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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职责范围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长奖励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奖励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的基金。
第三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为:
1.效益奖:奖励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2.创新奖:奖励提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意见,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关人员。
3.成本奖:奖励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安全奖:奖励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企业文化奖:奖励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6.特别贡献奖:奖励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誉度,以及为公司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董事长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经营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买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
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五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兼任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订董事长奖励基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提供建议;
2.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董事长奖励基金使用情况;
3.制订及完善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4.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提出评审意见;
5.提名基金奖励获奖人员。
第七条[找材料到文秘站 -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董事长奖励基金按公司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预提。董事长奖励基金每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5。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3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提取;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3~5时,由董事会确定提取。
第八条董事长奖励基金上年度余额及利息结存转入下年度基金账户,作增加基金额处理。
第九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到会委员半数通过决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该使用计划范围内由董事长授权董事长基金奖励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安排使用,董事长奖励基金委员会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对董事长奖励基金进行财务管理,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账户,单独核算,定期向董事长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财务资料。
董事长职责范围范文2
董事会的普遍失效,很大程度上源自其成员看问题的视角雷同,这使得他们往往忽视了关键问题。有充分的证据显示,当团队成员具有相同的背景、利益和观念时,他们往往缺乏明智决策所必需的广泛知识和经验。独立董事的加盟,提供了有效公司治理所需要的超然性、独立性以及广阔视野。
事实上,内部各种力量的均衡是公司董事会融洽、有效的前提。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执行董事作为“内部人”,带来承诺、参与以及大量的业内知识。非执行非独立董事与特定的主要股东关系密切,他们往往具备深厚的业界知识,在一定的情景下还具备某种程度的超然性。独立董事的基本角色则是施加独立而具批评性的判断。不过,独立董事的弱点在于他们往往另有全职工作。他们的特长和商业经验也许与所参与的公司并不直接相关。正因如此,他们往往不能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施加压力。
执行董事的职责应当是将其专业知识与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分享。遗憾的是,执行董事中存在拒绝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的倾向。他们认为,后者既对行业、公司不了解,对公司也缺乏投入,所提出的问题既不切正题又制造麻烦。如果对公司运作和行业情况缺乏深入了解,独立董事要运用他们的专长与客观性直接助益于公司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独立董事只有在提出有效、深刻并能直接反映公司处境的见解时,才会赢得其他董事的关注和尊重。为此,他们必须投入大量时间。一旦在理解上有所突破,执行董事就会很乐意与其他董事就内部事项进行开诚布公的探讨。如此作出的决定会更有效、更全面、更少错误。活跃的争论是董事会工作具有创造性的一面,这使得公司能有效地面对竞争并从竞争中获益。
无效的公司治理首先源于董事会失效。那么,如何发现董事会失效呢?一个失效董事会具有下列征象:
――主要股东分歧巨大,缺乏解决分歧的意愿;
――董事会成员具有雷同的职业培训、工作经历和个人利益;
――董事长或总经理通过压制争论、压制公开提问来主宰董事会;
――董事长或总经理拒绝设立董事局委员会,拒绝就重大问题召开专设之董事会议;
――执行董事对于独立董事的积极参与怀有敌意;
――独立董事及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将自己定位为“辅佐董事长”而不是挑战管理视角或实行独立的、批评性的判断;
实践中,评估一个董事会的最佳方法是与其董事进行非正式接触。关键问题是董事会成员是否有意愿及能力作为一个团队而合作。他们是否尊重并信任董事会同僚?他们是否回避分歧与冲突 ?他们是否对董事会决议担负起责任?他们是否将公司的不佳表现归之于诸如经济或市场之类的不可控因素?
发现错误需要董事会的集体力量。董事们应当高度重视他们对管理的监控并能在公司范围内发现错误。但如果经理层执意误导或设置障碍,董事会就很难对公司监控。董事们必须警惕经理层的汇报是否全面,有否操控或过滤信息。过滤信息是有迹可循的:比如毫无警讯的坏消息;对问题模糊、防范性的回答;粗线条的报告等。
对于独立董事而言,他们必须密切关注董事会中存在而未被发现的欺诈行为。“外部人”是很难获知此类信息的。一些研究表明,当经理层要“掩盖什么”时,总是试图影响董事会以逃避严格监控。他们会推荐那些缺乏必要知识、缺乏监控动力的候选人当选董事。他们需要徒慕虚名而不愿实干的候选人。如果候选人明确表态将积极参与公司管理,那么经理层很可能尽一切努力阻挠他们当选。
独立董事一旦加入公司董事会,其声誉即系于其中。在考虑是否接受董事一职及相关的风险和责任时,候选人必须对形势审慎考量,以保证自己确有施行影响力的可能。同样重要的是,作为未来的董事,应当对董事长及其他董事的正直品格和从业方式具有充分的信心。他必须确认董事长的确打算打破陈规,并非仅仅为了应付监管机构而找个独立董事充作“花瓶”。否则,何必拿自己的声誉来冒险呢?
董事长职责范围范文3
总经理聘用合同书范文一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董事长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同意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的总经理,乙方同意受甲方委托,负责组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为明确双方责权关系,加强管理,提高绩效,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聘用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职务:甲方聘请乙方担任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受其委托,组织甲方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聘用期 年。
三、聘用方式:授权管理,部份授权经营。业绩考核、薪酬考核。
四、经营目标
乙方经营管理,必须完成下列经营目标:
1、总体目标每年实现利润(税后) 万元,今后年度每年递增 万元,利润任务分解到每月,逐月考核兑现。
2、分类目标
五、乙方的报酬
聘用期间乙方的报酬为年薪、考核报酬和奖励报酬三部分组成。 计算方式为:报酬=年薪+考核报酬+奖励报酬
1、年薪:乙方实现总体目标年薪为人民币 万元(含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达不到总体目标按比例扣减。
2、考核报酬:考核报酬为人民币 万元,年终结算,考核范围为:总体目标和分类目标实现结果,考核实现利润指标完成率、贷款额度计划完成率、不良贷款控制率、贷款回收率、风险控制率等指标,据此计算支付,达不到即相应扣减。
3、奖励报酬:奖励报酬为乙方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实现当期年度经营利润超过总体目标利润的,提取超过总体目标利润部分的 %作为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乙方自主决定分配,其中不低于 %的比例奖励分配于乙方,其余用于奖励给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及员工,奖励基金于年终结算后并完成财务审计后发放。
4、休息休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制度以及公司规定的员工休假制度等福利条件,乙方均有权等同享受。
5、社会保险:由于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己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故乙方要求甲方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相关部门要求甲方为乙方交纳各种社会保险,乙方承诺甲方交纳的保险金,由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年薪中扣除。如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甲方按四川省上年度的全省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
六、乙方的职责: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述职报告和经营计划方案,报董事会审核通过。
2、主持甲方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3、组织实施甲方年度经营计划方案;
4、拟定设置、调整或撤销甲方内部管理机构的具体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5、拟订甲方的基本管理体制制度;
6、制定甲方的具体规章;
7、提请聘任或者解聘甲方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8、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9、依有关规章制度决定对甲方职工的奖惩、升级、加薪水及辞退;
10、在职责范围内,对外代表甲方处理业务;
11、批准单笔 万元以下贷款,单笔 元以上的贷款报董事长批准。组织对每笔贷款业务的风险评审和有效担保评审,单笔贷款业务在 万元以上的贷款必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后按照前述的约定批准程序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批准权限签字批准。
1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维护公司利益
13、每月10日前据实向董事会报送公司财务报表。
14、每月25日前据实向董事会报送下月公司资金使用计划表和费用计划表,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15、获得经董事会批准的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有权对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分配、奖励基金拟定分配方案及形式,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16、甲方章程和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乙方禁止性行为
1、不得利用职位谋取私利;
2、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向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朋友或者与其有关联的公司发放贷款;
3、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4、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6、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7、聘用经营时间,不得私自以甲方的名义进行贷款,公司经营活动所需贷款须按甲方董事会同意批准方式进行;
8、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八、乙方议事规则
乙方研究决定除贷款业务以外的问题可召开总经理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
1、总经理会议
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乙方职权范围内(贷款业务除外)的重要事项。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财务负责人和部门经理参加,由乙方主持。总经理会议每月召开2-3次,具体时间由乙方确定。特殊情况下。由乙方提出,可召开临时总经理会议。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度原则,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乙方集中多数成员意见作出会议决议。总经理会议决议以《公司文件》或《总经理会议纪要》的形式执行。对外报送的重要《公司文件》应经董事会同意后,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总经理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应事先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向会议说明。股东可参加总经理会议。
2、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协调、解决甲方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事项。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召集,有关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在充分听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召集人作出解决意见;难以作出解决意见的,召集人应及时提交总经理会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意见,用《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下发执行。总经理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部门承办。乙方负责协调和检查落实。
3、贷款业务的审批程序和议事规则按公司单独规定的《贷款业务审批规定》执行。
九、乙方违反公司法、章程、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处理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其职权范围履行职务。发现乙方有滥用权利的行为、越权行为及不作为行为,甲方股东会或董事会有权制止,并可以解聘,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无法计算的,按其年薪总额(包括奖金)的百分之五十予以赔偿。
2、乙方不得侵占、挪用甲方财物。非经股东会议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甲方的财物为其本人及其亲属服务。违反此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其一切乙方职务;不构成犯罪的,将相关财物归还甲方,并赔偿甲方因其侵占、挪用或服务所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决定其职务的聘用。
3、乙方必须谨慎处理有关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事项。因乙方的失误导致签订、履行合同造成甲方 万元以上的损失,乙方应引咎辞职。并赔偿甲方损失。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严格按照甲方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履行职责。非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不得改变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相关内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其一切甲方职务,并可以解聘,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针对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独立董事、财务经理、部门经理及合同当事人提出的与甲方利益有关的任何形式的提议,必须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长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超出其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在当日通知董事长,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否则,甲方以其职责不作为对其予以处理。
十、担保:为保障双方切实履行本协议,甲方以本公司的 提供担保,乙方以 的财产提供担保。
十一、合同解除:
1、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任合同。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违法、违规经营,经甲方指出后不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甲方干预经营活动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如乙方违法经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总经理的工作,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务,其报酬按调整后同等岗位人员的报酬支付。如乙方不服从甲方对其工作岗位和职务调整,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6、如乙方不能胜任该职位工作当年考核没有完成年度生产经营利润目标,且无董事会认可的正当理由,则乙方应自动辞职,甲方不予补偿薪酬。
7、合同到期或者提前解除后,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经营管理期间的公司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及任职期间审计,清产核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8、因乙方的报酬为年薪制,无法确定月薪,故甲乙双方约定如因合同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乙方完成经营目标,甲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的,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执行股东会及董事会作出的各种决议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的,由董事会给予警告、罚款、扣薪或者解聘处理。
2、对公司经营目标负总责,未完成经营目标的,按照比例扣减应得报酬,同时由董事会作出警告直至解聘的决定。
3、对公司安全保卫负总责,因安全保卫工作不力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董事会给予罚款、扣薪、责令赔偿损失直至解聘的处理。
4、从事本合同约定禁止性行为,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董事会给予警告、罚款、扣薪直至解聘的处理。
十三、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或相冲突的,以本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四、甲方的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内容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总经理聘用合同书范文二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辽宁宝丰石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 务:董事长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的总经理,乙方同意受甲方委托,负责组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为明确双方责权关系,加强管理,以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现签订本聘用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聘用职务: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辽宁宝丰石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受其委托,组织甲方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责权相统一的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公司的管理、生产管理、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以总经理为主,公司的原料采购、市场销售及资金筹措以董事长为主,双方责任主次分明,目标一致,工作中能力互补,相互信任、相互支持。
二、聘用期限:
公司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协定,在乙方任职期间,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与支持,求大同存小异,一切以公司利益为前提和出发点,开展全面合作。
三、聘用方式:
授权管理,部份授权经营、业绩考核、薪酬考核
四、经营目标:
乙方在任期三年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实行按比例逐年递增的考核办法进行目标考核,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下列经营目标(按10个生产周期,300个生产日计算):
1、第一年:每月加工生产原料气3500吨,(即每日应加工生产原料气120吨,至少不低于115吨)全年加工生产原料气总额不少于35000吨,任务分解到每月,逐月考核兑现。
2、第二年:每月加工生产原料气4000吨,(即每日应加工生产原料气135吨,至少不低于130吨)全年加工生产原料气总额不少于40000吨,任务分解到每月,逐月考核兑现。
3、第三年:每月加工生产原料气4500吨,(即每日应加工生产原料气150吨,至少不低于150吨)全年加工生产原料气总额不少于45000吨,任务分解到每月,逐月考核兑现。
4、第一年完成年度纯利润500万元以上,利润率不低于3%;第二年完成年度纯利润800万元以上,利润率不低于3%;第三年完成年度纯利润1200万以上,利润率不低于3%。
5、生产加工的原料损耗率应控制不高于0.05%;
6、生产设备完好率应控制在95%;
7、产品合格率不低于98%;
8、应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将事故率控制在零;
五、乙方的报酬:
聘用期间乙方的报酬为基本月薪、考核报酬和奖励报酬三部分组成。计算方式为:报酬=基本月薪+考核报酬+奖励报酬
1、基本月薪: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实现经营目标,基本月薪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税前)。
2、考核报酬:考核报酬为每月人民币伍仟元,按月进行绩效考核,年终结算后按实际完成情况发放,考核范围为:总体目标和分类目标实现结果,考核实现利润指标完成率、生产计划完成率、风险控制率等指标,据此计算支付,达不到即相应扣减。
3、奖励报酬:奖励报酬为乙方按本合同履行义务,一年后实现当期年度经营净利润的,甲方提取公司净利润部分的3%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完成生产任务的个人奖励奖金,另提取公司净利润部分的10%作为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乙方自主决定分配,但其中至少应将不低于50%的部分用于奖励给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及员工,个人奖励奖金及奖励基金于年终结算后发放。
4、乙方受聘后,在甲方工作业绩突出,圆满完成第一年度生产经营指标,甲方从公司长期发展和激励乙方继续努力工作的角度出发,从第二年度起给乙方3%的红利分红权,该分红从净利润中提取。
5、休息休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制度以及公司规定的员工休假制度等福利条件,乙方均有权等同享受。
6、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缴纳三险一金,按葫芦岛市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本市劳保统筹的最低标准承担,如乙方要求按高于最低标准线其他标准缴纳保险,则超出部分的保险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年薪中扣除。
六、乙方的职权、职责:
1、总经理应向董事长负责,全面组织实施董事长的有关决议和规定,全面完成董事长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长汇报;
2、根据董事长要求确定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建立和完善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和改进;
3、全面主持公司的行政工作,组织制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由公司董事长裁定;
4、任免除需经董事长批准以外的其他公司管理人员;
5、为甲方的生产经营及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足够资源,协助董事长共同进行融资活动;如: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短缺融资、设备改造融资、新建项目融资等;
6、组织实施甲方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并配合董事长组织实施融资计划方案;
7、协助董事长为公司再建项目共同开展融资工作并负责项目前期的调研审核工作;
8、应定期向甲方提交述职报告和生产计划方案,报董事长审核通过。
9、主持甲方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经营生产,并定期将实施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10、拟定设置、调整或撤销甲方内部管理机构的具体方案,重点解决公司管理层及职工队伍建设问题,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配置实现公司生产经营和设备管 理的正常运转,具体方案报董事长批准;
11、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工作;
12、负责公司生产原料、设备、配件等供应信息的管理及信息资源配置,保证公司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衔接与正常运转;
13、协助董事长共同负责开拓原材料采购市场及生产产品销售市场;
14、负责协助公司财务部门拟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亏损弥补方案,并对上报董事长的财务决算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进行审批;
15、负责制定修改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办法,积极进行各项改革,推行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16、在职责范围内,对外代表甲方处理业务;
17、对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各种费用支出及各分厂/分公司固定资产购置单笔壹万元以下,零配件采购支出单笔伍仟元以下,生活办公用品支出壹仟元以下的经营支出进行审批,超出部分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18、决定公司生产设备出现问题的相关维修事宜,对设备大修应向上申报计划,获批准后按计划实施;
19、制定公司营销方案,经营方案,经上报批准后按计划进行实施;
20、对公司重大技术改造和项目投资提出合理化建议,报董事长审批;
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维护公司利益;
22、董事会(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乙方禁止行为:
1、不得利用职位谋取私利;
2、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向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朋友或者与其有关联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3、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4、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其他公司或者其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或融资担保;
6、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7、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8、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随意泄露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
9、其他
八、合同解除:
1、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任合同。任何一方认为在本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违法、违规经营,经甲方指出后不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乙方违法经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有正当理由认为乙方不能胜任总经理的工作,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务,其报酬按调整后同等岗位人员的报酬支付。如乙方不服从甲方对其工作岗位和职务调整,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5、如乙方不能胜任该职位工作,当年考核没有完成年度生产经营利润目标,且无董事会(董事长)认可的正当理由,则乙方应自动辞职,甲方不予补偿薪酬。
6、合同到期或者提前解除后,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经营管理期间的公司资产进行任职期间审计,在确定无任何问题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乙方完成经营目标,甲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及奖励的,按照乙方年度工资的二倍支付违约金;
2、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乙方职务,否则按照乙方年度工资的二倍支付违约金;
3、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因合并,转让或解散等事由的出现,无法与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乙方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乙方违约责任
1、执行董事会(董事长)作出的各种决议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的,由董事会(董事长)给予警告、罚款、扣薪或者解聘处理。
2、对公司经营目标负总责,未完成经营目标的,按照比例扣减应得报酬,同时由董事会(董事长)作出警告直至解聘的决定。
3、对公司安全负总责,因安全保卫工作不力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董事会(董事长)给予罚款、扣薪、责令赔偿损失直至解聘的处理。
4、从事本合同约定禁止性行为,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董事会给予警告、罚款、扣薪直至解聘的处理。
5、其他
十、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合同一方或双方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向 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也可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或相冲突的,以本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内容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总经理聘用合同书范文三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董事会决议,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总经理。为加强管理,提高绩效,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 聘用内容: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总经理。
二、 聘用期限: 自 20xx 年 04 月 01 日起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 经营目标
乙方经营管理期限内,须完成销售额(人民币) 1200万 元(大写: 壹仟贰佰万 元正),利润额(人民币) 1 元(大写: 壹 元)的总体目标。
四、 乙方报酬
乙方报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销售提成和利润分红四部分组成。 计算方法为:报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利润分红。
A.基本工资:每月(人民币) 15000 元;
B.绩效工资:每月(人民币) 5000 元(按照当月绩效考核评分发放,评分小于60分,无绩效工资;120分封顶)
上述 A、B 二部分当月考核,次月 15日前 兑现并发放;
C.销售提成:按 自然年度销售总额 * 1% 计提(未完成自然年度目标,不计提)
D.利润分红:按 自然年度净利润总额 * 10% 计提(未完成自然年度目标,不计提) 乙方同时享有 五险一金、年假、公休假 等公司所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甲方须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并承担相应费用。
五、 权利义务
(一) 甲方由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2.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制订公司的整体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聘任或者解聘财务相关的管理人员;
6. 监督乙方的工作
(二) 乙方职责
1. 对甲方的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行使一切经营权、管理权、人事权及部分财务权限,并接受甲方董事会的监督,保证甲方正常经营,长效管理,保值增值。
2. 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 在遵从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下,决定部门及岗位具体利润分配方案;
4. 应于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据实向甲方董事会报送相关财务报表;
5.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外的管理人员;
6. 不得改变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名称和经营范围,如需改动,须经甲方董事会同意; 、
7. 不得以甲方名义申请贷款,如有需要,须经甲方董事会同意;
8. 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9. 对甲方的财产无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移、抵押、质押、出租、赠与等;
10.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 财务权限
1. 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年度销售计划》内所涉及的各项常规费用开支,单笔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元的,由乙方签字,即视为有效,财务即可执行。
2. 经董事会决议,授权乙方可批准单笔(人民币) 5000 元以下,不在《年度销售计划》内的费用,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50000 元;如超出,则乙方须向甲方申请,待甲方审批同意之后方可领用(为提高效率,甲方自接收申请24小时内未做出回复决议的,视为拒绝,因此造成损失,由甲方一并承担)。
3. 董事会保证公司账户流动现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 元,作为日常经营管理等费用,具体支出项目包括生产物料、团队建设费、市场营销费用、供应商账款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费用。
七、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
1. 合同期限内,甲方未按约定准时、足额支付报酬的,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 乙方履行管理职责,无重大失误,甲方无权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行为,甲方除需按合同约束支付一切乙方应得报酬外,还需支付乙方三个月的工资(按乙方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作为补偿金;乙方工作失误的判定,需由公司全体主管及以上员工开会决议,以不记名形式投票表决;
3. 因甲方任何违约行为而导致乙方解聘,甲方需在公共媒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真实原因,甲方不得诋毁乙方的名誉或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人身攻击,如有违反需向乙方支付全年报酬作为赔偿,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 乙方违约责任:
1. 执行年度经营计划或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各种决议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的,由甲方董事会做出警告、罚款、扣薪或者解聘等处理决定;
2. 对公司经营目标负总责,未完成经营目标的,按照比例扣减应得红利,同时由甲方董事会作出警告直至解聘的处理决定;
3. 从事本合同约定禁止性行为,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董事会做出警告、罚款、扣薪直至解聘等处理决定。
(三) 甲乙双方如有不可预见事宜需中途解除合同的,双方经协商,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 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九、 合同生效及文本: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4份,甲方、乙方各执2份。
甲方:
(盖章/签名)
董事长职责范围范文4
1)总则
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3)出资
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董事及董事会
6)经营管理机构
7)劳动管理
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9)利润分配
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资经营合同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________(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乙方:
________(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第二条 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 合资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___(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____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____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 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____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出资金额各为____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____%____ 元,其中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____%____ 元,其中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____%____ 元
乙2方:____%____ 元
乙3方:____%____ 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____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内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____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____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迅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____名,其中甲方派出____名,乙方派出____名。
2.董事的任期为____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 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议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________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3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每届任期为____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 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 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副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职员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他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 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 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 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合资公司以____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
第二十六条 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 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己方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 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他计算记录。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 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章 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年。
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____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按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____方要以合适的评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
4.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 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他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 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账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2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15天起算,每逾期1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____%的罚金,逾期3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____%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载,被告者如是乙方,则由____国________ 仲裁协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二章 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七条 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签字。
董事长职责范围范文5
董事会成员,一般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注:董事会成员中还有常务董事、执行董事以及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的称法,实际上是从董事执行业务的情况所作的划分。除外部董事外,其余的均属兼任经理或实际执行经理职能的董事,如常务董事“乃股份公司章定、任意、常设之业务执行机关。”见柯芳枝:《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民国85年再修订三版,第350页。)其中,董事长具有法人代表地位, 与其他成员的作用和影响不同,董事长是否兼任经理对董事会的独立性影响很大。经理,在公司中是指公司机关,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等。 其中, 总经理的地位和作用也与其他成员不同, 总经理(president)负责公司全盘营业活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经理(manager)仅仅主管一个业务部门或一项业务工作。 总经理是否兼任董事也直接影响到经理机关的作用。所以,现实中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职务关系可以有多种组合,可从质和量两方面来看。从量的方面看,涉及到董事会成员中兼任经理的数量或比例,如全部兼任或不兼任、部分兼任等。从质的方面看,涉及到职务的独立性以及对公司治理影响的程度,可分为三种情况:两职完全分离、两职部分分离和两职完全合一。两职完全分离是指董事长不兼任总经理;两职完全合一是指总经理与董事长兼任;其他状况为两职部分兼任,如董事兼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经理(副总经理)等。 我国公司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该规定实质上认可了在我国股份公司中可存在上述两职关系的各种情况,并未予任何限制;虽然包含了两职互不兼任的情况,但显示了一定的倾向性,如并未规定公司董事会是否可以决定两职不兼任。
Ⅰ
经济学界一般认为,鉴于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兼任或分任各有利弊,探讨两职关系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分离,而在于分离的程度。从量的方面上讲,是指董事会中兼任经理的董事应以多少为佳;从质的方面讲,是指董事会和经理的负责人是否有必要兼任,主要是指董事长应否兼任总经理。
董事会成员中兼任经理的董事应以多少为限?现实中并无一定之规。一般认为,应根据公司的规模、经营的性质等情况而定。但均认为以采用部分兼任为好,不宜全部兼任或全部不兼任。原因在于,两职全部兼任,虽然有利于灵活经营,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但会导致董事会失去独立性,难以发挥对经理的监控作用;两职全部分任,虽然有利于权力制衡,但将增加董事会与经理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不利于董事会对经理的监控。至于兼任的比例,也无较明确的尺度,一般应由公司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和治理的需要来确定。
董事长应否兼任总经理是经济学界讨论较多的问题。西方学者有三种理论解释。(注:参见吴淑琨等:《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的分离与合一-中国上市公司实证分析》,《经济研究》1998年第8期。)
1.基于委托-理论的“两职分离假说”。该理论认为,股份公司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代表公司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形成第一级委托关系。董事会又聘用经理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二者又构成第二级委托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中,由于权力主体与责任主体不一致,经理的自利性和有限性有可能损害股东及相关主体的利益,而现今外部监控方式的作用不大,使得董事会的监督十分必要。只有两职分离,才能维护董事会监督的独立性,提高公司的绩效。
2.基于现代管家理论的“两职合一”假说。该理论认为,总经理内在机会主义和偷懒的假定不合适;而且他对自身尊严、信仰以及内在工作满足的追求,会使他努力经营,成为公司资产的好管家。两职合一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自由,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从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
3.基于资源依赖理论的“环境不确定”假说。该理论认为,环境的不确定性是影响董事会结构及其作用的重要因素。因此,两职是合是分,依环境而定。
上述观点各有其实证基础,反映出国外公司治理中两职关系的各种组合均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尤其是“环境不确定”假说,反映了公司的复杂性和发展性需要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说明了公司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多样化组合可分别适应不同情况的公司经营的要求。
针对如何建立适合我国转型过程中的公司治理模式,我国经济学界在考察了西方有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现实情况,也就此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结论并不一致。但均认为董事会成员中兼任经理职务的数量应有一定的限度,主要的分歧在于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兼任的问题上。反对两职兼任的意见认为,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在我国应谨慎从事。(注:李仁东:《股份制企业机构建设之我见》,《行政与人事》(沪),1998年第1期。 )原因在于:我国相当数量的股份制企业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权一般偏大,其他董事因股权小,影响力小,国有股代表董事极有可能通过不正常途径-行政命令产生,其权力极有可能膨胀,因而严重越位,侵犯股东权益的现象将不可避免,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自然更会雪上加霜。另有实证研究表明,两职分任明显有利于企业监督机制的形成与有效运作,并认为我国普遍存在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体制是不可取的,是我国的公司股权结构决定的,并建议通过改变股权结构来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注:田志龙:《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与分立的比较研究》,《管理现代化》(京),1997年第6期。)
赞同两职兼任的意见认为(注:张淑珍:《我国上市公司领导结构问题探讨》,《经济体制改革》,1998年第3期。 )双重领导结构(董事长与总经理分任)的成本和信息成本要高于单一领导结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后者还可节省总经理的酬劳,同时不存在领导利益的摩擦和公司业绩不佳时责任的推脱。而单一领导结构下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和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的问题可通过聘请外部董事、股票期权和完善接管市场及经理市场来解决。还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对我国现阶段的上市公司来说,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是否合一与公司绩效之间并没有显著的联系,只有公司规模与两职状态反映出正相关性。可能的原因之一是,经济转型时期的制度体系、市场环境以及企业自身建设均处于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之中。
总之,经济学界的分析重在探究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兼任问题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以及我国目前的两职普遍兼任,特别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存在的合理性。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职务的程度和范围确与企业绩效有关;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也无不可,但如我国目前这种普遍程度绝非正常现象,有一定的非经济原因存在。
实际上,探讨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兼任问题的关键是在激励企业创新与防范企业委托风险之间寻求平衡点。目前,从我国企业外部看,不存在能反映企业绩效充分信息的各种市场(资本市场、产品市场、经理市场等),从而无法考察经营者的情况。(注:林毅夫等:《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2月。)转轨时期的体制、法制现状均不可能提供有效的企业外部监督机制。因此,寄希望于从改善外部环境入手解决企业治理中的监督和激励问题,短期内无异于缘木求鱼。另外,从我国企业内部看,普遍存在国有股比例偏大,董事长和总经理常由政府任命的现象,缺乏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在此情况下,一定的外部董事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也即,董事会成员中兼任经理的比例应予限制,不宜提倡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至于董事长能否兼任总经理,却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公司规模、公司经营的情况以及公司其他机构的状况而定,如监事会的状况、股东会中股权的结构等。针对我国目前的公司状况和现行体制的状况,特别是许多公司中监事会形同虚设,股东会中股权相对集中,政企尚未分开,对于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问题以采取消极态度为佳。
Ⅱ
从各国公司立法情况看,对董事会和经理的设置均经历了一个过程。早期公司立法中,董事会的地位是依附于董事的,随着经济发展及公司治理的需求,董事会逐渐取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被视为股份公司法定、必备、常设的业务执行机关。现今市场经营的复杂化、市场竞争的激烈化的情况下,股份公司又出现了股东会职权弱化、董事会职权强化的趋势,现代公司立法中,许多国家采用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制度。而关于公司经理的设置,以前均由公司视具体情况,由公司章程而非公司法来予以规定。作为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机关,经理不是公司的法定机关,而是任意常设机关。随着现代社会对公司经营专门化的要求的提高,各公司也纷纷聘用专门人才负责经营,一些国家的公司法遂将经理作为法定常设机构加以规定。
一般认为,董事会与经理共同构成了公司的经营管理阶层。董事会对内享有经营管理权和经营决策权;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具体业务活动。各国公司法均规定董事会与经理是聘用关系。董事会决定对经理的聘用和解聘,决定经理的报酬和薪金,并对经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活动。
总之,公司法对于董事会和经理的设置是随着实践不断发展的。虽然基本界定了二者的一般关系,但目前均未涉及董事会成员是否兼任经理的问题,可能的原因如下:
首先,该问题不必由公司法界定。从董事会和经理的设置发展过程看,传统的董事一般均履行现今董事兼经理的职务。有学者认为,经理的职权实质上是董事会职权的进一步具体化,董事与经理之间所具有的紧密关系是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的前提和基础。(注:江平主编:《中国公司法原理与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1994年4月,第252页。)因此,两职可以兼任是不言而喻的,至于分任更不待言。从现实具体情况看,两职是否兼任及兼任的程度可由公司自己决定,并可随着公司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这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应有之义。至于由于两职兼任对社会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可通过公司法规定董事的资格和选任程序、经理的资格及聘任和解聘、明确董事和经理的责任等加以解决,并非要以立法认可某种两职关系来达到保护相对人的目的,而立法事实上也无法达到该目的。所以,一般公司立法不将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职务加以可否限定,并且也不相互作为任职资格。因此,有学者在论及经理任职资格时说,不论是否为公司董事,均可为公司之经理人,且公司董事长兼任自己公司总经理,公司法并无限制,如依法选任,自无不可。(注: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民国85年再修订三版,第53页。)
其次,公司法难以对此问题进行规定。一方面,公司情况千差万别,难以一一列举,也无一定之规。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不易解决的问题。例如,从董事会和经理的关系看,二者是聘用关系,如果董事会聘用自己的成员为经理,实质上等同于董事自己聘用自己,在法律上难以找到根据;二者兼任情况下如何解任经理,解任经理是否也应同时解任董事之职,更不易解决。从董事和经理与公司的关系看,许多国家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和经理与公司的关系是不同的,如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均规定董事与公司之间是信托关系,经理与公司是雇佣关系(如美国多数州立法例),董事与经理的地位与职权有很大的差别。虽然有些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经理与公司的关系相同,如台湾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经理与公司均为委任关系,但董事和经理的具体职权也是不同的。当董事兼任经理时,特别是董事长兼任经理时,二者的权限如何界定?二者的责任如何界定?不仅是立法难点,实践中也难认定。有鉴于此,各国公司法均未明确规定董事是否兼任经理的问题。
Ⅲ
关于我国公司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有学者解释为,董事与经理在职权上具有紧密关系是二者可兼任的前提和基础,为了保证经营管理人才得到充分利用,同时使公司经营方便、灵活,本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注:林毅夫等:《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2月。)还有学者进一步解释说:“如何兼职,兼职情况下如何履行职责,如何既忠实地履行董事会的职责,又圆满地完成经理的任务,也由公司自己去作决定。但公司法有关董事、经理的职责十分清楚,在特定的场合,应以董事身份优先,因为董事需对股东大会负责”。(注:卞耀武、李飞、宋燕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要释》,长春出版社,第137页。)另有学者认为,董事长兼任经理有违公司法的精神。所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特别指出,“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董事长一般不兼任经理”。(注:王保树:《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法的实态考察与立法课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从上述赞同对两职兼任问题进行立法的观点看,公司法第120 条的立法动机,侧重于公司经营人才的利用和保持创新动力方面,但却忽略了公司治理所必需的权力制衡和公司社会责任等问题。另外,是否可以达到人才的充分利用,在目前的体制下,似乎难以通过两职兼任实现。而现行公司法有关董事、经理的职责是否很清楚呢?一方面,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我国立法理论上是模糊的,是采用“信托说”还是“委任说”尚存争议,因此,董事的职责难以具体明确,同时,董事长拥有单独法定代表权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另一方面,经理与公司的关系在我国也不明确,立法所规定的经理的职责也很抽象。另外,经理在实践中常常要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关于此活动的性质在我国也还有争议。至于在两职兼任的情况下,特定的场合以何种身份居先,也无具体的法律依据。
从上述反对的观点看,该观点考虑到了公司法现行规定的实质要求,但并没有顾及实际之需。目前,在西方国家甚至出现了“经理革命”,经理实际上控制了公司,并且决定董事的人选,片面强调两职分任也不利公司的发展。此外,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的规定, 是与公司法第120条的规定相矛盾的,从效力上讲,应属无效。
既然对两职是否兼任在立法上均有缺陷,均无实效,为何会在我国公司法中出现这一规定呢?我国的公司法以条文少,规定非常原则为特点,这一规定不仅过细,且有干涉公司自治之嫌。或许有人会说,我国正在进行市场化,企业幼稚尚无自治的能力,需要对公司领导阶层多加考虑,但仅凭这一粗略的规定恐难以奏效,而且会给应当分权的公司领导以集权的口实。也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实际上规定了两职兼任在程序上的条件,也即,两职兼任必须通过董事会决定。但是,从实际效果看,该规定实质上赋予了董事会决定两职兼任的权力,但对于董事会分离两职的权力则付诸阙如。既然可以决定兼任,一旦有利可图,当然何乐“兼任”而不为?一旦兼任,即使有问题,又奈我何?结合前面对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职务的利弊分析和各国或地区公司立法的现状,笔者认为,两职兼任的各种情况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应由公司根据自身需求而定,属于公司自治的领域,公司法不宜也很难进行规范。对于两职完全兼任等情况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公司法可从完善两职的权限和责任入手来予以解决。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公司法更不宜作如此之规定,原因在于:其一,企业委托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在没有建立起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的情况下,相应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必不可少并应加强;其二,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在我国极为普遍,以至于兼任党委书记,使得第一级委托成本大大提高,企业经营风险太大;其三,我国股份公司的大股东一般为法人股东、国家股股东,行政任命董事不可避免,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程度太高,容易与原国企经营的班子重合,不能达到改变经营机制的目的,也不利于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其四,我国公司法本身很不完善,如董事与公司的关系、经理与公司的关系,董事与经理的关系均不甚明确,民法中也无相应的依据,不能规范两职兼任可能产生的前述问题。
董事长职责范围范文6
老友和他聊了他们都熟的一位名人――陈久霖。虽说,陈在出事后被媒体一边倒的批为视国有资产为儿戏的大罪人,但董事长他们一圈同道中人对其却颇有兔死狐悲的伤感。人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巧宗?况且有些事情也都是以成败定天下的,如果结果好了,也许就是另一种说法了。
再忆当年,杨总、董事长、陈久霖以及其他几个同道是不计长幼的棋友,大家还都有个大名之外的别称,陈久霖因为年纪最大而被尊称为“老陈”。这次杨总还给董事长转达了老陈的一番肺腑之言:做企业合规、循规太重要了!而自己就倒在了“有规未循”之上。这一方面和自己爱走险棋的个性,没有很好地履行公司《风险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有关;另一方面也是自己用人失察,没有意识到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这么重要的位置上选错了人。一句话,企业做好风险管理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重中之重啊。
这番话,确确实实烙在了董事长的心上,他决定在常规聚会的周末,和几位同僚议议这个话题。想到这里,董事长当即请来董秘给他的顾问委员们打电话,通知议题。事情很快有了反馈,顾问陈教授说,要特别请他的好友――张先生前来做个企业风险管理的专题讲座。此位张先生,系著名国际咨询公司的资深研究员,在企业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也有10年之久。以前他们公司风险管理这一块,属于冷僻项目,少有人问津,而现在的势头则是“门庭若市”般的热闹,可见企业风险管理是一种趋势了。
闲话不提,到了周末,董事长等一干人早早赶到郊外的俱乐部,除了远先生因为要务在身而不能前来外,其他人均到了个齐全。坐定后,董事长不免要和众人聊聊老陈的那番话。
董事长:大家都听说了吧,杨兄去见了老陈。老陈精神状态不错,还有些大实话传给我们做经验。
陈教授:上个月我在新加坡讲学,正好遇到新加坡政界商界名人白振华先生,他对陈久霖事件有这样评价:中国航油在过去几年如此成功的关键因素,陈久霖的个人才华是功不可没的事实;而同样,中国航油目前所面对的困境,他也必须负大部分的责任。即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其实,我看这不是陈久霖个人的问题,而是一种中国企业家的群体现象。中国许多企业家都是我十分赏识的,都具备企业家精神:如创业、拼搏、执着、肯吃苦和敢面对困境的优点。但同时,他们很多人也误解地以为企业家也是“冒险家”; 其实企业家在进行其投资时,对外人看来或许是“冒险”的,但对企业家自己来说,却必须十拿九稳。要不然企业家就不是企业家,而是冒险家了!
因此,今天中国企业家所面对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以更透明的经营方式和国际化的公司治理方式互相配合来运行、监管和操作企业,从而实现企业的基业常青。这才算是真正走向世界,而不至于使华人企业“富不过三代”,成为外国人的笑柄。
杨总:陈兄说得极是,但是很多事情我们是 “身在庐山”,究竟怎样做企业家而不是冒险家,我们也在摸索,有时不免会偏离正轨。所以我诚心请各位专家给一些建议吧。
陈教授:其实,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之于企业的重要性我们已经有过多次讨论,已经基本形成共识。这次我请来张兄就是为了给大家谈一谈企业风险管理之于企业的重要性。张兄有请吧。
于是,众人的视线都转向了第一次缘见的张顾问。
为何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张先生:董事长、各位仁兄,大家初次见面, 我先问个好。陈兄命我给大家做个如果做好企业风险管理方面的专题讲座,这恰恰是小弟的专业, 我也就不推辞了。
但是,在我谈风险管理之前,我先来聊聊我们咨询公司就此做的调查结果:与国际领先企业相比,除了我国的金融、保险等高风险行业非常重视风险管理外,大部分企业基本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风险管理基本处于起步阶段。
即使有些企业已经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建立了风险管理部门,但在实际运作中与风险管理实际所求也存在着诸多差距,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企业风险管理缺乏统一的认识或认识不够,普遍存在以内部控制替代风险管理的现象。
此外,大多数企业缺乏像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那样的权威框架对企业风险管理进行整体指导,往往是财务人员关注资产负债表,业务经理更关心运营和工作流程的情况,律师们则将目光锁定在可能引发风险的合约和执行情况上……而对于一些定性的风险,如声誉风险、管制风险、遵循风险、安全风险和政治风险等却被忽视了。简而言之,无论是在公共还是私营领域,许多主要企业内部都普遍存在这么一个问题: 各部门在对风险的理解和管理方式上还存在很多漏洞,而且对风险的理解也过于狭隘。
然而,现代经济环境下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结果就是:由于价值链上各环节相互合作的趋势日益增强,因而,那些以往只能破坏一家企业,或企业个别部门的攻击行为,现在却可能激发连带效应,不但导致企业业务运作的中断,而且还会使受攻击的企业连同其在供应链上的关键合作伙伴一起,都遭受灾难性的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此类威胁,我们是无法用纯粹的技术方案来解决的。现在无论在公共还是私营领域,为了同步、协调和整合整个公司范围内的风险管理战略,越来越多具有先见之明的企业在董事会之下建立了跨部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从不同角度出发,建立起包括日常监管、运营规划和危机管理在内的风险管理支持架构。此外,他们还负责从技术、运营和法律方面确认企业现有及潜在的威胁,并针对这些威胁制定出合理的战略来。
陈教授:监管层对此也有指导意见:2006年6 月2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除要求央企设专职部门负责风险管理外,还首次要求具备条件的央企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
董事长:这么说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将来必然是企业的所需了。据我所知,老陈的新加坡公司不也在董事会下面成立了你所说的这个风险管理委员会了嘛,但还是出事了。
杨总:老陈和我谈过这个问题,他觉得自己在这个方面是有失误的。公司董事会虽然成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甚至还制定了《风险管理手册》, 但是,并没有明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也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所以, 这里是否请张先生再说一说风险管理委员会都有哪些职责?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张先生: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下设的其他委员会一样,都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企业风险的控制、管理、监督和评估。因此,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重点在于三方面:风险管理的治理、风险管理的评估,以及对于运营和危机风险的管理。
我们首先讲一讲风险管理的治理。根据各方面较为成功的经验来看,企业必须建立一个正式的监管机构,多数公司选择了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由此委员会对风险管理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不仅要界定每个成员的职责,还要激励他们共同施行,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
管理的重点应在于:敦促委员会采取实际行动,将责任落实到每个成员身上,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为目标的达成提供直接支持。但同时,委员会也应本着协同一致的原则,确保所有行动都获得全体成员的一致赞同,还要避免毫无成效的繁文缛节。管理机构应该定期做出调整,以确保有效支持委员会履行其使命。因此,这项工作应该由高管层在互相合作的框架下进行监管。
其次,风险管理的评估。面对不断发展的外界环境,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应该承担的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就是记录并监管组织所面临的风险、威胁和弱点,分析组成这些问题的关键要素。而且,如果想要让这一委员会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的话,就不能将这种评估和总结仅仅简化为罗列了各种技术威胁的清单了事。
事实上,在这个评估过程中,应该让所有对实现目标起到重要作用的部门参与进来,听听他们对风险管理深思熟虑后的看法。最好能对企业的风险、威胁和弱点进行量化,也就是说,设法衡量出企业在这些问题上所消耗或浪费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很快大家就都会明白,这并非简单的数据搜集活动,而是另一种形式的分析,它能使我们更为深刻地理解与企业休戚相关的各项业务。
第三点,运营和危机风险管理。现有的运营部门应该担负起贯彻委员会政策的责任。这就是为什么在制定政策和评估风险的过程中,要让相关运营部门的主管参与进来的原因。不过,如果委员会在颁布政策时运营部门并未给予详细的指导,或者在行动上未能给予应有的支持,这种做法往往会带来全局性风险,最终也会证明是不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