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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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范文1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会计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引发了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思考和研究,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观的确立,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也逐渐被多数人接受。企业会计与之适应,对企业经济活动产生的社会成本和效益进行计量和分析,从而产生了社会责任会计。因此弄清社会责任会计的基本含义对其问题的研究才能更加清晰,对于帮助企业做利于其长期发展的决策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社会责任

美国芝加哥大学的克拉克教授在1916年就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CSR)思想,他认为“科技和工业的发展给我们带来的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让我们明白了社会和环境方面问题的责任之源”,“迄今为止,大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责任”。这说明当时随着企业大规模的生产和工业化,克拉克就已认识到企业经济活动对周围环境产生了影响,但他没有给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定义。

直到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在《管理哲学》(1924)中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CSR)概念。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要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并认为其中包括道德因素。随后,“企业社会责任”一词开始被大众接受。哈佛大学的多德教授从企业权力来源角度界定CSR,他认为,企业财产的运用受到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公司经营者的应有态度是树立自己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

在此基础上,学者博文(1953)正式提出了企业及其经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开创了CSR研究的专门领域,被誉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他在《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中指出:“企业应该自愿地以对社会负责的精神进行经营活动,即使这样做可能导致企业利润的降低。”

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在《工商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1971)中对CSR的理解用“三个同心责任圈”这一术语代表,即最里圈包括明确地有效履行经济职能的基本责任;中间一圈是指企业在实施经济职能时对社会价值观和优先权的变化要采取一个积极态度的责任;最外圈,包括企业更大范围促进社会进步的其他无形责任。

国内学者对CSR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刘俊海教授以公司为特定企业类型,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谋求盈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其他主体利益的义务。”陈留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股东负责、获取利益的过程中,要主动承担对员工权益、环境、社会公益等的责任。”陈讯等根据社会责任与企业关系的紧密程度把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本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股东和员工的责任;二是中级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消费者、政府、社区、环境的责任;三是高级企业社会责任,包括慈善、公益事业。综合各家所言,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保证股东利益,依法经营企业、积极创造利润的同时,承担增进其他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是企业价值在利益相关者间进行分配的外在表现。

三、企业会计责任的本质

企业向相关者进行利益分配时,就是对各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如对股东分配股息,对员工发放工资、福利,对供应商及时付款,对政府积极交税,并且按照企业履行责任所付出的成本、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源价值进行企业价值分配。

四、社会责任会计

社会责任理论的广泛传播、其实践的逐渐推行,使得美国会计学家戴维・F・林诺维斯在1968年《社会经济会计》中首创了“社会责任会计”一词,并将其初步定义为:会计在社会学、政治科学和经济学等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应用。1972年,在他的《会计职业与社会进步》-文中进一步阐述了,社会责任会计是在社会委托责任基础上建立的,以会计形式衡量和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一种方法。由此便开始了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系统化研究。随着企业发展带来的社会负面问题增多,社会责任会计逐渐得到了会计界的支持,尤其是美国会计界三大协会的支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ECPA)发表了《企业社会业绩》研究报告,建立了一个初步的计量系统;美国会计学会(AAA)先后成立了各种研究社会责任会计的委员会;美国会计师协会(NAA)专门成立了“企业社会行动会计委员会”,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范围、目的、程序和沟通方式。接着197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一次将履行社会责任会计作为企业会计报表一项重要目标。1974年美国出版了奥斯特斯《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专著。

社会责任会计的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就传入我国,但直到1985年在《财会通讯》(综合版)第八期上的“在经济特区实行社会责任会计的设想”一文中才出现我国学者的研究。1990年“社会责任会计”一词在厦门大学的常勋教授编写的《国际会计学》教材中出现。他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指企业经济活动对社会带来影响的计量和报告。宋献中、李皎予(1992)是我国最早对社会责任会计概念进行界定的学者,“社会责任会计是社会责任同会计学的有机结合”,它以企业与社会间的关系作为社会责任和研究中心,用会计方法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的社会贡献和损害进行反映和控制,以利于提高企业效益。

社会责任范文2

[关键词] 公司 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确立突破了传统公司法的公司绝对营利性定律。传统公司法所信奉的是“股东至上”,公司只是股东赚钱的工具。但是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公司的权力集中在管理者手中,导致公司对社会的支配力量急剧扩大,从而使公司能够对社会各方面产生实质性影响。基于现代公司的地位,人们认识到公司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可追溯到1983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采用的“利益相关者法律”。该法的核心特征是允许董事会在考虑公司最佳利益时,还应当把公司行为对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和客户、公司所在地社区的影响考虑进去。我国1993年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社会责任这一问题,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增加了这项新内容。

一、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规定

我国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公司法的规定,其二是其他相关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条、第17条和第18条对公司社会责任作了规定。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该条规定是把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公司经营活动的原则写进公司法的。公司法第17条和第18条主要规定的是公司对其雇员的社会责任。第17条第一款规定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从三个方面保护。首先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其次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再次是要加强劳动保护。该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应努力提高职工素质。公司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了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

除了公司法的规定外,其他相关法律对市场经营主体社会责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这类实体,如保护环境,依法纳税,分担社会就业等社会责任。

从上述内容看,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规定较为抽象,且内容比较单一,主要是公司对职工的社会责任。

二、探讨公司社会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1.应正确看待公司的营利性目标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二者间的关系

众所周知,公司作为现代企业标准的法律形式,,其出发点和目标就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公司赚钱天然就是合理的。但这与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当然,公司的营利与公司社会责任在公司活动中并不是同等地位的关系。前者始终是公司的基本出发点和最高目标,而后者往往需要公司营利很好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并且得到可靠的保障。反过来看,如果公司很好地承担某些社会责任则更能促进公司的营利。如公司切实保护职工利益和提高职工素质,就能激发起职工更高的工作热情并增强职工的工作能力,为公司营利创造更有得的条件。再比如,公司如果注重环境保护,则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看,公司的营利和公司社会责任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

2.应把法律上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同实务中形成的公司社会责任联系起来分析

公司社会责任涉及多方面的内容,要全面完整地理解这一问题,必须把公司法规定的社会责任、其他法规定的社会责任和实务中产生的社会责任以及各自的特点弄清楚。如前所述,公司法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比较单一,并且概括抽象。公司法第5条规定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承担社会责任”只是宣示了公司原则上要承担社会责任,至于承担哪些具体的社会责任则未作明确规定。公司法关于公司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也仅仅是确立了保护的方向,具体怎样保护则是依靠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实现其目的。公司法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针对公司社会责任作出规定,笔者只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类推出公司应承担的其他社会责任。必须指出这类社会责任是很多的。如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要为社会分担就业责任;公司作为经营者必须保护环境;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必须依法纳税;公司是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市场规则及有关商业道德,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由此可见,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不同身份出现,就要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公司自觉承担了许多法律上并无任何要求的社会责任。比如救灾、抢险、扶贫济困及做慈善、参加公益事业建设等。他们在这些事务中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一方面,减轻了政府压力,节约了国家财力;另一方面,维护了社会稳定,推动了社会发展。最有说服力的实证案例是1998年夏的洪灾,2007年冬的雪灾及2008年的5・12汶川大地震。在大灾面前,现代公司自发投身到抢险救灾行列,大量捐款,极大地帮助政府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目前,公司自发地承担这些社会责任已成全球普遍现象。

3.应把公司社会责任看成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系统

毫无疑问,公司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中最重要的成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司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摆在人们面前的问题已不再是持肯定态度和否定态度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现实问题。况且,很多社会责任与公司本身的存亡和经营活动是紧密相关的,如能耗与环境污染引起的环境保护问题。通过前文分析不难发现,公司社会责任已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对此可分成若干层次来看。首先,根据其责任产生的根源看,公司的社会责任有法定责任和自发责任。前者是法律上要求的,很多有强制性,公司必须承担这些责任,否则会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如纳税,环保等。而后者,由于法律上未作要求,公司可为也可不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自发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多。其次,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看,有对国家的责任和对社会的责任。如纳税是对国家的责任,而环保、扶贫济困,救助孤老、捐助等是面向社会的责任。随着社会进步,公司对社会承担的责任会越来越多。再次,从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看,随着公司社会作用的增大,公司的社会责任会产生一些新的形式和内容。

三、立法需明确规定的问题

立法的第一动力永远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笔者在思考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时,发现针对我国实际情况需公司法和相关法明确规定的问题有三:其一是,公司可以从事哪些形式的非营利行为;其二是,公司做善事处分财产的决策;其三是,公司捐助等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个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有抢险救灾、扶贫济困及捐助等公益活动的义务,现实中一些公司不积极主动做善事,这本身无可厚非。但社会恰恰需要每个成员都具有善心,以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因此立法上规定之有必要。建议方案为,借鉴美国法学会制定的《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规定:公司可以适当地考虑非利润目标并进行合理数目的公共福利、人权、教育和慈善捐款。)等的作法,在公司法中规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些基本形式。这类规定不是义务性规范,而是授权性规范。我国公司法明确作出类似规定,将有利于鼓励所有公司为社会排忧解难。

第二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公司做善事时花费大量财产,而作此决策的通常是公司的管理者。如果公司管理者违背自己的受信义务,最终会损害投资人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法上应把这类处分财产的行为界定清楚。建议方案为,公司法可明确规定把这种公司财产处分权给予股东会,也可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其处分权授予董事会。

第三个问题,主要针对的是慈善捐助行为。目前我国捐助方面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合同法,但合同法不能解决许多实际问题,实际的慈善捐助中产生了许多纠纷。由于这类问题的广泛性,建议制定专门的慈善募捐和公共福利方面的法律解决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M].国务院法制办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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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

作为一个企业来讲,要尽到自己的经济责任,因为任何企业都是投入产出系统,它的运营要消耗各种自然资源。企业要提高自己的利润率,创造更多的财富。企业采取不同的方式运营,提高运作效率,实现最佳化运营,使其利润最大化。企业要不断做强做大,努力向世界级企业迈进,就是尽自己的经济责任。反之如果一个企业投入产出比例低下,盲目追求发展,不考虑自身能力,导致企业表面的繁荣,甚至崩溃,或者不思进取,原地踏步,这些都属于没有尽到自己的经济责任。具体来说评价经济责任的指标有传统的收益衡量指标,剩余收益组成指标,现金流量指标,净资产利润率指标,速动比率指标,总资产报酬率指标等等。

法律责任

企业要健康良好的发展,就应该按照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据、照章纳税,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与义务,并接受政府的依法干预和监督,坚决杜绝违犯法律的事,就是尽自己的法律责任。反之如果一个企业不按照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偷税漏税,参与各种违犯法律的事,政府规定的各种责任与义务也置之不理,这些都属于没有尽到自己的法律责任。评价企业法律责任的指标有小时工资率、工资支付率、法定福利支付率、社保提取率、社保支付率、资产纳税率、税款上缴率等。

环境责任

企业是实施循环经济的主体,是体现循环经济效益最直接的个体,是循环经济建设的基础。环境保护要以低消耗的生产体系、适度消费的生活体系、持续循环的资源环境体系、稳定高效的经济体系、不断创新的技术体系,以及更加开放的国际经济合作体系为基础。循环经济实际上是物质和能量的梯次、闭合式循环的流动型经济,表现为低能耗、无污染、零排放;在生产过程中要求企业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将资源视为有价的生产成本,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外部不经济性,使企业主体真正承担起社会环境责任。反之,如果企业表现为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导致外部不经济,这就是企业没有尽到自己的环境责任。环境责任的评价指标有单位收入材料消耗量、单位收入不可再生资源消耗量、材料用废率、环保投资率等等。

道德责任

企业应该努力提高员工的待遇水平,尊重和关心企业员工,为员工提供一个合适的心理环境,使员工在良好的工作氛围中发现自身的价值,在创造的热情中开发出更大的工作潜能。企业还应该对消费者负责,不做假冒违劣产品,不欺瞒消费者。除此以外,企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还应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的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和教育事业;积极服务于所在的社区,为社区的公共事务做出贡献,这就是尽自己的道德责任。反之企业不顾员工的感受,过度的剥削员工,欺瞒消费者,对各种公益事业置之不理,就是企业没有尽到自己的道德责任。道德责任的评价指标则是员工人均年教育经费、单位员工利润、单位员工利润增长率、就业贡献率、捐赠收入比率等等。

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状况

我国学者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主要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的。高巍(1994)认为企业在追逐利润、谋求自我生存与发展的同时,还要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承担社会发展的责任,如缴纳税金的责任、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等。李鸿贵(1995)认为CSR是指企业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应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尽量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标准,并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个体应包括对消费者的责任、对股东的责任、对国家及主管部门的责任三个方面。张兰霞(1999)认为,CSR是指企业为所处社会的福利而必须关心的道义上的责任。陈炳富、周祖城(2000)认为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承担的,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狭义的CSR主要是指道德责任。郑孟状、潘霞蓉(2003)认为CSR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

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状况

国外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理论可上溯到上个世纪初,但真正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则是最近几十年的事。美国管理学大师彼德・德鲁克(1974)认为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领域是企业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另一个领域则是社会本身所具有的问题。里基・格里芬(1989)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在提高本身利润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整个社会福利方面所承担的责任。斯蒂芬・罗宾斯(1991)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他还区分了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两个概念。一个企业只要履行了经济和法律责任,就算履行了社会义务。而社会责任则是在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加了一个道德责任,它要求企业分清是非并遵守基本的道德准则。哈罗德・孔茨(1993)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

上市公司是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典型形式,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提出始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早由西方发达国家提出,近些年来广为流行,连《财富》和《福布斯》这样的杂志在企业排名评比时都上了“社会责任”标准,可见西方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中国各界要求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呼声不断。其动因要追溯到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恐慌、“民工荒”、特大矿难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等等,这一切问题的曝光更显示出中国政府极力倡导的科学发展观之迫切,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就要抑制这些社会发展的“不和谐音”。企业家冒着巨大的风险投资并且辛苦经营绝不是为了争做现代社会的活雷锋,他们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盈利。早在上个世纪50~6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就对企业责任进行了颇具代表性的描述: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

虽然弗氏理论在上世纪70年代的西方国家已经失去了其统治地位,但就目前来说,中国的很多企业家仍然将其奉为企业经营的行动指南,甚至认为社会责任是企业的咒语,他们把企业营利与企业社会责任对立起来,逐利的心态使二者之间形成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另一个让企业产生抗拒心理原因是“新贸易壁垒说”。一些舆论评价企业社会责任及其认证标准是发达国家继反倾销、绿色壁垒之后,针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新型贸易壁垒。一些专家也警告说,SA8000是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力进行的一种制约,但极易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工具。

耐克、沃尔玛、家乐福、麦当劳等跨国公司为了避免品牌形象受影响,纷纷要求其产品配套企业、合作企业遵守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并且这些跨国公司、零售集团已经开始在深圳、东莞、莆田等地设立劳工监督部门。处于全球供应链中的中国外向型企业首先遭遇了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发难”,越来越多的企业深有体会:以前不降低成本,可能失去订单;而现在以牺牲社会责任去过度降低成本,同样也可能失去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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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旗下基金在市场估值高企之际从未进行以短期促销为目的的大比例分红等激进的营销活动;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多次在基金重仓股复牌前夕暂停申购,将大量投机资金拒之门外,避免原基金持有人收益被摊薄;

数十万字的投资者教育专栏、数百场投资者教育讲座、印发数十万册投资手册,受惠投资者数以亿计;

正确答案可能不止一家,但如果你说出了汇丰晋信的名字,无疑你已经答对了。

汇丰晋信基金公司是基金行业的后起之秀,以其严谨的专业态度和高度人性化的服务,在投资者当中享有很好的口碑。尤其是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更是在业内树起了一个标杆。

专业的投资者教育

对于汇丰晋信来讲,投资者教育是公司战略的重要一环,而且是品牌建设、品牌定位的重要手段。在投资者教育中,汇丰晋信始终做到了3点:一是贵在坚持。如同投资一样,投资者教育也做长线,不因市场的短期利益而动摇自己的信念;二是创新性。汇丰晋信投资者教育方面一直致力于推陈出新,例如《红楼理财》的系列文章,获得到了业内及投资者的肯定和好评。三是细分市场。如针对年轻的白领比较喜欢新鲜的东西,喜欢上网、卡通、漫画这些特点,汇丰晋信推出了”小宝理财故事”的Flash。而《红楼理财》系列是打动那些有文化修养、喜欢轻松投资的人群。

救灾不忘专业

汶川大地震后,国内金融机构纷纷捐款救灾。其中汇丰晋信基金除了公司和员工一起捐款,还举行了公司内部的义卖活动,共募得善款46.5万元,并酝酿成立信托计划用于长期的慈善活动。

员工捐款×2+义卖

闻听汶川大地震的灾难后,汇丰晋信的员工立即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募捐活动。公司总经理李选进表示,员工捐款多少,公司就捐同样的金额,所以总金额将会是员工捐款额的两倍。

汇丰晋信还组织了公司内部员工的义卖活动。员工们纷纷拿出家里数码电子产品、品牌首饰和古玩珍藏用以拍卖,甚至包括瓦尔德内尔签名的乒乓拍、车王阿隆索签名明信片等物品。此外,员工还发挥创意,将公司会议室的冠名权、公司年会的主桌席位等都纷纷销售,最后会议室被渠道部的员工拍得并命名为“都江堰”会议室,而两个主桌席位被部门主管以2.4万元的天价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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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现状分析;实现方式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规定挑战了传统公司法中“股东至上”的理论,将公司社会责任上升到法律层面。

公司社会责任指的是公司不仅对股东负有责任,而且对股东以外的雇员、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负有责任。同时,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包含法律明文规定的责任,而且更强调法律尚未明文规定而根据一般社会观念或道义上应该承担的责任,即一种非法定责任。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特征

(一)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积极义务

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是指法定化且国家强制力作为履行保障的责任。义务被视为积极责任,而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否定性后果为消极责任。所以公司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一种积极义务,也有学者称其为公司的社会义务。“从总体上看,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义务,它包括了企业对社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与补充

公司成立的原始目标是单一的,即最大限度地实现股东利益。随着社会本位论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主张公司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除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外尽可能增进某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并不否认公司为股东赢利的原则,只是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将各种社会因素加入公司目标中,实现各个方面的共赢。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对方是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

公司既是商事主体或商人的一种,也是利益的聚焦点。除了股东利益之外,公司的设立与运营还会编织成一张非股东利益关系网。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因其经济实力相对强大,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利益相关者凭其自身单薄力量无法与强大的公司抗衡。公司易滥用这种优势,为谋求自身利益去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按照各国普遍理解,公司社会责任以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公司义务的相对方,权利主体是与公司有某种利益关系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

(四)公司社会责任具有派生性

有学者指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质就在于公司在谋取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尽可能地为社会上其他利益相关者履行某种义务。所谓派生性是指公司社会责任是建立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基础上,是公司作为商法人的社会责任,且社会责任从属于商法人的经营性或营利性。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情况及实现方式

(一)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明确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公司法》第五条。但是,这只是个倡导性的条款,对公司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尽管如此,在其他法律中,仍然有不少体现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规定;这些规定也是对国有企业的要求。

1.关于国有企业对雇员的社会责任。《宪法》中对劳动者权利的规定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企业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规定,都是对国有企业应当对雇员承担社会责任的立法。

2.关于国有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集中规定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结社权、获得消费知识权、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权等权利;与之相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则规定了守法义务、接受监督义务、提供安全产品和服务的义务、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真实标识义务、出具单据义务、质量保证义务以及售后服务义务等。《产品质量法》则规定了企业对产品质量的保障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在产品出现质量瑕疵或缺陷时,生产者以及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些规定,也是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依据。

(二)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方式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做最基本要求,同时政府对公司引导促进

守法责任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在我国现阶段,强调公司必须守法应该成为弘扬、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根本,这是公司应当承担的最低道德责任,是公司处理与股东、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关系的底线。企业不论大小,都要承担社会责任。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突破值得肯定,但还需要与第五条相配套的具体规范,如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加入公司违责任的责任承担与处罚方式。在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划定上,可以参考相关国家的《公司法》和国内外学者的学说,比如公司对其投资人、员工、债权人、消费者、政府负责,此外也要肩负起慈善捐款、纳税、保护自然环境和人文社区环境的责任。

在中国,真正履行《公司法》第5条规定的公司是非常少的,很多公司都迫于生存压力不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只有那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如“央企”才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相反,小企业竞争激烈、生存压力大、资金周转市场困难。面对这种局面,我们可以对不同层次的公司规定不同级别的社会责任。在各类公司都对股东、债权人、职工、消费者、环境、税收负责的前提下,对实力强劲的大型公司,规定的强制性范围多一些,自愿性的范围少一些。

2.行业自身协商制定要求,使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化,同时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

各行业的行业规章、行业标准的制定也促进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由于各行各业的标准有别,所以这些组织可以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可行的责任政策,并写入公司章程。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如公司“道德委员会”则是从公司的治理结构出发。立法是运用外部方法治理公司,但因为法律法规往往只解决部分问题,所以内部方法还是能更好解决问题的实质。

3.社会大众的监督

(1)消费者维权意识逐年提高,使公司逐渐认识到消费者才是其顺利发展的“金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当然也是公司的责任。我国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确认是立法上的进步,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但仍存在的问题如:民众参与途径少,应为大众提供更多途径方便其对公司的监督,使得(公司)效率和(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实现。

(2)与媒体建立有效的连接,以大众传媒为基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赋予了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权。但媒体也不能只公布公司的负面信息,要真实、客观的报导消息,对于那些表现良好的公司要积极妥善报导。做到“曝光与赞扬”、“制裁与激励”并用。

总之,进入新世纪以来,公司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经济实力、社会影响力不容忽视,其肩负的社会责任也伴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不断提升。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竞争力的提升。公司要有社会责任意识,将社会责任真正实践到公司的经营发展中去,从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诚实信用、和谐共荣的市场,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俊海.热点商法经济法案例评析与立法问题[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6.

[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社会责任范文6

企业创新工程和社会责任都是企业战略的核心,两者的作用相辅相成。企业的创新工程中应植入社会责任,而社会责任的价值又更多的体现在不断的创新中,《全球战略CSR案例报告》一书中所阐述的企业社会责任应作为当下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观点应引起中国企业高管的重视。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当某一次创新面临不同的企业成本,同时也面临不同的社会利益选择时,企业应当宁可花费高成本,也应顾全社会长远利益。因为只有这样社会总成本才会降低,而企业自身也会长远地受益。举一个例子,今年发生的丰田汽车召回案其背后有两个事实值得我们深思:一方面是十年来丰田的产量增长了一倍,而另一方面是不断的压缩零配件采购成本和不断简化开发和试验程序。这种以质量和信誉为代价的扩张已经突破了社会责任的道德标准,纵观国际国内一些知名企业出现危机乃至破产,其内在原因不少是由于在快速发展期,一味追求控制成本而忽略了质量与品质,放松了产品管理最终潜伏下危机。因此,有责任的创新工程才是当前我们应当推崇的。

在实施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政府,企业,媒体等组织,都应当把自己作为社会个体。面对个体与国家公共利益、与人类社会利益的关系,社会个体的利益首先要让位于更高层面的利益。其次政府、企业、媒体都应是社会责任体系中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一个单元。公关行业与政府、企业、媒体同处于一产业链,因此必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同时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公关领域的实操业务,公关行业还要负担起社会责任的专业化问题,做一个社会责任创新的启动者和专业技术的支持者。这可以说成是在法律及道德之外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三条标准。

在两年前召开的世界公关大会上,博雅公关的创始人,董事长夏博新先生在谈到企业社会责任和公共关系的定义时说,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对社会负责,首先要看能否盈利,对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负责,然后还要看它能否预见到社会的变化,并对变化做出适当的回应。进而,夏博新对企业公关人提出在新时期应当扮演的四个角色:企业的探测器、企业的良知,企业的传播者和企业的监视器。由此,公共关系的职能就不仅仅是传播,其作用也不仅是手脚,而是头脑,是良心。公共关系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是指对我们的客户。其次,要做企业的良知,首先要自律。当现代公共关系在中国,在世界快速发展的大好形势下,面对社会上存在的不规范、不专业的公关现象,我们有必要经常回顾起始点,反思那些公关创业者、思想家们的至理名言。比如:讲真话;比如:公众必须被告知实情。现代公共关系的创始人爱德华・伯纳斯在上世纪二+年代出版的经典著作“舆论明鉴”中明确指出:由于公共关系从业者具有影响大众意见的能力,也为他们增加了一种道德责任,这个道德责任,要求他们不单对客户负责,也要为整个社会负责。如果丢失了这些基本原则,你的企业可能兴盛一时,但一定不能持续发展,这就是创新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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