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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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范文1

一、教学方式多样化,增强教学效果

1.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丰富教学手段。单纯用语言和板书表达清楚抽象复杂的理论很困难,但多媒体教学可以将这部分内容直观、形象地表现出来。而且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很多新的内容,最新的案例都可以作为教学的一部分内容。例如有关保健食品、绿色食品、QS认证标志等图片,中央财经频道的《食品安全在行动之中国政策论坛》和《每周质量报告》等视频资料,都可以在课堂上直接展示给学生,这样既能弥补教材的不足,又能锻炼学生的利用互联网检索信息的能力,让学生更快速、清楚、系统地了解这些教学内容,对食品法规标准的相关内容形成整体的认知。

2.采用对比教学方法,加深记忆。在讲解国际食品标准组织章节时,让同学们自己分项,将CAC、FAO、ISO等国际组织的职能、目标、总部所在地和成员权利与义务等放到一起进行对比,比较这些国际组织的不同,而后总结、分析它们的作用和影响,使同学们在记忆时不至于混淆。在讲解国外食品法律法规时,和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相比较,同学们在了解了国外食品法律法规的同时又回顾我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内容,还能掌握未来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哪些趋势,加深印象。

3.多用案例分析,提高教学内容的实用性与实践性。《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章节的重点,单纯逐条学习这两部法规是非常枯燥的。在进行这部分内容教学时,我们应该搜集大量的典型食品违法案例,让同学们分组讨论,派代表回答案例是违反了法规的哪条哪款,应该怎样予以处罚,如有不同意见就可以进行辩论。这样既能活跃课堂气氛,又能让同学们对两部法规充分了解。

二、教学内容合理化,注重前沿与实用

1.深入浅出,激发学习兴趣。法律法规的学习相对来说是枯燥的,我们从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入手,例如三鹿奶粉、含甲醛啤酒、地沟油非法加工经营、面粉漂白剂、火锅口水油等,让同学们对食品安全有一个感性的认识。然后从以前存在的食品安全多头分管造成的所谓“十几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引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食品卫生法》的废止,由此导出食品法规与标准的重要性,增强学习法规与标准的兴趣。

2.章节内容模块化,有利于整体把握。在讲解食品法规与标准时,对遴选的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和序化:例如将绪论、中国食品法律法规、国外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法规与标准文献检索归为法规与标准基础模块;将标准的制定、中国食品标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部分内容归为企业资料的编写设计模块,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质量认证归为企业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模块。将相关内容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按工作任务的难易递进方式构建教学模块化课程结构,使教与学有机结合。

3.加强课本与实际生活的联系,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在教学时引导同学们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待我们生活中的食品法规与标准。有意让同学们收集一些普通生活当中的食品外包装,如纯净水、碗面、牛奶等,看看上面的标签是否规范,从外包装如何避免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导入食品标签与标识标注章节的讲授和学习,使同学们真正做到活学活用。

三、考核方式多重化,注重学生能力评价

只从期终考试成绩来评定学生学习这门课的效果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我认为应该增加平时的成绩考核比例,如作业、课堂提问和讨论、课程论文等方式。通过平时考核,老师可以及时了解讲课效果,得到学生掌握了解已学知识的程度的信息反馈;可以多方面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学生利用网络资源检索一些有关内容来丰富自己。我认为平时的作业10%、课堂提问和讨论20%、期终考试70%的考核比例能够更好地让学生掌握所学的知识,培养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吴晓彤.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M].科学出版社.

法规标准范文2

【关键词】轮椅车标准与法规;教学方法;实践教学

《轮椅车标准与法规》是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康复工程研究方向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其特点是综合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含了轮椅车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台湾标准和国内多个行业标准,而《轮椅车标准与法规》课程目前没有通用的授课教材。

结合康复工程专业学生已修课程的特色,如人体生物力学基础、机械制图基础、Solidworks、UG、AUTOCAD以及机械加工实践操作课程等特点,作者对轮椅车标准与法规这门课程采用特殊的授课方式进行讲解,经过实践后,发现上课效果较佳,学生反映概念容易理解,标准条例中检测的项目和使用的方法印象深刻,课堂气氛较轻松,效果良好。本文将对《轮椅车标准与法规》课程授课时的教学方法实施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浅析。

一、标准理论与应用实践密切结合

《轮椅车标准与法规》这门课程中涉及到的主要项目,包括轮椅车术语、轮椅车分类标准、轮椅车静态稳定性、轮椅车冲击强度、轮椅车疲劳强度、轮椅车尺寸空间、轮椅车质量和操作空间、轮椅车行驶速度、轮椅车刹车效率、轮椅车越障能力、轮椅车测试中用假人、轮椅车表面摩擦系数、轮椅车座垫组件防火性、轮椅车电磁兼容性能测试等几十个标准,并且每个性能测试的标准又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台湾标准和行业标准等不同的类型。通过学习将轮椅车标准理论付诸实践,结合实践来理解标准理论,使学生掌握常用轮椅车测试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以及装配要求等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熟悉常用轮椅车标准,培养学生掌握常用轮椅车测试的技能和标准的制定及规范。因此,本课程在讲授基本理论的同时将一些小型设备和测试器械带入课堂进行展示和操作,并带领学生进行实地考察,参观相关的生产厂家、科研机构和检测中心,让学生对轮椅车产品标准中产品分类、检测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装配要求、设计、制造、维修和检验等工作有一个感性的认识,找到相应的应用领域,学生就可以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

针对所学的轮椅车标准的理论基础与实地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教师和学生们共同提出具体研究方案和实施细则以及标准中可行的测试方法,让学生边看边学边动脑思考,并对部分可实施方案采用机械制图软件呈现。这样的教学方法教会学生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让学生学会如何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中,解决实际问题。学生就会有切身的体会,也会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果有类似的标准和法规课程讲授,有条件进行实地参观和考察或将相关的教学设备搬入课堂,作者认为这种授课方式会让学生对书本知识有全新的认识。

二、授课内容既要与时俱进又要贴近学生

传统的教学方法,有利于传授知识,但是忽视学生的培养能力,特别是思维能力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按部就班地讲授课本知识的同时,更应该将该学科领域涉及的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下的新产品、新成果、新技术介绍给学生,让学生接受理论知识点灌输的同时,丰富知识面,开创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发散思维,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以及综合素质的提高。同时要求教师在认真备课、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更应密切注视轮椅车研究领域科学新动向,适时跟踪最新轮椅车测试设备或轮椅车产品及标准的开发与应用,不仅要把教材上的知识教授给学生,还要善于结合最新社会动态、科技动态,及时地有选择地给学生介绍一些相关的理论信息和事实产品。譬如残疾人运动会上使用的竞技活动轮椅车、新材料研制的轮椅车、多功能高档轮椅车的设计和优化等。

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推动下,现代轮椅车检测设备和新产品层出不穷以及相应检测标准需要进行不断的修订,知识量快速增长,特别是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和提供为教师的教学增添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借助网络信息教师和学生们在网上可以随时开展论坛,收集该领域最新的研究动态及相关信息,将这些内容与某些知识点进行结合来讲授,对新产品利用已学知识进行剖析,发挥学生们的专业特长和个人特色,使同学们在学习书本基础知识的同时也学会不断查找新的技术应用领域。

三、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的培养

法规标准范文3

 

关键词:教育民事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 法律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和先导,是塑造未来的事业,所以教育领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我国现已有大量的调整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出台,而且关于教育的立法活动还在不断进行。但是现实情况是近年来涉及教育权,教育活动的纠纷频仍,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权、残疾儿童的入学权、教师的惩戒权等等问题的案件不断出现,但是从诉讼立案到判决都遇到了难题,从程序到实体都遇到了适用法律上的障碍。有的案件如齐玉苓告陈晓琪侵犯其受教育权案最终按侵犯姓名权进行判决;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规定;有的是作为民事关系进行了解决,各地方法院在处理同类问题时依然存在大量观点上的不统一,这些法律适用活动仍然没有被最终明确。究其原因是当前社会处于迅速发展和剧烈变革中,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对教育领域不断渗透,教育主体多元,教育关系错综复杂,来自于社会的各种矛盾与教育领域内部的固有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矛盾与纠纷丛生。

另外,从法律的价值上讲,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实现,不单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导和维护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规,关键在于使这些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实现。教育法律适用过程是实现教育法律价值的过程,法律适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价值的实现程度越高,即法律价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过对教育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分析,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而准确、及时、正确地实现教育法律法规的适用,实现教育领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经非常紧迫,这种要求已经深刻触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层面。

二、不同的观点

2O世纪60年代,日本法学界对教育法的地位提出两种对立的观点,即“教育行政法规学”和“教育制度独立自法说。”这一理论启发了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者对我国教育法地位的讨论,探索,引发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学术争鸣,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

(一)完全独立说

主张是以特有的教育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特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基本原则并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二)隶属说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教育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具备构成部门法的条件。因为“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的原则,这种调控在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三)相对独立说

认为教育法应脱离行政法,与文化法、科学技术法、体育法、文物保护法、卫生法等共同组成文教科技法,教育法是其中一个分支。从尊重人才,重视文教科技等因素来考虑,亟须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这一部门法中包括:教育法、科学法、版权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

(四)发展说

认为目前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仍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调整方法也属于行政法范围,但教育法同时调节着具有纵向隶属特征的行政法律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法的继续深入发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继续完善、教育法应当独立。由于教育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有明显的独立性,这就为教育法归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打下基础。

以上的不同学说是在不同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笔者认为,要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明确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使教育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适用,必须分析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从理论和现实上解决问题。

三、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

“教育关系”属于行政关系,民事关系,还是其他性质的社会关系呢?调整这些关系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性质如何界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何种程序法呢?只有对这些与教育相关的社会关系进行科学地考察,才能明确“教育法”处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哪个部分。这是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它不仅与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的分类、体系构成等直接相关,而且对教育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学校作为法人组织(有的学者认为高等学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学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和方方面面发生着联系,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对一些主要社会关系进行解析。

(一)我国教育与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这说明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两者之间是行政关系。

随着大量社会力量介入教育领域,大量的私立学校纷纷建立,而私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的来源不是国家权力,而是民事权利,权利的特点是“法不禁止便自由。”但是这种权利的运用方向是教育,而教育是一个利益冲突集中的领域,不同的人对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试图通过教育实现不同的目的,因此决定了这部分领域而不能完全交给市场,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如果出现“市场失灵”,将带来极大的影响,因为教育是有时效性的,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来掌控,因为政府既不是投资者,也不是办学者,所以政府必须有限介入,进行宏观调控,对民间办学权利明确界限但同时给予保护,《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行,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的有限调控,在这个范围内形成的就是行政关系,在此范围之外形成的社会关系,应该定位为民事关系。

但是,政府在对学校的管理中关于学校的自主办学权的内容必须要研究,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断演进,学校需要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实现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权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学校与学生、教师的关系

教育法律法规的功能简言之就是能够实现“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

法规标准范文4

关键词:食品法规与标准;主题;案例;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0-0184-02

鉴于食品法规标准的分散性,对于同一事物或事件的阐述往往涉及多种法规标准,未见对全局的细致统筹规划,某种程度上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企业依法经营困难。作为高校食品法规教育从业人员,有责任通过教育缓解现状。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各高校食品安全与监管类专业的核心课程,要求任课教师密切联系食品法规和食品标准的最新进展[1],还要改变食品法规课程法规条例的枯燥的教学方式,增加学习中教与学的互动。

一、主题案例化教学的课程设计整体方案

现今食品法规与标准课程要求学生掌握国内外食品标准与法规基本概念,理清食品标准与法规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掌握食品质量卫生法规、标准的地位与作用,熟悉法规、标准与市场经济和食品安全体系的关系,并学会制定食品标准和食品卫生许可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ISO9000及2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程序和体系文件编制。[2]现在教学过程中,普遍确定以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准化基础知识为重点,食品法规重点解读食品安全法,同时简单介绍食品相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1]。无法有效解决目前食品法规教学内容以庞大的法律法规为主导的杂乱状态,使学生缺乏解决实际法律法规问题的能力,缺乏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因此需要引入主题案例化教学模式,通过案例分析引出法规标准分析及标准制定涉及的专业及社会原因。

课程设计以主题的确定为中心来设计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结构。遵循学生学习能力与职业能力发展的规律,对确定主题进行剖析,有层次地进行法规讲解、专业背景分析和案例分析。使法规条例具体化、显性化,通过案例分析驱动学生对法规条例的学习理解,培养分析能力,带动学生认知、情感和行为等多方面共同发展,实现教学目标。

课程总体设计方案步骤如下:

1.对食品职业岗位、工作任务及其能力的分析。与食品生产企业合作,分析职业岗位对法规认知的要求、工作任务及其能力,确定课程定位和教学目标。经过分析,得出与食品企业中《食品标准与法规》相关的主要工作岗位及其工作任务。[3]

2.通过对企业、政府监管实际情况分析设计课程体系、确立法规主题。按照食品企业真实工作内容和工作情境,结合政府监管,确立典型法规主题,以食品法规分析及应用能力的培养为宗旨设计课程体系。

3.以主题为主导,以案例为手段,以培养法律法规应用能力为目的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任务。围绕法规应用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养,根据食品安全主题,整合相应法律法规,设计教学任务,以设计主题为主导,案例分析为手段,实现教学做一体化。

二、课程学习内容设计

在职业岗位分析基础上,结合热点问题,按照学生的认知能力和规律,基于工作过程与工作情景,按照食品企业真实工作内容和工作情境,结合政府监管实际情况及我国国情,选取确立典型法规主题。

三、课程教学过程设计

教学过程中通过分析引出相应法律法规,剖析法律法规的制定的理论依据,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改变枯燥的教学方式,增加教与学的互动。

四、教材的建设

《食品标准与法规》相关教材较少,目前有张建新主编的《食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应用指南》和《食品标准与法规》,基本理论教学内容为:绪论、食品法律法规、食品标准的基础知识、食品企业标准体系、食品安全认证管理与法规文献检索等[4]。虽能满足对一般法规标准的理论教学,但对学生的分析、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没有很大帮助。急需编制《食品法规――主题与案例》的教材。

通过主题案例化教学模式的引入,可重点解决目前食品法规教学内容以庞大的法律法规为主导的杂乱状态;解决食品专业理论与法规的有机融合问题;食品法规立体化理解问题;食品法规教学老师与学生互动问题;解决学生在法规上可持续性发展问题。

参考文献:

[1]邓鸿铃,王海波,吴桂贞.浅谈高职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改革[J].广东职业技术教育与研究,2012,(3):28-29.

[2]魏洁云.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2,40(27):13674-13676.

法规标准范文5

(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校广东广州510663)

摘要:将“以学生为中心”教学法应用在中职食品类专业“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课程的教学设计中,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并应用克伯( Kolb)“体验学习圈”设计该课程的学生活动,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效果及团队合作精神。

关键词 :中职;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课程设计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 2014) 02-0070-03

“以学生为中心”教学法

“以学生为中心”教学法的倡导者罗杰斯提出,学习是人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是个人潜能和人格的充分发展。它不是一种具体的教学方法,而是一种包括“倾听、尊重、开放的心态以及多维的视角”的教学理念,也就是说教学过程中学生是教学的主体,是教学活动的中心,而教师充当引导者,用开放的心态帮助学生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理解事物的不同维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独立性,为学生主动学习营造氛围,让学生在自主学习中掌握专业知识,同时在小组活动中锻炼团队合作能力。

常见的“以学生为中心”教学法包括体验学习法、合作学习法、角色扮演法、任务驱动法和技能训练等。这些教学方法通常遵循以下八个原则:教师应该是学习的促进者而不是知识的呈现者:使用活动和资料激励、帮助、挑战学生;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想法,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独立学习:学生积极参与整个学习过程:培养学生的核心就业技能:形成性评价、同伴评价和自我评价对学生有帮助;考虑学生的需求和学习爱好。克伯( Kolb)的“体验学习圈”将体验学习设计为包括具体经验、反思性观察、抽象概念化及主动实践四个阶段的环形模型(如图1所示)。具体体验是指让学习者完全投入一种新的体验:反思性观察是指学习者在停下的时候对已经历的体验加以思考:抽象概念化是指学习者必须达到能理解所观察的内容的程度并且吸收它们使之成为合乎逻辑的概念:主动实践是指学习者要验证这些概念并将它们运用到制定策略、解决问题的过程中。

“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课程教学现状

“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是食品专业的基础课,理论性较强,且与食品生产实践联系紧密,是食品安全控制技术的前导课程,在食品类专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该课程目前大部分教材为高等教育用书,针对的读者是本科院校及大专院校的学生,如吴晓彤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周才琼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精品课程建设教材《食品标准与法规》、张建新主编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艾志录主编的《食品标准与法规》等,上述教材的理论教学主要包括食品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我国食品法律法规、国际和部分发达国家食品法律法规、食品标准知识、我国的食品标准、国际食品标准、食品生产市场的市场准入、食品认证管理、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这种课程体系理论知识繁杂,缺少相关的实践教学内容,以解读标准和法规为主,枯燥且实用性不强,不符合中职毕业生的行业岗位需求,但目前暂无适合中等职业教育的相关教材。因此,应根据社会、企业和学生的需求,以够用、通俗为原则,对该课程的内容进行调整。另外,传统的教学方式单一,以教师单向讲授为主,学生被动听讲,压抑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传统的教学评价方式也是单一的,教师是唯一的评价者,只强调知识水平的掌握,忽视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等方面的评价。因此,必须对现行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方式进行改革,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核心就业能力。

“以学生为中心”教学法在“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应用“以学生为中心”理论对该课程进行教学设计,在了解行业岗位需求和学生自身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实践,使学生能积极参与、思考、分享、评价、反馈,系统地完成该课程的重点知识学习,达到岗位的任职要求。

(一)教学内容设计

进行课程设计前,首先要了解行业岗位需求。食品类专业的中职毕业生一般从事生产操作、品质控制、在线质检、食品标签设计等岗位工作。这些岗位承担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负责食品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查阅国标、编制企业标准、许可证管理、设计食品标签等,根据这些岗位的用人要求,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后,不仅要求对《食品安全法》有全面、清晰的认识,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的意识和基本技能,并能在食品企业实际生产中进行应用,还应该会查阅食品安全标准,能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能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鉴别和设计食品标签等。所以,笔者在该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中,以项目为主线、以学生活动为导向,开发了3个教学模块、6个项目、10个学生活动,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二)教学方法设计

在该课程教学过程中应用“体验学习圈”理论设计学生活动,用学生熟悉的案例通过情境模拟、任务驱动、角色扮演、合作学习等方法引导他们进入主动学习的状态,让他们实现“看后能记住,做后能明白”。下面介绍三例学生活动的教学过程。

法律的特点及立法程序学生活动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宿舍管理规定”。(1)具体体验阶段。播放《食品安全法》立法过程的视频,学生以宿舍为单位进行分组,宿舍组长组织组员制定本宿舍管理规定,并记录制定规定的过程。(2)反思观察阶段。各组展示宿舍管理规定的内容,并介绍制定过程,教师以宿舍管理规定的内容及制定过程引出法律的特点及立法的程序,其他学生指出展示组存在的问题,并在不同颜色的便条纸上归纳规范性文件的特点及制定程序。(3)抽象概念阶段。教师将大家的发言、便签纸进行归纳和补充,并总结出法律的四个特点及立法的四个程序。(4)主动实践阶段。设立递进式的学生活动“食品检验室管理规定”。学生可以验证第三阶段学习到的法律的四个特点及立法的四个程序,并将其运用到“食品检验室管理规定”的实践中去。

食品安全法——从业人员良好卫生习惯学生活动是“我是一名讲卫生的食品生产工”。(1)具体体验阶段。播放从业人员良好卫生习惯的视频,以年龄为单位对学生进行分组,各组选出1—3名学生扮演食品生产工人,组内其他学生通过文字、图画的方式描述从业人员应该养成的良好卫生习惯并在黑板上展示。(2)反思观察阶段。各组扮演者根据展示的内容用语言或动作表达出这些生产和生活习惯,其他学生观看展示和表演。教师根据各组的表现引出食品从业人员应该具有的良好的卫生习惯,其他学生指出展示组存在的问题,并在不同颜色的便签纸上归纳食品从业人员的行为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3)抽象概念阶段。教师将大家的发言、便签纸进行归纳和补充,并总结出食品从业人员应该养成的卫生习惯。(4)主动实践阶段。很多中职学生在寒暑假都有到食品企业短期实践的机会,对于在真实工作岗位中从业人员是如何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的,食品安全主管是如何监督管理的,学生可以通过实践验证第三阶段的知识,并将它们运用到真实工作岗位中去。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学生活动是“认识和设计预包装食品外包装”。(1)具体体验阶段。播放“食品标签知多少”视频,以喜欢的零食种类为依据对学生进行分组,给出任务:收集5件本组喜欢的零食,指出它们的外包装标签标识上有什么内容,是否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各组将收集到的食品或图片进行展示并作说明。(2)反思观察阶段.教师根据各组的表现引出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应包装哪些内容,其他学生指出展示组收集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存在的问题并给出改正的意见,并在不同颜色的便条纸上进行归纳。(3)抽象概念阶段。教师将大家的发言、便签纸进行归纳和补充,并总结出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4)主动实践阶段。给出递进式任务:“假如你是一个××食品厂的食品工艺员,请为出厂的××食品设计一个外包装,要求有合格的标签标i只。”各组可经过查阅资料、讨论、图画或模型做出食品外包装并在黑板上展示,配以说明。学生可以验证第三阶段的知识,并将它们运用到真实工作岗位中去。

在教学实施过程中,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准备好学习过程中所需要的教学资源,利用颜色、道具、现代化多媒体技术给学生提供教学内容。设计多种多样的分组形式,让学生有机会与不同的合作对象交流、沟通、合作。根据学生已有的学习和生活经验,创设问题情境,进行启发性教学、学生自学后进行课堂讨论、学生经过调研后上讲台讲述等方式的教学,让学生通过倾听分享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加深对食品法律法规的理解。

(三)教学评价设计

本课程的教学评价以教学活动的价值性判断为依据,形成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其中以终结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相结合为主。

诊断性评价主要体现在课堂提问上,对每节课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诊断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分析尽快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可采取不计分方式。形成性评价主要体现在学生活动和课后作业上,让学生和教师共同对学生的学习态度、表达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等进行评定,形成“组织计划+自我评估+小组评估+教师评估”的评价成绩,以正确判断学生身心发展的价值所在。对重要的知识点可布置课前或课后作业,要求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完成,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独立性。形成性评价占总成绩的50%。终结性评价包括期中和期末考试,占总成绩的50%。

采用这种综合评价体系,学生能正确认识自己,正确评价自己、评价他人,同时又能展示个性,显示才能,促进学生自我发展。

法规标准范文6

(2000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0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第三条 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 依法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对林木造成损害的,应当对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

农村村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依法使用集体林地作宅基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征用或者占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各种林地地类划定为国家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国家重点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划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应当按照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旱地年产值的6—8倍;

(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旱地年产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林木补偿费标准:

(一)用材林:

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同类木材的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

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收益盛期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为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

(六)竹林(含笋用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笋)林产值的2倍。竹林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竹笋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平均亩产量乘以销售价。

(七)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八)其他附着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第九条 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征、占用城市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规定标准2倍收取;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当高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用该标准再乘以2—10倍。

第十一条 被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采伐的林木归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木所有权人。

第十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年终结余转下年安排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地(州、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二、二、六比例分配,通过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