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监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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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监管

采购监管范文1

一、政府推销的范围与标准

纳入区本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集体)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国际援助资金等款项推销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推销目录以内的办公用品、器材、其他物资及服务类项目,且一次性推销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协议推销项目不受金额限制)均应纳入政府推销范围,经区政府推销办公室审批后,进入区政府推销中心,按规定顺序进行推销。

二、推销方式的确定

各单位进行政府推销,推销方式由政府推销办公室审批确定。一次性推销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推销项目,必需进行公开招标(单一来源推销项目除外)

三、推销单位的职责

(一)一次性推销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推销单位应提前1天以上告知本单位、本系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并在本单位、本系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人员参与下,进行推销活动。

(二)一次性推销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推销活动,推销单位应提前2天以上告知区纪检监察机关,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派员现场监督。

(三)推销单位负责对政府推销商品的质量验收。对于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性才干作出鉴定的商品,使用单位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协助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及验收单位应在政府推销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推销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推销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推销,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经批准由推销单位自行组织推销的项目,推销单位应严格依照自行推销批复函中的自行推销项目、额度、时间等要求安排推销,并需在推销终了后15日内将采购的金额、过程、结果等以书面形式报送推销办备案。

(六)政府推销项目的推销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推销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区政府推销办备案。其中3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推销项目,还应报一份合同副本给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七)一次性推销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推销项目,需提供区政府的抄告单。

(八)推销车辆时,需提供区政府下达的抄告单,并规定车辆的款式、型号。

四、区政府推销办的职责

区政府推销办公室(以下简称推销办)负责政府推销活动的审批、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推销活动的审批、监督、管理职责。

区推销办对政府推销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有关政府推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推销范围、推销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专家评委的聘请、组成情况;

(四)政府推销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规范供应商的竞标活动,建立对不良供应商的惩罚机制;

(六)有关质疑、投诉的解决及处理情况;

(七)政府推销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八)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区财政部门将依据具体情况处以推销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之后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区范围内的政府推销活动;有违法所得的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推销机构恶意串通的

4参与竞标时恶意抬高商品价格的高出其市场零售价或者向其他推销者的出售价的5%以上

5向采购人、推销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6招标推销过程中与推销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区政府推销中心的职责

(一)区政府推销中心(以下简称推销中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推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市、区两级政府和监察部门的规定,组织、开展政府推销工作,并严格按照《政府推销项目申报表》中的推销项目、推销方式、推销预算、推销期限等内容料理政府推销事项。

(二)推销中心组织进行政府推销活动,应当符合推销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推销效率更高、推销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政府推销合同履行中,推销单位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推销中心应提供指导,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推销金额均不得逾越原合同推销金额的百分之十。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推销工作流程及工作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意识。

(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推销活动的决策和执行顺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互相制约。经办推销的人员与负责推销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六、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方式和职责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推销活动的监督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1推销人依法组织开展政府推销活动的情况。

2政府推销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3政府推销活动执行告知制度的情况。

4政府推销活动在规定的交易中心开展的情况。

5推销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的情况。

(二)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通过掌握以下情况,对政府推销活动实施监督。

1政府推销活动的审批情况

政府推销方式的审批和公告的核准、备案情况(重点监督政府推销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推销法》规定)

政府推销文件的备案情况(重点监督推销人制定的政府推销评分方法是否具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

2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工作的开展情况

截标、开标情况(公告时间距离开标时间是否满足20天的要求;逾越规定时间不得接受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组建情况(评标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发生;评标专家中采购人的代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评标委员会组建时间利于失密)

3竞争性谈判的监督

重点监督谈判小组的组成、谈判文件的制定、谈判供应商的确定以及谈判过程和供应商的确定情况。

4单一来源方式推销的监督

重点监督供应商以及推销货质量和价格的确定情况。

5询价方式采购的监督

重点监督询价推销小组组成、供应商的确定以及各供应商一次性报价和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情况。

(三)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处置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纪问题、依照职能分工的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

1对采购人、行政主管部门在推销过程中不符合法规的问题,监察部门要及时提出建议进行纠正。对推销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推销法》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先由推销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区财政局根据区监察局、区采购办的意见或建议停止拔付其同等数额的专项经费,或者从其年度预算中扣减相同数额的经费,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奖励。

2对采购人、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依照规定顺序进行处置。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供应商、社会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参与监督的监察部门应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每个年度区政府推销办、区监察局将联合对全区各单位执行政府推销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区,对违反政府推销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置。

(四)监督纪律

1监督人员参与监督应履行批准手续,监督过程中如因个人原因有可能出现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监督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守失密制度,不得参与评标。

采购监管范文2

Abstract: The article analyses the anticorrosion and supervision to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hrough the gambling model. It concludes that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power of supervision while reduce the arising of bribery,we should decrease the cost of the supervision while increasing the cost of bribery, improving the grading system and otherwise.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博弈

Key words: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supervision;gambling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7-0135-02

0引言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一国政府部门及政府机构或其他直接或者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满足自身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从国内国际市场上购买所需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就资金来源上看,政府采购商品和服务的资金主要源于政府预算和官方贷款。在支出上体现为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事业费和建设投资,如办公用品,专项设备购置支出及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等。

采购招标过程中直接和间接的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包括纳税人、政府、采购招标()部门、采购招标监督部门以及投标人五个利益主体。其相互之间构成了多重委托关系。由于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多重的关系,而各级人缺乏相应的产权约束、,因此,他们之间很容易形成串谋行为。从国家利益方面看,就为腐败提供了机会。本文所指的腐败仅指有损害于纳税人利益的采购招标()部门与投标人之间的串谋。

1博弈模型的建立

1.1 模型假设假设只存在采购招标监督部门和投标人两个博弈方,监督部门的目标是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做到使能够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且性价比达到最高的合格产品的单位脱颖而出,投标人的目标是中标,获得收益。监督部门和投标人都是理性的。

监督部门有两个纯策略:监督与不监督。不监督是指监督部门怠于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状态。投标人也有两个纯策略:(行贿)中标与(不行贿)不中标。监督部门如果实施监督,则要承担监督的成本,设为C1。如果监督不力,使得通过非公平竞争(指有行贿行为)行为的投标人中标了,则社会要承担相应的成本,而这种成本可以看作是监督部门失职的成本,设为L。可以预计L>C1,否则,监督部门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投标人如果中标,则能获得预期的利润,设为P1。但是由于要参与投标,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包括聘用专业人员的费用,制作标书,甚至样本的费用等等,设这种成本为C2,并且完全有理由假设P1>C2。因为如果中标单位不能获得超过其参标成本的话,就不会有单位愿意参标。另外,拟通过行贿手段谋求中标的单位,其行贿成本为C3,总成本为(C2’+C3),且(C2’+C3)

1.2 模型的建立在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的时候,其所承担的成本为C1,即其收益为-C1。通过公平竞争手段中标的单位,其获得的收益是预期利润减去为参标所耗去的成本,即P1-C2。拟通过非公平竞争手段中标的单位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将不能中标,它将不能获得任何收益,收益为0。而监督部门在成功避免了拟通过非公平竞争手段谋求中标的单位落标后,将获得P2的无形受益,同时也要付出C1的监督成本,其总收益为P2-C1。

在监督部门选择不监督策略的时候,不需要承担监督成本C1。在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前提下,拟通过非公平竞争手段获取标的的单位和通过公平竞争获取标的的单位所获得收益是不一样的。由于信息不对称,投标人不知道监督部门会以什么样的力度进行审查,所以,部分投标人选择了公平竞争,而另一部分投标人则选择了非公平竞争。因此,选择公平竞争的投标人中标后,其收益为P1-C2,而拟通过非公平竞争手段的投标人中标后将获得收益为P1-(C2’+C3)。如果行贿的投标人中标后,社会会承担非常大的成本,该成本为L,因此,在不监督的策略下,监督部门的收益为-L。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表1的收益矩阵。

1.3 模型分析如果暂时假定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那么通过分析上述收益矩阵我们可以知道,当监督部门选择监督策略时,由于P1-C2>0,因此投标人会选择不行贿,此时的策略组合为(监督,不行贿)。当监督部门选择不监督的时候,由于P1-C2

但是这个博弈是否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呢?现在放松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假设。在信息不对称得情况下,投标人只能估计监督部门将以什么样的概率进行监督。假设估计的监督概率为p,则不监管的概率为1-p。同理,假设监督部门预计投标人选择不行贿的概率为q,行贿的概率为1-q。那么,选择不行贿的投标人的期望收益为P1-C2,选择行贿的投标人的期望收益为(1-p)(P1-(C2’+C3))。若监督部门以p>1-(P1-C2)/(P1-(C2’+C3))>C2/P1的概率进行监督,那么无论监督部门选择监督与否,投标人都会选择不行贿。类似的,监督部门选择监督的期望收益为P2(1-q)-C1,选择不监督的期望收益为-L(1-q),所以当q

由于通常情况下监督失职后造成的社会成本L相对于监督成本C1是非常大的,而成功避免了行贿投标人中标之后所获得的无形收益P2也是正的,所以1-C1/(P2+L)的值通常是接近于1的,也就是说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策略的概率接近于1。这是与现实情况相符的。所以,监督部门的策略此时就变成了监督。可见,这个博弈有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策略组合为(监督,不行贿)。

2模型的政策含义

2.1 对模型的解释通过对上述博弈模型的分析,我们知道该博弈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当监督部门以p>C2/P1的概率进行监督时,投标人都会选择不行贿。当q

2.2 政策建议首先,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中有关监管部分的立法。若想做出有效的监管,就一定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建立健全立法,会使监督行为有法可依,不流于形式。此外,针对于投标人的行为来讲,在事前起到了威慑作用;事后起到惩罚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节约各方的成本,降低了行为选择上的不确定性。其次,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加大监督的难度,也会增加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成本。但是信息不对称在现实操作中却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只能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降低监督部门的各种调查,审查成本而达到降级监管成本的目的。再次,纯粹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我国目前由相关的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责,同时,相关财政部门又行使着采购招标人的职能。这就相当于裁判员与运动员同场较量,使腐败几率大大增加,其监督职能只形同虚设。另外,进一步修订、完善招标程序,尤其要规范评标过程,使得行贿成本增加。如建立更大范围内的评标专家库,这样就不会使得抽取的某一类专家总是固定在某几位,加大行贿成本;如建立评委打分背靠背制度,使得相互不能形成串联,加大行贿成本;再如,建立评委负责制,使评委对项目实施后的性能优劣负有连带责任,直接影响其之后能否继续入选专家库的资格等等。最后,要寻求更加综合的财政资金使用目标,而不只是一味的以节省财政预算为单一目标。具体体现在,要建立更合理的评标评分制度,使得真正性价比高的产品或服务能够脱颖而出。靠单一的最低报价(那怕是变相的报价所占分值比率最大)中标的评分制度,只会让投标人尽量压低生产成本而将节约出来的部分资金用于行贿,从而损害纳税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0.

采购监管范文3

一、加强技术层面建设,切实提高业务的执行能力

1、编制科学合理的采购计划

项目的技术人员依据是图示量和施工方案的选择等具体要求,编制好的材料需用计划是物资部门确定经济采购量和编制材料采购计划的主要依据。物资部门依据采购计划确定订货点,签定采购合同,进行后期的存货管理。物资部门要确定经济采购量,就是项目一定期间材料存货相关总成本达到最低的一批采购数量。根据材料的需用计划和采购经济采购量的分析结果,进行管理。同时,要求物资部门做好市场调查,及时了解市场动向。采购人员应经常了解并掌握材料的市场价格与价格信息以及行业政策的变化,在物价上涨之前以低价位购入适量材料,减少涨价带来的成本上升损失。为保证充足的货源和实现采购成本目标,必须及时了解和掌握供求变动的规律,避免高价位采购。企业必须考虑季节性供求问题。

2、做好采购询价管理,采取议标订货。所谓议标订货就是需方根据自身需求拟定一个基本的选标条件和价格文件,向具有一定供货能力的供货厂家发出标书,供货厂家依照需方提出的条件向需方投标。在议标会上由需方组织的招标委员会公开唱标。这种订货方式能比较客观地反映资源分布、生产及价格构成情况,有利于需方选择供货厂家,确定切实可行的供需关系。做好采购询价管理,现在需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借助网络优势,快速地浏览和获取需要的信息,从而保障采购询价管理、得到询价结果的高效率。3、做好供应商确认和采购合同签定供应商的选择依靠采购询价环节的评价结果,也要参照其他标准,如供应能力、历史信誉等。确定了供应商后,要签署采购合同,签定前,需要对合同类型进行选择,确保把最大的实施风险放在供应商。合同可分为三种:成本加奖励费合同:主要用于长期的、硬件开发和试验要求多的合同;固定价格加奖励费用合同:长期的高价值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项目易于控制总成本,风险最小;供应商风险最大而潜在利润可能最大,因而最常用。

4、确保供应主渠道畅通。拖欠货款越多,企业的信用度就越低,供货单位基于货款占用周期长而不得不抬高货价,有可能造成企业材料采购价格上升,就会造成材料采购成本上升比企业拖欠货款产生的利息高得多。在买方市场中,供货单位迫于形势不得已而供之,而一旦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供方就会对需方采取清欠货款和限制发货制裁。所以企业应采取稳定主渠道、及时付款的供应策略,建立起与主渠道供应商协同发展的长久合作的良好关系,这样既可以降低材料采购成本,确保采购主渠道的畅通,又可以通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强化与供应商的密切合作关系,共同抵御市场风险。

二、加强系统建设层面建设,创建良好的采购的环境

1、岗位建设与人员选择

采购一般设总负责人、询价员、合同员、采购员和库管员等五个岗位,以项目的大小和施工时间的跨度等实际情况而定,采购总负责人全面负责材料的采购管理,依据材料需用计划和岗位目标责任成本的管理规定等,制定并执行采购计划,协调并充分利用内部资源,最终高效低成本地采购到所需要物资;询价员主要负责按计划探询市场中定向物资的信息,书面提供给采购负责人和采购员,同时进行文档的存档管理;合同员的职责就是管理合同文件,随时监督合同执行情况;采购员的职责更多的是具体按合同,以指定的价格和数量执行采购任务;库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标准验收材料入库,材料进场后,合理规划存放和使用,尽可能的减少储存成本,做好库房的管理。采购管理各岗位人员的选择标准,需要具备以下综合素质: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沟通能力、具有法律意识、清廉等,还要尽量避免项目最高管理者如项目经理的直系亲属担当采购总负责人。

2、员工培训与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建设

培训包括业务培训、法律常识培训、公司制度培训等等。业务培训重在提高业务能力,比如采购的流程管理、采购经济采购量的确定方法、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采购询价等等;法律常识培训和公司制度培训则重在在环境上约束非正常行为,清楚和明确采购腐败的风险成本。公司对各岗位成绩进行考评,引进绩效考核不断促进采购管理的各环节的持续改进,对有效的工作给予肯定和鼓励,对其他一些非增效工作就给予客观性的评定。成本管理的过程成本策划、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都可以有针对性地将岗位目标责任确定下来,再通过强调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成本降低率等手段,对做好其他环节的管理如成本控制、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都会收到明显的效果,也为后期做科学的绩效考核提供依据、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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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采购;县级政府;解决问题

目前,县一级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以落实为主体,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为重点,围绕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加大了工作力度,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16年,我县共完成政府采购30余批,预算金额为3006.8万元,采购金额2530.5万元,节约资金470余万元,资金节约率为15.6%,采购额比上年同期减少110万元,资金节约率提高3%。但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监督管理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县一级政府采购监管谈谈我的看法。

一、目前县一级政府采购监管存在的问题

1、采购活动流于形式。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很多时候采购单位自己已预先联系好供应商,供应商又去联系好与自己合作的供应商来参加采购,可想而之,采购活动基本已失去意义。

2、采购没有一个统一标准。

如电脑等办公用品用量大、涉及面广,不同的品牌有不同的价格,配置复杂,同品牌不同的配置存在很大的价格差异,且更新换代快。由于产品配置及产品性价比缺乏统一标准,采购单位也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制定采购计划时多数选择高配置,电脑的使用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浪费了资源,也达不到节约资金的目的。电脑等电子产品市场价格变化频繁,更新换代快,价格监督机制不完善,可能会出现采购价格比市场价格高或预先准备采购的产品型号已没有生产退出市场的情况。

3、规避采购现象时有发生。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少数单位明知应通过政府采购,但是他们还是违反《政府采购法》擅自进行采购,对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公车采购上尤为明显。

4、参加竞标对象不广。

政府采购虽然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告,但政府采购信息渠道还不够完备强大,许多供应商不能获得采购信息,出现项目招标时存在竞标对象少、信息范围不广。

5、缺乏采购专业评审专家。

县内采购项目种类繁多,都分别有相应的技术参数、配置要求等,对其评审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特别是一些大型设备,外行只能是看外表,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只有相应的专业人员才能正确判断。我县现在没有相应专家库,缺乏相应的人才,只有依靠业主方派出的个别技术人员和监督部门进行评审。

6、参加投标企业人员普遍素质不高。

在投标文件制作上就可以看出,有的企业的投标文件只有一个报价表相应资质复印件资料只随意散装在投标文件袋里,投标文件袋密封也不规范。

7、验收工作还需要加强。

采购项目监管工作没有到位,流于形式,对工程(货物)量的核定、对技术参数和配置的要求没有严格把关,个别项目存在以次充好,规格数量不符等情况。缺乏相关的专业人员,对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有时只有邀请外地专家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二、解决对策

针对以上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1、加强宣传工作力度。

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工作成果的宣传。把宣传工作作为一个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真实反映政府采购工作的情况,只有让外界了解政府采购,才能化被动为主动。注意宣传的广泛性、宣传的对象要涵盖全县各个角落,宣传的内容要包括政府采购工作的方方面面。政府采购宣传工作要常态化,要坚持不懈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工作,要注意宣传的帐敌裕要确保效果,让大家知道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的方式、违规采购的法律责任等。为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宽松、开放的环境。

2、工程采购是新的政府采购增长点。

目前,我县还未开展相关工程方面的政府采购,县内工程项目点多面广,规模又小,达到比选规模的都是通过发改部门进行网上比选,比选规模以下的确定施工单位方式还未进行规范,对我县来说这将是采购工作一个新的发展方向。

3、做好预算编制。

要编制好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规模,拟订采购计划,提前了解市场行情。要全面按照采购计划组织实施,便于招投标方式的实现,取得规模采购效益。政府采购中心要根据采购项目的规模,安排适当的采购方式,同时要增加采购预算执行的“刚性”。真正做到年初有预算,执行有计划,年底有落实,让政府采购彻底从无序状态中解放出来。

4、完善专家库。

从全县的相关部门及行业考察好各方面的专业人才,建立好专家库,然后随机抽取,充分体现招投标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采购”,取得好的效果。

5、不断加强采购业务培训工作。

要以各种方式加强对全县各采购单位负责人及采购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政府采购的各项法规、制度、政策。

6、拓宽政府采购信息渠道。

除按照规定在政府采购网上采购信息外,还可以在相关其他政府采购的网站、县政府外网、县电视台信息,还可以通过网上查询等方式获取相关供应商信息,并邀请其参加政府采购。让更多的供应商知晓采购信息,参与我县的政府采购。

7、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与纪检监察、审计及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树立大局意识、风险意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协商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8、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建设。

根据我县实际县政府、县财政局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着力政府采购改革创新,从政府采购预算源头控制到采购操作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再到事后的监督处罚。将监督体现在政府采购工作的各个环节,既要加强项目操作不同岗位、不同环节的制约,又要注重项目使用、技术、资金、采购和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制约,增强权力运行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参考文献:

[1]政府采购平台运行结构建设的探索与建议[J].孙含欣,邹昊,王东伟.经济.2010(05)

采购监管范文5

一、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

健全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与问责的对策思考

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采购中的问题,必须坚持制度规范与监管问责并重,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和问责机制。

采购监管范文6

根据审计报告,在财政部授予甲级资格的633户采购机构中,有129户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与实际缴纳情况不符;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报告6家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也未依法处理涉嫌违规单位和个人。此外,还以财政部国库司便函形式,审批(核)1319项采购方式变更和采购进口产品事项。

同时,审计报告还公布,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43.94亿元。

中国政府采购规模10年来增加10倍,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1.13万亿元。与此同时,“天价政府采购”事件频现报端。由此,关于政府采购的规范化也备受关注。

就在审计报告两天后的6月29日,财政部举办《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暨系列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值得注意的是,多位参会的政府采购业内专家纷纷指出《政府采购法》已经难以约束采购主体的行为,急需修订。

“《政府采购法》软弱可欺,官员违规成本极低,而该法对基本的公众知情权也较少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曾参与制定《政府采购法》的刘俊海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

独揽政府采购大权

“因为政府采购的资金属于政府预算的范畴,由财政部主管名正言顺,当年财政部的领导池海滨也带领财政部以及工作人员参与,所以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中权力较大。”刘俊海对《投资者报》记者回忆制定《政府采购法》时将财政部确定为主管部门的原因时说。

记者了解到,按程序,政府采购先由采购单位报预算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通知下发给政府采购办,此为“审批关”;采购办组织招投标,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高的投标商,并进行选择,此为“招投标关”;最后是“公告关”,中标后,在政府采购网上中标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表面上看,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环环相扣,但实际上,财政部在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独揽大权,几乎是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由于处罚和监督不到位,政府采购几乎成为腐败的重灾区。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2010年12月,辽宁省抚顺市财政局办公室通过网上采购7台市价约人民币2300元的苹果iPod touch 4作为U盘,引发网络热议。

而据国家审计署历年的审计报告,“2005年,教育部等四部门违规采购金额3.8亿”;“2009年,19个中央部门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涉及金额14.09亿”,今年的审计报告显示,包括“政府采购”等在内的违规金额高达43.94亿元。

“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不尽完善,主要表现在,编制周期短,编制项目比较粗,不够细化。在这种预算编制和审批制度下,项目不具体,预算不准确,预算执行的随意性较大。反映到政府采购上,就出现了无预算采购、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等现象,政府采购工作也因项目不明确,缺乏计划性,难以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法》上如此描述我国的政府采购情况。

而在国外,制度规定正由自发松散走向规范化、系统化。20世纪90年代后,主要发达国家逐渐完善政府采购体制和规则,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日趋规范化、制度化。如英国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包括《政府拨款条例》、《采购政策指南》等;在机构设置上,监督机构有议会和财政部,政府部门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必须在财政部授权支出范围之内,且所有支出必须向议会负责。

立法落后留下隐患

中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一直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这一情形,在立法界也较为罕见。《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目前中国政府采购主要依据的两部法律。

另一位参与《政府采购法》制定的学者、清华大学教授于安指出,“一部法运行10年都没有高端实施细则,而只有低端的,这就说明实施者获得了巨大的裁量权利。”

“当时没有想到实施细则竟然十年都出不来。主要是因为各界意见不统一,比如如何认定国货,买微软的产品,可以说是国货,因为是它的中国公司生产的,但也有人说它应该算美国公司。”刘俊海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而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已经不能有效地约束采购主体的行为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了。

“该法制定时,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还没有提出来,所以对公众的知情权都提的不够。现在网络发展得非常迅速,微博如此普及,有关部门要加大信息的透明度,要让在贵州的人也能通过网络了解到北京政府采购的一张桌子的信息。”刘俊海表示,“再则,要加大问责力度。现在的《政府采购法》软弱可欺,一个官员采购违法后,照样升官,问责力度不够,对于采购违法应当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