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五条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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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五条细则范文1

自3月31日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北京未拥有住房的,限购一套住房;对已经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相比,要总体上保持稳定;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价格,逐步将其纳入限价房序列管理。

上海 强化异地人群贷款审查

可按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制定房价调控目标;严禁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重点强化对异地、外籍、离异、低龄人群等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审查;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继续稳步实施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广州 非户籍居民限购一套房

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要低于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交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深圳 未细化征收20%个税

严格执行“国五条”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依法严格开展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在必要时候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

合肥 已备案商品房3个月内不得涨价

明确2013年全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凡已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在3个月内不得向上调整。合肥市“国五条”细则未提及20%个税如何执行。

天津 严查购房家庭住房套数

保持住房价格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严格购房家庭资格初审,对购房家庭的住房套数进行核查。

济南 今年供地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均值

济南市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商品房价格涨幅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水平;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

南京 细则内容未提及征收20%个税

南京市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2013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内容中并未提及会征收20%的税。

青岛 坚决抑制投资性购房需求

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进一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确保本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明显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国五条细则范文2

在“国五条”公布一个多月后,广东省政府于3月25日率先出台了“实施细则”。这项被看成 “实施细则”的文件不仅没有对最受关注的“20%个税”给予明确的操作说明,对于限价目标和长效机制也言辞模糊,整体力度竟比“国五条”显得更加含蓄。

 

广东省在落实中央政府的房地产调控上一直具有排头兵的示范效应,各地方政府可能都会以此为参照来制定相关的调控细则。

在2008年12月20日,中央政府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出台了鼓励购房的政策,广东省2009年1月16日就率先转发并随后细则。而在2010年开始的房地产紧缩调控中,北京市最早在4月出台限购令后无一地方效仿,直到深圳市9月份出台限购令后才引发了全国其他城市争相跟进。目前广东对“国五条”都是半推半就,其他省份恐怕也难以出台更严格的细则。

 

敏锐的资本市场似乎已经给了广东版“细则”正面的回应。在广东版细则出台后的3月26日,虽然沪深股市双双重挫,但房地产板块收盘却小幅走高,帮助沪深指数守住10日均线。

 

并非细则 实为花枪

“国五条”中和房屋交易者的利益最密切相关的条款无疑是卖房差额按20%征税。虽然这一规定早已存在于2005年的个人所得税法,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的实施过程中一直给予减免或按变通方式(住房转让收入1%-3%)征收,并不具实际效力。

 

广东省此番称房价过快上涨的地区要及时采取住房限购等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五条”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这样的政策解读,实际上把球又重新踢还给了中央政府。

 

首先对于何谓“房价过快上涨”难以界定,广州市对此的解释为“2013年房价涨幅至少不应高于gdp的涨幅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涨幅”。在中信建投证券宏观分析师王洋看来,这种对2011年的老调重弹难以奏效。

 

“从局部和短期来看,房价是供求关系决定的。在长期看,城镇化、房地产资本化带来信用体系的膨胀,信用体系的膨胀又为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和投资、投机活动提供了流动性基础。” 王洋称,“简单地将房价和经济指标挂钩并不能去除房产固有的投资属性。”

 

即便是以后开征资本利得税,针对征税的具体时间表和操作方法,广东省也没有提及,而是笼统地称按“国五条”执行。如果未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对税法的实施细则进行调整,那么地方政府想要执行也将无从参照。

 

事实上,20%资本利得税着眼于从二手房买卖双方的利益中分割出一块,政府难以避免与民争利之嫌。房地产市场需求大于供给的局面意味着,卖方议价能力强于买方,那么在交易环节征税,难免会使得税负转嫁给买方,从而可能进一步推高房价。

 

继续强调按户籍执行限购,则意味着“国五条”仍是在对过去的房地产调控思路的承续和加强,广东省自然也难以跳出这一围栏。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对此指出,“十”试图促进农村人口城镇化、并要改变户籍制度,限购并不是完全按照“十”精神办事;此外,限购也体现了国务院对微观经济的强势干预,这也使城镇化难有发展。

 

更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不仅是制造加工业大省,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务工者,更是历来中国践行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窗口。广东省尚且紧抓限购不放松,不仅错误地打击了外来人口和以居住为目的的购房者,也无助于引领改革。

 

除此之外,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国五条”还要求可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加快推进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这些措施在广东省的政策解读中消失,也似乎表明广东省并不愿严厉打压房价。

 

经济增长压力下左右为难

房地产业调控需要考虑溢出效应,出台房地产调控从紧的政策要顾及到当前中国经济复苏的动能,也要考虑政府财政收入。

2013年1-2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为2.57万亿元,同比增长21.2%,增速比2012年同期回落0.3个百分点;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占6670亿元,同比增长22.8%,增速比2012年全年提高6.6个百分点。与此同时,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8万亿元,同比仅增长12.3%,增速比2012年同期骤降2.4个百分点。

 

由此可见,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牵涉的上下游行业广泛,对拉动固定资产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影响重大。一旦下滑,在短期内是难以依靠消费弥补的。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如果从严落实征收20%的资本利得税,政府将可以从中获取财政收入的增长。但是,由此对房地产投资又会产生打击并传导至上下游行业,这对政府财政收入的损失可能更大。

 

财政部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提出,考虑到结构性减税的滞后效应,2013年财政收入增长不会太快,可调用的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数额也较少;但财政刚性支出增加,特别是增加保障改善民生支出,都需要适当增加财政赤字。1-2月中国财政收入2.24万亿元,同比增长7.2%,远低于上年全年同期的12.8%;财政支出1.61万亿元,同比增长15.7%。

 

当前,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权、事权分治,和房地产业休戚相关的土地财政成为了地方财政收入的靠山。在财政收支的压力下,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就土地财政的博弈还将持续,房地产业则在这一夹缝中生存。

 

调控原地打转

舆论之所以呼吁房地产调控,是因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缓慢且分配不均,迫使居民转向商品房,而房价高企又导致普通百姓难以负担购买商品房的成本。房地产调控的最终目的也并非降价,而是使居民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更何况,房价的温和上涨还可以通过促进家庭财富增长进而促进消费。

 

就短期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而言,“国五条”本身确实有可取之处。在1998年房改课题组组长、原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总裁孟晓苏看来,“国五条”中增加商品房与保障房的有效供应就是亮点。

 

这些措施包括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以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纳入出让合同;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但遗憾的是,在广东省的政策解读中,这些有助于增加商品房和保障房供给的措施反而未见到。

 

中国地区间发展不均的已经十分明显,即便是如广东、江苏、浙江等最为富裕的省份内部也存在经济发达程度和社会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明显差异,而这种地区间的差异也会体现在房地产市场上。国务院已经意识到面向全国的“国五条”最终不能一刀切,因此,希望各地出台针对当地情况的细则。

 

但地方政府在经济增长、财政收支压力下,很难真刀真枪地打压房地产市场,因此,只能一边给出模糊的“细则”,一边继续通过高价拍地推高房价。而这又可能最终迫使中央政府以后出台全国统一的细化调控措施以施压地方政府。限购令在全国铺开就是如此,开征房地产税也正在经历着类似的博弈。

国五条细则范文3

一、交易税不是“假药”

此次“国五条”细则之所以招致非议,并不是选择交易税这一税种出了错,主要故障出自政策的操作层面。在前述的专家会议上,总理还特意问了“国五条”细则中20%交易税为什么反响会那么大?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回答,因为这对很大一部分首次置业和改善需求购房也造成了打击。笔者认为,由于“细则不细”,导致交易税演变为“人头税”。作为实施方案,“国五条”以及地方细则上下一般粗,征税的对象、范围不加区别地“一刀切”,没有将投机性需求与改善性需求乃至刚性需求等严格区分开,从而导致市场恐慌情绪瞬间被点燃。房市调控的初衷是遏制投机炒房,如能锁定少数投机客,市场就不会出现波澜。遗憾的是,广大改善性需求、刚性需求也被囊括其中,成为征税对象。面对众多质疑“国五条”细则依旧处于方向不明的状态。

显然,将这次的调控失误全部归咎于20%个税这一税种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因此而放弃交易税的调控方向更是一种“因噎废食”的行为。房价高的根本原因就是投机,房市调控的主要目标就是遏制投机。唯此,市场才能风平浪静。投机客通常是通过炒作实现盈利,且往往是短时间内易手获取暴利。在市场高涨的情况下,其时间成本越小,收益越高,暴利由此产生。因此,从交易环节遏制投机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而能有效应对的“利器”就是交易税。目前,包括新加坡、韩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对炒房人课以重税,以此来遏制投机。以韩国为例,政府为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制定了多种税赋制度。为了打击炒房行为,政府出台了最为严厉的房产转让税,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在购买房产2年之内出售的,要缴纳房价50%的转让所得税;拥有3套以上住宅、2年之内出售的,要缴纳60%房产转让所得税。随着这一政策的出台,韩国房价才慢慢平稳下来。当然,我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一样,不能生搬硬套其具体做法,但利用交易税遏制投机的总体思路还是可以借鉴的。因此,不能将交易税视作无功效的“假药”而弃之不用,相反还应将其作为打击投机的主要手段。鉴于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严峻,房市泡沫复杂,交易税的初始运用不可力度过大,应低点进入,适当地留一些余地,如税率不一定选在20%,也可从5%起征,待将来条件成熟也可高于20%。总之,这样做重在显示通过交易税的征收达到遏制投机的预期,建立房地产交易税应着眼长远,力戒起征使用“猛药”。

二、房产税不是“仙丹”

近期,包括社科院专家在内的众多学者以及业内人士都纷纷提出了通过征收房产税来控制房价的建议。全国有6~8个二线城市更是已经就房产税征收一事上报扩大试点方案,房产税着实有一种“兵临城下”、“大军压境”之势。事实上,房产税的确有一定的调节市场的功能,但这并不是其主要功能。房产税究其本质而言属于财产性税收,开辟这一税种是对现行比较单一的税制结构进行调整、补充与完善。一方面调节现阶段过大的贫富差距,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增加地方税源,缓解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但是,现在遏制投机、降低房价却是被赋予为房产税的主要功能。甚至误认为交易税退出后惟有房产税可以替代,甚至把房产税当做“仙丹”,“一税独征”便可遏制投机、平抑房市。房产税的确对投机能产生一定遏制作用,但这只是一种辅的功能而已。如果使用不当,房产税与“国五条”细则所出台的个税一样,同样也会造成市场恐慌。美国征收房产税的历史悠久,目前该国50多个州都征收房产税。尽管如此,纵观美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其房价依然有上涨之势,依然有次贷危机等风险泡沫。就我国沪、渝两地的房产税试点经验而言,房产税也并未起到控制房价的作用。因此,想要通过房产税来降低房价不切实际,更不能将房产税作为拯救房地产调控的“救命稻草”。

房产税增加了住房保有环节的成本,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增加了投机、投资的成本,虽不能“一剑封喉”却也可以与前述的交易税相配合,对遏制投机起辅作用,但开征力度也不可因过猛而伤及合理投资。打击投机无可非议,但对于一些投资者则应另当别论。一方面,我国的通货膨胀十分严重,在负利率的背景下,民众手中资产不断缩水;另一方面,我国的投资渠道十分狭窄,“国进民退”使得很多民间资本无路可走。在此情况下,民众手中的资产只有投到房地产市场才能够得到保本增值。尤其对于中产阶层而言,房地产更是他们的最佳选择。因此,对于房地产的适当投资是可以理解与包容的。而且,我国中产阶层体量较小,其财产性收入需要被保护,这也是政府的职责。因此,不能将房产税列为遏制投机与抑制房价的主要税种,更不能作为一种普税开征。笔者比较赞成上海房产税试点期间对存量房不征、对增量房从宽起征的做法。当下我们要做的是注重将房产税制植入市场体系,注重房产税在税制结构中的长远功能和作用,重在建立起一个全面完善的税收体系。然后由浅入深、分步推进,通过“柔性进入”的方式达到渐入佳境的效果,避免产生恐慌性抛售等市场过激反应。可以制定房地产税制改革五至十年规划,一次布局,分步实施,使房产税慢慢渗透到房地产税制中。

三、改善调控惟有“对症下药”

治病讲求对症下药,即通过“望闻问切”把脉病情,并有针对性地根据病情开具精准的处方,治理房市问题同样如此。就当前的房地产市场而言,投机、高房价、空置房、住房保障等是房地产市场的几大焦点问题。交易税也好,房产税也罢,其功效不一,单凭某一税种都难以达到功效,因此对税收政策的预期不能“吊在一棵树上”,要注重多税种的并用与互补。正因为现阶段房地产市场是“多种病症并发”,还需通过房产税、交易税等税收政策与疏导市场政策的交替实施、配套运用,才能起到“对症下药”和“药到病除”的效果。

诸如“温州炒房团”、“山西煤老板炒房团”等大的投机炒房户,针对他们所炒房屋的总量、囤房持有的时间、一次性转让的套数等各种因素,实行累进制交易税征收,牢牢盯住投机,逐步加大其投机的交易成本。与此同时,光靠交易税还“堵”不住“泡沫”,投机者有可能改囤房为伺机抛房,且在当前投资渠道狭窄的情况下,“光堵不疏”也会出问题。尤其是当前的房地产泡沫严重,不能立马戳破这些泡沫,而必须转化与利用泡沫。因此,这时就需要通过房产税的差别化来进行“疏”与“堵”的结合,实现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具体做法是对于那些既不转让,又不居住的空置房、闲置房(包括开发商手上超过一定年限的库存房)征收房产税,并根据空置、闲置的不同情况进行差别化征税,空置、闲置面积越大,税率越高。这样一来,投机、投资者以及开发商持有的空置、闲置房产唯有转向租赁市场出租经营,进行长线投资才能避免被征交易税和房产税,并让他们获取长期稳定的租金收益。对于高档洋房、别墅等高端住宅,持有者若出手转让便要征交易税,若保有则要征房产税,而这种大户型高品质的房产出租又十分困难,难以避免纳税。这便对市场起到了一个警示与引导的作用,将逐步告别高端大户型的产品方向与消费理念,并逐步转向普通居住型,有利于改善房地产的投资结构与产品结构。

国五条细则范文4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区域范围;

(五)在上述征收地区范围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

第三条  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  本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市为五角至十元;

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为四角至八元;

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为三角至六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  为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由省税务局根据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

第七条  市、县税务局按省税务局核定的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根据土地座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经省税务局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财政部批准。

第九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七)财政部和省税务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十条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核,报省税务局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部分建制镇,以及规模较小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负担确有困难,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暂缓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可由县税务局报省税务局批准,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  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三条  除本细则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十五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国土管理机关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占用面积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颁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使用土地的座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二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由深圳市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国五条细则范文5

在刚刚过去的一周,不少城市的新房成交量环比大幅下滑。

与此同时,多地公积金贷款政策却仍在频频收紧。继北京宣布使用公积金或商贷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都由原来的六成提高至七成后,4月8日,苏州市区、昆山也收紧了公积金政策。两地均规定,贷款额度调整为账户余额的10倍。

相关人士认为,收紧公积金政策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配合楼市调控节奏,二是地方公积金余额不足。

点评:在全国各地国五条细则出台后,不少城市的房地产成交量出现了“断崖式”的回落,这是3月透支后续成交的一种表现;另一方面,各地政策面的不确定,也促使市场逐步从恐慌转变至观望。总体而言,整个3月已大幅透支市场“能量”,至少在上半年内楼市成交或是一个逐步向下“摸底”的阶段。

住建部摸底国五条落实情况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称,已经获知住建部摸底各地国五条落地执行情况。基于各地不同的楼市情况,原则上住建部不会出台“一刀切”的调控政策,但是考虑到地方存在依赖土地财政等情况,或放松调控,住建部也将对各地的调控效果进行汇总、并分析测评。

“不排除基于当地的楼市情况,要求其调整政策,”一位人士表示,汇总、评估的报告也将上报国务院。

报道称,住建部正在筹备有关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等房地产长效机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点评:过去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都是头疼医脚,因而出现了房价越调越涨的怪象。只有建立长效机制,才能真正起到稳定房价的作用。

万科首季148亿拿地翻9倍

4月8日,万科公布3月份销售数据,今年一季度累计实现销售面积371.5万平方米,销售金额436.5亿,同比增40%。一季度销售均价11750元/平方米,同比增14%。与此同时,万科拿地热情高涨,一季度斥资148亿拿地,同比增加889%,翻了将近9倍。

点评:素有土地市场风向标之称的万科,一季度大举拿地,一是补货的需要,二是对于未来楼市的谨慎乐观。但是,万科总裁郁亮表示,从目前存货情况分析,一线城市房价不存在大涨的可能。

退房令3年收效甚微

2010年3月18日,国资委要求78家非房地产主业的央企对地产业务进行调整重组,在完成企业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等阶段性任务后有序退出,只保留16家央企从事房地产业务,但一年后,获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央企又增加了5家。

三年过去,由于种种原因,退房令的执行实际上雷声大雨点小,而真正退出者也寥寥无几,相反“国”字头的房地产企业甚至逐渐稳固了其行业巨头的地位。

点评:一来,过去的一年,房地产行业还是最赚钱的行业,二来,国资委并没有给出78户央企退出房地产业的时间表以及具体进展。核心问题是,退出与否,从政策层面来说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任志强:老百姓用离婚抢房表达不满

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会在海南举行,华远董事长任志强在2013年博鳌论坛上表示:“从三个方面中央政府发出一个信号,要继续关注房价。

国五条细则范文6

2013年2月2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等五项房地产调控措施,俗称“新国五条”。其中,对于卖房差价部分征收20%的所得税一条更是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通过分析,我们认为,“新国五条”政策威慑度并不大,对房价的影响有限,也不会使楼市大幅降温,更不会改变市场对房地产的预期。

A首先,“新国五条”并无太多新意。从目前来看,“新国五条”的各项调控政策在前几轮的调控政策中已经多有涉及,并没有太多新意。例如,“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包含在2010年时出台的调控政策中,而“抑制投机、增加土地供应、加快保障安居工程、加强市场监管”等举措更是在2009年时就已经提出。唯一引起较大争议的条款来自于对出售房产所得征收20%的所得税。但该条款目前存在如何核实装修费用,如何监管交易过程中通过虚假报价规避所得税等问题。基于这些方面,我们认为除非有强有力的配套措施,如大面积征收房产税,否则“新国五条”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效果将非常有限。

B其次,对售房所得征收20%所得税的政策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在目前二手房交易市场明显属于卖方市场的情况下,卖房者完全有可能通过涨价把20%的房地产交易所得税转嫁给买房者,从而推高整体房价水平。同时,在购买二手房成本上升的情况下,刚需客户将会更多地涌向新房市场或者直接租房,从而进一步推动新房价格以及租房价格的上涨,最终形成“越调越涨、越涨越买”的怪圈和循环。

C再次,“新国五条”没有撼动房价上涨的根基。一是这一政策不可能改变市场的供需关系。2000~2012年间,北京每年有60万的外来人口涌入,按照每2~3个人一套房的比例,每年新增住房需求在20~35万套,大大超过目前市场的新房供应量。二是政策操作犹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新国五条”虽然提出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但为了保障粮食安全,我国必须紧守18亿亩耕地的红线,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十分有限。在人口总量没有减少前,谁也不可能一相情愿地改变土地价格和房产价格将持续、刚性上涨的趋势。三是“新国五条”缺乏货币政策的配合。2008年,我国的广义货币(M2)余额尚不足50万亿元,而到2012年底已经达到97万亿元。这意味着在GDP还不足美国一半的情况下,我国的广义货币余额已经达到了美国的1.5倍。如果货币政策不转向,市场中流通的货币量就会越来越多并大量涌入房地产市场,从而催生房产泡沫。很显然,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货币政策不可能由目前的稳健(实际上是宽松)转向从紧,房地产调控的效果只能是事倍功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