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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范文1
国际贸易融资/金融服务/国际贸易
一、国际贸易融资的含义以及种类
国际贸易指的是在出口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办理一定的国际贸易手续,银行也要对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也就是对国际贸易融资开通融资的便利之道。
依据各种标准,国际贸易融资大体上可以分成短期和中长期的贸易融资。一年以内的贸易融资成为短期贸易融资,主要是为了帮助一部分企业基金的周转与流动;超过一年以上的融资称之为中长期贸易融资,它主要是为了改进企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根据国际贸易融资提供的服务对象不同也可以分为不同的融资结构,第一种就是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主要就是出口商的当地银行为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第二种就是对进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这方面具体指的就是银行为进口商提供的贷款,等等。
二、国际贸易融资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通过世界上的金融界的学者对于国际贸易融资的研究表明,贸易融资的供求关系以及金融理论的分析。总结出了一个观点,国际贸易融资在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国际贸易中起着关键性的推动作用,二者相互依赖,又共同发展。国际贸易融资同时也是金融中介的发展过程中,对国际贸易提供金融方面支持的一个重要方法。
(一)贸易融资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国际贸易融资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流动性资金支持,避免了一些风险,是金融支持的一个重要方法,进而推动了企业的前进与交易,从而能够最大程度上发挥国际贸易的作用。
加快储蓄转为投资的一个重要方式是融资的发展,像银行这类金融机构吸取了社会上的一部分闲置资金,随后又在银行以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与业务,直接发放给外贸企业,这样一来,就便于国际贸易框架的调整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比如:一项技术与资本密集型的企业的成本和风险都很大,要一部分外资作为保障与资金支持,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技能。
(二)国际贸易融资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效果
站在企业自身的发展角度看,不管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在国际贸易融资的几率是不一样的,中小企业的获得贸易融资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中小企业由于其没有大型的银行与政府作为支持,他们的资金实力也很薄弱。与此同时,因为单笔业务的成交量很少,没有太大的效益。所以,金融机构通常不会为其提供金融服务。在金融危机作为背景的前提下,风险的不确定因素在加大,银行在贸易融资的发放时更会是十分的谨慎,及时发放了一定的贸易融资也主要是为大企业提供一定的歌资金,这样就更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会对中小企业产生一种“排斥效应:。所以,作为国家与政府就要出台一定的政策,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与政府为这些中小企业作担保,从而减少中小企业的被排斥性。中小型企业从事的要是一些包含技术性强的行业,就能够对经济的发展做出推动作用,从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优化我国国际贸易融资现状的对策
经过我国几十年的经济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水平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银行的贸易融仍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应当贯彻相关的法律与政策,从而实现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
首先,需要通过法律明确各种规定与权力,对开展国际贸易融资起着促进的作用,但我国在这上面的立法还不是十分的不完善,应该在国内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从而促进发展。最终建立一个属于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标准。
此外,外资企业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的竞争中去,从而开辟更广阔的国际市场,我国却并没有对出口信誉的保险体系建设重视起来,许多的外资企业甚至还不知道这项业务,更不知道这项业务能给他们带来什么利益。所以,要在我国的外资企业中明确这一问题,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也应该树立风险成本意识,以市场作为导向进行生产和研发,加强出口贸易风险的认识与规避理念,将其纳入到内部控制与财务核算的工作中去,从而最大程度上降低交易风险,提高市场的占有率,树立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
结束语: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国际贸易融资,对推进我国现在的国际贸易以及国际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国际贸易金融服务正在蓬勃发展,可以对我国的出口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薇华.我国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创新研究[D].山东大学,2009.
[2]张琛.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3.
[3]陈婷.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国际贸易融资营销策略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3.
[4]林敏.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3)
[5]佘晓燕.中国―东盟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与金融风险防范研究[J].东南亚纵横.2010(03)
国际贸易范文2
一、绿色国际贸易壁垒概述
所谓绿色贸易壁垒,主要是指在全球化贸易过程之中,部分国家以保护生态环境,人类以及动植物的健康为借口,依靠其所具有的科技方面的优势,运用提升检疫检验标准等手段,大力限制或者禁止其他国家商品之进口。显而易见的是,这和希望通过贸易规则与贸易政策来切实保护环境的绿色国际贸易具有本质性的差别。绿色国际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对国际贸易相关环境保护规定之生搬硬套,这不仅让绿色贸易壁垒具备了合法的身份,而且还会导致各类国际贸易相关环境保护规定为人们所曲解。所以,准确地认识绿色国际贸易与绿色国际贸易壁垒之间的关系,是全面破解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基础。
二、推进绿色国际贸易与绿色国际贸易壁垒协调发展的对策选择
(一)提升认识顺应绿色贸易发展大潮
不管是什么形式的绿色贸易壁垒,历来均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这就导致原本就处在经济发展劣势的后者处境更为艰难。部分西方发达大国在全球贸易之中单边设置的各类绿色壁垒,肯定会让各发展中国家贸易出口出现极大的下降。发展中国家必然会在更长时间内处在自然资源与初级产品廉价供应商的地位上,这自然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路的。发展中国家要想真正突破绿色壁垒,在绿色贸易潮流袭来之时,所有的国家均无法置身于其外。在别的国家均在运用环保举措的状况之下,一个国家一旦不采用环保举措,肯定会在国际贸易当中遭遇风险。部分国家为了得到暂时的发展,不惜以损害自己的环境为重要代价,不断提升自身在全球贸易当中的比较优势,也就是鼓励和污染相关产品之生产。就长期而言,这种以牺牲环境为主要代价而得到的发展是后患无穷的,随着环境污染变得愈加厉害起来,会造成市场竞争力持续下降。所以,一定要客观认识到绿色贸易的实质,不仅要保护好自身的合理权益,而且还应当积极顺应历史发展的大潮。
(二)运用好环境外交主动参与国际环境和贸易活动
发展中国家要想能够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绝不可完全寄希望于西方发达国家能够主动照顾自身,而是一定要更加自觉和积极地参与国际贸易与环境体系之中。比如,可以通过协商加入到各类全球环境公约之中,积极参与到改进国际环境标志之中等。唯有如此,才能够进一步提升本国在全球贸易谈判之中的地位,抵制单一把某些国家的体制和政策强加于他人之倾向,让以上国际协定能够朝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加以变化。当前,环境外交已经成为相当多西方发达国家拓展绿色贸易的有力措施。为了能够在国际环境外交之中获得主动权,我国一定要全力实施涉及国际贸易和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之中,研究在我国落实最新环境措施的现实性,切实做到知己知彼,全面应用环境外交措施来反击各种绿色贸易壁垒。
(三)稳步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性壁垒体系
首先是要健全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尽管当前我国总体科技实力还相当滞后,但是即便是只能在少数领域才能够制定出我国所特有的且保持全球领先水平的贸易技术标准,也能够很好地提升我国保护自身市场之能力。同时,世界贸易组织许可各国依据本国之特点来制定和其他国家有所差异的技术标准,对此应当善于应用。其次是要健全完善卫生与植物检疫举措。尽管关贸总协定之中的SPS协议倡导各缔约国把自身SPS举措和目前已有的国际标准加以接轨,但是其也具有不足之处。因为技术上相当复杂,这是隐蔽性非常强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最后是创建绿色贸易壁垒机制。也就是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由严格限制部分别国产品之进口,以保护本国市场少受侵害。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对外贸易领域落实保护与改进环境保护是保障贸易是不是能够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的国际外贸出口所面临的全球贸易保护与关税壁垒肯定会出现极大的改进。同时,国际市场之中的竞争也会变得愈来愈激烈。绿色贸易壁垒由于自己所具有的鲜明特征,以后会在更大地程度上替代非关税贸易壁垒而一跃成为西方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第一选择。我们唯有加以正确认识、妥善应对,才能够实现绿色国际贸易,真正超越绿色贸易壁垒。
参考文献
[1]胡學东.国际贸易中绿色贸易壁垒应对管理措施[J].东方企业文化,2015(17).
[2]曹彤春.关于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应对策略的分析[J].经贸实践,2016(08).
[3]刘伟.论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J].法制博览,2017(04).
国际贸易范文3
【关键词】 国际贸易术语;货物损失风险;贸易政策变动风险;价格变动风险;收汇风险
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适应买卖双方相隔遥远,分属不同国家的特点而产生,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合理运用各种贸易术语来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是出口企业风险管理的手段之一。
一、贸易术语和货物损失风险规避的关系
《INCOTERMS 2000》中对4组贸易术语的解释里都提到“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转移,这里的“风险”指的就是货物损失的风险,如CIF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货物越过船舷。采用此种贸易术语时,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损失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全部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由工厂至仓库或者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存储过程中,由码头装船越过船舷之前时所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按照卖方承担的货物损失风险由小到大划分, 贸易术语变化趋势依次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DES―DEQ―DDU,DDP。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的时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和风险转移的界限,结合贸易的现实情况,如市场情况,谈判力量对比,商品性质,运输条件等,争取采用卖方承担货物损失风险相对较小的E,F,C组术语……尽量避免采用D组术语。
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积极投保,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是有效地避免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手段,如采用CIF术语的时候,卖方可以针对越过船舷之前的货物损失风险,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针对装运港至目的港航程较远,途径国家政局不稳,沿途海盗多,气候变化大等情况,合理投保相应的国际货运险,以规避货物损失的风险。保险会增加卖方的成本,卖方在报价时,要把这块成本考虑进去。如果客人的条件许可,卖方也可以考虑改变CIF贸易术语,改用诸如FCA,CPT 或CIP,这样货物风险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时候就转移,减少了货物损失的风险。
二、贸易术语和贸易政策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国际贸易顾名思义,肯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出口企业因此必然受到国内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如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政策,贸易保护政策等,这些政策及其变化都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如欧委会2009年6月30日了关于玩具安全的新指令,新指令的条款增加到了57个,具体变化内容包括更加严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标识和生产者责任,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等,如果出口企业不熟悉上述贸易保护政策变化,提供不出相关证书,其后果就是货物进关受阻,酿成巨大经济损失。出口企业规避政策变动风险的重点在于熟悉及随时关注国内、国际相关贸易政策,能够有能力对政策的变动做出相应的调整。在贸易术语的选择时,对于DDP这样的术语,鉴于其对卖方的超高要求(该术语要求卖方负责进口清关,要求卖方熟悉进口国清关程序和政策以及相应的变动)一般出口企业可以把它忘掉。
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应该清楚在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下自己承担的责任中哪些受贸易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这种变动会导致较大风险的。如采用FOB,CIF,CNF这样的贸易术语,出口企业必须负责出口清关,提交单据,出口企业就必须对出口许可证,配额政策,商品的检验检测和认证制度及其变动很熟悉,哪些商品要许可证,哪些商品要主动配额,哪些商品要被动配额,要和不要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商品有没有变动,申请许可证或配额的渠道,商品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检测和认证,检测标准和要求有没有更新,何时提供检测,何时能拿到的检测报告,在哪检测等,你不了解这些贸易管制政策及其变动,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清关是否及时、客人进口清关是否顺利,进而影响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安全收汇。
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术语,贸易政策对其的影响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出口企业要做到尽可能熟悉相关的国内和国际贸易政策,要注重积累和构建应对政策变动的资源,能力,渠道,比如说和客人,商检部门,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密切的联系,政策如有变动,就可以第一时间了解详情,做出正确的应对之策。
三、贸易术语和价格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之后,从备货到最后交货收汇过程漫长,期间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成交价格,最终影响订单的利润。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包括生产要素价格,生产资料价格、流通费用、汇率等,这些要素价格的变动都会影响出口企业品的成交价格。贸易术语是出口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来规避一些要素价格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如在国际石油价格波动比较厉害的时候或是市场好转,出口货物数量节节攀升的时候,国外运费也随之频繁变化。
出口企业如果不能正确估算运费,就可以选择不含运费的价格术语(如FOB,FCA),把运费变动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如在本国货币不断升值的情况下,采用EXW,FCA,CPT这类术语,可以实现相对较早交货,相对应可以较早收汇,避免汇兑损失。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出口企业觉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时,可以采用相对简单的贸易术语,把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风险转移给对方,自己控制能够控制的成本。
四、贸易术语和收汇风险规避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风险中,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收汇风险,能否安全收汇是业务的关键,如何规避收汇风险成为出口企业洽谈及签订合同时所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与规避收汇风险有密切联系,以EXW术语为例,卖方在工厂(仓库)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完成了交货。收汇方法一般有发货前付款和发货后付款。对于发货前付款,对出口企业来说最稳妥的做法是买方生产前支付预付款,发货前付清所有货款。客人一般只在最初几单或者定单金额较小的情况下,会接受此支付方式,一旦生意步入轨道或者定单金额加大,很少有客人愿意使用此种支付方式,这占用客人资金,不利于客人资金周转,损失利息,也不利于客人控制出口企业,如果发生一些意外变化,客人有更大余地应对。鉴于这些原因,客人都会或多或少的要求一部分货款放帐,这样就会出现货交了,款没收齐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出口企业可以准备风险准备金,万一剩余款项收不回来,用准备金冲抵。
针对放帐,投保信用险,投保只能是减少损失,保费高昂。如果出口企业坚持款清发货,客人有可能以后就不再找你做了或者设置种种条件,如货要客人的验货机构检验合格才能发货,这种检验是非常苛刻和严格,一般都会挑出毛病,虽然这时货物在买方手里,却可能出现货做出来了而客人不要货或者要求降价等情况。这时候出口企业就极其被动。对于发货后付款,收汇风险更大,很可能财货两空,没有一种结汇方式可以说是安全,完全就看客人的信誉和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虽然投保信用险可以挽回部分损失,但企业要付出巨大成本。对出口企业来说采用EXW术语,虽然承担的责任和货物损失的风险最小,选择这个术语出口企业拥有的货权转移时间最早,承担的收汇风险最大。EXW贸易术语一般不是出口企业的选项。
另外,交易如果采取普遍使用的FOB术语,也存在收汇风险,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可以指定自己比较熟悉的船公司或者货代来安排运输。这些船公司或货代是客人认为服务比较好、船期比较准确,最重要的是可以给其提供通融。客人不仅可以担保提货,有时还能指示船公司或者货代提出无理要求,拖延出具提单或出具不合格提单,或者搞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两空。
国际贸易范文4
(一)国际贸易促进国际物流的进步
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为国际物流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一些要求,这种要求促使了物流技术的产生,物流技术包含很多内容,不仅包括在物流工作中所应用的各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还包含物流活动中应用到的各种设施、工艺和装置的总和。国际贸易为世界各大企业提供了在世界市场相互竞争的机会,商品的质量和价格都是衡量商品价值的标杆,各大企业努力加强制作工艺,压缩产品成本的同时要想继续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就要从物流上入手。所以对国际物流的各个环节如材料价格和订单、运输成本都必须要有一个严格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成为了国际物流发展的内动力。
(二)国际贸易的发展不断对国际物流提出新要求
21世纪,人类的经济水平每天都在发展,需求层次每天都在变化,这种变化促使着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对国际物流提出了新的要求。国际物流必须要满足贸易量的迅速增长,并丰富贸易产品的种类,还要及时调整国际贸易结构,以保证国际物流的质量和效率。可以说,正是国际贸易让国际物流与时俱进,不断成长。
(三)国际贸易影响着国际物流的发展方向
现今的国际贸易已经更加注重买方市场的发展,消费者的需求才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现在的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日益个性化,所以国际贸易只有采取多种类少数量的贸易方式才能适应消费需求的转变。一些高额度小数量的配送需求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而且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这种配送需求很可能成为将来业务发展的主流。国际贸易也必将影响着国际物流走上专业化、集约化的道路。
二、高效的国际物流系统是国际贸易持续发展的保证
(一)货物的国际转移带来的国际贸易量的上升
国际贸易一般都需要跨越国境,这样一来,国际物流量自然会大幅度的上升。贸易量要求国际物流必须要让货物在运输、装卸、仓储等多个环节都获得便利,很多方面现代物流可以通过对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并选择货物流通的最佳渠道,用一种最能让消费者满意的方式将商品快速的送到消费者面前,提高市场对消费者需求的反应速度,加强资源共享,缩短产品的流通周期。通过规范化的作业避免在产品在流通中的各种问题,让消费者享受懂最好的服务。
(二)货物的转移对物流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货物转移的过程中,通常都要面对各种问题。和国内的贸易不同,国际贸易对国际物流往往有着更高的要求。国际物流环节多,周期长,风险大,遇到的问题和情况也更加的复杂。国际物流常常要在多种运输方式和路线中进行选择,还要按照客户的要求对零件进行流通加工,让商品能够满足客户的个性化。
(三)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的关系
国际贸易促进着国际物流的发展,国际物流也支持者国际贸易走的更远。从以上的分析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国际物流如果跟不上国际贸易发展的脚步,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会停滞不前;国际物流水平的发展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先决条件,大力支持国际物流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发展才能获得更加有力的支持,才能具有持久的发展动力。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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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国际贾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决定了国际贸易惯例是任意性规范,它的效力具有既存性和间断性等特殊性。一旦当事人选择国际贫易惯例便对其产生拘束力,法院不应具有主动适用国际贫易惯例的权力。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受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和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的、具有确定内容的贸易规则和行为习惯。由于早期的国际贸易只是货物买卖,早期的国际贸易惯例也主要是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又被称为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惯例也主要是货物买卖惯例。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任何国家想谋求本国经济发展,都脱离不了国际市场,都离不开对外贸易。我国加人WTO后,对外贸易交往呈现出更加繁荣的局面。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国际贸易惯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认真研究国际贸易惯例,尤其是研究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对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
国际惯例可分为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和国际经贸惯例。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应称国际习惯,它具有不同于国际经贸惯例的强制拘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属于国际经贸惯例的内容’,有别于国际公法上的惯侧internationalcustom)。国际贸易惯例为国际贸易交往当事人提供约束手段,可以事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他们在确立经济交往关系时,就可以对各自的行为后果有所预见,在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时有章可循,出现争端时,国际贸易惯例也可以成为解决争端的依据。
(一)产生方式的自发性和编幕主体的民间性
长期的贸易实践是国际贸易惯例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因为社会现实对某种规范的社会需要才促使特定的机关来创制或认可该规范。它往往以一定事实存在于贸易实践中,并且有着长期的实用性,这种实用性也有广泛的普遍性。正是基于这一点,在其自发产生发展的基础上,它才被一些行业性专业组织或机构整理而成系统的规范群体。这些行业性专业组织或机构多是民间团体,如国际商会。它的决议不具有任何强制执行力,所以从产生方式上看,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通过严格意义上的立法程序产生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和不完全统一性
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贸易惯例,因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冲突,其表现并不是惟一的,针对同一行为存在着不同的惯例。如同为国际贸易术语,就有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的《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和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其中对同一种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国际上较有影响的组织,如国际商会,虽一直致力于国际贸易惯例的统一工作,但由于它们各自产生的历史条件的差异,其工作虽有成绩,但效果不太显著。
(三)国际贸易惯例表现形式是成文和不成文并存
国际贸易惯例既有以不成文的形式出现的,也有以成文形式出现的。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散见于国际组织决议、政府声明和宣言,一些公司拟定的标准合同以及实务中的通常做法;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民间组织专门制定的明确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大量的国际贸易惯例是以不成文形式存在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具有广泛影响,且被国际贸易当事人经常适用的惯例往往都已成文。目前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趋势是成文化。
二、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特殊性
国际贸易惯例已被普遍认为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国际贸易惯例毕竟不是法律规范,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授权的其他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因此,它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时,该国际贸易惯例才约束当事人。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体现出以下特殊性: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力兼具既存性和间断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既存性是指国际贸易惯例一经特定当事人选用,其效力即溯及到惯例规范汇编时,国际贸易惯例就在实践中约束着普遍性的贸易实践。只不过针对具体的当事人,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一旦选择适用它,其拘束力就被激活。也就是说针对特定当事人时它需要重新选择才具有拘束力。因此,它并不像普通法系国家法院先例的既存力具有连续性,而是表现为间断性。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具有间接的强制性
这是根源于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由权威性或有强制力的机关创制、认可或保证实施的特性,它与国家强制力并不具有天然的联系,完全依靠当事人自觉地遵守。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时,必须凭借中介—国内法或国际条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实现其规范内容,即国际贸易惯例的实际需要凭借当事人选择的中介获得强制力的保障。
(三)国际贸易惯例效力具有非规范的普遍性
不同于有权机关创制或认可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一定范围的人或事,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性拘束力是以当事人普遍的自愿选择为基础的,这种普遍性是任意的实然的普遍性,而不是应然的普遍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实现方式
(一)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价值在于事前公平、合理地对贸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当事人一旦选择,便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正是基于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特殊性,人们通常认为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只能基于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示排除某惯例的适用,则不论该惯例如何广为人知,且被普遍尊重,均不可拘束此合同当事人。诸多富有影响的国际贸易汇编,。也有肯定这种观点的倾向,如《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07''''ERMSZ(l00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也规定:“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应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在信用证中另有明确规定,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的选择是国际贸易惯例对其有拘束力的前提条件。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特殊性,特定当事人是否选择某一国际惯例,并不损害该国际贸易惯例的存在和其潜在的拘束力,相反正是肯定了其约束力的独特性,但特定当事人的选择会影响到该惯例是否约束这特定的当事人。当事人的选择至关重要,如何选择呢?·有的认为只能是明示的同意,言外之意是默示和行为均不能视作选择适用。笔者以为从国际贸易惯例的目的、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明示选择自然适用,那么如果能从当事人长期的贸易往来、交易习惯中推知虽然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实际上是按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来确立自己、对方的权利义务,那么该国际惯例当然应对其当事人有拘束力。或者双方当事人用各自的贸易行为表示同意选择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那么该国际贸易惯例也应该对当事人有拘束力。这样理解既与国际贸易实践相一致,又符合意思表示的法理内涵。明示选择仅仅是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选择适用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后,该国际贸易惯例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便直接约束双方当事人。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时,当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排除某部分的适用或改变其中部分的规定。当事人一旦选择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该国际贸易惯例全部内容的效力便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然,当事人选择的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代表当事人全部的权利和义务,而只是为了简化合同文本。当事人也可以完全改变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但应当指出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一经当事人自行变更,就不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际贸易惯例了,而是转化成为当事人之间任意的自行约定。“这种自行约定明显不同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意图是为了尽最大限度统一国际经济交往,自行约定只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特殊需要。
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则成为合同的具体条款。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定的约束力一经当事人选择而被“激活”,就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与法律的强制力直接结合起来。
(二)国际贸易惯例能否自动适用于当事人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是否存在不经当事人选择即具有“强行法”意义的国际贸易惯例?笔者认为虽然国际法中有“强行法”的提法,国内法中也有“强制性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本来就没与权威性的意志连接起来,而且其拘束力也具有间接的普遍性,各国法院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未提出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别强制性,因此,不宜提倡在国际贸易惯例中也发展出一种“强制性的规则”。况且,国际商会作为具有“权威性”的国际贸易惯例编纂机构,也曾特别警告说它所制定的这些惯例仅仅是私人机构制定的,只有在当事人直接或间接采用时,才对他们有拘束力,不可轻率地肯定其具有法源地位或法律拘束力。
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当然适用该国际贸易惯例;当事人没有选择,则表明当事人不愿意受该惯例的拘束,国际贸易惯例不应该具有主动适用于当事人的属性。至于“我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观点是极不恰当的。其一,把适用与否的决定权赋予法院,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剥夺,尤其是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主张适用的情况下,对个人自由的剥夺更是显而易见。其二,在经贸迅速发展的今天,当事人在贸易往来中,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得非常清楚,对于适用或不适用国际贸易惯例,适用哪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他们比法院更明白,也更关心,不会不做出协商和选择。其三,在法制建设日益完备的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某一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法,从而赋予法定的拘束力。没有赋予国际贸易惯例法定的拘束力,也就意味着国家将是否适用的选择权赋予了当事人,又怎能以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剥夺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的效力在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选择,是国际贸易惯例对其发生拘束力的惟一方式。当事人没有选择,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处于“休眠”状态,即使在国内法、国际条约均未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也无权主动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国际贸易愤例效力的限制
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一经当事人选择适用,就无条件地对其发生拘束力。国际贸易惯例还要受到其他方面限制,主要表现在不能违背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保留。具体而言:
(一)当事人明示反时
国家明确表示反对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或其中的部分条款,则该国际惯例或其中部分条款即使被当事人选择了,也不能约束当事人。因为一般来说“国际惯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约束反对其适用的国家和当事人”。这也是国际贸易惯例是非强制性规范的体现。
(二)违背国内强制性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有可能违背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根据国家神圣原则,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不能凌驾于国内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之一,借口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而排斥国内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肯定是错误的。国际贸易惯例如果与国内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相矛盾,则国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排斥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
国际贸易范文6
1、重点体现在农产品上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当中,焦点问题是农产品与食品。近些年以来,各个国家几乎每一年都修订一次卫生指标。发达国家业已借助技术性贸易壁垒形式对我国的工业品与农产品采取了不少的限制策略。
2、各个国家制定随意性较强和过于苛刻的技术指标
因为是以各个国家作为标准制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各个国家结合自身的现状制定异样的检验与技术标准,这有着较大的随意性。这就使发达国家结合自身的贸易现状制定不合理的技术指标,以及牵涉到较广的范围,以及具备多样性的形式,这一系列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策略不利于出口国家发展对外贸易。
3、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导变成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也日益注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和引进。从1999年之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量业已明显超出了发达国家。
4、日益显著的扩散效应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扩散十分显著,其策略常常导致连锁性质的反应,跟通常的非关税与关税壁垒进行比较,其有着更加广泛的波及力度,由一个国家向全世界扩展,从一种产品牵涉到有关的很多种产品。
5、牵涉到更加广泛的行业
以过程作为视角,牵涉到开发、生产、加工、输送、消费等整个的过程周期;以牵涉到的行业作为视角,业已由固有的有形商品向环境、知识产品、投资以及信息,金融等方面发展。
二、应对国际贸易中技术性
贸易壁垒的策略纵观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技术性贸易壁垒会长时间存在且持续发展,并且,在进一步创新技术和科技进步的影响之下,会持续出现新型的技术指标,这会要求日益严格的进口产品规定,鉴于此,需要实施下面的一些应对策略。
1、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端正态度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为了保护生态、保护人类以及动植物的健康与生命、要么是确保产品质量与避免欺诈而实施的非强制性或者是强制性的技术性策略,从本质上而言具备合理性。
2、转变危机成为动力
自从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强民富国,我们国家务必积极地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中,接受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挑战。
(1)创建以及健全指标体系
以国家作为视角,我们国家需要迅速地创建与健全产品技术指标体系,进而使整个社会产品的质量水平提升。当今我国的技术指标体系比较混乱,存在企业指标、专业指标、区域指标,以及国家指标等,并且这一系列的指标比较低,显著地低于国外与国际指标。为此,我国需要通过国际性的指标,迅速地创建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推动企业持续地增强自身的管理能力,加强质量管理,以及对出口产品的结构加以健全,积极地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
(2)想方设法增强产品的竞争优势
国际贸易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我国的企业提出了告警。要想使自身的产品走向世界市场,且站稳脚跟,应当在产品的质量、品牌、自主产权等方面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对于企业来讲,产品技术水平低和缺少附加值是我国自身产品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制约的本质所在。为此,难以增强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企业需要彻底地转变“低价”策略,不能够仅仅是进行价格战,这会导致自身价格较低的产品出现假冒伪劣和偷工减料的情况,最终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应当注重有效地管理,注重清洁化的生产,重视技术水平的提高,以产品结构的优化作为视角,在产品的质量、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等方面获得进一步的发展,注重增加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以及使产品的环保指标、卫生指标、安全指标,以及技术指标等提高,从而保障在国家市场当中产品竞争优势的增强。
(3)对发达国家的经验加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