品种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整合和统筹。

(3)合理的划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明确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从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出发,使得社会医疗保险覆盖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对其制订合理的封顶线及报销比例,也就是承担有限的保障责任。而针对基本医疗以外的属于市场范畴的医疗保障需求,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由商业医疗保险自行解决。

(4)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优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4%税前列支的政策,因而要在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之下,推进此项措施的落实和完善。同时,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监管机制上各自的优势,相互借鉴、相互促进,与此同时,还应当适当地放宽对于社保基金运营方式及渠道的限制,允许其参与资本市场的运行。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种有利措施的相互配合之下,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现状一定会得到改善,达到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目的,充分发挥二者“社会减震器”的作用,在维持社会稳定、改善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发挥更为广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铭来,奎潮.论商业健康保险在新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J].保险研究, 2009(01).

[2] 诸葛彩霞, 徐林萍.论社会保障体系中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互补性[ J].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5(06).

医疗保险范文4

关键词:必要性;条件;形式;方案

一、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职工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定位在“广覆盖、低保障”,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统一的政策,难以充分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影响了基本医疗的稳步推进。因此,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效率、公平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3、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必须有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以保证广大职工队伍的稳定。

4、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医患的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二、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件和形式

1、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

首先,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续的税后利润,并按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保证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三,已经形成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有能力主办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业内部。如有实力大集团、大企业可以自办补充医疗保险,但应建立相应的经办和管理机构,并使补充保险资金与企业经营性资金分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其二,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也可以保险公司的某一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订制的方案确定费用。

其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也可以实行企业单独缴费,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三)是针对性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三)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企业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从操作上讲,这样也有利于报销单据的收集和范围的认定。

2.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设想

(一)“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一部分职工所占比重较小,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基本医疗既不可能完全包下来,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因此应该为职工寻求一个最佳解决办法,即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体做法,可以由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患“超大病”的职工比例和职工总数等数据资料,合理进行资金筹集数额和承保水平测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几十元钱的条件下,保证“超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的办法,至于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个人为主,单位为辅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只要是费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也是可以实现的,更何况还有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这一方案的实施,是本着规模出效益的原则承办的,因此对于在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其参加,集合大多数职工的力量为少数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由于承保费用较低,便于推广实施;二是可以减少单位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务,若发生超限额医疗费用,可由参保职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沿用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易于实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业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拨付一部分款项支付自负段。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所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用基金,在企业内部实行统筹使用,所需资金可按企业、职工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如企业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职工在包干药费或工资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四、结论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同时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对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障程度、医疗需求的多样性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需要根据保险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资金和管理情况的不同,进行具体的规划。重点研究针对不同保险目的的资金来源和给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设计水平不一又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承办时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单位经济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时,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只能是职工本人(不含家属)。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能与物价挂钩,还必须体现一定的差别;在保险项目上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有所侧重。

【参考文献】

[1]陈智明.医疗保险学概论〔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5.

[2]郭士征,葛寿昌.中国社会保险的改革与探索〔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医疗保险范文5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什么是基本医疗?

    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使城镇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医疗”可定义为: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的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是个相对范畴,具有阶段性、地域性与滚动性,其费用支出水平必须与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平衡。界定基本医疗可从基本诊疗技术、基本药物、基本设施、基本支付费用四个方面进行。

    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高个人缴费比例。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缴,但是城镇个体劳动者的保险费要由本人缴纳。

医疗保险范文6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44号),为了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实施,现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适用对象

㈠《试行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所称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

1.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2.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㈡《试行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所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具体包括:

1.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2.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3.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持有《*市居住证》,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二、关于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

㈠参保人员按照登记缴费期次年末的实际年龄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

㈡参保人员在登记缴费期内要求退出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退还本人。

㈢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保手续。

㈣新生儿、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等,可以中途参保,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后,次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待遇享受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三、关于医保支付报销

㈠参保人员暂不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于部分诊疗项目、药品按比例分类支付的规定。

㈡参保人员在外省市长期居住的,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后,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报销。

㈢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归并对象

㈠本市原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四类人员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纳入居民医保:一是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以下简称职工老年遗属);二是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81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高龄老人);三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四是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㈡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的参保资金按照《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筹集,个人不缴费;重残人员的参保资金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年龄段筹资标准,由原渠道解决,个人不缴费。

㈢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按照《试行办法》规定享受相应年龄段医保待遇。

㈣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重残人员纳保后的医疗救助、医疗帮困有关事宜,继续按照市残联《关于调整本市重残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残联〔20*〕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㈤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住院就医管理暂按《*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27号)规定执行,门诊大病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门诊医保待遇执行。

㈥《试行办法》实施后凡符合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以及重残人员条件参保的,个人不缴费,从有关部门批准的次月1日起,按照已纳保同类人员办法纳入居民医保,其个人已缴纳的当年参保费用不予退还。

五、关于个人缴费补助

㈠凡参加居民医保的下列人员,按照先参保后补助的办法实行个人缴费按月补助。具体由个人按居民医保规定先行全额支付个人应缴费用后,凭缴费收据到领取低保金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办理个人缴费补助手续,在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间,个人缴费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每月随低保金发放。

1.城镇低保家庭中享受粮油帮困的人员,个人年缴费6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元;个人年缴费24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0元;个人年缴费36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个人年缴费48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补助40元。

2.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其他人员,个人每年承担120元,其余个人缴费部分,每月补助30元。

㈡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政府特殊救济人员个人缴费实行全额补助,并由区县民政部门按实际参保人数每年向区县医保部门统一缴交。

㈢上述个人缴费部分减免补助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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