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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标准范文1
药品的购进是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过程控制的第一关,也是确保企业经营行为合法性、规范性,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的关键环节。在GSP中,对批发企业购进管理进行规范的内容主要有17项,零售连锁企业有18项,零售企业有13项,这部分内容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业务购进部门在采购药品的过程中,承担着药品购进质量控制的直接责任,质量管理部门必须对药品购进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控制,按照药品购进质量程序的要求,严格审核供货企业的合法性和购进药品的合法性,切实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把确保药品经营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购进药品应当以满足人们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需要为目标,以市场需要为导向,坚持“以质量为前提,按需进货,择优选购”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的用药需求和业务经营活动的规范开展,不断提高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
企业在开展药品购进活动中,必须制定能够确保购进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货质量管理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1、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2、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3、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4、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5、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6、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确定供货企业合法性
药品经营企业应从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不得向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购入药品。GSP要求企业购进药品时必须严把质量关,审核供货单位的合法性和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并确保按照药品购进质量管理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同时,企业应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要注意的是,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自行购进药品。
业务购进部门负责索取并审核供货企业合法性的有关资料,审核内容应包括:供货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供货方“证照”核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供货方通过药品认证的相应证书等。业务购进部门应建立包括所有供货方资料的“合格供货方档案”,可对合格供货方实行企业代码识别控制管理,对在本企业已经建立 “合格供货方档案”或享有企业代码的供货企业,业务部门可与之正常进行业务往来;对未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且无企业代码的供货企业,在进货时应对供货单位按首营企业进行审核。
确保购进药品的合法性
企业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以确保其合法性:
1、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2、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即国家药品标准;
3、除国家未规定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4、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复印件;
5、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6、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业务购进部门应严格按照进货质量管理程序的要求,查询并核实药品的合法性资料,认真审核所购进药品的合法性,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采用计算机管理的企业,应对质量审核合格的药品实行药品代码识别控制管理,对在本企业已经建立 “药品质量档案”并享有药品代码的品种,业务部门可正常开展经营;对未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且无药品代码的品种,在进货时应对所经营药品按首营品种或新品种进行审核。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系指国家批准的该药品的生产文号。《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加强药品批准文号管理,对已上市药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月发文,决定对全国药品生产企业已合法生产的药品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为确保药品购进质量,企业在购进药品时应对不同时期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进行准确区分、识别。
进口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格式由字母X(Z或S)后接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编号。其中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H代表化学药品。企业购进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药品零售企业只能经营毒性中药饮片、品类的罂粟壳和第二类,根据本企业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合法资质,应向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购进。
另外,购进药品时,应确认其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供货方销售人员合法性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药品经营企业应对来本单位进行药品销售、推广等业务联系的人员进行合法性资格审核,索取其有关证明资料,并对供货方销售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对其经营行为及身份的合法性实行动态的监督审核。对不再具备合法资格的销售人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业务往来。审核资料的主要内容:
1、供货企业证照复印件。审核《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与销售员的经营行为是否相符;
2、药品销售员身份证;
3、供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其法定代表人应加盖印章或签字,并明确授权经营活动范围或经营品种,标明有效期限;
4、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药品标准范文2
关键词:等同原则;药品专利;三一致标准
等同原则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使用的用于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一种方法。它的作用在于保护原创专利所有者的专利,避免被他人稍加改动地复制,解决字面侵权所不能覆盖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等同原则增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扩大了保护范围,却同时也增加了适用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专利边界的模糊性。因此,在适用等同原则时需要有尽可能明确的判断标准来防止等同原则的滥用。
一、现有等同判断标准在药品专利侵权中适用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等同原则适用标准的问题上,通常采用”功能-方式-效果”标准来认定等同侵权,也即通常所说的三一致标准。如果一种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看,能够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并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则该技术特征就是专利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这一标准通常足以认定等同,因为功能、方式和效果方式的相似性,为怀疑被控侵权物与专利发明之间的非实质差异只留下了很小的空间。但是,对于功能、方式和效果的衡量不一定是问题的结束。随着技术越来越深奥和发明步骤越来越复杂,传统的三一致标准可能不会一成不变地足以表明差异的非实质性[1]。尤其是在技术复杂精密的医药技术领域,三一致标准在适用时往往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Genentech一案[2]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该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适用三一致标准时,发现其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方法或结果要件是否匹配,高度依赖于在多大范围内定义人类TPA的功能。如果功能被定义得足够宽泛,它将涵盖对自然TPA的任何人工变异。最终,法庭选择更狭义的人类TPA功能的定义,由此认定两者对纤维蛋白的亲和力,绑定到纤维蛋白的模式,以及被告产品的半衰期都是不同的,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可见,用三一致判断标准来认定等同问题常常取决于功能是如何定义的。这就可能导致专利产品的功能表述得越具体,则认定具有相同功能的等同侵权的可能性越小,使得三一致标准的适用变得高度可人为操作和不可预测。
此外,三一致标准中的方式要件的定义也会遇到困难。正如联邦巡回法院在Genentech案中的警告:我们留意到的这一领域是无法精确地科学表述的。因此,即使一个类似蛋白质与天然蛋白质相比表现出了非常不同的结果,科学家们也可能不知道造成这种不同的方式。该案正是因为并不完全理解TPA绑定到纤维蛋白的方式或模式,又选择了狭义的功能定义,因此认定等同与否将被迫完全依赖结果要件的分析。如果方式是完全理解的,这个问题就不会存在。
二、美国司法实践中对等同判断标准的选择
由于药品专利的特殊性,原有三一致标准在适用时会产生争议,因此不少学者试图寻求其他补充判断标准,以完善现有理论。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非实质性差异标准
非实质性差异标准是美国司法实践中较早承认的认定等同的标准。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差异为非实质性的,则法院就会认定二者等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Hilton一案[3]中确立了该原则并认为,被控侵权物与专利发明之间具有非实质性差异,是认定等同侵权的根本标准。在此后的不少案件中,法院一直适用此标准来认定等同。这一标准反映了等同原则的实质,因此有观点认为,当三一致标准无法准确适用时,应当回归到最普通的适用标准。但是,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Hi1ton案中指出,非实质性标准并未提供具体的判断方法,在适用时,仍需要借助其他条件辅助判断,因此对认定是否等同的指导意义不大。
2.已知可替换性标准
在Graver v.Linde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等同原则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熟练掌握相关技术的人是否知道专利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存在不包含在专利中的可替换技术。联邦巡回法院在Hilton案中也认为,判断等同侵权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熟练掌握技术的人是否知道被控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是否是可替换的。采用该标准的优势是,它正确关注于两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功能差异。如果对熟练掌握相关领域技术的人来说两个技术特征用哪个没有太大差别,则它们是可互换的。也即,如果一个熟练掌握相关领域技术的人会明显倾向于其中一个技术特征,则这两个技术特征并不等同即使一个技术特征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或在某些情况下是可用来代替另一个的。
许多医药领域的案例已经证明,使用已知可替换性标准比传统的三一致标准更容易解决问题。如在Roche v.Berlex一案中,判决涉及用单个氨基酸替换突变蛋白质这种改变,使非糖基化人类β干扰素更适于制药使用。在这个案件中,权利要求的蛋白质的功能当然包括具有抗病毒活性的人类β干扰素,但目前尚不清楚是否适于制药使用也属于部分功能。如果功能仅限于抗病毒活性,它也不会立即表明被告具有更高特殊活性的突变蛋白质,是否是以不同的方式来实现功能,或呈现不同的结果。相比之下,已知可替换性标准提供了一个清晰合理的结果。被告的突变蛋白质是一个成功的医药产品,而原告权利要求中的蛋白质尚未投入商业使用,大概是因为与稳定性有关的问题引起研究从而创造了突变蛋白质。基于这些事实,法院认定这两个蛋白不能相互替换,突变蛋白质依据等同原则并不侵权[4]。
药品标准范文3
【关键词】药品检验;标准物质;解决措施;问题
在药品检验工作中,所谓的检验用标准物质,也就是一种特性比较稳定的物质,来对药品检验工作提供稳定的特性量值,从而使得药品检验的准确性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将一些新型的物质或者材料引入到其中,这就使得药品检验工作的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升。然而,由于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药品检验用标准物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就对整个药品质量检验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此我们就要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从而使得药品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质量得到有效的保证。
1、药品检验用标准物质存在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在药品检验中我们所采用的标准物质,都是有国务院指定单位生产的,其物质成分含量和质量要求,都是按照我国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规范,来对其物质的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但是,从当前药品检验用标准物质使用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就对整个药品的检验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其常见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1标准物质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不完善
目前,在我国医药市场中,部分标准物质都存在着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不够完善的现象,虽然人们有对这些物质的品名、生产单位以及含量等相关内容进行标明,但是仍然不够完善,比如没有对储存条件进行标明、没有对物质的使用期限进行标明。而且在部分药品检验用标准物质的单个包装中,说明书不够具体,这就使得药品检验用物质在使用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另外,近年来在我国医药行业发展的过程中,虽然我国相关部门颁布并实施了相关的规范制度,但是由于这些规范制度在运用的过程中,执行力度不足,药品检验用物质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完善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对药品质量的简要工作有着严重的影响。
1.2滴定液、标准(对照)品溶液的使用期限不明确
在药品质量检验工作中,滴定液是其中常用的标准物质之一,而且我们在对滴定液进行配制、标定以及储存的过程中,也要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的规范要求,来对其进行控制。但是,我们在对部分滴定液进行配制和标定时,人们并没有对其使用期限规定,这就使得滴定液在使用的过程中,人们无法对其使用效果进行确认。目前,我们在使用滴定液的过程中,药品检验人员可以根据对滴定液浓度以及异常现象进行观察,从而对滴定液的使用效果进行确认。但是,这种方法在运用的过程中,只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却没有实质上的效力,这就让药品检验用的物质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而在对标准品容易进行配置的过程中,也时常会出现标准品溶液剩余的现象,因此为了节约药品检验工作的成本,人们通常都会将所剩下的溶液保存下来,从而进行二次使用。但是,由于工作人员并没有对标准品溶液的使用期限进行相应的规定,这就十分容易导致标准品溶液在使用的时候,其效用出现较大的问题。而且从科学的角度上来看,这种操作方法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并不规范,这也对整个药品检验工作的质量有着严重的影响。并且,我们在对不同药物进行检验的过程中,人们对标准品溶液的稳定性要求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如果采用所剩下的标准品溶液在对药品进行检验,不仅达不到药品质量检测的相关要求,还会使得药品检验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大幅度的下降。
1.3标准物质的使用方法不规范
在实际的药品检验工作中,由于一些标准物质的说明书中并没有详细说明使用方法,使得药品检验人员在进行药品质量检测时,按照自身经验或主观判断来确定标准物质与实际药品的对照检验,但如果使用方法不得当,就会使得药品质量或某种药物成分的含量出现错误的测定结果,造成药品质量不合格。
2、药品检验用标准物质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2.1完善标准物质的标签、说明书内容
建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供应的抗生素类标准品的单个包装中附说明书;建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力量考察药典收载的每种标准物质在一定储藏条件下的稳定性,在供应的每种标准物质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明确标示其储藏条件和使用期限。
2.2对滴定液、标准(对照)品溶液的使用期限予以明确
建议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力量对《中国药典》所收载滴定液在规定储藏条件下的稳定性进行考察,在《中国药典》附录滴定液项下分品种明确其在规定储藏条件下的使用期限;建议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力量对《中国药典》所收载标准(对照)品、对照提取物在常用溶剂中配成的溶液具体储藏条件下的稳定性进行考察。在《中国药典》附录标准(对照)品、对照提取物项下分品种明确其在常用溶剂中配成溶液的储藏条件、使用期限,以实现药品检验经济且规范的目标。
2.3规范标准物质的使用方法
在药品检验的标准物质的附带说明书中一定要明确本标准物质所适用的检验对象以及其具体详细的使用方法,尤其是对于一些敏感性较强的药品检验用标准物质,更需要严格规范其使用方法,这也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我国医药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药品质量检验工作也越来越重视,因此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使得药品检验的质量得到保障,我们就要对检验用标准物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有效控制,并且提出相应的措施,来加强对检验用标准物质的控制管理,使得人们在药品检验的过程中,药品检验的质量和可靠性得到进一步的保障,进而有效的推动了我国医药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药品标准范文4
“听说铝元素能让人加速衰老,连最喜欢的粉条也不敢吃了,因为漏粉的时候必须添加明矾,而明矾里就含铝。”这曾是很多消费者的担心。然而,经过几年的研究证明,河北省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澄清这一误区,并改写了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他们用科学数据证明:加了明矾的粉条也能吃,不用再“谈粉条色变”了。
粉条作为百姓餐桌上的重要食材,在我国已有1400多年的历史。要想让粉条吃起来筋道,看起来色泽丰盈饱满,在制作过程中明矾是不可或缺的添加剂。但在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没有将明矾纳入粉条产品使用范围。该标准一经面世,随即给全国粉条行业带来倾巢之难:黑龙江、河南、山东等地,众多企业因在粉条生产中添加明矾而倒闭。作为粉条的重要产地,以粉条为富民产业和县域支柱产业的秦皇岛自然也成了重灾区。
秦皇岛市的昌黎县和卢龙县传统漏瓢式冷冻加工粉条产业已有几百年的历史。据统计,2011年之前,秦皇岛市共有粉条加工企业240多家,其中获证企业121家。2011年的标准实施后,大批粉条生产企业停产、倒闭,获证企业仅存65家,有的企业主甚至受到了刑事责任追究。
明矾不能添加进粉条。2011年的标准颁布后,各地政府、科研单位、粉条协会等开始了寻找明矾替代品的“战斗”,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也开始了探寻之旅。但和其他单位不同的是,该中心并未舍本逐末,而是直接进行铝的来源探究。通过两年多的专业实验室研究,该中心向国家卫计委提交了明矾可用于粉条加工的立项申请,而国内寻找明矾替代添加剂的研究一直未果。
国家卫计委组织专家学者对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的这一立项申请进行了研讨,初步通过论证后,又组织食品行业专家到秦皇岛进行现场考核。通过专家评审和论证,最终确定粉条中明矾的添加量以铝残留量小于等于每公斤200毫克为宜。此后,国家卫计委在的2015年1号公告里明确提出,明矾允许添加在粉丝、粉条中,此公告完全了2011年的国家标准,此前被明令禁止添加在粉条中的明矾从此获得了合法身份。
药品标准范文5
[关键词] 傣药材; 菊科; 品种整理; 质量标准
[Abstract] The study aims to analyze the varieties and standards of compositae medicinal plants used in Dai medicine.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re were 78 species (including varieties) compositae plants recorded in literatures, which belongs to 63 medicinal materials varieties. And 47 original plants (60.25%) were recorded in Chinese medicinal material standards. In those standards and literatures of Dai medicine, 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in translated Chinese names, original plants, medicinal parts, and efficacy of medicinal plants. Therefore, the variety systematization and the quality standards of Dai medicine should be strengthened.
[Key words] Dai medicinal materials; Compositae; variety; quality standard
傣医药学是我国传统医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藏医学、维吾尔族医学、蒙古族医学并称“中华四大民族医药”[1]。傣医药是傣族人民在长期与自然和疾病斗争的经验总结,其在继承自身传统医学理论的基础上,吸收了中医药学、古代印度医药学以及东南亚地区的民族传统医药知识,逐步形成了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传统医药学。由于传统傣医药学所使用的药物绝大部分来自于野生,同时傣医有喜用鲜药的特点[2]。这些因素限制了傣药材的流通,使其品种和基原具有显著的“地域性”特点,“同名异物”、“同物异名”、“地方习用品或代用品多”等现象较为普遍;据统计,在常用的400多种傣药中,约70%没有法定标准,这反映了傣药材质量标准极不完善[3-4]。加强傣药材品种整理和标准体系的建立,是当前傣医药学迫切需要开展的工作,对于促进傣医临床用药规范和傣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意x。
菊科植物全世界约有1 000属,25 000~30 000种,主要分布于温带和亚热带区域。我国有235属2 299种[5]。菊科是药用植物资源大科,也是常用、特色傣药品种较多的类群[3],涉及多个药材品种。如傣医学经典药方中的羊耳菊、旱莲草、艾叶、土木香等均来源于菊科[6]。目前有关专著中记载的菊科傣药材,其标准、品种、基原和名称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尚缺乏系统的整理。本文对《云南省中药材标准・傣族药》及其他地方药材标准和专著文献[2,7-25]中记载的菊科傣药材品种、基原、标准状况等进行了系统的整理与分析,以期为菊科傣药的品种研究和质量标准体系建立提供参考。
1 方法
鉴于现有的涉及到傣药品种、基原植物的有关专著文献多为汉文专著,而在药材名称的“傣-汉音译汉文名”中的汉字用字尚未规范统一,傣文名则因不同地区的差异,也导致傣文名常不一致,故本文在整理分析中,以药材“汉文名”及拉丁名作为药材品种划分依据,整理分析药材品种和基原植物种类,并对基原植物的拉丁名对照Eflora(http://)和Plantlist(http://)进行了修订,对拉丁名同异名进行了归并,使用接受名作为傣药基原。
2 结果
2.1 菊科傣药的种类及资源特点 现有傣医学相关药物标准及专著文献中,共记载菊科药用植物44属78种(含变种),见表1,包括鬼针草属Bidens 6种,蒿属Artemisia 5种,斑鸠菊属Vernonia、菊三七属属4种,泽兰属Eupatorium、兔儿风属Ainsliaea、艾纳香属Blumea、旋覆花属Inula各3种,蓟属Cirsium、还阳参属Crepis、飞蓬属Erigeron、六棱菊属Laggera、风毛菊属Saussurea、g莶属Siegesbeckia、合耳菊属Synotis、蒲公英属Taraxacum和蟛蜞菊属Wedelia各2种,金钮扣属Spilanthes、万寿菊属Tagetes、蓍属Achillea、下田菊属Adenostemma、藿香蓟属Ageratum、紫菀属Aster、红花属Carthamus、石胡荽属Centipeda、白酒草属Conyza、杯菊属Cyathocline、菊属Dendranthema、鱼眼草属Dichrocephala、川木香属Dolomiaea、鳢肠属Eclipta、地胆草属Elephantopus、一点红属Emilia、沼菊属Enydra、球菊属Epaltes、大丁草属Gerbera、向日葵属Helianthus、翅果菊属Pterocypsela、蚤草属Pulicaria、千里光属Senecio、g莶属Siegesbeckia、一枝黄花属Solidago、戴星草属Sphaeranthus、金腰箭属Synedrella、合耳菊属Synotis、苍耳属Xanthium等29属各1种。根据《中国植物志》记载,78种傣医药用菊科植物中,美形金钮扣Spilanthes callimorpha A. H. Moore及万丈深Crepis phoenix Dunn仅云南有分布,其他76种菊科傣医药用植物在全国各地泛热带、亚热带及温带地区均有分布。从药用部位和采集加工来看,传统傣医药绝大部分使用全草,野生品种占大多数,采集时间多在7―10月,此时植物类药材生长较快,生物量大,体现了傣医学在药用资源利用上注重资源与生态保护的特点。
2.2 傣医学药用菊科植物药材的品种和标准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傣药材标准中,《云南省中药材标准・傣族药》是当前傣医临床用药、傣成药生产投料及药品市场监管的主要法规依据。除此之外,在《中国药典》和黔、甘、川、湘、滇等省区的地方药材标准中也收载了部分傣药材品种。整理发现,上述标准共收载菊科傣药基原植物47个,占总数的60.25%,主要涉及到蒿属Artemisia、鬼针草属Bidens、风毛菊属Saussurea、泽兰属Eupatorium等35属的47种,上述为《中国药典》(不分年版)收载的药材品种有28种,其中现行2015年版药典收载的品种有23种,《云南省中药材标准・傣族药》收载的品种有3种。
3 讨论
3.1 关于傣药材名称的规范 在傣医学文献中,药材的名称主要有3种记载形式:一是仅使用“傣文名”,傣文的文献古籍多采用这种记载形式,如《傣族医药研究(档哈雅龙)》、《傣族医药学》;二是使用“傣文音译汉文名/汉文名”,部分傣文文献和汉文文献采用该方法,如《傣药学》与《傣医外治法常用药与经验方》;三是使用“傣文名/傣文音译汉文名/傣文意译汉文名/汉文名”或“汉文名/傣文名/傣文音译汉文名”,多数汉文文献中采用该方法,如《中华本草・傣族药》、《云南省中药材标准・傣药卷》、《西双版纳傣药志》使用此种记载方式,这种记载形式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在上述名称中,各类文献中使用的“傣文名”通常根据区域不同而分别使用傣泐文(西傣文、西双版纳地区)和傣讷文(德傣文、德宏地区)记载,一些傣药同时有2个傣文名,如藿香蓟A. conyzoides西傣文名有[12]和[13],大叶斑鸠菊傣文名有(德傣)[11,13]、(西傣)[12]。由于不同傣族地区地方发音的差异,同一药材品种所使用的音译汉文名的用字常不统一,如“”,其傣文音译汉文名有“牙习雅[13]、牙刁玉[2]、亚息医[15]”等多个。“汉文名”通常与植物的中文名、形态特征或药用部位有关,不同文献中记载的同一药材的名称较为混乱。这种状况在傣医药文献中极为普遍,易引起品种和基原的混乱,有待通过资源与实际使用现状调查,结合本草考证分析,对傣药材的“傣文名(西傣/德傣)-傣文音译汉文名-汉文名”进行统一规范。
3.2 菊科傣药材的品种和基原 从药材名称来看,上述傣医使用的78种菊科药用植物,共涉及63个药材品种,在不同文献中“药材-名称-基原”记载差异较大。一是同种药材植物基原不同(同名异物),如“丹毫温”的基原,在《云南民族药志》和《中国民族药志要》上分别为大叶斑鸠菊V. volkameriifolia和茄叶斑鸠菊V. solanifolia;二是同种药材来源于同属的多种植物,该种情况最为常见,如“鬼草”的基原涉及到鬼针草属的鬼针草B. pilo-sa[2,7,9,10,12-15,17,19-20]、婆婆针B. bipinnata [11,14-15]、小花鬼针草B. parviflora [14-15]、金盏银盘B. bitern-ata [14-15]等6种植物。三是同一种植物具有多个药材名(同物异名),如毛大丁草G. piloselloides药材名分别记载为毛灯草[11]、毛丁白头翁[13]、毛大丁草[15]等多个药材名。四是不同属的植物作为同一药材基原。如“白龙须()”的基原,《德宏民族药名录》记载为翅果菊属的翅果菊P. Indica,而《傣族传统医药方剂》记载为下田菊属的下田菊A. lavenia。又如鹅不食草的基原,《德宏民族药名录》记载为石胡荽属石胡荽C. minima,而《中国民族药志要》记载为球菊属球菊E. australis。上述傣药材的品种-基原-名称不规范的现状,与傣医药文献对傣药材品种的分类记载形式差异有关,也与不同傣医植物分类观点的不同,以及就地采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生产形式密切相关,有待通过进一步的整理使其更加规范。
3.3 菊科傣药材的质量标准 在文献记载使用的78种菊科药用植物中,有47个基原植物有标准收载,约占总数的60.25%。从标准分布来看,2015年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有23个,即艾纳香B. balsamifera、红花C. tinctorius、青蒿A. annua、鹅不食草C. minima、苍耳X. sibiricum、臭灵丹L. pterodonta、墨旱莲E. prostrate、、茵陈A. capillaries、大蓟C. japonicum、蒲公英T. mongolicum、土木香I. helenium、云木香S. costus、灯盏细辛E. breviscapus、佩兰E. fortunei、g莶S. orientalis、艾A. argyi、紫菀A. tataricus、菊D. morifolium、川木香D. Souliei、千里光S. scandens,、野马追E. lindleyanum、金龙胆草C. blinii、小蓟C. Arvense。被1977年版药典收载的品种有地胆草E. scaber、狼把草B. tripartita、蟛蜞菊S. calendulacea、一点红E. sonchifolia和羊耳菊I. cappa。《云南省中药材标准・傣族药》收载的品种有羊耳菊I. cappa、绒毛戴星草S. indicus、美形金纽扣S. callimorpha 3种,这些品种的质量标准较为完善。而其他的品种多收载于中药的地方标准中,标准内容中多数仅有性状、显微和理化鉴别等项规定,极不完善,反映出傣药材质量标准制定工作严重滞后,究其原因,这与傣药材的资源调查、品种整理、化学、药理学等基础研究较为薄弱有关,需加强傣药材品种整理和质量标准相关研究工作。
3.4 菊科傣药的药用部位和功效 从药用部位看,78种药用植物共涉及63个药材品种,其中有7种药材未记载药用部位,其他56种药材中,以全草类(地上部分、全草、全株)数量最多,有41个品种,占药材品种总数的65.07%;其次为根及根茎类(根、根茎、根及根茎、块根),有9个品种,占药材品种总数的14.28%;花果类(花序、果实、果壳、种子)有3个品种,占4.76%;茎叶类(茎、滕茎、叶、叶及嫩枝)有3个品种,占4.76%,见表1。从表中可看出,各文献药用部位记载不一致,这种现象在傣药材品种中较为常见。在药材的功效方面,菊科傣药材主清热解毒,止血止痛,散瘀祛风等,这与傣族居住地区气候以及疾病发生特点有直接关系。在功效记载方面,仍有少数药材如山葵花等缺乏确切功效,只记载有功能主治,反映出傣药材的药用部位和功效表述上仍有待规范。
4 结语
傣医药学是祖国医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傣医药事业的迅速发展,药材名称及基原不规范、质量标准不健全已成为制约傣药产业发展和新药研发的主要因素。为适应现代社会对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充分发挥傣医特色优势,亟需针对傣药材资源、品种和生产特点,加强傣药材的文献考证、资源与使用现状调查,结合现代科学研究手段及研究思路,开展傣药材药效物质基础、生物活性评价等研究,对于规范傣医临床用药、合理开发利用傣药资源、促进傣医药事业和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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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标准范文6
关键词:标准色;品牌推广;重要性
0 引言
作为一种视觉感官上的刺激性语言,标准色在现代企业品牌宣传过程中发挥的效应越来越大。通过在品牌商标、产品外包装、产品外形等方面融入具有企业个性特征、品牌内涵的标准色体系,不仅能够充分体现出企业管理者、决策者的品牌宣传意识和独到匠心,更能够给消费者以全新、立体的感官刺激,从而为企业品牌形象、产品价值的深入人心奠定基础。可以说,个性化、标准化、艺术化的标准色体系逐渐成了很多现代企业品牌宣传的“代言人”,也成了企业传播经营价值理念、构建品牌知名度、塑造企业文化形象的快捷之路。
1 标准色在品牌推广中的重要性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品牌推广无疑是企业战略经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通过借用“标准色”构建起品牌视觉形象体系,则成为众多企业进行品牌宣传、品牌推广的新思路,因此,标准色在企业品牌推广中占有重要的地位[1]。笔者认为,标准色在品牌推广中的重要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准色是企业构建品牌形象视觉识别体系的基本要素。一般来说,标准色是企业品牌色彩的象征体,能够体现出企业品牌的属性和情感色彩,为企业创建起强烈的品牌识别效应。
例如,大众熟知的可口可乐公司的标准色为“红色”。在企业主打销售品――可乐的外包装上,处处彰显出“红色”所带来的青春、健康、欢乐气息,给人以强烈的品牌识别感。
(2)标准色是品牌“视觉营销推广”的关键内涵。“视觉营销推广”是近年来兴起的一个概念,基于此概念,企业主要依靠为客户提供耳目一新的视觉享受构建起品牌推广、产品营销的体系[2]。而品牌标准色设计正是“视觉营销推广”的关键内涵,也是企业品牌推广的关键组成部分。科学、有效的标准色设计能够为消费者带来整体化、统一性的企业印象,对企业品牌的推广、识别、扩散和强化有着显著的刺激效应。
例如,创建于1933年的法国著名品牌Lacoste便以“绿色”作为其品牌宣传、推广的标准色。在80年的企业发展历程中,企业旗下的众多产品,如配饰、鞋包、皮具等都以“绿色”作为视觉营销推广的要素,甚至连企业的商标也以绿色作为主打色系,如此鲜明、统一的标准色设计为企业产品的“视觉营销推广”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 品牌推广中标准色识别度的提升分析
由于标准色在企业品牌推广中具有独特的传达效应、识别效应和象征效应,因此,应用标准色为企业品牌的推广进行造势宣传俨然成为现代企业实施“色彩营销”的重要手段。然而,如何结合企业的自身的实际情况,选用恰如其分、科学有效的标准色,以达到提升品牌推广、提高品牌识别度的效果,则成为众多 企业管理者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下,笔者将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1)彰显“差异化”,快捷获取品牌认知度。要使企业的品牌推广效应深入人心,在应用标准色进行品牌宣传时,理应充分彰显出色彩营销的“差异化”理念,以独特、个性的色彩视觉效应,快捷获取市场对企业品牌的认知度。此外,“差异化”的标准色推广理念能够有效避免“同质化”的设计思路,以独特的设计语言、表达方式呈现出品牌的风格,形成一种特有的企业色彩品牌形象。
(2)体现“动态化”,不断创新品牌识别度。要想使企业的品牌标准色识别度在消费者心中历久不衰,企业管理者应科学掌握“经典”与“变化”的设计维度,在品牌标准色推广中,采用“动态”的思想,不断创新品牌的识别度,以此及时调整企业品牌标准色形象,满足消费者变化的视觉审美需求。
3 本国品牌标准色推广的优化建议
随着标准色在品牌推广中良好效应的不断凸显,我国很多本土品牌也开始注重“标准色营销”、“标准色推广”在企业品牌宣传中的战略地位,并加以重点关注。然而,纵观我国企业品牌标准色推广的现状,不难发现,其中呈现出多种多样的问题。
一方面,同质化现象严重。目前,我国很多本土企业的品牌标准色存在“无差异”、“差异不明显”等同质化现象,例如,“王老吉”和“加多宝”,同为中国本土凉茶品牌,然而,两家企业的产品外包、宣传海报、企业标识,均选用红色作为标准色,且存在明显的“同质化”现象。
另一方面,标准色的品牌推广作用不明显。很多企业在应用品牌标准色推广时,并没有考虑标准色在企业经营理念、产品消费群体等方面的针对性作用,因此导致标准色的宣传、推广作用并不明显,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企业管理者的标准色品牌推广理念有待加强[3]。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我国本土品牌应从如下几方面着手,对企业品牌标准色推广进行优化:
(1)突出标准色在品牌推广中的“个性”效应。企业在构建专属的标准色体系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活动,对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量、消费群体特征等因素进行调查,特别是对市场同类企业的品牌标准色体系进行全面调查分析,避免“同质化”现象的产生,突出标准色在品牌推广中的“独特”宣传效应。
例如,红色容易让人联想到热情、奋进、活力等感情,当企业欲采用红色作为品牌标准色时,便要对市场同类型企业的产品标准色进行充分调研,以深红、粉红、浅红等不同色调的“红”,构建起多样化、个性化的企业品牌标准色差体系,尽量规避“同质化”现象,为企业的品牌推广传播正向的能量。
(2)强化标准色对于企业品牌推广的“烘托”效应。企业管理者在选用标准色时,应考虑标准色对于企业品牌推广的“烘托”作用。具体来说,标准色应的设计应能有效体现企业品牌的经验理念、产品特性,并能够迎合产品消费者的心理需求。例如,对于食品类企业来说,为了烘托出企业产品清洁、卫生、安全的观念,可选用白色系作为品牌推广的承托色系;而对于产品主要面向年轻消费者的企业来说,在品牌标准色选择中,应结合产品的实际情况,优先考虑黄色、蓝色等亮色系,以此体现出企业品牌的经营理念和消费面向群,从而大大提升标准色在品牌推广中的正面效应。
4 结束语
标准色在现代企业的品牌推广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效应,它是企业宣传自身信息的重要元素,也是消费者接触企业品牌最直接的方式。因此,设计师应充分结合企业的经营理念、产品特性、消费者需求等要素,为企业设计出个性化、时尚化、象征意义十足的标准色,从而为企业品牌的推广“添砖加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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