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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范文1
由于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属于税法的特殊规定,因此销售单位收取价外费用时一定要将其合并在应税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并在计算销项税时(未明确说明是不含税价格时)一律将其视为含税收入,先换算,再计算税款,但在其会计处理上价外费用不一定要确认会计收入,而是根据不同项目,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手续费是企业在提供一定服务的基础上收取的,包装物的租金都是企业转让了资产的使用权才取得的,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它们都应计人其他业务收入。
[例1]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为价外费用,租金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二、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
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收取的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上加价的性质,因而会计上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例2]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优质费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优质费为价外费用,优质费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三、收取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补贴
根据会计准则分析,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补贴进入记人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科目。
[例3]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1日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130元,成本为80元,2009年10月10日收到货款,同时收取滞纳金1000元。
解析:在收到货款同时收取的滞纳金为价外费用,滞纳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2009年8月1日
借:应收账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2009年10月10日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应收账款11700
营业外收入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
四、收取基金、集资款
企业按规定收取的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一般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例4]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基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基金为价外费用,基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七、收取代垫款项
代垫款项代垫款项是企业已支付但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垫付缴后,应提供其他
[例7]甲公司于3月1日收到客户预付部分货款112000元,4月1日甲公司发出货物,该批货物成本2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向铁路部门支付代垫运费(符合税法规定的两项条件)1000元,并将该发票转交给客户。假毅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垫费用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范围,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除外:(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因此本例中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新晨
账务处理:
3月1日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预收账款10000
4月1日
借:预收账款10000
应收账款25100
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银行存款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
八、收取代收款项
代收款项是企业为第三方收取的,并不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因而不能作为收入核算收取时应贷其他应付项。
[例8]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代收款项(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代收款项为价外费用。但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因此本例中收取的代收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征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增值税会计范文2
增值税是现代商品课税的主要形式,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对增值税的计算我国目前采用“扣税法”,而且执行的是“发票扣税法”,即将销货方出具的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的销项税额作为购货方的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抵扣。在这种征税方法下,增值税是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量,即所谓的“价外税”,它既不构成销货方的商品收入,也不构成购货方的存货成本,因为每个纳税人虽然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它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所征的税款都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或者说实际负担者。由此看来,似乎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这就是所谓的“关系说”。
基于“关系说”的理论指导,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价税分离”模式。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总账账户核算,在总账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等三个二级科目,在“应交税金”二级科目下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5个借方专栏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转出多交增值税4个贷方专栏。期末仅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项目反映。
二、增值税是企业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
增值税不仅仅是一种“关系”,它还构成各中间纳税人的成本。首先,按照劳动价值论,税收是产品价值(C+V+M)的构成部分,是以M的形式出现的。因为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社会公共需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维持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而社会公共需要的产生又内在于剩余产品的出现。税收又恰恰是社会公共需要的结果,是内在于社会生产的客观产物,所以虽然它从一般的经济分配形式中独立出来,但这并不违背税收的价值实体是剩余产品这一主题。同时,由于价值决定价格,所以价格中必然包括税收的价值,而不论税种形式,增值税当然不应例外。其次,按照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来看,增值税的税负转嫁和价格一起,构成了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于1890年提出的均衡价格论认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价值是由商品的供求状况决定的,是由商品的均衡价格衡量的。所谓均衡价格是指一种商品的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相一致时的价格,即这种商品的市场需求曲线与市场供给曲线相交时的价格。由此可知,商品价格高低受制于所销商品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而这两者的比较差异又决定了税负的转嫁程度。因此,增值税的税负转嫁和价格一起,构成了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虽然劳动价值论和均衡价格论是完全不同的价格理论,但它们都得出增值税的经济属性是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结论。因此,商品课税中所谓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仅仅是一种计税的方法,在价格与价值的关系上是不存在“价外税”的。我国现行的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来计征,是税收征管的需要,并不能改变其经济属性。同时,增值税的经济属性决定了其会计内涵,它必然是企业的成本费用。
这一点还可以从社会公共需要与社会再生产的关系来分析。企业生产只核算其自身的生产投人,是不全面的,没有真实反映出企业生产的全部要素投入。况且社会公共需要的很大一部分是属于维持费用,将其计入成本,作合理的扣除,才能体现出新创造出的剩余产品价值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从而比较明确地说明了亏损企业也要纳税的根源。
三、建立“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增值税的税收本质不应是一种“关系”,它和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税金一样,购销双方都是税金的承担者,应当予以费用化。同时,基于“关系说”的“价税分离”模式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的很多弊端,笔者认为有必要重塑增值税会计模式――改“价税分离”模式为“价税合一”模式,依据会计的原则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目的,而不是会计屈从于税法。笔者对“价税合一”增值税会计模式的主要内容设想如下:
(一)会计处理程序
价税合一 模式的基本会计处理程序可以分以下五步:第一步,确认会计销售收入,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原则、标准、方法,确认应计的销售收入。第二步,依据增值税法规关于应税收入的规定,与已确认的会计销售收入进行对比,计算出两者的差异。第三步,在会计销售收入的基础上,通过加减差异项目,计算出应税的销售收入。第四步,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即根据应税销售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销项税额,继而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确定本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第五步,期末通过转账,在“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反映增值税缴纳情况。
(二)科目设置具体包括以下四个科目:
一是“增值税”。根据增值税的税收本质和它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地位,有必要单独设置“增值税”会计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它属于损益类科目中的费用类科目,借方登记增值税费用的增加(按本期会计销售收入确认的销项税额),贷方登记增值税费用的减少(按本期销售成本确认的进项税额),余额即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增值税的会计内涵。期末将其结转入“本年利润”账户计算会计利润,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
二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该科目用来体现增值税法规的意志,核算企业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应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借方登记本期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进项税额,贷方登记按本期应税销售收入确认的销项税额,期末借方余额为留抵税额,不必结转;贷方余额为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将其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是“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为了区分增值税当月留抵和当月缴纳的情况,设置该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增值税的缴纳情况。借方登记预交税金、已交税金,贷方登记转入的本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即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增值税税额,贷方余额为欠缴增值税税额。
四是“递延增值税”。考虑到因增值税法规的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不同而导致的增值税暂时性差异,设置该科目用来核算各个会计期间的增值税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和转回额,期末可能出现借方余额,也有可能为贷方余额,分别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或负债项目中。
(三)账务处理
包括以下几项:(1)预缴或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不论取得何种发票,均按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价税合计数,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3)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
时,也一律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4)发生“价外费用、视同销售”等永久性差异时(在“价税合一”模式下一般不会产生进项税的永久性差异),按会计准则规定做其他相关账务处理的同时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5)期末汇总本期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核算本期增值税费用和增值税暂时性差异。按会计收入确认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按税法确认的销项税额(不包括永久性差异)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差额记入“递延增值税”科目;同时,按税法确认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销售成本确认的进项税额贷记“增值税”科目,差额记入“递延增值税”科目。(6)期末计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若为借方余额,即本期留抵税额,保留在本账户;若为贷方余额,即本期应纳税额,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四)信息披露
增值税会计范文3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信息;改革;建筑行业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从发展以来已经走上了日趋完善的地步,同时伴随着的是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增强,我国的税收体制不断地完善,并且朝着经济的共同体进行着自身的发展。但是中国当前的税收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最严重的是在征税过程中存在着很严重的重复征税现象,这对于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和纳税人的权力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所以我国的政府不断地推动着税收体制的改革,为的是让我们国家的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得到长足的进步。本文中将会对于税收体制的这一改革对于会计信息的影响进行讨论。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阐述
我国从1994年开始就实施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制度,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对于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对于劳务征收营业税。这种税收体制在中国二十多年来的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这种征税方式为国家的财政收入起到了很大的支持,同时对于各个企业的规范发展和合法经营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但是由于外贸经济的不断发展那些增值税业务的纳税人在外进行劳务的采购时会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这种情况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第三方服务业的发展,同时对于社会上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了负面影响。面对于中国正处在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式变革的关键时期,中国的税制改革开始了,中国的财政部提出了多种方案进行改革,在颁布的多个管理办法当中,对于营业税向增值税方面的改革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在上海开展了最开始的试点工作。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从2011年开始,上海在交通运输业和上海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当中率先开展了增值税的改革工作。新的方案在多个方面对于税收的税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整个颁布的方案当中我们不难发现,新的改革办法对于许多第三方服务业有了明显的倾斜和支持,对于这部分企业的企业税负的减轻有很大的帮助。
1.对于收入的影响
在当初征收营业税的时候,一直都是以建筑行业的全部要价作为基本的征收税务的依托。在税务体制改革之后,这一现状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增值税变为了价外税,在进行计算的过程中工程造价中不再含有增值税。增值税在计算的过程当中表现了一个很明显的特性,就是税务的转嫁性,税负再通过销售的转移过程中从卖方手里转移到了买方那边,具体到这个例子当中,增值税会转移到建筑单位的账面之上,运用到复杂的经济学公式进行计算后会发现建筑业的收入将有一定比例的减少。例如对于青岛市的财政收入,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交通运输业的税收则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虽然青岛服务业很发达,但是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适应的部分服务业(比如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等)投入资金尚不足,但是总量依然很大。
2.对于成本的影响
营业税之下的成本计算并不复杂,一般为价格与税务的合计统计值。对于计算过程当中的成本也应当进行分离。这时一部分是真正的成本,还有一部分会被视为进项的税额。所以在改征增值税后要进行一定发票的抵销,但是建筑业目前的现状是小微企业占绝大多数,如果想要在小微企业能够获得抵扣增值税的发票,一般需要经过繁琐的步骤,不是很现实,这时企业的税负会有小幅度的提高,利润会有一定的下降。例如在建筑行业的影响具体表现在: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费等。以建筑材料中的地材为例,一般都是由建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自行采购的,一般处于比较偏远的地区,地材生产的厂家大多为小规模的纳税人,建筑企业采购地材经常不能取得发票或为了降低买价而不要发票。税改后,要求供应商到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是3%征收率,因此建筑企业购买地材只能按3%抵扣税款,这样算的话,地材成本将减少2.9%。
3.对于资产价值和折旧费的影响
与以往的征税方式不同,新的征税方式当中新购置的设备对于进项税额有大约17%的抵扣,设备的价值也会相应地下降,这一点在会计信息的统计中应当给予适度的考量,会对会计信息有一定的影响。例如在实际资金运转中,固定资产资产和无形资产入账金额的减少,使其累计折旧额和累计摊销额也会相应的减少,由于营业利润增加,则利润总额增加,这样会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
4.对企业纳税过程的影响
对于企业的流转税会造成直接的影响,企业的会计在核算税务信息的时候,利润的计算方面会将营业税从整个的收入当中进行扣除。而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之后,相应的流转税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会计信息会有一定的变化。
三、总结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务体制改革的有一个重大的改革措施,改革的初衷是为了推进整个税收体制的改革,为现行的税收体制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很好的补充。根本的目标是为了减少当前各个企业的征税负担,为了所有企业的自由平等的竞争发展创造出条件,随着营业税向增值税的改革的不断推进,企业由于类型的不同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会计信息上有着很明显的体现,本文中以建筑行业为例提出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过程当中会计信息改变的方方面面,为各个企业对于会计信息的统计和会计信息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参考文献:
[1]李卉.我国增值税会计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增值税会计范文4
关键词:增值税 直接减免 补贴 会计处理
对于流转税减免和返还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曾经在财会[1995]6号文件中作出过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于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税后返还的会计处理相对较为简单,但是,在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方面,文件说明不够详细,相关教材和研究资料中对此仍然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将就此作以探讨。
一、增值税直接减免的性质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占有相当大的比例,2004年全国税收收入25718.0亿元,增值税收入就达到12588.9亿元,所占比例近50%。因此,增值税在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增值税的直接减免包括法定减免和政策性临时减免,实际上是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种表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以及国家对某些行业或项目的在税收政策上的扶植,成为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手段。
二、增值税直接减免的结果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其特点是在多环节征收并且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定相同,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不完全是真正的负税人,其税负的承担者应该是应税项目的最终承受着或消费者(应税货物或劳务停止流转)。其征管特点是实行间接抵扣价税分离的,缴纳的增值税不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损益。但在增值税直接减免的情况下,纳税人将不再负有纳税义务,应纳税额也将作为国家对纳税人的一项补贴而表现为一项收入,从而影响纳税人当期的损益,因此,其会计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纳税人当期的经营成果及核算的准确性。
三、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包括返还和减免,返还的形式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税后返还;增值税的减免优惠主要体现为法定减免(直接减免)和政策行临时减免,例如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农膜、农机、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政策性临时免征增值税。
在财政部财会[1995]6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但是,对于直接减免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仅见于此文件,在其他规章制度中都没有作更加详细的规定或者说明,因此,在一些相关教材和研究资料中出现了不同的理解,甚至误解,现举例作详细分析。
(一)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4月购进聚氯乙烯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款项已付,材料已验收入库。2005年5月加工生产为塑料餐具和农膜两种产品,并且全部对外销售,塑料餐具和农膜的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75万元,总计销售额150万元,已按要求开出专用发票及相关凭证,款项均已经收到。除此之外,假设本月无其他生产销售行为。依据题意作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且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2、销售塑料餐具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7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0
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由于农膜暂时免征增值税,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必须转出。但是,在购进项目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情况下,对于免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认为比较的方法是采用销售额比例法,即用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由于塑料餐具和农膜的销售额各占50%,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0
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农膜属于免税项目,因此,本例对于农膜的销售不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销售额的确定以及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意见。
有人认为,应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13%销项税额,先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7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
750,000÷(1+13%)×13%=86,283.2(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86,283.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6,283.2
然后将其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销售农膜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283.2
贷:补贴收入 1,283.2
这样做的前提实际上是将农膜的销售额75万元作为含税销售额处理,然后再将销项税额从销售额中分解出来,但是,这样处理的结果与第3步的会计处理互相矛盾并且与题意不符。再“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减免税款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170,000 1,283.2 127,500
86,283.2 85,000
余额:127,500
贷方余额127,500元,表示该纳税人当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127,500元,这样的会计处理很明显出现了错误的结果。根据题意分析,该纳税人当期应缴的增值税应该是销售塑料餐具而承担的增值税额即42,500元(127,500-85,000),因为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而现在会计处理的结果是本期应缴增值税127,500元,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生产农膜所消耗的原材料聚氯乙烯应分摊的进项税额85,000元已经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计入了“主营业务成本”,而将销售农膜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1,283.2元计入“补贴收入”,最终纳税人因为此项业务产生的损益是-83,716.8元(1,283.2-85,000),这显然与增值税优惠的初衷背道而驰。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应税劳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在流转过程中仍然会有新增价值,即仍然负有纳税义务,而免税则是国家出于特定目的将其本该征缴的税额不予征缴,转作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补贴”。但是,增值税实行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可能不是同一主体,因此,这里的免税只能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负税人则不一定享有这种优惠,即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但是,其开具给购买方的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并且按照合计数收取款项,如果不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纳税人的“补贴收入”又从何而来呢?
因此,例题第4步正确的做法应该如下:
借:银行存款 84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7,5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97,500
贷:补贴收入 97,500
再分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减免税款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170,000 97,500 127,500
97,500 85,000
余额:42,500
贷方余额42,500元,表示该纳税人当期应缴未缴增值税42,500元,即销售塑料餐具应承担的增值税额。免税项目农膜应分摊的进项税额85,000元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减免的增值税97,500元转入“补贴收入”,最后损益+12,500元,正好是销售农膜应承担的增值税额。
(二)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免征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还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增值税会计范文5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该商品售价8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有暂时资金困难,双方协议分3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3万元,共计9万元(不含税)。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按新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长期应收款 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期末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880①
贷:财务费用 4880
第二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348
贷:财务费用 3348
第三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772
贷:财务费用 1772
注①:采用插值法计算可得实际利率约为6.1%,按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计10000元。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
二、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额。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
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0000×17%=13600(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547×17%=1453(元)
应交增值税总额=13600+1453=15053(元)
长期应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5.25%,每期实际确认利息收益如表2所示:
(一)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 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53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200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2871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6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
1476
(二)增值税分期计缴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4914÷1.17)×17%=714(元)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914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14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3359÷1.17)×17%=488(元)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3359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8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1727÷1.17)×17%=251(元)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727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 14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1
增值税会计范文6
社会的变革和经济的发展使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纷也日渐增多,也带动了我国税收制度的变革。财税合一模式是我国增值税会计当前的重要应用模式。但是,观念和体制的制约,使其在应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笔者着重对我国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对策。
【关键词】
增值税会计;问题;对策;探析
一、引言
会计强调的是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税法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保障。“财税合一”模式在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过程中应用比较普遍。财政部门对增值税核算提出了价税分离的要求,其并不符合我国税法相关规定,也无法与增值税会计内涵和其核算原则相契合。相关人员要对我国目前增值税会计的相关行业形态具有明确的认知,进而对相关会计准则、核算方法和模式等进行不断完善,并严格规定我国增值税会计的行业标准,提升其整体服务水平。
二、我国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限制货物运输离不开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但是,目前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人为的制约。运输单位在商品购买过程中的成本投入,对增值税造成了一定的制约。加之,部分国家的偏移量与货运国家的销售税之间的差距,加大了国家征税和反税层面的难度。运输成本和货物本身的价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也加大了征税部门在税务征收过程中的难度。我国在混合销售税方面,有相关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进行应用,一般是从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范畴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等进行计算。并将其划归税收执法部门进行管理。部分单位不注重承担相关责任,导致我国增值税征收过程中诸多问题的存在。
(二)增值税抵扣范围问题为了对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进行控制,实现财政经济的平衡发展,我国增值税生产和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允许被抵消。但是生产型增值税并不能从根本上对增值税的生产成本价值进行推导,导致我国税收结构的不合理,加重了税收负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不利于产品竞争力的提升;其次,部分产业税收负担加重,制约了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第三,使税收体系更加复杂,不利于整体税收质量和效率[1]。
(三)增值税的使用范围偏小增值税的发展目标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同等对待。增值税涵盖的行业范围很广,包括农业、制造业、建筑业等诸多行业。同时,其也包括原料、制造、批发和零售等各个环节。目前,我国增值税尚且没有达到一定的范围和广度,其制约了我国增值税的运作效率。政府要不断扩大增值税范围,并对相关制度变革,以提高增值税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的相关对策
(一)进行收入型增值税试验目前,中国产业面临生产型增值税的双重征税困境。政府要进行消费型增值税试验。相关部门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其投资规模进行控制。政府可以进行相关试点,试点成功后,将其付诸具体实践。比如,政府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试点:高新技术产业国家支持和高资本有机构成。将价值增值税进行分解、分离和抵扣等,进而对试点范围进行逐步扩大。同时,要通过资本支出购置税的扣除,为消费型增值税提供市场环境空间。
(二)对增值税的阶段范围进行扩大进行营业税征收,能够很大程度上扩大其变化范围。首先,注重解决交通运输行业的增值税矛盾。其次,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娱乐行业、服务业和建筑行业等进行增值税征收。第三,将增值税征收辐射到我国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在实施过程中,针对安装和电信等行业,要对其税收进行逐渐加重,避免其税负的降低。加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断扩大。政府也要注重对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矛盾进行调节,并按照合适的比例对其进行调整和计算[2]。
(三)开放增值税优惠政策部分行业不涉及流通环节的税收增加,政府可以对其进行豁免。对部分产业进行增值税征收,会在无形中加大税收负担。制度许可的范围内,政府可以对其进行“退税”处理。政府要尽量将价值增值税的削减控制到最小,避免其对整体税收运作环境的影响。同时,政府要清楚认识到部分企业的困境,并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对其困境进行解决。避免税收减免带来的相关负面影响。政府也要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协进行考虑,进而扩大税收范围,避免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经济的整体运作。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进而最大程度避免其对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影响。
四、结语
增值税会计专业性强,行业标准比较复杂。政府和相关财政部门要认识到我国增值税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为我国增值税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和运作环境,使相关形式和标准更加规范。注重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计税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根本上提高整体行业规范。
【参考文献】
[1]刘科明.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J].商场现化,2014,(16):161-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