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书胡凯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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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书胡凯范文1

关键词 香果树;保护价值;开发利用

中图分类号 S792.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2-0190-01

香果树为茜草科落叶大乔木古老子遗植物,是中国特有的单种属珍稀树种,起源于距今1亿年中生代白垩纪,被英国植物学家威尔逊称为“中国森林中最美丽动人的树”。香果树属国家二级珍稀濒危树种,是一种极具开发价值的野生植物,因其繁殖困难,至今在全国还未发现有大面积的香果树林分布,只有零星分布,具有较高的经济和科研价值。

1 香果树在泌阳县的分布概况

泌阳县位于河南省西南部,属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均温、年降水量、无霜期分别为14.6 ℃、960 mm、221 d。泌阳县地处桐柏伏牛两山脉结合部,属浅山丘陵区,淮汉两水分界处,适宜于多种生物生长,是物种天然大宝库和自然遗传基因库,为香果树种质资源在泌阳县的生存提供了物质基础。

香果树在泌阳县及整个驻马店市区内仅泌阳县的白云山西麓龙潭沟内分布有2处种群,白云山位于泌阳县东部,属伏牛山余脉,主峰海拔983 m,是驻马店市第一高峰,年平均气温12~15 ℃,年日照时数1 500~1 800 h,年降水量960 mm,pH值5.5~7.5,无霜期200 d以上。土壤排水良好,土层深厚,为肥沃的砂壤土和壤土,是香果树的适生区,龙潭沟全长10.5 km,沟的上头从白云山西麓汇集的泉水形成一道龙潭瀑布。在龙潭瀑布的下方冲击区海拔360 m处,分布第一片香果树群,经调查面积为2 400 m2,共50株,坡位为北坡沟底,坡度40°,林木平均胸径16.7 cm,平均树高12 m,林分郁闭度0.8,香果树生长良好,部分树木能开花结果;在龙潭瀑布的上方海拔384 m处,分布第二片香果树群,经调查面积为820 m2,共13株,坡位为北坡沟底,坡度35°,林木平均胸径14.7 cm,平均高度12 m,林分郁闭度0.8,香果树生长良好,部分树能开花结果。2处香果树都有萌生繁殖,由于该区域位于深山之中,交通不便,人为活动相对较少,保存基本完好[1-2]。

2 香果树的保护价值

2.1 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迫切需要

香果树因其繁殖困难和遭受人为破坏的影响,致使其濒临灭亡,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泌阳县龙潭沟内的2处香果树是天然形成的自然植物群落,现今无法考究其形成原因和历史,总之香果树经历了漫长的形成过程,具有顽强的生命力。通过对香果树种群的保护,保护了大自然赐给人类的物种宝库,是泌阳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迫切需要,同时从香果树的顽强生命力中体现了人类顽强拼搏,生命不已,战斗不息的坚强斗志,体现了人类勇于探索、勇往直前的大无畏革命精神。

2.2 具有一定的生态价值

香果树在该区域内集中成片状分布,根系发达,萌生繁殖,树冠构成庞大的浓荫空间,在保持水土调节小气候、改善和美化环境、涵养水源、提供鸟类栖息场所等方面,发挥着强大的生态功能,具有一定的生态价值[3]。

2.3 具有一定的社会文化价值

香果树是特殊的保护树种,是古树名木中的重要物种,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通过对香果树保护的研究,可了解当地的民族风情和民族文化,是历史的见证,通过对香果树文化的挖掘,一株香果树就有一个故事,一段传奇,一个科学研究的活标本,这充分体现了香果树的社会文化价值。

3 香果树的开发利用价值

3.1 香果树自身蕴含的价值

3.1.1 采用价值。香果树是优良的速生用材树种,其木材纹理通直、结构细致、色纹美观,材质轻韧、加工容易,是建筑、家具、细木工艺、雕刻及大型雕塑的优良用材[4],在现代雕塑材料出现之前,香果树木材多用于各庙宇道观的神像雕塑,有“神木”之称。

3.1.2 药用价值。香果树叶片中含有鞣质、生物碱、皂甙、绿原酸、黄酮、总酚和游离氨酮等次生代谢产物,枝干含蒲公英赛酮、蒲公樱赛醇、熊果酸、乙酸酯、β-谷甾醇、东莨宕素、伞形花内酯、胡萝卜干、糖甙等化学成分[4],是极其珍贵的中药材。取香果树的根、树皮切片入药,可主治反胃、呕吐、呃道。

3.1.3 化工价值。香果树的枝皮纤维细柔,可用于制蜡和人造棉;果实含油率47.2%,是一种珍贵的油料树种[4],极具开发利用价值。

3.2 香果树群落蕴含的价值

3.2.1 园林景观价值。香果树为著名的观赏树种,其树姿雄伟,树皮花片剥落犹如龙鳞,叶厚纸质对生,叶柄粉红色,花期为7月,冠大艳丽,芳香四溢,夏季叶绿花白柄红,令人赏心悦目。入秋果实由青变红,由淡变浓,一个个似纺锤,倒挂枝头,在秋季的黄叶中更显得超凡脱俗。香果树的树形高大,白花迎夏,红果达秋,花大色艳,果形奇特,尤其成丛片状栽植,园林景观价值较高[4]。

3.2.2 生态价值。香果树群具有极大的生态价值,可以美化环境、栖息鸟类、养育生物、保留物种。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又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在开发利用中要高度重视其生态价值,协调好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利用,尽最大努力发挥香果树群的生态和社会价值。香果树生长健壮,寿命长,常被人们寓意福泽、长寿,并经常与宗教祭祀活动联系在一起,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4]。

3.2.3 科研旅游价值。香果树作为一种濒危物种被保护,其本身就是一个深奥的科研课题,其濒危原因、保护方法、扩展繁育方法、开发利用途径都有一定的科研价值,这是林业工作者的责任,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探讨生物生存发展史的迫切需要。同时,香果树种群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存在于深山老林之中,为该区域的森林景观增添了神秘的色彩,也成为一种极具旅游开发价值的旅游资源。

4 参考文献

[1] 孟庆发,王民庚,高红莉,等.河南桐柏山香果树资源分布与群落结构研究[J].河南科学,2009(1):51-54.

[2] 方元平,项俊,胡扬,等.鄂东大别山区香果树资源现状及其保护[J].安徽农业科学,2007(6):1756-1757.

家书胡凯范文2

重度颅脑损伤患者入院时病情极其危重,气管切开是解决呼吸道阻塞,迅速改善通气功能的重要措施。气管切开术是将病人颈部正中气管上段前壁第3~5气管环切开,并插入合适的金属气管套或硅胶气管套以开放呼吸道、改善呼吸的手术。但气管切开病人因人工气道的建立使气体失去鼻部过滤湿化、调温的过程,以致气道分泌物黏稠,痰不易吸出,易形成痰痂造成堵塞。现将防痰痂形成的护理体会总结如下。

临床资料

患者,女,28岁,重症脑挫裂伤,股骨干骨折。长期住院并卧床,现双肺感染,并发呼吸衰竭,痰多不易吸出,血氧饱和度低。为利于排痰改善缺氧行气管切开术。

护 理

保证充足的液体入量:呼吸道湿化必须以患者全身不失水为前提,如果机体液体入量不足,即使呼吸道进行湿化,呼吸道的水分也会因进入到失水的组织而仍处于失水状态。因此,液体入量保持2500~3500ml为宜。

病室的环境护理气管切开后,外界气体不再经鼻吸入,失去了鼻腔对吸入气体的加温、湿润、过滤等生理性保护作用,过冷、过热或不洁、干燥的气体刺激呼吸道黏膜,使分泌物增加或形成干痂,加重呼吸道的阻塞。因此,术后最好做到专人、专室护理,病室应空气清新,经常通风换气,可用紫外线灯消毒,但要注意保护患者的眼睛和皮肤,以免造成灼伤。室温维持在21℃左右,相对湿度70%~80%为宜,也可用蒸气吸入。

气道滴入湿化液:每1~2小时1次,每次滴入量1~2ml,应在呼气末转吸气时沿气管内壁缓慢匀速滴入,避免在病人咳嗽时滴药,以免浪费药液。

气管套管的表面用两层消毒的湿纱布覆盖,起到湿化干燥的气体、防止灰尘和异物坠入气道的作用,注意要时刻保持纱布的湿度,定时(每 4小时1次)清洗消毒内套管。

家书胡凯范文3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信赖利益;制度完善

1、信赖保护原则在中国行政法治中的价值重述

1.1 信赖保护原则的源起及内涵

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德国,并在《德国行政程序法》、《联邦建设计划法》等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治实践中得到确立、认可和广泛的运用。信赖保护原则成为德国行政法中的一个独立的原则。 与此同时,“大约在50年代中期,司法发生根本转变,抛弃了传统法律观念,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大大限制了授益行政行为的可撤销性。”①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并逐步承认这一原则。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的“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在《行政程序法》第1条中明确规定“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第8条规定:“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从而使得信赖保护原则成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相关判例。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为:政府对于自己做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②信赖保护原则旨在保护人民的私权利同时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信赖保护原则的形成,既是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需要,也是民主与法治相互渗透交融的结果。通过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理性平衡,促进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③

1.2 信赖保护原则对中国行政法治的特殊价值

在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标志着信赖保护在我国已经从单纯的理论研究进入规范化的实施进程。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整个行政决定领域。

在此之前,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严重不足,在行政法实务中对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性认识缺乏,行政行为不诚信的情况屡见不鲜。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朝令夕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反复无常,严重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透支了政府的信用,丧失了公众对政府的信赖。信赖的丧失使得行政执法过程中阻力增加,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难以提高,政府与公众的立场严重对峙。长此以往,国家法律秩序的稳定将受到挑战。因此,信赖保护原则是构建诚信政府所必需。国家应当提升政府公信力,并采取措施保障人民对政府的信赖。

学界和实务界更加关注和重视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不断加强对其的研究和探讨。有的学者把它作为一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有的学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的研究和实践中非常有价值。更有的学者认为它来源于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而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被认为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也似乎有成为本领域帝王条款和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的趋势。①政府要做到言而有信,取信于民,要求政府权力必须一种可知的,可预测的方式行使,遵守自己的政策,信守自已的诺言,这样相对人才有可能对自己将来的行为进行安排和筹划,整个社会才能有条不紊的维持在良好的秩序当中。 ②

2、 我国信赖保护原则之制度内容

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最早的萌芽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99年司法解释),该解释第58规定法院做出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同时,59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判决撤销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首次引进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该法69条也明确规定了被许可人权益受保护和不受保护的具体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更从行政执法的角度重申所有的行政决定都适用信赖保护原则。该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信赖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1)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以及其他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2)行政决定或者行政许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3)信赖利益的保护:利益必须值得保护,同时保护方式为财产补偿或者赔偿。利益值得保护即如果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我国信赖保护原则的规范内容尚比较原则和笼统,如果要进行司法适用,还需要出台更为具体和详细的规定。信赖保护原则不仅仅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要进行司法适用,更必须要明确规定其所必须具备的适用条件;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区分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建立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利益比较和衡量机制等。不仅如此,我国尚未制定颁布行政程序法,与信赖利益原则有关的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零散并未形成系统的规范体系,而分散规定在单行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

3、我国信赖保护原则之制度展开

随着法治的不断推进和诚信政府理念的深入人心,信赖保护原则之理念亦逐步获得共识。根据法的安定性原则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能够更好的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行政行为的变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民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信赖利益保护机制的获得利益补偿,行政主体也因此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是,理念与规范之间的距离与博弈亦非常明显。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必须贯穿于行政权运行的全过程, 并由此形成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即事实认定过程中的信赖保护、行政法律规范适用中的信赖保护和行政行为变动中的信赖保护。①

3.1 应当进一步明确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领域。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政府行政行为的反复无常将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必须进行制度上的限制,同时根据明确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行政行为的领域不同而进行有差别的制度设计。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在行政法中将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领域进行明确区分:例如,信赖保护原则最常适用、发展最快、也最为成熟的领域是对授益行政行为撤销与废止的限制。同时适用于合法与违法的授益行政处理。②信赖保护原则也适用与合法与违法的行政行为。同时对于负担行为及复效行为是否适用也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信赖保护原则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其中规范的内容虽然比较具体,具备司法适用性。但是,与实践中出现的案件而言,其内容仍然不够完善和具体。《行政许可法》只是单行法规,只适用于行政许可这一类授益行政行为。如果寄希望于其的司法适用,就能够遏制行政执法中普遍出现的政府行为不诚信的情况,显然是不太实际的。2004年3月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虽然从行政执法的角度重申所有的行政决定都适用信赖保护原则。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从建设法治政府、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政府改革的角度来制定的纲领式文件。尽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它仍然是比较抽象和宏观的,对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更是只有一个条款,离真正的司法适用距离还是很远。因此,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明确区分可,将其分为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及复效的行政行为,同时根据不同的行为种类构建不同的信赖保护原则适用制度。

3.2 应当进一步详细规定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

根据德国和台湾对适用信赖保护原则条件进行的总结,该原则的适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存在信赖基础、具备信赖行为,且信赖值得保护。在具备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对该原则的适用还必须在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撤销、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所欲维护的公共利益间进行客观的利益权衡。③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即存在信赖基础,具备信赖行为,且信赖值得保护。行政许可法中虽然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规定尚不详尽。

那么我们在研究信赖保护原则时,常常提及的公共利益是否是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该法律规范的规定往往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公共利益成为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关键条件。但实际上只要具备以上三个适用条件,信赖保护原则就应当适用,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过程中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即进行公共利益和个人信赖利益的利益衡量和比较机制。因此,公共利益不是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

3.3 应当明确规定信赖利益的保障方式。

目前,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主要有两种具体的保护方式: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存续保护,又称维持原状,是指行政主体基于信赖保护的目的,不得撤销、废止其作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或对行政行为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变更。①如果因违法行政行为而受益的相对人,对于该违法行为的存续已产生信赖,在衡量比较撤销违法行为所可维护的公共利益后,其信赖值得保护时,则该违法授益行为即不得任意依职权撤销之。②财产保护,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必须撤销或废止的情况下,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因此遭受损失,必须给予相对人以合理的财产补偿。③两种保护方式适用的情形也明显不同。而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只规定了财产保护一种方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缺乏针对性。例如,涉及到行政相对人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宪法性权利保护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往往不具有财产内容,采取财产保护往往不能够充分的弥补当事人的利益损害。在台湾地区还出现了如国籍的授予、兵役的缓征等案件,采取的保护方式为存续保护。

2004年备受国人瞩目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松月案”)一审判决书中,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以“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为由,对芜湖市人事局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法律认定,并据此作出了确认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④该案件中,该案件中的信赖利益是公务员职位的录取资格,显然是没有财产内容的,适用财产保护这种方式不能够完全弥补行政相对人受到的损害。因此,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选择适用,对于具有财产内容的信赖利益适用财产保护更容易被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接受,减少执行的阻力。而对于没有财产内容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则应选择适用存续保护,即行政主体不去变动已承载着社会成员合理信赖的行政过程中的某些因素,如不去变动事实结论, 并履行行政承诺,不适用溯及既往的行政法律规范去调整已终结及尚在进行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不撤销、废止或不利变更已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⑤防止行政行为的撤销给私人权利造成重大、不可弥补的损害。这种具体情况的区分和适用保护方式的选择在现行规范中缺乏明确的规定。

此外,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用语不规范。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而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两者在赔偿原因、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依据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区别二者的最重要标志是赔偿原因的不同:行政补偿是由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而行政赔偿是由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而《行政许可法》第8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条款规定中使用的是“补偿”,那么意味着进行信赖利益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被撤销。但是,行政许可法69条又明确规定了被许可人权益受保护和不受保护的具体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此处使用了“赔偿”的用语。两者显然是矛盾的。这种规范和理念的冲突导致司法实践无所适从,也限制了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3.4 应当逐步构建公共利益和私人信赖利益的衡量比较机制。

在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使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违法行政处分,无论是授益处分或负担处分,在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原处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得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撤销。但倘(1)撤销对公益有重大危害,或(2)受益人信赖授予利益的行政处分,其信赖值得保护,并其信赖利益显然大于撤销所欲维护之公益,则不得撤销之。”①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要撤销行政许可时,必须在撤销行政许可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与维持行政许可所要保护的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之间进行权衡。②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如何进行比较衡量?采取什么样的机制来进行衡量和比较?现代社会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当是非常严格的,同时公益本身就“含有保护个人利益之意义在内”。③行政许可法中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如果将这些全部授权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来解决,那么在我们这样一个长期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国家,恐怕多数情况下的结果是以牺牲私人利益来维护公共利益。信赖保护原则对于保护私人利益的价值也就荡然无存。同时,对于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行政许可法》中也未规定。而台湾的行政程序法则明确规定:为违法性之日起2年后或者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后,行政机关不得撤销④。同时,在德国的行政程序法也规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出于胁迫、欺骗或者贿赂的,行使撤销权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即行政机关在上述期限过后仍然可以撤销。⑤

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还处在理论探索阶段,规范的内容非常薄弱,法律制度的构建严重滞后。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尚需进行理论的深度探索和整理,规范也需要经过司法实践的考验而进一步的完善。理念与规范的博弈仍会长期存在。只有充分借鉴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成果和法律制度,才能够逐步树立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理念,才能够逐步完善规范内容,构建系统的法律制度,才能够使信赖保护原则深深根植在中国行政法治进程中。

A Review of Theoretical value of Trust Protection Principle

——Based on Rules and Cases

YANG Lei1 WANG WenXia2 WANG XiaoFei3

(1、law and politics school of Shandong Jianzhu university , Jinan, China 250014; 2、People's Procurator ate of Changqing District, Jinan, China 250014; 3、Construction Commission of Zouping County, Jinan, China 250014)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legal protection on basis of good faith originated in Germany. Other countries belonging to civi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system admit it in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making this principle became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 principle of legal protection on basis of good faith has very unique value in China's administrative rule of law, necessary to the integrity of government. Although the concept of legal protection on basis of good faith gradually reaches a consensus, the legislative rules are relatively weak. The gap between the concept and specifications is also very obvious. With the progress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normative content of the principle and rules need to constantly improve.

Key words: principle of legal protection on basis of good faith, reliance interests, improvement of legal system

基金项目:本文是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建筑行业合作监管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CFC24)和山东省软科学项目“公共建筑工程合作监管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 2012RKB0106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杨蕾(1979年1月- ),女,汉族,山东省滨州市人,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山东大学法学院2011级博士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检察理论与实践。

①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76页。

②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大、高教出版社,2010年,第73页。

③ 方军:《行政许可立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法制日报》2003年8月7日,第9版。

①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大、高教出版社,2010年,第73页。

② Cf. Yoav Dotan, “Why Administrator Should be Bound by their Policies”(1997)17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8.

① 李春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3期。

② 李洪雷:《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公法研究》 2005年第2期。

③ 周佑勇:《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江海学刊》2005年1期。

① 石佑启,王贵松:《行政信赖保护之立法思考》,《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

② 陈清秀:《行政法的法源》,见翁岳生编:《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158页。

③ 石佑启,王贵松:《行政信赖保护之立法思考》,《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

④ 何聪:《‘乙肝歧视案’一审宣判被告败诉》,《人民日报》,2004年5月4日,第5版。

⑤ 李春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3期。

① [台]翁岳生编:《行政法》(上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18页。

②周佑勇:《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江海学刊》2005年1期。

③ [台] 翁岳生:《行政处分之撤销》, 见张剑寒等著: 《现代行政法基本论》, 台湾:汉林出版社1995年版, 第136 页。

家书胡凯范文4

福建省肿瘤医院肿瘤五区,福建福州 350014

[摘要] 目的 探究循证护理在开腹结肠癌根治术患者术前心理中的效果评价。 方法 选取该院于2012年5月—2014年5月收治的行开腹根治术的结肠癌患者78例,将其随机分成循证组(39例)与常规组(39例)。循证组患者采用循证护理干预,给予常规组患者常规护理。对两组患者护理干预后的效果进行比较。 结果 循证组患者在术前的恐惧比例显著低于常规组(P<0.05),恐惧程度在中度以上的比例显著低于常规组(P<0.05),焦虑自评量表与抑郁自评量表的分数显著低于常规组(P<0.05);循证组患者舒张压、收缩压显著低于常规组(P<0.05),心率显著慢于常规组(P<0.05)。结论 对开腹结肠癌根治术患者实施循证护理心理干预,可有效降低患者术前的焦虑恐惧心理,对保证患者在术前各项身体指标的平稳具有重要意义,值得临床推广与应用。

关键词 循证护理;开腹手术;结肠癌根治术;术前心理

[中图分类号] R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742(2014)12(c)-0147-02

目前我国的恶性消化道肿瘤的发病率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对该病较为有效的治疗就是行开腹根治性手术,而该方法在临床上也被广泛应用了[1]。行开腹手术的患者不仅担心所患疾病,且对手术易产生恐惧紧张的心理,患者过重的不良心理会引起内分泌系统的改变,特别是对肾素血管紧张系统的影响较大,可能会导致患者血压升高,对患者围术期心脑血管带来严重威胁。该院于2012年5月—2014年5月对行开腹手术的结肠癌患者实施询证护理,对其术前心里进行干预,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该院收治的行开腹根治术的结肠癌患者78例,将其随机分成循证组与常规组。其中循证组39例,男22 例,女17例;年龄44~78岁,平均年龄(53.2±3.1)岁;文化程度为初中及以下者有13例,高中及以上者16例。常规组39例,男21例,女18例;年龄42~79岁,平均年龄(52.7±3.4)岁;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者14例,高中及以上者15例。除上述资料外,两组患者的性别比例、文化程度等一般情况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护理方法

1.2.1 循证组 (1)制定护理计划。通过搜查文献和相关临床资料,结合普外科结肠癌根治术临床经验和理论,作出合理的护理计划并执行。(2)术前探访。医护人员于术前1 d对患者进行,详细了解患者的心理变化,尽量用适当的语言与柔和的语气安慰患者,并将手术过程、安全性、手术目的及手术后效果详细地告知患者,向患者讲解麻醉的过程,消除患者对术后疼痛的恐惧。(3)心理护理干预。根据术前探访所了解患者基本情况与患者进行沟通,针对患者的生理情况来对其生理功能进行调节,有利于提高患者对手术的耐受性,减少在术前对患者的刺激,比如有创操作、反复移动等对于过度焦虑或者抑郁的患者,需对其心理进行加强护理干预,可以用音乐进行辅助调节。使患者知晓手术方案,提高其依从性,从而积极地配合治疗。

1.2.2 常规组 给予患者术前常规护理,维持酸碱水电的平衡,做好术前相关检查。

1.3 统计方法

应用spss 18.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循证组患者在术前的恐惧比例显著低于常规组(P<0.05),恐惧程度在中度以上的比例显著低于常规组(P<0.05),焦虑自评量表与抑郁自评量表的分数显著低于常规组(P<0.05);循证组患者舒张压、收缩压显著低于常规组(P<0.05),心率显著慢于常规组(P<0.05),见表1。

3 结论

多数患者在术前会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心理,如精神过度紧张、焦虑,会引起植物神经的功能紊乱,还可能引起胃肠功能运动的亢进,导致胃肠道平滑肌收缩或者痉挛,小动脉血管收缩导致组织缺血缺氧,增加毛细血管通透性,而出现应激性溃疡。除此之外,还会引起患者的波动[2]。循证护理是一种临床护理的崭新模式,能够系统地阐述临床问题。循证护理能够将护理经验与科学依据相结合,为临床治疗决策与研究提供有效证据[3]。循证护理的要素:(1)利用的最恰当护理研究的依据;(2)护理工作者的技能与经验;(3)患者基本情况、愿望与价值观[4]。循证护理已通过多个学科的实践验证,并成为被广泛认可的护理模式,能够将多种护理模式优势有效结合,护理的相关问题可以得到更加良好的解决,避免盲目护理,且综合了科学理念,所以更加具有价值[5]。该研究结果显示:循证组患者在术前的恐惧比例显著低于常规组(P<0.05),恐惧程度在中度以上的比例显著低于常规组(P<0.05),焦虑自评量表与抑郁自评量表的分数显著低于常规组(P<0.05;循证组患者舒张压、收缩压显著低于常规组(P<0.05),心率显著慢于常规组(P<0.05),循证护理能有效缓解患者的紧张焦虑,降低患者血压和心率。

综上所述,对开腹结肠癌根治术患者实施循证护理心理干预,可有效降低患者术前焦虑恐惧的心理,对保证患者在术前各项身体指标的平稳具有重要意义,值得临床推广与应用[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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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68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5-0019(2018)07-237-01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在生活中更容易受到来自社会、家庭等多方面的压力,在压力的影响下,人们很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生活问题并最终发展成为精神疾病[1]。帮助人们摆脱精神疾病的困扰是社会各成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为探讨开放式病房患者的有效干预方法,展开本组研究,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100例符合纳入标准的精神科开放式病房患者为观察对象,均为2016年6月-2017年6月在我院就诊,随即平均分配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50例。

两组患者一般资料如下:对照组50例患者,29例男性,21例女性,25例精神分裂症,14例抑郁症,11例狂躁?Y,平均年龄333±111岁,平均病程24±21年,文化程度不等;观察组50例患者,26例男性,24例女性,26例精神分裂症,13例抑郁症,11例狂躁症,平均年龄334±109岁,平均病程23±21年,文化程度不等;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病程、病征等一般资料无统计学意义(P

患者陪床家属一般资料如下:59名男性,41名女性,平均年龄43±131岁,父母54例,配偶42例,亲朋或好友4例,文化程度均在高中学历及以上。

纳入标准:1)所有患者均符合精神病诊断标准。2)患者未出现严重的认知障碍,具备接受健康教育的基础条件。3)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参与本次研究,并在知情通知书上签字。

12方法对照组50例患者实施常规护理,并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观察组50例患者在对照组基础上对患者陪床家属展开同步健康教育,具体来说可分为3步实行:1)第一个阶段,患者入院就诊早期,需将精神疾病常识告知患者及其陪床家属,使患者及其陪床家属对精神病有个初步了解,包括早期症状、主要治疗手段及注意事项等。2)第二个阶段,患者病情基本得到控制,此阶段稳定患者情绪,调控患者精神状态是治疗和护理的重点,因此此阶段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以情绪调控方法、抗精神病药物使用常识为主。3)第三个阶段,患者精神并症状基本消失,无需继续住院治疗,患者可办理出院手续,因此此阶段帮助患者恢复社会能力是关键,健康教育的重心应以社会能力的提高、角色功能的恢复为主。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患者及其陪床家属展开同步健康教育的同时做好沟通和心理辅导工作,预防患者家属病情的加重与患者陪床家属心理压力的积累,临床中给予患者更多的人文关怀,这是精神并患者康复和重返社会的重要助力。

13评价标准主要从患者抑郁焦虑情绪和生活质量两方面进行评价。抑郁焦虑情况评价采用自评量表进行自评,量表为我科自制,共计18个条目,每项1-4分,18-36分为轻度焦虑、抑郁,37-54分为重度焦虑、抑郁,55-64分为重度焦虑、抑郁;生活质量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社会功能、角色功能、认知能力、情绪状态等四方面进行评价,百分制计分,得分越高表示患者生活质量越高。

14统计学方法使用SPSS14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采用平均数±标准差表示,经x2检验,计数资料使用%表示,经t检验,当P

2结果

21两组患者抑郁焦虑情况对比观察组患者抑郁焦虑情况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22两组患者生活质量评价对比观察组患者生活质量评价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