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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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

农产品加工范文1

为了加强学术交流,提升我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技术装备水平,展示相关科研成果,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的发展,由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主办,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副产品加工研究所、《农业工程学报》编委会共同组织召开“全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学术研讨会”。研讨会围绕农产品产后清选分级、烘干、预冷、储藏、保鲜、包装、商品化处理及其它初加工过程等领域,开展研讨与交流,并为企业、厂商提供科技合作平台。

由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主办、农业工程学报和江苏大学承办的第一届全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学术研讨会于2011年10月13日在江苏镇江顺利举行。来自国家农业系统、粮食系统和国内各大高校的专家、学者及江苏大学师生两百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副产品加工研究所沈瑾研究员主持研讨会。

当前我国已步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阶段,先进的物质条件和科学技术手段为发展优质、高效的农业提供了重要保证,如何通过与农产品加工业的联动发展,推动农业丰收效益最大化,确保农业丰收和农民增收不打折扣,是当前和今后我国“三农”发展的重大攻关问题,兼具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性、紧迫性。

在会上,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朱明院长分析了我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详细介绍了我国农产品产地分布及产地加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他指出,农产品,特别是鲜活农产品与一般的商品不同,远距离运输极易造成产品的腐烂变质和较大的损耗,因此,很多农产品适合就近就地加工而不适合远距离异地加工,尤其是初加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不仅能避免远距离运输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减轻原本就非常紧张的运输压力,还能有效解决农产品买难卖难问题,稳定和提高农民种植、养殖的积极性。同时,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能大量吸收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有效延长当地的农业产业链,把产品优势变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从而调整和改善当地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促进区域间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做到大宗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是关系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关键。

农产品加工范文2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可以促进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和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的综合利用、转化增值水平,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通过扩大农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促进农产品出口,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基本途径,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提高技术装备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

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在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农产品综合加工能力的同时,逐步实现农产品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由传统加工工艺向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转变;推进农产品加工原料生产基地化,产加销经营一体化,加工制品优质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经过5—10年发展,形成与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相适应的加工布局,建成一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和示范基地;建立农产品加工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健全重要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安全标准;使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有较大提高。

三、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主要原则和重点领域

(一)主要原则。

1.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展优质、安全、方便、营养的农产品加工制品,巩固城市消费市场,开拓农村、小城镇和国际市场,不断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

2.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其资源、经济、市场和技术优势,依托优势农产品专业化生产区域,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业,逐步形成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产业带,实现农产品加工与原料基地有机结合。

3.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与原料基地的规模和市场需求相适应,既要发展大中型龙头骨干企业,又要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小型企业。

4.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保护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选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引进和开发高新技术。

5.发展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切实推行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特别注意不能上污染严重和危害生态环境的项目。

6.加强宏观指导。通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防止盲目铺摊子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上项目一开始就要做到高起点、高水平,提高农产品加工的现代化水平。

(二)重点领域。

1.大力发展粮、棉、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精深加工。粮食加工以小麦、玉米、薯类、大豆、稻米深加工为主,配套发展粮食烘干等产后处理能力。发展各类专用粮油产品和营养、经济、方便食品加工。

2.积极发展“菜篮子”产品加工。肉类重点发展猪、牛、羊、鸡、鸭、鹅、兔等产品深加工;奶业要优先提供优质、营养的学生饮用奶;水产品发展优质鱼、虾、贝类、海珍品等水产品精深加工;积极发展有机蔬菜产品和绿色蔬菜产品加工,搞好蔬菜的清洗、分级、整理、包装,推广净菜上市,发展脱水蔬菜、冷冻菜、保鲜菜等;注重发展干鲜果品保鲜、储藏及精深加工。

3.巩固发展糖、茶、丝、麻、皮革等传统加工。鼓励发展精制糖,发展名优茶、有机茶和保健茶;发展丝和麻加工系列制品;积极开发牛、羊等皮毛(绒)深加工制品;合理利用和开发食用菌等农业野生资源,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

四、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重点做好对市、县两级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防止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二)建设原料生产基地。

在现有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上,加强优势农产品良种繁育、技术推广、运销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形成布局合理、专用、优质、稳定的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三)建立生产经营新机制。

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发展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合同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四)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

支持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实行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营销服务一体化经营。要重点培植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增强农产品加工制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五)推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国务院农业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农产品加工业的技术发展政策措施。优先开发大宗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工艺、技术和装备。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技术。鼓励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心。各地有关部门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要重视对职工的技能培训。

(六)健全质量安全体系。

参照国际标准,抓紧制(修)订和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手段,抓好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和检查,完善有关法规并严格执法。

(七)扶持和发展中介组织。

加强农产品加工业行业协会、专业技术服务等中介组织建设。发挥各种专业化中介组织在提供社会化服务、开展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协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方面的作用。

五、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国家投入力度。

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基本建设投资占整个基本建设投资的比重,增加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的技改投入。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等,要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科技、农业、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开发资金、教育培训资金,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外经贸部门应加大对农产品加工制品出口的支持和协调服务。

(二)给予相关的金融支持。

商业银行要将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和完成国内外订单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有关银行应积极予以支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贷款,应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应把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列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和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对农产品出口实行与法定退税率一致的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率尚未达到法定征税率的农产品,应优先考虑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要落实免征3——5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其他配套措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企业生产经营需征用土地应依法报批,各项费用按合理标准收取。电力部门要保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供电。

农产品加工范文3

我省是农业大省,开发潜力巨大。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为何得不到充分开发和利用?曲广深认为,一是思想保守、观念落后,虽然把农产品加工业作为支柱产业来抓,但对产业发展信心不足,期望值不高;二是对农产品加工业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大部分靠企业自己成长;三是相关的扶持政策不配套、不健全。

天景公司是国家“863”重大科技发展规划鲜食玉米产业链项目企业。几年来,天景公司依托吉林农业资源,创建发展,在行业内形成了独有的优势。从最初的速冻玉米果穗,到鲜食玉米,再到玉米汁饮料、玉米花丝饮品……围绕玉米,天景做出了一个产业。目前,天景公司拥有玉米原料基地1.6万公顷,分布在省内12个县(市)的45个乡镇300多个村屯。销售网络覆盖31个省、市、自治区,辐射560多个中等以上城市,部分产品进入日本、韩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如何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他提出了具体建议和对策:

一是把大力开发农产品作为吉林省十二五规划重要内容之一,制定“十二五”期间吉林农产品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加大对农产品的投资,加大对农产品的扶持力度。

二是设立“吉林省农产品提升年”,采取各种措施,全面提升吉林省农产品工艺、包装以及品牌宣传、质量检测等。

三是成立吉林省优质农产品“推介团”,举办大型农产品展洽会。由相关部门精选吉林省优质农产品企业,组成“推介团”,深入到经济发达地区,举办展洽会,组织参加糖酒会或一些大型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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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收入已达20万亿元

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有了长足发展,到2016年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1万亿元,占制造业比例的19.6%,成为行业覆盖面宽、产业关联度高、中小微企业多、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作用强的基础性产业。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表示,农产品加工业一头连着农业和农民,一头连着工业和市民,亦工亦农,既与农业密不可分,又与工商业紧密相连,是农业现代化的支撑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意见》的印发,对于明确发展重点、形成支持合力,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利于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产值比达到2.2∶1,农产品加工率达到65%,在供给侧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绿色生态的各类食品和加工品,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有利于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农产品加工业从业人员多达1566万人,每亿元加工营业收入约吸纳78人就业,农民人均收入9%以上来自农产品加工业工资性收入,带动1亿多户原料种养殖户增收致富。

有利于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农民合作社中有53%发展加工流通,7.8万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重组供应链,推进农村产业交叉融合,让农民分享增值收益。

有利于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全国目前共有农产品加工园区1600家,汇聚了3.5万家企业,形成了一批知名品牌和产业集群,把资源要素、就业岗位和附加价值留在农村、留给农民,为农村吸引人口聚集和公共设施建设,促进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

2020年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要2倍于农业产值

《意见》提出,到2020年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4∶1,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8%;到2025年,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进一步提升,达到75%。就是说,到2020年,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要2倍于农业产值。

陈晓华分析,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消费升级对加工制品需求旺盛,预估未来5年农产品加工业也将保持年均不低于6.5%的增长速度。如果按照未来5年农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速4.0%测算,到2020年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预计可达到2.4∶1。

同时,也要看到主要农产品的综合加工转化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将快速释放,预计到2020年粮食、蔬菜、水果、肉类的加工转化率可分别提高至88%、13%、23%和17%,到2025年提高至90%、30%、35%和45%。

从权重分析看,2020年农产品加工转化率68%和2025年 75%的目标,充分考虑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中政策推动、市场拉动、科技驱动和农村产业融合带动等方面的因素。

深加工用地列入土地利用规划计划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落后,每年产后损失相当于1.5亿亩耕地的投入和产出被浪费掉;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不足,一般性、资源性的传统产品多,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品少;主食社会化供应不足,一些地方依赖摊贩和作坊供应主食。

《意见》提出,发展农产品初加工,解决当前农产品产后损失大的问题;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满足不同人群对营养健康功能性食物的新型消费需求;发展主食加工,解决当前主食社会化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发展综合利用加工,解决农产品及加工副产品利用不足、农业农村资源环境压力大的问题。

陈晓华坦言,当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运营成本加大、各种负担比较重、利润空间被压缩;流动资金压力较大,特别是季节性收购资金贷款难、贷款贵;专用原料基地和初加工设施用地流转困难,有的难以拿到用地指标。

农产品加工范文5

一、基本情况

(一)产业分布情况。据统计,全县共有156家(以下所涉及企业数字均为正常生产的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其中甘薯加工企业56家,米面加工企业42家,酒葡萄加工企业12家,饲料加工企业10家,果品加工企业6家,乳制品加工企业4家,畜禽产品加工、豆制品加工及其他加工企业26家,这些企业充分依托我县农业主导产业的资源优势布局,初步形成了特色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带,如蛤泊乡、木井乡、卢龙镇一带的薯制品加工,刘田庄镇、蛤泊乡、县工业园区范围内的酒葡萄加工,印庄乡、双望镇的饮料和果蔬加工,县城副食品加工,刘田庄一带的畜禽、乳品加工,205国道沿线的米面加工等。

(二)经营规模情况。2005年,全县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产值89566万元,实现工业增加值13319万元,实现利税3548万元。其中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达27家,2005年实现产值42786万元,占全县农产品加工企业总产值的48%,实现工业增加值5253万元,占总增加值的39%,实现利税1481万元,占总利税的42%。

(三)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情况。到目前,全县已有高成食品有限公司、华新食品厂、光友薯业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被评为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其中香格里拉(秦皇岛)葡萄酒有限公司、大天龙食品有限公司、金豆食品有限公司通过了国家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这些企业注册的“香格里拉”、“奥星”、“皇威”等7个商标被评为国家或省级著名商标。永平牧业有限公司和环增蛋鸡养殖有限公司带动发展的生产基地获省级无公害生产基地称号。

(四)主要经济成份构成。我县156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均为个体私营企业,其中外资独资企业4家,即红堡(秦皇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高成食品有限公司、龙泉食品有限公司和大湖果汁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2家,即大天龙食品有限公司、鑫马腾祥食品有限公司;内资企业151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规模不大,带动能力不强

就全县来讲,我县农产品加工企业总数已达156家,但其规模较小,辐射范围不宽,虽然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带动能力明显不强,无法带领更大范围农业和更多的农民进入国内国际大市场,无法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向纵深发展。我县156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创产值还不到9亿元,平均每家仅为577万元,这种不大不强的局面,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更延缓了农业产业化和工业化的进程。

(二)从事农产品粗加工的多,精深加工的少

我县蛋鸡养殖业虽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所产鲜蛋基本上用于群众直接消费或外运,没有一家鲜蛋加工企业;蔬菜加工上,我县仅有春平酱菜厂和蛤泊酱菜厂,而且规模较小,我县的蔬菜大部分仍还只是筐装、袋提、草绳捆。

(三)精品名牌少,知名度不高

现代市场是知名品牌的市场,虽然近年来我县也产生了像“一奇”、“香格里拉”、“秦康”等农产品品牌,但无论从品牌质量,还是从知名度上,整体来说还不算高。如甘薯粉丝是我县的一大特色产品,并已经有“一奇”、“十八里”等20余个品牌在有关部门注册,但获省级以上商标仅有2个,许多品牌还未能被消费者认识,甚至有部分小企业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在市场上鱼目混珠,同时,有部分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大量使用木薯淀粉,使产品质量较以前有所下降,品牌也受到一定影响。

(四)加工技术与设备落后,产品质量水平不高,创新能力不强

我县大多数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水平偏低,还停步于传统的手工和简单的机械生产,生产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传统工艺和生产设备的限制,深层次加工的数量比重小,多层次开发的产品少,产品质量较低,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消费市场的需求,而且受资金投入及企业主自身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创新能力不强,生产加工能力与水平整体上还不能得到较快的提高。

三、对策与建议

近年来,我县把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尤其是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举措来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面对国内外市场的竞争,我县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尤还显得势单力薄,产品销路不太顺畅,效益不够高。因此,亟需做大做强以重点龙头企业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业,尽快缩小与先进地区的差距。

(一)要高起点谋划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

首先,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要立足于全面开展和利用县域资源优势。我县甘薯、酒葡萄、猪、禽、蛋、果、蔬和淡水鱼等资源都很丰富,只有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条件,将农产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才能真正收到好的成效。其次,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要适应市场需求。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膳食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因此,必须立足我县主导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提高食品工业整体质量和发展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的食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第三,农产品加工发展要结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要将农产品加工业作为我县工业化的重点之一,进行合理布局,既要防止新的雷同,又要避免分散、低效的“乡村工业”格局。

(二)要切实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身建设

一是培育和壮大品牌。引导企业树立做大做强品牌的意识,帮助他们积极主动地与重点院校、科研机构挂钩,在提高产品品质的同时,进一步加快农产品品牌注册和名优品牌创建工作。二是明确发展方向。要根据国内外食品工业发展和农产品消费结构变化的趋势,坚持市场导向,把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同调整区域生产布局、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小城镇和扩大内需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三是要加强科技攻关。要注重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在企业建立强有力的科技研发体系,把高科技与农产品加工工艺、农产品加工装备紧密结合,致力于多层次、深层次开发生产。同时,加强技术引进、科技攻关、科技创新,提高加工产品的科技含量,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从而提高农产品加工业整体素质。四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业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尤其要注意从源头抓起,生产绿色、环保、无污染、安全的农产品。五是要善于搞好企业内部管理。要抓好内部责任制,加强目标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和经济核算。

(三)要营造宽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环境

各级政府部门要把农产品加工、流通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经常深入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为他们排忧解难,出谋划策;各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积极为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要确立一批重点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并挂牌予以保护,同时要着手试行并逐步健全推广“绿色110”制度;要向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公布报警电话及责任人姓名,实行重点保护。同时,要加强对农村经济发展环境的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偷、扒、抢、盗和假冒伪劣产品坑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加强对“三乱”的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让农民敢于、勇于放手调结构促发展。

(四)要抓好项目管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要充分发挥我县农产品资源优势,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引进项目、技术、人才;要逐步完善县、乡农产品加工项目库,完备项目前期工作,增强招商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继续深入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围绕产业规划,联系资源条件,有针对性开展产业招商和链条招商,千方百计引进大龙头,洋龙头,名龙头,对重点龙头企业要鼓励实行贸、工、农、技结合,积极为企业销售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它们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是给予财税政策扶持。对全县重点龙头企业,可在财力和政策允许的权限内给予一定年限的税费减免。二是在信贷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上级精神,继续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龙头企业。三是在投资政策上支持龙头企业。各级农业、林业、水利开发资金,商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都要重点向龙头企业或与龙头企业相关的支柱产业、农产品基地投放。要通过政府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来降低农业生产者的成本和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从而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竞争力。四是在科技政策上扶持龙头企业。对与龙头企业相关的农产品和加工制品的生产技术,要给予科研攻关支持和技术推广服务。

农产品加工范文6

关键词:农产品 税收优惠 纳税筹划 思考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目前,对于农产品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自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文件中,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农产品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优惠政策见下表。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农产品普遍适用的优惠政策,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些针对特定农产品的优惠政策,如《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等文件。

从现有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优惠主要集中在农产品产业链条的上游,即生产(种植、养殖)、初加工环节,并且对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有明确的界定,而对深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少有优惠。因此,针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充分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初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合理安排组织生产,事先做好纳税筹划,减轻企业负担。

二、案例分析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来说,如何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企业负担,关键在于要充分利用现有针对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和初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以茶叶加工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茶叶从种植到加工制成成品卖给消费者,大致经过茶青(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毛茶(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精制茶(初制毛茶的基础上再进行精细加工而制成的茶)几个阶段,作为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到的就是茶叶生产链条的最后一个产品――精制茶。根据财税[1995]52号文,茶青、毛茶属于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征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6条,茶叶种植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依据财税[2008]149号文,毛茶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免征企业所得税。下面以案例来阐述茶叶加工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案例]假设A公司为一家茶叶加工企业,为了精制上好的茶叶,该公司拥有自己的茶场,打造了茶叶种植、初制、精制全产业链条,保证了成品茶叶的品质。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全年销售精制茶叶不含税收入 1 000f元,用自产毛茶加工精制茶,产品销售成本600万元(种植、初制阶段成本400万元,精制阶段200万元),种植、初制阶段成本中含化肥、农药等成本100万元(不含税),企业期间费用100万元。精制茶适用税率为17%,化肥、农药等适用低税率13%。假定城建税7%,地方教育费附加2%。

全年A公司应纳增值税=1 000×17%-100×13%=157(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57×(7%+3%+2%)=18.84(万元)。

在不考虑纳税调整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1 000-600-100-18.84=281.1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81.16×25%=70.29(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对公司业务进行拆分,将A企业分别设立两家企业,分别为以茶场为基地成立业务为种植、初加工的企业B和精制加工企业C。假设不考虑企业分拆带来管理成本的增加,B企业生产的毛茶市场售价为600万元(不含税),相应成本不变,即种植、初制成本仍为400万元(不含税),其中化肥、农药成本100万元(不含税);C企业为精制茶加工企业,从B企业按照市价600万元购入毛茶加工制成精制茶对外销售,精制加工成本不变仍为200万元,对外售价为1 000万元,原有A企业期间费用100万元在B、C企业分摊,假定B企业为60万元,C企业为40万元。

B企业由于生产的毛茶属于农产品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这样B企业购进的化肥、农药等成本的进项增值税就不能抵扣,要计入成本,这样B企业的销售成本为400+100×13%=413(万元)。

B企业增值税为0,相应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为0。

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情况下,B企业应纳税所得=600-413-60=127(万元)。

由于B企业从事茶叶种植与初加工业务,根据《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B企业从事茶叶种植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茶叶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就要求B企业对种植项目、初加工项目分段核算,分别计算各项目的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文也提到“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本案例中,采用简单的比例分摊方法,假定种植项目所得占比60%,茶叶初加工项目占比40%。

则B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27×60%×25%×50%=9.525(万元)。

C企业为茶叶深加工企业,其产品不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其原料为初制茶,来自农业生产者自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按照买价的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C企业应纳增值税=1 000×17%-600×13%=92(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92×12%=11.04(万元)。

假设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1 000-600×(1-13%)-200-40-11.04=226.9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26.96×25%=56.74(万元)。

纳税筹划结果:增值税税负减少157-92=65(万元),降幅41.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少18.84-11.04=7.8(万元),降幅41.4%;企业所得税减少70.29-9.525-56.74=4.025(万元),降幅5.7%。

通过将A企业进行拆分为B企业和C企业,即茶场(种植和初加工)和深加工厂两个独立的法人,可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农产品的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政策思考

上述纳税筹划的结果是在假定企业分拆不增加企业管理成本的基础上,事实上企业通过分拆设立两家企业的方式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同时人为地割裂了市场机制形成的农产品全产业链条,不利于农业产业规模的形成。基于此,笔者对我国现有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思考,存在以下不足:

(一)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范围不一致

针对农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而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指的是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其中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范围详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和《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可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产品范围的确定依据的是不同的文件。笔者仔细比较了这几个文件,发现增值税和所得税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的定义都采用了描述法和列举法(含正列举和反列举),两者在表述上不尽相同,在具体产品上也存在错位现象,如:增值税优惠中原木初加工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明确了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对林木产品初加工定义为“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明确锯材属于初加工农产品。以上的错位现象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还存在。究其原因,是两者依照的税收优惠文件不同,增值税依照的税收优惠文件还是1995年制定的,至今仍沿用,很显然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相较而言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农产品初加工规定更为合理。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农产品初加工产品范围的不同,一直困扰着纳税人,也给税收征管带来困扰。

(二)农产品初加工产品界定不尽合理

尽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都对农产品初加工有了具体的规定,在特定的产品中,仍存在一些争议。比方说茶叶,茶叶精加工的工艺主要是筛分切细,风选、拣剔、拼配以及干燥等工序,而毛茶(初制茶)的加工程序为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毛茶属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而精制茶则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从生产工艺及最终产品来看,精制茶选用的原料属于茶叶采摘后的粗茶片(毛茶),加工后的茶叶没有改变茶叶的内在成分,精制茶归属为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更为合理。

(三)税收优惠范围过小,仅限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

r产品加工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将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分拆设立不同企业,阻碍了农产品企业全产业链条的市场形成。如案例中提到的精制茶加工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将企业一拆为二,一个从事种植和初加工,一个从事精制加工。这种产业的分工合作不是市场机制引起的,而是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因而并不能带来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相反,由于农产品企业的特殊性,做大做强的企业需要控制整个产业链条,才能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针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而言,本身加工业务并不复杂,并不需要将初加工业务车间独立出来,人为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增加了社会运营成本。究其原因,在于税收优惠仅限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前,我国农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适用的范围是1995年制定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是2008年制定和2011年补充的,相较于WTO《农产品协议》适用农产品范围要小很多,WTO 所指农产品范围更广,既包括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黄酒、奶粉等)。由此可见,我国农产品税收优惠范围过小。

(四)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出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都是税收豁免或者税率优惠方面的,这种优惠形式更多体现为对农业的照顾,而非激励。要促使农业的发展,我国应出台更多针对农产品企业的税收激励措施,可以促进农产品企业的发展,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在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应更多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促进农产品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有利于农产品企业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加速农产品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形成品牌优势,带动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

(五)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

目前,从我国出台的关于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和初加工环节,而农产品深加工环节和流通环节却鲜有税收优惠。在流通环节,仅针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征收增值税。现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强调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利于农产品的流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也仅限于农产品生产、初加工项目。农产品的生产(种植、养殖等)、加工、流通是一个产业链条,而税收优惠仅限于生产、初加工(简单加工)环节,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为了享受政府税收优惠,就必须人为地将生产、初加工环节从企业分立,人为地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不利于农产品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结论

尽管我国出台了许多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将初加工业务和深加工业务分立,分别设立两个公司,人为地割裂了市场对于农产品产业链条的整合。此外,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农产品相较于WTO中农产品的定义偏小、优惠形式单一、优惠环节不全面等诸多不利因素。因此,希望政府出台更多关于农产品优惠的政策,扩大农产品优惠的范围,丰富农产品税收优惠的形式,将税收优惠环节延伸到深加工、流通环节,进而促进农产品企业向高附加值企业的转变,拉动农业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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