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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件范文1
首先是北京的福寿螺事件。2006年6月,北京第一例食用福寿螺导致的广州管圆线虫病患者确诊,从而使火热的北京变的更为火热。而后陆续有160多人去医院就诊,这些人症状类似,而且都食用过福寿螺。结果使北京“蜀国演义”酒楼因此名扬四海,而且使福寿螺这个来自巴西的小东西名声大振,北京的一些患者以被告的信息不公开,导致原告病情迟迟不能获得确诊为由,把北京市卫生局告上法庭,要求国家赔偿,这个案子还没有宣判,结果地处南国的上海又出现了食品安全事件。
这就是上海瘦肉精事件。2006年9月份上海发生疑似散发性“瘦肉精”中毒事故,先后有300多人因相似症状住进医院。有关部门最后确认是“瘦肉精”中毒。调查结果发现是因为一名浙江商人向上海浦东上农批发市场经销了一整车,共189头猪肉,这些猪肉被批发给上海60多家菜市场,而正是这一整车猪肉含有“瘦肉精”。说起来这个浙江人也是冤枉,因为他的各种进货手续及相关证明齐全,他也是受害者。“瘦肉精”这个东西许多人都知道,它的化学名是盐酸克伦特罗。几年前刚刚温饱的中国人,突然发现自己吃的猪肉太肥了,就开始普遍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以便得到更多的瘦肉。过了一段时间突然发现这个东西可以在猪肉中蓄积,对人造成危害,所以国家才明令禁止使用。
按说到年底了,折腾了一年的国人也该消停了,谁知道更邪门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是接着出现,那就是震惊全国的“红心鸭蛋事件”。由于新闻媒体曝光,2006年11月12,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河北白洋淀国华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咸鸭蛋”中含有大量苏丹红Ⅳ号。按说苏丹红事件在我国已经出现过一次了,那就是2005年在许多外国著名公司的产品中发现含有苏丹红Ⅰ号。谁想到这么短的时间就会以不同的形式卷土重来,确实令人瞠目结舌。本来苏丹红是一种工业染料,分别为Ⅰ,Ⅱ、ⅢⅣ号,那它怎么能进入鸭蛋的心呢?说起来那些不法之徒也真是聪明,原来是由于部分养鸭者为了追求红心效果,而使用并添加了苏丹红Ⅳ号的鸭饲料!也多亏有些人不喜欢红心鸡蛋,否则倒霉的人会更多。随后全国数个省市都相继检出含有苏丹红Ⅳ号的红心鸭蛋。在这顾客是上帝的年代可真是“楚王好细腰,宫中多饿死”。
隶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癌症研究所(IARC)将化学致癌物根据对人类致癌性资料(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报告)和对实验动物致癌性资料分为4组。第1类对人类是致癌物,凡是对人类致癌性证据充分者属于本组;第2类,对人类是很可能或可能致癌物,其中又分为两组,即2A和2B。2A对人类很可能是致癌物,指对人类致癌性证据有限,对实验动物致癌性证据充分,2B对人类是可能致癌物,指对人类致癌性证据有限,对实验动物致癌性证据并不充分,或指对人类致癌性证据不足,对实验动物致癌性证据充分;第3组,现有的证据不能对人类致癌性进行分类;第4组,对人类可能是非致癌物。苏丹红Ⅳ号列为第3类致癌物,但是其初级代谢产物邻氨基偶氮甲苯和邻甲基苯胺均列为第2类致癌物,对人可能致癌。
红心鸭蛋的问题还没搞明白,上海又出现了“致癌多宝鱼事件”。2006年11月17日,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对来-自超市、批发市场和部分餐饮单位抽检的30件多宝鱼样品中,药物残留全部超标。样品全部检出了硝基呋喃类代谢物3-氨基-2-唑酮(AOZ),且最高检出值为1毫克/千克左右。部分样品还分别检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氯霉素、孔雀石绿、红霉素等禁用渔药残留,部分样品土霉素超过国家标准限量要求。随后,北京市场的多宝鱼也相继检出此类问题。根据调查,主要原因是渔业饲养者使用呋喃西林来防治鱼类疾病。
呋喃西林曾是一种被允许使用的渔药,因价格较低、效果好,广泛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并曾作为治疗药物和饲料中药物添加剂。后来研究发现,硝基呋喃类药物当中的“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及其代谢物AOZ等具有致突变和致癌作用。因为硝基呋喃类在体内或者体外会快速代谢,所以不能直接检测呋喃唑酮,而是检测它的主要代谢物AOZ,AOZ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可以稳定地存在于组织中,WHO(世界卫生组织)和欧盟要求以1ppb为阳性下限(也就是说上海检出的最高量相当于欧盟标准的1000倍)。欧盟已于1995年禁止在食用动物中使用硝基呋喃类抗生素。2002年4月,农业部规定,硝基呋喃类化合物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
当然2006年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止这些,只不过这几件是影响最大的,也可以说是2006年食品安全时间中的几个头牌吧。吴仪副总理将近年来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概括为四大顽疾农产品源头污染严重;食品生产加工假冒伪劣突出;流通环节经营不规范;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综合这些现象来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源头污染(种植、养殖过程)严重,主要为农药、兽药(抗生素、激素)和禁止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的滥用和残留。从上面列举的事件看,大多属于源头污染。比如红心鸭蛋事件,就是因为养殖中饲料引起的问题。还有环境污染物给食品卫生带来影响,重金属污染和水污染日趋严重,环境中的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很容易导致健康损害。第二,食品企业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甚至造假现象严重。因为在我国,食品企业门槛较低,也造成食品加工企业人员素质不高。在许多城乡结合部,只要架起一口锅就可以加工食品。给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带来许多困难,也给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隐患,更为严重的是,有些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影响恶劣,像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等。第三,食品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法商人追求低成本,高利润,不惜使用工业用的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也有养殖户和食品生产者相关知识溃乏,使用不合法的食品添加剂;还有监督部门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缺乏从源头对食品安全的控制措施;最后,消费者也有责任,国人片面追求食物的色、香、味,从而更加刺激了不法商人和食品生产者制造不安全食品的动力。
出现了这些问题,舆论一片哗然,大家的矛头纷纷指向监管机构,有说监管体系问题的,有说监管制度问题的,有说监管部门经费不足的,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但是归根结底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全社会都负起责任来。民以食为天,天需要大家来顶,哪一个人、一个部门都是顶不起来的,而且这些问题在短时间内可能会有所好转,但是不能最终解决。最终问题的解决依靠的是社会道德、文明程度的进步,国民素质的提高,饮食习惯的改善,再加上国家法律对违法者的严厉打击。
食品安全事件范文2
关键词:生鲜农产品;渠道迁徙;PPM模型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13-02
近几年来,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占据着媒体的热点头条:“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蘑菇遭漂白事件”……因此,百姓更多地将注意力放到“菜篮子”的安全性、专业性上。生鲜农产品一般包括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以及花卉等七大类生鲜初级产品,习惯上将其称为“生鲜三品”(果蔬、肉类、水产)。如今消费者不再满足于生鲜农产品的数量供给,而是追求品质、卫生及食用的安全。目前生鲜农产品销售渠道以农贸市场为主,它的优点是新鲜度高、品种多,但是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农贸市场这一渠道开始突显出它的劣势,如食品摊位流动性大、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卫生条件差等。所以随着农产品市场的发展,“农超对接”的模式开始普及。超市相对于农贸市场,食品的品质、卫生、安全性得到了保障。然而超市作为大型综合性零售商场,生鲜农产品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商品,而且超市数量较少、分布分散,不满足人们购买生鲜农产品对便利性的需求。
本项目提出了对“生鲜农产品专卖店”的探索,它作为一种新型的流通渠道,对生鲜农产品从源头的采购到最终销售都具有专业性,并且可以落户到小区,具有便利性、新鲜度、安全性和专业性。因此,本文引入PPM模型,对生鲜农产品渠道替代因素进行研究。
一、文献回顾
PPM理论源于推拉理论,自1995年Moon将“锚定”的概念整合到推拉理论后,构成了在社会学领域中应用范围极广的PPM模型[1],同时该模型在被提出之后,也被应用到了人力资源的激励研究、人口城镇化研究和市场学中的营销研究中去,都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在消费者行为领域,PPM模型也是一种研究消费者动机和消费者行为关系的有效途径,即将影响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因素围绕“推”和“拉”及“锚定”三种因素来研究。
目前已有两篇文献将该模型成功引入到消费者行为的研究中,Bansal等人研究的是消费者在不同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迁徙[2];Chui等人研究了渠道迁徙中“渠道搭便车”这一现象[3]。本文借PPM模型来分析消费者从农贸市场或超市迁徙到生鲜农产品专卖店的影响因素及内在机理。
二、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PPM模型,消费者的渠道迁徙意向受到推力作用、拉力作用和锚定作用的影响。消费者在购买生鲜农产品的渠道选择中,受到消费者自身、购买渠道以及消费者所处环境的影响。具体来说,在推力作用中包括食品安全事件影响下的安全因素以及消费者自身特征自我效能两个方面,在拉力作用中包括生鲜农产品专卖店的便利性,在锚定作用中包括消费者感知的迁徙成本和主观规范两个方面,以下做具体分析。
(一)推力作用
推力因素是指那些在原居住地对人们的生活质量有负面影响的因素,这些因素刺激人们离开原来的居住地[1]。本文推力作用指的是刺激消费者离开农贸市场和超市的因素,包括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环境下的安全因素以及消费者自身特征自我效能两个方面。
1.安全因素
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瘦肉精、地沟油等事件刺激着消费者的神经,加大消费者的风险感知。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理念发生变化,对健康、安全的食品有更多的需求,愿意支付更高的成本来购买有保障的食品。而农贸市场这一渠道开始突显出它的劣势,如食品摊位流动性大、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卫生条件差等。对于日常需求大的生鲜农产品,消费者急需有保障的渠道购买健康、安全的食品。
2.自我效能
自我效能指一个人在特定情景中从事某种行为并取得预期结果的能力,它在很大程度上指个体对自我有关能力的判断,即如果人们自认为有能力改变某种情况时,就越容易表现出某种行为[4]。拥有较高多渠道自我效能的人认为他们是选择渠道的专家,能够很好地选择使他们获得最大满意的购买渠道,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的情况下,消费者想了解安全食品信息的主观意识和大量曝光的食品安全信息使得消费者更能感知到各种渠道所存在的问题,因此对于选择更好的渠道有更强的自我效能。
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安全因素的推力作用对消费者迁徙到生鲜专卖店购买食品有积极的影响。H2:消费者自我效能感强对其迁徙到生鲜专卖店购买食品有积极的影响。
(二)拉力作用
拉力因素是刺激迁徙者迁向目的地的因素[1],Bansal等也在研究中指出拉力因素是目的地吸引人们迁入的因素[2]。在消费者迁徙到生鲜农产品专卖店过程中,拉力作用指的是吸引消费者选择生鲜专卖店的因素。本文主要指的是生鲜专卖店的便利性。
Forster在研究中指出用来解释消费者渠道选择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为渠道的便利性。农贸市场和超市数量较少、分布分散,不满足人们购买生鲜农产品对便利性的需求。生鲜农产品专卖店相对农贸市场和超市,规格较小,可以扎根于各个生活小区。消费者可以在做到不出小区就买到生鲜农产品。以往消费者赶去农贸市场或超市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农贸市场生鲜品种类繁多但是安全、卫生不能保证,而去超市更要花费大量时间去寻找合适的食品。因此,生鲜农产品专卖店具有渠道便利性,能够同时满足消费者对安全性和便利性的需求。
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H3:生鲜农产品专卖店的便利性对消费者发生渠道迁徙有积极的影响。
(三)锚定作用
Moon将锚定作用引入到推拉理论中,所谓锚定作用指的是阻碍迁徙者从迁出地迁出的因素[1]。本文消费者渠道迁徙的过程中,锚定作用指的是阻碍消费者迁徙到生鲜农产品专卖店的因素,包括迁徙成本和主观规范两个方面。
1.迁徙成本
Burnham等人指出迁徙成本是消费者从一个服务提供商迁徙到另一个服务商时所产生的一次性费用[5]。因此,本文将消费者渠道迁徙的成本定义为消费者从农贸市场或超市迁徙到生鲜农产品专卖店时所产生的一次性费用。当消费者感知到一项活动的成本增加时,他们参与这项活动的行为就会减少。Zauberman在研究中指出如果顾客在迁徙中感知到的迁徙成本较高,他们就会有较高的渠道锁定,会更加倾向于待在同一个服务提供商而不会发生迁徙[6]。
2.主观规范
主观规范是指个人对于是否采取某项特定行为所感受到的社会压力,亦即在预测个人的行为时,那些对个人的行为决策具有影响力的个人或团体对于个人是否采取某项特定行为所发挥的影响作用的大小[7]。消费者在选择生鲜农产品专卖店这一渠道时,主要受到家庭成员、周边邻居的影响。当家庭成员支持其选择新渠道时,则对消费者产品渠道迁徙行为有积极影响;当周边邻居也在使用新渠道时,消费者所感受的社会认同感上升,压力下降。
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H4:迁徙成本对消费者发生渠道迁徙行为有消极的影响。H5:主观规范对消费者发生渠道迁徙行为有消极的影响。
根据上文的分析,本文以推拉理论为基础,借助于人口迁徙中的PPM模型,提出了如下研究模型,如图1所示。
三、营销启示
本文对多渠道的企业理解消费者渠道迁徙行为以及引导消费者在新的渠道消费进而制定不同的渠道营销策略具有指导意义。
第一,消费者进行渠道迁徙首先是因为新的渠道具有较高的吸引力,生鲜农产品专卖店要做好供应链管理,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卫生性,满足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性的需求;做好市场调研,选址要准确,方便顾客购买。第二,消费者的自我效能感影响渠道迁徙,因此生鲜农产品专卖店要做好宣传工作,树立品牌,加大消费者对于这一新型渠道的质量感知,提高自我效能。第三,影响锚定作用的主要的渠道间的迁徙成本以及消费者的主观规范,因此企业一方面要积极的降低渠道间的迁徙成本,保证生鲜农产品的质量,以降低消费者的经济成本,建立品牌和宣传专卖店的健康安全理念以降低消费者的学习成本、扩大专卖店影响力。
参考文献:
[1]B.Moon.Paradigms in migration research:Exploring “Moor-
ings” as a schema[J].Progress in Human Geography,1995,19(4).
[2]H.S.Bansal,S.F.Taylor.Investigating interactive effects in the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in a service-provider switching con-text[J].Psychology and Marketing,2002,19(5).
[3]H.-C.Chiu,et al.The challenge for multichannel services: Cross- channel free-riding behavior[J].Electronic Commerc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s,2010,10(2).
[4]A.Bandura.Social foundations of thought and action: A social cognitive theory[M].Englewood Cliffs: Prentice-Hall,1986:523-525.
[5]T.A.Burnham,J.K.Frels and V.Mahajan. Consumer switching costs:A typology, antecedents,and consequences[J].Journal of the Academy of Marketing Science,2003,31(2).
食品安全事件范文3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风险特征
“风险社会”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提出,是相对于早期工业化阶段的一个现代化过程新阶段,是反思性的现代性。“我说风险,首先是指完全逃脱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3]”风险界定依赖于辨别风险的知识和技术,它是“客观存在与主观认知的结合体”[4]“知识在社会和经济上的重要性类似地增长着,随之而来的是控制媒体塑造知识(科学研究)和传播知识(大众媒体)的权力。在这种意义上,风险社会同时也是科学社会、媒体社会和信息社会。[3]”知识结构、社会背景不同,对风险的定义也不相同,“风险的界定可能是一个争论的过程”[5]。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快速发展,“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处于各类问题并存、矛盾交织和风险聚集的阶段”[6]食品安全体现了典型风险特征:现代科技知识带来的副作用,危害不确定性,以及高度依赖知识等。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监管部门、生产方、各类专家、媒体、普通公众等在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背景下进行博弈。笔者试以“速生鸡”事件为例,探析媒体、专家的议程和知识争议。
二“速生鸡”事件的媒体议程焦点
(一)“速生鸡”事件回顾。
2012年11月23日,中国经济网一则《肯德基麦当劳原料鸡45天速成饲料能毒死苍蝇》报道曝光了山西粟海集团的45天速生鸡,饲料中参加药剂,而粟海集团是肯德基和麦当劳的供货商。随后,肯德基、麦当劳通过微博发表声明,各大媒体持续跟进,各类专家发表意见,监管部门采取行动。12月18日,央视新闻频道“揭秘‘速生鸡’”曝光山东多个养鸡场对白羽鸡喂养抗生素药物。“速生鸡”问题再一次发酵。21日,《21世纪经济报道》独家报道,称肯德基在2010和2011年的自检中隐瞒结果。在持续了近一个月的升温中,媒体、各类专家、涉事企业、监管部门、公众等都参与到“速生鸡”事件的议程中。
(二)“速生鸡”事件的媒体议程焦点。[ LunWenData.Com]
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大众媒介在一定阶段内对某个事件和社会问题的突出报道会引起公众的特别重视,进而成为社会舆论讨论的中心议题。议程设置第一层次影响是媒介议程与公众议程间的数量关系。网络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笔者选取“百度指数”和“论文格式”,以“速生鸡”为关键词,以11月24日至12月23日时间段。“速生鸡”事件媒体报道数据起伏大体一致,同时窥探出公众关注度和媒体关注度的相关性,尽管不能解释因果关系,但“速生鸡”事件已然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随着时间推进和事件发酵,媒体议程大致如下:
从上述统计中可看到:媒体议程趋向于“速生鸡”。媒体大致对应披露者、跟进者、安抚者和沉默者四种角色:1.媒体独家披露“速生鸡”,其报道中“45天速成”、“肯德基供应商”、“饲料用药”、“苍蝇被毒死”等话语也成为跟进报道的议程,中国经济网的这篇匿名报道在转载中多被称为“有媒体报道”,但作为第一披露者,即使新闻来源和报道者存在争议,也能引发舆论跟进;2.跟进者多以转载和评论的方式设定议程,议程容量迅速扩大,如记者再度调查、“速生”是否安全、专家意见、涉事企业回应、相关部门行动、检测结果、养殖业药物使用、股市所受影响等;3.“安抚者”指媒体重点突出相关部门处理事件的良好表现,这类新闻在后期较多出现,反映出监管部门议程的滞后;4.沉默者,截至12月23日,《人民日报》对此事还无相关报道。在食品安全的信息不对称现状下,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仍是媒体,“45天速生鸡”是媒体的议程焦点。媒体通过议程设置对“速生鸡”事件进行再现和定义。
三、媒体、专家间的议程和定义争议
“速生鸡”事件具有一定专业性,公众不能完全理解“速生鸡”的风险,需要通过信任专家获取风险认知。各类专家,包括食品安全领域专家、畜牧养殖业专家、监督管理部门专家、科普专家、公共知识分子等或通过媒体采访、或通过发表博客和微博表达看法、从各自知识角度构建定义,媒体与专家、专家与专家、专家与公众之间产生了知识和话语之争。
12月4日,《武汉晚报》时评《“速生鸡”又一个妖魔化的受害者?》认为“速生鸡”与激素、营养问题等议程是传播不当。虽然在此前后不断有专家澄清的报道,但媒体关注仍聚焦在“速生鸡”与激素等药物的关系以及企业是否违规、相关部门采取的行动等。12月19日@新华视点V微博称“若‘速生鸡’真的无毒无害,为何急吼吼地展开调查?”。媒体大量关注本身就是建构。
科普专家云无心以“新华社大了,什么样的记者都有”的评论表明了不认可态度。当媒体曝光并关注“45天速生鸡”时,他认为这本身就是谣言,是媒体“卖萌曝”。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专家的知识和观点需要媒体传播,媒体也倾向于选择专家声音。但媒体中的“专家群体处于弱势,其公共性也是微弱的。[7]”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朱毅在12月20日微博中称“‘朱毅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在国内,同样45天的速生鸡会被喂养很多抗生素,这在国外很少见的。’误读了我的意思”。对专家观点断章取义、误解等已然是新闻备受诟病之处。食品安全本身的风险特征更加剧了这一问题。
专家与媒体间的知识之争在网络媒体环境下更显性化。各类专家通过博客、网站、微博等平台资讯、表达意见,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事件的显著度,加强了意见交流。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在博文《“速生鸡”为何应少吃?》和《常吃速生肉是否会让人变肉坨?》中分析“速生鸡”的危害。科学松鼠会《说说肉鸡的家长里短》(2012-12-18朱毅),果壳网《鸡儿长得快,全靠激素带?》(2012-11-26暗号)都试图从科普角度对媒体的“‘速生鸡'+激素”议程进行“纠正”。媒体人洪广玉在博文《在细节上讲良知》中就媒体在“速生鸡”事件中的报道提出一些反思,获得了一些专家的认同。专家间的争议也体现出食品安全的风险特征。
媒体对专家也不尽然以新闻源对待,12月19日@新华视点V微博称“有不少人士出来给’速生鸡‘辟’谣‘,称大家不懂科学、鸡长得快不靠激素。真实不知道该相信谁!”稍早之前的“白酒塑化剂”事件,媒体对北大教授李可基关于三聚氰胺的言论可谓一边倒批评,虽有专家对此进行辩驳,但在效果上明显逊于媒体。随着科学知识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副作用和不确定风险逐渐被感知,专家一方面以知识建构风险,但专家间的争议、与企业利益关系密切等也给公众带来不信任感。
食品安全事件范文4
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三个”打造,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面落实省、市、县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力度,以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为目标,健全食品监管体制,完善食品监管责任体系,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着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积极构建食品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二、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规范种养殖行业,推进农业标准体系建设,从源头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全面查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乱宰、加工销售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重点区域,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继续推行食品消费环节的量化分级管理,以食堂、农家乐、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熟食卤味、盒饭、凉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
进一步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实施学校食堂食品集中配送模式,引导学校小食杂店实行连锁经营,切实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管理,促使规范有序,基本消除无证无照摊点。
三、加大专项整治力度
按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不断加强对无照无证及证照不齐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整顿规范力度,维护食品生产经营市场正常秩序。各单位要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检查有机结合,针对重要节假日及重要活动、群体性聚餐、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农村食品安全、继续抓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地沟油”和问题乳粉等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深挖案源,通过开展风险大排查、隐患大治理、问题大整改,集中打击潜在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坚决消除影响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各单位要加强对群众举报线索的核查,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和线索,要立即向镇食安报告,镇食安办立即向县食安办汇报,争取及早立案侦查。对食品安全重大案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办理,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四、改善食品安全状况
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完善食品监管网络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建设;仍然坚守协管员制度,切实发挥公共安全协管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五、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通过多种形式,以《食品安全法》为宣传重点,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保护能力。重视对广大农民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向农民传授农业种植、养殖的安全知识,使农民自觉抵制使用违禁投入品。
食品安全事件范文5
一、监管主体的职责不清,造成监管空白。
食品安全监管从食品原料的种养殖、采购、运输、储藏、加工、投放市场直到餐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链条,现在我国实行分段监管,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界定清晰的监管边界。在没有实行问责制之前,部门都在抢地盘、争利益,生怕管得少;实行问责制以后,又都往回缩,人为出现了很多监管空白。比如说《食品安全法》规定,生猪饲养属于农业部门监管,屠宰属于商务部门监管,但生猪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监管主体就不明确;类似的问题还有豆芽生产,超市的现做现卖,食品仓储和运输,街头食品摊点,豆腐、粉条、馒头、年货的生产、销售、流通等都存在无人监管的现象。在基层的监管实践中,流通、生产、餐饮各环节的界限难以明晰,如前店后厂是属于店(流通),还是属于厂(生产)?街头食品是属于餐饮,还是属于流通销售,还是属于生产加工?农民自产农产品、街头屠宰销售自产牲畜肉由谁监管?这些问题的出现暴露出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中出现的重叠、模糊和真空地带,也引起了社会对《食品安全法》和政府执行力的质疑。
二、推诿扯皮、效率低下。
由于监督管理主体不明确,监管职责不清晰,出现了各个部门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严重地损害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监管分工的背后,其实是各部门的利益纠葛。例如一个消费者从农贸市场买了几斤鸡蛋,鸡蛋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投诉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说鸡蛋是农产品,属农业部门管,农业部门鉴定后说,鸡蛋是人造的,食品生产应归质监部门管,而质监部门说,人造鸡蛋没有标准,不属于质监部门管,消费者又投诉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该部门只对餐饮业实行监管,最后鸡蛋问题还是无法处理。
三、保证食品安全,需长期不懈努力。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各个监管部门从自身需要出发,竞相增加食品监测设备和人员的投入,而要重新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特别是专业执法队伍的建设,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结果是现有监督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和利用,大大地增加了行政成本,在具体监管中,各个部门缺乏协调配合机制,往往是各自为战,环节增多,必然会影响行政效率。
现就整合食品安全监督力量,理顺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食品安全监管应当坚持“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督力量,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的各监管环节纳入一个部门监督管理并承担责任。
食品安全事件范文6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 措施
食品安全牵涉到千家万户的生活,食品从生产环节到消费环节,从农田养殖到老百姓的餐桌,构成了一个复杂的链条。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食品数量的供给已能满足人民的需要,但其质量安全却远远未能达到人们的需求。鉴于食品安全问题在一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加强监管和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已成为全球的趋势。2011年1月份,《求是》主办的《小康》杂志和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2010~2011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报告》。该报告内容显示,近七成人对中国的食品安全状况感到担忧。近年来,全国上下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比如1996年、1998年、2004年均出现了散装白酒引起的特大食物中毒事件,2005年上半年的苏丹红事件,2005年10月开始的禽流感,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康师傅水源事件等等。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反映了公共食品安全的诸多隐患和所面临的危机。如何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已成为一项重要国策。
一、食品安全的现状
食品从原料到成品过程中,历经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及销售等诸多环节,各环节因人为因素都会存在隐患和问题。
1.种养殖环节的污染问题。我国农产品生产多以农户为单位,农产品全过程质量监控难度大。非法使用违禁药物现象严重,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的农药,兽药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仍有发生。
2.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问题较多。突出表现为食品生产企业多、小、散、乱。100多万个食品生产单位,约80%是10人以下的家庭小作坊,大多不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必备条件。
3.食品流通秩序较乱。全国食品经营企业达300多万家,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设施,经营管理落后,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使造假者有机可乘,甚至成为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一些经营企业贪图私利,蓄意出售过期或变质食品现象屡禁不止。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时常伪造标识,滥用标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4.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相对薄弱。不法分子将假劣食品销往农村集贸市场和小卖店,农民购买食品时容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蒙受损失,在2004年阜阳奶粉事件中,农民的权益受到最直接和最严重的伤害。食品安全执法监督中存在的依据标准不统一问题,也伤害了农村地区的生产积极性。
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牵涉到农业中的种植养殖业,生产加工企业,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及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等。虽种养殖业、生产企业、消费者都存在诸多隐患,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力监管应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虽然各相关部门已出台了大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法律多,不到位。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该法还在进一步的完善中。
2.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效力度不足。管制执法是整个管制过程中的一部分。保证执法权威、公正、独立是维护良好市场的关键。政出多门,多头审批,必然会出现多头执法。食品的执法权分散在各个相关食品监管部门,执法中常存在交叉现象。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部门之间推委扯皮,职能分散与职能交叉并存,从而影响执法力度。例如一头猪瘦肉精含量超标,可有关部门依然在屠宰场里为谁来处理这头猪争论不休。两个相关部门互相扯皮,都拿出本部门文件证明自己无权处理此事,最后,这头猪在大家的联合执法下,才得以无害化处理。此外,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手段软弱等问题较为普遍。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有时采证追踪较为困难,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3.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机制不健全。由于历史原因,监管体制的关系繁杂。涉及食品监管的政府部门多达20多个,使行政资源分散,且行政资源在各行政层级间分布不均。加上行政部门之间争权夺利及地方保护主义,使过度管制与管制不力并存。具体表现如下:一是管制过度。由于长期社会性管制的历史原因,出现多个部门对食品进行管理的现象。二是管制不力。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的产业链条长,监管环节和品种多,监管难度大,监督查处不到位,存在监管漏洞。
4.食品监管机构的权责不对等。行政组织应注重职、责、权相称的原则,这是确保行政管理活动有效运行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建设科学的行政组织的内在要求。行政组织是一个由职、责、权关系组成的体系,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三者互为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在政府结构中调整好三者的关系。要明确规定各个行政机构的职责范围,授予相应的行政权力,规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建立和完善责权一致的行政体系,使其所承担的职责和拥有的权力相等。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权大于责或责大于权都必然会影响政府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虽然肩负食品药品监管的主要职能,但对食品药品的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等职能并未随之转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造成有责无权的状况发生,势必影响部门的积极性,不利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可能导致政府部门监管的质量和效率低下。此外,行政级别太低、资源有限、行政经费不足等也是影响职能部门的协调能力,执行能力和权威性的重要因素。
5.食品安全危机应对机制缺失。近来各地开始逐步在启动危机预警系统,由于尚未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食品安全危机应对系统,故缺乏快速协调和高效的危机决策和应对措施。如何提高危机中的政府公信力,加强食品安全问责制是面临的主要问题。
6.食品标识等食品质量信息不对称问题。根据委托理论,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发生委托关系,当委托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导致所有者难以有效监督者的行为,使得效率低下,这解释了信息不对称对管制效率的影响。在信息不对称的管制环境下,政府管制者总是面临着如何打破被管制者对信息的垄断问题,以取得尽可能多的管制信息,提高管制效率,并消除交易双方中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反,不少企业为减少私人成本,增加收益,利用消费者对许多食品药品知识不了解的弱点,散布产品虚假信息或不提供信息,甚至对管制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信息严重不对称,以向市场提供质次价高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表现在食品标识不清或不真实,结果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食品药品不完全信息的事例解释了产品的质量市场失败的基本原理。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
要减少或消除食品安全事件,关键是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相关法律的保证下,在监管体制上形成统一管理,协调高效运作的架构,强调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形成政府、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以提高监管效率。
(一)政府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与食品质量标准体系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我国应尽快制订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依据,适应新形势要求,从法律上明确和协调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食品质量标准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和基础,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首要职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这些标准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允许量的具体限制量,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及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等。我国已基本形成一个由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行为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所组成的较为完善的国家食品质量标准体系,但远远落后于现行的国际标准,我国应对所有现行标准尽快进行调整。针对具体问题,对各种标准进行添加、修订、废除,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以适应国际国内的消费者日趋强烈的要求保障食品安全形式的需要。
(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应切实把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作为一项全局性的战略任务纳入重要议程,不断完善科学发展观所要求、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职能,更好实现对整个食品安全进行全程有效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强化卫生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的力度,在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超脱各监管部门职责、规格较高、权威性和专业性较强的专门综合协调机构,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认真解决因监管界限不清而出现的监管真空问题。就当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明确监管责任。对于前店后厂、前摊后店、即做即卖,兼具生产、流通、餐饮的面包房、馒头店、烤饼房等生产经营项目,按其最终经营行为分头监管。最终行为是销售,暂不设生产许可,可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生产规模较大的、产品批发销售、一厂多店的生产加工小作坊,可由质监部门监管。
(三)加强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
我国政府必须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督管理,完善食品监管的各项基本环节和制度,形成“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配合,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监管工作格局。一是抓好农产品源头管理,加强农业生产过程和农产品初加工管理。通过具体的农产品标准,严厉打击在饲料、农作物生长过程中添加禁用化学品和超量使用农药、化肥的行为,大力提倡发展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二是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规程,从原料到加工制造过程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在部分行业中强制执行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生产管理。三是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加强对上市农产品的检查,防止不安全的农产品流入市场用于食品原料,建立健全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及检测标准与方法,提倡连锁和超市经营食品,逐步减少个体摊点。四是建立典型食品企业示范工程。选择食品行业中有代表性的农业、工业和流通企业建立安全体系,在地方和全国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1]郭云辉.基于政府管制视角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J].调研世界.2009(6):37~39
[2]周应恒,霍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经济学思考[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3(3):9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