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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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范文1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內部控制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金融监管措施不力。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六)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二、金融监管趋势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二)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三)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

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四)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三、改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路

(一)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稳

定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人民银行要成立“金融协调委员会”,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其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磋商,及时交流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职责,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改进监管方式。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四)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

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

金融创新范文2

关键词金融创新联动效应启示

为促进改革的巩固深化、以及应对入世后的挑战,特别是金融领域受到的冲击,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包括金融创新在内的措施。要建设成为新的国际金融中心,同样不可或缺的是一个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随着若干年来的发展,我国的金融创新已有诸多表现,主要体现在: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机构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制度的创新。

1金融创新的积极联动效应

1.1金融创新与其构成因素的联动影响

狭义的金融创新仅指金融工具的创新;广义的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制度的创新。而其中金融工具创新构成金融创新的核心内容;金融制度创新为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机构出现提供了发展空间及保证;金融市场的创新则是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机构运作的场所,而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的创新直接丰富了金融资产和金融机构的种类。金融工具、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的创新是互动的,同时配之与其适应的金融制度,提供相应的金融技术支持,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金融创新系统。

1.2金融创新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金融创新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转移风险的角度分析,如果没有金融创新所产生的转移价格风险的金融工具,那么厂商从债务市场进行融资或是在外汇市场进行外汇兑换时,都面临着很大的利率或汇率风险,这样将对传统意义上的厂商生产商品和对外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另外,若没有这些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上进行金融资产的投资同样面临着很大的价格风险,这会对资金的融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从增加资产流动性的信用工具和权益工具的创造的角度分析,将不能流动的资产转变为可以流动的证券提高了银行资金的效率,新的信用工具和权益工具挖掘了金融市场一切可以赢利的机会,也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调节往往是通过资金融通来实现的,资金融通效率和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促进了社会发展。正因为这样,金融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存在正相关的关系:金融创新越多,金融市场就越发达;同时,经济的发展与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存在正相关的关系:金融市场越发达,经济的发展水平就越高。

1.3金融创新资产财富信用化的联动影响

体现在为社会提供了新的投资与融资渠道,一方面金融创新的保值避险功能,能使不同风险偏好的交易者选择合适的金融资产进行交易,扩大了信用规模;另一方面金融创新的降低成本功能,也使一些规模小、利润率低的企业进入金融市场进行融资。此外,各种金融资产所包含的信息正是信用形成的基础,由此人们又会产生各种预期,预期又会影响金融资产价格的形成。金融创新的价格发现功能缓解了信息不对称,加强了信用形成的基础。而信用的不断加强又促进了金融领域的层出创新。

2金融创新的消极联动效应

2.1我国金融创新的规范性分析

根据戈德斯密斯的金融发展理论以及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论,应该在金融深化过程中大力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相比较西方成熟的货币市场,我国货币市场上金融工具种类稀少,且规则不完善,应该说还处于不断探索完善中。在这个时候为盲目讲求大而全而将金融创新拓展到资本市场,无疑相当于要在没有稳固的地基上修建一座摩天大楼,其结果不言而喻。西方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多遵循“先货币市场,后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中先债券市场,后股票市场”的发展顺序。我国发展金融市场时却采取资本市场先行且优先发展股票市场的策略,结构导致股市结构失衡、投机盛行、秩序混乱。又如金融期货市场,不过我国政府债券现货品种稀、规模小的国情,在1992年盲目国债期货,终于在1995年酿出“3.27”风波后而草草收场。

我国存在的事实是:直接融资的比重从2000年以来逐渐下降,原先我们有的就是一个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金融体系,这种金融体系的缺陷谈得很多,亚洲金融危机使它暴露得更为充分,亚洲金融危机以后,我们金融界特别是亚洲地区的金融界最大的任务是要改变银行融资为主的金融结构,要改革这个结构必然的内容是要扩大直接融资,而在我国,直接融资的比重却是逐渐下降的。原因是什么?正是由于人们判断资本市场新的金融工具根基不牢因而回归最原始却相对稳妥的银行借贷。

2.2金融创新对我国金融市场稳定性的影响

虽然金融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存在着主要是上文中提到的正相关关系,但同样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金融工具本身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就是避险和投机的功能并存。如果一种金融工具只能用于避险,那么在金融市场上往往只出现买方或卖方。这种金融工具难以形成市场,也就难以用这种金融工具避险。如果一种金融工具只能用于投机,那么金融市场将成为赌场,金融市场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和作用。正由于金融工具同时具有避险和投机两种功能,它就可以形成活跃的市场,避险者和投机者都通过这种金融工具的交易实现自己的目的。并且,金融市场具有一种金融杠杆放大作用的机制,一方面成倍放大潜在收益,同时也将风险成倍放大。这意味着金融创新在使人们有更有效的方法避免风险的同时,也将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强的投机性。这也意味着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加剧金融市场和经济体系内在的不稳定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加深,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完善发展也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金融创新优化金融资产结构,提高其定价的有效性,对其发展规范化产生了正面影响。但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增加了市场的投机行为,加重经济中的泡沫极冲击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这些都是对金融资产发展规范化造成的负面影响。

2.3我国金融创新下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分析

不言而喻金融创新带来了大量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提高了金融机构获利的可能,但同时,也使它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我们知道,金融创新在转移和分散风险方面已起到很大的作用。金融机构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工具和业务把所有风险或部分风险转移给愿意承担的一方,使得金融风险得以转移或适当的分散。但是,从全球的角度看,金融创新仅仅是转移或分散了某种风险,并不意味着就消灭减少了此风险;相反金融机构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可能会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大数量上承担风险,一旦潜在风险转变为现实损失,其破坏性远远超出了传统意义上金融风险。这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的重要指标—金融工具上。

其一,创新工具在消除市场阻碍的同时也强化了因市场依存性的增强而增加的脆弱性。因为任何源于某一市场的冲击将会被快速地传递到其他市场;其二,创新工具交易多为表外业务形式进行,这使投资者和管理当局难以对发行机构准确的评估和监控;其三,在竞争中为了吸引客户,许多场外交易实际上已经成为无保证金交易。过度的竞争,往往引起错误的合同定价,由此带来的风险是很难控制的;第四,创新工具场外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一些传统上在场内交易的产品,如与股权相连的创新工具将会更多的在场外进行交易,由此发展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明显。

3对我国金融改革的启示

(1)上面对金融创新缺乏规范性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我国金融创新,应该优先选择银行业的发展,相机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的发展。放缓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制度、工具等的创新,待前者实力逐渐增强之后,在加快后者的创新发展步伐。而金融制度的规范化创新,其关键不在于排斥政府而依赖自由放任制度下的市场力量,而在于改革政府介入金融的方式和职能。

(2)从创新金融工具的方面来看:我国利率尚未市场化,股票市场还有待完善,目前不宜恢复利率期货市场和建立股票指数期货市场。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在现阶段应鼓励和支持目的在于增强资产流动性和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金融创新。最近一个时期,建立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呼声又开始出现。人们认为应该考虑恢复国债期货市场和建立股票指数期货市场,理由是前者可以为国库券的投资提供一个保值的手段,后者可以使保险公司资金和其他基金进入股票市场。尤其是不久前,股票市场向保险资金敞开了大门,这一变革更是提升了人们的上述预期。

先来考虑恢复国债期货市场的问题:在目前的条件下,我国利率已部分上调0.29个百分点,且还有上升的潜力空间。解决这种市场利率趋向于上升给国债投资者带来风险的问题,以浮动利率发行国债比建立国债期货市场简单易行得多。因此,虽然我国建立利率期货市场的必要性比以前增大了,但条件尚未成熟。建立利率期货市场的合适时机,是利率市场化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避免利率风险成为确有必要的时候。

再来讨论建立股票指数期货市场的问题:建立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有助于保险资金和其他基金入股票市场,这从理论上来说是成立的。但是在我国现实的股票市场上,股票的市盈率普遍高于0甚至高于50。这意味着人们买卖股票主要是获股票的差价而不是股息,股票具有投机的价值而没有多少投资的价值,保险公司资金和其他基金以期保值的方式进入股票市场意义不大。再者,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不高、投机性过强,因此,我国股票市场目前的首要任务是规范和完善现有的市场而不是去建立新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如果在现在这种情况下再推出股票指数期货合同交易,将为一个投机性已很强的股票市场再提供一种投机性更强的金融工具。

(3)笔者认为,剔除以上观念外,对于提高资产流动性、增进金融市场效率的金融创新则不必严格管制,由金融市场进行选择。2004年2月2日,国务院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就正确提出:研究和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加大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投资者提供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

纵观全局,金融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深化金融企业的改革,以提高其效益,降低风险,同时尽可能逐步实现金融企业市场化。金融改革还要建立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包括建立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这样才能够真正优化配置金融资源。

参考文献

1王爱俭.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

金融创新范文3

一、科技金融结合的机制和方式不断创新

(一)多种融资方式。现阶段,各级政府近年来在拓宽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方面采取了多种融资方式:(1)建立科技创新基金,通过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投入等方式,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2)建立产权交易市场。(3)发挥典当、融资租赁等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工具作用。(4)开通直接融资渠道。此外,我国多数省市乃至地县,都比较普遍地建立起风险投资机制、信贷担保机制、科技信用评估机制、知识产权抵押机制和产权交易机制等。2004年,单是浙江省,就出现各类所有制的担保公司88家。

(二)政府成立专门的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2004年以来,科技部与农业银行对拥有优质科技资源的领域,采用“授信额度、对口支持”的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高新技术企业“打包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和科技部从2004年起在北京、上海、西安、重庆等地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打包贷款”试点工作。这种模式规避了融资平台不能从事对企业直接贷款的管制,也回避了受托银行和开发银行之间的“银行间资金拆借”不能超过半年的规定,这不仅是一种金融创新,更是政府研发投入的创新。

(四)捆绑发行企业债券。科技部于1998年开始尝试高新区捆绑发行企业债券,98年以市场运作的方式,选择了13个发展较快、经济实力较强的高新区,申请发行额度为3亿元、期限为三年期的企业债券,到2001年3亿元该债券本息全部按期偿。2003年,该债再次采用“统一冠名、分别负债、分别担保、捆绑发行”方式集成12家国家高新区的优良资源和资信,以“捆绑”形式发债成功。

该债券由多个负债主体构成,准政府设计规避了系统风险。此外,以捆绑发行的发行方式,将不同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合并到一起,产生了投资人能够接受的收益资金流(我国大多企业、个人喜欢平稳的投资收益流)。

债券等金融工具的引入是高新技术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之外,转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取得社会化的资本支持的重要开端。

(五)在金融部门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同时,各类银行也将相应得到良好的回报。

二、金融创新,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一)建立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

自《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以来,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融资的外部环境有较大改善,但与此相应的许多配套法规仍然十分欠缺。当前,政府要切实制定振兴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系列政策法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

(二)加大政府资金支持的力度

从目前情况来看,政府资金支持的力度有限、时间滞后。一是政府能提供的政策资源相对有限,尤其是在资金方面的支持政策基本上控制在财政的承受限度之内。为此,政府的政策性融资往往在资金量上相对较少,覆盖面较窄,投入资金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客观态势,政策性融资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有限。此外,从政府资金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时间来看,政府资金的支持一般是在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之后进行,而处于这个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渡过了企业创业的危险期和资金需求高峰,政府在该阶段给予的资金虽然能够发挥重大的支持作用,但相比在创业初期进行资金支持,在融资效果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折扣。

鉴于政府资金支持的以上缺陷,在改善政府资金支持力度、时间滞后的同时,政府应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或设置各类创业和发展基金,孵化科技成果,政府应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预算,用于建立科技人员创业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利用政府种子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银行信贷机构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等不同方式,提高我国各类创新型企业、重大科技项目的投融资效率。

三、金融创新,要加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创新意识

金融创新,金融机构应首先进行制度创新。从贷款发放方式创新、担保方式创新、贷款主体创新、融资方式创新到个人创业贷款、票据融资、私募债券、自偿性贸易融资等方面的创新。应允许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率弹性,使银行的收益与风险匹配;不得因为出于对企业所有制问题的考虑,以一种“制度性”的歧视和偏见拒绝对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等。

其次,金融机构需要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银行需要通过应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研究风险,银行从业人员要加强行业研究,跟踪科技新动向还要与科技人员加强交流,提高对科技项目的风险识别能力。金融机构要更新观念,要主动了解中小企业科技应用前景和需求,还要善于利用社会力量,对科技成果进行科学评估。要转变观念,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制定扶持计划;改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办法;利用其优势开发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为其提供高效、便捷、全面的金融服务,从单纯给贷款的狭小圈子里跳出来,实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的创新,千方百计为科技成果的应用,提供融资方便。

此外,还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切实加强和改进了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如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积极依托城市商业银行网络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转贷款业务,并对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试行再担保。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努力实现金融理念、金融产品和服务功能的创新。

四、金融创新,应进一步发展社会服务体系

(一)建设社会信用制度。高新技术企业的初期,企业信用还没形成,只有创业者的个人信用,而目前我国的银行只建立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没有个人证信系统。并且,我国现形信用制度还存在:1、建设落后,缺乏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在企业融资、市场准入或退出等制度安排中,还没有形成对守信用的企业给予必要的激励、对不守信用的企业给予严厉惩罚的规则。2、管理体系建设滞后,尚未建立起作为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征信组织和监督制度,对于企业真实信息的获取难度很大,现有信用资源分割和封闭,未能发挥整体效益。3、一些地方政府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力度不够,尤其是在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中,还存在默认或纵容企业赖债、逃债的现象,信用环境亟待整治。

所以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个人证信系统,鼓励信用中介机构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信用管理体系。

(二)加快企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当前,一是要加快培育信用市场主体,这是我国能否尽快建立企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的关键环节。应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和商业化的手段,建立企业信用的中介服务公司。二是加快引导和培育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这是建立企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的市场基础。三是加快建立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这是克服信用不足,建立企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的保证。

(三)建立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是提高企业金融信誉度、解决银行贷款担保抵押难的有效方式。为此,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也就势在必行了。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贴息、设立财政支持的担保机构,提高金融系统的融资意愿,为企业打开间接融资渠道。我国通过几年的实践,逐步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体两翼四层” 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模式。“一体”指主体,;“两翼”指商业性担保和民间互助担保作为必要补充;“四层”指中央一级,省(市、区)一级,地市一级、县(市)一级。担保机构应由财政、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方共同出资,组成独立的法人。政府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资金引导和政策指导,尽量避免和防止过多的行政干预。担保机构应采取“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运作模式。当前,应从充实担保资金入手扩大信用担保基金、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数量,建立不同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如中关村设计实施的为高成长中小科技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服务的“瞪羚计划”, 经一年的运行,已为园区企业解决了7亿元银行信贷资金。

(四)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一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外部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的信用制度建设和普及工作。

(五)设立政策性的科技开发银行。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融资要求,由政府出资成立科技开发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探索建立科技产业发展银行或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用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科技开发银行可为发展前途好、对技术进步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利率较低、期限较长的项目优惠贷款,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还可以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步伐。此外,还可探索建立科技服务“三农”与农村信用社创新服务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金融创新范文4

利率上升将是发达经济体的“不可承受之重”。防止因利率上升导致新一轮的财政危机,关键是避免直接关系到偿债成本的中长期利率上升。

然而,在正常的货币政策操作框架下,中央银行只能通过设定政策利率来影响短期市场利率,对中长期市场利率的影响则相当有限。

“金融压抑”的必要性由此产生,并在实践中成为不可避免。“金融压抑”通常指市场机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中国家所存在的金融管制过多,尤其是对利率、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存在诸多限制的现象。

解决当前主要发达国家的公共和私人债务水平居高不下的问题,无非是三个途径:通过快速的经济增长来消化,破产重组和靠通货膨胀来隐性地降低实际债务负担。

前两者显然不具可行性。如果能有效地控制住名义利率水平,不需要很高的通胀率就可以使实际利率为负,从而达到减轻债务负担的目的。

主要发达国家正在执行典型的“金融压抑”政策,其主要目的是使市场名义利率长期保持低位。政策当局通过一系列非常规货币政策工具(如量化宽松)和监管手段(如严格的风险控制指标)来人为地压低中长期利率,同时迫使投资者接受低收益债券。在可预见的未来,“金融压抑”将是这些国家经济政策的核心内容。

与此同时,中国经济中却正在发生着一场影响深远的“金融创新”。

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改革,标志着对金融产品价格管制的放松;保险、证券、租赁、小贷、信托、典当、公募以及私募基金等非银行金融业态的从无到有,由小到大,有些已经做大做强,标志着对金融机构管制的放松;信托理财产品、资产支持证券、期货、私募债、阳光私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大量涌现,标志着对金融产品管制的放松;人民币的国际化,则标志着对跨境资本流动管制的放松。

“金融创新”的大量涌现,既有自下而上的草根推动(例如信托理财产品),也有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例如人民币国际化),更多的则是中国政策顺势而为做出了适应市场诉求的“制度供给”。

中国经济正在进入一个“新常态”。人口红利已经基本释放,畸高的储蓄率也开始启稳回落,资金供应不再宽松。在“新常态”下,提高投资效率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要求使用有限的资金支持更高质量的经济增长。传统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中介已经无法满足这一要求,需要通过培育多样化的金融业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来实现。

金融创新范文5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在天津调研时强调,推进滨海新区银行业改革创新工作要打破传统思维方式,特别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置和引进上,不搞行政命令,运用市场化方式进行选择。滨海新区银行业改革创新首先是要搞好信托投资公司,还要发展租赁公司。监管部门一定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努力把金融创新工作做好。

刘明康认为,目前小企业贷款服务工作的关键是帮助商业银行在不依靠担保的情况下,实现小企业贷款正常发放和收回,实现良性循环。小企业贷款出现坏账,不能像对待大企业那样实行问责制。商业银行要及时核销小企业不良贷款,认真核算贷款核销后的利润。各商业银行在小企业的选择上自主决定,既可以挑选多种行业的小企业,以分散风险,也可以挑选本行所熟悉的特定行业的小企业。(摘自2006年10月13日《中华工商时报》)

吴晓灵:滨海新区有望闯出股权融资新路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指出,目前天津滨海新区已具备在企业并购基金等股权融资方面闯出新路的条件。

吴晓灵认为,现有的宏观形势为加快推进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突出表现在:一、储蓄大于投资,需要开拓资本市场疏通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二、资本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在得到显著改善;三、随着金融法治的完善,一些制约资本市场发展的法律障碍正得到消除。(摘自2006年9月15日滨海新区网)

巴曙松:天津成为金融中心还需努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指出,金融试点与其他领域试点的极大差别是,不同机构、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之间具有复杂而且紧密的互动联系。因此,创新的突破口应当重点谨慎选择进行一些制度性的探索,例如对公募和私募的适当区分等等。

天津不会很快成为北方的金融中心。从国际经验看,金融中心的成长如同一片茂盛森林的成长,需要适宜的外部环境与持续的努力,需要特定的金融外部生态环境的支持。同时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中国目前还并不需要太多的金融中心,有的城市积极争取金融中心的一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与大家越来越关注金融业带来的就业、税收、GDP增长相关,对于从整个金融体系的完善角度未必有足够的关注,因此在天津的金融创新中需要避免类似的问题。

陶冬:天津金融改革还有课题要做

金融创新范文6

关键词: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

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

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

(1)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2)金融创新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有的金融创新多为引进吸纳型创新,技术原创型创新不够,致使已有的创新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在确定面向新世纪的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我们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主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优势,保持金融技术上的高起点。如果总是跟在别国后面亦步亦趋,模仿仿制,就会失去先机、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创新产品先期投放市场的巨大效益,造成亏损风险。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可行。

2.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的环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制与监管状况构成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金融创新同法制与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决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应有明确的边界,不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只要商业银行没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法律条文,其创新活动就要受法律保护。

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纠。二是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发展的需要。

3.充实监管人员,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三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各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新晨:

参考文献:

[1]刘志新:试析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与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2003,(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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