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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租房合同简单版范文1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年_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小区___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计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按月交。每月月初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_日
#拓展知识#
租凭合同基本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个人租房合同简单版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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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简单范本打印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设备:
二、租赁期限:,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元,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如使用中有非人为损坏,应由甲方修理。
3、 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见:水度,电度,煤气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 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在租赁期限内,甲方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 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生效。
9、其他约定事项: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个人房屋租赁协议范本
出租方(甲方):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区______栋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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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
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第四条:交付房租期限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房屋租赁期间相关费用说明
乙方租赁期间,水、电、取暖、燃气、电话、物业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第六条:房屋维护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第七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_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第八条:提前终止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本合同页数,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个人租房合同简单版范文3
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简单房屋租赁合同范本1出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_小区__号楼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________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________,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____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版房屋租赁合同范本(2)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
租赁用途为:__________ ;(居住/商业)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年____ 月____ 日至______年____ 月____ 日,共计____ 年____ 个月。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__________元/(月/ 季/ 半年/ 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____ 付____ ,每(月/ 季/ 半年/ 年)交一次房租
(二)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元整(:______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__ 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视收视费(4)供暖费(5)燃气费(6)物业管理费(7)房屋租赁税费(8)卫生费(9)上网费(10)车位费(11)室内设施维修费(12)费用____________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甲方负责修复。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房屋交割清单附件)一式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_
份
出租人(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房屋租赁合同范本2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_________区_________号_______室;房型规格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_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________________支付,另付押金 ________________元,租房终止,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________支付,物业管理,暖气费用由________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2.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气、等费用,3.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四、室内附属设施:
A :电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 :家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水表底数:________________D:电表底数:________________E:煤气表底数:________________其它: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个人租房合同简单版范文4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沿海地区房地产业发展势头十分迅猛,这与其良好的地理优势密不可分。由于沿海地区交通便利并且对外开放程度高,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使得房地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占的地位也在逐年升高,所以解决好房地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是本次论文的意义所在。
关键词:沿海地区;房地产;发展
(一)严厉打击拖延土地开发进度的开发商
开发商拖延进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抬高房价。因为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如果把土地购置进来而不去建造,那么住房的供给就会减少,市场的需求将得不到满足,有能力购房的人就会把价格抬高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这样就会使得许多人无房可以居住。使得富人和穷人的差距越拉越大,造成贫富差距悬殊,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对超过一年没有开发的房地产业收取闲置费,两年以上的收回土地的使用权。这样就能防止有些开发商为追求高额利润囤积居奇,恶意影响市场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来促使房价的上涨。同时国家可以通过将土地分成小块承包给多家公司,而不是单单让少数开发商拥有,使他们占据了垄断的优势。对于违规的开发商,国家应不仅仅予以罚款,更应该规定如果一定年限内没有建盖房屋的话,土地将被收回。对于建盖好房屋却没在规定时间内出售的开发商,应该以当初建房时的价格卖出,只有这样做才能消除某些开发商专空子的行为。
(二)准确评估拆迁的补偿金
应该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至少应该请两个以上的机构,这样做才能保证更加准确。评估机构应以市场为价格作为根据,不可以弄虚作假。因为评估的价格会直接影响搬迁工作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百姓是否认可评估出来的价格对他们是否同意拆迁有着十分巨大的影响。那么如何解决搬迁中遇到的问题呢?
首先,决定搬迁者是否配合拆迁工作的重要决定因素就是补偿金的问题,这就要所有人获得的补偿款应该是一致的,不应给予某些人特殊的照顾,妨碍政府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其次,要提高政府拆迁办人员的自身修养,勤于与搬迁人员沟通。耐心倾听他们的困难同时找到恰当的解决办法,态度要友善不可以简单粗暴,尽量避免产生冲突,设身处地的为对方着想,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最后,要解决搬迁居民安置问题,由于房屋拆迁时间较长,那么在哪居住就成了人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开发商或政府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款作为租房费用,或安置到特定的住所的解决方案。只有解决了人们后顾之忧的问题,搬迁的工作才能顺利的进行。
(三)构建节约型住房并加强环境保护
老式住房的建筑渐渐的已经不再能够满足人们对于环保的要求,新一代的节约型住房建筑应运而生。在越来越提倡节能环保的今天,人们将科学技术投入到了这一新的研发领域,建筑出了节约土地、节约资源、少污染、低能耗的新型建筑。充分的利用自然资源节约能源的消耗。例如现在我们家里常用的太阳能热水器正是利用了这一原理。同时,小区的环境保护也非常重要,这不仅仅需要物业的管理,更要靠业主的配合。把垃圾分门别类的放好,区分可回收资源和不可回收资源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
开发建房的同时也不能忘了环境保护。不然建了那么多美丽的建筑却没有环境的陪衬便显得没有了意义。但是沿海地区由于多年持续开发,使得海岸线上的植被遭到了一定严重的破坏,因此我国政府应该通过立法保护海岸的生态环境,禁止在海岸线附近的防护林地区建筑施工,禁止破坏其周围的生态平衡。
沿海城市的污水处理工作也不容忽视。政府部门也应该采用自上而下的管理办法,将排污工作由省分配到市,由市再分配到镇、乡,再分派给各个单位、企业,确保工作快而有力的展开对生活污水进行严格的控制,不达标的污水一律需经过处理过再排入河流。沿海地区的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实施监控,排放污水需要获得许可。且定期对各个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含量超标的污染单位应该让他们停止生产,直到检查合格才可以重新开业。污水自理、环境保护是一项大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政府部门应该给予大量的支持和鼓励,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对于已建成的但有碍于沿海环境发展,破坏生态平衡的房屋应拆除,这样才能有效的促进房地产业与经济、环境协调稳健的发展。
(四)缓和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房屋租赁制度,采取一些福利措施,增加廉租房的供应量,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障。这样可以暂时削弱一部分人的购房需求,使供求矛盾得到缓解,防止房地产业泡沫的形成。
当前,普通商品用房供求不平衡的矛盾异常突出,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保障供给量充足。这就需要我国政府改善住房的供应结构,鼓励开发商增加经济适用房所占的市场比例,减少高档住宅的供应数量。严禁转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项目,不允许哄抬房价投资炒房的现象继续出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上。在一般状况下,房地产的价格水平同居民的消费能力是一致的,但是我国许多沿海城市的房价却远远高于许多发达国家。这是由于我国许多购房者并不是出于自身需要购房,而是为了投资获利。因此我国政府为了遏制投机购房的产生增加二套房购房成本,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也相应提高,压制了投资的人够买房子的热情,利用税收调节控制缓解了购房紧张的局面。
(五)保障期房预购者的利益
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在一开始就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且作为交易的双方,一面是购房人提前支付了资金,另一面却是开发商承诺多长时间后交房。属于先交钱后得到房子,一旦开发商延迟交房。便会为购买者一方带来隐形的损失。
我国政府应提出要求,当房屋主体的一部分建成时才可以允许预售。对没有达到预售许可的,不可以以内部认购,预交诚意金等形式进行销售,在签订预购合同时开发商应提供正规发票。开发商账目要清楚,方便国家审计人员审计。这样可以防止开发商将开发款项挪为私用,甚至卷款潜逃的现象发生。严格检查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按标准为小区配备设施(如值班、物业管理办公等基本设施)。还应将开发商售房时所承诺的小区建设,绿化面积等一并写在与购房者签订的预购协议中。以此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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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靳斌.浅谈新时期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机遇.经济师,2010(11)
[3]张贯益,邓宏乾,陈淑云.“21世纪中国房地产业展望”研讨会综述―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3)
[4]王洪卫,简德三,孙明章.房地产金融概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5]高 波.《现代房地产经济学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
个人租房合同简单版范文5
“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而且也是一个制度体系。法律制度直接体现了法律原因的精神内核,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及的现实需求,并由此而成为相应规则产生和变更的依据……制度之完善决非朝夕蹴就,亦非立法者单纯的天才设计所能造成。制度必须根植于实践,具有应然和实然的正当性,才可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意义首先在于它符合我国的家族观念和伦理观念,着眼于社会的公序良俗的维持,不独在农业社会有其作用,即使在当今工商高度发达之社会其立法本旨仍有相当注意之处。从某种意义上讲,承租人的先买权并不能从法律逻辑中直接推导出来,她是一种习惯的沉淀。这也验证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句话。其次承租人基于占有、使用出租人房屋这一事实,必然会围绕该房屋在社会上形成诸如生产、生活许多方面的特定联系,因此当出租人要出卖该房屋时理应满足承租人购买的特殊需要。其三有利于保障财产所有权各种权能的统一,使标的物所有权与使用权集于一人。承租人通过先买权获得租赁房屋的所有权,比原来租赁房屋所有权分别由不同的人行使来得更有效率。其四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客观需要。我国当前住房还比较紧张,用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可以防止因房产关系过大变动而广大人民的工作和生活。通常情况下,承租人租房是为了自己居住,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关系是否稳定是有关承租人生存利益的居住权能否得到保障,而出租人出租房屋仅是为了获取财产上的利益,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原则,在承租人居住权与所有人自由处分权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是承租人的权利优于出租人的利益。然而当今先买权制度价值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一种说法认为先买权对所有权作出了不合理的限制,不利于于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先买权妨碍交易形成,不利于鼓励交易。①先买权的存废,应从社会习惯与其制度的功能两方面考虑。先买权制度在成文法和习惯法中均有体现,符合人们的习惯心理,应当得到立法的尊重。在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先买权除了在私法领域中保留其传统的功能之外,还负载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任务。
一、承租人先买权的法律性质
1、承租人的先买权是一种法定先买权。先买权按其发生原因进行分类可分为法定先买权和约定先买权。所谓法定先买权是指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先买权。约定先买权是指由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先买权。1983年12月国务院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买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看,承租人的先买权是一种法定优先购买权,即无须当事人约定,承租人当然即享有的权利。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具有准物权性质的附条件的形成权。依王泽鉴先生的观点认为:法定优先承买权和约定优先承买权之成立方式虽有不同,但基本性质应无差异,故关于其法律性质应为统一解释。依买卖契约订立请求权之,买卖契约之成立,尚须义务人之同意,论其实质,无异于要约,因此义务人得予拒绝,与一般买卖契约之成立,并无区别,不能合理说明优先承买权之本质。优先承买权,无论其为法定或约定,论其性质系属形成权,即优先承买权人得依一方之意见,形成以义务人出买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之契约,无须义务人(出卖人)之承诺。惟此项形成权附有停止条件,须俟义务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始得行使。②史尚宽先生更认为,普通先买权为附条件之形成权,因权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使相对人负有移转其不动产于自己之义务,固无须相对人之为承诺也。③ 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有物权说和债权说两种意见。债权说认为承租人之优先承买权即为承租人对于出租人之买卖契约订立请求权,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依同样条件声明承买者,出租人有承诺出卖之义务。若出租人于出卖时未通知承租人径与他人订立买卖契约,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他人,其承诺出卖之义务即不能履行,对于出租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得对于承买房屋之他人主张优先承买权。物权说认为法定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效力。④首先先买权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法定优先购买权,无须为预告登记,权利本身已具有预告登记之效力。既然已经有法律明文规定,就尽了公示的义务,那么就应生产物权的公信力。其次先买权的核心是优先于他人购买,其虽然不能直接对租赁物享有权利,但能直接对抗第三人,具有对世效力。且承租人只要在同等条件下,就能依自己的行为使权利发生变动,这也与债权的设立、变更或消灭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来完成有明显的区别,故是一种准物权。最后,明确先买权的物权性,符合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本义。该项制度主要是为了避免物的所有和利用相分离,尽可能维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利用状况,稳定公民、法人的生活、经济。从而促进社会秩序之稳定,裨益社会。只有赋予先买权以物权性,才能促使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才能使保护弱者承租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
(3)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所谓期待权是指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自消极方面而言,取得权利之过程尚未完成,权利迄未发生,自积极方面而言,权利之取得,虽未完成,但已进入完成之过程,当事人已有所期待。此种期待,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而发生。简而言之,期待权系取得权利之“权利”。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其在任何时候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在出租人出买出租房屋前,承租人仅仅存在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只有当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才能在同等条件下由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除了某种基础关系的存在之外,还依赖于出卖人与第三人就买卖标的物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属于期待权而不同于即得权。
(4)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专属权。它是基于特定的政策目标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但如果承租人承租房屋是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则承租人死亡时,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应视为享有优先购买权。
(5)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限制权。出租人对自己的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其有权出卖自己所有的房屋。但是法律基于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用,有利于财产在流转中的稳定,规定出租人出卖自己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对财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必要限制。承租人只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便不得将房屋卖给第三人。这也是民事活动的合法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6)优先购买权属一种非得随便处分性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并非基于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产生,也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事先取消,也不容承租人单方预先放弃。权利是法律赋予个人享受特定利益的力量,原则上得为抛弃,但在例外情形,为保护权利者个人的利益或社会公益,法律设有权利(或能力)不得事先抛弃的规定。某项特定权利得否抛弃,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法院尚应斟酌立法目的,依解除的,予以认定,但为私法自治原则,应力求慎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于房屋租赁契约成立时即行发生,只要有出卖情事,不待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即得表示承受或表示放弃。房屋出卖前的预先抛弃应解为无效,以贯彻保护承租人之利益的政策。
二、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那么就会出现约定先买权与法定先买权的冲突。承租人先买权是承租人的一种法定权利已如前述,其不得预先抛弃,更不得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限制,属强制性条款,如约定条件低于法定先买权的条件,应认定为无效,以法定优先购买权为准,若利于承租人则以约定优先购买权为准。
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即得行使优先承买权,此先买权具有准物权效力,出卖人应将买卖条件书面通知承租人,如有违反规定而与第三人订立契约,则该契约不得对抗承租人,即出租人(出卖人)与承买人不得主张基于买卖而承租人之优先购买权为之消灭,承租人如未获得出卖条件的书面通知,仍得请求其优先承买权的存在。该物权移转契约对于承租人不生效力,从而优先购买权人得请求涂销登记,并要求出卖人履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之义务。
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契约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所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所订立买卖契约之效力,不应因优先购买权之行使而受影响,出卖人对于优先购买权人和第三人均负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之义务,出卖人欲对优先购买权人履行,并避免向第三人为损害赔偿时,必须与第三人约定,仅在优先购买权不行使的场合,始负履行义务。关于先买权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一般作法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作法似值探讨,优先权之行使系以出租人和第三人订有房屋买卖契约为条件,故不能径认为此项买卖行为有害于优先购买权而为撤销,否则将自相矛盾。其得撤销的,系转让所有权之物权行为。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我们还可德国民法上的规定:(1)土地所有人有移转其土地所有权与先买权人的义务。先买权虽不防止土地所有人移转其土地与第三人,但先买权人对于第三人的关系,有如已为保全其移转请求权的预告登记,所以土地所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对于先买权人为无效。买受人(如已为所有人的登记)对于移转于先买权的登记,有为承诺的义务。(2)先买权人应支付出卖人与买受人所约定的价款。如果土地尚未移转于买受人,先买权人只对出卖的所有人负此义务。如果买受人已依登记取得所有权,则先买权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其所已支付给出卖人的价款,而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余额。买受人在未受领其所已支付给出卖人的价款之前,就其土地的交付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得拒绝以先买权人为所有人登记的承诺及为土地的交付。先买权人已登记为所有人后,买受人对于土地的交付有独立的价款返还请求权。
三、优先购买权之成立与行使
权利的发生,有的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的基于法律的规定。承租人先买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此权利于房屋租赁契约成立时,随即发生,而于出租人出卖时得为行使。
出租人应将出卖条件书面通知承租人,是为保障承租人利益而设,以便利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为形成权,于房屋出卖时即得行使,出租人是否通知在所不问。故认为出租人将出卖条件以书面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才得表示承受或者放弃,于法无据,且会损害承租人权益。假如出租人已将房屋出卖于第三人,而不以书面通知承租人,则承租人势必永远无法表示承受,以对抗出租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契约。正确做法应是出租人出卖房屋,未经通知,但承租人已经知道的,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承租人也能行使优先购卖权。
但是如果出租人甲与第三人丙订立房屋买卖契约,并且移转所有权之后,丙又转让其所有权于丁,若严格贯彻登记的绝对效力,丁已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这时先买权人已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优先购买权的撤销请求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购买系形成权,为单独行为,出租人出卖房屋,未经通知承租人即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丙,且丙又移于丁,致乙无法行使先买权,并非是出租人违反其应承租人请求订立契约之债务不履行,而是违反通知义务,侵害形成权,致其不能行使,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正常流转有效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均规定,承租人的先买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瑞士为3个月;澳门为8日,法国关于土地为2个月,其他物为一星期,台湾为10日和15日。未获通知的优先购买权人,在知悉义务人将标的物卖与第三人(或以之作代物清偿时)有权在法定期间内(法国为5年,瑞士为2年)起诉,按照法院的判决行使先买权。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意见》第118条均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行使。如果承租人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未作购买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一般而言该期间如过长则不利于交易的迅速进行,过短又不利于优先购买权人权衡利弊。我国将来立法时可考虑优先购买权之行使分动产或不动产而规定不同的行使期限。不动产优先购买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行使优先购买权,动产优先购买权人应自收到通知起七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行使的具体期限,但不得少于前述法定期限。
四、优先购买权人行使先买权时关于“同等条件”的认定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而购买租赁物。对于“同等条件”的理解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在国外的民法典找不到“同等条件”这一概念,《法国民法典》第815条规定,先买权人应以出卖人与第三人协商的“价格及条件”为购买,《德国民法典》则规定了“相同条款”及特殊情况下的变动条件,《日本民法典》则规定得相对灵活,若地上权人有“正当理由“时,可以不将工作物卖于土地所有人。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绝对同等说,认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条件应对第三人购买租赁物的条件完全一致。二是相对同等说,认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条件与第三人购买租赁物的条件大致相等,即为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和权利实质应当是:在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前提下,给承租人一个买受机会。所以笔者认为同等条件首先是价格等同条件下,其他方面实质上无损于出租人利益的情况,即为同等。同等条件首先是同等价格是因为出租人出卖租赁物,主要是从价格上考虑的,理解为同等价格,标准客观易于操作,不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同等条件的不同理解。其次是关于价款的支付方式,也应等同于第三人允诺的方式,如果第三人一次付清者,优先购买权人不得主张分期支付。但是如果出卖人允许第三人分期支付的话,则先买权人除非为出卖人提供了充分而适当的担保,否则不得请求分期付款。再次如果出卖人基于某种特殊原因而给予其他买受人一种比较优惠的价格,而这种特殊原因能折算的话,则应折算成金钱计入价格之内,如果不能以金钱,则优先购买权人应当具有同样的原因才能视为“同等条件”。因为其他买受人所能提供的任何条件,包括机会,都是出卖人利益所在,优先购买权人不能做到,出卖人的利益就不能实现,就不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提供的某种机会能否以金钱代替,应以出卖人的价值观判断,只要其价值判断标准符合常理,且不违法就应支持。总而言之,只要先买权人提供的条件无损于出卖人的实质利益时,即可认定为同等条件。
有时候承租人承租的只是整体房屋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时,如果出卖人整体出售时,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就牵涉到得否认定为同等条件的。对于这一情况应做具体,出租人出卖涵盖出租房屋的整栋房屋,承租人要求使优先购买权的,取决于整栋租赁房屋是否可以分割出卖,在可以分割出卖的情况下,出租人是分割出卖,还是整体出卖。如果超出租赁范围部分的房屋与租赁房屋可以分割出卖,出租人是分割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就承租的部分有优先购买权。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范围仅限于租赁房屋,现出租人出卖房屋又是分割出卖,出租人出卖租赁范围外的房屋,承租人无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就是侵犯出租人的权利。不让承租人行使超出租赁范围部分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也没有侵犯承租人的权利。如果超出租赁范围部分的房屋与租赁房屋无法分割出卖,或虽可分割出卖,但出租人不愿分割出卖,要求整体出卖的,承租人就整栋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出卖的房屋包含租赁房屋,其出卖行为直接到承租人的利益,必须考虑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优先购买权超出承租房屋部分而行使是有道理的。超出部分与租赁房屋是一个统一整体,无法分割,或虽可分割,但出租人要求整体出卖,均使承租人无法单独行使优先购买权,况且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影响出租人的利益。法律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也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应该因出租人出卖房屋超出承租范围而改变。
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出卖人出卖其标的物,即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行使,那么在因遗赠、继承、公用征收等非因买卖而转移标的物时,优先购买权不得行使。其次在混合赠与的情况,优先购买权也不得主张。混合赠与兼买卖与赠与的性质,究其实质仍以赠与的性质为主,地区民法即将其作为特殊赠与的一种,它更多地考虑受赠人的身份关系,与纯粹的买卖不同。其三在互易的场合,是特定物与特定物之交换,与买卖的特定物与金钱的交换,性质上也有异,也应无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余地。但如对待给付为代替物,优先购买权人亦能提供的话,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其四在拍卖的情形。拍卖尽管是一种买卖的特殊形式但先买权若亦得行使,应买之人势必锐减,卖价难免偏低,一方面不利于债权人及拍卖物之所有人,他方面亦不免造成偏惠优先承买权人之结果,故优先购买权人不得行使。德国民法第512条规定:“出卖依强制执行之或由破产管理人所为者,不得行使先买权。”可供。但为保护承租人利益,出租人应将拍卖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承租人,以便其决定是否参加竞买,否则承租人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拍卖无效。最后招标的情形。如果招标之目的仅在获得高价,则允许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无不妥。定标的权利掌握在出卖人手中,优先购买权人得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招标人考虑的不仅仅是价格因素,还有其他要求,甚至利益,则优先购买权人未必能全部满足这些要求,于此情事就不应允许其行使优先购买权。当然如果优先购买权人具备投标资格,招标前出卖人仍有义务通知其参加投标。
五、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竞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意见》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如果遇到共有人将共有财产出租,那么就会产生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而哪一个更具优先性的问题。关于此点应当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原则,确定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实务界也是如此认为的,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修改稿)第133条拟定:“按份共有人与承租人分别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按份共有人优先。属于一个整体的房屋原共有人与承租人分别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原共有人优先。”(《意见》修改稿,尚未正式颁布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的仍为《意见》试行)首先承租人先买权是基于租赁关系而产生的,共有人先买权是基于共同拥有所有权而产生,虽然租赁权有物权化的趋势,但毕竟不是物权,所以不能对抗所有权,物权优于债权是通则。另外,由于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保护,承租人的租赁关系不会因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而遭受破坏。其次,从实际生活来看,共同共有人之间往往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共同共有人对房屋进行管理,修缮,使用更有利于生活,减少纠纷。其三,从消除共有关系,所有权归于单一,使法律关系免于复杂方面看也应如此。共有是一种效率低下的所有权关系,不利于物的流转、变动,不利于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可消除共有关系,方便物的流转,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如甲、乙共有一屋,出租于丙,甲出卖其应有部分,设乙有较优先之优先购买权时,即可取得整个房屋的所有权,消除共有关系数。其后乙出卖房屋时,丙得为优先购买,使房屋所有权及利用权合而为一,设乙未出卖,而丙之租赁权消灭时,房屋所有权仍由乙单独取得。反之若丙有较优先之优先购买权,则房屋由乙、丙共有,租赁关系消灭时,房屋共有关系仍继续存在。所有权之关系为恒久之关系,租赁之设定,多受有期间之限制,为简化房屋上之物权关系,发挥房屋之用益价值,明定共有人享有较优先之优先购买权,应值考虑。
六、司法实践中应切实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司法实践中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不是被驳回诉请,就是简单的判决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无效,甚至更进一步确认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此以来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实际就是法律给承租人打的一张白条。因为出租人在买卖关系被确认无效以后,情绪上肯定是与承租人对立的,出租人在通常情况下,都不太愿意把房屋出卖给承租人。出租人一般都会表示不愿再出卖房屋,然后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再将房屋出卖。这样优先购买权只能破坏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关系,出租人不能按自己意思处置自己的房屋,第三人无法取得自己想要的房产,承租人也无法获得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使诉争房屋不能顺利交易既不符合效率原则,浪费三方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又浪费立法、司法资源。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件,不能仅是对承租人这种法定权利的确认过程,还应当是把这种抽象的权利具体化为现实权利的过程,此时承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出租人之间成立以出租人与第三人合同为内容的合同甚至判决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首先根据上文的讨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形成权,承租人在条件成就时凭单方的意思即可使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成立义务人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义务人(出卖人)之承诺,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出租人就负有被强制缔约的义务,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的解释,先买权之诉是确认之诉,同时主张人先买权是一种他物权,那么要求确认承租人与出租人在条件成就时,合同成立,并非没有法律依据。至于他物权不能对所有权提出诉讼请求的观点,只考虑了所有权的效力,而没有考虑他物权及准物权的效力,在他物权诉讼中(如抵押权、留置权诉讼)仍然可以依法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但能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要视法律规定而定,没有法律规定的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无论从法律应当给人们提供一个可以预见的规范,促进交易安全,还是维护法制统一的角度看,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加以明确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参考资料
王利明:《物权法》,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4页
2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6页
3 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24页
个人租房合同简单版范文6
【关键词】程管理单位;收入项目;涉税种项目;纳税分析;合理纳税
1 水利工程单位情况简介
东台市堤闸管理处在上级财政部门未实施全额拨款的情况下,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努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为堤东地区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作出了应有的努力。但是,工程管理达标晋级的更高要求、人员经费大幅度的增长等因素导致经费缺口问题日益突出。该处利用水利工程及其水土资源优势开展多种经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费缺口问题。
该处地处东台沿海,主要水利工程有涵闸、堤坝、河岸、河道等。主要的水土资源是涵闸两边的闸口市场门面房、堤坝两边的护堤坝土地、河道等。主要经营项目有土地、水面(水塘)发包,防护林更新采伐树木的销售、果品销售、苗木销售、门面房出租等。这些经营业务的开展,涉及到纳税问题、具体关系到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因涉及税种繁多,如何合理纳税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具体来说,需纳税的项目、可免税的项目以及纳税项目的相关税率,都影响到经营业务的开展,影响到水管单位的自身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熟知国家的税法规定,对影响纳税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实现合理纳税。现以东台市堤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堤闸管理处)为例,对水管单位涉税情况作浅显分析。
2 涉及增值税分析
堤闸管理处以销售树木、果品、苗木、竹子等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根据国家税法规定,销售商品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
增值税的优惠条款中免征增值税第(一)条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对照相关税法,堤闸管理处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那么销售的自产树木、果品、苗木、竹子属于免税商品,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 涉及营业税分析
堤闸管理处转让土地、水面(水塘)土地、水面使用权、出租闸口市场门面房的发包收入,作为第二大收入,全年发包收入在300万元左右,根据营业税法规定应作为出租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还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为0.01%,三项合计需缴纳税费为15.78万元。(5.26%*300万)
细读《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税项目第四条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堤闸管理处发包的土地、水面给农户、养殖户都是种植农作物或养殖水产品,根据规定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可见应属于免税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4 涉及房产税分析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堤闸管理处因管辖段面长,管理分支机构多,房屋计税余值达数百万元,外加闸口门面房出租收入需按12%的高税率纳税,房产税纳税数额较大。
根据房产税优惠政策第二条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堤闸管理处大部分房产都为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应免征房产税,只有闸口市场的出租房需缴纳。根据税法相关规定,门面房出租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每年门面房出租收入按10万元计算,根据相关税率计算为营业税为5%,房产税12%,印花税0.1%,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为0.01%,应缴纳税费合计为1.736万元[10万*(5%+12%+0.1%+0.25%+ 0.01%)]。
出租闸口门面房涉及税费项目多,缴纳税费比例高,是堤闸管理处的主要税负,就要求我们仔细研究税法相关优惠条款,通过合理的方法避免过多纳税。经过分析,可以对房租收入作出调整,对门面出租收取一定的房租,收取一定的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都是由堤闸管理处负责),再收取一定的场地使用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场地使用费收取应以河道占用费收取。
堤闸管理处还有过闸费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河道占用费收入,根据营业税优惠规定,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级财政补助收入均不征收营业税。
5 涉及印花税分析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各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堤闸管理处有订立合同印花税、账簿印花税,订立合同包括树木销售、土地水面发包、房屋出租、工程施工等,其中树木销售、土地水面发包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税法规定同样免征印花税,需缴纳房屋出租、工程施工合同印花税和账簿印花税,根据税法规定,凡属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6 涉及所得税分析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堤闸管理处虽然是工程管理性质的事业单位,因有经营所得,自然也是所得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税率应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是高税率,是单位高负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解释,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以上项目可见堤闸管理处销售树木、果品、苗木、竹子等主要收入应免所得税项目,如果剔除林业收入上述三年所得税前利润总额就为负数,也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了。
7 合理纳税对单位的影响
通过以上涉及税种及税率的简单分析,我们发现,在正常开展经营业务时,首先要吃透税法的相关规定,做到既遵守国家税法的规定,承担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又要根据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节税,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理纳税。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堤闸管理处作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目前收入少,单位运行经费、工程养护经费和上级工程经费的缺口严重制约着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全面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合理进行各项收入纳税,将有限的资金用在水利工程建设上,从而为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综合效益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