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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扣税计算范文1
年底双薪和年终奖不是一个概念
很多人容易混淆年底双薪和年终奖的概念,其实,二者有本质区别。年底双薪的实质是“工资”,其发放的数额和时间都是确定的。决定“双薪”的发放以及数额多少的,是年底时员工是否仍然在职,即只要年底(12月份)仍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就应该获得这部分收入。而年终奖的实质是“奖金”,决定年终奖是否发放和数额多少的是员工的绩效考核标准。
另外,两者的计税方法也不一样。年底双薪一般采用合并计税法,即合并到获得双薪的当月中,与当月工资一起计算缴纳税费。计算方法为:
(工资+双薪-个税起征点)×税率=应缴纳税额
而年终奖则是将奖金平摊到全年各月后再计税。即将员工一次性获得的奖金除以12后,再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如果发放当月没有达到扣除额度,则可先补足扣除额后再计算。计算方法分别为:
月薪金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应纳税额=年终奖×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月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应纳税额=(年终奖 -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举例来说,某员工月薪1万元,年终奖金4万元,平摊到12个月中,则是每月3333元,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年终奖需缴纳税费为5875元。
这些年终福利也需缴税
除了“实打实”的现金奖励之外,有的单位还会以购物卡或者有价证券的方式发放年终奖。根据规定,这部分收入也需缴税——企业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奖励,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因此,无论是购物卡还是有价证券都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都必须缴税。因此,员工年底拿到的购物卡或者有价证券,都是扣税之后所得。
此外,很多企业在年底会针对业绩突出的员工,以出国游的方式进行奖励,而此部分所产生的费用同样也要全额计入征收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那些福利待遇超好的企业,年底会以员工的名义购买住房、汽车作为大奖的,根据规定,则可以按照员工工作年限(最高不得高于5年),平均按月计入月薪来计算所得税。
如果员工在年底直接将年终奖认购企业股份,或者老板直接奖励员工个人股份的,此部分实际非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当月工薪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趣的是,以此方式获得的年终奖,在缴税上比直接获得现金奖励要划算得多。以10万元的年终奖为例,一般需要缴纳30%~45%的税率,而利息、股息和红利等奖励则适用于20%的缴纳税率。
年终奖可以这样避税
对于几十万甚至更高的年终奖获得者来说,他们会被列入最高税率的征税区间,如果把年终奖分期发放则会降低税率。具体来说,只要把年终奖拆分为13个月工资和年终奖两部分,就可以适用于更低的征税率。
以住房补贴形式发放的“年终奖”也可避税。根据规定: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地区,企业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扣除。所以,在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可以约定你的住房补贴资金,此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此外,面对征税临界点的情况时,企业将零头延期发放也是不错的法子。
自己争取年终奖有技巧
年终奖的多少,不仅是物质奖励那么简单,如果是以“红包”这样的形式进行发放的年终奖,某种意义上也能体现老板对你一年来工作情况的认可程度。年末,是一年工作尘埃落定的时候,也是老板给员工打分,衡量员工在这一年间对企业做出多少贡献的时候。
年终奖扣税计算范文2
【关键词】 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 合法避税; 收入均匀发放; 转换个人收入方式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因为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避税的主观愿望十分强烈,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石油行业整体薪酬水平较高,企业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普遍超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特别是随着近几年职工工资的增长、企业年薪制的推行,石油企业职工进行个人纳税筹划的意愿更加迫切。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范畴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在不减少个人所得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一种合法行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部分: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和转嫁筹划。
其中,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税收法律知识和会计知识,在税法不禁止的前提下,对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筹资、投资、经营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活动;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转嫁筹划则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采用纯经济的手段,利用价格的调整和变动,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目前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其次是个人利得。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个人月实际收入来计税的,这些特点使对之避税筹划成为可能。个人所得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将个人收入均匀发放,尽量避免收入在月度间出现太大差异,导致出现个别月度适用税率畸高的现象,从而达到降低平均适用税率的目的;二是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普通奖金金额,选择最佳的避税区间;三是充分运用税法有关规定,个人经营收入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避免产生应纳税所得;四是转换个人收入的取得方式。
三、将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均匀发放以降低平均适用税率
对石油企业职工来说,工资、薪金收入是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将个人收入均匀发放避税是针对工资、薪金收入数每月不均衡时的纳税筹划,这种纳税筹划方式对石油企业职工有着现实的、普遍的意义。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着攀升,因此某个月份的收入越高,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同等收入情况下其纳税的金额就大得多。所以,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分配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例如:某职工月固定工资收入2 000元,每季末发放奖金1 500元。
方案一:在不采取筹划情况下奖金在季末月度发放,则该职工每月应纳税额为{[(2 000+1 500)-2 000]×10%-25}×4=500元。
方案二:如果将季末发放的资金平摊到每个月当中,则每月应分配1 500/3=500元。
应纳税额为[(2 000+500)-2 000]×5%×12=300元。
方案二较方案一可减少个人所得税额计500-300=200元。
四、在月度间合理分配年度奖金数额,选择最佳奖金分配区间
通过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普通奖金的数额,也能够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在暂不考虑职工工资收入的情况下,具体的方法是:首先预测出职工个人全年奖金总额;其次在奖金总额中先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额(根据下面1、2不同的方法,选择最佳配合数据或最佳税率组合可得);最后是奖金总额扣除年终一次性奖后的余额在12个月平均后作为职工月普通奖,则职工奖金纳税最少。这对石油企业内部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兑现的单位来说,这种避税方式也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扣税问题作了重新规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即: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此方法进行扣税,存在9个无效纳税期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比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 515元,而年终奖为6 0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 700元。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85元;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如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 001~6 305),(24 001~25 294),(60 001~63 437)和(240 001~254 666)。在进行纳税筹划,选择年终奖具体金额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 000元、24 000元、60 000元或240 000元等。全年奖金总额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一组数据为:
例如:某单位员工全年奖金收入24 000元,单位为员工支付时,在不考虑工资收入的情况下,有四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每月支付奖金1 000元,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为12000元。
该员工12个月奖金纳税=(1 000×10%-25)×12=900元;年终奖纳税=12 000×10%-25=117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900+1 175=2 075元。
方案二:每月支付奖金1 000元,7月发半年奖5 000元(不含月奖),12月发年终奖8 000元。
该员工除7月外11个月奖金纳税=(1 000×10%-25)×11=825元;7月半年奖纳税=5000×15%-125=625元;年终奖纳税=8 000×10%-25=77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825+625+775=2 225元。
方案三:每月按2 000元发放奖金。
该员工全年应纳税额为=(2 000×10%-25)×12=2 100元。
方案四:每月发1 300元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8400元。
该员工12个月奖金纳税=(1 300×10%-25)×12
=1 260元;年终奖个税=8 400×10%-25=815元;全年应扣缴个税=1 260+815=2 075元。
但如果按全年奖金总额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数据组,奖金总额为24 000元,年终奖确定为6 000元,每月奖金1 500元。那么12个月奖金纳税=(1500×10%-25)×12=1 50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6 000×5%=300元;全年应扣缴个税=300+1 500=1 800元,比最优的方案一、四还节约275元。
五、将个人应获得的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
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税法规定对企业或公司的留存未分配收益不再课征所得税。如此一来,个人若想使自己的投资所得不被征税,他可以把自己的投资所得留存到企业或公司账上,作为对企业或公司的再投资;而企业和公司则可以把这笔投资以债券或配股的形式记入个人的名下。这样既避免了个人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保障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完整与增值。当然,上述作法必须以个人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为前提,同时对企业或公司的制度也有比较高的要求。
例如:某职工拥有专利权一项,他可以在出售专利权和投资建厂两项方案之间进行选择。如果单纯转让专利权,获得收入4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0×(1-20%)×20%=6.4(万元)
税后利润为:40-6.4=33.6(万元)
若采用将其专利权折合为股份投资,其专利权折股40万股,当年获股息收入为4万元,股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1-20%)×20%=0.64(万元)
税后利润为:4-0.64=3.36(万元)
通过利用专利权投资,每年仅需负担税款0.64万元,那么经营10年以后,该职工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33.6万元,而且根据资本保全原则,该职工还可以继续保留其40万元的股份。对石油企业职工来说,目前个人进行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个人从企业获得的收入如果能提供一个渠道用于对企业再投资,通过资本投资来保值增值,对职工个人来说也是一项增加收入的途径。
六、转换个人从企业取得报酬的方式
通过增加工资薪金能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的比率将会逐步降低。转换个人收入取得方式,同样可以达到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的目的,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举例如下
(一)将个人收入转化为油田企业对员工提供的福利
即利用职工公寓、食堂等福利设施,更多的为职工服务,间接增加职工收益。
例如:某职工每月收入6 000元,每月支付房租1 000元,除去房租,该职工可支配的收入为5 000元。这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 000-1 600)×15%-125=535(元)
如果该职工所在企业为提供免费住宿条件,在该职工可支配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则该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 000-1 600)×15%-125=385(元);同时企业在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也会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二)为职工提供差旅补助
油田企业通过为职工在培训、学习、考察、探亲、疗养等期间给予职工一定的差旅补助,间接增加职工收入。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讲并没有多增加支出,职工个人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少缴部分税款,增加实际可支配收入。
(三)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石油企业职工正常工作环境必须符合的健康、安全、环保(HSE)的要求,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必须要的条件和设施,改善工作环境,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对职工个人来说,健康、安全、环保的工作环境既保证了工作环境中人身的安全,又有利于个人的身心健康,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提高了生活的质量,企业也通过增加相应的支出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目前我们国家有关部门也在大力倡导企业在安全、环保和职工健康方面加大投入,减少企业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国家、企业和员工共赢局面。这种情况尤其适合石油企业,石油企业工作环境复杂,职工的工作环境风险系数偏高,这方面的投入必不可少。另外企业还可为工作期间的职工提供免费工作餐、提供上下班所必须的车辆、提供生产经营中必须的通讯条件等方式,减少职工在工作期间的支出。以上费用并不只是单纯的由油田企业来承担,而是使职工部分正常收入转化为企业费用,这样油田企业承担的成本总额不变,职工的实际消费能力也没有下降,但个人税收负担减轻了。
七、转化个人利得的取得形式
一是税法规定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及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石油企业的职工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对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减少在利得方面的个人所得税支出。
二是近几年石油企业改组改制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石油企业对改制单位职工的进行了大量的补贴。在这个过程中如何选择补贴的形式,对职工的税收负担有着直接的影响。税法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改组改制企业职工的补贴转化为改组改制企业的股份,既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又可以提高职工对改组改制企业的归属感和主人翁地位,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筹资、投资、经营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既达到了规避或减轻税负的目的,又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导向政策的实施,把国家的税收杠杆调节国民经济活动的作用落到了实处,实现个人利益和国家经济政策的紧密结合,是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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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扣税计算范文3
【摘要】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本文结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对电网企业涉及主要税种税收筹划方法进行探讨。
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如何围绕现行法律法规开展适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案,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尽最大努力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是当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结合电网企业就主要税种税收筹划谈相应对策。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税作为电网企业最大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进项税额如何足额、及时抵扣。
(一)进项税的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进项税抵扣的成本项目主要有购电费、材料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运输费、取暖费等,其中加强修理费和材料费进项税的筹划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点。
1.改变大修理工程结算方式
目前电网企业部分单位大修理工程管理上主要采取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委托给多经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为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自己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电网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
因此,应改变大修理工程管理和结算方式,对大修理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和结算方式,材料统一由电网企业自行采购,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公司增加进项税抵扣,另一方面多经工程公司通过节约工程材料成本可以增加利润,实现双赢。改变多经企业承包管理方式。
电网企业与多经企业大都签订了各种各样的承包服务合同,且大部分为总包方式,统一开具发票,由于大部分多经企业为服务业(物业、运输业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了进项税抵扣。
因此,应改变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降低合同额,将可以抵扣的材料费和修理费项目由主业承担。例如:运输承包服务合同,可以规定车辆燃油费、修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取得外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承租方报销抵扣。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费用。
这样可以得到两点好处,一是可以推迟付款时间,减少现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视同支付费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2.加强进项税发票管理
一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考核力度,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率。购置货物、接受劳务尽可能取得合法、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在发生运费时,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电网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可以将部分附属部件单独作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购进,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申报”和“抵扣”要及时有效。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及时抵扣当期的进项税,为企业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筹划
按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认已使用过;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
电网企业涉及的业务主要有更换固定资产变价处理和抵债收回固定资产的处理。应注意事项,一是对于电网企业取得抵债来的固定资产,要先将该抵债资产入帐使用和管理一段时间后再出售,可以免缴增值税;二是对于更换固定资产如果出现升值,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应确定适当的价格,计算净收益增减平衡点,保证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大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提高净收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网企业的主营业务虽然单一,但是在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仍然有所作为,且非常必要。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切相关,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在于如何合法、合规地加大当期成本费用、减少当期收入确认。
(一)技术开发费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06年国家对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次性提足折旧进成本的科研设备价值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由于科研设备既可以一次性提足折旧及时收回资本性资金,又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一是适当增加设备购置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在实现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同时,解决公司资本性资金不足问题,从而达到企业整体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二是改变目前技术开发费核算和管理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将科技机构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管理经费等其他直接费用纳入技术开发费管理,加大加计扣除金额。
(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电网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方面投入持续增加,利用该项政策可以为电网企业节省大量所得税支出。
(三)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需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是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上,因此,为了加大当期费用扣除,修理工程支出要合理安排,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采用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力度更大,规定确需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采用直接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实行加速折旧。
对于软件摊销年限问题,新税法也制订了优惠措施,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运用优惠政策,利用电网企业设备技术进步较快的原因,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征得同意后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
三、营业税税收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营业税业务较少,主要是降低电网工程涉及的营业税,以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目前电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主要是落实建安企业不计营业税的设备清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另外还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税务部门对电网施工企业设备和材料划分标准不理解,将电缆统一作为材料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加大了工程成本。电网企业要与税务机关协调,确认电网企业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清单,该税收政策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力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降低施工成本。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筹划:
(一)奖金发放方式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因此个税税收筹划主要是从如何降低适用税率入手,从目前执行政策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要尽量做到奖金在各月均衡发放,减少季度奖、加班奖、节日奖等专项奖致使个别月份税率偏高的影响,从而达到均衡各月税负的目的;二要合理利用全年年终奖税收特殊政策实现节税,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一是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二是专门制订了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日常薪金适用税率有所降低,因此当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月工资收入适用税率低一档次时,可以有效降低个税。举例说明:
某职工收入如下:月实发工资1500元,月奖4000元,扣除费用1600元,应纳税额为3900元,适用税率15%,需缴个税460元。
年终奖7000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需缴纳个税675元。
可见由于年终奖使用税率偏低,税率差为5%,存在节税空间。该职工年收入为73000元,在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发放月奖,每月减少1900元,共计22800元,将月奖税率降到10%,增加年终奖发放22800元,可年节税22800×5%=1140元。
(二)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
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非货币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税收筹划
房产税是电网企业的一项小税种,税率不高,造成对房产税税收筹划不够重视。由于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缴纳,因此只要房产存在就必须纳税,构成了企业的一项长期税负,假设房产使用寿命按50年左右测算,房产税将达到房产原值的40%-50%,税负很重。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因此房产税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如何划分和核算房产附属设备。
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的一些新变化,对房产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根据以上规定,房产税税收筹划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土地使用权要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再结转到房屋建筑物价值。
二是减少列入房产价值的附属设备价值。要准确把握房产税暂行条例所列举房产附属设备,对于所列举以外的附属设备尽量不计入房产价值。
三是要充分利用税务总局对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有关规定。根据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设备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包括中央空调。因此要按照新准则规定对中央空调单独入账,减少房产税支出。
总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理财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企业在加强税收筹划,用足用好各种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还要树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提高风险的辨识和分析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一是充分借助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力量,以税法条款为依据,通过深入研究各项税收政策,制订出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的税收筹划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二是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并适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保证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施。三是加强风险控制,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在认真考虑经济环境及其他变数后,再做出决策,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陈晓瑜.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J].时代经贸,2007(9).
姚晓东.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经济师,2006(12).
李红岩.对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几点看法[J].会计之友,2007(1).
年终奖扣税计算范文4
一、工会经费会计核算的方法
会计核算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对拨缴的职工薪酬总额2%的工会经费进行。职工薪酬指的是企业支付给职工“购买”职工服务的各种报酬和相关的其他支出,而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包含在职工的薪酬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职工提供给企业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必须将职工薪酬认定为负债,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以相应的补偿,同时,还应针对服务受益对象,分下列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应由提供劳务负担、生产产品的职工薪酬,计入劳务成本或产品成本。
第二,应由无形资产负担、在建工程的职工薪酬,计入无形资产或建造固定资产成本。
第三,以上两种薪酬之外的薪酬,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收政策对工会经费的规定
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建有工会组织的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为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并根据工会开具的专用收据进行税前扣除,如果不能出具专用收据,则所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总工发〔2005〕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企业拨缴的所有工会经费中,只有不超过薪金、工资总额的2%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可以看出,以上三个文件在工会会费税前扣除的处理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对于那些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会费的扣税适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在税前对企业上缴当地工会组织的经费根据专用收据予以扣除。
三、加强对工会会费拨缴的税务和会计管理
(一)充分理解税收政策
(1)工会经费的计算经费是薪金、工资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薪金、工资总额其总额依据企业合理发出的薪金、工资支出来确定。该条前款所指的薪金、工资指的是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向本企业受雇或任职员工支付的所有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现金形式和非现金形式),涵盖奖金、基本工资、奖金、加班工资以及年终奖,以及其他与受雇或任职相关支出。目前,我国企业向员工支付的薪金、工资,没有统一标准,名称也五花八门,但是只要我们把握住关键的一点就不会被那些名称所迷惑,那就是凡是企业由于员工受雇或任职即提供劳动而产生的支出,均属于薪金。工资范畴,均可以纳入《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89〕1号)所提到的六个部分,而与其是什么名称无关。
(2)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法》。经上级工会批准,依法在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建立的工会组织,均被称为基层工会组织,它们是组成工会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组织,可以通过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一般来说,基层工会组织拥有独立的名称、活动经费和办公场所。
(3)税前扣除必须依据《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企业依法建立工会以后,可以到银行开户,然后将账号、开户行名称等相关信息汇报给上级工会财务部备案,便可申请到《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改专用收据应有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统一印制和监制,并由工会系统统管。下级工会应到与之具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领购所需收据。
(4)弄清拨缴的内涵和工会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工会是具有法人主体地位的社团法人,工会经费的拨缴是企业和工会组织两个法人之间的债务与债权的法律执行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工会经费具有强制性,因为它是法定的。工会是债权人,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必须每月按规定足额、及时地想向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不然企业就会因侵犯职工群众和工会权利而违法。和税收一样,工会经费同样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二)改进工会经费拨缴方式
从目前来看,企业支付工会经费的方式主要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企业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直接拨付给该企业的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收到后将其中的百分之四十缴到上级工会。企业也可以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中的百分之六十拨付给工会组织,而将其余的百分之四十直接拨付给上级工会组织。另一种是由税务机关代征。这是全国总工会在近年来在《民法通则》和《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的框架下,做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委托税务部门对工会经费进行代收。某些省市在工会经费的拨缴办法上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值得借鉴。例如,大连市规定:所有除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必须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纳工会筹备金(详见《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黑龙江则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代征工会经费的地税机关,统一使用由各级总工会提供的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其保管、缴销和保管必须严格遵照《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票据管理办法》。实践证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方式,可以规范企业扣除税前工会经费,有效地解决了一些难以把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