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社会抚养费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范文1

2013年5月,著名导演张艺谋超生事件被媒体曝光,沸沸扬扬半年之后,张艺谋12月1日作出回应,他与陈婷的确育有两子一女,愿接受无锡计生部门调查,并依照国家规定接受处罚。同时,无锡市滨湖区计生部门、滨湖区鼋头渚派出所也证实,张艺谋超生属实,而且在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给孩子上了户口。

然而,不是所有超生的孩子都如张艺谋的子女这般幸运,能在父母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前提下落户。2011年4月29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接受人民网在线访谈时介绍,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到没有户口的人有1300多万,其中大部分是超生而未缴清社会抚养费,从而无法进行户籍登记的人口。

因为无力缴纳巨额社会抚养费而无法给儿子落户,北京市房山区的刘菲(化名)将拒绝为儿子落户的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告上了法庭。2013年12月6日,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因不给超生孩子上户口,公安成被告

刘菲是北京市房山区人,农村户口。在河南郑州工作期间,她与北京城市户籍的李某结识,于2005年婚外生育了儿子小杰(化名)。

在遇到李某之前,刘菲曾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离婚后,女儿由前夫抚养。女儿的爷爷常在孩子耳边灌输刘菲的种种不是,造成女儿越来越疏远刘菲,以至于后来不肯与她相见。“所以我想再生个孩子,把他从小带在我身边,做我最亲的人。”就这样,小杰出世了。

由于实行户籍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在中国,一个孩子出生后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各种证明。在一些地区,像小杰这样的非婚生孩子,连出生证明的办理也困难重重。而没有出生证明,就无法申报户籍,无法取得公民身份号码。

“我当时根本没想过什么婚生非婚生这类复杂的问题,也没有想到孩子会落不上户口。孩子是在郑州生的,我在当地找了熟人,帮我开了出生证明。当时没落户口,是想着等把孩子带回北京,直接落北京的户口。”在刘菲看来,自己的户口在北京,孩子落户北京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没想到回了北京,户口问题变得这么难。”

2008年,刘菲和李某经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儿子由刘菲抚养。2010年,刘菲带着儿子回到北京。当年正值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对无户口人员,要经调查甄别后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对其中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但所在村组拒绝为小杰办理人口普查登记及户口登记。

多次沟通无果后,2010年7月,刘菲将自己的情况反映至国务院人口普查办。之后,村组为小杰进行了人口普查登记,但小杰没有享受到这次人口普查的“大赦”优惠,户口依旧未能办下来。房山区公安分局办理户籍登记的民警告诉刘菲,“需要计生委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

于是,刘菲又去去找房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年,房山区计生委认定小杰属于“超生”。虽然小杰出生时刘菲与李某实际身边并没有孩子,但房山区计生委认为,“因当事人原有两个子女,不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又于2005年10月2日非婚生育一男孩,属于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违反了《北京市计生条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

2012年10月16日,房山区计生委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根据《北京市计生条例》第39条第1款,《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第12条的规定,按照2011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4倍,对刘菲和孩子的父亲李某按社会平均收入14倍共计征收33多万元社会抚养费。

对于“14倍的社会抚养费”,刘菲的律师、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告诉记者,房山区计生委的解释是,按照《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外的超生子女,超生的二胎按照社会平均年收入3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再超生,则要加倍。因为刘菲与李某在各自之前的婚姻中各育有一名子女,因此小杰被按照第三胎征收社会抚养费,在二胎3至10倍的基础上再加倍,最后定为14倍。

刘菲没有房产,没有稳定的工作,平时靠打零工过日子。而李某连生活都不能自理,住在养老院,仅靠微薄的病退工资生活。“如果是几万块钱,我拼命打工也许能慢慢交上。但计生委一下让我交33万多,这让我几乎绝望了。”刘菲说,她甚至有过卖肾的想法,但却被告知年龄太大了。

这件事情,连8岁的小杰也知道。“他们说我妈生我要罚款,要不就不给我落户口,罚款30多万,我妈没钱交不起,想卖肾。”小杰说,“他们一直和我妈说,见面也说,打电话也说。我觉得计生委和公安局的人真坏。”

从为孩子办出生证明到孩子就学,刘菲都费了不少周折,四处“托关系”、“找熟人”。即便如此,目前在小杰的学籍卡上,身份证号一栏仍是空着的。“如果凑不够钱交社会抚养费,孩子没法上户口,以后上初中、高中、大学都会受影响。目前孩子的教育是我最担心的问题。”刘菲说。

2013年年初,李某病逝。刘菲又多次向房山区计生委要求减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并出示了李某的死亡证明和减免申请。“房山计生委一直说研究考虑,但始终没有接受。”

在计生委与公安机关两头奔波让刘菲身心疲惫。一边是因无力缴纳巨额社会抚养费而无法取得计生委的证明,一边是没有计生委的证明不能登记户口。为了给小杰落户,刘菲决定将负责户籍登记工作的房山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2013年10月9日,刘菲在黄溢智律师的助理陪同下再次来到房山区公安分局户政大厅,希望能为小杰落户,若不予落户,希望能取得不予落户的相关证明。与事前料想的一样,她再次被告知,没有计生委的证明不能登记户口,而且“和过去一样,公安局拒绝开具任何证明”。刘菲于是将公安局民警口头答复的录音作为立案证据,于当天下午连同书一起提交给了法院。

在书中,刘菲请求法院确认房山区公安分局拒绝为小杰进行户籍登记的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房山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小杰进行户籍登记。

计生证明作为户口登记的前置条件

现实生活中,户口关系到升学、就业、社会保障、居住等各个方面。正是因为户口如此重要,刘菲为儿子办理户口的心情才如此急迫,并将拒绝为儿子办理户籍登记的房山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在2013年12月6日的庭审过程中,房山区公安分局的委托人指出,10月9日刘菲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办理户籍登记事宜时,未能向被告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办事民警口头告知不能为其子申请户籍登记,并无违法行为。因此,“原告之子不能进行户籍登记,是因为母亲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责任不在我方”。

而黄溢智认为,根据《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的规定和《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为中国公民进行户籍登记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不应附加其他条件。为小杰进行户口登记是房山区公安分局履行职责的行为,而拒绝为小杰进行户口登记的行为则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至于房山区公安分局认为小杰属于超生,进行户籍登记时需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所依据的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黄溢智认为,该文件没有显示其所依据的上位法,并且实际上也没有任何上位法规定在上户前需要提供《结婚证》、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等文件,类似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审查即投入施行,严重违反了宪法和法律,从法理上讲,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在庭审中,黄溢智还指出,我国已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规定,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而在我国,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各项公民基本权利、福利待遇实际上均以户籍为前提,没有户口意味着无法取得学籍参加中考高考,没有户口也没法缴纳社会保险获得医疗养老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违法生育的儿童(超生儿童属于其中之一)户口登记时设限(要求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是其中之一项)的行为,阻碍了儿童享有其与生俱来的身份权利、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

事实上,《户口登记条例》明文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该对出生的中国公民予以登记,并且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因此,对于任何因出生而需要进行户口登记的中国公民,户口登记机关都应当如实进行登记,不应因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而受影响。恰如为张艺谋的子女办理户籍登记无锡市滨湖区鼋头渚派出所民警所说:“每个已出生的孩子,不能因为家长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成为黑户。”

据了解,北京市将户口登记与计生捆绑的依据是《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2000年4月1日,北京市政府颁布《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其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按《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然而,无论是《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只有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而没有将户口登记与计生捆绑。

但是,从当前的现实情况看,除福建、河北、江苏、四川等地,近年来禁止了“本辖区户籍登记工作与计生证明进行捆绑”外,多数地方都颁布《规定》或《通知》,将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或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作为新生儿入户的前置条件。

对此,北京市人口计生系统的一位工作人员坦言,社会抚养费的执行威慑力在于“户口登记”,如果取消两者的关系,“超生”问题将难以控制。一位尚未取消计生证明与户口“捆绑”的省会城市公安户政系统人士也表示,由于计划生育指标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压力,现在很难取消计生证明作为户口登记的前置条件。

不能让孩子替父母买单

2011年,《南方周末》以《像影子一样活着:超生“黑户”的18岁人生》为题报道了时年18岁的北京姑娘李雪的故事。作为超生二胎,自出生起她一直无法申报户口。其父上访16年,诉讼10年,还是没法给她上户口。18年里,她只能用姐姐的医保卡看病,用姐姐的借书证借书,作为姐姐的影子活着。

而同样作为第二胎,蔡艳琼以死抗争换来了对其身份的认可。2013年6月,此前因为家里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做了16年“黑人”的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少女蔡艳琼喝农药自杀,原因是她没有户口,无法参加中考。在自杀引起舆论关注之后,7月25日,当地派出所称已为蔡艳琼办好了户口。

尽管黑户的遭遇令人揪心,“社会抚养费捆绑户口”的做法不断遭遇质疑,但正如国家计生委专家委员梁中堂所说:“只要计划生育与户口登记捆绑在一起,‘黑户’问题就无法解决。”

为此,12月2日,10位学者、律师上书国务院、公安部,建言撤销各地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统一取消计生证明,特别是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与户口登记的“捆绑”。

截至记者发稿,刘菲诉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分局不作为案尚未宣判。但是,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此案都将具有示范效应。一位旁听当日庭审过程的吴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户籍在北京市的另外一个区,他女儿、女婿也因无力缴纳23万多元的社会抚养费而无法给超生的儿子(二胎,2008年出生,一胎女孩)上户口。他为外孙落户的事四处奔走,但无论是申请复议还是诉讼(告计生委),都无济于事。得知刘菲状告公安机关后,他与当地公安机关交流过,虽未明言,但对方的意思很明显:如果刘菲儿子的户口能落下来,他外孙的户口就能落下来;如果刘菲儿子的户口落不下来,他告状也没用。

“孩子不是他自己能来到这个世界的,是父母把他带来的。不给孩子上户口,是因父母的行为而剥夺孩子的权利。”曾因违法生育二胎而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的杨支柱说,就违法生育而言,孩子是无辜的,违法的是生育孩子的父母,而不缴纳(缴清)社会抚养费就不给上户口,实质上就是让无辜的孩子为父母的违法行为买单,这无论如何都是说不通的。

社会抚养费范文2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整治违法生育行为,动员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专项活动,促进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下面,根据镇党委、政府研究的意见,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本次征收工作的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促使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有效举措;是保证和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途径。坚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村要从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设和谐汤涧的高度,充分认识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与镇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说一家话,打一家拳,切实把本次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做实做好。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真正形成征收工作的合力。

本次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是对我镇计划生育工作的一次检验,也是对各村包村干部,村支两委战斗力的一次检验。各村要集中领导、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情况,及时解决,确保本次社会抚养征收工作顺利完成。

一要把握要求。2003年1月1日以来违规生育二胎及二胎以上人员凭原始相关票据进行结算,尚未征齐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按标准进行征收,原则上一次性结清标准不低于50%,对已打过一次性清条的,本次不再进行收取。

二要营造声势。各村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广泛宣传征收程序、缴纳时限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利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说服教育,努力在全镇形成一种浓厚的计划生育光荣,违法生育受惩的氛围,形成一种对违法生育人群的高压打压态势。

三要敢于碰硬。各村和有关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敢于较真,敢动真格,敢于碰硬,营造强攻猛进的征收态势。对一些重点对象,特别是对影响大、严重违反计生政策而又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划外生育户,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达到征收一户,教育一片的效果。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上卖人情、讲面子,层层打折、层层缩水,导致该征征不上来,不管是对部门、还是对村里,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我们每个村都要选择有典型的2-3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强大震慑作用,切实形成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力突破,强势推进的良好态势。

四要明确责任。本次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村支部书记以及镇包村干部是第一责任人,计生村长是直接责任人。村组干部要明确工作责任,端正工作态度,主动落实子女和近亲属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开好头、树好形象。

三、强化考核,严格奖惩,确保本次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取得实效。

本次征收时间从2012年12月30日开始,共10天时间。时间是刚性的,任务是刚性的,坚决按照党委、政府集体研究意见兑现奖惩。本次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期间,所有参与工作的同志必须在岗在位,不得脱岗,有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对以上规定如有违反者将视情况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组织处理。

社会抚养费范文3

第二条违反《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据本办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可以委托镇(管理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代征,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不得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征收,镇(管理区)发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及时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立案调查,镇(管理区)给予全力配合。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镇(管理区)组织征收。

第五条违法生育对象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征收;违法生育对象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征收;违法生育对象的生育行为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一方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

第六条依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严格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对该夫妇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一)违法生育对象属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首次缴纳达到40%以上,农村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首次缴纳不低于1万元,城镇居民不低于1.5万元。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违法生育对象所在单位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定工资标准,社会抚养费按其实际收入核算征收标准全额征收。

(三)违法生育对象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其实际收入,社会抚养费按其实际收入核算征收标准全额征收。

(四)违法生育多孩的,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农村和城镇居民违法生育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各镇(管理区)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征收总额80%。

凡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放“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证明书”。

第七条各镇(管理区)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时,首先要做好违法生育对象的调查询问笔录,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审核案卷材料后,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达委托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事先告知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签收后,方可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在执法过程中,至少有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对全县执法人员组织两次以上执法业务知识培训,实现依法征收。

第九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出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并填写真实姓名、单位、违法生育时间及孩次、征收金额。其它任何票据一律视为无效票据,坚决杜绝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征收、打白条征收、无据征收的违法行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后,做到一人一据,票据一定要交给当事人。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征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每月25日至30日必须先到县人口计划生育执法大队核算,再到财务科结算,上交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专户。资金入笼后按比例返还到各镇(管理区)。坚决杜绝先分成再入笼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后,50%返还到违法生育对象所在镇(管理区)计生办;委托镇(管理区)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调控20%(其中10%用于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5%作为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基金、5%用于镇区计生服务站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等),80%返还到镇、管理区(其中:政府调配50%,计生办30%)。

第十二条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卫生局等部门要全力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婴儿户籍登记必须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新生婴儿审核证明和所在镇区提供的出生婴儿信息卡方可办理;县法院要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非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成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庭,专门负责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和其它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卫生部门要抓好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制度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属政策外生育对象,及时通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商、税务等部门要配合计生部门核查名人富人违法生育的实际收入,以便核实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金额。县直各部门发现本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及时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并配合计生部门落实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季度对各镇(管理区)下达一次抚养费征收任务,凡未完成征收任务的,给予后三名的镇(管理区)全县通报批评,全年未完成征收任务且位居倒数第一名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凡达不到规定标准征收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镇(管理区)调控比例由规定20%提升到50%;首征标准超过40%的,超额部分全部返还到镇(管理区)计生办。

第十五条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凡举报违法生育案件,经调查核实,按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金额的5%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突击月活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开展两次社会抚养费征收突击月活动,每季度下达一次征收任务,并将突击月活动期间征收情况和每季度下达征收任务完成情况下发通报。

第十七条征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超范围征收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入笼的;

(三)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四)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五)、私私舞弊的。

社会抚养费范文4

杨支柱外号“超生教授”。去年4月,因为妻子超生第二胎,他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解聘,北京市海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还给他开出高达24万元的“社会抚养费”罚单。杨遂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裁定海淀计生委的决定违法,请予依法撤销。

此案一时引起社会轰动。免费为杨担任辩护律师的周泽开玩笑说,你可以把孩子抱到计生委去,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生委进行“社会抚养”。杨支柱当即表态:“我们夫妻都失业在家,如果海淀区法院强制执行我的财产,我要把孩子抱到海淀计生委门口去,搞一个行为艺术。”

今年4月,海淀法院一审判杨支柱败诉、维持计生委的处罚决定。他不服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并继续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杨对记者表示,如果海淀区计生委能够给他开具账单,详细说明社会抚养费的用途,他可以缴纳这笔费用。然而,长期以来,收缴的社会抚养费到底有多少,都用在了何处,是否投入了社会公共事业,补偿了多少社会资源,至今仍是一团迷雾,没有人能说清楚。

社会抚养费总额或逾万亿

所谓“社会抚养费”,按照的解释,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征收的法理依据是,因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孩子,给社会增加了负担”。

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之初,各地对超计划生育的人多是给予“超生罚款”。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

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然而,在内地众多学者看来,此举不过是以“经济补偿”之名行“行政处罚’之实。

内地自1979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对超生人口到底征收了多少社会抚养费,官方没有公布过明确数字,至今仍是一笔糊涂账。

要对这笔“罚款”做大致推算,首先要知道这些年来到底有多少“超生人口”。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教授梁中堂估算,1979年到2010年期间则共出生约6.5亿人口。按照2000年人口普查的资料,1979年到2000年总共出生的人口4亿多,如果考虑到低年龄的瞒报漏报和期间的死亡,新出生人口大约4.5亿,其中约60%符合计生政策,约40%即1.8亿人属于政策生育率不允许的超生人口;而从2000年到2010年的10年间,中国又有2亿新生人口,如果超生率以30%计超生人口约6000万,加起来总计约2.5亿超生人口。

实际情况还不止这些。30多年来,符合生育政策但因为没有得到生育指标而被当作超生、违反政策生育的,并非少数。所以,有人估计,到2000年大约有接近2亿人口,到2010年有3亿人口属于超生或者违反计划生育人口,都属于已经打了很大折扣的数据。

“一个国家有2-3亿人口被政府确定为‘超生’,再加上决定让他(她)来到世上的两位当事人,至少应该涉及6-9亿人口。尽管社会抚养费存在严重征收不到位的情况,但仍然可以认为,这项政策影响到6-9亿老百姓的生活。”梁中堂说。

民间人口问题学者何亚福估计,如果从1980年起,全国所有夫妇都按政策生育,没有人超生,那么到2000年我国总人口为11亿左右。然而,按照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中国人口达到了12.6亿,也就是说,有1.6亿是超生人口。再加上2000年以后的超生人口,可以大致断定:从1980年到现在,中国超生人口不少于1.5-2亿。

这些超生人口到底交了多少社会抚养费,由于各地执行时具体标准不同,差别非常大,更难估算。

一般来说,经济落后地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较低,经济越发达,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越高;时间越往后,超生罚款标准也越高。例如,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超生一人,罚款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很少有超过一万元的。现在超生一人罚款几万元、十几万元并不鲜见,甚至罚款几十万元、上百万元都有。

考虑到以前的超生罚款标准比现在低,并且有一些超生家庭没有能力缴纳罚款,还有一些超生家庭没有足额缴纳罚款,何亚福作了一个比较保守的粗略估计:从1980年到现在,平均每个超生人口实际被征收的超生罚款为一万元,由此推算:1.5-2亿超生人口的超生罚款总额是1.5-2万亿元。如果采用梁中堂对超生人口的估计,社会抚养费的数额或可高达3万亿元。

还有人从地方公布的收费数字来推算全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公开资料显示,安徽省舒域县2009年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300多万元;湖南省常德市在2002年即征收社会抚养费815万元;河北某县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从2005年开始就接近千万,2010年达到3000万元;而南方某城市在2005年就征收了约3000万元社会抚养费,2008年甚至高达9000万元。全国共有2862个县,如果以上述河北某县2010年的数字推算,全国一年的社会抚养费约860亿元,离上述3万亿元的推算还有一定距离。

社会抚养费“抚养”计生部门?

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多年来一直饱受诟病。早在上个世纪,就有基层工作人员对“社会抚养费都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表示不满。“有的甚至用于买小汽车、建办公楼、盖职工宿舍和搞部门福利,把社会抚养费视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自己的钱’,不是抚养‘社会’,而是抚养了‘计生部门’。”

近年来,各地社会抚养费都实行“收支两条线”,但许多地方的人口和计生投入很大程度上仍依赖社会抚养费和服务收费,财政依然按比例返还这部分收费。据媒体报道,如四川省县乡社会抚养费占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的40%至70%,而云南昭通地区将社会抚养费的92%返还基层。经记者计算,安徽舒城县2009年的返还比例也近80%。用一位计生干部的话说,社会抚养费仍然是“取之计生,用之计生”。

由于1991年起,全国渐行推广地方官员计生一票否决制,计生部门本身也难免膨胀,以山东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当地专职计生干部编制就多达5万人。计生的行政成本极为高昂。

2009年,有网友公布了一个镇计生服务站的“社会抚养费”支出分配,印证了上述说法:在共计191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支出中,有44%列为“其他支出”;21%用于职工的工资;11.5%上缴镇政府。而用于独生子女奖励的只有0.42%,合计8130元;手术服务费也不足4800元,约占总支出的0.25%。

审计机关对社会抚养费的用途也颇有微辞。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4月的《河南审计》专文披露了社会抚养费收支管理中的各种乱象,包括截留坐支、挪用、乱罚款、打白条甚至不开票、滥发奖金、吃喝招待等,几乎成了基层部门的通病。以至于知情人形容内地基层财政,有“市县靠土地,乡村靠计生”之说。

2009年,四川内江市县(区)两级审计机关对辖区内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社会抚养费收入未缴入金库的问题比较突出,全市4个区(县)共有11344万元社会抚养费收入未缴入金库,直接在预算外财政专户中使用。

要求社会抚养费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有评论认为社会抚养费是一项典型的政府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建立专门的“社会抚养基金”,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使资金的使用范围、支付程序、管理办法等做出严格的、明确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范文5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抚养费范文6

【关键词】 社会抚养费;政策;偏差;成因

自全面二胎开放以来,社会抚养费政策在更新调整后持续执行,即生育“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家庭,仍然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一政策再次引起公众对社会抚养费政策的热议。然而自社会抚养费政策施行以来,社会各界普遍对其消极评价,笔者以“社会抚养费”与“问题”为关键词在知网进行检索,共有195篇文章对社会抚养费问题进行了探讨;以“社会抚养费”为关键词在搜索引擎上进行搜索,“放水养鱼”“同孩不同价”“部门自肥”“超生游击队”“黑孩”“社会抚养费成了‘唐僧肉’”等词汇充斥着笔者的视野,结合文献与实际调研,笔者对公众对社会抚养费的认知产生了质疑,即只要缴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没有规则可言?社会抚养费是养活地方政府的重要支撑?社会抚养费可以随意裁量?……这些认知折射着社会抚养费的政策现实,公共政策的执行是一个复杂的综合动态过程,在其执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政策偏差,即执行者在实施政策的过程中,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执行效果偏离政策目标并产生了不良后果的政策失真现象。笔者在政策执行视角下,从执行偏差入手来探讨这些疑点,并对执行偏差表现及成因进行深入分析。

一、社会抚养费执行偏差的主要表现

1、目的偏差――弱生育调控根本,强经济补偿目标

上世纪70年代,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我国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属于对人口与生育进行调整的“经济限制措施”,然而在社会抚养费的长期执行过程中,该政策生育调控的功能已出现了明显偏差,政府与公众已形成了政策折衷共识,即缴纳社会抚养费便可以“超生”,这也使得经济补偿式的政策“越轨”行为逐渐合法化甚至合理化,社会抚养费政策对生育的调控功能不断弱化。

2、程序偏差――轻行政执法规范,重行政执法效率

理论上而言,l镇政府及基层村干部在执行政策时应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履行告知义务―作出和送达征收决定”的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但2014年广东省专项审计结果显示,全省22个县2012至2013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有7个县未下达征收决定书就征收社会抚养费,涉及19028件;有13个县先征收后下达征收决定书1581件。因为科层体制中绩效考核的数额、比例等指标迫使征收人员不得不选择缩短或省略部分程序,从而缩短政策执行周期,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以实现较高的绩效目标。

3、用途偏差――多基层返还自用,少公共事业投入

卫计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然而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全国9省45个县社会抚养费审计发现,45个县社会抚养费的财务管理普遍不规范,甚至存在公款私存、白条报账、变相返还等问题,与此同时,政府将社会抚养费用于公共事业的投入比例相对较少,进一步扩大了使用偏差。

4、标准偏差――高自由裁量上限,低酌情裁量下限

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地域等地区差异,社会抚养费在制订之初就下放了较多权力至地方政府,因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区域性显著,即使同一城市,城乡之间、不同区县之间也不相同。在轰动全国的广州八胞胎案例中,当事父母户籍所在地为肇庆市,而实际居住在广州,八胞胎父母属高收入人群,如按广州标准,超生1个征收超过20万元;而如果是肇庆标准,只要数万元。两地征收标准相差近10倍,按实际收入还是当地居民人均收入的相应倍数缴纳则相差25倍多。征收标准的不统一、征收倍数的设置反而给了基层行政人员相当大的权力运作空间,征收人员在合法范围内进行政策的非合理性运作,频繁的使用自由裁量权上限作为执法依据,以提高其绩效与利润。

二、社会抚养费执行偏差的成因分析

1、执行者认知缺陷与利益驱动

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直接执行主体一般拥有对政策的“初始解释权”,理论上来说,政府政策在执行前,其执行主体对其内容、精神、价值、功能、价值、功能、作用、使用范围、目的、手段和相互关系应有充分的认识、理解和评价。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部门关注的焦点往往侧重于收取社会抚养费,而不是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生育调控。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基层执行者的综合素质较低,对社会抚养费的内容、功能进行断章取义、“为我所用”,通过强化经济补偿功能来满足其部门开支需要;其次,执行者的利益驱动。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策的执行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利益选择的过程。基层政府在执行社会抚养费政策时,常常借助自身的权利优势占据权力运作的制高点,以牺牲公共利益来满足私人利益,因而存在“天价社会抚养费”、“放水养鱼”、“同孩不同价”等现象。

2、执行机构的管理缺陷

目前,社会抚养费采取“乡收县管”的模式,不纳入中央财政,由县级地方支配使用,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而实际情况是执行机构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屡见不鲜。一方面,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仍然与部门利益挂钩,促使征收执行机关扮演者“赢利型经纪人”的角色,采用截留、假收据、使用个人账户、计生奖、变相返还等多种方式为部门创收,不断使用自由裁量权的上限为自身收入增量,主要为财务管理的弊端;另一方面,国家的“数字化管理”在当下的乡镇政治中又进一步衍化为一种魔幻式膨胀的“数字化游戏”,社会抚养费“可操作化”的数据指标铸就了造数据、造抽签、提前演练应对上级检查的“全能型”基层行政人员,督查者达到了督查目的,看到了督查效果,便完成了自己的督查行为,形成监督监管的弊端。

3、政策资源不足

政策资源的投入是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的保障,是政府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它包括人力资源、财力资源、权威资源、信息资源等。而在社会抚养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资源的不足进一步加剧了其程序偏差与使用偏差。其一,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不高,且人员短缺;其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较大,财力需求大;其三,“纳入地方财政”的“收支两条线”为公众质疑权威的正当性埋下了导火索,与部门利益挂钩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也成为公众不满社会抚养费政策的最主要原因;其四,信息资源的匮乏,政策解释宣传不到位,民众抗拒性强。而为了达到数据指标上的业绩,提高政策执行效率,执行者们往往采取省略或减少程序等便捷性执法,但执行者们忽略了“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条例》规定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的执行规定,民众缺乏程序权力意识,进一步加剧了执法不规范情况。

4、政策环境变化

社会抚养费的环境影响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两个维度,社会环境中的社会经济环境、社会舆论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制度环境中的监督制度都会对社会抚养费政策执行产生影响。超生现象较多发生在农村或城市流动人口中,这些地区经济水平相对较低,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抨击社会抚养费政策,此外“人情―面子―关系”的社会文化环境使得征收人员存在权威搭便车的行为,即“关系户”则用自由裁量的下限,非“关系户”则尽量按自由裁量的上限。而社会抚养费的监督制度不健全、审计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更是留下了权力运作的“黑箱”,自由裁量上下限便没有束缚可言,使得征收费用自用“合法化”。

5、目标群体的影响力

“强国家――弱社会”格局所反向积淀出的历史^给整个社会(包括知识界)所带来的对底层弱者的泛道德关怀,往往弱化了民众对政策的抵抗能力。在社会抚养费政策执行的过程中,超生民众作为社会抚养费的目标群体,对国家权力的软抵抗从来就是基层治理者所必须要考虑应对的问题,并且还是构成对既存治理秩序冲击的一种真实的力量。“熟人社会”的便捷性、妥协性,加上部分“钉子户”不合作、违规、钻空子、耍无赖的政策抵抗行为,拖慢了政策执行进程,也考验着社会抚养费政策执行者的素质,加剧公众对执法合理性的质疑。

三、结论与思考

综上所述,社会抚养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目的、程序、用途、标准四个维度的偏差,即社会抚养费政策并非是单纯的经济补偿政策,其根本目的是进行生育调控,并非公众所认知的只要缴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超生;社会抚养费需要严格按照程序征收,否则,征收行为无效,并非没有规则可言;社会抚养费需要用作公共事业投入,并非用作养活地方政府;基层在拥有权力的“因地制宜”空间时应实事求是,并非随意裁量。

分析发现,执行者认知缺陷与利益驱动、执行机构的管理缺陷、政策资源不足、政策环境变化、目标团体的影响力都是社会抚养费政策执行偏差的重要因素。但究竟哪些因素于社会抚养费的执行偏差关联度更大?哪些因素于社会抚养费的执行偏差关联度小?各个因素与社会抚养费的执行偏差存在正相关还是负相关?发现政策执行偏差问题后该如何有效矫正?……都是亟待探讨与解决的问题。政策执行总会遇到或大或小的偏差,但政策执行偏差是可以被有效矫正的,笔者相信社会抚养费政策经过一系列的分析与探讨、执行与反馈调整后终将会走向均衡。

【参考文献】

[1] 姚敬.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乡村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过程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09.

[2] 伏创宇.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的检讨与重构[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02.54-61.

[3] 罗瑞明.社会抚养费成了“唐僧肉”[N].江淮时报,2016-05-10003.

[4]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周科陈尚营席敏.社会抚养费四大焦点如何变化?[N].人民政协报,2016-09-27004.

[5] 祁飞.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层面上的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7.

[6] 刘婕.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及对策分析[D].山东大学,2006.

【作者简介】

黄 婷(1995.7-),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