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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交流材料范文1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亦称“社区矫治”,简单而言,就是一种避免让犯罪分子与社会相隔离,利用社区的资源帮助犯罪分子改造的方法的总称。具体而言,是指把不需要监禁的且社会危险性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区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其实施行刑监督、教育改造和帮助救济,从而提高改造质量,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非监禁性的刑事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功能
目前,社区矫正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并且发挥了巨大作用,其原因是基于社区矫正所具有的功能。
1.惩罚功能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手段之一,当然要具备惩罚功能。服刑人员在社区中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在社区力量的监督下,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束,若违反了行为规则和限制,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甚至可能会被重新送往监狱或其他监禁机构。
2.修复功能
社区矫正通过开放式的矫正措施,修复犯罪人员与社会的关系,增强其适应社会的能力,促使其顺利回归正常生活,最大限度的降低再犯罪率。同时,通过对服刑人员的惩戒,对被害人的心理产生一种内在的补偿与抚慰,实现惩恶扬善的道德要求。
3.康复功能
社区矫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通过专业的矫正活动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对处于严重心理危机状态的服刑人员进行及时的危机干预,使他们的行为恶习、不正当的心理状态得以修复,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达到身心康复的效果。
二、社区矫正政策评估
每一项社会政策都是国家为解决特定的问题而制定的,并且也确实起到了应有的效果。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彼时的政策规定是否能适合此时的形势发展,任何政策制定者都难以保证,这也就产生了政策评估。如何判断一项政策的实施效果,对其成本-效益的分析,往往是一种较为直观的方法。
(一)社区矫正的效益分析
我们这里所谈到的效益,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效益,同时也注重对社会效益、文化效益等方面的分析。同时,从社会和矫正对象两个方面对社区矫正政策带来的效益进行阐述。
1.社会效益分析
(1)社区矫正彰显了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了我们社会对人权的尊重。处于监禁状态下的犯罪人员,长期与正常的社会生活相隔离。因此,当犯罪人员恢复自由生活状态时,社会适应能力下降,无法回归正常生活,甚至连最基本的生存发展权都难以保障。他们虽然触犯了法律,但仍然具有宪法与法律所赋予的人权内容。社区矫正可以维护犯罪人员在监禁时被剥夺的一些权利,尊重他们的人权,有利于平和他们的罪犯心理。有效消除了他们对社会的威胁和对不满情绪,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充分彰显了立法中人本位的人道主义精神。
(2)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对影响社会和谐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员进行严厉打击。而社区矫正不是单纯为了惩罚犯罪人员,而是为了解决问题。倘若严刑峻法会带来一部分人的消极抵触,甚至产生仇恨社会的情绪。那么通过社区矫正,把无需监禁的犯罪人员置于社区中实施矫正,让他们成为宽严相济政策的受益者,有利于降低社区中的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矫正对象效益分析
(1)社区矫正有利于解决矫正对象的经济困难,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在监狱中,犯罪人员基本上与外界处于隔绝的状态,尤其针对那些刑期较长的人来说,等从监狱中出来,很容易陷入贫困状态。而在社区中,给予更多接触社会的机会。对于在改造中有积极表现的人员,相关部门还会免费为他们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帮助其提高就业谋生能力,解决生活中面临的困难。根据司法部数据显示,在上海,2004年至2008年,上海共建成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356个,累计成功推荐社区服刑人员就业2103人,组织参加技能培训1868人,帮助解决住房困难170人,解决临时性补助3972人。
(2)社区矫正能够使矫正对象避免交叉感染,提高矫正质量,防止二次犯罪。在监狱内,环境相对隔绝,服刑人员同质性很强,各种类型的犯罪分子聚集在一起有很多的沟通机会,一些人甚至利用闲暇时间互相交流犯罪心得和技巧,增强反侦察能力,出现交叉感染。而在社区中,矫正对象接触的大部分都是健康积极的人群,周围环境比起监狱要优越和健康,再加上严格的监督机制,这样就会避免交叉感染的出现。同时并采取法律、心理等各种手段,对其进行耐心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也就大大提高了矫正质量,防止服刑人员再次跌入深渊。
(二)社区矫正的成本分析
成本和效益是相对应的,效益往往较为间接地表现社区矫正政策的评估结果,而成本则会较为直观的让我们看到政策的实施表现。
1.社区矫正降低行刑成本,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财政资源
我们知道,传统意义上的监禁主要在监狱中进行,国家不仅要投入大量资金修建监狱,而且还要为监狱系统的运行支付庞大的后续资金。据统计,我国在监狱矫正方面每年投入的费用就达到500多亿。具体来说,我国监狱关押一名罪犯的年度花费,平均约为1.5万元,而在上海市,社区矫正成本为每人每年6000元。因此可以看出,对一些轻度犯罪人员,用社区矫正代替传统的监禁措施,可以使监狱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矫正那些轻度的犯罪分子,还可以合理地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节省国家财政资源,使财政资源效益最大化。
2.社区矫正增加了社区的运行成本,造成资金困难
一个社区,维持本社区正常的运转,并不需要很多的资金支持。但当增加社区矫正项目后,运行成本就会增加,如矫正工作人员的工资、各类材料的制作、开展集中教育的设施等。即使有司法部门的支持,但往往还需要社区自行筹集一部分资金。另外,社区服刑人员在社会内服刑,大部分时间仍然与其他社会成员一起生活,这就会使社区中的居民产生抵触情绪。需要安装更多的摄像头、成立治安巡逻队伍等。所有这些,无疑会增加社区的成本,出现资金紧张局面。
(三)社区矫正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据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2012年以来,社区矫正工作紧紧围绕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以贯彻执行“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抓手,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核心,以确保社区矫正安全稳定为目标,不断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
截至2013年1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98%的地(市)、97%的县(区)和96%的乡镇(街道)开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3.3万人,累计解除矫正76万人,在册57.3万人。其中,去年1月至今年1月净增长17.2万人,每月平均增长1.32万人。同时,2012年至今,我国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每月以万人的速度净增长,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实现全覆盖,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的较低水平。另外,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目前,全国共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10.2万人,社会志愿者57.3万人。
三、社区矫正发展面临的问题以及对策
通过对社区矫正政策的分析评估,可以对社区矫正实施过程加以监控,防止其发展方向发生偏差。同时也是为了评估社区矫正的效果,继而分析在社区矫正政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更好完善社区矫正政策,维护社会利益。
(一)问题分析
1.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度低
人们普遍认为,犯罪人员必须得为自己的错误付出沉重的代价,而监禁在监狱中接受严厉的惩罚是最好的方式。他们认为,若将犯罪人员放在社区中,不但不能使他们醒悟,还会对社区治安造成很大的威胁。而公众的这种不满的情绪与不理解都会对社区矫正的顺利实施带来不便与阻碍。
2.缺乏专业矫正人才
目前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基本分为两类,普通的司法所人员和社区中的工作人员。前者法律知识掌握熟练,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所需要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工作方面的知识素养薄弱;后者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工作时又不讲方法,在与矫正对象进行接触交流时,不会运用人性化的工作方法,影响矫正质量的提高。
3.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经费保障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制度的一种方式,必须要有稳定的经费支持,才足以顺利的开展工作。现阶段,从各个试点的地方来看,办公经费来源单一,主要是依赖上级部门的财政拨款,而且由于各个地方对社区矫正的重视程度不同,经费的多少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很多矫正项目都难以有效的开展。
(二)政策建议
1.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转变人们的刑罚观念
社区是社区矫正的土壤,而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是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因此我们要注重加强对社区矫正定义和内涵的宣传,纠正人们的认识偏差。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报道在社区矫正中典型的成功案例,扩大先进典型的社会影响,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获得社会和居民的认可。
2.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还必须配备一支专业化的矫正队伍
这就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学基础和职业素养的人员,还要具备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教育的背景。要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经验交流,提供多种学习的渠道。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资体系和个人晋升规划,使他们能够安心从事社区矫正社工作。
3.扩大我国社区矫正的经费来源,保障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
社区矫正工作交流材料范文2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____区司法局不断加强业务学习,使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一周年之际,____区司法局组织了一次摸底排查,对一年来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工作落实程度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排查,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
1、闭卷考试,考察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素质
____区司法局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基础,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经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社区矫正工作者。____区司法局从考察试题入手,在试题的选取上,汲取以往的经验,考察形式多样,包括选择、判断、简答、论述,不只是从基础理论上考察了社区矫正工作者,而且进一步打开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思路,让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展开论述,对以后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展望,提出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不断来完善我们的工作。
2、电话抽查,检测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程度
为了更好的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督促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认真严格管理社区矫正人员,保障社区矫正人员按照要求严格完成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确保社区矫正人员不出现脱漏管现象的发生。区司法局每月坚持按照1:10的比例电话抽查社区矫正人员,抽查内容涉及到社区矫正人员最近的活动情况,参加社区服务的方式,司法所如何组织他们进行集中教育,矫正小组成员名单等情况,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回答,由点及面的来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完成情况。
3、平台抽查,确保不出现脱漏管现象
区司法局坚持每月对各家司法所进行平台录入情况抽查,依据《____区矫正个案流程跟踪考核表》,逐个查看平台录入情况,对严管类人员、手机定位人员重点查看,出现疑点,立即打电话向司法所核实。在抽查过程中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不断的总结来完善我们日常的监管工作。对于有脱漏管苗头的矫正人员,督促司法所及时核实,给予矫正人员相应的处罚,从根源上防范脱漏管现象的发生。
4、平日随机抽查卷宗,确保日常监管到位
区司法局为了确保各司法所日常监管到位,每个月不定期的指定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带矫正人员档案材料到司法局来查看其平时工作情况。往往在前一天晚上下班之前,打电话通知司法所,让其第二天早上上班的时候带1——2份矫正人员日常监管档案材料到司法局,接受司法局的日常监管。这样既保证司法所人员在材料上不做假,同时也能对他们的工作起到督促作用,让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使所有社区矫正人员时刻处于管控中。
区司法局每个月对检查结果进行全区通报,每个季度在全区所长会议上,对本季度各家司法所存在的情况进行统一汇总与分析,对各家司法所提出要求和建议。根据本季度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1、请市局领导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区司法局把本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反馈给矫正干事及社工。同时对一些典型的问题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向市局领导汇报,请他们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方法和建议,同时还请他们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其他区县司法局好的意见和工作方法等等。
2、请检察院的同志进行“渎职罪”和“罪”的讲解
针对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一些犯罪,____区司法局专门请来了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的讲解,让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清醒的认识到自己所处职位的重要性,以及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通过此次讲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自己的工作有了全面、正确的认识,对自己的工作做到重新审视,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能够不停的反省和审查,使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3、请高校法律专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者法律知识普遍偏低的情况下,区司法局专门请来了高校法律专家,针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中专门针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条文以及《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讲解。通过条文与事例相结合的方法,深入浅出的进行讲解,解决了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大大提升了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法律素质。
区司法局定期组织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研究与讨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困难。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者工作在社区矫正第一线,因此,解决他们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则解决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绝大多数问题。通过交流,主要发现以下几点问题比较突出,同时在研讨中给予了充分的解决:
1、社区矫正人员八小时学习
《办法》中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有限,每个月组织集中教育学习难度较大,通常以个别谈话代替集中教育,这样对教育学习很难做到“保质保量”。
针对这一问题,全区九家司法所集思广益,大家纷纷发表意见,把自己认为比较好的方法提出来,最后在大家的反复讨论下,提出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即给社区矫正人员发放学习笔记。然后由司法所从《办法》中规定的“法律常识、公共道德、时事政策”等类别中,专门确立一个主题,由社区矫正人员自行学习,并撰写
学习心得。同时定期召开一次集中教育,点评学习笔记,并布置下棋的学习任务。每半年由司法局统一召开一次学习评比,确保了学习的质量。2、部分委托调查流程不规范,审前调查结果不被采纳。
社区矫正的全面试行,导致审前调查量显著增大,其中疑难案件也日趋增多。包括很多流动人口,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不太适合非监禁刑的人员。这其中一部分,法院或者监所并不采纳司法所的调查意见,直接判处非监禁刑。
针对此类情况,经过大家的讨论,最后,司法局统一扎口,要求做到:一是注重流程的规范性,做好自我保护。在调查过程中如实、客观的反应情况,调查结果要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二是对材料的接收与寄送做好登记工作,要求每个节点都有签字记录,证明整个过程是合法有效的;三是成立疑难案件小组,由矫正局局长、工作人员以及司法所相关人员担当成员,对一些疑难案件由集体评议后作出决定,让整个案件完全按照法律程序来走,让当事人口服心服,最终确保法院、监所最大程度上采信我们的结果。
3、部分法院、监所没有经过申请调查程序,直接把不适合在本地区执行社区矫正的人员材料邮寄到司法局。
社区矫正工作交流材料范文3
社区矫正对象归属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司法体制改革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笔者认为,县(区)司法局是履行好这项职能的关键环节,尤其是在当前尚没有专项立法、各项管理条例尚不十分完备的情况下,在对辖区内矫正对象管理的过程中,在管理程序上力求规范,在落实管理措施上力求实效,在监督管理上不断创新监管方法和监督方式。具体地讲,就是要抓住一个重点,把握三个环节,实行四个结合。
一、完善制度抓规范,定性分析抓重点。
完善和落实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确定重点管理对象,是县(区)司法部门抓好社区矫正管理的重中之重。为此,县(区)司法局按照法律法规、现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依据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对象交接、集中教育、公益劳动、请销假、奖惩、重点对象重点管理、司法所长例会、社区矫正工作研讨会、走访、按期解矫等项制度,严格抓好督查落实。在此基础上,县(区)司法局要求逐所指导对所管理的矫正对象进行定性分析,运用综合测试法,实行分类管理,对暴力犯罪、接受矫正存在对抗情绪和重新违法犯罪风险较高的人员列为重点人员,建立重点人员矫正档案,实施重点教育、重点帮助、重点转化和重点管控。
二、把握三个环节,力求最佳绩效。
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践中,要取得良好的管理绩效,县(区)司法局必须把握好健全完善社区矫正组织网络、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和实行宽严相济的管理手段三个关键环节。
一是要健全完善社区矫正组织网络。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伊始,县区委、县区政府要作统一部署,成立由县区委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团委、工会、妇联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全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镇(街道)要成立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村(居)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站。根据人动,适时进行调整,形成县(区)镇(街道)村(居)三级矫正组织网络,奠定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基础。同时,县(区)镇(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适时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区)公、检、法、司四部门要建立专门联系人制度,相互配合,各尽其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要抓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社区矫正工作标准高、要求严、工作内容新、运作程序较为复杂,需要一支业务精、素质过硬的管理队伍。首先,县(区)司法局要协调相关部门选好配齐司法所工作人员,并从每年新招录的公务员中进行调整补充,实行收编垂直管理,将司法所人员从蹲点包片、招商引资等项中心工作中解脱出来,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学习业务,抓好本职工作。其次,县(区)司法局要协调公安部门在基层派出所每所选定1名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再次,县(区)司法局要指导各司法所按要求选配社区矫正志愿者,从而在基层形成了以司法所和派出所干警为骨干,基层党政组织和社区志愿者为重要协助力量的较为完整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同时,针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业务知识普遍缺乏的实际,县(区)司法局不仅要积极组织司法所长参加上级业务培训,而且还要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逐所业务指导等形式,对他们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指导各司法所抓好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和志愿者队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三是要用足用活宽严相济管理手段。为保证矫正对象的管理效果,县(区)司法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将现行的各项管理制度细化、量化,实行积分考核,对各司法所组织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时间作出统一规定,指导工作各司法所每月对管辖的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一次,每月公益劳动不少于12小时,并对教育和劳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作为对矫正对象考核打分的依据。对矫正对象每月的书面汇报从内容到形式都作出明确规定,矫正对象外出务工或有事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司法所根据其表现情况决定是否报批,对符合请假条件的,司法所将报请县(区)司法局批准,并做好记录。假期结束,矫正对象需及时销假,并补足教育和公益劳动。对将要期满的矫正对象,司法所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区政府)司法局审核后通报原批准机关,在法定矫正期限结束当天利用公开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当面宣告。对接受管理不正常、有对抗情绪或拒绝接受管理的矫正对象,将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和违规情况,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等处罚。同时,我们对于自觉接受管理、表现较好的矫正对象及时给予表扬与奖励;对有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鼓励和扶持他们自主创业;协调相关部门帮助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及亲属办理低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践证明:严管发挥了震慑作用,促使多数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矫正管理;宽管体现了人性化,让矫正对象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使他们心悦诚服的积极改造自己。
社区矫正工作交流材料范文4
一、社区矫正的“瓶颈”
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它隶属于刑事司法体系,是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将那些罪行轻微或者经过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社区,在国家机关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资源以及社会力量,在判决、载定或确定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目的。
1.社区矫正的问题症结
社区矫正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开展产生了一定的束缚和影响:从社区矫正的实践情况看,民众对社区矫正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差,司法部门在对执法主体的责权利的研究定位点、适应性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从完善法律制度的践行上看,社区矫正的法制化程度还不高;从维护司法人权的作用上看,对犯罪人的法定权利意识仍有不足或缺漏;从管理模式的形式上看,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运用欠缺,科技含量还较低。因此,为了顺利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的有序进行,提高社区矫正的高质有效,国家司法部门应制定一部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法律,设置专项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提供经费保障,配套相关条例和措施,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形式、内容和流程,规定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等。同时,修改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现行法律,为社区矫正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实现社区矫正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化、法制化提供技术支撑。
2.社区矫正的矛盾焦点
“纲要”中指出“司法机关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可条文粗疏、笼统;虽然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也有社区矫正的若十规定,但在实际工作流程中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性。同时,在市场经济特殊的转型期阶段,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模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元化,社区对罪犯监督管理的“瓶颈”日趋凸显。一是随着市场经济形式发展的不断变化,社会综治形势总体趋于稳定的同时,大案、要案、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刑事案发总量居高不下,公安武警严打防控任务日益繁重,现有警力超负荷运转,从而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上难以投入更多的精力、警力,使得监控的威慑力与督导的领导上产生矛盾;二是随着城市现代化的日益发展,卫星城镇的不断崛起和旧城改造,人户分离现象愈演愈重;无当地城市常驻户籍而滞留在城市进行务工、经商、探访、旅游观光、中转和路过等活动人员的不断增加,社区的监控压力日益增大;某些社区居住人群混杂,地处城乡接合部真空地带,使部分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服刑人员,脱离户藉所在地,另辟居所,逃脱监控,群众监督与社区防控基本流于形式,使得因缺乏矫正条件而被判自由刑的犯罪分子与社区正在矫正的对象相比,在矫正尺度与法律的公平、公正处理方式上产生矛盾。三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下岗职工、社会失业人数的增多,社区服刑人员自身在就业、生活、医疗、子女入学等保障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在需要社会相应的组织给予协调、指导和帮助时,而恰恰现行的法律没有这个方面的职责要求,使得社区矫正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与法律的支撑上产生质量效率的矛盾。因此,只有行之有效地解决社区矫正的“瓶颈”问题,才能促使矫正对象成功地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的着力点
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是对部分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服刑人员在社区进行“修理、剪枝”和重新“修复”,为犯罪人建立再社会化的桥梁。因而,矫正是否高质有效,事关公共社会安全和司法改革的成果。
1.重视“小社区、大社会”的矫正理念
社区矫正的关键在于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形成社会再生资源,其核心是矫正质量,形成可资资源。为此,“小社区、大社会”的矫正理念,是指在省或市司法机关的宏观领导下,以区(县)司法局、街道司法所为基本矫正组织,统一领导或指挥辖区中的派出所、矫正工作者、矫正志愿者、各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厂矿企业、学校、社会服务保障组织融为一体,并以社区为单位划分矫正执法区域。各社区矫正执法区域,应编组多支功能不同的区域矫正执行小组,实行既有重点,又有较大覆盖面的多层、多道监督防控部署,采取积极有效的矫正措施,对在社区服刑的犯罪分子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依法矫正。通过矫正领导管理机构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司法机关协调社会的相关部门,指导和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保障以及其它社会等问题,保证社区服刑人员从思想上得到彻底改造,顺利完成人格的重新社会化,回归社会和融入社会。
2.重视矫正的监控能力
社区矫正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防止因社会和人为因素的变化而导致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出现反复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依法打击暴力犯罪、犯罪、黑社会性质的刑事犯罪等各种犯罪活动,层层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构建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工作机制,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保障。一是精心构筑群防群治网络,全面推行定点哨、流动哨、义务哨的“三哨联动”机制,形成交叉、立体、全方位的治安防控网络;二是各类群防群治队伍纳入派出所管制,由管段民警管理、指导、考核和组织沿街巡逻、干道卡口、定点设伏、区域警戒的监控机制,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督导的协防矫正态势,提高社区矫正的监控能力和水平。
3.重视矫正的方法手段
社区矫正应依法组织“矫正”,加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服务意识、危机意识和安全意识,对矫正对重塑改造意识、回归社会意识。着重在提升破解难题上下功夫,在提高矫正工作本领上下功夫,在实施矫正的方法手段上下功夫。一是重视教育矫正。通过“听法制讲座、看法制园地、办法制知识竞赛、读法制报刊、唱文明歌曲、做文明事、干文明活”等多种教育形式,引导矫正对象熟悉法律法规、掌握政策形势、知晓道德规范、掌握行为准则,使其在思想上真真切切反思悔过,行动上老老实实地服刑认罪,顺利地完成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地改造任务。二是重视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结合其犯罪历史、犯罪原因、心理类型、心理特点、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个体档案,研究心理矫正执行预案,进行心理分析,适时心理咨询,实施心理矫正,帮助其树立正常的心态,增大其心理的承受能力、排除其犯罪的诱惑力、加强其外界的抗干扰力,增强其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信心,促使其开始重新生活、重新做人的能力。三是社会公益劳动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灵活采取多种公益劳动形式;根据矫正对象的职业状况,具体确定公益劳动的时间、程度和方式;根据矫正对象的技能状况,合理安排公益劳动的性质、类型和强度。通过组织其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既增强了其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也使社会和受害人在心理和精神上得到了一定的补偿,同时也较好地维护了其矫正对象的自尊。四是制度矫正。建立和完善与矫正践行相适应的工作制度,是现行法律的有效补充,更是矫正质量的重要保证。社区矫正组织应根据“五种服刑人员”的服刑情况,建立和完善登记、走访制度,每日见面考勤制度、问责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联系会议制度,思想教育制度、公益劳动制度,根据犯罪人服刑、认罪和改造的现状,适时制定或下发矫正工作的系列规定、措施和通知等,使社区的矫正对象在制度的约束和束缚下,朝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有序、规范地进行。
三、社区矫正的“节点”因子
社区矫正工作头绪繁琐,组织复杂,复归活动任重道远,社区矫正的工作环节很多,抓住主要的关键节点,能促使矫正工作事半功效。
1.核查社区矫正对象数量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矫正对象数量核查的准确与否直接涉及到社会各个行业部门、法律服务、刑罚制度、社区管理、劳动就业、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各个层面的相互配合问题。核查内容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载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正在社会服刑的“五种人”的数量;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但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处于哺乳期、生活不能自理对社会构不成危害的人数;职务犯罪、技术犯罪、参加团体犯罪、个人因素主体犯罪以及故意伤害、放火、等暴力刑犯罪的人数;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罪的人数。核查矫正对象的数量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基础工作。为此,区(县)司法局、街道司法所应下发“矫正对象核查”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核点、核查方法与要求、统计与上报等。
2.合理确定矫正比例
矫正比例特指实际矫正对象的人数与社区人口总数之比。确定矫正比例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关键工作,比例的确定应根据社区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以及社区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及人口数量等有关资源条件。具体确定多少,应根据社区的矫正承受能力或者帮教能力而定。矫正能力是指在3至5年内或可以矫正对象的人数。它是确定向社区输送矫正对象的数量以及选择帮教社区的基本依据。矫正能力的指标为矫正比。一般经济发达的地区,矫正比较高,相反要低一些。矫正比的适宜度可根据本社区的经济状况、社区的各项建设程度,以及社区的人文文化和通往社区交通状况。矫正比原则上可确定为1:100或者1:50,但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比值,具体比例,应根据本各社区的矫正能力确定。
3.灵活选择矫正形式
目前对矫正对象在矫正的形式上,美国的社区矫正,主要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采用家中软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连续的报告中心、罚款、赔偿、社区服务等不同的社区矫正形式。根据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需要,依据核查矫正对象的数据和犯罪类型统计,有针对性地设置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电子监控和中途训练所等一些轻重不同的惩罚矫正形式,从而使社区的矫正功能发挥至极效。
4.及时组织科技矫正
经验表明,社区矫正的质量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技的进步和高新技术的应用。因此,组织科技矫正主要包括建立“一个平台、一个数据库、一个无线集结群网络、一套管理维护机制”的矫正基础工程。“一个平台”,即在本社区地理信息系统上,叠加矫正行动需求的信息而建立的基于GPS的覆盖全地区的矫正应急指挥的网络平台。“一个数据库”,即建立社区矫正应急处置预案数据库。数据库主要用来储备总预案、分预案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犯罪的应急指挥处置方案,还有各种有关需求的矫正信息,并根据情况进行等级划分。“一个无线集结群网络”,即各块、条、行业或企事业部门、省、市、区(县)、街道四级矫正组织及相关的业务部门或服务单位、社会保障组织等,应建立大功率电台以上的应急联动系统。“一套管理维护机制”,即建立一整套章程和管理办法,包括信息的维护、动态更新等,为了检验其系统在应急时刻能否起到关键作用,可结合治安防控演习,完善其功能。
社区矫正工作交流材料范文5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均要求我们在面对未成年犯罪人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研究、探索和开展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从而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一、通说意义上的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通常将其定义为: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因为上述定义将社区矫正的概念限定在“判决、裁定、决定”之后,将社区矫正视为针对刑事犯罪而设置的一种实体上的后果,本文将之称为“狭义上的社区矫正”。
过去,狭义上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专门的制度从未被我国相关立法予以确认,但是在刑罚制度中,还是可以找到包含狭义社区矫正理念的相关内容的。例如:刑种中的管制刑、剥夺政治权利刑,量刑中的缓刑制度,以及刑罚执行中的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改变这一立法现状,该修正案将刑法原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中相对应的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明确实行社区矫正。这一做法充分表明,近十年来狭义上的社区矫正作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在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可以作为一项制度长期执行下去的。
二、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具有更广泛的涵义
从针对的对象不同来区分,社区矫正可以分为针对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和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我们认为,社区矫正制度适用在未成年犯罪人身上更能体现其重要意义,也更容易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是刑罚谦抑性和刑罚人道化的要求。国际社会对少年犯罪处置的主流早已趋向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和轻刑化。《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条规定:“少年司法系统应维护少年的权利和安全,增进少年的身心福祉,监禁办法只应作为最后手段加以采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8・1条规定:“应使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理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社区矫正正是这一趋向的集中体现,因为采用该制度既能使未成年犯罪人受到一定的惩罚处罚,又能让其在社会大众的关心、指导和帮教下,重塑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尽快回归社会。
其二,社区矫正能够避免未成年犯罪人在羁押场所中的交叉感染。未成年犯罪人一旦涉入刑事诉讼程序,羁押通常不可避免,而现阶段由于司法资源的不充足,许多羁押场所并不能真正执行成年犯罪人与未成年犯罪人分别羁押的相关规定。正处于发育成长阶段,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犯罪人如果被羁押,他们就会同原本熟悉的生活环境相隔离。而处于陌生环境中的他们,需要寻找一种心灵上的寄托,追求一种归属感,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与其关押在一起的成年犯罪人就容易成为他们投靠与倾诉的对象。未成年犯罪人由于缺乏辨别能力与自控能力,对这些成年犯罪人进行的一些反面教育,传授的新犯罪伎俩无法分辨或甚至由于好奇与之结成新的犯罪同盟,返回社会后再次实施犯罪或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这种交叉感染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深刻表明“羁押、监禁”等这种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忽视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惩罚和改造根本没有达到原本的目的。
其三,社区矫正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相对于成年犯罪人而言,未成年犯罪人作案多具有偶发性,犯罪动机简单,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很多是意志薄弱或是情感冲动造成的,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认识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更容易被教育和改造。将其置于社区矫正制度中,通过各种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亲情感化、行为矫正、物质帮助,使得未成年犯罪人在不脱离社会、不脱离同龄群体的前提下悔过自新进行改造,对于他的正常社会化是必要的。
但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虽不乏狭义上社区矫正的共性,但更有区别于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色。如果把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仅仅定义在“刑罚执行方式”,即上文所述的狭义的社区矫正这样一个概念层面上,不仅不利于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也没有发挥其在挽救、改造未成年犯罪人方面的全部优势。我们应赋予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一个更广泛、更全面的概念。目前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普遍做法是:将未成年犯罪人在社区所接受的一切外遇措施都称作社区矫正,无论是审判前,还是审判后,甚至是已被刑满释放后。而且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各种社会帮教措施,也不仅仅局限于在审判后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实施,在侦查阶段、审查批捕、审查、审判环节都有一些跟踪帮教措施同步推行。
三、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方法和途径
检察机关作为办案机关及法律监督机关,在参与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充分发挥着自身职能与优势,通过提升社区矫正在未成年人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努力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并积极开展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
(一)转变思想观念,提高社区矫正的适用率
司法实践中,司法者们通常认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监禁措施,可能会给今后的刑事诉讼程序带来一定的风险,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脱保、在传讯时不及时到案、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而且由于来沪未成年人多系民工二代子女,或是脱离家庭监管独自在沪的打工人员,非羁押后的监管问题事实上受到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为保证诉讼正常进行,检察机关有时不得不对涉罪未成年犯罪人采取羁押措施,由此导致不捕不诉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但经过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我们发现如果工作做得到位,对不予批捕的流动人员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非监禁措施,对不的流动人员适用帮教工作等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措施得到较好的解决。尤其是在对象涉及未成年犯罪人时,未检干警应充分认识到加强不捕不诉适用率是对轻罪未成年人实行非羁押处置等优先保护措施,同时也是提升对这些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挽救效果的有效途径,所以应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区别于传统监禁刑的特殊矫正作用。
1.进一步完善“慎捕”制度。审查案件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人,经审查认为其行为虽已涉嫌犯罪,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且综合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程度、有效监管条件、就学就业和完成义务教育等情况,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且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就不应当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坚持以逮捕为例外,不捕为常态,尽量不适用逮捕这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2.进一步完善“慎诉”制度。本着挽救与打击并举的原则并结合案件实情和性质,对已构成犯罪并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用好暂缓、相对不诉等权力,这是落实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项有益探索。先由检察机关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让涉罪未成年人继续求学、就业,并坚持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待考察期满后根据其悔改情况再决定是否。
3.庭审中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要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在审理时注意做好庭前、庭中、庭后的教育;运用好求刑建议权,在量刑上注意正确适用刑法,建议审判机关多运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
上述理念及行动上的转变使涉罪未成年人的逮捕率、率较多年前明显降低,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率明显上升,为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了先决条件。
(二)规范矫正程序,全面开展分类矫正
未成年犯罪人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在适用刑事司法过程处理他们时,要优先考虑他们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如果条件具备,就要积极采取社区矫正措施,努力避免监禁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于如何选择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检察机关在审查中要重视捕前、诉前的调查环节,要通过规范的程序,加强作出社区矫正决定的规范性和制度性,从而将检察环节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成年犯罪人纳入社区矫正体系。具体操作程序是: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或委托专门从事社会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如社工、青保老师、居委干部等,对可能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罪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特别是他们的自控能力、性格倾向等具有约束作用的自身因素进行多方了解,同时还要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原因、家庭关系、社会交往、社区环境、未成年犯罪人的学业、就业等相关情况有一个全方位的掌握。只有在未成年犯罪人自身的特点和外部的相关条件有利于管束和制约他们,使他们不致于进行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才可以考虑适用非监禁措施;反之,如果仅凭良好的愿望,从朴素的感情出发,不加区别地对所有未成年犯罪人均适用社区矫正措施,不仅不能发挥社区矫正措施的积极作用,反而有可能使部分危险性较大又缺乏管束的未成年犯罪人实施新的更加严重的犯罪。
实践中,为了保证每一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免受羁押,检察机关采取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制度,量化打分涉及犯罪行为、个人情况、家庭情况、保障支持四个大方面25细节层面,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对风险程度较低的未成年人采取非羁押措施,减少羁押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且坚持在审查批捕和审查阶段分别进行评估,针对未成年犯罪人风险程度高低的变化对强制措施及时作出动态调整,切实降低审前羁押率。上海市有的区院,如闵行区院,还将该评估机制向前推进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要求公安机关也根据《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表》设置的内容,全面考察评估未成年犯罪人的各项条件,考虑是否在侦查阶段就采取非羁押措施。上海市其他区院,如浦东区院、虹口区院也与相应的区公安机关建立观护帮教衔接制度,使被取保候审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在侦查阶段即被及时纳入观护体系,宝山区院与区公安分局共同开展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工作,将社区矫正适用时段向前延伸。
其实对未成年犯罪人开展社区矫正的实质,就是对其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真正落实非羁押措施,使之既不被剥夺人身自由,同时又处于帮教人员可管控的状态之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着明确的分工,通常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联系确定具体实施矫正工作的人员,介绍案情,并联系双方签订相关帮教协议,并在整个矫正工作进行过程中负责指导观护帮教工作。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工、青保老师等专司矫正职责的人员完成,包括起草矫正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活动并做好考察记录、出具最终考察情况报告、观护评定表等。
因为每个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犯罪类型、个性特点、不良心理等个体情况都存在差异,所以社区矫正制度不可能做到针对每一个个体都采用同一普适性的方案,而应针对个体差异,开展分类观护措施。
从参与的工作人员类型来看,例如上海市徐汇区院,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社工、未保办的专职教师、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社工。其中在检察阶段中被决定不捕、缓诉的未成年犯罪人,主要由前两类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后者系矫正社工,多参与判决宣告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例如黄浦区院,帮教队伍涉及社区民警、居委干部、综治协管员、社会帮教志愿者、学校教师等。针对在校学生的矫正工作,由学校德育教师和其学校所对口的街道青少年事务社工共同负责;对“三无”(在沪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来沪未成年人,由帮教协会的志愿者和社工共同协作;对于已历经法院审判的考察对象,由矫正社工负责进行观护帮教。再例如上海市闵行区院,针对有监护条件的本区籍及来沪未成年人,根据其居住地,就近安排在各镇、街道的社区观护点进行帮教;对在校未成年人,则由联校社工及学校青保老师共同开展帮教;对“三无”来沪未成年人,则安排至由该区十余家热心企业共同组成的社团组织――闵行区司法社会工作促进会观护工作部进行帮教,由社工以此基地为观护对象提供就业和上岗实习的机会。
(三)开展丰富的矫正措施,扩展矫正的功能
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应该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开展心理和人格方面的适当治疗与矫正,树立他们回归社会的信心。
国外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多年,已趋成熟,手段也较为丰富,比如采用先进的电子监控系统、再犯预测机制、矫治效果评价机制等,并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开展个案管理、心理测试与矫治、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刚刚起步,对于矫正应采用何种措施还在进一步的研究探索之中。应该看到,在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中观护的意义实际大于矫正的意义,实践操作中应以观护的措施为主,以矫正的措施为辅[1],但也应注意既不能对被矫正对象的生活进行过度的干预,也不能对被矫正对象放任自流,应做到监督管理和帮助保护两者并重。
有学者提出,社区矫正应当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管理措施;第二,教育措施;第三,公益劳动;第四,帮困扶贫;第五,心理矫正。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还要强调教育措施的运用。[2]
实践中,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包涵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适当的心理引导,告诉他们应该如何面对生活中的挫折和困难,如何正确分辨各种社会现象,提高鉴别好与坏、对与错、善与恶的能力,同时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二是让未成年犯罪人进行适当的、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因为这样做不仅能使他们对自己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予以一定程度的弥补,而且可以增加他们的社会荣辱感、社会责任感,改正生活中的一些不良习气;三是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生活能力。包括帮助他们寻找工作,帮助他们在获得工作后注意保持自己的工作,保证他们的必要生活条件。
以徐汇区院为例,建立了在区综治办统一领导下的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机制,采用“1+13+1”的模式,即1个观护站,13个观护点,1个观护基地,点面结合,形成完整的观护网络。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站作为全区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站负责承接;以各街道(镇)的社工点为依托,分别成立各街道(镇)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点,依靠青少年事务社工为主要力量开展观护活动;以龙漕中学作为观护基地,主要负责为来沪观护对象的帮教考察、学习培训、公益活动等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
徐汇区院除开展常规的法制教育、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学习以及思想教育之外,强调创新观护方式,针对观护对象的个体情况和犯罪原因,设计专门的帮教方案,采用新颖的帮教方式,落实帮教措施。
一是开展心理辅导,疏导个体的心理障碍。区院未检部门与观护站在观护期间开展“控制情绪六步法”、“负面情绪消失记”等各类心理辅导活动,采取各种办法解决观护对象的心理问题,帮助其学习正确的情绪表达方式及管理情绪的技巧。此外,对于观护对象在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心理障碍,如虚荣心理障碍、嫉妒心理障碍、自卑心理障碍、逆反心理障碍等,积极帮助其进行疏导和矫正。
二是通过亲子活动,树立对家庭的责任感。针对家庭教育缺失或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问题,未检部门与观护站联手开展以家庭为单位的“亲情驿站”系列小组活动,将原先单纯的说教拓展为多种方式综合运用,通过亲子游戏、家庭竞赛、主题讲演等多样的活动形式提升亲子间的情感,引导未成年人珍视亲情,促使其形成对家庭的责任感和认同感,使之形成对家庭负责、对子女负责的观念。
三是参加公益活动,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在观护过程中,区院联合观护站有选择地安排观护对象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如在端午节前夕组织观护对象到敬老院献爱心,辅助老人们做手指操,为老人送粽子及节日祝福,并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通过老人们与观护对象的思想交流,使其接受传统道德的熏陶,并在潜移默化中引导其树立主流价值观,获得成就感与责任感。
上海市其他区院还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积极探索涉罪未成年人跨区协作观护机制、异地委托观护机制。例如长宁、虹口、崇明等区县院,力求逐步打破户籍、地域界限,更广泛、更平等地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长宁区院就针对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跨区作案较多的现状,与上海市阳光青少年事务总站签订跨区观护协作协议,对由本区公、检、法办理的符合观护条件的外区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观护工作。跨区社会观护员对观护对象建立一人一档,开展个案服务,每月至少一次对观护对象进行上门访谈和在观护点约谈,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及时组织观护对象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活动。以长三角地区作为异地社会观护协作的试点区域,对该院受理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前科劣迹、在本市无固定住所,且监护人提出回原籍或监护人居住地观护并自愿签立监护保证书的外省市籍涉罪未成年人,在经批准回原籍或居住地期间,由该院商请律协未保委指派其原籍或居住地的援助律师牵头就地成立帮教小组,开展帮教、考察的观护工作,对观护对象的思想状况、学习情况、劳动情况等综合表现提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由检察机关据此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四、目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实现工作流程无缝对接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公检法三家机构的共同完成,也离不开社工站、未保办、学校、社会企业等相关部门的全力配合。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实践中,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对某个未成年犯罪人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监禁措施,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体系之中,检察机关要掌握到上述情况必须等到该案移送审查之后,如果法院要掌握上述情况则必须等到该案移送之后,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甚至是对象仍被取保候审但相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暂停执行,出现一段空白期。所以应努力构建一个公检法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让后机关在先期就可以及时掌握可能移送对象的状态信息,为下一步的工作做好相应的衔接准备,或是在前机关已经结束相应矫正工作之后就立即接手进行下一步的矫正工作。
对于矫正工作者而言,实践中,诉前矫正一般由青少年社工完成,判决生效后则由矫正社工完成,今后应尽量追求一种工作操作过程的统一性,即针对同一名未成年犯罪人,司法机关在适用矫正措施时应尽可能地聘请一名或若干名相对固定的矫正人员参与工作。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相处通常需要一定的磨合期,如果各司法机关聘请自己相对熟悉的不同矫正人员参与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可能对其本身工作来说更为便利,但对涉罪未成年人来说就需要在每更换一名矫正人员时就要重新适应其工作态度、工作方法,重新建立起双方之间的信任与依赖。如果遇到有些未成年犯罪人本身对矫正工作就有抵触情绪,这样频繁地更换状态就更不利于他们打开自己的心扉,配合矫正工作。所以有必要建立青少年社工与矫正社工流程衔接的一体化帮教机制,可以由青少年社工、矫正社工共享前期工作材料、共同参与庭审过程、联合召开矫正帮教会议等,实现诉讼过程中的矫正帮教与案件判决后的矫正帮教顺利衔接。
(二)整合社会资源,聚集社会力量推动工作进行
目前,适用社区矫正制度的未成年犯罪人大多局限于沪籍未成年人或是在沪有监护人的外地来沪未成年人,对于更多的无监护人、无经济来源和无固定住所的“三无”未成年犯罪人如要适用社区矫正还需解决一些制度上问题,如监管措施如何落实、犯罪人生活保障如何获取等。而很多问题的解决单靠司法机关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社区矫正本来就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凭借、聚集广泛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共同推动该项制度的实施。现在各区都建立有相对应的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站点,我们可以以此为依托和基础,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愿意接受矫正帮助的未成年犯罪人吸收进观护站中进行矫正,同时利用工读学校、积极联系若干社会上有爱心、愿意接受未成年犯罪人作为帮教对象的单位、企业共同做好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工作,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更多的学习渠道和回归平台,提升他们谋生的技能和生存的能力,帮助他们在矫正结束后顺利回归社会。
(三)发挥检察职能,监督矫正效果
检察机关不仅要积极参与、推动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完善,还要结合自身执法办案和履行各项检察工作的职能,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使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
1.加大监督力度,注重与其他机关、组织的配合,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研究和改进工作措施,防止和纠正矫正活动中存在的脱管、漏管等问题。研究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的组织建设,条件成熟时,可以设立社区矫正派驻检察机构,实行常驻或巡查社区矫正检察机制。[1]
2.依法受理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罪人的控告和申诉,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防止社区矫正被滥用为权利寻租的工具,避免社区矫正中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一套社区矫正评价体系。矫正工作到底开展得如何,对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到底有无成效或有多少成效,目前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系统,今后应努力构建一套社区矫正评价体系,这对前后一系列矫正工作本身来说也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四)拓展矫正队伍资源,提升矫正人员素质
社区矫正兼具司法、教育、心理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功能,是充分运用一切社会资源、尽可能塑造一种与正常社会相仿的矫正环境,促进未成年犯罪人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
1.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成败,因此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应当突出专业人员建设,尽可能吸纳那些具有刻苦钻研、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崇高的职业精神,具有较强的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的专业人员参与其中。
社区矫正工作交流材料范文6
半年来,我们认真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等基础性工作,坚持矛盾纠纷的调处与预防双管齐下,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发挥了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网络不断健全。在区交通事故调处中心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小组,进一步打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大调解组织网络,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人民调解知晓率不断提高。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法》宣传月系列活动,共举办大型广场活动4场,发放各类宣传材料近3000份;坚持将法制宣传教育与人民调解工作相结合,以普法促调解,在调解中普法,起到了调解纠纷一小件,普法教育一大片的良好效果。调解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开展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十佳人民调解案例”、“十佳人民调解能手”评选活动等,不断提高基层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扎实有效。上半年以来,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12件,调解成功210件,调解成功率99.1%,其中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有医患纠纷10件,征地拆迁纠纷7件,赔偿纠纷8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0件约273人次,防止群众性械斗1件40人次,全区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及时而发生的民转刑案件。
(二)发挥了普法宣传的预防性作用。上半年来,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党委统一领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全力实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五项制度,建立并实行农村基层干部法制教育轮训制度,及时调整法制村长(主任)、法制副校长队伍,注重发挥了老干部普法宣传队的作用。在乡镇、村(居)设立工作联系点,通过普法联络员了解情况,改进普法工作。完善了面向社会、覆盖全区的法制讲师团、普法联络员、法制新闻工作者、法制文艺队伍、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和以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的法律咨询队伍。逐步建立了普法教育的“阵地化”和经费保障的“社会化”运作机制。注重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努力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普法教育形成整体推进的合力。半年来,我们深入扎实开展“两节”农民工法制宣传、三八妇女维权周、学雷锋律师走基层、清明防火宣传、综治宣传月和“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等主题活动。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推进了“法治”、“法治乡镇”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发挥了法律服务的引导作用。为转变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今年以来,全局建立了“民情家访”制度,组织干警、法律服务人员深入乡村倾听群众诉求,摸清社情民意,宣传引导群众,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通过开展民情家访活动,全局司法行政干警共收集到群众反映的各种诉求和矛盾纠纷计332件,经过梳理,当时就予以调处了的有295件,带回分流办理的有37件,现已办理完结并予以答复的有28件,尚有9件正在办理之中,但一时难以办结,对这9件一时办结不了的,我们定期向群众通报办理进展情况。对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紧跟大局,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一是服务重点项目到一线。区公证处密切配合三江开发征地拆迁工作,抽调精干人员,深入“京福高铁”、“龟峰大道”、“德上高速”等重点建设项目现场办公,依法维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为解决拆迁难点提供法律支持。二是服务社区企业到一线。区、赣胜两家法律服务所与灵溪村、鑫新有限公司开展结对服务,通过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起草或审查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律文书、以及为村(居)中年老体弱、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上门服务等活动,不断丰富法律服务所与社区企业对接的形式与途径,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三是服务保障民生到一线。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拓宽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渠道、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等措施不断扩大法律援助惠及面。同时通过各种宣传活动,深入街道、社区中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援助在群众尤其是在困难群体中的知晓率。
自我加压,努力提升法律服务水平。推行“一村(社区)一顾问”制度。聘请政法干警法制村长(主任)担任法律服务顾问深入村委(社区),解答法律咨询,调解矛盾纠纷,为村民自治、依法管理提供便捷高效的便民法律服务。建立此项制度以来,聘请顾问98人,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98件,成功390件,成功率达97.9%。推行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制度。及时调整47名法制副校长深入学校上法制课,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最大限度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共开展法制宣传教育117次,发放各种宣传材料465份,受教育人数达2359人次。推行干部直接联系制度。结合区委实施的基层党建网格化管理,把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划分为五大片区来管理。实行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片区、一般干部包村联户制度,明确职责任务,细化联系措施,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目前,全体司法行政干警联系群众66户,印制《民情联系卡》132张,建立《民情登记卡》198份。
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坚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服务理念,以创建“便民服务示范窗口”为目标,组织引导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从自己做起、从岗位做起、从窗口做起,深入开展便民服务示范行动。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力争把每个案件办成“群众满意案”、“政府放心案”。实行法律援助“点援制”,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援助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受援人的要求,积极引导受援人选择合适的援助律师。采取受援人填写《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反馈表》、电话回访当事人、工作人员旁听庭审、重点案件专人追踪等方式,对援助人员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及受援群众满意率。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印发活动宣传资料,编制法律援助联系卡,并充分利用节假日上街、下乡、进社区、进工地开展法律咨询,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介,进行法律援助知识的普及宣传和典型案例报道,增强困难群众自我维权,依法维权意识。上半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128件。
三、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得到进一步拓展
上半年,我们在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区实际,创新各种有效管理方式,确保实现良好的工作成效。
努力提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质量。一是以安全为基础,加强排查与稳控。对辖区内所有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全面排查,切实摸清重点必控人员、下落不明人员、人户分离人员的实际居住、就业等情况,并建立有效的联系反馈机制,在第一时间掌握他们的动态情况。二是以管理为抓手,强化管控措施。加强与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触和面谈,力争在刑释解教人员走出监所的第一时间建立帮教关系,从源头上减少下落不明。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帮教人员及时进行跟踪帮教管控,一经发现有重新违法犯罪苗头,及时制止。三是以回归为目的,促进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积极协调劳动、民政等单位开辟就业、低保等绿色通道,跨前一步预防解决“后遗症”问题。同时,指导各司法所推进过渡性安置基地的规范化建设,接纳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同时,积极开展“送法律”、“送技术”、“送项目”、“送温暖”、“送保障”“五送”活动,确保回归人员生活有保障,就业有门路,思想有转化,帮教有成果。上半年接收刑释解教人员40名,无一例重新犯罪,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严格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一是建立会商机制,部署工作。区社区矫正办公室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形势分析会,通报交流阶段性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部署安排下一阶段工作,着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二是实施训诫机制,明确规定。每月在第一个工作日,联合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职能科室对新纳入矫正对象和监管责任人开展有关矫正纪律、监管和训诫等方面的谈话,进一步使矫正对象明确权利义务和监管规定。三是推行核查机制,落实措施。各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每半月对辖区内矫正对象及法律文书衔接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共同制定相应措施,确保各种法律文书不断档、不遗漏。四是严格排查机制,消除隐患。重点排查因情绪不稳、流动性大等原因,可能产生重新犯罪倾向的矫正对象,并对排查出的重点人员做到逐一走访和谈心谈话工作,制定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处置,做到将各种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五是强化管控机制,掌握动态。按照每名社区矫正人员监督考察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监护人配置率达到100%的要求,强化对矫正人员的监管,确保“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全面掌握其动态。上半年共接受矫正人员4名。
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打造和谐、创业、宜居新”的目标,提出了“当好政府助手,做好村委帮手,服务民生,满意群众”的目标要求。
一是主动作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所长的工作积极性。去年以来,在全区范围内公开招考了2名司法所长,又在乡镇(街道)换届中落实了7名具有丰富乡镇工作经验的司法所长,均明确为副科级领导,并积极与所在乡镇(街道)沟通衔接,所有司法所长均按乡镇(街道)党政班子领导的条件,参与党政分工,享受班子待遇,极大的调动和发挥了司法所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与乡镇(街道)工作有机衔接,良性互动。
二是服务群众,切实蹲守到村、触点到组、沟通到户。各基层司法所工作联系前移,人员调配前靠,村委有调委会,村(居)小组有调解员,中心户有联络员,遇有纠纷,调解员入户,调委会上门,司法所指导参与,亲友协同劝解,形成强大的调解合力。茅家岭棚户区改造中,遇有一加工厂占用村集体土地纠纷,茅家岭司法所和村调委会工作前移,告知利益、利害关系,化解矛盾,妥善拆迁,使项目建设和群众利益合法双赢;水南司法所引导一对有着25年婚姻生活的夫妻走进卫视《金牌调解》演播室,通过主持人章亭和金牌调解员胡剑云循序渐进的引导和问答,把隐藏在内心深处的委屈和想法全部和盘托出,赢得夫妻双双把家还。
三是创新机制,形成调解与预防的网络化格局。在全区范围内,调整选调98名政法干警担任法制村长(主任),深入到村(社区)解答法律咨询,调解矛盾纠纷,为村(居)民自治、依法管理,提供便捷高效法律服务,上半年,法制村长(主任)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8起,调成95起,成功率达97.9%。结合中小学校园及周边整治,深入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与辖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办等联调协防,形成网络化预防和调处矛盾机制,真正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基层一线,赢得了群众的信任。
五、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半年来,我们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中心,大力提升队伍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做好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提升队伍思想政治素养。召开动员大会,对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动员部署。结合司法行政工作,有计划地学习《民法》、《民诉法》,促进司法行政干警理论和业务水平再上新台阶。组织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结合法律“六进”、司法惠民工程等活动,开展“深入基层、大走访”等为民服务活动。认真组织“大讨论、大实践”,查摆思想工作差距、深入剖析问题原因、切实抓好整改落实,确保人人参与进来、人人受到教育、人人得到提高。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强化分类指导,统筹兼顾,把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与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组织集中整治活动,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局机关及其所属法律服务机构和全体工作人员是集中整治范围。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上的“假、浮、蛮”问题;着力解决为政不廉的“私、奢、贪”问题;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的低效率问题;着力解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乱作为问题。切实做到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与司法行政工作紧密结合,实现“两结合、两促进”的效果。同时,加强了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工作、落实责任分工,确保集中整治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