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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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范文1

**年我市被列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年全市三区四县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到**年底全市参保人数达到12.5万人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水平、财政补助标准和医疗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见,通过政策引导,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群众连续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政策衔接和试点要求

(三)做好政策衔接

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黄政办〔2007〕23号)确定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困难群体缴费和补助、基金管理、社会监督等具体规定,进行完善和衔接。

(四)试点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省政府《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于**年6月中旬前出台本地试点实施方案。同时,着力做好现行制度与试点方案的衔接过渡,确保稳健运行。

三、对现行政策的调整

对现行政策调整的重点是:降低参保人员和低收入人群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大病重病对象的保障水平;探索建立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城镇居民与其它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

(五)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上级政府相关规定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六)基金筹集

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市辖区:130元,市辖县:115元。

其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市辖区:260元,市辖县:245元。

实行全市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30元;其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60元。

上述筹资额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

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它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城镇低保居民、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身份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由残联部门负责认定。

(七)保险待遇

实行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起付线)

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含市外二级以上医院)。一个年度内因患疾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在一级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

学生、少年儿童患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

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因病住院可享受“零起付线”待遇。

2.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

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进行的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所发生的大额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管理,6个月结算一次;患其它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每年报销一次,个人支付200元后其余符合规定的费用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元。

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的第二年起,参保年限每增加一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2%,连续参保5年(含5年)以上的,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10%。中断缴费的按首次参保支付待遇。

3.意外伤害补偿

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零起付线”,符合规定的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补偿限额为每年2000元。

学生、少年儿童因病或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一次性补偿其法定受益人10000元的抚恤金。

其它城镇居民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因病住院规定补偿。

4.二次补偿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基金管理使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建立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当年度基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0%时,应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的对象主要是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超过当地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前一年的数据为准)的大病患者。二次补偿的比例视基金结余情况而定。

四、管理和服务

实行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制度。

(八)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落实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将补助资金足额纳入预算,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市、区(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划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九)加强基金管理

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要建立医保基金收支公示制度,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在每年6月份前将上年度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规范参保登记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登记参保时间:在校(包括学龄前儿童学校、幼儿园等)学生为每年8月—9月;其它居民为每年6月—7月。未在上述规定时间登记参保的,参保时应全额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未参保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十一)做好与有关制度间的衔接

1.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本人18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按每3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办理退休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无医疗保障的可自愿暂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员年度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和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重或难以承担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3.与其它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衔接

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居民患病发生医疗费用,可以凭患者医疗费用发票和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商业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补偿),报销(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保险的参保人员一致。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村户藉城镇在校学生,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享受两次报销(补偿)待遇,第二次报销(补偿)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对未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部分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余额部分进行审核和结算。

4.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本意见作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黄政办〔2007〕23号)的修订和补充,凡本意见未涉及的仍然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十二)实施定点医疗

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记账管理,医疗终结或出院时,参保人员只要支付按规定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和管理

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网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积极引导参保人员有效享受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对违法违规或不履行定点义务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以及门诊费用统筹办法。有条件的区县可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

(十四)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

要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内,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好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的参保问题。对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和生活的农民工子女,要按照属地参保原则,积极解决其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组织

市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六)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动态调度

各区县要按照“6月中旬前制订好实施方案”、“年底实现全覆盖”和“及早实施新方案平稳过渡”的目标任务,制订好今年具体工作计划,对试点实施方案出台、实施时间、推进步骤、宣传培训、保障措施、制度评估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等作出详细安排,并实施动态调度,确保今年7月底参保扩面工作基本落实,11月底前全面完成年度扩面任务,确保试点取得圆满成功。

(十七)提高经办和服务能力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需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研究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各级经办机构要优化经办流程,建立健全统计报表体系,拓展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十八)加强部门配合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发展改革、卫生、药监等部门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药价管理,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纳入预算,支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建设,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以及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形成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合力。

基本医疗保险范文2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接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顺畅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内在要求,它能够有效的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的加快,人口和劳动力在城乡间、地区间的流动也变得频繁,但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却没有随着这种人口流动的频繁而做出变革,“各自为政”的格局限制了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也制约着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

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的范围扩展程度对我国参与医疗保险的人数有直接的影响,也对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当前我国面临的诸多现实因素,如城镇化、就业多样化、人口频繁流动等,都对医保关系异地转移接续提出了要求,是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当前,因为流动人口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难,诸如异地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异地就业人员退休累计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等一系列问题相继出现,这些问题严重的损害了处于流动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影响了他们参保的积极性,造成制度全覆盖与人员全覆盖之间的差距。当前对于异地医保关系的处理方法,很多地方的做法都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缴费年限有些地方不认可、有些地方认可或者部分认可;还有些地区对新农合缴费和城镇居民保险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也有按比例进行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的折算。不一致的标准导致了不同的医保待遇,不仅不利于我国医保事业本身的发展,也严重影响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人口的合理流动以及我国城市化和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各级政府财力有限;其次,医保存在区域封闭管理、制度分割的特点,全国医保制度从硬件到管理都存在较大差异,要统一就必然要经历长期的利益协调过程;第三,地方政府投入医保转移接续受刚启动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限制,难度增加。

总体而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的缺失对于我国人口的流动和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是不利的,因此我们势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快医保关系异地转移接续,从而保证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劳动力资源地区间的合理自由流动,以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利益冲突与阻碍因素

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跨区域转移接续难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第一,受地区间存在的较大发展差异影响,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险层次较低;第二,现行的财政体制使得地方政府只愿意转出而不愿意转入增加自身的财政负担;第三,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不够完善;第四,管理系统以及户籍制度的限制。从社保关系主体角度分析,地方政府间的博弈以及参保人员道德风险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当前城镇职工跨地区流动或农民工社会保险退保现象。而实施医疗保险关系转接所面临的困难主要就在于我国地区之间的差距和矛盾以及现实医保制度的问题,具体表现就是各地区之间的社保政策和标准各不一样,城乡人群的户籍身份、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差距,以及管理机构和参保方式的不同。管理体制分割、统筹层次低、筹资标准差异过大、认可标准不统一、风险调控措施不完善等,是阻碍当前医保关系异地接续转移的主要困难。

总结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导致的医疗保险基金权益与义务在流入与流出地区的不均衡;第二,存在于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所导致的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过低;第三,技术准备不够充分,主要体现在实时跟踪的信息管理系统没有建立起来,且各个统筹地区的医保卡的编号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可行性措施探讨

可以说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是关系到我国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对于当前存在的转移接续问题的合理解决能够有效的保障流动人口的的合法权益,能够有效的推进我国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能够推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以及经济社会转型的快速发展。因此在采取解决的措施时,我们需要深入分析问题,抓住主要矛盾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而不是仅仅从表面入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口:第一,做好各省级地区的医保统筹;第二,将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关系转接方法和标准进行统一;第三,在城镇居民医保关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关系之间实现顺利转续;第四,要建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调剂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范文3

一、基本情况

xx社区总人口2767人,其中城镇人口1217人,截止到 XX年12月31日,全社区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 346人,其中低保人员274人,60岁以上人员 76人,(低保户39人,低收入10人,正常缴费的27人),残疾人 员 8人,未成年参保人员56人,一般居民72人。共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 8674元,低保户占全社区参保率的80 %,低保户以外50岁以下 540 人,参保 35人,参保人是总人数 6 %。

二、存在的问题

医疗保险覆盖面还不大,参保率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居民普遍反映医疗保险收费太高,因为xx社区居民下岗失业人员较多,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很少,贫困家庭多,对我县的城镇医疗保险每人每年150元的缴费标准承受不了;二是认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惠不大,非住院治疗不予报销,一些慢性病患者需长期服药治疗,因经济条件和其他原因,一般不住院,但现在的医保制度只有住院的病人才能报销一部分费用,这也是影响参保率不高的原因;三是居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弱,认为缴费不累计,不顺延,怕交了费不享受吃亏,认识不到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和共济性的双重作用;四是定点医疗单位的个别医务人员从个人利益出发,对参加医疗保险患者,就多开药,开贵药,造成参保者觉得不但享受不到医疗保险补助,反而还多花了许多冤枉钱,得不偿失。

三、建议

(一)、要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加快我县城镇医疗保险步伐,积极实施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完善我县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

(二)、希望政府加大投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一民心工程,降低缴费标准,使绝大多数居民都能加入到医疗保险当中,进一步建好服务平台,健全服务网络,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当年结余款转下年,同时希望在门诊看病也要予以部分报销,这样才真正体现出党和政府对居民的关怀。

(四)、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义讲透,政策讲清,程序讲明,把更多的人群逐步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真正解决好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大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范文4

1.1节约成本的原因

基本医疗保险的档案要记录的资料十分重要,它涉及财务、经济、政策上的事,且它是城镇居民关于解决医疗纠纷方面的重要凭证,这些档案资料必须被妥善的保管,否则日后在做相关的管理工作时会引发很多问题。过去,人们把医疗保险档案以纸质的形式保存,使用这种保管的方式,需要占有大量的空间,且需要费大量的人力保管。开展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原因之一就是要用信息化的方式减少管理的成本。

1.2高效管理的原因

随着我国的信息技术的发展,未来我国的医疗保险将近一步完善,如果依然使用传统的档案管理方法,那么相关的管理部门要整合医疗保险档案会非常困难。使用信息化的方式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案的资料,所有的档案都会以数字化的方式实现,它能给未来高效的管理打下基础。

1.3拓展功能的原因

过去,人们对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认知为需要使用档案的时候就会将它拿出来使用,不需要的时候不必在意它。可是未来随着全球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以后人们的衣、食、住、行都会以信息化的方式实现。人们现在可以像拿着银行卡一样拿着一张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卡,这张信息卡将成为人们保销检查身体、身体治疗等方面费用的重要凭证,未来,这张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卡的功能还将继续拓展。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存在的现状

2.1建立联网式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思考文/贾丽敏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目前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的建设还有改善的空间,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就要进一步思考这方面的问题。摘要为了实现高效化的管理,目前我国的绝大部分城镇已经建立联网形式的医疗保险中心,该中心以网站的形式给用户提供服务界面,以B/S结构找寻服务的平台、以大型数据库的方式存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人们只要手持一张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卡,就能在拥有网络的医疗保险中心调阅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信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2.2提供自助式的医疗保险使用查询

现代化的医保中心将成为我国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场所,在这种场所里,城镇居民可在自助服务机前进行自助的服务。这些自助服务机可以以触屏的方式为人们提供服务,人们只需要用手指轻轻一触就能得到自己需要的服务。如果人们不方便使用触屏服务,也可以使用语音的方式、电话的方式要求客服人员为自己提供服务,部分医疗保险中心还以网站的形式为人们提供网上远程查询的服务。

2.3开展一站式的保险档案管理服务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方式开始逐步的实现一站式的档案保险管理服务。即城镇医疗保险单位、医疗卫生单位、急救中心单位等结成一个大的集成网络,人们需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时候,不再需要亲赴一个又一个的单位咨询各种问题、办理各种手续,而是可以使用信息化的方式享受一系列的服务过程。比如人们可以利用自助查询的方式查阅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咨询医疗保险问题、办理部分医疗保险手续等。而这些医疗保险服务会被实时的记录下来,相关的服务人员会将相关的信息整合,形成一份新的基本医疗保险档案。

3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方法

3.1普及网络化建设

从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可以看到,要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工作,就需要一个先进的信息化平台,这是要在网络化普及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目前,我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以由城市向城镇的方向开展,部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网络平台还未完全完善,他们的医疗保险管理还未达到集成化的标准,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的建设,就必须让相关部门持续投入资金,使城市与城镇都普及网络化。

3.2搭建人性化平台

虽然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已经向人性化的方向发展,然而目前信息化发展的成果还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比如人们要求能够将一张银行卡与医疗保险档案卡绑定,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卡能定期在银行卡上完成缴费的过程,同时它缴纳完费用以后立即提醒人员已完成缴费;人们希望能够收到基本医疗保险的推送服务,能实时的了解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化;人们希望能够得到即时的咨询服务,该咨询服务能够包含人们常见的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要搭建人性化的平台,就要使用精细化的方式对基本医疗保险档案进行管理,使之每个项目能分门别类的、有序的运作。从宏观的角度规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是必须要进行的事情。

3.3加强安全化管理

要加强安全化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校正城镇居然医疗保健信息卡的信息,发现城镇医疗保险中心的信息与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信息卡有内容不一致的状况,就要立刻予以提醒,让持卡人即时完成信息校正的工作;要建立城镇医疗保险管理的工作日志,记录每一张城镇医疗保险信息卡信息变动的过程,如果出现异常信息,就要将卡送进黑名单,并锁定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直至解决好信息错误的问题;监控对城镇居民基本保险档案管理的过程,给管理操作留下原始的凭据。

4总结

基本医疗保险范文5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由政府主导,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支出。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分别统筹。广阳区、安次区和*开发区按照本实施方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统筹。各县(市)参照本实施方案,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城镇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常年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居民,经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以后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现役军人、在校大学生和已享受异地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章筹资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六条在校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各级财政补助110元。

上述人员中属于重度残疾(1-2级)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居民,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

第七条18周岁及以上重度残疾(1-2级)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个人不缴费,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各级财政补助250元。

第九条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个人缴纳26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

第十条其他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个人缴纳280元,各级财政补助100元。

第十一条在国家和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广阳区、安次区、*开发区参保居民的补助资金由市、各区财政各承担50%。

国家、省和市对县参保居民财政补助标准为人均85元。各县应当按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居民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于每年11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下年3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困难家庭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鼓励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居民医保进行捐助。

第四章参保登记与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参保登记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由所在学校统一负责组织参保,以学校为单位直接到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1-2级)的城镇居民,本人持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三)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及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五条广阳区、安次区和*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的宣传发动、扩面征缴及参保人员的申报登记、信息录入和医保证卡的发放等工作。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度缴费制,参保居民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一个参保年度的医保费,缴费地点为指定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居民应当及时参保,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缴费并享受待遇。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从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基金利息收入。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基金使用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因疾病、意外伤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报销,以及其他参保居民因疾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报销。住院和门诊报销设立起付线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二条在校中小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其他参保居民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第二十三条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0元。

第二十四条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比例为:

(一)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二)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三)2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第二十五条缴费年限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每增加一个参保年度,报销比例提高0.5%,最高可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二十六条建立门诊大病制度,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重症尿毒症及器官移植,需要门诊治疗的,持本人医疗保险证、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可申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证》,持证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门诊治疗费用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每年1200元,报销比例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门诊大病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时,应当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

第二十九条参保居民就医时,应当持本人医保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发生的费用,除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外,其余部分由医疗机构与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三十条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按照逐级转院原则办理,并实行区外转诊转院备案制度。参保居民因病情严重,经市区内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诊治需转往外地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到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参保居民按规定在本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未按转诊转院规定在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参保居民探亲、旅游等在外地期间突发急病,确需住院医疗的,应当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在出院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区外转诊转院标准办理报销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费用自理。

第三十二条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是,其中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外: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的;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它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五)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违规处罚等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用药目录不再区分甲类、乙类,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报销比例为50%,并在此基础上适度增加儿童用药品种和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范文6

逆向选择是信息不对称的一个基本类型,逆向选择的出现使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等的矛盾进一步被激化,使得市场出现失灵,最终导致市场产生“劣胜优汰”的问题竞争机制,对市场的健康发展存在着很大的危害。逆向选择,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卖方隐藏信息的问题,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想通过交易活动实现自身的效益最大化,在自由定价市场中,卖方会根据自身商品的质量和价值进行定价,这个定价一般都是符合商品的质量和价值的。由于同一商品市场存在多家卖方,而不同卖方的商品质量也有所差别,因此质量较差的商品自然会降低价格,从而给优质商品带来价格上的冲击。由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等,优质和劣质商品价格相差过大,优质产品只能退出市场竞争。优质产品的退出会导致市场出现恶性循环,不断发生质量较优产品被迫退出市场的现象,使得市场调节机制失灵,成为“劣胜优汰”的逆向选择市场。我国城镇医疗保险的逆向选择,同样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的,当市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一般都拥有私人信息,而这些私人信息是对对方不利的,接受契约的双方都会尽可能利用这些有可能对对方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契约,而对方则由于信息劣势处于对自己不利的选择位置上。在这种不完全信息的市场状态下,潜在的投保者作为需求方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的风险状态以及风险的控制状态,保险人作为供给方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的偿付意愿和能力,这就必然造成了买方或者卖方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进行牟利,加之供给需求方各自存在不同种类的差别,也导致了买方之间和卖方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逆向选择的分析和检验

1.保险方对参保方的逆向选择

医疗保障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一项民生工程,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因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完善和推广需要漫长的过程。保险方对参保方的逆向选择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在不违反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利用自身的信息和权利优势控制保险覆盖面和社会化程度,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职能降低,而单方面制定有利于维持保险制度的规则。保险方对参保方的逆向选择,使得城镇医疗保险对参保人的保障效果降低,导致参保患者的治疗费用个人承担比例上升,这种现象直接导致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愿下降,导致保险方因为参保人数不足进一步压低报销比例,缩小疾病报销范围,最终形成恶性循环,阻碍了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推广和普及。

2.参保方对保险方的逆向选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强制性参保约束不强,目前,我国保险市场除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外,各大保险机构还开出很多商业性质的保险产品。由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和制度还不完善,与这些商业性的保险产品相比缺乏市场竞争力,因此很多家庭条件较好的居民都会选择一些报销额度较大的优质商业保险替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于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于参保人数限制导致的恶性循环,其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进一步缩小,从而导致其在与社会其他保险机构推出的保险产品之间越来越缺乏竞争力,这是参保方对保险方逆向选择的主要原因。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直处于一个推广不利的尴尬地位,而由于保险推广人和参保人双方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推广的不重视,进一步加大了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及和推广的困难。

3.医院对于保险方的逆向选择

医院是城镇居民接受医疗服务的主体,因此医院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中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我国的医疗体系正处于改革之中,无论是医疗服务体系还是药品流通体系都缺乏规范性。医院作为社会服务机构,却又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这种矛盾的定位导致我国普遍存在看病贵、看病难的现象。当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强制性约束不强的时候,医院加入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医院就会降低,在这个背景下,病院充足的大医院为了保证其经济效益,普遍不愿意加入到保险体系中。而综合实力不强,病院缺乏、医疗水平不足的医院,由于缺乏病源,对于参与到医疗保险体系中的积极性较高,使得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中医院的整体医疗水平下降。

4.医院对参保患者的逆向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