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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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范文1

下面谈谈目前大部分人的挑选方法及利弊:

有一些水平不低、又懂一些股票市场的人,目前犯的主要错误是:自信惯了,他靠他自己的知识、经验来决策,结果是收益代表了他在此方面的水平,虽然未必很差,但他毕竟不是专业人士,更不是分析最准确的专家。而且这些人很忙,也很累,花了很多时间琢磨投资,最后感觉累了,亏了,投资信心一蹶不振,一定时期内不大敢投资基金了。

当然有些人,没有找到预测基金水平很高的专家,只遇到一般专家或客户经理,如果他们对基金也没有很深入的研究,指导未必准确,结果可能是喜忧参半,盈亏交替。

还有些人,干脆四处看看、听听,就买了,结果是听天由命,赚钱的概率也不大。

而正确的方式呢,则应该是这样的:

还有些人,水平不高,也没有花费很多时间,但他们找到了预测基金较准确的专家,干脆听专家的意见,反而收益不错。实际上,他们做事的方法是正确的,就象看病干脆听最好的医生的建议。

还有些人,经过一系列的摸索、搜寻、打听,终于找到了预测基金较准确的专家,开始了较轻松理财,结束了困惑与苦闷,资产开始不断增值。

目前很多机构、大户,经常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他们自然知道投资的乐趣,投资收益成为他们收入的必要组成部分。

但你怎样相信他呢?首先,看他们的为人,是否诚信,是否负责任,是准备提供长久的服务,还是一锤子买卖,能否像看待他们自己的钱那样看待百姓的投资,是否心地善良。其次,回顾他们以往看好基金的目前价位-累计净值,假设你当初做了投资,算算目前是亏了,还是赚了。还有一点需要指出,基金的收益应看长线,有时会受市场整体波动的影响而有点波动,这时可看同类型基金累计净值的涨跌幅度,好的基金,较长时期内,一般赢远大于亏,有时大盘跌,而好的基金不跌。此外,问问行业内水平较高的人,此理财顾问专业水平如何,在理财顾问中排名如何。

专业水平方面,投资者有时不易判断,有时也会费力不讨好。即使在理财顾问的指导下,投资者有时也经常处于困惑、犹豫、有点冒险或心理不塌实的状态,等到您知道哪个理财顾问你可以相信他的为人、水平后,心理就基本塌实了,这需要一个过程。

作者简介:

李丹红博士:

投资基金范文2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股东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引进新的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券商、社保基金、QFII、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等,这些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所持有的份额越来越大。根据2004年的数据显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投资股票的资金达1602.52亿元,整体机构投资基金规模接近2500亿元,证券投资基金占机构投资比重的64%,2004年沪深两市股票流通市值约为10630.52亿元,证券投资基金持股市值占沪深流通市值的15.1%。由此可见,机构投资者(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上是一股非常活跃的投资力量。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目前最大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状况进行分析,阐明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及其存在的障碍,进而提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对策。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途径与程度有待提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径是行使作为股东的投票权:(1)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案上的投票否决,如2003年基金联盟对抗招行发行百亿可转换债券的风波、2002年中兴发行H股计划风波和2000年深万科B股增发停发事件中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案的干预;(2)对于股权之争,基金可以通过公开征集授权委托权反映小股东的意见(如胜利股份股权之争)这种方式参与公司的治理;(3)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否决。我国未施行流通股东分类表决制之前,在股市非流通股占总股份50%①以上,流通股东是无法通过与非流通股股东“同权”表决权来维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在实施了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②之后,其中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通过的要求要达到参会流通股2/3以上,虽然基金是最大的流通股股东,但根据截止到目前的资料来看,基金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方案投赞成票占绝大多数,基金在参与公司治理中对公司的股改方案投反对票甚少(持股基金对上市公司三爱富的股权分置方案的表决中投了反对票,这是目前第一家因遭到基金公司反对而被否决的上市公司)。③我国上市公司仍然存在着一些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件,如公司重大事项不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由此可见,我国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程度和制衡机制上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对基金在参与公司治理中障碍的分析

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对上市公司的实施有效的监控。基金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形成对上市公司实行一种有效制衡的机制(股东与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是否能形成有效制衡则取决于基金的持股是否有规模效应,市场环境和基金的投资目标的实现是否允许长期持股,是否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有利益冲突。然而,在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确存在多方面障碍因素。

1.我国股市的市场环境欠缺,阻碍和抑制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影响了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1)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不高,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使投资者只能通过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持股的主要依据是上市公司的业绩以及是否具有成长性,但由中联财务顾问和国资委有关专家对1339家上市公司共同进行的一份上市公司业绩评估调查显示,中石化一家的净利润就占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25.44%,而占上市公司总数不到7%的前90户上市公司,其净利润占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90%④。业绩集中表明投资者只有通过精选个股来长期持有,但由于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基金持股有限⑤,使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规模效应无法体现,投资者只能通过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统性风险。(2)市场没有做空机制、没有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产品有效的防范系统性风险,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无法进行套期保值,持股者最优的策略可能就是选择短期持股。从2001年起就开始提出解决全流通问题,直到2005年5月股权分置正式启动,期间整个市场主要面临的就是非流通股的解决如何进行、何时进行的系统性风险,两个市场也从2001年指数振荡向下。2001年~2005年深证成指每年的变动率分别为-30.03%、-17.03%、26.11%、-11.85%和-6.65%,2001年~2005年上证指数每年的变动率分别为-20.62%、-17.52%、10.27%、-15.40%和-8.33%;深证成指由2001年年末的3325.66跌到2005年年末的2863.61点,上证指数由2001年年末的1645.97跌到2005年年末的1161.05点⑥。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没有其它的选择只是一个短期持股策略,从市场的振荡中获得收益。

2.市场对基金经理业绩的考核以及基金管理费提取的方式,制约了证券投资基金对所持股票公司治理的参与。(1)基金的本质是受托形式的专家理财,市场及基金管理公司对专家理财能力的考核短期化使基金经理行为短期化。一方面,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以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为主⑦,特别是QFII、社保基金等其它机构投资者作为基金的持有人集中持有时,基金为防范高比例赎回风险,基金的资产配置要具备相当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开放式基金按照净值进行交易,基金的净值在市场上每日都是公开的,基金的净值及其基金净值动态变化情况成为市场及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经理理财业绩考核的依据,也促使基金经理更加重视资产的短期收益。(2)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是根据其基金净值来提取,因此基金经理人往往是以最大化其基金净值为目标。目前基金净值的大小主要与较高的资本利得有关,因此基金对股票最基本的偏好是股价的增长率,基金经理人根据市场热点频繁调整所持股票,缩短了持股时间,抑制了基金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的积极性。

3.证券投资基金与持股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着的利益冲突,抑制了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司与持股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在两方面:(1)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基金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参与的障碍。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属于契约型,是非法人的基金组织形式,其治理结构的目的就是形成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人)几方面者的制衡机制,有效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托管人地位不独立,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又在发起过程中被选聘为基金管理人,最终形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方独大⑧。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目前的控股股东主要是证券公司,由于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保荐人、股票的经销商或包销商、财务顾问等,势必会影响在证券公司控股下的基金的持股以及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投票权的行使。(2)基金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影响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上市公司既是基金的合法投资者,又是基金的合法投资对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持有基金来影响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制衡机制。

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有效参与的对策

1.改善我国股市的市场环境,促进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1)建立完善的股市进入和退出机制及其市场披露制度,使市场具备优生劣汰的机能,使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得到提升,使基金愿意长期持股。随着股权分置的推进和全流通股的实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的规模效应凸现,一方面要发挥其在治理公司的有效制衡作用,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大股东损害其它中小股东的利益。(2)完善市场交易工具,通过金融工具制衡市场。要尽快推出股票的融资融券业务,积极推出股指期货、股制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使投资者可以利用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有效的防范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

2.改变基金经理业绩的考核方式,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对所持公司的治理的介入。建立基金经理层的长期激励制度,推出适合于基金运作的股票期权计划,使基金经理行为长期化,同时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市场透明度提高,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信息成本下降,更加会刺激基金长期的持股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3.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1)要完善基金的法律法规⑨,形成受托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制衡机制,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2)明确基金只是委托理财的形式,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真正的所有者,基金持有人除具有相应基金份额的收益权之外,还有基金资产附带的投票权、表决权等权利。因此基金对持股公司的有关事宜进行表决实质上是以受托人身份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表决权,基金应向有关基金持有人披露行使相应权利的决策程序,并定期披露。(3)对基金与被投资公司存在的直接利益冲突(基金与上市公司相互投资)或间接利益冲突(基金的主要股东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上市保荐人、股票承销商、财务顾问等)的情况,基金应就利益冲突情况和处理方式向市场和基金持有人进行披露。

参考文献:

1.李季,王宇.机构投资者:新金融景观.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耿志民.中国机构投资者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投资基金范文3

机制的成熟

在国外,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以私募为主。而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属于阳光之外的产物。

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一般的投资主体缺乏对投资对象的全面了解。为了解决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产生了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的出现,为私募基金扫清了道路。合伙式基金包括两类投资者,一是有限合伙人,通常为法人投资者,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另一类为一般合伙人,通常是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

新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无论上市与否都要接受证监会的监管。这一规划给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对此,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指出:“应研究解决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中国应加快建立无缝对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使不同层次企业的股权可以在不同的市场上顺畅退出。”

我国企业数量众多,而上市企业却相对较少。有观点认为,对于基础产业投资基金应以国家投资为主,大型的投资基金需要公募。对于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投资和股权投资,私募性质的产业基金更有发言权。

国外的私募基金并非不受政府监管,而是风险都由私募自己承担。政府和商业、市场分得非常清楚。而我国目前公募基金比重非常小,主要都是私募基金,在公募与私募的未来博弈中,私募基金似乎更容易发挥机动性。

机构投资者的盛宴

中国银监会人士曾表示,不希望商业银行成为产业基金投资主力,否则债权变成股权,容易在资金供给上产生某些冲突。那么什么性质的资本可以成为主力?

在国外,产业基金的参与机构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不乏一些著名的国际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比如汇丰银行、高盛、AIG等。而像凯雷、华平、软银等机构则发展成为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由于这些机构的参与,产业投资基金在资本市场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在整个投资选择到实施计划过程中,机构投资者已经走到企业经营的源头,从第一线介入企业的生产运营。

中国的产业基金刚刚起步,需要众多机构投资者的参与。

按照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不允许直接进行实业投资,但可以发起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产业基金的发起人,其实际投资动作是由设立的产业基金公司来完成。

相对于银行存款来说,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风险较大、回报率较高的投资方式,能够为那些愿意承担较高风险的资金供给者提供合适的投资渠道。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产业投资基金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为企业提供一系列增值服务。

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有多种选择,不仅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在国外一些并购重组案例中,不乏由产业基金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继而将其退市、重组、再上市的先例,以此达到产业再整合的目的。

产业基金的投资局限

早在2006年,山西试图发起设立山西能源产业基金,为当地能源基地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截至目前,已经有不少于15个省市在申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会长李河君也曾宣布,要在年内组建中国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初期打算在全社会募集10亿元资金,中期募集100亿元。

在群雄并起的背景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于2007年1月初正式设立。这是我国第一只中资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

从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募集到设立至今,我们仍然需要思考一个问题,这是一个成功的模式吗?这个模式具有推广意义吗?

有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评价道:“渤海产业基金的投资范围被限定在滨海新区及渤海湾,这个投资范围过于狭小。而且,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运作应该采取更加市场化的方式,如果完全由行政操纵,还不如不设立,非市场化容易造成更多的市场风险。”

广发基金公司的一位基金经理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初期肯定需要政府扶植和指导,经过前期模式的确立和带动效应,培养专业队伍,才能渗透到民间。”

在调查中,记者注意到,现在国内很多产业基金在设计时,都是从一个产业,甚至一个企业或者高新技术园区的融资便利去考虑,并没有跳出渤海产业基金的模式。

他们大部分都有一个共性,就是由当地政府牵头发起,上报国务院申请设立。其发展思路是,先由地方政府设立一个目标,然后想方设法寻找投资人,再去寻找基金管理人,这完全是本末倒置。

投资基金范文4

放开范围不等于放开老鼠仓

募集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公募,一种是私募。公募大家都知道,关键是私募。近来有一个老鼠仓案件正在审理,律师和法官讨论说,《投资基金法》就要实施了,将来对老鼠仓会宽一些,现在不要判太严,要不然和法律不一致。其实不是这样,所有的投资理财一定要为投资者的利益而努力,任何情况下老鼠仓都是禁止的,并不是说新《投资基金法》生效,老鼠仓就可以肆无忌惮了。

募集资金投资,方法主要有3种:公司制、合伙企业制、基金制。基金就是信托财产,至于投什么,股权、二级市场、艺术品、并购、房地产甚至是白酒都可以。基金财产的投资,在公募里面直截了当的是上市股票和公司债券以及一个尾巴――“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资产”。证监会不能只管股票、期货、基金,现在做了很多房地产基金将来能不管吗?文化产品基金能不管吗?所以修改法律的时候把基金的投资范围无限扩大了,这非常好。

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私募基金第一条就规定,必须向合格的投资者来募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说到“向合格的投资者募集,人数可以达到200人”。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是50人,有限合伙50人,这次《投资基金法》规定“200人”。合格机构投资者规定100万元可能太低,但规定500万元又有几个人投得了呢?法律最好不要规定,将来由监管部门规定。

在这次《投资基金法》修改中最大胆的地方就是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交给了协会,而不是到证监会注册。前两天我专门向基金业协会了解审核基金管理机构和注册时掌握的标准。大概是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都可以;管理资产20亿元,以后要逐渐往下降。法律实施是从6月1日开始,现在进行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是二级市场的吗?其实不是,现在包括股权管理的公司,如果有投资者符合这样的条件,建议赶快去备案注册。虽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将来会多一些,但是将来注册的条件应该是越来越严。

虽然私募基金的份额是可以转让的,但是规定200人并且这200人也是有条件限制的。还有一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如果达到了规定的条件,包括资质、场地以及风险防范,经过核准还可以发行公募基金。证券市场基金如今放得比过去任何时候都大,做私募的也有盼头了。

投资基金范文5

毋庸讳言,基金业健康发展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基金管理者如何取信于投资者、让投资者将自己辛苦赚来的钱交给其管理运作?一方面,基金的管理者必须具有确实可靠的真实的专业投资能力和高度的忠诚,以取信于投资者;另一方面,这种信任必须是建基于法律制度之上的,对背信者有及时和严厉的惩罚,对受害投资者有充分的赔偿。

我国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设立运作,应该说已经存在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为什么仍会陷入信任危机?可以用信息不对称原理来解释。法律的存在,使投资者建立了初步的信心,将自己的钱交出去。一旦将钱交出去,单个投资者就很难控制或影响资金的运用,他们不了解资金的实际运用情况,不了解管理者是否在尽心尽力管理,难以监督,这就是信息不对称问题。管理者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就可能营私舞弊,为个人图利而不是为全体投资者谋利。强制性信息披露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法律手段之一,但同样面临如何监督虚假信息披露的问题。因此,如何鼓励、利用投资者积极性参与监督是我们目前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私募投资基金同样会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私募投资基金的壮大反过来说明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首先,民间私募投资基金往往是亲戚、朋友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和了解的基础上募集的,或者是有实力的私人资本,其有能力对管理者的水平进行考察;其次,民间声誉机制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者起到很大的约束作用,这是因为如果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者、发起者没有真正的高水平,那么他将很难得到认同,也不可能顺利募集到资金。这一点和公募基金不同,公募基金的经理只是拥有了从业资格,但是否有“真才实学”则难以考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者如果管理失败,将会身败名裂。这种约束可能比法律约束更严厉。当正规的法律机制不能起到有效的约束力时,民间声誉成为更有效的约束机制,所谓“礼失求诸于野”。

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市场上可以说是规模庞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其规模可能已达到数万亿元人民币,这还不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运作的非公开募集基金。但令人遗憾的是,如此规模庞大的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目前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唯一的法律规定,而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具体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2003年制定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实际上是关于证券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运作的规章。但是对于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运作却没有规定,造成我国基金法律的重大空白。

但存在即合理。私募投资基金生于市场,是在投资者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自发产生的。而市场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它能够形成一种有效的机制,使得私募投资基金能够非法律化存在:

一是通过专家理财,实现节约交易费用和规模效应。目前许多人手中有一定的富余资金但资金量又不是很大,有投资增值的需要,但他们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者不具备专业的投资知识、渠道和经验。如果他们每个人自己进行投资,就需要抽出时间,学习研究投资知识。但任何事情都是有机会成本的,也就是,这样做可能减少了他们本来可以从事本行的时间和精力,可能降低了在本行本专业的收益。而且资金拥有者分别从事投资,其收集、分析信息、进行交易的成本都会很高。如果这些资金拥有者把他们的资金集中在一起,资金总量很大,然后交给专业投资者管理运作,就会最大程度地节省交易成本(比如降低佣金比例,减少重复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实现规模效益。而资金拥有者则可腾出时间,继续从事自己的本业。

二是基金管理者的个人性非制度化的民间信誉产生的巨大社会影响。正如前面所述,公募投资基金在运行中会产生种种道德风险,这恰恰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存在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因此,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首先应当对基于市场产生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法性予以充分认可,应当容许大多数的私募投资基金从灰色地带转到阳光地带,放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资格限制,让市场竞争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对于投资者也是最大的保护。由于基金投资人与私募投资基金之间的权利义务绝大部分是通过双方之间的投资理财协议加以约束的,基金投资人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必须尽可能详细地约定自己的权利、限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权利范围,限定私募投资基金的义务。

同时,一定要规避法律不予保护的条款。当然,必要时也可加入利益捆绑条款,即可以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资金在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份额,做到防止利益主体的缺位。尤其是熟人之间,更应签署书面、完备、有效的协议,否则很有可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及资金的损失。此外,基金投资者必须充分意识到投资基金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投资,无论如何规避,也无法避免其自身存在的内在性投资风险。因此在投资前应尽可能多的获得有关该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经理的信息,并选择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内部控制严密、专业诚信、业绩优秀的私募投资基金。

目前我国正值“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时期,再加之我国的信用制度尚在建立过程中,民间信用也并非完全可靠,所以私募投资基金出现问题几乎不可避免,而对其进行法律制度规范正是促进其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投资基金范文6

[关键词]低碳技术 碳基金 节能减排

一、我国低碳技术基金设立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发展较晚,近几年经济又迅速腾飞,导致目前对能源消耗的需求迅速增长。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已居世界第二位了。《京都议定书》规定工业化国家在2008年~2012年间必须减少至少50亿吨的二氧化碳排放,相当于1990年排放水平5.2%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虽然协议书并未规定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但是作为一个大国,中国理应自觉为温室气体减排任务作出贡献。我国近几年经济的发展基本都是依靠高能耗、高排放来实现的,低碳技术方面的研究是十分少的。要实现技术的转型从高能耗、高排放改转到低消耗、低排放,将需要一笔用于技术研发的资金。因此低碳技术投资基金的设立是必要的。

我国的能源安全问题突出。能源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直接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虽然我国面积广阔,资源丰富,能源密集,但是我国人口众多,开采力度大,导致人均能源拥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随着我国对能源需求的增加,势必加大对能源进口的依赖,从而导致我国可能会受制于能源出口国,对我国经济造成一定的危害。资源不可再生,但是我们可以从改良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能源需求量方面入手,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低碳技术的研发是迫在眉睫的。

二、低碳技术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

1.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是由政府和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可以先由政府认购一定数量的份额,再由各相关企业认购剩余部分。比如原型碳基金( PCF) 伞形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意大利碳基金。德国和日本碳基金也采用这个方式。他们的基金用途主要是购买《京都协议书》中规定的减排量,目的是完成本国减排目标。这种方式优点是运用灵活,筹资速度快,筹资量大。

2.由政府通过税收方式承担全部的出资。这种方式成立的碳基金是由政府出资并管理的,比如英国的碳基金,它成立于2001年,是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它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英国的气候变化税,相当于一种能源使用税,主要向工业、商业和公共部门收取的。它的运作主要用于投资和技术研究两方面。其中用于投资的项目一般额度不超过150万英镑,技术研究项目投资额不超过25万英镑。目标是寻求低碳技术商业机会以及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使英国发展成为低碳经济社会。这种方法的好处是资金来源稳定充足,同时通过价格杠杆控制对能源的过度消耗,从根本上促进节能减排。

3.企业自行募集的方式,由企业出资并采取企业方式管理。这些碳基金规模不大,主要从事清洁发展机制所产生的概念产品CERs( 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核证的减排量)的中间交易。这种方式的基金资金量比较小,筹集的难度比较大。

三、碳基金对低碳技术研发的资助方式

1.无偿资助。这个应该是政府政府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和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这就要求研发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者仅有少量试销售。无偿资助的时间是有限的,资助的研发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收入。这个收入可以是销售研发产品的收入,也可以是研发产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2.贷款贴息。这个基金支持方式是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为准。主要用于在低碳技术研发某项目到一定的程度,需要中试或者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并且已经有一定资金的项目。当申请的技术研发的项目得到担保机构所获得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时,基金重点进行贴息支持。

3.技术转移项目。这种技术投资主要是针对由企业与技术单位共同实施的项目,从模式上重点支持以企业为核心的技术转移,就是依赖企业原有的技术水平,投入资金,组成科研小组或者邀请科研单位开发研究。这种模式有助于进行低碳技术研究的单位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转移内容以改善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和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与功能两种方式为主。

4.重大项目。设立对重大项目的基金支持。所谓重大项目应符合一般项目的基本条件,具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的项目。

5.补贴资金项目。针对一些公益性的技术研究进行补助。2006年已首次支持该项目。

四、设立低碳技术研发基金的企业收益

首先通过低碳技术研发基金的技术资助项目,有助于企业的转型,由能源消耗型企业转化为绿色低碳型企业,紧跟世界经济的脚步,有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可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树立企业的形象,为企业的壮大发展增添了无形的力量;第三,为减缓气候变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贡献,也就是为下一代的生存奠定了基础;第四,企业参与到碳基金中来,可以通过各种项目获得碳汇,而符合清洁发展机制的碳汇项目要求的,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寻找买家,获得商机。

五、关于低碳技术研发基金设立的政策建议

1.要建立低碳技术研发基金,必须要更多的人了解低碳经济。让不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或是非政府的组织以及个人,都加入到低碳技术研发基金的设立中来,为低碳技术的发展筹资,为低碳技术的发展提供技术帮助。

2.争取政府的支持。为了扩大低碳技术研发基金的影响力,加快低碳技术的发展,必须争取中国政府的支持。在经济上政府融资更为容易,资金来源更为稳定;在号召力上,政府有着不可替代的权威,可以在广泛的范围内普及低碳知识,这将有助于凝聚更多的力量。

3.依靠相关立法的支撑。制定减排目标,下达具体任务,使碳排放全成为稀缺品,并且制定相关法律来进行约束。限制企业的排放行为,逼迫他们重视低碳技术的研发,这样可以反过来促进低碳研发基金的设立。

参考文献:

[1]李怒云.中国绿色碳基金的创建与运营.林业经济,2008

[2]付允.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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