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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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管理条例范文1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自1951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以来,历经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直至2010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发586号令,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继出台的《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了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范畴,法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价值和权威;如果执行不力,法律再完善也是一纸空文。正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笔者在某国企从事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多年,从基层实际工作角度出发,发现《工伤保险条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如下若干问题,造成认识分歧较大,有必要将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仔细研究,对存在的问题,最好通过行文的方式予以规范。

一、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

(一)政策规定表述不明确或可操作性不强

1、一至四级工残职工的缴费及退休待遇问题。《条例》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月伤残津贴待遇外,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项规定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该项规定明确表述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只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各项社会保险不再缴纳,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而因缴费年限不足,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情形,如何处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2、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内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如何处理问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工伤职工在本统筹地区内就医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如何处理在条例中未做规定。

3、若工亡职工有多个兄弟姊妹,工亡职工父母在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时,是否执行合理负担政策问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第18号令)第二条明确了“供养亲属”的范围,第三条明确了“享受条件”并特别强调“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可实际情形确实存在工亡职工有多个兄弟姊妹,有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应该执行合理负担政策,即:其父母只能一人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造成政策解释空白,故应予以明确。

4、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辅助器具费用问题。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如何支付假肢等辅助器具费用在条例中没有规定,然而,当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常常会因为假肢费用发生争议,造成政策解释空白。

5、职工就医治疗的费用由谁来垫付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责任不明确。这一责任一定要明确,有些工伤主要是医疗费用高,及时救治就不会造成很严重的伤残甚至不会有什么伤残,工伤职工因为没有及时救治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情况并不少见,说明了垫付医药费的重要性。因此,有必要明确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医药费的责任。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必备条件有缺项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仅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对由工伤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条件规定不够明确。比如:按规定参保但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是由工伤基金还是用人单位支付?

二、具体原因分析

上述存在的问题,既有特殊性和边缘性,总体发生量比较少,发生具有偶然性和个别性,但也有共同性和普遍性,表现在全国各地都可能会发生或存在上述情况。导致上述政策规定不明确的原因大体可以归结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制定政策的指导思想尚不明确或者争议较大,在政策制定时就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留下了部分政策空白,这是最主要的原因。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处理办法,氖抵噬戏从沉苏策制订者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更偏重于政府(工伤基金)的责任,还是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

三、需进一步细化政策规定的建议

(一)细化明确职工、用人单位和工伤基金的关系

政府通过立法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保险责任要合理分担。既要考虑到参保单位的缴费负担,也要考虑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反映在工伤保险政策中,就是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工伤基金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工伤待遇在什么条件下由工伤基金支付,什么条件下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细化处理好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的关系

要解决工伤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仅仅依靠工伤保险政策是不够的,还要做好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衔接。建议尽快完善领取伤残津贴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解决好一到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伤残津贴期间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停发伤残津贴计发养老待遇的问题。合理划分医疗基金和工伤基金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重点解决职业病人员工伤康复治疗费用在工伤和医疗基金的分担问题。

工伤保险管理条例范文2

一、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今年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道路交通事故、工矿企业事故、火灾事故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水上交通无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坚决杜绝特别重大恶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围绕这个目标,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确保各项监管措施到位。特别是各镇政府和县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职能部门,务必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和要求,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夯实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监管,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突出工作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整治

l、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今年,继续重点突出抓好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与“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同时,继续抓好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和防雷设施等专项整治。

(1)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县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持证矿山企业申报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督促检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安全设施设备,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在法定时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对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的矿山企业,国土、工商、林业、环保、水务等部门要吊销相关证照,公安、供电部门要立即停止火工材料和用电审批和供应。

(2)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充分发挥预防道路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继续按照“五整顿、三加强”的要求,抓住交通管理、交通设施、交通意识和事故处理4个环节,巩固“治超”成果。加大对机动车超速、超载、超限运输的治理力度,抓紧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大对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和治理力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省道、县道和乡村道路运输安全的巡查监控;严把驾驶员考试关,提高驾考质量,从源头上把好道路交通安全关。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着重抓好古竹榄溪、江口和临江的横水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加强监控。

(3)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行业管理体制,明确和落实监管职责。要求公安、安全监管、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对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今年要按照省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今年上半年退出广东市场的决定,相关部门要努力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我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时退出市场,适应新的产业政策形势的发展需要。对全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各专营门店,县安全监管局要依据有关法规重新审核发证。对从业人员要加强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4)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积极开展加油站消防安全普查和专项治理;继续开展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三小”场所(即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对存在“二合一”、“三合一”现象的“三小”场所全面开展清查。狠抓出租屋和居民社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2、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去年5月,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新制定的《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要求,重新印发了《*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对考核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可操作性更强。县计划于今年4、5月份对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抽查考核。要对照考核标准认真做好准备工作,迎接市政府对县政府的考核。各镇、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对下属有关单位的考核工作,通过考核,促进我县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更加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更加完善,安全监管更加到位,安全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质监、建设、农业、林业、气象、环保、供电、旅游、教育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和工作实际出发,针对去年整治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三、突破工作难点,促进安全监管工作上水平

1、督促高危行业做好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严把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继续做好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上报发证工作。各高危行业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逾期不申报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2、继续开展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工作

按照“总体规划、重心下移、更新观念、强化主体、立足服务、培育中介”的基本思路,坚持开拓创新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逐步规范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外来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提高我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水平。

3、继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今年要重点在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试点活动,继续把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推非”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尽快建立一批安全文明样板企业。企业要对生产经营流程中涉及的各部门、各环节及各岗位,制定简明的安全操作规程。通过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建设,全面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1、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各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把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以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和社区安全文化建设为重点,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大事故案例进行曝光。县文广局要安排一定的篇幅和时间,在重要版面或黄金时段进行安全生产的社会公益宣传;教育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国民教育计划,技工学校要开设安全生产教育基础课程;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要配备或聘用安全教育辅导员,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和各类事故自救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各单位要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在全社会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积极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2、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①在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提高安全生产市场准入门槛。②建立和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要提取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③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县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企业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执法检查,对不按规定参保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审查,不予办理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手续,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挂钩,促使企业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县社会保险管理局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提取工伤预防费,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奖励等工作。

3、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镇、县直有关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应急救援演练。重点加快制定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多发领域的应急救援预案。

4、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镇、县直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广筹资金,确保办公执法检查工作经费的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今年,针对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单独设置的情况,工作整体要求更高更严,必须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执法检查培训教育,充分发挥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作用,各镇要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做到专人负责,责任落实,以不断提高我县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成为政府的“铁抓手。”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作为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务必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大力提高监管水平。

五、严肃责任追究,增强工作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