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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范文1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已历时十余年的研究和设计,至今仍没有出台的时间表。在此次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央行呼吁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安全网”,并于近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加快启动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的相关材料。但在国务院有关会议讨论时,此案再度遭遇一些质疑。
时穷见节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投保成员机构定期缴纳保费,一旦投保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保险机构将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人予以赔付。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防止因单个金融机构倒闭引发风险扩散。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金融安全网的重要意义日渐显现。以美国为例。自2007年起至今年8月底,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先后接管并处置倒闭银行共计109家,却没有因此导致社会动荡。
“后危机时代”对金融监管的反思中,也肯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今年6月27日,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联合了《有效存款保险核心原则》,强调当前显性存款保险已经取代隐性保障制度成为各国政策制定者的选择。“存款保险可以明确当局对存款者的责任,提升公众信心,控制银行倒闭的处理成本,并为处理银行倒闭提供明确的程序。”
截至目前,中国银行业仍由政府提供着隐性担保。遇到金融机构经营失败,便由央行以再贷款埋单。至今中国未出台金融机构破产的有关法规,而央行救助问题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在2005年便超过了2万亿元(详见《财经》2005年第15期“细解央行再贷款”)。有专家指出,央行以再贷款方式救助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不但带来道德风险,也会增加基础货币供应。如果以这种方式提供的救助规模很大,理论上可能带来严重的通货膨胀预期,造成经济金融不稳定。
存款保险进入中国决策层语境时日已久。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即言明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2007年初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项工作正式进入启动阶段。国务院明确要求央行提出可行性方案。
“我们测算,中国99%的账户金额都在20万元以下。因此实施恰当的存款保险制度,并不会造成外界担心的存款搬家问题。”央行一位研究人员表示。
危险的妥协
在如何设计存款保险机构问题上,各方一直争论不休。焦点落在这一存款保险公司对加入该体系的金融机构是否有相应的监管权。已经成立的投资者保障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均由证监会和保监会代管,虽有“用基金来掩盖监管失败”的道德风险,却因此少了和监管当局“分权”的这一矛盾。而存款保险制度涉及的金额要远大于前述基金,对金融体系的重要性更甚,因而问题就格外敏感。
2008年底,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由央行报送国务院。当时的设计方案初定为,在央行内设一个存款保险基金,而非作为实体的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基金对于商业银行的检查权被大大弱化,基本依赖和监管当局共享的监管信息,将先临时性推出“全额保险”,将来再过渡到“限额保险”。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设立完全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
这一妥协的内设基金的方案,回避了和监管当局在监管权方面的冲突,因而在征求各相关部委意见时未遇阻力,最终顺利报到了国务院。但由于当时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复杂而被搁置。
近日,接近央行内部人士认为,得益于近年来的金融改革,此轮全球金融危机,中国金融业并未受到根本性冲击,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基本具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预备条件。“目前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容易获得成功。”
不过,当前金融危机影响尚未彻底涤清,也有观点认为存款保险推出时机仍需考量。另外,现在农信社改革尚未取得成功,农信社是否参保、保费如何确定,均是问题,小银行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目前尚未形成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相关法律框架缺位也将削弱存款保险的效力。
更令人生忧的是,“目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方案,整体上和去年底上报时并无大的差别。”接近央行的内部人士说。
“把存款保险基金放在央行内部,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北京正信嘉华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孙军认为,这容易使得外界将存款保险与存款保证金、再贷款等政策工具混淆,认为这也是由政府操作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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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存款保险 投保形式 融资方式 赔付方式
存款保险制度自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越来越受到金融界的普遍关注。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处于发展初期,金融改革也刚刚起始,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还是个新生事物。但是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暴发虽然对我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影响有限,还不足以令存款保险制度直接发挥作用,但是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面临的破产危机已经给我们足够的警示:我国要发展和完善金融,必须正视存款保险制度,将这一制度逐步列入金融改革的范畴。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投保成员机构定期向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当投保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倒闭时,由专门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倒闭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人予以赔付的制度。作为保险的一个特殊品种,这一制度包括投保形式、赔付方式、融资方式等多个内容。作为我国金融新领域,我们有必要在这些方面逐个分析。
一、我国存款保险投保形式选择
存款保险的投保形式有两种:强制性与自愿性。强制性存款保险方案的优点在于它使所有存款人都可获得一定金额的保护,所以比其他保险方案更能够保护公众的利益;但是它剥夺了银行自由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力,同时存款人不能自由选择投保的数量。在两种方案的取舍上,首要考虑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目标,由于自愿性方案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参加保险,使得那些偏好风险因而风险更大的银行更愿意参保,而且为了避免其他银行“搭便车”,投保银行总是有动力增大资产风险,这种逆向选择反而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因此,在我国,采取强制性的存款保险方案更为妥当。
二、我国存款保险的融资方式选择
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两方面:一是政府或央行建立的风险准备金,二是存款保险机构收取的保费收入。关于保费收入的收取方式有两种:
第一,设立存款保险基金,采用存款保险基金方式,需要通过保险费率来计算保费。要求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保费以备索赔之需,保费通过保险费率来计算。保险费率的设计有固定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固定费率操作简便,而且避免了实行差别费率可能产生的金融机构间“存款大搬家”,因为对一个金融机构收取高费率就在向金融市场传递其经营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但这种模式漠视了各家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水平、资本实力、风险程度等方而的差异,是一种欠公平制度安排,会助长经营较差的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差别费率方式避免这种弊端的出现,但差别费率向市场传递的金融机构的管理质量、风险程度等信息,存款人可能会因此而转移存款,造成社会转账成本增加。
第二,采取非基金方式,即只有小额的初始资金,当有银行倒闭后需要额外资金时,各成员共同支付。这种方式由于其实行事后核算和资金融通的方式,融资成本可能会随着金融机构的破产而导致融资困难,最终将风险转嫁给政府。这一模式将逐渐被淘汰。总体上看,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收取保费方法实行事前融资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在存款保险制度成立之初,由财政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建立金融危机准备基金形成存款保险机构的创始资金是必不可少的。在保险机构设立后,由保险机构再通过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方式向各吸收存款金融机构收取保费作为机构日常经营费用和保障基金。在保费收取方式上,应在选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修正。因为我国大型国有银行管理水平和资本充足率大大高于民营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后者恰恰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弱者,需要国家政府的扶持,因此,在保费收取方式上不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而在采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对后者要有适当的补贴或政策上的扶持,即采用修正的差别费率方式。
三、我国存款保险赔付方式选择
理论上讲,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人的赔偿方式有全额赔偿和部分赔偿两种。但是由于实行全额赔偿不但需要筹措大额资金,由于风险几乎全部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存款机构由此会降低风险控制而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反而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这种赔付方式已逐渐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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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风险,金融改革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曾发生过大量商业银行的倒闭事件:初期每年商业银行倒闭的数量为两位数,1987~1991年平均每年则达到200家,最高一年达到250家。银行的大量倒闭使得凝聚的人们血汗的储蓄顷刻间灰飞烟灭,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系统的稳定。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由于投保银行可以从保险机构取得资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赔,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极大地减轻银行的压力和风险。历史经验和国际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抵御金融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
中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战略调整必须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是否应成立存款保险公司自然成为了各方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问题。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为有效借鉴国际经验,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分析一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帐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商业化步伐已逐步加快。为了保证我国存款人权益不受损害,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正常的国际交往,实行存款保险势在必行。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现在的存款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破产风险客观存在。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项存款,一般国有商业银行中各项存款在资金来源中占70%以上,而居民储蓄存款则要占到一半,银行的自有资金即资本金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资产负债流动性不对称,这就大大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一旦管理有所松懈或出现大规模的经济不景气,就很可能出现支付危机。此外,各种信用,流动,利率风险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难度。
其次,我国正在努力转换银行经营机制,建立我过金融组织体系,这样就有了要打破原有的"国家为银行保险"的旧体制,增强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而少了国家的保护银行特别是一些以前国家特别照顾的大银行的风险就大大增大了,而存款保险制度正好能规避其中的风险奠定银行转轨的基础。
第三,我国现今居民投资渠道日益增多,而国家对国民储蓄率的稳定有一定的需要。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无论对国家经济,企业还是银行本身都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能减轻公众的担心,增强公众信心,从而提高和稳定国民储蓄率。
第四,我国已经加入WTO,而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也正要走向世界,与此同时,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将进入我国市场,这样一来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无论从范围上讲,还是程度上看都将是空前的,国际上金融自由化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相继而来的是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发展,这种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将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为了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必须实行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五,我国金融业虽正处于健康发展阶段,但因多种原因形成和积累的金融风险也逐步暴露。央行虽然调整和充实了监管力度,改进了监管手段,对存在严重金融风险的机构分别采取财政注资,央行接管,银行收购,债权转股权和关闭等整改措施,但金融环境中仍潜伏着风险和隐患。90年代中期,我国先后爆发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失败,海南34家城市信用社危机,以及海南发展银行关闭,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等事件。这表明,那些累积的金融风险已开始在个别地区和个别金融机构释放出来。
总的说来,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也有弊,但无论是从客观需要还是问题的解决上,我国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使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少走弯路。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步骤和策略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要操之过急,不妨先在各商业银行的系统内部实行存款保险,或按区域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然后再逐步向全国集中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这样一个缓冲是可以让执行者接受的。
2、确立金融效率为监管目标,制定相应的奖惩标准和制度,以不实施监管的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为下限,以实施最优监管的社会福利为上限,将监管的业绩与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直接挂钩,然后根据业绩来确定奖惩方案和数额。
3、对金融机构管理者实施管理补偿制度,以调和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冲突。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必须与国际市场接轨,建立统一、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迎接挑战。本文中论述的活跃的、有弹性的、全面的监管体系仅是描述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性格,如何将其融入到每一项基本规则中,体现到每一份立法文件中,笔者认为,不妨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制定产业政策,壮大我国金融机构的力量。创造条件,稳步推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混业经营,培植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跨国金融机构,以适应入世后面临的挑战。
其次,积极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加强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减少不良资产。
再则,金融改革我国尚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能够调整和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还要尊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取消“超国民待遇”,以形成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并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银行管理经验,促进国际间金融监管的合作,倡导建立共同的防御金融危机的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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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存款保险 风险 商业银行 金融稳定
一、引言
近2年,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明显加快,仅剩存款利率管制放开这一步之遥。根据国际经验,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完全竞争金融环境会带来金融机构倒闭等一系列问题,存款保险制度成为保护普通金融客户、利率市场化全面完成的前提条件。2013年来,我国官方机构在多个场合反复提及存款保险制度,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体系建立将正式启动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纵观国际上现代金融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大多已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藉此为本国的金融市场稳定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该制度具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存款人权益、为商业银行增信等诸多优势,也存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难以回避的先天劣势。更重要的是,新时期下,银行业将受到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等新环境的影响和挑战。在我国不断变迁的金融市场环境和制度约束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否会有其他影响,如何作用于对银行业的短期、长期发展,这应当是我们更需要关注的焦点。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发展影响研究
(一)银行体系系统稳定性有效增加
存款保险制度最为重要的作用,在于能够建立起保护中小存款者存款安全的风险保障机制,并能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和社会在金融危机中的新兴,防范金融风险。其制度越完善和科学,其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正向作用也越大。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双率”的开放,我们判断国家将会逐渐以市场行为去代替行政行为。利率市场化推进期间部分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在所难免,强制性的行政干预并不适应金融市场化要求。存款保险制度将能够为行政手段和司法破产之间形成有效衔接,达到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特别是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性。
(二)行业道德风险无实质性变化
存款保险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会诱使银行偏好高风险业务、减低存款人自我保护激励并增加监管机构对濒临破产银行继续经营的容忍度,因此往往是各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的最大顾虑(如香港曾因此在2003年被迫放弃“存款保障计划”并推迟了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时间)。但在我国,该风险的负面影响程度将十分有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本质上是将原有的隐性的国家兜底的非正式制度公开化、制度化,对存款的救助范围反而会变小。根据学者实证研究,基于隐性存款保险基础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安排能够发挥显著正向作用,道德风险并无明显变化。因此我国的银行业风险更多的来自于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微观机构个体利益驱逐导向影响,而并不会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而发生显著变化。
(三)对中小银行负面冲击相对较大
随着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在实施差别保险费率的情况下,不同类型、风险偏好的银行将会逐渐呈现差异化的经营环境,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趋势下这一特征将更为明显。由此中小银行将会在财务压力、流动性风险、存款增加速度等方面受到比大型国有银行更大的冲击。
1.财务压力有所增加。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安排多根据商业银行差异化程度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避免单一费率产生的不公平竞争环境。如果我国采取简单分类的差别保险费率,地位偏弱的区域银行将承受更高的存款保险费用支出;如采取风险评级的精准风险衡量测算法时,部分经营管理能力较弱的银行将会感受到更大的财务压力。
2.存在存款转移可能性。存款保险制度中对于存款保险都会存在一个限额,以往文献中通过对国际经验的比较分析,普遍认为我国可能的存款限额为20~50万之间。因此在一家银行拥有限额以上存款的客户为保护存款的安全,有可能将存款分散到不同银行,进而造成存款搬家。此时大型商业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给储户的安全性更强,也更容易成为存款流入方。考虑到我国绝大部分的存款账户金额都在50万元限额之下,而企业存款为增大存款保险覆盖范围而进行账户变动的机会成本过大,本文预计出现大面积的存款转移可能性较小。但如出现存款保险实行根据银行风险程度进行费率划分且对外公布的情况,不排除经营状况差、风险程度高的部分银行出现恐慌性的存款外逃现象。
3.银行资金流动性要求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资本充足率提出更高要求。以美国为例,一旦参保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在指标上持续低于某个临界值,FDIC将会直接采取接管措施,从技术层面迫使银行破产重组。因此,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对商业银行,特别是实力相对较弱的中小银行自身偿债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自身资本金能否承担相应债务成为影响商业银行信誉的重要方面。如银行对短期负债配长期资产采取较高错配容忍度,一旦存款增速放慢,资产流动性管理难度将会明显加大。
4.不同类型银行之间存款利差将有所扩大。在我国,银行都由政府背书,银行存款受到政府保障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实施限额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将承担原来由国家统一兜底的信用风险,不同银行之间的信用风险也将出现差异。大型国有银行拥有“大而不能倒”的地位,其信用风险基本为零,与实行隐性存款保险时没有差异。中小银行的信用风险则较隐性存款保险时有不同程度的上升。由此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存款流失,中小银行将不得不通过适当提高存款利率以弥补在信用风险上的差异。随着利润市场化推进,这种存款利率的差异将会进一步加大。
三、银行利润影响模型构建
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最为直接的影响在于银行需要根据制度的安排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费进行缴纳,这将直接增加银行的经营支出,进而影响银行利润。本部分根据已有文献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能设计安排的判断建立银行利润影响模型,进而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该模型的各项参数指标设计如表1所示。另外考虑到银行的存款余额和净利润高度正相关变动,出于简化考虑本模型采用的是静态分析法,并未考虑各家银行每年存款余额、营业收入以及利润的增长幅度。同时本模型对各家银行的被保险存款占比统一采用的平均比例,未考虑各家银行存款结构的差异性。
表1 模型静态数据、制度要素及未来变动趋势假设
根据上表的假设前提,本研究银行业潜在利润模型估算结果如表4所示。可以发现,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银行的利润影响相对有限。其中在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前期(即保险基金未达到目标规模之前,预计将持续5~8年时间),样本银行的成本收入比每年将提升0.7个百分点,对年净利润的影响为1.73%。在保险基金达到目标规模之后,样本银行的成本收入比每年将提升个0.12百分点,对年净利润的影响为0.3%。特别的,对于不同类型的银行,由于采用了差异化费率,其利润影响各有不同。整体而言,同期大型银行的净利润影响仅有1.52个百分点,而城市商业银行的净利润影响程度达到3.06个百分点。但整体上相对于银行业二位数以上的净利润增加速度,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净利润影响微乎其微。
表2 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潜在利润影响模型
四、结论及对策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行业系统性安排,对所有吸收存款金融机构一视同仁。但在具体影响上,不同性质、规模和经营水平的银行呈现差异化特征。中小型银行受到的负面冲击相对较大,但如能沉着应对寻找契机,不免也能化危机为机遇实现弯道超车。
(一)评估潜在负面冲击,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中小银行的不利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费用的缴纳产生额外的运营成本,挤压中小银行盈利空间。影响程度取决于保险费率的设置以及中小银行客户结构,整体上影响应相对有限。二是负债业务拓展难度加大。相比于实际成本增加,类似“国有银行更放心”的客户认知对中小银行业务影响更为深远。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存款流失,中小银行可能需要额外提高存款利率价格形成声誉溢价以弥补在信用风险上的差异。
(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现软硬实力同步提升
无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初期采用何种保险费率,其未来理论形态仍是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利率市场化下的资产定价能力的建立同样需要良好的风险评估体系作为内部支持。因此,中小银行应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在资产质量、内部管理、流动性安排等方面达到同类银行先进水平。由此可以带来两个好处,一是提高存款保险制下度风险评级等级,为中小银行降低存款保险费率成本压力提供支持;二是通过良好风险评级的对外公示展现中小银行的外部评价,提高中小银行美誉度。
(三)加大宣传资源投入,充分展现中小银行形象
显性限额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迫使商业银行承担原来由国家统一兜底的信用风险,不同类型银行对存款吸引强度呈现差异化显现。一方面,中小银行作为难以和历史悠久声誉远扬的大型国有银行相提并论,天然受到存款客户风险规避理念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国内大数中小银行立足自身特点已在业内获得良好口碑,在特定业务和产品上拥有国有银行尚不具备的比较优势。中小银行应在继续做大做好现有产品特色和服务的基础上加大对宣传的支持力度和资源投入,开展以品牌宣传为核心,以产品与服务整合营销为重点的营销宣传,在行业洗牌过程中获取竞争优势。
(四)重视次优客户,发挥长尾效应优势
存款产品并不具备高风险匹配高收益的属性,存款保险额度上限的设置可能会导致部分客户减少在中小银行单一银行账户的存款金额,寻求风险分散。对此中小银行在稳定存款客户的基础上更应拓展营销,利用互联网金融发展契机降低运营成本,扩大零散小额存款客户群体,运用长尾理论获取新利润增长点。
注释
存款保险范文5
事实上,国务院早在1993年就已经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但时至今日该梦想仍未实现,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直存在争议。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参与的银行根据吸收存款的规模及承担风险的大小向存款保险公司缴纳相应保费,形成存款险基金。当银行发生危机或破产时,存款保险基金能够及时向储户兑付存款损失,保护储户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看似能够维持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为什么一直饱受争议?综合各方面观点,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一是引起道德风险。从存款人的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将导致存款人忽视对银行经营风险的担忧,降低监督银行的自我保护意识。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将诱使银行更倾向于从事风险高而潜在收益大的投资活动,从而提升了银行的风险。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存款保险制度也可能导致监管者轻视风险程度,忽视金融监管日常工作的重要性。
二是未增强市场信心。从国外的情况看,虽然全世界已经有110多个国家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但它的存在并未避免银行危机的发生,在涉及重大破产案例时,仍需政府出面提供隐性担保。从国内的情况看,虽然我国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但从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和银行改革的实践看,实质上是采用了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保险制度。如果建立市场化的保险制度,势必会降低储户对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的信心。
三是实际作用有限。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大型商业银行的数量少但规模大,造成银行体系的集中度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以大数原理为基础的保险风险分担机制的有效性。简单地说,即便存在存款保险制度,也无法完全依靠存款保险基金解决大银行破产清算的问题。
四是银行积极性不高。从大银行的角度来看,依靠自身的资产规模,适当进行资产结构调整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御和化解非系统性风险。从小银行的角度来看,缺少了政府的隐性担保,会使公众认为“政府抛弃了他”,引起储蓄资金从小银行向大银行的转移。
五是削弱银行竞争力。存款保险制度要求银行按照比例缴纳保险金,相当于额外增加了准备金要求,削减了商业银行的运营资金规模,势必影响到其业务和利润空间。在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提高银行监管标准的大背景下,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进一步削弱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存款保险范文6
酝酿20余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市场长久的期盼中应声落地,可谓“瓜熟蒂落,水到渠成”。2014年12月1日,央行《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存款保险制度将覆盖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类型的机构采取差别费率,最高偿付额为50万元人民币。经历了漫长时间表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要保大弃小、去粗存精。
保多数储户,弃银行利润
《意见稿》指出,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据笔者了解,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央行根据2013年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这一限额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但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央行未来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不在保护范围之内。更值得一提的是,银行理财产品可能并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此外,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
除了这部分存款外,遭受直接“打击”的可能是商业银行。专家认为,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相当于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通行限额的2~5倍。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依然存在,存款得到保障后,储户更关注存款利率,这可能造成经营稳健的银行被挤出。
有业内人士预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在利润方面,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工行、建行受到的影响最小,在3%以内;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和中信银行受到的影响最大,均超过4%,其中华夏银行高达4.46%。
虽然存款保险保费由银行缴纳,不过专家认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总额为116.38万亿元,按照万分之五(0.05%)的费率测算,需要缴纳保费不超过320亿元;而上市银行需缴纳的保费不超过208亿元,约占2014年银行营业利润的1.3%。
保国家信用,弃刚性兑付
在我国,政府一直是金融机构的最后担保人,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随着新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诞生,以政府为担保的隐形存款保险制度将会破灭,取而代之的是银行自身承担破产风险。
《意见稿》显示,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当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同时将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质意义在于,将政府隐性担保显性化,用市场机制替代行政保护,进一步理清了银行体系的权责架构,向着市场化运行又迈出一大步。
在分析人士看来,此前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有专家认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驱使国有银行肆意从事高风险业务,加大道德风险,而一旦形成银行危机,最终还是由国家财政买单。另外,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损害货币政策独立性。当央行选择再贷款为危机银行注资,会造成基础货币增加,在经济过热和银行过度风险时反而会加剧流动性过剩。
由隐性转为显性存款保险体制则更进一步保护储户利益。在显性存款保险体制下,由于存款受到保险保护,储户不必根据银行资质来选择存款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了其存款的安全性,存款利率高低成为储户选择银行的唯一标准。
业内人士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免去了公众储蓄的后顾之忧,同时也让监管层亦无后顾之忧地进入到金融改革的深水区。
保市场化,弃垄断
此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让银行是否“国有”成为储户存款配置的唯一指标,弱化市场竞争,不利于中小银行发展。在民营银行即将上线之际,存款保险制度将创造一个更为公平的银行竞争环境。
央行相关专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存款保险可以提升中小银行的信用,为大、中、小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