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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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范文1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不平衡的一个突出矛盾是城乡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扩大。究其根本原因是农民财产性产权制度供给缺失,交易流转机制失灵。

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如何破解农民财产性收入难题?如何创造条件让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这对于加快农民富裕奔小康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有学者对1990-2006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结构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由2.2倍扩大到3.5倍,其中财产性收入的差距是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形成的主要原因,还出现了快速而且明显扩大的趋势。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严重受损。一些学者调查发现,1952-2002年,中国农民向工业社会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约为51535亿元;农民被无偿剥夺了土地财产权价值相当于26万亿,而我国自改革开放实行土地征用补偿政策以来,累计支付的土地征用费不超过1000亿元。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2008年农村入户调查证实,农民从土地用途改变的增值中获益甚微:被征地农户中,近70%的农民每亩只领到1~2万元补偿款,27.4%的农民领到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足1万元,实际领到补偿款超过2万元的农民仅占2.9%。

究其原因,是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缺陷几乎使农民与土地财产性收入“绝缘”。而农民土地的财产化,恰恰是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条件和瓶颈因素。农民财产性收入比例较少,是因为农民家庭所拥有的财产缺乏合法所有权制度的保障,这使得农民家庭拥有的资源是一种“死资产”,无法转化为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资本。

怎么才能增加农民拥有的资源成为“活资产”呢?可尝试推进农村新一轮改革:国家通过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一定年期的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禀赋农民一定年期的类似国有民营改革的法人产权相协调的恒定资本产权,使土地要素资本成为农民恒定的资本投入(入股、合作、转包、出租、抵押等)获得的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对农民而言,土地是重要的资源,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还有社会保障功能,创造条件使农民获得更多收入的关键在于,一方面要坚持土地公有制及公有产权的性质不变;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土地要素资本产权制度的改革,进行产权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的探索,大胆推行股份合作制的经营模式,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的要素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土地的增值保值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另一方面,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机制。这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重要保障。按照当前的征地补偿规定,农民在征地过程中产权主体地位缺失,维护相关产权权益没有发言权,不能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补偿标准普遍较低,农民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要改变当前这种状况,首先需要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民集体土地保有权主体与农民土地持有权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谈判、协议等;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赋予农民更多征地谈判时的发言权,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土地增值收入的分配。

其次,法律必须缩小并明确公益性用地范围,限制地方政府以公益性用地为目的盲目征地。探索建立对公共部门用地的冻结制度,纠正和防止与民争地形成的涉地方面的不正之风,调减公益划拨用地的对象与范围,纠正和防止新一轮垄断行业涉地收益初次分配不公、再分配秩序。

财产性收入范文2

按照国家统计局专家的解释,“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确实,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和理财市场的繁荣,公民财产性收入的快速提升,无疑是一个大趋势。执政党对公民财产性收入的明确支持态度,不仅让公众吃了一颗定心丸,也必将促进资本市场的进一步理性发展。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全新提法的重要价值,与会的专业代表已经做了详细阐释,笔者无意在此班门弄斧,而只是想重复一个基本的常识:先有财产,然后才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必须以稳定的公民财产以及明确的私人财产权作为前提。显然,财产性收入至少需要两块基石:财产基石和法律基石。

毋庸置疑,《宪法》关于私人财产权的多次修改、《物权法》的通过以及资本市场有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为十七大报告中的这一全新提法提供了法律基石。但在另一方面,这一块法律基石仍有待不断完善。比如资本市场的恶意操纵行为对中小股民财富的掠夺,比如“政策市”的纠正,等等。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比如农民的土地,比如果贩的三轮车,比如小摊贩的摊位和工具,比如农民工的工资。尽管与富人的财产相比,这些在社会财富总量中所占比例几乎不值一提,但这却是很大一部分公民的谋生之本,是他们维持基本生存和生命尊严不可或缺的财产。它们不应该被强征、被没收或者被拖欠,权力必须改变在其中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法律的空缺必须尽快补漏。

简单的道理是,一旦穷人连维持基本生存的活命财产都丧失了,那么无论政府怎样“创造条件”,他们也不可能“拥有财产性收入”。因此,更大力度地保护穷人财产以及他们在任何地方靠劳动吃饭的机会,是最应该被“创造”的“条件”之一。

在财产基石方面,我们必须正视的是一个贫富分化比较严重的现实。而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于是就可能产生一种“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从而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因此,在对待财产性收入时,应该有不同的政策安排:对那些更有可能为穷人获得的数量有限的财产性收入宜于免收一切税费,比如居民储蓄利息;而对那些更有可能为富人获得的数量庞大乃至惊人的财产性收入宜于根据暴利程度的不同采取累进税率,比如炒房收入。

说到底,“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要让更多人拥有合法的私人财产,并切实保护好他们的私人财产权,继而对财产性收入采取不同的政策安排,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实现报告中提出的“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新要求,让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财产性收入范文3

关键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对策

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指农村住户的私有资金以储蓄、信贷、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利息、股金、红利收入,以及农村住户的私有财产(如房屋)以出租方式取得的租金收入,还包括从集体得到的集体公共财产的财产性收入和土地征用补偿等。也就是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房屋和资金等三方面。来自土地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土地征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获得的收入;来自住房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房屋出租、出售和拆迁补偿等方式获得的收入;来自资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储蓄、民间借贷和投资股票、债券、证券等渠道获得的收入。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能提高农村居民的纯收入,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进而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因此,认清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特点,制定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特点

(一)增长稳定,增幅有波动,1997年至2006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处于稳定增长状态,从1997年的23.61元增长到2006年的100.5元,10年间增加76.89元,增长3.26倍。但增长幅度出现波动,增长幅度最小的年份是1999年,仅比1998年增加1.18元;增长幅度最大的年份是2003年,增加额度为15.07元。

(二)占纯收入的比例较小,但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较小,比重最大的2006年也只有2.8%,这表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在纯收入中的地位没有改变。仍起补充作用。但这一比例由1997年1.13%稳步增长到2006年的2.8%的事实表明,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其纯收入的比例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这反映了财产性收入在农民纯收入中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增长速度大于纯收入增长速度,1997年至2006年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大于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如,2003年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29.74%。而纯收入的增长率只有5.92%;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12.05%,而纯收入增长率只有10.2%。这反映了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变大,说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正成为提高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一个重要来源。财产性收入的显著增加,与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密切相关,这导致农村居民动产和非动产财富明显增加,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

(四)人均财产性收入明显低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与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相比,在绝对数上有很大差距。如,1997年,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3.61元,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则为124.39元;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00.5元,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则增至244.01元。从增长速度看,自2003年起,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慢于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如,2003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29.74%,而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32.18%;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12.05%,而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则高达26.49%。

(五)在不同收入群体和区域上存在显著差异,我国农村居民中的低收入户2002年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为7.23元,到2006年也仅增至19.90元,占纯收入的比例由2002年的0.84%提高到2006年的1.68%;高收入户在2002年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93.27元,2006年则增至359.36元。占纯收入的比例由2002年的3.28%提高到2006年的4.24%。在不同收入群体中,人均财产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例在2002年和2006年都只有高收入户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这说明为提高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比例,大力增加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和中高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从缩小贫富差距的角度看,重视增加低收入户和中低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更具有特殊意义。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在区域上也存在显著差异。以2006年为例,全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00.5元,我国大陆31个省(区、市)中,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名列前茅的是北京(678.81元)、上海(558.17元)和浙江(311.60元)等东部经济发达省份,而排名最后的为广西(22.45元)、湖北(25.91元)和重庆(27.29元)等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中西部省份,全国平均水平之下的17个省级行政区全部处于中西部地区。如果将我国大陆31个省级行政区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个区域,2006年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达188.41元和156.58元,远大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100.5元的平均水平;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分别只有43.35元和56.92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从财产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例看,东北地区最大,为4.18%,东部地区次之,为3.63%,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低于2.8%的全国平均水平。

增加财产性收入对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有积极意义,但如果处理不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异问题,有可能加大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和不同收入群体差距。因此,制定科学的对策,促进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合理增长是当前值得重视的问题。二、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村居民拥有财产数量。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要让更多人拥有合法的私人财产,并切实保护好他们的私人财产权,继而对财产性收入采取不同的政策,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让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农村居民获得更多财富的重要保障。目前,无论是财产中的金融资产还是总资产净值、人均资产水平还是资产积累速度,农村居民的这两项资产存量水平及增长速度都远低于城镇居民。因此,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居民的财富积累是缩小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一个主要渠道。另外,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让农民能够安全、放心地拥有财产和赚取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为防止财产性收入产生一种“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避免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对待财产性收入,应有不同的政策安排。

(二)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健全农村投资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业已初步形成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金融市场,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村的金融支持仍显不足,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贷款难问题仍较突出。资本市场落后及投资体系不发达,交易手段落后,现代化的有价证券交易系统还不能延伸到农村乡镇,农村居民能参与交易的金融商品有限。即使有些农民有闲置资金,也不容易进行投资使其增值。这不利于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农村投资体系。具体说,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人手: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强化政策金融和商业银行对“三农”的支持力度;规范和完善邮政储蓄功能,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保证“三农”对资金的需求;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发挥其支农主力军作用;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村金融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制定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总之,通过金融体系创新,让农村居民拥有并创造出更多的金融工具,增加他们的财产性收入。

(三)增强农民的投资理念。农村居民文化素质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通过投资来获得财产性收入。因此,为鼓励农村居民将现有的资金进行合理投资,扩大财产性收入,急需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增强投资和理财理念。除让农民掌握普通金融知识外,还要加大教育力度,采取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形式对投资致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使农村居民对现代资金收益方式有所了解,增强农民的投资观念。增加农民对投资的信心,引导农民进行理性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

(四)改革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需要,征用农村居民的土地是获得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随着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城镇非农建设用地已从行政划拨全面转向市场化出让,土地出让价格大幅上升,但向农民集体征用土地的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仍不完善,对农民的补偿远低于土地出让的价格。因此,为增加农村居民的土地转让收入,应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规范征用农村土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控制征地规模;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来考虑对土地征用的补偿,补偿标准应保证失地农民有足够的生活保障;改进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征用土地补偿方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规范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管理,加强对土地征用补偿的监督;建立专业的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公平、合理地调查处理土地征用补偿纠纷。

财产性收入范文4

一、何谓“财产性收入”

所谓“财产性收入”,现在统计术语一般解释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意味着国家不仅要着力于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还将创造条件增加百姓的多元化收入,让更多群众增加财富,使更多人成为中等收入者。意味着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财富。说的朴素一点,就是人们不仅可以靠工资增加财富,积蓄越来越多的市民还可以主动进行各类投资,让“钱生钱”。这一点,对于老百姓来说,内涵丰富,对未来生活充满幸福的憧憬。同时,人们对财产性收入的追求,也必然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增添社会活力和创造力,提供重要的动力源。

二、居民财产性收入现状

在统计中常用“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来反映居民生活状况,该指标由四部分构成,按照占比例大小分别是: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在连云港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占到65%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较小,在3%左右。

就连云港市的历史与现状而论,居民的财产大多来自于收入的积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给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带来的是收入的快速增长。鼓起来的钱袋子,厚起来的家庭财产,在满足了人们的吃、穿、用等日常所需消费性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则转化成了各种形式的居民财产,为老百姓带来财产性收入。统计表明,2006年连云港市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1475元,比上年增长14.6%。其中城市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356元,较上年人均增加286元,增长近5倍。城市居民收入在快速增长的同时,收入构成也发生了变化,工资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比2005年降低了0.3个百分点,财产性收入比重有所上升,较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成为居民收入增长的亮点,对于推动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大幅提升,使居民收入构成日趋多元,增长更加稳定。

居民传统的财产性收入主要体现为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而现在随着投资渠道的增多,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方式也趋于多样化。主要表现在:投资股票和基金、出租房屋收入、其他投资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1 投资股票和基金

背景资料显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老百姓也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而随着股市等金融市场的繁荣,百姓投资理财热情高涨,到今年10月初,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超过1.2亿户;基金资产净值总计已超过3万亿元,基金投资账户数超过9000万个。

目前,股票和基金市场也是连云港居民投资领域最广泛、最活跃的场所,能够为自身提供增加创造财富的机会,使积累的财富保值、增值。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连云港城市居民人均股息与红利收入为112元,占财产性收入的31.4%。从2006年末开始,股票走出低迷,股票和基金市场给人们带来的喜悦,就像“母鸡下蛋”一样,让普通市民收获着意想不到的“金蛋”,也让更多的人共同分享着经济发展的成果。

2 出租房屋收入

随着房产交易市场的完善,灵活地利用房产这一投资工具,确保家庭资产保值和增值已经成为居民的一种理财方式。居民家庭一般是投资新住宅房、沿街商业房或二手房,再通过出租,以取得高于银行利率的房租收入,从而达到实现家庭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愿望。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连云港市城市居民家庭拥有两套住宅的户数为8%,获取房屋租金收入为95元,同比增长46.1%,占财产性收入的26.6%。

3 其他投资收入

其他投资收入是指家庭从事股票、保险以外的投资行为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有投资房产、艺术品等转让的溢价收入;投资经营活动(自己不参与经营)所获得的利润;投资大型机械设备,出让其财产使用权以获取租金收入等。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连云港城市居民人均其他投资收入44.29元,占财产性收入的12.4%。不断增加的居民财产总量,为其他投资收入的增加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其他投资收入的大幅增长,说明居民比较注重资本投资收入,在资本运用方面也表现得更加成熟。

4 利息收入

“储蓄”不失为传统的理财方式。对于普通家庭来讲也是最安全、可靠且简单易行的方法。近来,中国人民银行曾多次加息,用以吸纳居民储蓄,促使存款余额继续增长。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连云港城市居民人均利息收入16元,同比增长312%。储蓄增加首先与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加薪、居民收入增长有关。储蓄增加的另一个方面反映了居民对未来消费预期的强烈。住房、教育、医疗等形成居民自身将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大额支出,人们用储蓄的方式将钱存入银行,使其保值,也是非常普遍的选择。

三、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就连云港市而言,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投资渠道的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非常快,这从近一年多来投资理财市场的火爆可见一斑。2006年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近5倍,财产性收入提升速度很快。但也应看到,目前财产性收入占比较小,国家数据2006年占比在2%左右,连云港市平均水平高于这个比例为3%,对比国际发达国家美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占到40%的比例,有很大差距。并且在现实中,能够拥有财产性收入的人口比例并不高,大多数人要想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还面临着一些现实羁绊。如,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等,是百姓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渠道,但过高的税费,使百姓的财产交易成本过高;储蓄利息收入,是百姓收入的重要来源,但由于物价不断上涨,大家存在银行里的资金,不仅难以增值,也许还是负数;垄断行业挤占消费者权益,个别地方以“公共利益”名义,使居民财产性收入受到削减等。

鉴于此,要增加财产性收入,让普通市民财富的“雪球不断滚大”,根据现实情况,结合国家以推进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大趋势,笔者建议:

一是要完善初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效率带来的总收益多少进行分配,高效率获得高回报。再分配是指在初次

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调节各收入主体之间现金或实物的分配过程,也是对要素收入再次调节的过程。初次分配有利于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激发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追求高效率的投资热情,创造更多的财富,从而提高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正如总书记在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样,人民群众才能够更多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丰硕成果,才能为更多的群众拥有更多的财产和财产性收入提供经济基础,这是一块财产基石。在这个过程中,同样还可以通过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来完善初次分配。例如,企业可以为员工增加报酬,但不以工资的形式支付,而以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形式投入,产生的利润将成为员工的财产性收入。在发达国家的很多大企业,这种模式相当普遍。同时随着我国进一步推进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设,老百姓不仅可以持有自己所在公司的股票,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直接投资其他企业。

二是要依法保护私产。财产性收入必须以稳定的公民财产以及明确的私人财产权作为前提。《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保障私人财产权。《物权法》的施行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明确。《物权法》规定,私人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到合法的保护。这为十七大报告中的这一全新提法提供了法律基石。《物权法》的实施与每个人息息相关,鼓励大家积累财富、创造财富。但同时也要注意到,这一块法律基石还有待不断完善。比如资本市场的恶意操纵行为对中小股民财富的掠夺。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比如农民的土地,比如小摊贩的摊位和工具,农民工的工资等等。尽管与富人的财产相比,这些在社会财富总量中所占比例似乎相对较少,但这却是很大一部分公民的谋生之本,是他们维持基本生存和生命尊严不可或缺的财产。

三是要增加居民收入。增加居民收入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只有居民收入提高,其他的收入如工资收入、经营性收入才可能更多地转化成财富;财富多了,才可能增加财产性收入。增加财产性收入,首先是要有财产才行。因此,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讲,加快经济发展仍是第一要务。因为只有通过经济的增长,才能带动群众收入的增长,从而累积更多的财富。这样,更多的群众才能够拥有更多的财产、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对于发达地区而言,由于经济发达,居民财富量大,财产性收入比重也就水涨船高。而居民财产性收入总量大,可支配收入就增加得快。

四是要创新金融体系。绝大多数财产性收入都与此密切相关,这对于金融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机遇,既为金融业今后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经济基础,也为金融业发挥自身优势贡献社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当下,创新金融管理体系,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强化对现有投资理财渠道的监管以及交易方式的规范等是当务之急。小股东的利益保障机制,集团诉讼等民事赔偿机制,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等也有待建立完善起来。同时,中国股市仍然没有完全融入国际资本市场体系,没有一家海外公司要求到A股市场来上市。而除了创造条件让中国百姓拥有更多的金融产品,通过金融体系创新,让百姓拥有并创造出更多的金融工具,切实表现并保护居民财产投资利益,是增加百姓财产性收入的题中之义。

财产性收入范文5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 财产税; 个人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1-0151-02

一、引言

国民财产性收入的比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条件。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小但发展潜力巨大,近年来居民财产性收入高速增长。200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24元,比2002年增长了139.2%。但目前我国居民收入还是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占到70%左右,而财产性收入只有2%左右,导致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偏低,只有20%左右,而西方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已超过50%。因此,应逐步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不公现象仍然存在,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税收制度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然而,现阶段的税收制度存在很多不足,如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不完善、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够完善以及财产税制存在缺陷等,这些不足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应改革完善现行的税收制度,充分发挥其调控作用,促进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化,促进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二、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税收制度约束分析

(一)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缺陷

现行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限制条件多且形式单一,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受益对象是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和人员,而对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则适用很少。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员的企业在享受优惠时,又有企业类型和经营行业的限制,主要适用于服务型行业和商业零售业,而工业、手工业企业、建筑业、娱乐业等行业较难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按项目优惠,未形成完整的优惠政策体系。另外,一些直接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较为分散、临时性比较强,对市场经济下日益增多的以灵活就业为特征的就业形式,没有及时且充分地在税收政策上予以调节。

(二)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完善

个人所得税是调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对调解个人收入分配不公起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还很不完善,其调控功能受到一定限制。

1.单一分类所得税制产生不公平的问题。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由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不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在实际征收中,工资薪金所得占了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调控作用。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易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易造成纳税人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之间进行转换,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和偷税的目的。另一方面,现行税法中仅规定11个征收项目,过于简单,未能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入。

2.费用扣除规定脱离实际,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扣除方式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特别是定额扣除。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在1994~2000年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9.57%,按这一指数计算,2000年的必要费用扣除应为1036.56元。物价变动使一部分低收入者进入了纳税人的行列,这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降低了税收效率,增加了征管成本。

(三)财产税制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中影响居民收入差距的税种有: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从这些税收的征税对象来看,主要是较高收入者,低收入者基本上不用缴纳,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收入差距的缩小。但是,我国的财产类税收仍然存在如下问题:首先,财产税类税种少、税基窄,占整个税制体系比重小。我国当前的财产类税收都是对财产的拥有和使用征税,对于财产的转让则由于所有制原因一直没有征税,这就使财富积累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更加没有限制。其次,财产课税的作用发挥不够。我国的财产类税收通常只是作为控制房地产投资和交易规模扩大的政策手段。不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不易对私人财富非正当的积累和集中进行适当的控制。第三,财产税的课税法规不健全,征收管理漏洞大。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评估值,但评估值并不确定;遗产税列为应征税种,但至今仍未立法,无法实施。这些都使当前财产类税收在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李兰张荣: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税收约束与对策研究

三、促进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税收建议

(一)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扩大政策适用对象的范围

现行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很大一部分是针对特定人群制定的,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的能力较低。应取消一些不适用的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的对象;整合城镇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安置、下岗再就业、残疾人就业、规正人员就业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优惠政策可以扩大到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应扩大到失地后进城务工的农民等。

2.扩大政策适用行业的范围

中小企业的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到就业水平的高低,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中小企业倾斜。服务业,特别是休闲服务业,在吸纳劳动力上具有积极作用,因此税收优惠应向这些行业倾斜。可考虑在企业创业阶段实行免税,推动就业水平的提高;对第三产业实行差别税率、适当减税等税收优惠,促进其发展。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提高中等阶层收入

1.改分项征收为综合征收

目前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分类的混合所得税制。目前我国比较可行的是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对容易控管的税源和有费用扣除的收入实行综合税制,对不容易控管的税源和没有费用扣除的收入实行分项征税。这样做一方面能够充分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年)的收入水平及纳税能力,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将收入分散化而流失税源或降低适用税率,既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能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2.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物价水平不一、行业收入差距大,因此,个税起征点不能简单一刀切,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应随工资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经济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建立合理费用扣除的征税体系,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收入、供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情况,同时也要将城乡差异、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纳入考虑范围;完善扣除额应有利于低收入阶层,将其排除于纳税人行列之外,并堵塞高收入者偷漏税的漏洞;建议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中央统一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尽量建立起合理负担、公平税负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三)完善财产税制,促进财产性收入增长

1.建立物业税体系

物业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物业税本质上是对不动产占有课征的财产税。物业税在很多国家都是地方主体税种,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税种。现阶段,我国以房产为主体的财产性收入在整个家庭收入中的份额以及对贫富差距的影响呈上升趋势,超过了工资性收入对贫富差距影响的增长速度。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商品化程度提高,个人购房比重逐年上升,这些购房者大部分属于中、高收入阶层。高收入者购房即使不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质上仍是财富形态转换,形成了社会财富占有差距。高收入阶层购房形成的强大现实购买力,加大了社会有效需求,拉升了房地产市场价格,适时开征物业税,不仅能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收益公平分配,也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居民间财产性收入差距的重要途径。

2.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随着财产差异在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逐步显现,财产税通过调控居民财产差距,间接影响居民收入状况,具有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而遗产税作为财富的调节手段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就一国而言,若对财富占有差距过大的状态进行有效再分配,征收遗产税显然是必不可少的手段。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可以协助个人所得税对当前财富流量的调节,调节存量财富的分配,防止财产过度集中,促进收入公平;利用遗产税和相配套的赠与税进行最终调节,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遗产进行征税,然后将这部分税收用于社会福利等,通过一部分财富的社会转移,达到实现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目的;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调节个人财产收入。

[参考文献]

[1]杨晓萌.财产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思考[J].北方经贸,2009(1).

[2]付广军.税收与国民收入分配[M].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2).

[3]刘海燕.健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体系的思考[J].西南交通大学,2007(11).

[4]赵兴罗.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财政制度研究[M].经济科技出版社,2009(8).

财产性收入范文6

关键词:农民财产性收入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内涵十分丰富。农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创造条件让他们拥有财产性收入,对于实现小康社会和增加人民福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民是“更多群众”的主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水平快速增长,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7.9%发展到2006年的43.9%,但是,城镇人口中还有1.2亿没有完成从非农就业向城镇居民转换的农民工,农村人口仍占我国总人口的56%。“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前提是让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不仅是因为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还因为:

(一)农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不仅为我国国民经济基础的奠定做出巨大贡献,也为推动新时期我国经济建设、体制改革、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产业化、综合化开发的快速发展以及农民择业观念的变化,大量农民进入经济发达地区务工,他们在打工挣钱的同时,为发展务工地的经济,推动务工地的建设,拉动家乡经济的发展,提高家乡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构筑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农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做出巨大贡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农民富则中国富,农民富裕是全面小康的重要条件

目前,我国20%的低收入阶层高度集中于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这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不仅关系农村社会进步,而且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只有8亿农民富裕了,实现小康了,中国才能真正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才能实现共同富裕。

(三)农民收入状况和生活状况的改善是解决民生的关键

党的十七大把民生问题摆在了更突出的位置。农业部副部长尹成杰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会上坦言,农民收入连续三年增加遇到新问题,城乡收入绝对额的收入差距达到8172.5元,城乡收入比3.28:l。农民收入低水平徘徊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此外,物价上涨,医疗、社会保障不健全等都困扰着农民。所以,让农民共享民生盛宴,最关键的是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

(四)要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保持了年均9.7%的快速增长,人均GDP由1978年的226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2000多美元,人民生活实现了由温饱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我国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2006年,我国的GDP超过20万亿元,居世界第四位;对外贸易总额17607亿美元,居世界第三位;外汇储备超过1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位。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高度赞扬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提出全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口号。农民富则国家盛,农业好则基础强,农村稳则社会安。只有让占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民也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才能真正实现中国的发展强大。

二、目前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本状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农村不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且农民的收入和生活状况也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4元到2006年的3587元。据对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户农村住户抽样调查,2007年上半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2ll1元,扣除价格因素,同比实际增长13.3%。

但是,目前我国农民的财产拥有状况仍令人担忧。目前我国的城镇居民呈现出多元化的投资取向,房屋、证券、基金、股票等已经成为居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农民财产种类少,金融财产缺乏,农民对于基金、股票、债券几乎一无所知,农民拥有的财产仅限于生产资料和有形不动产(如房屋等)。对于有现金结余的农民来说,也因为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不健全,不能用于其他投资或者获得利息收入。房屋是农民主要的有形财产,但由于房产租赁和买卖市场的落后。也只能闲置。

与其他社会阶层相比,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最低水平的。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住户调查处处长陈小龙指出: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4.01元,比2002年增长了138.9%;财产性收入比重为2.1%,比2002年增长了0.8个百分点。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家庭占18.2%,比2002年16.4%提高了1.8个百分点,并且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大大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2007年上半年对农民收入情况调查数据显示:农民平均财产性收入50.5元,占总收入比例下降21.3%。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农民收入水平低、财产规模小。财产由收入转化过来,农民财产规模小,根本原因在于收入水平过低。从趋势上看,尽管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在提高,但是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仍在扩大。1985-2004年农村居民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平均为35.54%,最高比例为49.63%(1985年),2000-2004年该比例分别为:30.44%、30.49%、30.77%、30.95%、31.16%。可以说,是收入水平差距经过积累导致财产规模的差距,进而影响到财产收入水平的差距。

农村投资机制不健全。经过改革,我国的农村金融已初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各司其职,三者间彼此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村的金融支持仍显不足。资本市场落后,投资信息体系不发达;农村没有证券交易所,也无从获得股票、外汇市场、基金等的即时信息。加大了农民投资增值的难度。

农民的投资理念落后。2000多年封建统治遗留下的小农意识深深影响到农民,农民小富即安,安于现状,惧怕投资风险的心理非常严重。加上对未来子女教育以及养老,应付意外的考虑,农民即使有部分剩余资金,也主要用于不动产如房屋的建设,或者选择存银行这种投资方式。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健全。近年来,国家从法律和制度上加大了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已转向市场化,出让土地的价格大幅上升。但某些地区向农民集体征用土地的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仍停留在行政划拨年代,对农民的补偿远低于土地出让的价格,成为当前农民财产收入流失最严重的渠道。

三、创造条件让农民拥有和增加财产性收入

(一)国家各种政策法规要有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第一。国家要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要不断完善以《物权法》为基础的有关财产权的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对农民财产权的保护,尤其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征用农民财产过程中,要确保农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不受侵犯。同时要进一步明晰农民的房屋、土地等产权,让它们成为可以抵押、转让、出售、出租等广泛交易交流的金融资产,让农民原来死都不能动的财富转变成可以再生更多价值的活财产,从而有效解决农民住宅、土地不能自由流转、大量土地房屋长年荒芜的问题,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第二,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政府应规范征用农村土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同时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进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保证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规范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管理,加强对土地征用补偿的监督。

第三,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应构建为农业和农业企业发展服务的融资组织体系。同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系统。加快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各项建设,鼓励各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于农民的低风险、易于操作的金融工具,帮助农民增加财产收入。

第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抑制医疗和教育等消费支出的过快增长。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提高农民可用的现金资本,使农民能够有更多剩余资金进行其他投资。

(二)各级政府要为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

第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要引导农民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村特色种植、特色养殖、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劳务经济、第三产业,实现收入增长。这样,农民才有财可理,从而为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第二,创造有利于农民多元化投资的平台。让更多农民通过储蓄、债券、股票、基金、保险、不动产投资等获得股息、利息、分红;通过投资兴办第三产业或者从事其他行业来使自己的财产增值;加大对现代经济和生活思想的广泛传播,使他们的理财观念逐步从存款保值向投资生财转变,并引导群众积极、稳妥、合理投资,减少投资的盲目性。

(三)农民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增加财产性收入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的财产不断增加,仅农民的储蓄存款目前全国就万亿元计。如何让这一部分财富保值增值,已是一个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广大农民要认清现状,改变观念积极开辟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多渠道获取信息了解股票、债券、基金等。此外,目前我国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主要突破口在动产方面。为此,农民必须转变传统的理财观念,加大对动产投资。在增加劳动收入的同时,努力提高家庭和个人的理财水平,增强投资观念,抓住中国股市发展的机遇、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有效抵御通货膨胀对货币资产的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