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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范文1
一、实务中收入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人;(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收入的确认条件
(一)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1)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2)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4)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可靠计量;(5)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条件(国税函[2008]875号):(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法上不包括会计上的第5条,即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
三、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增加的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规定不征税收入的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收入总额中排除。
新税法对下列收入不征税(条例第二十六条,另依据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财税[2008】1号):(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四、收入总额确认的一般原则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对一些特殊业务的规定:
(一)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二)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折扣销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所得税不再强调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增值税仍强调)。
现金折扣(销售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分两步,不是一步形成的)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12008]875号)
例如:某商场电视机售价为5000元,微波炉售价为500元。“五一”搞促销,凡节日期间购买电视机者,送微波炉一台。电视机进价为4500元,微波炉进价为400元。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按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则电视机确认销售收入为:4545元=5000×(5000/5500)~微波炉确认销售收入:455元=5000×(500/5500)。这种计算方法与会计核算有差异,会计核算按主营业务收入-电视机销售收入5000元入账,同时结转电视机及微波炉的成本4900元,毛利为100元,与国税函[2008]875号文计算结果一致。
五、收入总额确认的特殊原则(权责发生制的例外)
(一)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生产经营业务
税法: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货物(货款回收期一般超过3年),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公允价值与合同价款的差额按实际利率进行分摊。会计需要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当期的一次性收入,并全额结转成本。
例:甲公司销售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5年分期收取,每年2000万,合计1亿。假定不考虑增值税,购货方在销售日支付货款,只须支付8000万元,实际利率为7.93%(见表1)。
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成立时:
借:长期应收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0
第1年末: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34
贷:财务费用 634
其余年度会计处理类同(见表2)。
税法规定:每年确认2000万元的销售收入,同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每年只能确认20%的销售成本。(年末填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2)
(二)建造合同和提供劳务税法规定与会计核算的主要差异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提供长期建造合同的工程或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税法、会计规定一致)
例:A接受B安装工程,约定工期2年,合同额300万,第一年完成60%,第二年40%;按进度付款,A第一年按约定完成任务,但B因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不能支付180万,只收回150万,会汁上确认150万收入,交易不能可靠计量,税收上按完成工作量确认180万(60%×300);假定A第一年完成40%,则税收上确认120万。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利息收入
会计: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计算确定。(按摊余成本乘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特许权使用费
会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税法:按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租金收入
会计: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籽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
税法: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七)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纳税人收到的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财政补助)
政府补助:政府无偿给予企业现金或非现金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
政府补助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具有递延性质(资产性质)的政府补助先计人递延收益,然后按期分摊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中。
例如:2008年5月A从银行贷款1000万、年利率7.2%、期限2年,6月政府批准拨款贴息资金72万,分别于2008年6月和2009年6月各拨付36万元。2008年6月贷记递延收益36万元,12月则分摊递延收益21万元(36÷12×7=21)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务处理上:确认36万元,应纳税调增15万元。(实务申报时,填入附表三第11行第1列210000元,第2列360000元,第3列150000元)
(八)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接受的是非货币资产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收付实现制)。
企业实行新会计准则的,接受捐赠收入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计人了利润总额中。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通过资本公积核算的,也就未计人利润总额中,这样税法上和会计上就产生了永久性差异,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附表三的第3行)。
(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介于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之间)
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会计: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后,对于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正差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负差计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是以初始投资成本为计税基础。需作纳税调减处理。
2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会计: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净损益,投资企业均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股利时,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相当于会汁上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不承认会汁上的权益法。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取得了净利润,投资方按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但投资方并没有真正进行利润分配,因此税法上不承认,只承认成本法。税法上认为股息实现的时间是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例如:2008年1月,甲公司支付2000万元购买乙公司40%的净资产(甲、乙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乙公司净资产40%的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2008年12月乙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2009年2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400万元,2009年6月乙公司实际发放现金股利。2009年10月甲公司将股权出售,收取价款2600万元。
1 2008年1月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2500
贷:银行存款 2000
营业外收入 500
税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2000万元,不承认500万元的收益,因此收入调减500万元。
2 2008年12月乙公司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
贷:投资收益 240
按照税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因为乙企业没有做利润分配宣告或者账面做利润分配,即使会计上已经确认240万元投资收益,税法也不确认,作纳税调减240万元。
3 2009年2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16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0
按照会计上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税法上确认股权投资收益160万元,因此纳税时调增16075元。
4 2009年10月将股权出售:
借:银行存款 2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580
投资收益 20
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580万元,确认收益=2600-2580=20(万元)。
税法上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确认收益=2600-2000=600(万元)。在纳税实务中,应将股权投资转让收益调增=600-20=580(万元)。
六、视同销售
(一)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视同销售
例如:A以存货换B设备。A存货账面成本45000元,交易日公允价值50000元;B设备账面价值40000元,公允价值50000元。
如果A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公允价值与换出账面价值差已计人损益,即A公允价值50000-45000=5000元,计入收益;B公允价值50000-40000元=10000元,计人收益,与税法无差异。
如果B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税收上:B视同销售5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40000元,确认10000元收益,因此要做纳税调整,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50000元填入附表一的第14行,按成本40000元填入附表二的第13行。
2 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即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
3 企业将资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不视同销售,因为税收负担为零。
例如:籽自产货物用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7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为100,库存商品的成本为80,纳税调增20。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17,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97,纳税调减20。因此税收负担为零,只是调增、调减的时间存在差异。
(二)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在视同销售方面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28号)
增值税:所有权属发生改变或不发生改变都视同销售(外购货物例外)。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增值税:(1)委托代销;(2)受托代销;(3)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市)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
两者区别:
1 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而增值税不一定(如: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做为进项税额转出而不视同销售);
2 所有权属不发生改变: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如:自制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不视同销售),而增值税不一定(如:自制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设在不同县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
七、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报)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上: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人当期损益。
税收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以取得时支付的价款确认为计税基础,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人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公司4月购10000股股票,成交价为20元/股,发生交易费2000元。年内该股票没有出售,12月31日该股票收盘价8元/股。
4月按照正常的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000
投资收益 2000
贷:银行存款 202000
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20000
借:本年利润 12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20000
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为:200000-120000=80000元
税法上计税基础为:202000元
纳税实务中应纳税调增:202000-80000=122000元
纳税实务范文2
《纳税实务》课程属于高职会计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学生通过学习本课程,可以了解当前我国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要交纳的具体税种,理解、熟悉各税种的相关法律制度知识、掌握各税种的具体计算方法、账务处理方法、纳税申报和税款交纳等相关工作,这些知识对于一个企业会计人员来说是必需掌握并能够进行灵活操作的专业技巧,因此,本课程对于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质养成起主要支撑作用。
二、课程教学改革背景
当前时期,信息化已全面渗透到社会建设发展的方方面面,它是现代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财税工作是我国政府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推广应用“金税工程(三期)项目”就是大力发展“互联网+财税”行动计划的一个开端。想要真正实现金税工程(三期)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仅需要强化在网络硬件建设及基础软件建设等两方面的工作,对于财会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职业道德水平也有了更高要求。而?魍车命a href="lunwendata.com/thesis/List_2.html" title="税收论文" target="_blank">税收实务教学重点?本是放在教会学生计算各税种应纳税额及税务会计处理上,纳税申报也大多流于形式,就是填写一些纸质的纳税申报表,较少有涉税实务网上操作的机会,因此我们的学生在进入社会后不能及时适应岗位需求。所以,对于纳税实务课程教学工作来说,应在强化纳税实务教学基本项目的基础之上加强财税信息化技术、意识、技能方面的培养力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2011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正式实施。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会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制度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作为任课教师来讲,也需要加大自身学习,以适应教学工作具体要求。税务老师应及时关注国家最新税收政策变化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如 “营改增”政策,消费税的变动,迟迟尘埃未定的房产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的研究开征等。同时,为了要在日常纳税实务课程教学中体现财税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任课教师要认真学习现代信息技术,熟练操作相关财税软件的操作方法,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的开票系统、网上认证系统、远程抄报税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开票接口软件、发票查询统计系统等。面对当前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传统的教学活动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尤其是在财税信息化背景下,我们应改革旧的教学思路,更多地重视实践活动对教学工作的积极影响,从书本为主、实践为辅转变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取长补短的教学思路,确保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学以致用。
三、课程改革教学设计
(一)设计思想
基于工作过程设计课程的总体框架,通过与税务部门和企业共同研究、合作开发,本课程成功地运用基于工作过程开发课程的理念,按照工作任务(认知、计算、申报、缴纳、做账)和工作领域(不同税种)两个维度解构工作过程要素(包括主观要素:知识、能力、和素质,客观要素:条件、场景、环境),按照两种过程要素相对应的原则,将工作过程要素转化成学习的过程要素(包括内容要素:知识、能力和素质,情景要素:条件、场景、环境),实现工作过程的自然逻辑与学习的认知逻辑有机结合,通过重构,实现课程内容结构化(排列、组合)、认知环境具体化、实践体认过程化、目标要求操作化、课程研发动态化。
(二)课程内容设计
本课程内容从两个维度设计框架结构。一是将企业会计在处理纳税业务时的工作分解为:工作认知(税收的有关法规、企业纳税的相关会计要素、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等等)、计算(税率、公式、税额计算)、申报(程序、表格等)、缴纳(过程)、做账(账务处理)等五项主要学习性工作任务。二是为了处理好不同税种纳税业务特殊性的学习,并确保学习过程有效性,又将企业实际纳税时的工作分解为: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等类主要学习性工作领域,并将计算、申报、缴纳、做账四项工作任务嵌入到上述工作领域之中,这种“任务序列、领域嵌入”的课程内容结构突出了重点,消化了难点,既符合学习学习认知的逻辑,又应对了实际工作过程的逻辑。
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
(一)教学模式
1.任务驱动型教学模式
针对该课程在传统课堂教学方式下学生缺乏兴趣、学习积极性差及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差等问题,可以在纳税实务课程教学过程中引入任务驱动法进行创新性改革。
“工作任务驱动”教学活动的设计,将各个项目细分为若干环环相扣的工作任务,然后以工作任务的完成为驱动点,引导知识与技能的学习。该教学活动的设计,要有明确的目的和可操作性,要以提高学生的岗位能力为出发点,训练的内容要尽量真实,要有利于学生巩固税法知识、掌握账务处理技能,从而提高办理综合涉税事宜的能力。
2.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
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是一种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将一体化的教师配置、教学场地、教学方法与手段,以及教学过程与教学内容融于一体,在做中教,做中学。具体来讲就是将实务经验丰富的校外兼职教师引入课堂,充分利用校外合作企业参观和校内实训室等实践场地,为学生提供与实际工作相同的原始凭证、账簿、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软件,教师通过穿插操作指导、答疑,帮助学生学会企业办税业务的各种工作项目,给予学生充分的实际工作体验。
(二)教学方法
纳税实务范文3
关键词:纳税实务;改革;工作过程导向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2-0193-02
工作过程导向是近年来高职院校十分青睐的东西。工作过程不但是指工作的一系列工作流程和任务,同时还包括工作实施的条件、环境及情景,工作所需要的能力和其他相关条件等,这些都是在未来工作岗位中所要认知、熟悉的及所要具备的[1]。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与传统的学科体系课程相比,最大的不同是课程结构。学科体系课程的结构是学科知识,而工作过程导向课程的结构是学习性工作任务。这就要求教师要把学生带入企业真实的工作情境使学生能够“做中学”、“学中做”、“学做结合”,迅速地提高职业技能,因此教师要设计合理的学习情境[2]。本文以《纳税实务》课程为例,根据岗位要求确定了学习情境,选择典型工作任务作为教学内容,采用“六步教学法”进行教学组织和实施,同时以“增值税办税”这一学习情境的教学实施为例子,详细阐述工作过程导向在课程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一、《纳税实务》课程的性质和作用
《纳税实务》是高职会计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前导课程是《基础会计》、《计算机基础》和《经济法》等,后续课程是《纳税筹划》和《财务管理》等。该课程的目的是通过对税收相关知识以及各个税种的基本要素的学习,学生能够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完成企业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税额计算和税款等办税岗位的相应工作。通过各个实际项目的训练,学生能够独立完成一个中小企业的开票、报税等工作,具备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的基本技能的同时,也强化了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实现课堂所教、学生所学与企业所需、学生就业的直接对接。
二、《纳税实务》课程设计的总体思路
1.设计理念。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本课程设计以模拟完成企业办税员岗位工作任务为导向,课程培养目标直接面向企业办税员职业岗位,将办税岗位的日常工作分解成若干工作项目,根据工作项目确定教学项目,每个学习项目设计多个学习型工作任务,教学过程也依照办税员的工作过程来组织。
2.设计原则。针对性与适用性。本课程在内容的取舍上重点考虑了税务部门和企业对办税员岗位的知识以及职业能力方面的要求,课程内容主要是侧重于税款的计算、会计处理和税款的申报,而不再是枯燥的一系列的税法条文。此外,考虑到学生将来的可持续发展,本课程在教学内容上也充分考虑了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课程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为学生将来参加证书考试打下基础。
3.设计思路。根据岗位工作过程进行项目教学。根据会计专业“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及该课程的培养目标,在课程内容的组织上打破学科体系,按税务工作过程进行分解和归纳,按培养目标进行内容的取舍。按照“以能力为本位,以职业实践为主线,以具体工作任务为载体,以完整的工作过程(即:资讯、决策、计划、实施、检查、评价)为行动体系”的总体设计要求[3],“纳税实务”课程以培养中小企业各种税种的税额计算、会计业务处理、税款申报和办税员岗位能力为基本目标,紧紧围绕完成“各种税种的税款的计算、会计处理和税款申报”任务、具备胜任“办税员岗位”所要求的职业能力的需要来选择和组织课程内容,突出工作任务与知识的联系,实现课程内容结构由学科结构向工作过程结构的转变。
三、课程学习情境的设计
改变了传统的以知识点教授为主的方式,每个学习情境设计都以办税员工作任务为载体,将该课程进行了重构,以办税员工作过程为主线,根据办税员的工作过程以及相应的知识和能力要求,选取办税员岗位认知、涉税事项的处理以及中小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的核算和申报为主要任务,构建“纳税工作岗位认知、增值税办税、消费税办税、营业税办税、城建税及附加办税、关税办税、其他税办税、企业所得办税和个人所得税办税”九大学习情境,每一个学习情境都以办税工作任务为载体,都按照“资讯、决策、计划、实施、检查、评价”这6个工作步骤进行设计,其内容编排的依据是办税员的典型工作任务即税款的计算、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而不是税法学科知识体系。在任务驱动下,通过完整的理论实践一体化课程进行教学活动。
四、教学的组织和实施
工作过程导向课程体系教学的组织和实施与传统教学的组织和实施有着较大的不同。传统的教学是“填鸭式”的教学模式,目的是侧重学生认知目标的实现,其特点是在学科体系中学习,与工作缺乏直接联系,教学的组织也是按照课时节次进行,学生的参与程度不高;而工作过程导向课程体系教学以学生活动为主,目的是培养学生自主获得综合职业能力,其特点是在贴近工作实践的学习情境中学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按照学习情境进行,学生有安排学习进程的空间,学生的参与度非常高。工作过程导向课程教学的实施遵循“六步教学法”,即:“资讯—决策—计划—实施—检查—评价”。每一个学习情境都是遵循这六步法展开教学。本文选取了“增值税办税”这一学习情境,按六步骤展开,给学生以完整的思维过程训练。六个步骤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如下。
资讯:教师下发任务书,提供具体任务信息;与学生讨论,引导学生明确任务目标;教师下发学习资源,包括参考教材、引导文、课程标准、课件和课程网站等,引导学生分析教学资源,观看课件,学生可以通过相关资源了解该课程的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同时通过课程教案,明确了每个项目或学习单元的重点和难点,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主要采用任务驱动法、讨论法等教学法。
计划决策:下发引导文,学生分组讨论;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根据教学任务单、实践教学方案、电子课件、案例等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的内容;填写小组任务分配表;小组讨论制定增值税计算与申报组织方案。主要采用引导文教学法、小组讨论法、讲授法等。
实施:采用模块教学,四节连排的上课方式;学生根据任务单中的要求以及该任务的实施说明等,分组完成任务,包括判定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填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表、计算增值税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要采用引导文教学法、小组讨论法、讲授法等。
检查评价:填写评价表,学生小组按照工作要求进行自评和互评,来完成对各税种税额计算的检查、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检查;教师对学生的自评、互评结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综合评价学生各项能力,完成对整个工作任务的评价。
总之,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设计,改变了传统的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充分体现了“做中学”、“学中做”、“学做结合”。工作过程导向课程以岗位典型工作任务为载体,设计仿真的企业生产学习情境,通过“六步法”进行组织和实施教学,使学生在校的学习内容尽可能的与企业工作岗位相接近。工作过程导向教学方法多种多样,包括项目教学法、任务驱动法、引导文法、演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通过多种教学方法的运用,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使学生在教学中得到专业能力、团结协作能力、沟通能力、职业素养的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1]姜金鑫.工作过程导向的实践性课程构建[J].职教通讯,2008:33-36.
纳税实务范文4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作为技术应用型的职业教育,高职教育在教学上具有职业性、实践性和应用性的特点,我们欲使高职教育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实现其“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就必须全课程面认识和把握高职教育的教学特点,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教学改革。本文在对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纳税实务课程职业岗位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基于会计岗位工作过程的纳税实务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1《纳税实务》与会计岗位职业能力的对接
为贯彻高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教学理念,确定高职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向,真实了解社会对会计专业的需求状况,我们通过问卷、座谈等多种方式调查了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历届毕业生,调查结果显示:会计专业毕业生应具备的最重要的专业技能包括会计核算能力、成本计算能力、纳税申报能力、会计软件应用能力、财务分析能力,同时大家普遍认为会计最基本的技能是会计核算能力,而最欠缺的是税务核算和纳税申报能力。由此可见,纳税实务知识在企业会计岗位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企业财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技能。
2《纳税实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纳税实务是以操作为主的理论与实务一体化课程,是从事会计岗位工作的必备基础技能。目前,许多高职院校通过教学改革加强了课程建设,但效果不甚理想,主要表现在:
2.1理论教学内容多,不符合高职学生的特点。
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手段,必定会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即时调整,相应的《纳税实务》课程就具有时效性强,知识更新快的特点。CPA的《税法》教材每年都进行重新修订,保证了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的同步,是业内最贴近现行税法的教材,但教材本身偏重税法条文和公式,对高职学生而言,教材缺乏相关案例和实践环节的介绍,导致晦涩的理论越发枯燥,比较抽象,不好理解,学生缺乏学习兴趣。而且,税法内容本身具有一定难度,税收种类繁多,所涉及的行业业务范围很广,在做业务处理时,由于对税法的理论概念理解不够深刻,混淆概念,令很多学生觉得比较复杂,导致在税法的学习中困难重重。
2.2教学方法不够灵活,教学手段落后
由于税法教学内容越来越丰富,而且实践性很强,在教学计划学时有限的情况下,即使老师希望给学生练习、实践的机会,但为了完成教材内容,授课时也多以讲授为主,没有充足的时间采用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等费时较多的教学方法,使得原本抽象的税收理论更加枯燥乏味,导致教学内容重理论而轻实践,课堂气氛沉闷,学生缺乏学习兴趣,学习效果不理想。
2.3实践教学能力欠缺,未建立税收实践教学体系
《纳税实务》课程具有一定的理论性,但更注重实务。由于课程教师自身实践经验缺乏或实践教学设施不齐全,在教学中基本上是注重理论,诸如各知识点的讲解、各税种的计算,但是缺乏实际操作,结果是导致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运用能力异常薄弱,学生刚走上工作岗位时,对于实际问题无所适从,不知道以前学过的知识与技巧如何运用,缺乏最基本的职业判断能力,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3基于会计职业岗位工作过程的《纳税实务》课程改革思路
基于职业教育的实践要求,结合纳税实务课程的特点,将课程的设计理念定位于“以提高职业能力为目的,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因材施教”。具体表现在:
3.1基于会计岗位工作过程的“立体化”课程框架设计
纳税实务是一门与企业的财务办税人员业务岗位直接对应的课程,通过对企业办税员业务岗位的日常工作分析,实现财务报税人员的实际业务操作过程向纳税实务课程的模拟和移植。在教学结构上,基于企业办税员岗位的工作过程进行课程开发,贯彻以工作岗位为基础、工作任务为导向、工作过程为依托的“立体化”课程设计框架。将工作过程与学习过程有机结合,教师的教学过程就是指导学生完成办税员工作任务的过程,教学内容就是系统化、典型化的办税员的工作内容。通过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设计,重新整合教学内容,实现实体税种与税收程序、申报实务与账务处理、法条解读与实务操作的有机统一。
3.2工作流程融于工作领域的教学内容设计
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原则,综合企业会计岗位职能需求,确定该课程从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出发,设计立体化的教学内容。使教学内容既符合学习认知规律,又符合工作过程逻辑,做到工作过程系统化、dylw.net 学术参考网工作任务典型化。本课程教学内容设计与教学目标分解如图所示:
教学的主线是指导学生完成涉税业务工作流程的实践工作,并针对实践过程中产生的需求引入相关理论知识,使学生通过实践来掌握操作方法和技能,通过学习相关知识,加深对操作方法的理解,获得内化的职业能力。
同时,在实训教材的开发建设上,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虚拟企业的全套业务资料和纳税原始业务凭证,根据企业真实的业务进行提炼,提供与企业真实业务相同的各类原始凭证,由学生对这些原始凭证进行职业判断。同时,实训教材要依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及时更新,实现实训与职业岗位的高度一致。
总之,基于会计工作岗位的纳税实务课程改革必须围绕企业办税员岗位工作需要,以企业办税员岗位能力为目标,引导学生联系工作任务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高职教育特色,获取岗位所需的能力,但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改革,对教学环境和教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良好的课程改革监督机制,以保证教学改革的质量;建立一定的课程改革激励机制,以调动教师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陈小娟.高职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改革探索[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5)
纳税实务范文5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
近年来,伴随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柱之一,而且其重要性越发明显,日益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的强劲经济增长点。与此同时,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税种繁多和税负较重的压力也在与日俱增。其中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作为具体的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种。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如果通过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是可以能够合理处理影响税后利润的土地增税问题的。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具体探讨当下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的若干问题和解决的技巧,希望对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有所裨益。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解析
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税种繁多和税负较重的压力与日俱增,在纳税筹划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一)一些企业的管理者疏于对国家相关宏观政策的关注
众所周知,我国近些年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力度日益加大,相继出台了 “国六条”、“国十一条” 和“国八条”等,可见从财政、金融和税收等诸多方面对房地产行业的科学调控越发急迫。这在很大程度上也给我国一些房地产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具体表现是一些企业还缺乏适应这种大力度宏观调控客观环境的能力。这也直接导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阻力,也加大了他们土地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二)纳税筹划目标不明晰,方法有待完善
主要表现在:一些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层忽视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尤其是大型的国有企业,他们片面地认为这是国家层面的事情,而非企业行为;一些财务人员缺乏会计等专业知识的储备,缺乏对土地增值税务政策的全局观念,导致在具体运用上有失熟练,一方面对纳税筹划的递延、节税及相关的安全问题缺乏明晰的定位,另一方面更是对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法理解和应用都不科学。
(三)相关的纳税筹划风险意识有待提高
从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整体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在面对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环境的同时,缺乏必需的危机感。具体表现是:一些企业虽然名义上说都是按照国家税法和相关条例的规定处理,但是由于对于筹划点把握不好,很容易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务的风险防范意识非常淡薄,从而忽视了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整个环节可能存在的多个风险,比如筹划方案失准、有纳税筹划计划执行方式不当,以及对于风险的应变能力丧失等问题。
二、对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几点建议
基于对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实际情况及其存在中的问题,本文有针对性的提出以下三点建议和措施,以期对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一)充分利用税收的相关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不容忽视的一种情况是,当下我国整体的产业结构调整大背景下,相关的宏观政策出台和变化都很快。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的高层管理者积极关注国内外的宏观经济政策,并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宏观政策预见性,尤其是关注土地增值税方面政策的新调整。当前我国关于土地增值的税法里有许多优惠政策规定,比如可以通过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税收优惠;合作建房的税收优惠;企业兼并的税收优惠等规定。房地产企业管理者只有将相关政策吃透,才能将企业由税收筹划的被动地位转化为主动,从而强化对对国家宏观经济社会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
(二)明确纳税筹划目标,熟练应用筹划方法
这要求房地产企业明确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目标,千万不要错过最佳的筹划时间,尽量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筹划,从而保障土地增值税筹划目标的顺利实现,具体的筹划方法:
1、利用其征税范围进行纳税筹划
主要表现为合作建房方式筹划和代建房方式筹划。前者指的是在项目完成后,合作双方按照合作建房合同的具体约定比例来进行分房自用,因此双方都暂免土地增值税。需要指出的是,转让的时候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后者指的是房地产企业代客户进行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只收取代建收入,尚未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问题,所以也避开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规避平台筹划法
临界点主要分为税基临界点和优惠临界点两种。前者主要是通过合理减小税基来实现节税的目的,后者主要是为了享受优惠待遇。举例来说,一开发项目在统计土地增值税时,要求可以扣除项目总金额为800万元,假设市场售价为 1000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土地增值税计算应该是:增值率为25%,土地增值税为60万元,税前利润为140万元;假设市场售价为960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土地增值税计算应该是:增值率为20%,土地增值税为0万元,税前利润为160万元。可见,两种情况下利润有20万元的差异。这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在出售普通的标准住宅时,需要通过合理的定价进行纳说筹划,具体要求是需要在定价时加强有关税金及附加的合理测算,从而准确找到税金的跳板临界点,能够实现销售价格的科学制定。
3、利息支出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通常会有外部融资的问题,这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即在实际的筹资过程中,可以通过确定合适的筹资利息扣除方式来实现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目标。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允许据实扣除。其一:能够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二:能够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有效证明材料。而对于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需要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比例之内进行扣除。如果无法满足其中的任何一个要求,需要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比例之内进行扣除。举例来说:假设一个项目土地取得成本和建造成本共计100万元,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其他费用,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执行。则该项目的借款利息支出为5万元。那么如果该企业的筹资借款预计利息大于5万元,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第一种扣除方式,即房地产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金额大于10万元;如果企业的筹资借款预计利息小于5万元,那么就要采用第二种扣除方式,即房地产开发费用可扣除金额小于10万元。
(三)需要提升纳税筹划风险管理能力
鉴于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税负中的重要性地位,其纳税筹划的风险对整个企业的风险管理也不容忽视。因此要求我国房地产企业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风险管理和防范建设问题。具体要求是: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科学设定筹划风险管理的控制点,并建立有效的防线评测指标和预警机制;做好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发现、解决和协调与税收征管部门的沟通问题,有效避免纳税的法律风险;按照最新的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不能简单采用预征方式,而是需要及时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因此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不断增加企业内部审计来合理规避该清算而未清算的实际情况;最后还需要不断提高企业纳税筹划员工的职业素养,提高他们的综合能力,以便能够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并保证其顺利地实施。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伴随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趋势,以及我国房地产企业整体财务管理理念的不断更新和完善,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求越来越高。尽管我国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理念和操作技巧上都存在诸多不足,面临诸多困难,但是这更加需要企业不断增强自身实力,从而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更好地实现企业财务利润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郑幼锋.外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筹划技巧[J].大经贸.2011(8)
纳税实务范文6
关键词:无形资产 会计核算 纳税调整
一、研发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选择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部分的顺序为:先抵扣技术开发费,再抵扣加计扣除部分,如技术开发费在当年没有足额抵扣,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延续抵扣。而加计扣除部分没有足额抵扣的,无论当年还是以后年度均不得抵扣。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摊销期不低于10年。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内部研发费用资本化是对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并且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资本化。但由于资本化的五个“条件”在具体实施中较难掌握,需要较多的主观判断,资本化金额大小的确定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加之对资本化的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样给企业留下了很大的选择空间:如果企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选择费用化研发支出可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扣,选择资本化研发支出,可在未来的不低于10年的时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区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与摊销是无形资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形资产的备抵项目,两者互为补充,共同反映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是它们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如不加以区别,容易导致实务中对两者的关系认识不清。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准则的区别
无形资产的摊销在无形资产准则第四章后续计量中作了具体规定,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而对无形资产如何计提减值准备,第二十条规定“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集中体现了资产减值的共同性和系统性。
2.确认范围的区别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并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要进行摊销,而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不应摊销。对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时,才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3.计提基数的区别
无形资产摊销是以无形资产账面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的金额作为摊销基数,并在估计确定的使用寿命年限内计提摊销。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则是针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而言的,在期末时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来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三、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的,购买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在信用期内计入当期损益。
所得税法规定,外购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由此产生两项差异需要调整:
1.由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形成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的差异;
2.实际支付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之间的差异额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形成的差异。
(二)内部开发产生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无形资产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满足条件的可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纳税调整:
1.税法规定的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体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调整,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即该项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的150%。无形资产的成本小于计税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如果该项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后续计量时的摊销额产生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在估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摊销方法有直线法、产量法,受技术陈旧因素影响较大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可采用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新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由于税法的摊销方法和年限与会计规定不同,使无形资产的摊销对损益和所得税的影响不同而产生差异,导致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