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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计划生育条例范文1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依照《条例》第六章规定应当给予优待与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给予适当减免摊位费、设施租用费等奖励。农民、城镇无业居民晚婚、晚育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得《光荣证》之月起发至 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女职工除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增休3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子女满十五周岁止。
(四)城镇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应予优先并在条件上适当照顾。
(五)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可以适当减少集体义务工或者优先安排到乡(镇)、村办企 业工作。本条规定,适用于一胎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但无论双胞或多胞,均按生一个子女享受。
第五条 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xx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夫妻,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时,由其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除已有规定 的外,由女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按下列规定发给:
(一)夫妻均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50%。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农民、城镇无业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另一方为个体工商户雇 工的,由雇主发给50%。
(三)夫妻均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发给;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由各自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
(四)停薪留职人员、公派出国人员,由其原单位发给。
(五)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工作期限半年以上的,由其聘用单位发给。
(六)个体工商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七)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务市场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聘用单位发给。
第八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报表彰,或授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九条 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的,凭经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手术费用予以报销,接受手术者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奖励的夫妻,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从批准之月起,停止其奖励与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交回《光荣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新变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由五款修改为四款,第一款中增加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第三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主办单位。删去原第五款。
二、第四条第一款由五项修改为六项,第一项中的满14周岁止修改为满十八周岁止。第三项中的满11周岁止修改为满十五周岁止。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原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农村生产合作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删去第二款中的第一项,发给奖励费修改为享受。
三、第五条修改为: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xx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第六条中的可以生育但不生育子女的修改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
五、第七条由六项修改为七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的村农业生产合作社修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六项中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修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务市场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聘用单位发给。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的,凭经卫生行政部门准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手术费用予以报销,接受手术者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范文2
目前,全国各地已进入地方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高峰期,全面两孩政策更成为近日密集召开的地方两会关注热点。
截至28日,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安徽等11个省份人大常委会已完成地方计生条例修改,明确全面两孩的具体实施政策。新华视点记者针对全面两孩落地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追踪。
生育意愿:两孩生育意愿持续走低,各种压力令不少家庭犹豫甚至放弃
生还是不生?这是全面两孩后很多家庭面临的选择。记者调查发现,不少省份在公布地方计生条例修改结果的同时,还详细公布了全面两孩 政策实施对当地生育水平影响的预测情况。
如广东省卫计委介绍,据测算和分析,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2019年至2020年广东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 万至18万;2019年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
湖北省卫计委副主任朱惠民表示,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湖北十三五时期出生人口相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50万人左右,生育释放主要集中在2019年至2019年间。
根据国家卫计委此前预计,全面两孩实施后,十三五期间每年新增出生人口在300万人左右,每年出生人口数量将在1750万至2100万人之间。
对于全面两孩后人口增长的预测有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就是单独两孩政策的落地情况。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第二年,本该出现的出生人口增长却没有如约到来。
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出生人口为1655万,甚至比上年还少32万。而2019年也仅比2019年多出生47万人。因此全面两孩实施后,各地实际生育水平能否达到预期,引发不少地方两会代表委员热议。
国家卫计委分析去年出生人口减少的原因,认为是猪年生肖选择与育龄妇女数量减少所致。但我个人分析,近年来越来越低迷的生育意愿影响更明显。
浙江省人大代表汪恩峰说,过去生育孩子只求吃饱带大,现在还希望能养好成才,各种压力让家庭对生育两孩更加犹豫,或者直接放弃。
2019年,全国29个省、区、市的生育意愿调查显示,已有一个孩子的单独家庭,希望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比例约为60%。国家卫计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开表示,单独两孩政策落地后,2019年初再对同样人群做调查,只有39.6%的人希望生育两孩。
不仅如此,实际生育行为其实更会远低于生育意愿水平。山东威海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家庭中,有70%明确表示愿意生育两孩,但实际申请量不足6%。
浙江舟山市《2019已婚育龄群众生育意愿研究报告》显示,人们的理想生育数为1.78,政策生育数为1.59,而实际生育数仅为0.96。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学院教授张原震认为,从单独两孩的实施效果来看,80后年轻群体的生育意愿已经显著降低。
产妇权益:产假相应延长,有地方两孩津贴减少,职场容易受阻
已完成地方计生条例修改的11个省份明确,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性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至60天,其中四川、宁夏、山东女方产假均增加60天。不过原有一孩晚育、独生子女奖励等产假均被取消。
职场女性在生育期间收入是否会减少?不少地区在修改后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增加的产假,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保证福利待遇不变,主要靠生育保险中的生育津贴来填补产假期间收入减少差额。
业内人士介绍,生育保险包括产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与生育津贴等组成部分。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女性完成生育后,社保部门将根据其个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来计算。
比如产前每月工资为5000元,产假为128天,则总共可获得2.1万元左右的生育津贴。
记者采访发现,全面两孩放开后,相比于生育一孩,生育两孩的产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相同,但部分地区的生育津贴额度却有所减少。
天津、武汉两地社保工作人员介绍,两孩计算生育津贴产假天数仍只能按98天计算,两孩增加30天产假是计生部门的政策,社保部门尚未做出具体调整,因此仍需按原规定执行直至相关文件正式下发。这意味着,按照每月缴费基数5000元标准计算,生两孩生育津贴要少5000元左右。
两孩生育数量增加,生育保险等基金支出额度增加,是否会对社保基金收支产生冲击?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医保研究室副主任董朝晖表示,从近期来看,全面两孩政策对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有一定影响,但生育保险基金前期结存较多,总体上可以承受。
相较于生育两孩获得生育补贴额度减少,职业女性关注的就业与晋升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在生育两孩中所受影响更大。一位浙江省政协委员说,他在调查中发现,有15%受访女性担心生育两孩会导致职位变动或影响职务升迁,生育加剧原本就存在的隐性就业歧视。
到底是生还是升?湖南省政协委员张琳说,生育是社会和家庭赋予女性的职责,因就业权利无法得到平等对待,很多女性正面临着比生第一胎更艰难的抉择。尽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怀孕及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女性维权很艰难。
生育政策:生育数量短期不会放开,基层计生需要生得好管得住
从2019年实施单独两孩到启动全面两孩,中间间隔仅两年。因此,计划生育政策短期是否还会继续进行调整引人关注。
业内专家表示,判断生育数量政策是否需要调整,总和生育率1.8即一对夫妇平均生育1.8个孩子,或将成为重要参考指标。中国人口学会会长翟振武表示,中国并非人口越多越好,也非越少越好,总和生育率维持在1.8左右,是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中根据基本国情确定的目标。
全面两孩放开后五年内总和生育率预计将有所提高,但此后将随着受教育程度与城市化水平提升等因素缓慢下降。翟振武说,如果此后总和生育率下降明显,就可能随之调整计生政策,甚至出台鼓励生育措施。
多次参与国家人口政策咨询的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说,人口政策调整执行成效要有相当长时间才能得出结论,十三五期间对生育数量限制的政策调整可能性不大。
全面放开两孩并非放开计划生育。政策外生育三孩、四孩等违规行为,仍然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工作仍是基层重要工作内容。国家卫计委明确,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范文3
【摘要】近年来调查研究发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存在着严重的感染问题,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加强预防和控制诊疗活动中的感染,可进一步确保计划生育技术质量,保障育龄人群生殖健康。本文通过了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现状,为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有效地开展感染规范化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感染管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1] ,承担着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等重要任务,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的活动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生殖健康的概念贯穿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始终,它不仅仅是医学问题,更多的包含社会科学的内容.随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不断深入,服务范围的扩大,以及群众对服务质量需求的提高,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开展感染预防控制已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通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对感染控制知识的掌握及工作开展的情况,谈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感染控制方面应加强的工作。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近段时间的调查了解,目前我省市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开展感染控制方面尚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我们去研究、解决和规范。
1、感染管理组织尚不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卫生部门相比,开展感染控制工作起步晚,管理组织尚不健全,缺乏明确的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中,接受规范的专业技术培训机会不多,持证上岗率比较低,因此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要实施有效的医院感染管理有一定的难度[2] 。
2、感染防控意识和知识欠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依据据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设置的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临床的医疗活动中同样存在着感染的风险。对此卫生行政部针对临床诊疗工作制定了各项感染管理的法律、法规如《消毒技术规范》、《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缺乏有效地实施和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缺乏经常性的学习、培训和指导,专业技术人员感染控制知识贫乏,感染控制意识不强,对由于感染给受检查者带来的伤害及工作中职业暴露给个人造成的感染传染病的风险认识不够[3] 。
3、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大部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能够开展正常的感染控制工作,但在交际工作中,有个别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工作开展不到位,视这些条例为一纸空文。
4、消毒设施简陋及操作不规范大部分的服务机构都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有效地对污水进行处理;手术室、消毒供应室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不能对其进行生物学监测;压力蒸汽灭菌器没按要求每锅进行BD测试,消毒员无证上岗;手术器械清洗、保养不按标准执行,造成器械生锈有污渍;器械的包布有的出现破损和不及时清洗的情况;个别机构还在使用淘汰的低效消毒剂等等,这些为病原体感染提供了大量的机会,存在严重的医疗安全隐患,感染的风险相当大。
5、消毒灭菌效果得不到有效的生物学监测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没有专门进行细菌培养的检验科,使用中的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后的医疗器械、消毒后的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的手都不能按要求进行生物学监测;没有紫外线灯的强度检测仪,不能检测紫外线灯的消毒效果,多数机构只能疾控部门监测,不利于掌握消毒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极大地存在着感染的风险。
二、思考与建议
1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感染管理体系 一是要提高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开展感染控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据相关资料表述,计划生育各种手术并发症中,感染造成的占50%左右,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首要原因[4] 。由于对感染防控工作不到位,一旦造成感染事件的发生,不仅给育龄群众健康带来极大的伤害,也不利于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二是在本系统建立与卫生系统同样的感染防控体系。如在省市计划生育科研所内建立感染防控中心。与卫生部门相应的管理机构加强沟通和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在的管理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重点,承担对全省、市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感染管理工作具体指导和质量监控。同时,主动争取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卫生部对医疗机构在感染管理有关方面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各项感染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使市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都能按标准开展感染防控工作。三是要大力加强感染控制知识的培训和专业队伍的建设。
2 做好培训,增强开展工作的能力 一是加强对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的感染防控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和定期的继续医学教育。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持证上岗,不断强化医务人员感染控制的认识,把感染控制工作始终贯穿于诊疗活动中。二是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和卫生部下发的《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建设标准》的要求,继续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做好感染管理重点科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治疗室、检查室的规范设置工作;对重点部门的消毒工作加强管理,如手术室空气、物表、医务人员的手的消毒;紫外线灯照射强度的监测;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相关索证工作等。
3 加大投入,规范硬件设施建设 开展感染防控工作。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规范完善重点部门硬件设施,如手术室、消毒供应室流程,购买消毒设备,消毒剂及清洗手术器械使用的酶洗液,除锈剂等等。由于感染防控工作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且要增加单位的财务支出,加之缺少有力的监控和检查,管理人员在这方面投入的自觉性差。为此,要强化感染防控工作的领导力度,提高投入水平。通过感染防控,避免给群众造成的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减少国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额外支出。加强市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手术室、消毒供应室规范建设,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设施;积极主动协调医疗废物处理,将医疗费物交由指定单位回收;
坚持对压力蒸汽灭菌锅进行每锅的BD测试,消毒包内放置132指示卡及每月的生物监测。因此,要做好感染防控工作,必须加大投入,在抓好消毒灭菌、预防感染的同时,及早预测和准确查明感染源,以提高硬件设施水平,结合进一步规划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建设中,将感染防控工作所需设施一同规划和落实。
4 加强合作,提高感染管理水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诊疗中的感染防控工作不仅仅是医学问题,也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计划生育系统在开展自身感染防控体系的基础上,要充分与卫生行政、疾控和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合作和沟通,利用它们所掌握的知识、技术优势和丰富经验,指导我们的感染防控工作,达到资源共享,事半功倍的效果,切实提高本系统感染防控管理水平。计划生育与医疗卫生服务重点有差异、服务对象不同,诊疗工作中的感染防控也不同。由于我们服务的对象基本上是健康人群,因此要求我们工作更细、质量要更高,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感染管理体系,确保诊疗活动安全,才能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感染防控工作任重而道远,为了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提高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确保育龄群众诊疗安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总之,我们要提高认识,建立感染管理体系。要提高在计划生育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认真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直接面对基层广大群众,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和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实现均等化的重要力量,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基石。因此,要加大统筹力度,协调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编办、人事、物价、卫生、药监、财政等部门,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实际支持,及时有效地解决感染控制方面的问题,进一步保证生殖健康.
参考文献
[1]计划生育枝术服务管理条例[M].第2版.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4:12.
[2]国家计生委科技司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范[M].第1版.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6:1-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9,7、6.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范文4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
(四)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范文5
1目前我国人口发展的突出问题——人口老龄化加剧
人口问题是当今世界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人口的发展受社会、政治、经济的制约,同时它对社会的发展也起着促进或延缓的作用。经过30年的努力,我国在人口控制的问题上取得了卓效可喜的成绩。根据国家统计局近期的统计,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我国人口总和生育率从20世纪70年代初的5.8%下降到现在1.8%左右,这种生育率的下降让我国13亿人口日到来推迟了整整4年。从另一方面来看,随着生育率的下降,人口的发展也使得人口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
人口老龄化是指某一人口中老年人口的比重增加,总人口年龄结构发生变化的过程。按国际通用标准,60岁人口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以上,便可以称为“老龄化社会”。美国《纽约时报》指出,我国的老龄化速度太快,从而飞速经过了这个原来西方社会可以建立起一个中产阶级的时间段。联合国的统计数据也表明,我国的老龄化速度是全球最快的。根据我国老龄协会提供的数据,我国老龄高峰将于2030年左右到来,并持续20余年。到2l世纪中期,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能超过4亿,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则会达到3亿左右。我国人口的老龄化不仅速度是全球最快的,而且这种人口老化趋势也超过了国家经济社会的现代化的发展速度。我国社会的人口是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人均收入水平低、综合国力不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前提下进入老龄化的。这种情况与发达国家老龄化是截然相反的,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工业化完成之后经济达到高度的发展水平之下才出现。此外,我国人口老龄化还存在着区域失衡的特点。我国各地区老龄化程度自西向东呈阶梯上升,地区间差距较大。东部沿海地区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已超过8%,其中上海达就到11.46%。而西部地区老年人口比例均在5%以下,部分地区仍是典型的年轻型人口结构。老龄化程度的差异,进一步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此,老龄化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人口问题,同时它也成为了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
那么,13亿人口大国的养老问题该如何应对?目前,国家有关部门以及众多人口学学者都提出通过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来缓解这股银色浪潮的汹汹来势。但是,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却面临着资金严重短缺、体制不健全等问题。根据麦肯锡咨询公司预测,我国养老保障的短缺金额到2010年将达1100亿美元,而未来30年内将会出现3.7万亿的资金缺口。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在研究报告《银发中国——中国养老政策的人口和经济分析》中指出,即使在我国的城市也有近一半的劳动力人口享受不到公共养老体系的保障。全国职工有近3/4的人没有任何退休保障。报告还指出,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基金的运作是拆东墙补西墙的现收现付制,即是用现在工人的税来养活目前的退休人员,不做任何基金积累。虽然,目前我国正努力促使“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换,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养老基金仍然存在巨大的收支缺口。到2004年,我国全国养老保险欠费达到了450多亿元,在全国范围内,许多省市都面临着养老保险收不抵支的情况,甚至是积累亏空。加之农村养老问题也日益提高到政策议程上来,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艰巨的挑战。
2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老龄化的催化剂
根据西方人口学理论,只有生育率和死亡率的变化才会影响人口结构的变化,人口老龄化的现象也取决于上述两种因素。其中死亡率下降对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是双向和分段的,死亡率初期的下降会导致人口年轻化,而后期下降则会促进老龄化。但是生育率的下降则会直接促使人口的老化。所以,生育率下降是人口老龄化的决定因素。对于生育率和死亡率变动的根本原因,许多西方人口学家则认为是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经济现代化所导致。所以,人口的老龄化可以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
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出现,同样也是受生育率和死亡率变动的影响。其中生育率的下降则是我国人口老化的根本原因。而这种生育率的下降正是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自从20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以来,我国人口生育率便大幅下降。根据《2002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统计数据》可知,我国2002年的出生率为12.86‰,比1973年的出生率下降了15.21‰,而我国少年人口比重也急剧下降,从39.7%下降到24.9%。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的老龄化并不完全是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因为即使没有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人口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老化。但是计划生育政策却是中国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提早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人口老龄化的催化剂。
3新时期人口政策调整的思路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人口总和以及生育率都被控制到了更替水平以下。然而,就在我们进入低生育水平的同时,我们也步入了人口老龄化时代。因此,我们在积极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以外,还应该重新审视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计划生育政策,必须对计划生育政策做出调整,为其注入新的内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1“控制人口数量”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两手抓
经过30多年的人口控制工作,我国人口的总和生育率已降低到了1.8,显著低于人口更替水平,这宣告我国人口的成功转型。尽管由于人口年龄结构和人口惯性等因素作用,人口总数还将继续增长一段时间,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预示着人口增长速度将继续放缓。因此,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前提下,我国人口政策应该逐步重视“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笔者认为,正确处理“人口数量”以及“人口年龄结构”之间的矛盾,是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所在。具体的做法是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在人口生育率过低的地区有计划的放松可生育二胎的范围。目前,我国的生育率转变在农村地区还是不充分、不彻底,生育率水平普遍比较高;另一方面,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生育率水平却过低,如北京和上海,总和生育率已经降低到1.0以下。因此,我们必须要采取措施,在生育率高的地区仍然要严格控制人口数量,而在生育率低的区域可以适当放松,刺激生育率回升,以达到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的目的。2004年上海市推行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扩宽了可以生育二胎的人群范围。条例推行之后,上海并没有出现申请生育二胎的,市民的生育意愿也并未因此改变。相关调查表明,上海市民生育观念上逐步发生了变化,大部分市民在生育问题上都会全面考虑事业发展、经济负担等因素。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桂世勋教授认为,新的政策是在人口数量控制和缓解老龄化之间找出平衡点,这有利于调节人口结构。根据上海的调整情况,我们可以预示,通过调整独生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来优化人口年龄结构是可行性的。
3.2重视人口素质的提高
老龄人口比重上升的结果会带来劳动年龄人口比重的下降,劳动年龄人口是劳动力来源的基地,在总体人口中处于核心地位。劳动年龄人口数量的多寡及其在总人口所占比重的大小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关键因素。因此,为了缓解未来劳动年龄人口短缺的形势,国家的人口政策重心应逐步转向以提高人口素质为主,必须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增加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支出,鼓励全社会各种力量投资办学,并从政策上予以倾斜。通过提高劳动人口的素质来丰富劳动力资源,增强单位劳动力创造财富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必须高度重视出生人口素质,重视出生缺陷和残疾人口问题,降低新生婴儿的死亡率。这对保证未来劳动年龄人口的数量和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3.3人口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既要以儿童、老人为出发点,同时也必须关注成年人问题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范文6
卫生部印发的《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规范》要求,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经营者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经营者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经营者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符合要求的完整标签。《规范》强调,经营者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应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幼儿不能自乘电梯
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规定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搭乘无人值守电梯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
该办法还规定,电梯安装、改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持《电梯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如使用未经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将被责令停止使用,并对电梯使用单位处最高达2万元的罚款。
师生体检必须查结核病
卫生部、教育部发出通知,要求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以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
通知还要求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在家隔离治疗,由家庭所在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病人的治疗和管理。传染性消失后,凭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校医或分管卫生保健工作负责人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及时发现并向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可疑病人,督促可疑肺结核病人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接受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辽宁:生小孩不需掏钱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