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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期货范文1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经济权益,加强对外汇期货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汇期货交易是指以远期合同形式承诺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买进或卖出规定金额的外币买卖。包括远期外汇保值买卖和外汇风险买卖。
第三条: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具有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
第四条:外汇期货交易的对象为外商独资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及境内居民。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能从事在现货市场上某一笔交易的基础上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对冲交易”。
第五条: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外汇来源为企业的自有外汇及居民的个人外汇。
第六条:外汇期货交易的币别为英镑(BRITISH-POUND)、马克(DEUSCHEMARK)、日元(JAPANESEYEN)、瑞士法郎(SWISS-FRANC)、美元(U.S.DOLLAR)、港币(H.K.DOLLAR)。
第七条: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必须遵守本试行办法。
第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期货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外汇期货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外汇期货交易业务的审批
第九条: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营、停办外汇期货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组建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
二、具有不少于七百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三、具有至少一名从事外汇交易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和至少三名从事外汇交易一年以上的交易员;
四、具有适合开办外汇期货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外汇期货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属于金融机构开办此项业务应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章程、《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及其营业执照;
四、属于金融机构合资组建的机构开办此项业务应提供合资各方的有关资料、合办机构的组织章程、营业执照;
五、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管理人员及交易员的名单、简历;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先批准其筹备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筹备期为三至六个月。
第十三条:筹备期内,申请单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与境外经纪行签订联网的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
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境外经纪行的资信情况资料;
三、对外汇期货交易员进行严格岗位培训;
四、制定并提交下列内部管理规定:
1.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内部对交易员的管理守则;
2.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办理外汇期货交易业务运作程序有关规定;
3.外汇管理及财务管理办法;
4.同客户签订的外汇期货交易合同样本;
5.外汇管理局要求制定并提交的其它内部管理规定。
以上内部管理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核准后,经营外汇期货业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以上工作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验收合格后,办理正式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允许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后,须在十五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期货业务许可证》。
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领取《经营外汇期货业务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三章 外汇期货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与境外经纪行签订合约后,须提交三百万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的保证金存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帐户,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动用。
第十六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必须向客户提供路透社或美联社国际线路和国际外汇市场信息,通过境外经纪行联通国际外汇市场,由境外经纪行为客户提供国际外汇交易所详细入市指令的资料,并加盖境外经纪行的印鉴。
第十七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应保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交易。客户应按照外汇期货交易机构交易规则、规定的保证金金额、交易事实、落单时间表、实盘及其它有关合约买卖事宜办理。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要与客户签订风险投资公开声明和偿还债务保证书,要严格按照客户的入仓和平仓指令进行每笔交易。对客户的每笔交易要于二个工作日内将入仓的落单和平仓的结单资料交给客户,不得随意拖延。
第十八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对客户的盈亏应实行每天清算制度,盈亏分别记入客户的保证金帐户,并及时通知客户。对客户的盈亏应以保证金的外币币种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只能办理代客外汇期货买卖,不得办理自营外汇期货买卖。
第二十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只能收取客户的外汇现汇或现钞作为保证金,不得收取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各种外币币别的客户保证金必须存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客户保证金只能用于外汇期货业务经营所发生的收支范围,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挪作它用。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实际交易金额的30%。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情况可以随时调整保证金的收取比例。
第二十一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收取客户的手续费只能收取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月(季)按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有关资金损益和利润情况及其它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有关业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必须系统记录和保存与交易有关的各种帐目、文件、电话录音等材料,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它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随时要对各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和境外经纪行入市资金交易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外汇期货交易有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对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开设的外汇期货交易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四条和《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一款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严重违规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勒令其停业,并限在一个月内清理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对违反操作规程,构成诈骗性质的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依据情节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外汇期货范文2
为加强对外汇(期货)交易的管理,促进外汇(期货)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经营,我局先后下发了(92)汇业函字第219号《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关于适当放开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通知》。上述两个通知,除要求各地制止和取缔非法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外,明确了代客外汇(期货)交易业务要由经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的原则,明确了经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既可以对私办理代客外汇(期货)交易,也可以对公办理代客资金管理业务,对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也进行了规定。从反馈回来的情况看,各地进行了认真的工作,查封了一批非法交易机构。但一些被封掉的机构改头换面,仍然从事非法交易,同时一批新的交易机构不断出现,这些非法交易机构的收费标准、经营方式混乱,甚至诈骗客户,给客户和个人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一些受骗上当、严重亏损的客户和个人纷纷向上级领导写申诉信,反映情况,要求追回损失。这一情况影响了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要继续严肃查处辖内的非法交易、机构和非法交易行为,没收非法交易机构的非法经营收入,没收其从事非法交易活动的交易设备,坚决堵住外汇管理的这一漏洞。各地在查处时可要求当地公安、检察部门给予配合。各地应在今年六月底前,封掉辖内一切从事非法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并将查封的具体情况上报我局。
二、外汇(期货)交易属外汇金融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因此,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据批件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批准设立。非金融机构和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代客办理外汇(期货)交易、充当外汇(期货)交易的中介人(经纪人或经纪公司)。目前条件下,外汇(期货)交易只能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来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以前一切关于设立外汇(期货)交易机构的发文或通知,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均立即停止执行。以前各地设立的外汇(期货)交易机构要立即停止办理外汇(期货)交易并限期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对符合本通知要求,可以进行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要通过分局审查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外汇(期货)交易机构要限期进行清理,清理情况应随时上报我局。目前情况下,对私办理外汇(期货)交易仅限于在广州市、深圳市金融机构进行试点。其它地区的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办理。
四、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期货)交易必须按照《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和(93)汇业函字第17号《关于适当放开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通知》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并在业务发展和经营中强化服务意识,要以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支付和外汇保值为目的,不得引导企业和个人进行外汇投机交易,企业和个人的外汇(期货)交易必须是现汇交易,严禁以人民币资金为抵押办理外汇(期货)交易,严禁买空卖空的投机行为。
五、今后,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要严密注视外汇(期货)交易的发展和经营情况,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我局。
外汇期货范文3
随着装备制造企业对外贸易业务的日益频繁,企业内部传统的手工台账式管理方式已很难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本文从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着手,分析当前装备制造企业内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现状,提出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信息化总体思路和系统框架,并结合长江公司系统应用实践情况,总结提炼出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信息化的一些经验和做法。
关键词: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信息化
一、引言
自2012年8月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其改革要点主要包括企业名录管理、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非现场/现场核查制度、企业分类管理(A、B、C),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设计,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A类企业贸易获得便利,被降级为B或C类企业,采取严格政策、重点监测。对企业而言,企业需重点关注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四项主要指标,确保指标值在合理范围,避免现场核查和降级。目前,企业在内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和手段方面,主要还停留在传统的手工台账式管理阶段,这种管理方式其弊端非常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规范性。对于收付汇业务缺乏统一、规范的表单,在流程方面也存在含糊不清晰的情况;二是缺乏系统性。产品项目、合同、报关单、收汇报文、收付汇申请单等各种单据、业务流程、业务规则、流程各环节所涉及人员等缺少一条主线进行有效衔接;三是数据不能有效共享。数据分散在每名业务人员个人计算机中,数据缺乏透明;四是效率不高。纸质化的业务单据流转,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在等待流程处理上面;五是工作容易出错。大量的非结构化单据信息(例如扫描的合同、报关单等)需要靠人工进行逐笔钩稽、核销,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将导致数据的不准确。
二、信息化实现总体思路
为解决企业内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中实际存在的现状,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A类企业的管理要求,以信息化为手段,建立起以货物贸易合同为源头、报关单和收汇报文为基础,通过收付汇业务流程将各项业务进行串接,实现不同角色人员高效协同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业务办理,实现合同、报关单、收汇报文等数据的自动钩稽,并自动形成企业收付汇电子台账,相关管理人员可通过系统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掌握业务开展情况及对各项业务数据指标进行监控。另外,为减少业务漏办情况发生,制定相应的业务提醒规则,采用邮件、短信、门户待办等多种消息手段实现对业务办理的催办提醒。
三、信息系统构成
根据信息化实现总体思路,对信息系统进行模块化设计,其主要功能模块包括项目信息、合同管理、单据管理、流程管理、通知提醒和统计查询等。
1.项目信息
项目信息其主要目的是为企业进出口业务提供观察视角,透过项目的进出口合同进行数据归集,企业可以从宏观层面了解到该项目进出口情况。
2.合同管理
设置合同管理主要目的是实现对每笔收付汇业务进行归集,掌握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采购和销售两种类型的货物贸易合同。(1)采购合同:所属项目、合同编号、供应商、签订日期、项目经理、合同金额、预付金额、预付日期、是否融资、融资方、关联的融资合同等。(2)销售合同:所属项目、合同编号、客户、签订日期、项目经理、合同金额、预收金额、预收日期等。
3.单据管理
对企业货物贸易中所涉及单据进行管理,这些单据是收付汇业务所必须要使用到的。(1)货物报关单:由业务部门报关人员定期录入(或通过系统接口读取国家海关数据)报关单信息,包括海关编号、进出口日期、报关金额、所属合同号、预计延期报告截至日期、收付汇业务办理截至日期。(2)国际收汇报文:由财务部出纳录入银行收汇报文,包括报文编号、日期、收汇金额、手续费、国家、银行名称。录入完毕进行提交,系统通过短信自动提醒业务部门报关员以通知各项目经理核实收汇报文并关联出口合同发起收汇申请流程。.
4核心业务流程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付汇和收汇两大流程,采用计算机工作流技术实现不同角色之间业务办理的高效协同。(1)付汇流程a.业务部门填写付汇申请单;b.经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审批;c.财务部门办理付汇业务并在财务系统中记账;d.报关员外汇监管平台核实登记。(2)收汇流程a.收汇报文登记:财务部门接收并登记国际收汇报文,系统自动消息提醒业务部门报关员;b.确定关联合同:报关员收到提示信息通知相关销售经理,以确认认领收汇报文并关联所属销售合同;c.填写收汇申请单:销售经理填写收汇申请单,申请单需关联所属“国际收汇报文”和所要关联核销的出口报关单;d.相关人员审核、审批;e.财务业务办理、通知银行收汇、财务系统记账;f.报关员外汇监管平台核实登记。
5.通知提醒
基于业务规则,对货物报关单进行提醒。根据报关单进出口日期,第20一29天对报关单所关联的合同经理进行提醒是否需办理延期;第60一89天,提示合同经理办理收付汇业务截至日将至。
6.统计查询
按一定的统计规则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统计,透过数据来监控、核查数据的完整性、合规性,实现对相关指标数据的获取。其主要功能包括:合同统计。国际采购人员、销售经理和财务人员需及时掌握合同的执行情况,包括合同执行金额、收付汇汇总、合同余额等,并可通过合同了解该合同每笔收付汇情况。报关单查询。报关单进出口日期、金额以及超期状态、延期报告截至日、业务办理截至日等,以不同颜色提示报关单需进行延期或收付汇业务办理的紧急程度。进出口情况统计。以合同为统计对象,对比合同金额、收付汇汇总金额、报关单汇总金额,直观体现出其差异信息。
四、取得的成效与做法
1.取得的成
效通过为期一年的系统上线运转,取得的成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现业务管理的规范化。规范了公司在货物贸易外汇收、付汇业务流程;二是实现业务管理的系统化。通过信息系统将合同、报关单、收汇报文、收付汇流程等进行整合,使其形成系统化管理;三是实现业务管理的信息化。实现外汇相关业务系统提醒,促进外汇业务办理及时性;实现业务办理效率提升;实现数据的准确性提升;实现数据的共享。
2.主要做法
一是管理信息化实现阶段,采用“管理制度化、制度表单化、表单信息化”方法实现信息系统构建。①管理制度化。研究国家对企业货物贸易管理的要求,从职责、业务规则等方面进行梳理和优化,建立起企业内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②制度表单化。对管理制度所涉及的表单和流程进行计算机建模,形成流程模型库;③表单信息化。对流程模型进行系统固化,实现其信息化。二是系统上线实施阶段,施行PDCA闭环管理,重点关注系统运行过程中的业务开展监督和关键绩效指标评价。①业务监督提醒。根据管理要求建立起业务监督规则,系统按照相应的规则通过邮件、短信等多种消息途径提醒业务人员及时开展工作。例如,根据报关单进出口日期自动提示业务人员办理延期报告或收付汇业务办理最后期限提醒;②评价考核、落实责任。制定业务系统评价关键绩效指标,通过系统定期关键绩效指标得分情况,形成部门绩效评价依据。
五、总结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信息化的过程也是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优化的过程,梳理、建立、优化企业内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以信息化手段对管理制度所涉及的流程和表单进行固化,结合关键绩效指标对业务动态监测,实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和信息化,从而有效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外汇期货范文4
汇率制度改革后,我国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如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品种、放宽企业办理人民币远期结售汇的条件、扩大银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的掉期业务等。央行与外汇指定银行还进行了外汇掉期交易,同时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幅度也逐渐扩大。在发展外汇衍生产品方面,我国境内外汇市场仍以完善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为发展重点。2006年年初实行的做市商制度对扩大远期外汇交易有所帮助,在新制度下,做市商实行新的结售汇头寸管理,可以在即期市场对冲远期交易,即允许做市商卖空美元,前提是银行通过远期头寸保证其整体上拥有足够的外汇头寸,而这在过去是不允许的。在实行做市商制度后,银行可以一定程度上对冲远期风险,这显然有助于扩大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远期交易。2006年7月1日进一步将新的头寸管理办法扩大到所有银行。但总体上,在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境内的人民币外汇衍生市场发展仍相当缓慢,过于强调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为发展重点,而一定程度排斥人民币外汇期货和期权等产品的发展。
与境内相比,在境外存在多种人民币衍生产品,其中又以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合约(NonDeliverableForwards,简称NDF)的交易最为活跃。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的境外人民币升值压力产生以来,新加坡、香港和台湾等地的人民币NDF交易迅速活跃起来,日平均成交额已超过10亿美元。而在境内,由于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无论是即期还是远期都必须以实际经济交易为基础,银行与客户间的外汇交易量非常有限,由此也导致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也相当小,例如2006年上半年银行间外汇市场仅有704笔人民币与外汇的远期交易成交,而交易额为75.46亿美元,日平均成交量仅为区区的6395万美元[2]。从远期交易看,境外人民币外汇交易已经远远超过境内交易。
更加引人瞩目的是,近期CME推出了人民币期货和期权,首次将人民币衍生产品纳入交易所交易。CME的人民币外汇期货采取无本金交割的标准化合约,每份合约为1百万人民币,目前约合12万美元,最终清算价格为最后交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即期汇率中间价"的倒数,根据CME网站显示的行情,推出以来每日成交约在数十笔至上百笔之间,成交至今仍较为清淡。虽然短期内成交尚不活跃,但由于CME在外汇期货市场上举足轻重的地位,较之原来境外人民币NDF市场发展,其长远影响将更具冲击力,无论对境内还是境外人民币外汇衍生市场的发展均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而其中最让人关注的,莫过于对人民币汇率定价主导权的影响。
二、对人民币汇率定价权的影响评估
由于境外人民币NDF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加之境内远期外汇交易不活跃,人民币NDF汇率已经一定程度成为人民币汇率预期的风向标。从这个角度看,境外人民币衍生市场已经一定程度削弱了我国政府对人民币汇率定价主导权。人民币NDF市场发展主要源于对汇率风险的恐惧,其报价更多地由感觉和冲动所决定,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是非理性的。长期以来,人民币NDF报价隐含的人民币升值幅度都超过利率平价的升值幅度,也高于境内人民币远期结售汇的升值幅度。境外人民币NDF汇率和境内人民币远期结售汇汇率在汇率制度改革之后也曾一度拉近,其原因是境内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境外NDF交易。但其后二者的差价又再次拉开,原因是2006年年初官方重申不允许境内机构参与境外NDF交易。目前,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一定程度上仍是两个分割的市场。
在市场分割的情况下,境内人民币汇率预期难以反映在境外人民币NDF汇率上。在汇率制度改革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外预期人民币升值幅度较大,而境内预期人民币升值幅度较小,境内机构更加愿意选择购买远期外汇,而不愿意卖出远期外汇,即境内实际的外汇供求和预期倾向于人民币未来的升值幅度将小于人民币远期结售汇预计的升值幅度。因此,如果允许境内机构、特别是银行参与境外NDF交易,境内人民币汇率预期将能够一定程度反映在NDF汇率上,从而可以一定程度降低人民币NDF汇率预期升值幅度偏大的情况。由于官方所作的限制,境内实际的外汇供求以及对人民币汇率的预期难以反映在人民币NDF汇率上,因此NDF市场是不完整的。但由于其交易更加活跃,导致境外NDF市场在人民币汇率预期上具有更大的影响力。
CME推出人民币外汇期货和期权,较之当前分散的NDF市场而言,对人民币汇率定价权的影响将更大。有分析甚至认为,随着CME推出人民币期货期权,我国可能已经丧失了推出人民币期货期权的最好时机,人民币汇率定价主导权将来极有可能决定于境外而非境内[3]。对此,笔者认为现在作此判断仍为时过早。必须看到,人民币现在还不是完全自由兑换货币,境内和境外市场仍处于分割状态,境内的人民币外汇交易仍占实际外汇供求的绝大部分,在这些交易被允许参加境外人民币衍生产品交易之前,境外人民币衍生市场无论如何都不是完整的。目前人民币汇率定价主导权仍主要体现在对即期汇率的控制上,例如无论是境外人民币NDF还是CME的人民币期货,其使用的清算价格必须依据境内即期汇率确定,可见境内即期市场的影响力目前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但是,人民币汇率定价的主导权旁落的担忧绝非杞人忧天,随着人民币自由兑换的进程逐步推进,以及CME人民币期货期权交易的逐渐扩大,境外远期汇率对境内即期汇率的影响力将越来越大。由于CME的规模、影响力以及公开性、透明度等特点,兼具较低的交易费用和较低的买卖点差、中央清算方式、流动性等各种优势,长远而言,CME极有可能逐渐取代香港、新加坡等地的人民币NDF市场,成为境外人民币衍生产品交易的中心。CME的人民币期货和期权交易将能够更加容易地吸引包括目前在新加坡、香港等地更多的资金。特别是投机性的资金可能在特定情况下,参与对人民币汇率的投机交易,反过来影响我国政府对人民币汇率的决策判断。一旦CME成为人民币衍生工具交易的中心,将使人民币汇率问题的焦点更加集中,人民币汇率问题将被进一步放大,对汇率预期产生严重影响,并反过来影响进出口和资本流动等实际经济交易。例如,人民币升值预期可能由于CME集中交易而放大,将或多或少对即期交易产生影响,如我国进出口商会提前收汇结汇而推迟购汇,以及使资本流动加速流入等等。
一旦CME成为境外人民币衍生产品的交易中心,CME对人民币定价权的影响是将人民币汇率问题更加集中,而且使汇率预期的作用放大,吸引更多国际注意力,反过来影响国内的即期汇率。而且,这种影响力随着我国资本管制的放开,必然将逐步增大。特别是,如果境内的人民币外汇衍生市场迟迟无法形成规模,一旦官方允许境内的人民币远期外汇交易需求转向CME,则人民币远期定价权将必然旁落境外。这也是目前我国政府为什么不允许境内机构参与境外NDF和CME交易的原因,但是这种限制显然并不能维持太长的时间。
三、发展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是必然选择
掌握人民币汇率定价主导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政府对汇率走势的影响力;二是境内外汇市场对汇率走势的影响力。目前我国政府对人民币汇率走势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但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要求人民币汇率必须更多地取决于市场,应以国内实际的外汇供求和合理的预期为基础,而不应决定于不能完整反映市场供求的境外NDF市场或是CME的期货期权市场。人民币汇率走势应该更大程度上决定于国内的实际外汇供求以及对汇率的理性预期,取决于基本经济因素的变化,而不应是境外对人民币汇率的非理性预期或是投机活动。因此,当前更加紧迫的任务是发展和完善境内外汇市场,更好地使境内实际的外汇供求以及汇率预期在市场上得到更好的反映,而即使一旦放开资本管制,国内需求不会转求境外的NDF市场或是CME,这才是掌握人民币汇率定价主导权的关键。
汇率制度改革之后,我国仍以完善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为主,而一定程度排斥期货期权的发展。这种思路是错误的,远期结售汇显然无法取代境外NDF交易,更无法和CME的人民币期货期权相比,因而也无法对人民币汇率产生足够的影响力。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当前尽快推出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是必然选择。笔者认为,应按照以下的原则操作:一是,外汇期货交易的监管应由中央银行负责,应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二是,对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的市场准入可以采取逐步放宽的做法,以避免出现过渡的投机。初期只允许外汇指定银行和少数期货经纪公司之间进行期货交易,委托交易最初也可以只允许大机构。三是,交易品种为人民币与外汇之间交易,并以人民币作保证金,从而可以避免外汇期货交易与当前外汇管理规定发生冲突。在外汇管制条件下,可以限制进行外汇与人民币的交割,规定只有在发生实际外汇收付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实际交割,否则只能进行人民币保证金的结算[1]。相关的限制应适时放宽,促使期货交易逐渐形成规模。
四、境内推出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的影响评估
在境内推出人民币外汇期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助于我国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定价主导权的掌握:
一是,国内外汇供求将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在人民币远期汇率上。目前由于外汇管制,人民币远期结售汇必须以实际交易为基础,大大限制了远期交易的规模,而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无须以实际交易为基础,可以克服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在较低的交易成本下,境内外汇实际供求者将愿意参与期货交易,期货交易能够体现境内外汇需求的实际情况。由于境内和境外市场分割,目前大部分境内实际的外汇供求无法反映在境外NDF或者是CME的期货和期权价格上,推出人民币外汇期货后境内实际外汇供求将反映在境内人民币期货交易上。
二是,期货交易提供成本更低的套利机制,将更加便利交易者进行套利,人民币远期汇率将会逐渐满足利率平价关系,因此远期汇率将更大程度决定于即期汇率。通过法规和制度,可以将期货交易投机行为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中央银行还可以在外汇交易中心对期货市场进行干预,保证远期汇率的稳定。推出期货交易后,由于提供了远期避险工具,就目前状况而言,企业和个人出于对汇率预期提前进行结售汇的情况将减少,因此也有利于人民币汇率稳定。
三是,期货交易将有利于外汇指定银行管理远期结售汇头寸,反过来起到活跃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交易的作用。银行可以通过期货市场以较低成本,较为灵活地对未平盘的远期结售汇头寸进行管理。例如,当天的结汇头寸多,多出的头寸可以通过卖出外汇与人民币期货合约平盘,如果下一交易日购汇外汇头寸多,则将原有的期货合约进行反向操作即可。与银行间的远期外汇买卖相比,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其交易成本较低且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因此,期货交易给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一个灵活的、成本相对较低的管理远期结售汇头寸的工具,将有助于降低银行管理远期结售汇头寸的成本,并扩大远期结售汇规模。
可以断言,境内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一旦推出,将能够逐步取代境外NDF市场和CME成为人民币汇率的风向标,从而使人民币远期汇率的形成基础和机制更加合理。这种判断是有事实依据的,例如,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的一个月内,人民银行了关于完善外汇市场和开办掉期业务的两个通知,其后一两周内,境外人民币NDF报价水平逐渐向国内人民币即期汇率靠拢,但由于国内远期结售汇交易并没有因为这两个通知变得活跃,境外NDF市场又重新与即期汇率拉开距离[4]。再如,央行与国内银行首次进行货币掉期交易的消息传入市场后,NDF报价与人民币的即期汇率也立即大幅收窄。显然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国内市场的实际需求有更大的影响力。境内期货交易一旦形成规模,这种影响力将得以更好地体现。
五、结语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完善,目前国内对推出外汇期货交易存在较大的疑虑。例如,高扬和何帆(2005)认为在境内推出外汇期货应采取慎重态度,应在汇率制度进一步市场化的基础上再予以考虑[5]。出于对期货交易风险性的考虑,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正是这种担心制约了人民币外汇期货的发展。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证的角度分析,期货交易必然加大市场交易波动的依据并不充分,例如宋敏(2002)总结了多种货币期货交易的实证研究结果,认为罕有证据支持期货市场危害现货市场,或使后者动荡加剧的观点[6]。期货交易产生问题的根源不在于期货本身,而在于交易制度的不完善和对期货交易的监管不力。以市场不成熟为由延缓期货交易的推出,将丧失积累完善外汇期货市场和对外汇期货交易监管经验的时机。CME推出人民币期货给监管当局提出了必须正视的挑战,也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当前决策者应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正视境外人民币衍生市场的发展。如果一味不予理睬,或者是继续依赖管制措施,最终的结果必然是时机的错失和定价权的旁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随着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的推进,人民币汇率定价权将更大程度上由市场决定,而目前使境内实际的外汇供求如何更好地反映在市场上价格上,其影响力如何得以体现,是人民币汇率定价主导权的关键,发展人民币外汇期货是当前必然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潘成夫.发展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相关问题分析[J].金融与经济,2006(8).
2.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R].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3.钟伟.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推出人民币期货期权将意味着什么?[N],南方周末,2006-08-24.
4.牟海阳.远期汇率的定价及其与NDF的关系[J].中国货币市场,2005,(9).
5.高扬,何帆.中国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次序[J].财贸经济,2005(10).
6.宋敏.期货市场中的若干研究问题[A].田国强.现代经济学与金融学前沿发展[C],北京:商务出版社,2002年.
外汇期货范文5
有人提出来恢复国债期货条件成熟,金融期货交易所应该先推出国债期货;也有人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情况分析认为,我国应该优先上市外汇期货;而笔者认为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之后,最先推出的应该是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受抑制
我国在期货市场试点的时候成功推出的期货品种是国债期货,在1994-1995年,国债期货交易非常活跃,成为当时期货市场交易最为活跃的品种。因此,有人提出来恢复国债期货条件成熟。
先是有消息说,作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步骤,中国人民银行将建立适时动态调整再贴现率等中央银行利率的机制。紧接着,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推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业内专家由此认为,国债期货推出的前提条件――利率市场化的框架已基本形成。
自1996年以来,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形成,推动了国债流通市场利率的市场化。2004年后,央行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空间,这被业界喻为“利率市场化改革100步中迈出了第99步”。
时至今日,我国的贷款利率基本实现市场化,国债利率市场化程度也较高,已经达到美国当年推出国债期货时的利率市场化水平。
有人会提出问题,为什么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都能够进行成功的国债期货交易,而现在体制改革已经比过去有所深化,国债期货反而不能够马上上市交易了呢?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之所以能够成功地推出国债期货交易品种,是因为当时在通货膨胀的背景下,国家对国债的持有者依据物价指数计算出一个保值贴补率进行补贴,实质上国债的价格是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动而变动的,因此需要国债期货市场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
现在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已经起步,但仍然实行利率管制,并没有完全放开,所以说体制条件还不具备,随着我国的利率管制体制的逐渐放开,真正实现利率市场化之时:利率期货上市的体制条件就完全具备了。
外汇期货合适试点
从国际市场的发展来看,金融期货品种上市的条件主要在于客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即金融企业和广大的工商企业管理风险的需要,例如“尼克松冲击”之后,黄金与美元脱钩;“布林顿森林体系”的解体使得美元价格的变动成为一种常态,所有的企业都被这种价格的频繁波动所困扰,因此迫切需要进行风险管理,所以外汇期货应运而生。
我国现在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外汇的体制改革已经开始迈出实质性的步伐,随着国家对有管理的外汇浮动汇率体制的不断完善,达到真正的市场化运作的时候,外汇期货一定会应运而生。
我个人认为从目前的体制状况来看,外汇期货的上市条件基本成熟,可以考虑研究方案进行试点。
股指期货可以立即推出
笔者认为我国的金融期货上市首推的品种应该是股指期货,这是因为我国的股权分置的改革到年底将全部完成,整个股票市场双轨制向完全市场流通过渡,即股票市场的交易完全市场化,其运行体制是真正的市场体制,这为股票指数期货上市奠定了体制基础。
另外,我国关于股指期货的研究已经有很长时间的历史。从合约设计到各种交易规则都已经非常详尽,具备可操作性。
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在为股指期货的上市进行着紧张而有序地准备。
部门之争影响金融期货上市
根据过去我国期货市场试点的经验,我有一种深深地担忧,那就是部门之争将会影响金融期货品种的上市。
我国的金融监管是分业进行的,行业划分得很细,部门界线分得非常清楚。根据过去的经验来看部门之间进行协商联合,共同发展金融期货市场有难度。
中国证监会作为一个证券期货全面监管的部门在他们自己的监管范围内上市股指期货不会有部门阻力,但是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之后,要想推出外汇期货品种就必须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协商,协调部门利益,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从这个角度讲即使是外汇期货品种上市的体制条件已经成熟,部门协商也可能将旷日持久,不会一蹴而就达成协议。
我认为我国的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应该仅限于对机构的监管,作为金融市场来讲应该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不是哪个部门管理的市场,更不是属于哪个部门的市场,这是计划经济思维和市场经济思维的分水岭。
按照市场经济的思维,市场是统一、开放和竞争的市场,而不能由权力部门凌驾于其上,这样的市场才能够合理的配置资源。
国家行政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市场主管,监管是为了市场的整体发展,是为了增强市场的整体信誉,而绝不是成为一种市场的干预力量,阻碍市场的运行。
外汇期货范文6
一、外汇套期保值概念与操作
外汇套期保值是指外贸企业运用一定的套期金融工具和套期运作手段,来规避利率风险以及外汇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机会成本,通过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发生预期变动,抵销被套期项目现金流量损失,达到外汇套期保值的目标。外汇套期保值能够对付款时间与交货时间,两者之间的时间差所导致的汇率波动风险进行有效弥补,因此其具有规避汇率风险的效果。
外汇套期保值的具体做法是:为了使实际的或预期的现货头寸避免汇率变动的不利影响,进行与现货头寸相反方向的外汇期货交易。由此,根据套期保值交易所采取的方向,外汇期货的套期保值可以分为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两种。外汇多头套期保值是指在即期外汇市场上拥有某种货币负债的人,为防止将来偿付时该货币升值的风险,而在外汇期货市场上做一笔相应的买进该货币期货合约的交易,从而在即期外汇市场和外汇期货市场上建立盈亏冲抵机制,回避汇率变动风险。外汇空头套期保值是指在即期外汇市场上持有某种货币的资产,为防止未来该货币贬值,而在外汇期货市场上做一笔相应的空头交易,从而在即期外汇市场和外汇期货市场上建立盈亏冲抵机制,回避汇率变动风险。
二、外汇套期保值可能存在的风险
利用外汇衍生产品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已成为国际企业进行外汇风险管理的最主要的选择方法之一。然而,当前国内企业可以用来管理外汇风险的外汇衍生产品较少,且银行管理费用较高,这让一些拥有较小外汇风险头寸的企业望而却步。另外,人们对金融衍生产品存在着偏见和恐惧。盘点数次金融危机,说创新型金融衍生产品是其“祸根”并不为过。从美国一些大的资本公司倒闭,至当下尚未结束的美国次贷风波所引起的全球经济动荡,都能发现创新型金融衍生产品的身影。实事求是地讲,金融衍生产品创立的初衷是用来管理市场风险的,若能正确运用它们,会非常有效,也十分安全,其理论基础就是风险对冲的套期保值理论。
国内很多企业对“套期保值”概念认知比较晚,大多是汇率改革之后才有所接触。因此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套期保值”概念存在认识误区:觉得套期保值“亏钱”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也就谈不上去这样做。这就属于典型的因为对“套保”认识不全面而造成重大误解的现象。其实,套期保值并不像许多企业想象的那样,是一个投资或赢钱的机会,其买的是一个确定性,即对于未来现金流的确定性。套期保值的“赢亏”不能代表一个公司的管理能力,专业的分析师们也不会单纯用“盈亏”对一个外贸企业实力进行评价。在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现阶段财富的物质形态日益退化,资产或财富更具流动性,并逐渐走向虚拟化,企业实施外汇期货套期保值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不仅可以使外贸企业的进出口贸易规避风险,而且操作简易,行之有效,日渐成为外贸企业不断开拓企业市场的一个有力武器。
三、外汇套期保值对外贸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一,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规避汇率波动的不利影响。自从汇改确立之后,随着市场运作机制的日益成熟,汇率不再像汇改初期那样一成不变,而将呈现双向波动的态势。进口企业的进口成本常常受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如汇价的横向调整。企业采取套期保值主要通过规避汇率风险,以免因汇率波动而造成利润的降低,最终锁定自身的财务成本。假设我国CN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向美国US公司出口纺织品一批,货款采用美元结算,价值总额为10万美元。假设CN公司销售给US公司的纺织品交易到2008年1月31日结算付款。2010年12月1日销售当天的汇率是1 USD =6.67CNY,2010年12月31日的汇率为1USD=6.62CNY,2011年1月31日结算付款时的汇率是1USD=6.58CNY。假设CN公司预期美元贬值,为了防止美元下跌,于2010年12月1日交易当天与银行签订了一份远期外汇和约,约定于2008年1月31日按照远期汇率6.66将美元兑换为人民币。如果不签订远期外汇和约,到了2008年1月31日,人民币兑美元汇价为6.58,因美元贬值而造成损失9 000元(100 000×(6.67-6.58))。如果签订远期外汇和约,到2008年1月31日按照约定的汇价6.66进行交割,尽管因美元贬值仍然损失1000元(100 000×(6.67-6.66)),但与不签订远期外汇和约相比少损失8000元。签订远期外汇和约将波动的汇率固定起来,降低了因汇率波动造成的风险。
第二,对冲风险,保值增值。外贸企业在进行进出口业务活动中,通过外汇套期保值的科学合理操作,可以有效地对冲汇率风险,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套期保值的效率是用来表明,套期保值的实际结果与目标之间的差异大小。若套期保值效率大于100%,则说明实际结果优于目标;若套期保值效率为100%,则表示两者之间是相等状态;若套期保值效率小于100%,则说明实际结果与目标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套期保值的盈亏指的是实际结果的差异,是针对套期保值未实施与实施两种情况之间的不同。套期保值的亏损是指进行套期保值的最终结果明显不如未进行套期保值的结果;相反,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好于未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则为盈利。假设国内某公司财务部经理预计公司1个月后将收到1000万美元的款项,且在4个月之内暂时不用这些款项,因此可用于短期投资。他担心1个月后汇率下跌使投资回报率降低,就可以卖出一份本金为1000万美元的1×4远期汇率协议。假定当时银行对1×4远期汇率协议的报价为8%,他就可将1个月之后3个月期的投资回报率锁定在8%。这样的实务操作,有效地对冲了汇率波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实现了企业利润和价值的保值增值。
外汇套期保值有期约和远期两种工具,它们都是为了对冲风险。实际运用中,套期保值的效果由于三个原因而受到影响:一是需要避险的资产与避险工具的标的资产不完全一致;二是套期保值者可能不能确切的知道未来拟出售或购买资产的时间;三是需要避险的期限与避险工具的期限不一致。在这些情况下,就要考虑基差风险、合约的选择、套期保值比率、久期等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假设拟套期保值的资产与期货的标的资产一致,则在期货合约到期日基差应该为零。如果拟套期保值的资产与期货的标的资产不一致,则不能保证期货到期日基差等于零。当套期保值期限已到,而基差不为零时,套期保值就存在基差风险。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来降低基差风险,主要包括:选择的标的资产要合适和选择的合约的交割月份要合适。选择标的资产的标准是标的资产价格与保值资产价格的相关性。相关性越好,基差风险就越小。一般来说,若保值工具与保值对象的价格正相关,就可以利用相反的头寸(如多头对空头,或空头对多头)来进行套期保值。
总之,2005年7月人民币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之后,我国的进出口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在不断升高,利用外汇套期保值已成为我国外贸企业进行外汇风险管理的主要选择。当然,也应该看到,套期保值者针对外贸企业进行冲销盈亏时也存在不确定性,有使企业获得额外的利润的可能性,也有造成企业产生小额亏损的可能性。因此,一些可能对套期保值效果造成影响的客观因素,是外贸企业在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必须要注意关注的,比如质量标准差异、基差、交易数量差异等,把握好各种客观因素才能更有效的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更有利于促进套期保值交易达成更优化的令人满意的效果。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提醒外贸企业:企业必须充分了解所选择的产品,彻底研究所选产品的可能存在风险点,并进行正确评估,再决定采取套期保值的产品及种类, 这样的操作才是切实可行的最优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