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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实习汇报范文1
在儿科待了一个月了,深深喜欢上了那群可爱的小天使,人们都说我们是天使,可是我更想把天使的称号送给那些可爱的小朋友,那些在扎针的时候哭鼻子的小可爱,那些在高兴的时候围着你转的小朋友,那些甜甜的叫着我阿姨的小朋友。昨天晚上上晚班的时候,有个小女孩在护士站指着我对她妈妈说:‘妈妈,我最喜欢这个阿姨!”听到她这么说,大家都扭头看着她,问她为什么,她却说不知道。呵呵,我记起来了,这个小女孩是我上次上夜班的时候收的病人,我只是安排她住院而已,难道是因为这她记住我了吗?还是在某一个我不知道的瞬间,我说的某一句话或者某一个动作给她留下了深刻的印像?
也是在昨天晚上,我在给病人铺完床后,有一个小女孩突然跑到我跟前对我说“阿姨,你太可爱了,你很温柔,我可不可以叫你姐姐?”我还没来得及回答,她往我手里塞了一个苹果,就跑开了。站在走廊里,我突然间觉得护士这个职业很圣洁。我不知道在一个孩子的眼里,可爱和温柔具体代表什么,但我相信,那是她心中美好的字眼。但是医院有规定,护士能私自接受病人的礼物,我去给她还苹果的时候,她把门反锁了,任我怎么叫也不开,最后还是还给她了,我也多了一个小妹妹,呵呵。
记得还没去医院的时候,有的朋友对我说,以我的性格只能进儿科或者妇科,他当时说话的语气是看不起的,当时听了心里当然是难受,外界对我们护士有太多的观念,可是他可知道,在儿科和妇科能做好,也是需要用心的,并不比其它的科室容易,甚至会更难,我我们要有熟练的技术,要有不怕苦的精神,要有爱心要细心,以及时刻为他人着想的态度,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吃了多少苦有谁知道?还记得一个小孩说我拔针疼的时候,我琢磨观察实验了好久才,才掌握怎样才能减少痛苦,也最终取得了成绩,在一个小孩说喜欢这个阿姨拔针的时候,我有多高兴,虽然这只是微不足道的一点小事。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还记得有一次,给一个小孩扎针,因为我是实习生,他的邻床就说我扎不上扎的疼,而我再紧张中顺利穿刺成功后,我有多高兴,我也在后来的工作中获得了家长对我的肯定及赞赏。
明天就要离开儿科了,我深深的喜欢上了这儿科室,我希望以后我的工作是在儿科,我会做的更好!
护士实习汇报范文2
[关键词] 会展 商业模式 保护方式
一、前言
去年,北京一家网络技术企业委托专利事务所,提出将其创造并经营的一项业务的商业模式(或称作商业方法)作专利申请,目的在于保护这种创新业务的知识产权。自此,我国首例“商业模式保护”专利申请宣告启动。
创新的构思是所有知识产权的起点。正因为人类具有无限创意的能力,才有仅几千年的历史传承,便已达今天的文明与进步。知识经济时代为“商业模式”的创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条件,而一个独特的经营创意往往价值连城!
每一个创新的商业模式都可能蕴含着巨大的财富。会展商业模式创新又是会展业不断发展的原动力。我国会展业存在着很大的发展空间,经济潜力和社会影响力巨大,各会展企业都致力于研究新的商业模式。分析、完善会展商业模式保护方式,可以激发创新积极性,有利于会展业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现行商业模式保护主要方式
1.案例分析
几年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告e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上商业模式侵权案”,出现了号称“中国网上商业模式保护第一案”,并以原告胜诉告结。
从案件分析看,被告可以以不同角度提讼,因为商业模式侵权行为具有多重性质。该案从合同的角度看,被告明显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可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从著作权的角度看,被告赫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也可以追究其承担侵权责任;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看,被告显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原告时,在存在多重选择前提下,采用不正当竞争关系诉讼,是经过慎重选择的。如果提起违反“先合同义务”诉讼,那么只能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即采用弥补性经济赔偿,则赔偿幅度有限;如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则会面临原告举证复杂、诉讼成本较高等风险;如提起“侵犯著作权”诉讼,那么即使胜诉,所得赔偿数额也较小。而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不但可以要求被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因此,无论从经济角度,或是从社会影响角度,还是从举证的角度,选择不正当竞争诉讼都显得比较理想。
2.专利法对商业模式的保护
进入21世纪以来,发达国家逐步采用专利法对商业模式实施保护。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在法规完善度、操作规范度、社会认知度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专利法在保护范围上基本可以涵盖商业模式的各个领域。专利法将对能够构成技术方案的商业方法的构思进行保护。权利申请人一旦在权利要求书中写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他人就很难通过以修改的方式规避其核心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商业模式专利解释为“借助数字技术、网络手段经营的、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毫无疑问,作为抽象概念、智力活动规则与方法的单纯的商业模式,例如不含技术手段的经济管理方法、记账方法、生产和组织制度等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如果这种“规则和方法”通过某技术方法表现或实现,并应用于商业运作,则会因为其具有了可专利性而可能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3.商业模式保护存在多样性
仅从以上案例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可以看到,商业模式保护的方法有很多,国内外各界也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包括著作权保护、商标保护、专利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等。从目前分析看,综合考虑各种保护方式的利弊,用专利法对商业模式进行保护是比较恰当的一种选择,实践中成功的案例也不少。但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这些成功的实践都集中在电子商务、网络游戏、金融和商业行业,如我国2001年6月公开的发明专利“商业网站与个人网站在互联网上的联锁经销模式和方法”;2002年底、2003年初先后授权的两件美国花旗银行商业模式专利;2007年8月公开的发明专利“实际品牌融入网络游戏的商业模式”,等等。
三、会展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
1.必要性
发达国家对商业模式提供专利保护,与其国情和产业背景密切相关。它们拥有为数众多、先进实用的商业模式,并产生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必然要思考放宽该类专利审查标准,将商业模式纳入专利体系。2000年,在美国率先打破“商业模式除外”原则,为商业模式授予专利权打开方便之门后,曾遭到欧洲国家的强烈抵制。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加入到商业模式专利申请人的行列中,许多国家开始转变立场并迅速调整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给予商业模式以前所未有的保护力度。我国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达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目标,必须在滞后于发达国家的商业模式保护方面快步前行。
一方面,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目前仍局限于商标、技术发明、外观设计、新型应用等传统领域,而对其商业模式保护国外也刚刚起步,国内尚属初涉。接近或赶上国际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会展商业模式保护可以作为切入点。另一方面,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着力扶持、快速发展的行业,需要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保驾护航。因此,实施会展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是必要的和迫切的。
2.可行性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10月1日颁布的《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中,关于“商业方法”(即商业模式)有这样的解释:“商业方法涉及商业活动和事务,这里所说的商业比传统意义上的商业含义更为广泛,例如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旅游、娱乐、服务房地产、医疗、教育、出版、经营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事务安排等。”《规则》认为:并非所有的商业方法都可以申请专利权。从技术性来说,商业方法可以分为两种情况:非技术性的传统商业方法和采用新技术手段---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完成的商业方法。申请专利的商业方法应当符合我国发明专利入门条件,即具有“技术三性”:解决技术问题、具有技术效果、采用技术手段。传统的商业方法,因不具有“技术三性”,因而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只能归入“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所以无“可专利性”。
从近几年国内会展业的实践看,符合“技术三性”要求、具有“可专利性”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如2008年4月在深圳会展中心举行的以“三大平台互动构成全新展会运营模式”为亮点的“第二届中国(深圳)国际科学生活博览会”有这样的描述:展会内容和形式上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展会以“集成、体验和互动”三位一体的形式,为企业和大众构造良好的交流沟通的展会平台,同时结合全国性的活动和互联网及媒体的资源,确立了三大平台互动的全新展会运营模式。又如2006年5月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以“新模式展会将成为BtoB的亮点”标注的“慧聪网水工业产品采购交易会”,充分结合了传统贸易展览会和电子商务的优势,采用“展览交易会+电子商务平台”――线上线下互动的方式进行等等。
现代会展均充分利用当代电子、信息、数字等技术手段,竭力在视听影响力与效果、信息传播的时空宽广度、受众对信息双向传递的便捷与安全等各方面不断创新与完善,结合会展本身的组织形态、展示形式、时空构筑、服务方式、营利模式等的创新,蕴涵着充足的“可专利性”条件。利用好这些条件,进行有条理、符规律、合法规、重技巧的开发、设计,以专利形式实现会展商业模式保护是完全可行的。
参考文献:
[1]连任万希:商业方法专利与智力资本管理[J].改革与理论,2005(02)
[2]石峰许科:试论旅游线路的法律保护――商业方法专利保护[J]. 商城现代化,2007(05)
[3]宋蓓蓓: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探析[J].审计与理财,2007(03)
[4]贾丹明:欧洲商业方法专利分析[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05)
[5]冯晓青:商业方法专利略论[J].电子知识产权,2007(03)
[6]余翔邱洪华:基于判例和立法的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03)
[7]苏运来:美、日、欧商业方法专利授权条件之比较[J].商业研究,2007(04)
护士实习汇报范文3
[关键词] 展会知识产权 展会知识产权侵权 保护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会展业的快速发展,展会侵权事件屡屡发生,侵权产品进入展览会,不仅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和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且还扰乱了会展行业的正常秩序,制约着会展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为维护会展市场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必须规范展会知识产权行为,提高展会知识产权意识。
二、展会知识产权概述
关于展会知识产权的概念,《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以下简称《保护办法》)中将其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的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其具体内容围绕着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三类权利的保护而展开,对参展方的侵权责任进行规定。但现实中展会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不单指这三种形式,其往往表现为多种形式的结合,具有复杂性。
三、浙江省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现状
近几年,浙江省的会展业发展比较迅速,已形成了以杭州、义乌、宁波为中心,以西博会、休博会、义博会、家博会、消博会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博览会,这些品牌展会不仅在办展规模和吸引观众上都有了较大的提升,在全国各项展会评比活动中也是频频获奖,极大的拉动了浙江省经济的发展。
但是浙江省与展会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如2008年第13届中国五金博览会,在为期3天的展览中,就出现了21宗专利侵权投诉 。在2008年的第四届中国国际动漫节活动期间,现场接受侵权投诉举报4起,制止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行为3起 。2010年11月30日,台州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工商等部门对路桥国际会展中心等举办的展会进行检查,共查处12家涉嫌专利侵权的企业,38款汽车座垫产品作出当场撤展的处理。 而参展商们也对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表示担忧。总体而言,目前在浙江出现的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展会侵权
展会侵权主要包括展会品牌、名称、标志等方面的侵权,这类侵权虽未在《保护办法》中提及,但在现实展会中大量存在。
(1)展会品牌或展会名称侵权
这类侵权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重复办展、套用展会名称等。
重复办展主要表现为同题材、内容或相似题材、内容的展会在不断地在各地重复举行。因为涉及到经济利益等问题,一些会展公司甚至某些当地政府就直接克隆一些有名气的、较成功的展会。如五金博览会,永康有中国五金博览会,义乌有中国国际五金电器博览会,同一地区就有两个类似主题的展会;杭州还曾出现两个建材展同时同城PK的情况。这些同类展会重复举办,不但会浪费大量社会资源,不够“集约”,而且也会彼此拆台,造成恶性竞争。如对于两个五金展,有些企业表示,客户不可能每年来金华参加两次产品的集中展示,因此肯定不可避免的造成两地的竞争。
套用展会名称则表现为一些未经授权的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展会名称或简称,从事商业活动或其它活动的情形。西湖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就曾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盗用“西湖博览会组委会”、“西湖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和“中国杭州西湖博览会”、“西博会”的名称,在社会上从事招商或举办商业性活动,侵害西博会和消费者利益的情况。
(2)展会标志侵权
一些大型的、著名的展览会的标志或会徽(LOGO)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资产,再加上政府、组织者对展览会投入大量的资金,使得展览会的品牌效应日益凸显,知名度也越来越高,这些展览会标志的商业运作价值也随之越来越突出,一些不法商人借机冒用展览会标志的现象也就时有发生。
如2010年5月,余姚分局江南工商所就查获了擅自使用世博会会徽、吉祥物海宝图案、志愿者标志和中国馆图案的3家旅行社和1家汽车4S店,其均未取得世博会标志权利人的许可,已侵犯了世博会标志专用权,这4家企业均被立案查处 。
2.展品侵权情况
对参展商品的侵权,大多表现为以下几类:
(1)专利侵权
浙江每年的展会中都有不少关于专利侵权的案件。如2007年消博会开馆不久,就有武义一家公司投诉永康某公司展出的旅游壶在外观设计和内部构造上均侵犯该公司权益 。2008年第13届中国五金博览会期间共受理21宗展会知识产权侵权投诉,都为专利投诉,其中有关外观设计的专利投诉占了18宗 。2009年的第14届中国五金博览会上,展会知识产权投诉中心共受理专利侵权投诉13宗、创新维权1宗 。2010年11月30日,台州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工商等部门对路桥国际会展中心等举办的展会进行检查,共查处12家涉嫌专利侵权的企业 。
(2)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曾在展会中大量存在,尤其是仿冒一些国际知名品牌商标的侵权行为,但随着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这类侵权行为在大型的知名展会中已逐步减少,如2005年第十届中国五金博览会期间,知识产权投诉中心共接到知识产权投诉26宗,其中商标投诉2件 ,而近几年则主要集中在专利侵权方面。但商标侵权在一些小型的或低档的展览会中还存在,如2008年的羊绒羊毛制品交易会上,就有以“鄂尔多期”冒充“鄂尔多斯”著名商标的行为存在。
四、浙江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举办方、各参展商及相关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重复办展、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展览会的正常交易秩序,更损害了参展商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浙江省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
1.浙江省展会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行政保护
首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要以现有的法律框架和体系为主,在此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我国2006年开始实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将近六年,各地在执法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教训,展会参加者、举办者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法学界也有研究的新成果,这些都有待于写进该办法以完善立法,如前文所提的展会品牌、名称、标志的保护问题等,等待时机成熟时可上升为法律。浙江省也应该统一法令,对展会的相关权益进行统一立法保护。
其次,我们现在的法律多偏重于事后的补救措施,往往在侵权发生后,才对侵权行为予以追究,而对于事前的预防还不够重视。而现实中,一旦侵权行为发生后,某些损失可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弥补,但有些则不能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消除,或者即使能消除,但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事前的预防就显得更重要。“防患于未然”,要在损失出现之前,就消除于摇篮中。展前与展中是密切相关的,展前行为规范了,可以有效地减少展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禁令制度、香港贸发局的规定等,加强展会之前的保护,做好展前预防、展中保护、展后监督。
再次,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能定位,制定政策导向。针对地方重复办展、规模小、内容杂乱等现象,政府应当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对某一地区已有的、并已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的展会,进行重点保护和推广;对于小而散的展会,有重点的进行选择与整合,进行扶持,将其作大作强。如西博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将众多主题展会合并进西湖博览会这一大主题下,然后有计划的开展,各展会很好的依托这一大背景,不仅提高了知名度,而且也节约了办展资源。
2.加强展会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对企业而言,无论是展会的组织者还是展会的参加者,必须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既不能侵犯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也要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善于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但由于组织者和参展方在展会中的角色不同,其具体的措施也不尽相同。
①展会组织者
展会的组织者包括主办者、承办者、协办者及场地提供方等,展会主办方作为会展的发起者、组织者及利益者,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展会组织者而言,其要加强展会前、展会中和展会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在展会之前,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聘请熟悉知识产权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展会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定并在招展时予以公布;与参展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要求参展商提供所有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拒绝提供的取消其参展资格;落实参展企业的排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让其参展。
在会展期间,聘请执法人员和法律专家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以维护展会正常秩序、解决展会侵权投诉。
在展会之后,督促相关机关尽快处理未了事宜,对查证属实的侵权行为及时汇总通报,并做出惩戒;为投诉人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展会期间发生的投诉事实,以便投诉人在展会结束后作为证据,运用行政或司法途径彻底解决等等。
②参展企业
参展企业在报名时,应按照主办方的要求签订协议或合同,承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展会期间,要配合主办方及有关部门的一切合法调查,服从相关决定或裁定;对于他人以不正当目的提起的虚假投诉,被投诉企业应该积极应诉,以捍卫自己的权益;若确有侵权行为,参展商应该积极改正,杜绝再次发生。一般而言,参展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方面,参展商要重视技术创新与开发,学会科学的创新与开发方法,同时也要注重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 。参展商可通过专利检索,对各国在本国境内的专利保护情况加以了解,防止出现重复发明、重复申请的情况,既浪费了资金和精力,又得不到法律保护;同时又要及时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等加强对自己产品的保护。
另一方面参展商也要严厉打击违法侵权行为,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发觉对方有侵权嫌疑时,应努力收集证据和对方的各种资料,如通过拍照、录音获取,或由律师、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进场取证等;准备好各种资料,如权利证明书、营业执照、委托书等,以供核实;当确认对方存在侵权时,通过投诉机构来协调解决;处理结果出来之后,应该监督对方采取实际行动,如将涉案产品遮盖或者撤离现场等。总之,一旦发现其他组织或个人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参展商必须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绝不姑息。
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有时非常耗费企业的时间,因此企业也要采取其它的措施进行防范和辅助。比如在布展时就去现场巡视,以避免在展会开始前就出现侵权等。
至于展会组织者的骗展行为,参展商必须要提高警惕、多方了解,且不可因参展心急,不加区别和选择就交钱、汇款。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和约束作用
从我国展会活动行业组织的发展现状看,目前中国展览馆协会是一个影响较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但其服务对象为展览行业,同我们所谈的展会产业有较大差异。因此我国要尽快成立全国性的展会行业协会,完善协会的服务与协调职能。
护士实习汇报范文4
通过对植物换盆,公园中大树移植栽植,及后期养护管理的学习,联系课堂上的理论知识,把树木栽培知识更好的学习与应用。
二、实习路线
**林业大学树木园——**宝穿船厂遗址公园——树种调查——**滨河——**石头城——**国防园
绿化树木主要的虫害有天牛、木虱、潜叶蛾、潜叶虎、介壳虫、金龟子等。近年来在乔木灌木中木虱为害较严重,其次是介壳虫,采用常规杀虫剂、速扑杀、介特灵等均能达到防治效果。主要的病害有:根腐病、白粉病、炭疽病等,常用的防治药物有托布津、多菌灵、炭疽病等,常用浓度800-1000倍。除了药物防治外,栽培上要经常清理枯枝落叶,保持清洁,同时要排除渍水,必要时修剪后喷药。
三、草地的养护管理
草地养护原则是:均匀一致,纯净无杂,四季常绿。据资料介绍在一般管理水平情况下绿化草地可按种植时间的长短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种植至长满阶段,指初植草地,种植至一年或全覆盖(100长满无空地)阶段,也叫长满期。二是旺长阶段,指植后2-5年,也叫旺长期。三是缓长阶段,指植后6-10年,也叫缓长期。四是退化阶段,指植后10-15年,也叫退化期。在较高的养护管理水平下草地退化期可推迟5-8年。
1、恢复长满阶段的管理
按设计和工艺要求,新植草地的地床,要严格清除杂草种子和草根草茎,并填上纯净客土刮平压实10厘米以上才能贴草皮。贴草皮有二种:一是全贴、二是稀贴。稀贴一般20×20厘米一方块草皮等面积留空稀贴,全贴无长满期,只有恢复期7-10天,稀贴有50的空地需一定的时间才能长满,春季贴和夏季贴的草皮长满期短仅1-2个月,秋贴冬贴则长满慢需2-3个月。
在养护管理上,重在水、肥的管理,春贴防渍,夏贴防晒,秋冬贴草防风保湿。一般贴草后一周内早晚喷水一次,并检查草皮是否压实,要求草根紧贴客土。贴后二两周内每天傍晚喷水一次,二周后视季节和天气情况一般二天喷水一次,以保湿为主。施肥植后一周开始到三个月内,每半月施肥一次,用1-3的尿素液结合浇水喷施,前稀后浓,以后每月一次亩用4-6斤尿素,雨天干施,晴天液施,全部长满草高8-10厘米时,用剪草机剪草。除杂草,早则植后半月,迟则一月,杂草开始生长,要及时挖草除根,挖后压实,以免影响主草生长。
2、旺长阶段的管理
4、草地退化阶段的管理
水分管理,干湿高替,严禁渍水,否则加剧烂根枯死,加强病虫害的检查防治。对局部完全枯死处可进行全贴补植。退化草地剪后复青慢,全年剪草次数不宜超过6次。另外,由于主草稀,易长杂草,需及时挖除。此期需全面加强管理,才能有效延缓草地的退化。:
护士实习汇报范文5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护士实习汇报范文6
【关键词】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互补性合作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和联系
保险起源于对潜在风险的防范。保险的本质是风险分担。因此,考察保险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商业保险比社会保险诞生的时间要早的多。但是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在国家中扮演的角色是根本不同的,这是由于二者有着根本不同的行为主体和价值追求。
商业保险的行为主体是企业法人,其目的是盈利,其手段是分担被保险对象的风险,主要是经济风险,以提供经济保障,或者对某种损失作经济补偿。而社会保险的行为主体是政府主导的,其目的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其手段是为社会上某一特定的弱势或者特殊群体提供收入或者补偿。其本质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从以上区分可以看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似乎有着千差万别。
深入的研究就会发现二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保险是一般保险的原始形式向社会保障领域的延伸。”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同属于一个社会的风险承担体系。在各自的风险承担对象上有着某种程度的互补性。社会保险的主体往往不具备独自参与商业保险的能力,“社会保险的发展以商业保险仅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因此,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更充分的风险保障。
二、时代背景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合作的必要性
从国际背景上看,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高速增长,促进了经济的巨大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推行福利国家政策,社会保险的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特别是北欧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引起了世界的关注。但是,福利国家政策在高保障水平的情况下,也加大了国家的财政压力,在经济危机的世界背景下,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已经破产。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水平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以社会发展水平为尺度,量力而行。同时表明,“单一的传统保险制度模式已无法解决日趋复杂的社会保险保障问题”。为此,世界各国开始探索多支柱、市场化为方向的社会保险制度变革。在这场变革的浪潮中,商业保险开始逐渐渗透到社会保障的领域,形成了彼此互动的良好局面。无疑,这为解决高福利难题提供了新视角,为避免重走资本主义国家的老路,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道路提供了方向,也为我国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合作互动提供了模板。
从国内来看,近年来,为了改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我国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城乡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这都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重大贡献。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深,我国亟待社会养老的人数越来越多,财政负担势必逐渐增大。因此,未雨绸缪,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势在必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有机融合就成为时代之需。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看,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融合,有利于互相吸收对方的优点,实现国家保险水平的整体提高。二者有着很强的互补性关系。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融合,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有赖于二者的积极合作。这样既注重了效率,有保障了公平,既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又能促进商业的发展繁荣。
总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合作互补是世界发展的潮流,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我国整体保障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手段。
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互补合作的手段
(一)完善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的政策、法律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曾经指出,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必要补充。而具体的操作层面的规则、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关于二者合作的相关法律保障也在探索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必须在法律的保障范围内,在政策的许可下才能进行。因此,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保障商业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保险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实现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互补合作的根本前提,也是二者合作的现实基础。
(二)提高保险公司资金保值增值的能力,提升商业性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服务水平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合作有赖于商业保险自身水平的提高和完善。商业保险在保障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能力的前提下,才能不断拓展参与社会保险的深度和广度,才能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而保险公司商业性养老和医疗保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商业保险进一步介入社会保险,实现二者的深度合作。
(三)发挥商业保险自身的积极因素,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通过国家的扶持和政府的介入,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打开绿色通道。可以通过降低银行贷款利率,降低或者减免税收的形式,调动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加快保险业发展, 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 ,与社会管理, 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的要求,努力研究开发新的险种,”努力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扩大保险覆盖率, 不断提高自身实力, 服务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涂云海.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比较[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05).
[2]魏瑞清.浅析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