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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范文1
一、重复征税实例分析
[例1]2010年6月1日乙公司购买甲公司的一台生产设备,该设备售价为40万元,增值税额为6.8万元。该生产设备为甲公司2008年3月1日购入,出售前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甲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分析:甲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所以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46.8万元(40+6.8)。《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购买方不得以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即购买方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有条件的。乙公司应根据收到的普通发票上价款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468000
贷:银行存款 468000
[例2]承例1。2011年6月1日乙公司将该项生产设备出售给丙公司,此时生产设备转让价为52.65万元。该设备原价是46.8万元,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出售前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乙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分析: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所以乙公司出售此生产设备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为45万元[52.65÷(1+17%)],增值税额为7.65万元。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421200
累计折旧 46800
贷:固定资产 468000
借:银行存款 526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5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800
贷:营业外收入 28800
二、重复征税的原因分析
虽然甲乙两公司的交易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但由于甲公司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所以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从而乙公司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将增值税全部计入成本。乙公司出售此项固定资产时,因该固定资产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所以根据规定按照适用税率即17%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乙公司在购买和出售固定资产实质上均负担了17%的增值税,出现了重复征税问题,加重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避免重复征税的建议
由于甲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因而乙公司即使是在在2009年1月1日之后与其发生交易,但依然应将增值税全部计入成本,此时乙公司实质上等同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根据《通知》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当乙公司再次出售时应适用于4%减半征收增值税。所以采取改进方案后,乙公司应交增值税=[526500÷(1+4%)]×4%÷2=10125元,较未改进时少交66375元增值税。
笔者认为,《通知》在此类问题上为避免重复征税,应作如下补充规定:购入的固定资产为固定资产出售方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入或自制(出售方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或是购入的固定资产为固定资产出售方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购入或自制(出售方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那么当固定资产购入方再次销售此项固定资产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新增值税法范文2
【关键词】营业税 教学方法 创新研究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962(2012)12(a)-0036-01
1 创新研究的意义
高职院校进行的是一种职业教育,培养出的是符合社会需求的实用型人才,而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经落后于新时代的环境,各学科也已经进行多角度的教学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税法课程也不例外需要进行改革,研究在工商管理、财会等专业如何能够因材施教,在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多种教法相结合将这门新兴的课程充分的分享给学生,让他们去理解和应用到实际。
2 理论依据
在教学过程要让学生充分理解“税”这个概念和新形势下的一个理念及他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涉及税种结构、财政体制、税收征管等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在税种结构上,我国现行货物劳务税体系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主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形成以增值税普遍征收为主、以消费税特殊调节为辅的税制格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经济效应,不仅体现为税负减轻对市场主体的激励,也显示出税制优化对生产方式的引导。相对而言,前者的作用更直观,后者的影响更深远。其效应传导的基本路径是: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营业税改增值税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负担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化解税收征管中的矛盾。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推动了专业分工、提高了创新效率。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升了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促进社会就业。
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更利于国家进行税收监控。
3 实际教学
我们现在大多数院校实施的哺乳是教学,老师填鸭式的一阵喂,学生被动的接受,死记硬背书本知识,对知识的甄别和理解知识流域字面而不是知识的本身,所接触的也都是专业的知识,没有将知识转化为技能。教师的教学只局限于书本教学,一本教材闯天下,枯燥的课堂、沉闷的气氛,对于知识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及影响和他存在的意义没有丰富和合理的讲授和传导。你可以去想象一群坐在教师里的学生和一个拿个书本的老师如何能够理解税收如何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还是增加了负担,如何能够理解这种税收如何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还是阻碍了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在教学中改进教法,在研究的过程我们从实际出发,让学生投身到企业中,我们这种投身企业中不是让他真正的去企业中工作,而是将不同企业不同月份的税收情况进行分析让他去理解税收改革的意义,对他们日后投身到企业中对税务的理解有深刻的不可磨灭的印象。
4 环境教学
我们在进行这门课程的时候也是在为国家培养税收人才,我们不能指望着通过书本知识的传授学生就掌握了这门技能,这里既有税款的征收又有先关的执法,在研究中我们践行环境教学,这里的环境教学我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真正的环境教学让学生身临其境参与到税收工作和执法中,让其去了解征管中的矛盾和税收监控的方法。二是模拟环境,氛围教学,由教师为学生设计典型的税收工作情节环境,包括税收相关的开业登记、发票领购、防伪认证,申报纳税等具体的工作环境。培养学生的实际技能,发现问题就可因材施教,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以便其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5 创新课程考试方式,突出实际教学环节在考试中的比例
新增值税法范文3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税法与会计密切相关:会计核算是确定税基的重要途径,通过会计核算可以提供企业的营业收入额以及经营过程中的流转额,从而为税法服务,更好地体现税法精神;而同时,税收又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项支出,会计要进行全面核算,也必然要将税收纳入其核算范围。当税制变更尤其是税基变动时,会计核算必然要与之相适应,调整便成为必然。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当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后,其抵扣范围的扩大必然影响到会计核算中对于固定资产的计价、企业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以及固定资产使用期内折旧费用的计提、损益的计算等一系列问题;加之目前增值税的核算在更大程度上是遵从税法而不是会计制度的规定,这就使得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更为明显。
基本公式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1+税率)=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纳进项税额
本文分别从进项税额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几个方面对转型后固定资产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1、进项税额的确认问题
国家目前增值税法规中对销项税额确认标准与会计准则中对于当期收入确认原则基本一致,即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对于进项税额的确认却有违于该原则。
增值税转型后,确认方面的变化a主要体现在进项税额上,即取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原来是计入资产价值的,而转型后将被允许确认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进项税额在确认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1哪些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存量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目前有两种不同建议:可以抵扣和不允许抵扣。考虑到前者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笔者赞成后者,即只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这样可以大大简化转型问题,特别是税务会计处理问题。其次,是不是所有新增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回答是否定的,增值税会计在确认进项税额时必须严格遵照税法规定。根据专家建议以及其他国家经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发生增值税都是不允许抵扣;此外,若固定资产在使用中改变用途,属于税法规定不可抵扣范围时,原先已确认的进项税额还应转出。
1.2何时加以确认
我国的固定资产投产率较低,为方便税收征管,新增固定资产在验收交付使用后方可抵扣。若照此执行,则税法与财务会计在进项税额确认上又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2、计量问题
我国目前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量也同样依据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进行全额抵扣。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
2.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
2.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2.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3、记录问题
参考《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依据消费型增值税的要求,本文就增量固定资产的一些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提出以下设想。
3.1科目设置
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性差异,建议在保留现有会计科目体系的基础上,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再增设“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项目,记录企业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借方;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后,从贷方转出。
3.2具体账务处理
(1)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在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之前,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贷方应根据实际业务进行登记,若为外购、自建,根据款项支付情况选择“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若为接受投资,则贷记“实收资本”;若为接受捐赠,则贷记“资本公积”。
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外购的原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在现行规定下是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也可以抵扣,似乎没有转出必要,但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差异,应将进项税额转入到“待扣进项税额”中,即: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样,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自己生产产成品或委托加工产品,在现行规定下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按产成品的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账面成本与销项税金之和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在增值税转型后,则应将销项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有待抵扣。其账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当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查明原因前,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固定资产改变原用途,属于不可抵扣范围时,如将原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用、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及对外出售等情况下,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转出,即在贷方登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3)、(4)、(5)情况下均出现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但转出多少?是全额转出还是部分转出?既要充分体现税法精神,避免重复征税,又要在制度上减少对纳税人偷漏税的刺激,方便征管。所以,为避免税源流失,规定进项税额转出是必要的,但全额转出又显然会造成对已提折旧部分的重复征税,有违增值税的税法精神,而且又会增加纳税人在上述情况下的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量,由此造成的可能后果则是低质资产长期挂账,资产价值虚增;企业缺乏捐赠动机,宁愿资产闲置也不愿对外捐赠,从而导致资源浪费等。因而笔者建议进行部分进项税额的转出,即对于已提折旧部分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必转出,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转出额=原进项税额×(1-已提累计折旧额÷固定资产价值)。
4、报告问题
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核算与缴纳所编制会计报表,主要有“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根据上述,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项目中,在“应交增值税”中应增列“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项目,以全面反映增值税相关信息。而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也应单独反映固定资产当期可抵扣税额。
一般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为其进项税额)
当交易是商业对顾客时,标价必须含税。当交易是商业对商业时,标价不必含税。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是: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应该注意的是价外税只是商业对商业。
5、结束语
(1)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转型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若再将专用发票作为唯一的扣税凭证,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纳税人的偷漏税动机。应将发票法和账簿法相结合,即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作为账簿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原始凭证。这样可以淡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链条运行中的作用,从而有可能减少假发票产生,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人经济利益上的刺激性。
新增值税法范文4
目前,一些增值税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漏洞“克隆”发票、虚开虚抵增值税税款,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笔者试图作一浅析,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违法行为表现
(一)无任何实际业务的“开票公司”,取得虚开发票进行抵扣,对外虚开发票进行牟利;有真实货物销售业务,因无法取得进项发票,购买虚假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发生不开票销售业务,将发票开具给未发生业务的购票单位,造成购货人与取票人不一致;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成品油,但用量明显超出合理用量,油耗标准大大高于同行业标准。
(二)一些企业不按正常渠道购货,无法取得进项发票,造成税收负担较重,产生购买专用发票抵扣的需求,而另一些企业有大量不开发票的收入,造成销项发票的结余。为此,这两类企业不惜代价,铤而走险实施非法买卖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之,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汉字信息不加密,也不采集相关信息,认证系统也不对发票真假进行鉴别,造成信息化管理中的漏洞,使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篡改汉字信息,达到进销货物名称及纳税人名称互相匹配,且认证系统可以认证通过,从发票买卖中获得不法利益。
(三)当前“克隆”发票作案手段较为隐蔽,通过人工核对不易发现。“克隆”过的发票,供销双方、货物名称等内容从票面上看,不会存在任何问题,业务内容也是互相匹配的,而且也有相应对的资金往来,单纯的人工查票很难发现。
二、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建议
(一)研发辅助软件,准确锁定目标。一是研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判别系统”破解“克隆”发票问题。针对犯罪分子“克隆”专用发票、恶意篡改纳税人名称和货物名称的作案手段,该系统建立了一般纳税人数据库,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筛查比对,实时判别纳税人名称是否准确,进而判断是否为“克隆”发票。二是研发“进销项数据匹配性核查分析系统”查处虚开虚抵。系统从综合征管软件、金税工程的开票系统和认证系统中提取税务登记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使用信息,对购销双方的经营范围进行比对,从而发现疑点进行查处。
(二)严格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一是纳税人通过现金形式取得货款并销售成品油的,不含税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可按相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收取货款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开具发票。二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发票流向、货物流、资金流一致的原则,向真实货物交易方且为付款方开具;个人支付货款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逐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汇总开具(当月业务可在月末一次汇总开具),纳税人名称、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要与实际交易业务相符。四是成品油经销单位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做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先开具预售加油卡、加油凭证的收款收据,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和收款收据,向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确保受票方抵扣真实。对纳税人通过非现金形式支付货款购入成品油并取得单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通过现金形式支付货款购入成品油并取得单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煤炭及制品批发业纳税人非自有车辆购进成品油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取得当月报请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查,国税机关在对其购油业务的真实性、非自有车辆用油情况、成品油的保管耗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后方可抵扣。
(四)防范“克隆”发票现象发生。对新办商贸企业采取严把一般纳税人认定关、发票审批关、征后稽核关,在实地调查、业务核实、票表比对等方面做到“三个到位”。一是建立抵扣凭证征前审核制度。凡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低于平均税负的,其当月增值税抵扣凭证应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抵扣。严格审核纳税人抵扣凭证中所购货物与销售货物的一致性。二是对不属于征前审核管理范围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对其抵扣凭证均采用征后稽核的方式进行管理。对稽核中发现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律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充分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判别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纳税人名称进行比对,对其购销业务的货物流向进行分析判断,凡票面的纳税人名称与系统中纳税人实际名称不符或存在重大疑点的,立即开展稽核工作。
(五)要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工审查力度,建立税收管理长效机制。国税机关应进一步落实好各项管理要求,对风险纳税人加强抵扣凭证的征前人工审核力度和征后稽核力度,坚决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将发票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六)要进一步完善防伪税控系统,尽快推行二维码汉字加密的开票系统。努力拓宽信息管税思路,加强对增值税各项重点数据、指标的分析、运用、管理,建立监控查询平台,将问题化解在日常工作中。国税机关之间应整合各系统优势,达到信息充分共享,发挥信息数据的最大功效。
新增值税法范文5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业;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5-67 -02
作为我国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助力我国供给侧改革,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内,房地产企业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把握“营改增”改革的契机,在进行管理变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同时,通过合理的税收安排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如此,才能顺应政策变革,在国家结构改革的洪流中不被淘汰。
一、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是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二是在之前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在该政策背景下,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房地产业“营改增”适用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建不动产新老项目的计税方法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计税方法
此外:1.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上规定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由于房地产企业规模一般较大,故暂不考虑房地产企业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情形。“营改增”中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抵扣进项,可以选择销售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也可根据过渡期税收政策适用差异选择新老项目进行筹划。以下将从这两种筹划方向比较分析:
二、“营改增”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税负比较分析
案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普通商品房的开发,2016年3月拟自行建造普通住宅一幢,还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近期销售的同类型,相近地段自建普通住宅的价款,成本状况及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拟建造该普通商品住宅预计收入总额为A万元,土地价款为B万,进项税额为C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假设该企业资金充足,该企业怎样做可减低税负?
1.若该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即适用房地产新项目的税收政策,适用一般计税法。
该房地产企业销售该普通住宅应交增值税=(A-B)*11% - C(万元)
2.若该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即适用房地产老项目的税收政策,可选用简易计税法或一般计税法。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B)*11% - C(万元)
当(A-B)*11% - C > A*5%,即当A>(11B+100C)/6时,若该企业现金流充足,不考虑预缴税款的资金压力,则选用老项目下的简易计税法,企业增值税税负较轻,选用一般计税法税负较重。故在企业现金流充足情况下,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房地产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可定在2016年4月30日前。
当A
企业应综合考虑现金流及抵扣额,税负效应做出合理决策。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同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的税负比较分析
案例二: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普通商品房的开发,预计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预计收入总额均为A万元,自行建造房产的土地价款为B万元,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产购买价款为C万元,假设两种方式取得的房产进项均为D,若该企业资金充足,不考虑其他税费,两幢楼盘的应交增值税额为:
1.自建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2.非自建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C)*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所以,一般计税法下,该房地产企业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相同。而简易计税法下,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较小。
案例三:
若某房地产企业预计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其他条件同上。则无论取得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都适用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当A*11%-D>(A-C)*5%即A>(100D-5C)/6时,选用简易计税法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比销售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后小。
综上,在自建和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产进项税额相同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算销售4月30日之前非自建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相对较优。
从以上分析比较中可看出,房地产企业利用新老项目的不同计税方法及不同销售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与抵扣额有密切关系。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房地产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结合“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前后的业务特点及适用政策,合理安排采购业务,减少“营改增”前的不动产采购业务,采用“先租后买”的方式,将采购业务推至“营改增”后,利用融资租赁实现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通过适当提高开发产品配套设施标准、扩大园林绿化范围等方式扩大扣除项目基数,从而减低企业税负。
上述案例分析只是在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背景下运用税制改革过渡期的税收政策对房地产企业所做的简单税收筹划。如果考虑企业的现金流与财务状况,应充分运用“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等税收政策。此时,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法销售自建房产的预缴税款压力相对较小,特别是采取预售房款方式,可有效延缴税款,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
总之,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合理合法增加进项税额抵扣,综合考虑各税种间的税负平衡,利用“营改增”过渡期税收政策的筹划点进行有效筹划,促进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房地产企业应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充分利用税制改革带来的机遇,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税收筹划,把握不同时期的税收筹划要点,提前做好税收安排和业务规划,减低企业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价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Z].2016.
新增值税法范文6
一、现行的扩大增值税抵扣的税法及会计规定:
(一)、税法规定:
1、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全面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用原进项税额税目)
2、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
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部分。
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4、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34128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5、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6、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
7、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
8、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
9、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
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
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按照2005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4年应缴增值税部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计算时其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4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2004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005年前三个季度,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底前,退还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第四季度前二个月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12月份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月31日前退还。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下一年度办理退税。
纳税人在2004年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5年4月30日前办理完退税。
五、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退还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比对不符的,不得予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比对不符的抵扣凭证逐票进行认真查实,凡属偷逃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
11、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
12、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4]209号)
第十条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并于认证当月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税金”科目。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连同当期《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申报受理岗。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e方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使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申报系统》软件,并按月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计算表》(纸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13、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111号)
“(二)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与固定资产实物的一致性。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核查纳税人固定资产账簿,并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要核实固定资产实物与专用发票的内容是否一致,对无固定资产实物或专用发票与固定资产实物不一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向购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退回原普通发票。销货方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购货方名称、货物名称必须与原普通发票相关内容一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必须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一致。
销货方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回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原件,否则不得抵减已申报的销售额。“
14、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15、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16、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号17、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二)、会计处理规定:
1、按地震受灾模式进行全行业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全面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用原进项税额税目不用单独进行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2、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增量抵扣。
在应交税金下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对固定资产抵扣进行核算,并且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1号)
二、对于向全国推行的政策模式的猜想:
分析现行增值税扩大抵扣的法规有以下猜想:
(一)按地震受灾模式进行全行业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
(二)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增量抵扣。
三、企业实务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实行前后的固定资产筹划。事前合理筹划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对于实行前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影响到生产的应在实行日后并“实际发生”购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对于实行日后将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应尽力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对于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取得其他发票的价格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采购的比价。
各种发票对采购价格的影响分析:
在同等价格质量等条件下:
对于6%代开专用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0.2%的价格折让。
对于4%代开专用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2.04%的价格折让。
对于开具普通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5.7%的价格折让。
对于供应商按出口价的报价从税务分析他一般承担的是4%的税金,在报价上乘1.04为我司的合理价格。
以上是双方合理的价格,仅考虑税务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内容与固定资产名称一致,财务应事前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固定资产保管部门应在请购时给出规范的名称。在固定资产验收后,财务上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同时财务月未应与固定资产保管人一起为实物贴上标签。以备税务局的实地查验。如有进口设备报关部门应按财务事前编号的固定资产名称报关。对于运费发票一样要求注明固定资产名称。
(三)对于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费发票的认证工作要求加强核对减少错误。
(四)如果是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的做好资格认定准备工作。比如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参考《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五)几点疑问:
1、固定资产报废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抵扣后的)如果是正常报废如何处理?非正常报废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