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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我心中范文1
我经常去书店看一些关于法律的书籍,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也不能做。还能了解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都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就必定是严重的,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
我曾经就看过这样一个故事:
有一个年轻人去公园游玩,可是由于他的到来却让2、3只珍贵的狗熊惨遭厄运。到底是什么情况呢?这个年轻人每次去公园的时候都会带一些化学的物质,而这些化学的物质却恰恰让狗熊导致死亡。终于有一次他被警方逮住了。
警方问他:“你为什么要杀死那些狗熊,难道你不知道这些动物很珍贵吗?”
年轻人答到:“我喜欢它们还来不及呢,怎么会杀死它们呢!”
警方很疑惑:“那你为什么要带化学物质去杀死他们呢?”
年轻人回答:“我只是想知道那些化学物质对狗熊会不会引起伤害,可是哪里知道……”
警方更加疑惑了:“那你事前就不知道这样做是犯法的吗?”
年轻人低下了脑袋:“犯法?唉!如果我知道的话我就不会这样做了。我的前程啊!唉……”
看看,这是一个多么年轻的小伙子啊!就是因为对法律一无所知,才会犯下如此的滔天巨祸,才会断送了自己的前程,由此可见,不懂得法律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啊!
就是因为它的重要,所以才更要守法。遵守法律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俗语曾经说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虽然我们有追求个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异,无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前面的故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我的身边也曾出现过这样的一个关于法律的很真实很具体的事情。
我有一个邻居,她是一个9岁的孩子,她的双亲离异,她和奶奶居住在一起。她的妈妈是一个傻子,可她家很有钱,而就是因为钱,孩子的奶奶才和她连亲的。嫁妆是一套房子。可是风有不测风云,一开始说给她们的房子的房产证上的名字却是别人的,从此之后,孩子的奶奶便虐待她,想逼她离婚。终于今年离异了,离婚后得到的财产:100万。
其实,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
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
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不会刀光剑影,仇恨交加了,我们会依照法律解决一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化矛盾为友谊。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能自主的生活,大家都深藏法律在心中,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端正的,没有摩擦,就没有战争,我们就有了自由,有了和谐。我们小孩就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自己想要做的事情。
法制在我心中,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可以不再象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安有防盗窗;我们就可以广交朋友,不再害怕上当受骗。
法在我心中范文2
“不以恶小而为之”这句代代传诵的古话许多人都知道。可是这句话的含义许多人只知道表面……就如蚂蚁般食物,食物再大,蚂蚁只要努力,迟早会搬回去。许多人都认为自己犯的错小,就一错再错,结果酿造成大错,最终面临他们的只有监狱和自责。在生活中,这样的例子不少见,所以我们应该知法守法。21世纪,在这个全新的社会中,许多人都不遵守法律。为了金钱、名利、荣誉等个人利益许多人知法犯法,不惜贪赃枉法、,把社会弄得不得安宁。他们其实也明白这是在害人害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可是他们仍为了个人小利益,破坏了国家大利益。以为纸包得住火……
我曾今在网上看过这么一段法律虚拟视频。内容讲述了一位成家的男人在买彩票的过程中无意间得知了彩票开奖5分钟前可以在彩票机上购买到这张中奖彩票。他刚开始知道这是彩票上未查处的漏洞,知道假如买了中奖的彩票是违法的,所以不打算去做违法的事。可是后来在家庭的压力和工作的负担下他最终还是抵不住诱惑,走上了这条犯罪的不归路……虽然整个情节是虚拟的,可是却流露出一些人爱慕虚荣、自我控制力不强、无法抵御住诱惑等特征。有些人不知道法律的真正意义是什么。其实不仅是处置恶人、维护自己的,我觉得还是为祖国下一代的花朵——我们打造出一片美好的社会,让我么这些法律意识不足的人懂得知法守法、护法、用法。让我们不要再重复那些违法人的恶行。让我们做一个正直的人!
法律,是用来约束自己,不要被为了逞一时之快和个人的利益而指明灯;法律,是用来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或不受冤枉的保护神;法律,是用来提高自己控制能力和提高法律文化的一本百科全书;法律,是用来帮助自己所需要帮助的人解决法律问题上的纠纷的美好品质。只有做到了知道法律了解法律才能在遵守法律,只有遵守了法律才能很好的适用法律,只有学会了使用法律才能帮助他人解决法律问题。
让我们一起沐浴温暖的阳光,展开我们的翅膀,一起在拥有安全拥有法律的蓝天下自由飞翔吧!让人们都把“法在我心中”记住,一起创造出同一片温暖的家园!每个人都要学会知法、守法、用法、护法!
六年级:早晨不说晚安
法在我心中范文3
“无法则人不树,无法则国不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儿时的游戏让我懂得了规则的制订和遵守,是《青少年保护法》让我接触了真正的法律条文,是学校的普法教育让我学到了许多法律常识。渐渐的我知道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更知道遵纪守法要从点滴做起。
“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三国时刘备告勉自己儿子刘禅的一句话,这位古代政治家的至理名言虽然历经1700多年,但它的哲理光芒永存。是啊,“小恶不制,必然发展”,看看社会中那些犯罪分子哪个不是从“小恶”一步步走向犯罪道路的呢?就如一只小白蚁在般板上咬一个小洞是很不起眼的,但如果任期发展起来,船就会沉没。我们少年儿童预防犯罪要从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做起。
目前,种种迹象表明,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呈直线上升趋势。去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点全部刑事案件的10%。这是一个多么让人痛心的数据!有许多案子让人触目惊心。杀人犯赵某仅12周岁,因向一女童索要一包方便面横遭拒绝,竞将她拖至水中溺死。一初中生杨某,只因与一同学几句不和,竞一气之下将该同学用刀捅死。事后,他还无知的说“是他先说我的,难道我错了吗?
人们常说,家庭是我们的第一课堂,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可是有些家长在教育孩子知法守法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甚至自己不能以身作则,这就从小在孩子身上种下罪恶的种子,再加上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就有可能促使罪恶的种子发芽,结果。
法在我心中范文4
这次,我要演讲的主题是“祖国在我心中”。中国有着五千多年悠久的文化、历史和壮丽的河山。在那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当然不会是一片和谐的美好光景,那片不可磨灭的沉痛阴影也是其中组成的一部分。
罂粟花,一种美丽的植物。它原本并不邪恶,可它的果实却被英国侵略者利用,制成了那让人丧失自我,为它而倾家荡产的毒药——鸦片。
鸦片,这种毒药不但危害了中华人民的身体健康,使大量资金流入海外,而且成为了中英两国战争的导火索。在这段混乱的时光中,仍有明星在散发着自身的光芒。
在清政府的指派下,林则徐等人来到了广州调查并解决鸦片问题。在林则徐的主持下,那年的7月7日,著名的发生了。在那之后,虽然林则徐为了防卫英军的进攻,加大了武装的力度。但是,林则徐等人的这一举动被小人指控为有意谋反。愚昧无知的清政府盲目地听信了这一谎言,拆毁了大炮,将林则徐等人调离了广州。酿成了的巨大失败。
祖国壮丽的河山现在要有我们来保护!长江、长城、黄山、黄河,我们不能让它们在受到侵犯!那些耳熟能详、流传千古的唐诗、宋词、元曲与中华五千年的灿烂文化将有我们来传承!走出时代的背影,让我们翻开中国历史上的新一页!
法在我心中范文5
信息大爆炸时代,信息已经发展成为各行各业、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各领域中,有效信息的获得、利用和控制对各自领域的发展越来越具有决定性作用。与此同时,信息安全自然成为一个国家、行业、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并且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网络信息为主要形式的信息无处不在,也使得网络信息安全风险无处不在,其危害性无法估量。
可以看出,网络信息技术是把双刃剑,为世界经济做出贡献,也蕴含着不少问题。特别是电子商务在对经济的推进过程中,一是打破了时空的限制,实现资源在全球加速流动,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二是电子商务也带来了很多极为突出的问题,给网络经济犯罪提供了网络空间,窃取个人财富、商业机密、国际机密等等。因此,世界各国都开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一般的做法是从信息安全的法制建设开始着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障体系,确保信息安全,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全球化和电子商务发展越来越降低了国家干预经济的能力,或者说对于经济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就网络信息安全方面急需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确保各国家和地区电子商务等网络信息安全,为全球化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近年来,我国信息化得到加速发展,但是依然尚处于初级阶段,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其背后隐藏着诸多不容小觑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甚至是致命的风险。这也同样要求我国在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方面及时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目前来看,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建设明显滞后于网络信息安全的发展需求,更滞后于世界发达国家。
信息安全的实现是一项复杂且技术含量高的系统工程,绝不仅仅依靠制定法律法规就等实现的,还需要与管理、技术甚至道德规范等一系列手段来共同防范和治理。
二、演变与发展
信息安全已经与每个人息息相关,遍及各个领域的各个层面,经历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离散到整体的演变过程。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在生活、生产等方面深入应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信息除了要有保密性,还要有完整性、信息及其系统的可用性。因此,当前明确提出了信息安全就是要保证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
三、信息安全观
从信息安全涉及个人化、社会化和国际化等不同维度,并相互交叉,信息安全观也随之相应发展。一是将国家的领土、人口、资源、政治主权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环境等综合因素纳入信息安全的视野的综合安全观。二是国家的经济安全,环境安全,信息疆土安全和资源安全等要靠多国的努力来维护的共同安全观。三是表现为安全主体多元化的普遍安全观,即信息安全的主体突破了国家的局限,在以“国家安全”为中心的基础上延伸到全球安全、人类安全、个人安全等。
四、信息安全地位
信息的开放性、共享性以及交叉程度扩大,使得信息安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特别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成为各领域信息存储和交流的载体,涉及许多重要的决策、商业、银行、证券、能源、科研数据等重要信息,一旦受到攻击,将造成严重后果,有时甚至危及国家安全。信息安全能力是经济竞争实力和生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残酷的无声战场。可见,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中之重。
五、信息安全法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的高低决定了法律体系的结构与内容,关系到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效率。信息安全法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应是国内法的一种特别法,应放在优先考虑地位。
首先,虽然信息安全法所针对的信息安全问题具有国际共性,但是世界各国的发展不平衡和巨大的差异,导致很难在近一段时间内制定出能够解决所有信息安全问题的国际法,可见目前信息安全法尚属国内法。
其次,信息安全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时空均有明显的自身代特征,与普通法大不同。其法律关系主体呈现虚拟现实性,信息活动主体多为虚拟身份,例如常说的网络空间;信息活动主体的活动时间具有即时变动捉摸不定的特征,发生变化时间短至零点几秒,给行为核实和判断造成困难。信息活动主体的活动行为实施与行为结果发生经常不在同一地点,跨地区甚至跨过分离,为信息安全犯罪司法管辖权的确定带来困难。可见,信息安全法完全是一部特别法。
再次,我国处于信息化建设的攻坚时期,信息安全问题直接决定了信息化进程。一个完善、系统、高效的信息安全法,亟待出台,以确保信息化顺利进行,具有优先确立的必要性和战略意义。
六、信息安全法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解行为过程中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三个要素构成。使用这一理论的信息安全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一)信息安全法律关系主体
信息安全法律关系主体指其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承担人和权力享有人,包括获取信息主体、加工信息主体、存储信息主体、传播信息主体,还包括参与信息安全设备、信息安全技术的监管部门等非信息活动主体。信息安全法涉及网络空间,所以还特别将互联网服务商、信息提供商、电商服务商、应用服务商、主机服务商认定为特殊独立的主体,与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并列作为信息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信息安全法律关系客体
信息安全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义务和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信息、信息技术、信息系统、相关基础设施等,并非一成不变的,随信息化进程深入和信息技术发展不断扩大。
(三)信息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
信息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内容。
信息安全法律关系主体义务是法律主体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是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约束,也是保障信息安全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
信息安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是法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保障信息及信息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的权能,是法律主体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因他人侵权而要求国家保护的可能性。
七、国际信息安全法制建设的经验
(一)保护隐私权
互联网技术为大规模收集个人信息并谋取商业利益提供了便利,并形成了一种信息服务产业。但不规范、不合法的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严重侵害个人隐私权,导致消费者对网络敬而远之。所以,保护隐私权是互联网等信息产业发展的最基本法律保障。
(二)保护知识产权
能够以信息形式的商品和服务具有很大的可复制性,对这样一系列的具有产权的信息商品和服务要进行必要的产权保护,以利于保障该领域不断创新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建立信息责任制
网络信息时代,每一条信息都会对其他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信息者必须建立规范的信息者和传播者责任机制,提升信息空间质量,建立良好的信息公共环境。
(四)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国际社会通过国际联合、区域联合等方式建立一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此对信息安全进行检测和审查,掌握网络世界的动态,保障网络空间各项事务正常进行,同时也尽最大可能性对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重要信息安全隐患做到防范未然。
(五)法律安全防范措施
各国制定相关信息安全法律对公民、企业、国家等主体权益进行保护,并不断完善形成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同时,各国不断提升信息安全法在本国的法律地位,确保信息安全法有效实施。
八、我国信息安全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数量上有规模,却未能构成完整的体系,很少成为通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多数属于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法律效率层级低,适用范围小,尤其是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究其原因是我国尚无一部信息安全的基本法,缺少信息安全立法基本原则。只有有了信息安全基本法,信息安全立法才能有章可循,才能会形成一个系统地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在信息安全立法的可操作性方面也有待提升,对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判断滞后,造成相关法律制定滞后或频繁修订。
(二)执法上存在的问题
信息安全执法过程中涉及部门较为庞杂,管理分工和职权划分尚待科学确立,原则上需要多方协同,但是争议不断,效率不高。信息安全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技术层面较高,相关的执法人员技术水平有限是限制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是为了服务其他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而确立的,必然要在不违背其他行业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实施信息安全法。这就涉及到信息安全法与其他行业及其法律衔接协同运行问题,如与《票据法》、《合同法》等的交互承认衔接问题。
(四)信息安全立法中的共性问题
信息的虚拟性、网络行为的难确定性使得信息安全立法中度和量的确定问题既是基础性问题,也是难以操作和具有争议的问题。首先是如何确定虚拟的伤害和真实的伤害问题;其次是网络上的行为与现实的行为往往是交织在一起,具有行为发生时间段、异地等一系列无法判定问题。
九、信息安全立法建议
(一)确立立法指导思想
明确网络信息产业发展对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作用;确保为以经济为核心的信息安全提供安全保障;对信息安全立法要具有及时性和与时俱进,甚至超前预判能力,打破信息安全立法滞后严重的问题。
根据信息安全立法的特殊性,改变立法者不懂网络技术,网络技术人又不能立法的局面,信息安全立法始终都要聘请网络技术方面专家全程参与相关法律制定,并长期作为完善和修缮的顾问。
(二)制定信息安全基本法
信息安全基本法是其它信息安全法的重要依据,应明确管理体制、法律原则、基本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信息安全基本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为原则,对所涉及的主体和客体相关法制关心进行梳理,法律资源进行整合。信息安全基本法要特别考虑整体性原则、发展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可操作原则等重要的基本原则。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
网络所涉及的领域可以看出,信息安全是个大的系统工程,仅凭借信息安全法就能有效地解决各类信息安全问题是不现实的。在完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同时,必须协调或督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比如电信方面、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等,共同构成信息安全的法律环境。
首先,从权利的角度看,信息安全与个人很多权利息息相关,主要包括隐私权、通信秘密、言论自由、着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而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是民法通则,与通信秘密、言论自由相关的法律是宪法、国家安全法和警察法,与着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是着作权法、合同法。信息安全中涉及的单位的权利主要包括着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而与着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有着作权法、合同法,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相关的法律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合同法。再从国家的角度看,信息安全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和保密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是国家安全法,与金融安全相关的法律是银行法,与保密相关的法律是保守国家秘密法。
(四)融入国际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网络环境中信息流动无国界性,跨国的信息可以数秒获取,可能产生巨大的破坏。可见,信息安全问题是关系各方面的国际安全问题。所以,信息安全法律的全球化非常有必要,更是大势所趋。
法在我心中范文6
关键词:诚信原则;债权法;物权法
诚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因此对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应该更为慎重。下面仅以债权法和物权法为例简要说明诚信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具体适用。
一、诚信原则在债权法中的适用
诚信原则在债法中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可以说它适用一切债之关系。诚信原则在债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
(一)诚信原则与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而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等合同附随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诚信原则具体体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第一,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第二,该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第三,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第四,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诚信原则与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完合同后,仍然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进而维护给付效果。我国《合同法》第92条就做出了相关规定。比如技术合同双方在合同到期后,一方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将另一方的秘密告知他人。之所以如此规定也是为了让交易能够顺利进行,进而维护交易安全。
(三)诚信原则与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保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允许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有具有以下要件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第一,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情况。第二,发生于合同成立后。第三当事人不可预见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第四,变更的结果使维持原来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法律之所以规定可以适用这条原则的依据就是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追求公平和公正。
(四)诚信原则与过错侵权责任
在侵权法领域,最能表现诚信原则的制度莫过于过错侵权责任了。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就对该原则做出了规定。
二、诚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适用
(一)诚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是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①。该项原则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第一,处分人为无处分权人。第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第三,受让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第四,该财产履行了物权变动手续。善意取得制度的是民商法对所有权保护和交易便捷两种价值的利益衡量后作出的选择。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与诚信原则密切联系。因为善意取得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受让人的善意。
(二)诚信原则与占有制度
一般认为,占有是人对物有实际管领力的事实。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占有的成立条件分为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即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主观条件,是指占有人的内心意思。由于有了内心意思的存在,诚信原则也就是有了其存在的可能性。
(三)诚信原则与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②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又可以称为相邻权。由此可见,所谓的相邻权,在实质上其实是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综上所述,诚信原则这一指导民事理论和实践的基本原则,对民事领域内所有民事关系都起到规范、制约作用。然而目前我国民法典处于研讨、创立阶段,很有必要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进一步深入的探讨,以期确定科学的诚信原则,推动民法和诚信原则的现代化进程。本文只是对诚信原则在我国的具体适用做了一点列举,笔者深知自己肩上的担子还很重,笔者一定会继续进行研究。(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 何国萍:《合同法》,兰州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 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 于海涌、丁南主编:《物权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 孙玉荣、刘智慧:《物权法学》,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版.
[5] 石杰、王丽:《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与价值》,《兰州学刊》,2005年第4期.
[6] 艾围利:《论物权关系中的诚信原则》,《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7] 王茁:《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中的具体体现》,《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年第11卷第14期.
[8] 杨彪:《侵权行为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4期.
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