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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范文1
(一)关于刘易斯拐点是否到来的争议
造成“民工荒”的直接原因是大批农民工从城市返乡或回到离家更近的小城市或城镇,于是学者们自然而然地将这一现象与劳动力迁移中著名的“刘易斯拐点”相联系起来。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1954年提出了著名的二元经济发展模型,即刘易斯模型。他将经济的发展分为边际生产率低的传统部门(以传统农业为代表)和边际生产率高的现代化部门(以现代工业部门为代表)。由于两部门的实际工资差距较大,便会出现传统部门剩余劳动力向现代工业部门的转移,直至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全部转移至城市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2]。之后,刘易斯又对此模型补充了刘易斯拐点的说明,即当劳动力由无限供给变为短缺,由于传统农业部门的压力,现代工业部门的工资开始上升,就出现了“刘易斯第一拐点”;接着,二元经济发展到劳动力开始出现短缺的第二阶段后,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进一步释放,当传统农业部门与现代工业部门的边际生产率相等时,即传统农业部门与现代工业部门的工资差距消失,也就意味着一个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经济发展从二元经济转化为一元经济状态,这样的转折即“刘易斯第二拐点”[3]。我国学术界有很多学者尝试用刘易斯模型解释“民工荒”现象,并对刘易斯拐点是否到来存在很大争议。例如:蔡昉(2008)运用反事实分析的方法,认为农业的技术进步偏好表明了劳动力稀缺,进而认为刘易斯拐点已经到来[4];王德文(2008)通过考察农民工工资变化,判断近年“民工荒”意味着劳动力市场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我国已经越过了刘易斯第一拐点[5];吴海民(2012)以劳动边际生产率的角度分析,采用1990—2010年我国农业和工业部门的边际生产率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得出我国已在2005年前后跨越了刘易斯第一拐点的结论,并预测我国将在2043年迎来刘易斯第二拐点[6]。但也有很多学者对此持相反态度,例如:Minami和Ma(2008)以日本的经验作为借鉴,从劳动产出弹性视角证明刘易斯拐点还未到来[7];余宇新、张平(2012)从资本积累的视角对中国刘易斯拐点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的结果表明,我国的资本积累速度与人均资本量并不存负向关系而是显著的正向关系,这意味着刘易斯拐点并未真正到来[8]。
(二)托达罗模型及其在研究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应用
由于刘易斯模型是以迁移劳动力在城市的充分就业为前提假设的,美国经济学家托达罗(1970)对刘易斯模型进行了修正和补充,提出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决策和就业概率劳动力流动行为模型,即托达罗模型。其核心思想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条件不仅取决于城市与农村的实际收入差距,还取决于城市的就业率,也即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后预期能够找到工作的概率。模型表示为:Mt=f(d),f’>0。其中Mt表示劳动力从农村迁入城市的数量,d为城乡预期收入差异,f’>0指人口流动是预期收入差异的增函数。而城乡预期收入差异d表示为:d=w•π-r,其中w表示城市实际工资水平,π代表就业概率,w•π便是劳动力的实际工资水平,r则为农村平均实际收入[9]。国内也有很多学者尝试以托达罗模型分析解释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迁移。例如:张海涛、杨为燕(2007)认为我国人口流动的实践和托达罗模型提出的背景极为相似,并以托达罗模型为分析基础,分析了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10]。盛亦男、孙猛(2009)以托达罗模型为框架,尝试从劳动力供需角度解释农民工返乡的现象[11]。也有学者探究了托达罗模型在中国实际状况中运用的局限性,并尝试对其进行修正和扩展。丁守海(2005)指出托达罗模型忽视了大国经济中的区域差异,并引入区域因素对托达罗模型进行了拓展,然后运用面板数据进行计量检验,结果显示该模型能较好揭示劳动力省内转移现象[12]。肖文韬、孙细明(2003)对托达罗模型进行了修正,认为没有考虑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之后的生活费用,从而引入了生活成本的概念[13]。喻言(2007)在托达罗人口流动模型的基础上,从生活费用和行政管理费用、就业概率还有农村实际工资率以及非货币性收益和成本四个方面对模型进行了修正,但并未运用实际数据对修正后的模型进行实证分析[14]。焦克源、张彦雄、张婷(2011)对托达罗模型进行了扩展,将新生代农民工的需求与传统农民工区分开来,虽然他们加入非经济收益的变量,尝试解释近年来出现的“民工荒”现象,但也同样没有对拓展过的模型进行实证检验[15]。
二、限制劳动力迁移模型在我国实践中应用的因素
(一)农村和城市生活费用的巨大差距
不管是刘易斯模型还是托达罗模型,其核心都是基于农村与城市实际工资差距进行分析的。然而,这种只从收入方面进行的分析忽略了迁移的劳动力在城市中的生活成本,尤其是在中国现阶段的发展进程中,农村和城市,特别是一、二线大城市的生活成本差距极其悬殊。据Econo-mists杂志2013年2月的《全球生活成本指数排行》显示,在全球生活成本最高的城市中,我国城市上海排名最前,排在第30位,与去年相比大幅上升了11位,与排名第27位的纽约相差无几,其次上榜的还有深圳、大连、北京、广州等城市。而我国大城市生活成本纷纷上涨的同时,居民的收入水平与国外同等城市却仍旧相差甚远(例如纽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上海的将近5-6倍)。所以,越来越高的生存成本和压力,无疑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特别是向一、二线大城市的流动。因此,这就造成了在实际中,虽然农村(或者说欠发达地区)与城市(或者沿海发达地区)仍存在工资的差距,但由于生活成本过高,一部分劳动力便选择回到农村,或者去生活成本相对更低的三线城市或乡镇发展,如此,虽然从工资角度他们的收入不及在大城市,但是实际生活质量确实提高了,这也正是造成目前“民工荒”现象的最主要原因。
(二)户籍制度对劳动力转移的限制
户籍,也叫户口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制度之一,无疑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和转移。因此,有很大一部分农村劳动力,虽然在城市中工作,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得他们很难具有城市居民的身份,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福利待遇,特别是在一线大城市,户籍的门槛高之又高,例如在很多大城市,虽然户籍政策不断改革,如广州、上海已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但这些政策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人才,对学历和职称要求很高,因此即便是大部分一般本科毕业生找到一份一般性工作也很难拥有当地户口,就更别说教育层次较低的农村外出务工者。再者,如果一个外地人想在北京买房,需要连续缴纳5年社保或者5年个税完税证明,而对于很多外来务工者而言,他们的工作单位与地点流动性很强,常常是经由朋友亲戚介绍,在春节返乡回来后再重新寻找就业机会,很少有人在同一家企业连续数年工作,而且时常具有间断性,因此也就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安家落户。也就是说,对于他们而言,只是在城市打工赚钱,其主要生活仍旧在农村,因此也就并未实现实质上的劳动力迁移,最终定居在城市。这与托达罗模型中所定义的劳动力迁移相去甚远。
(三)子女教育、医疗保险等隐性成本影响劳动力转移
除了直观的高生活费用,如高昂的物价与房价,另一限制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问题便是诸多的隐性成本,也可以称为非货币性成本。还是由于户籍制度,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无法在城市中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教育政策,想要留在城市读书通常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而即便如此也很难参加本地的中考和高考,例如虽然有部分省市已逐渐放宽异地高考政策,但实际上却仍有很多的限制条件和要求,例如江苏省2013年仅有347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参加了当地高考,广东省虽然也放开异地高考政策,但是依旧需要以积分入户为前提,而广州2012年转入当地户籍的外籍务工人员也仅有2000人左右,这样的数量对于数以百万计的外来务工人员来说可谓是九牛一毛;再有,由于常常无法与当地城市居民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这些外来劳动者不得不自己承受高额的医疗费用,同时也无法享受诸如公积金贷款、养老保险或政府补贴等政策。再加之诸如背井离乡、受到当地人歧视等诸多心理因素的影响,这些非货币性的成本所起到的阻碍甚至高出了实际的生活成本,成为劳动力在决定从农村向城市迁移时的最大顾虑和障碍。(本文来自于《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杂志。《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杂志简介详见.)
三、对托达罗模型在我国应用中的修正及其解释
根据上述分析,为了增加托达罗模型在我国应用中的解释程度,应将其拓展为Mt=f(d-c),f’>0。其中Mt依旧表示劳动力从农村迁入城市的数量,d为城乡预期收入差异,新增加的变量c则为城市与农村生活成本差异。d-c具体表示为:d-c=(w•π-r)-(cu-cr),w、π、r依旧分别表示城市实际工资水平、就业概率、农村平均实际收入,而cu与cr分别代表城市和农村的生活成本,由于只要劳动力迁移至城市不管是否找到工作都需要承担生活成本,因此cu不需要乘以π。所以新模型的含义为,劳动力从农村迁移至城市的数量取决于城乡预期收入差异减去城乡生活成本差异。可见,即便城乡预期工资差异大于零,但是如果城乡生活成本差异很高,便会抵消工资差异所带来的迁移的动机,农村劳动力依旧不会发生向城市的转移。而模型中所提出的c即生活成本的变量,不仅包含日常生活所需要支出的吃、住、行等生活费用,还包括了之前提到的非货币性成本,例如子女教育问题、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也包括其他心理因素所带来的成本。然而对于此变量的这一部分,却很难用实际的数字和指标予以统计和衡量,而恰恰这些变量又在农村劳动力实际迁移决策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所以,对生活成本的难以具体量化,决定了很难用实际统计数据对拓展的模型进行实证检验。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模型在应用中就没有实际借鉴意义。不管是刘易斯模型还是托达罗模型,都是建立在劳动力为理性人的假设上,也就是说,市场机制将自然而然决定劳动力迁移的动向。丁守海(2005)也分析发现,对于劳动力的跨省转移,托达罗模型只能解释市场体制较为完善的地区。对于拓展后的托达罗模型,仔细地观察和分析后便不难发现,c变量中唯一可以确定的因素是生活费用,主要是由市场决定的,而那些无法量化衡量的指标恰恰是由政府影响或决定的。因此,政府如果将这些变量的影响缩减得越小,那么该模型在实际运用中也就会越可行进和有效。
四、政府在引导劳动力转移方面的政策建议
(一)严格控制通货膨胀,降低城市生活费用
根据中国统计局的统计数据计算,近30年来我国平均年CPI高达5.4%左右。这还仅仅是消费品价格的上涨,未将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的疯涨囊括在内。对于城乡生活费用差距,由于生活费用支出和对生活质量的要求因人而异,所以很难严格界定在某地生活的费用成本是多少。但假如我们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侧面衡量这一指标,不难发现城乡特别是一、二线大城市与相对落后地区农村存在巨大差距。例如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而劳务输出大省河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仅为每人每月90元,而即便是河南省生活成本最高的郑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仅为每月300元。因此,政府应该积极控制物价及房价的进一步上涨,有效控制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高生活费用成本,这样才不会致使因高额的生活成本抵消城乡工资差距所带来的劳动力迁移的动机。
(二)放宽户籍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劳动力自由迁移
目前户籍制度的开放主要依旧是针对大学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人才,而对于大部分外来务工者而言,则是可望而不可即的门槛。因此,大部分打工者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算是刘易斯和托达罗模型中的劳动力迁移人口,因为他们大部分人本就没打算留在大城市生活,而只是作为短期打工者赚取财富,即便是由于收入增加准备转移至城市生活,也会选择离家乡更近的二三线城市,这样不仅可以避免高昂的生活成本,也会在各个方面减少户籍限制所带来的不便。因此,如果想要劳动力真正实现从农村到城市的转移,加速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政府就应该进一步放宽户籍政策的范围,解决由于户籍问题所带来的外来劳动力子女教育问题和医疗保障、社会保障问题等等。
(三)在新农村建设中减少政府干预,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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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失的增长
“廉价劳动力”为中国经济奇迹立下了汗马功劳,即使在亚洲面临金融危机、世界经济增长乏力的国际背景下,中国经济仍然表现不俗,以近10%的增幅,成为与美国一起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双引擎之一。但遗憾的是,GDP的持续增长并未带来居民个体收益和公共福利的增加,相反却出现严重滞后。由于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严重缺失,劳动者收入、安全生产条件、劳动时间等基本权利得不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使劳动者福利蒙受了巨大牺牲。如果说,我国日益凸显的经济活力推动了中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增长,繁荣了世界市场,使全球物价处于历史最低水平,那么,这种旺盛的经济活力则主要来自1亿多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他们已经无可争辩地成为我国产业大军的主力,是他们以优秀而低廉的劳动力,撑起了中国经济的繁荣,而他们自己,除微薄的工薪所得,再无其他,有时连起码的劳动力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他们长年累月高负荷地工作在恶劣的环境下,他们没有养老保险,没有医疗保险,没有失业保险,没有住房公积金,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但是,由于社会改革的迟滞和不配套,农民工的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显而易见,这样的经济增长和竞争能力,其实是用劳动者的血汗来换取市场的繁荣,是以透支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换取就业岗位的增加,归根结底,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严重侵害和无情剥夺。
应该说,一个公正的、健康的社会,其社会发展的目的,是不断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维护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为全体国民提供高水平的生活条件。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现代化进程的客观需要。如果一种经济增长非但不能眷顾大多数国民利益,从而有效增进全体民众福利,还要以大多数人的福利牺牲为代价,制造更加悬殊的贫富差距,那么,这样一个只是由少数人受益的社会就必定是一个病态的、畸形化的社会,其发展方向毫无前途可言。
廉价劳动力:靠不住的优势就是忧患
“廉价劳动力”被一些人引以自豪地作为经济优势而津津乐道,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落后和耻辱,至少不能成为国家赖以持久发展的依托所在。放眼世界,像德国、瑞士、瑞典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虽然劳动力长期不足,工人薪金很高,但经济依然保持繁荣,他们是用技术创新和自动化生产来取代人工,提高效率,从而保持国家竞争力的持久发展。当然,近年来,我国依靠“廉价劳动力”吸引了大量外商投资,2003年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吸引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但这并不是投资者行为的普遍规则,否则就难以理解为什么人工成本很高的美国,却始终成为世界投资者的圣地,而劳动力便宜得惊人的柬埔寨却少有企业家光顾和问津。其实揭开这一谜底并不困难,按照世界500强一些企业负责人的解释,在跨国公司眼里,好的投资环境依次为“配套能力、市场、政府服务、劳动力价格”。美国企业与雇员间的生产成本虽然很高,但与之打交道的政府与服务企业的交易费用却相对低廉,就连电信、邮政、金融、保险、自来水等这样一些传统垄断部门,都能打破垄断经营,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因此,美国的投资环境当然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在行政管制大量存在、企业行政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一些地方不能或不愿意把这方面的成本降下来,最后就只能转嫁到工人或者消费者头上。这是一种廉价而又短暂的优势,今天以“廉价劳动力”看好的国家,明天就会被新的“廉价劳动力”国家取而代之,有一天廉价的午餐突然难以寻觅,企业将无立足之地。进入中国的资本,可以从世界各地转移过来,也可以从中国转移出去。抽走资金、技术、市场等基本要素,给中国留下的将是产业荒漠――废弃的厂房、过时的设备和失业的员工。
提升国家竞争能力,保持持久的竞争优势,最有效的做法应该是提高政府和企业效率,改善与企业经营及投资环境有关的基础设施,降低交易成本。在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里,沾沾自喜于“廉价劳动力”优势或任由这一“优势”无限发展而无所作为,是没有出路的。国际经验表明,一定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和一定阶段的产业结构相对应的。借助“廉价劳动力”,依靠低端技术,粗放式地利用资源,制造初级产品,在经济发展初期,可能会造就巨大的商业积累,推动经济快速增长。但是,随着劳动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民经济结构就要及时作出调整和升级,否则,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就会与我们擦肩而过。我国正处在人均收入1000美元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成功跨越千元点大关,需加大企业研发投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技术含量,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在劳动成本逐步丧失竞争优势之时,实现增长方式转变,确保经济平稳发展。
反倾销:廉价的代价并不廉价
“廉价劳动力”吸引大量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增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低工资、低价格导致广大农民工的生活水平长时期得不到改善,不仅严重抑制国内需求,而且频繁引发贸易争端。发达国家在分享“中国制造”严重透支本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所带来的利益补贴之后,不但不对中国巨额的经济牺牲表示些许认同,相反却发起更多仇视和抵触,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包括部分发展中国家)抱怨低廉的“中国制造”抢走了他们的饭碗,进而对“中国制造”实施制裁。国外各类行业商会、工会及政府表现出一致的恐惧和敌意,官方的贸易保护和民间壁垒不断增加,来自欧美本土中小企业的排斥和文化抵触日益增多。
在国外各种官方的贸易保护中,“杀伤力”最大的做法当属反倾销。反倾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涉案产品由于巨额的反倾销税而使得该产品出口急剧下降,甚至退出该国市场。1988年欧共体曾对中国彩电实施反倾销调查,在此后的15年时间里,反倾销税逐年上升,最高达44.6%,1998年12月,在飞利浦的申诉下,欧盟再度决定,反倾销的彩电种类由小彩电扩展到所有彩电,致使欧盟1000万台的彩电市场对中国企业彻底关上了大门,中国彩电从此在欧盟市场销声匿迹。而反倾销更大的危害,在于由此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由于对反倾销条款不甚明了或害怕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中方企业往往自动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这使进口国其他生产商认为中国企业软弱可欺,也纷纷加入对我出口企业的反倾销投诉。其他国家也因担心这种产品大量转销其国内市场,从而相应地采取预防措施,甚至随即也就该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另外,由于频繁遭遇反倾销调查,进口商为了规避贸易风险、选择稳定和长期的贸易伙伴,逐渐减少了从我国市场进口,致使我国外贸环境雪上加霜。
劳动力范文3
据报道:2010年农民工工资上涨约为30%~40%。未来五年,底层农民工的工资年均增速将在20%以上。来自日本的预测显示,2023年时中国劳工工资水平就会超过日本,而美国预计这一时间会进一步提前。
不仅仅是工资,节假日的加班费、社保缴费、职工福利、职工培训开支等等,一系列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成本都将出现势不可挡的全面上涨,且具备相当的持续性。“民工荒”代替“民工潮”汹涌来袭,这里深层次的原因来自于“人口红利”的枯竭和“人口负债”的到来。
笔者认为,中国已然开始进入“刘易斯拐点”,并将在四个方面――潜在增速下降、通胀中枢上移、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化速度放缓――产生深远影响。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将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
模仿已入末路
中国大部分企业所仰仗的劳动力优势正在逐步消失。从2007年起,中国制造业工人小时报酬开始大幅超越泰国、越南、墨西哥等主要竞争对手。当年低端制造业从“亚洲四小龙”转移至中国,如今这一幕正在重演,不过这次是从中国转向成本更加低廉的东南亚国家。由此,国内基于大规模制造,以及模仿基础上的低价格竞争已经步入了末路。
“微笑曲线”告诉我们,靠技术和专利或者靠品牌和服务均能取得高收益,而组装和制造只能处于最低端的一环。对前者而言,最好的例子莫过于善于创新和确立新规则的苹果公司,而日系和德系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专业化及精良的产品,品牌和服务之强仍能使其获得不逊于前者的高收益。
那么国内企业的出路何在?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增长支撑是不同的。从经济贡献讲,是从要素积累走向集约管理,再从集约管理走向知识创新。所主导的产业结构,也经历了从农业到制造业,再从制造业到服务业的转变过程。而总的趋势是不依赖于劳动力数量,而是通过劳动力质量的提升,以及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当前其生产效率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高达70%~80%。
转型时不我待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经济增长预期降至7.5%,是七年来首度调低。就此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别说明,此举主要是要与“十二五”规划目标逐步衔接,引导各方面把工作着力点放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切实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上而做出的合理调整。7.5%,体现了管理层对于中国经济继续“软着陆”的预期,但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平稳过渡期的2011年,已经成功证明中国经济可以通过主动减速来改善经济内生性活力。这一明确信号体现了政府调整结构的决心。
劳动力范文4
根据多年来的劳动就业人口统计数据判断,虽然中国15至60岁的劳动年龄人口绝对数量和占比都已经下降,但这却未必意味着“刘易斯拐点”已经到来。实际上我国近年来城镇劳动力自身每年仍有接近1%的增长,加上农村转移过来的劳动力,城镇劳动力供应每年增长约3%。
不过,最近几年农村就业人口的下降速度在放缓,说明从农村向城市的劳动力转移出现了停滞迹象。
这主要是由于两个因素。一方面是农村政策的变化使农民得到更多实惠,部分工业向内陆转移,农民工异地务工的动力减弱。另一方面,在城市里生活的各种有形的成本和机会成本也在将农民工向外推,甚至可能在局部出现了倒流现象。
根据官方统计,中国农村劳动人口共4亿,其中约1.5亿进入城市务工,另有1亿多在乡镇企业,还有大约1.76亿在农村务农。
但实际上,在已经转移到城镇的1.5亿农民工中,与家人一起进城的仅有3000多万人,其他1.25亿都是孤身一人在城市务工。
这些人对应的家庭人口保守估计也有2亿,考虑到这部分人当中有一些是在老家务农和照顾孩子的妇女和老人,实际上可以继续转移的“壮劳力”已经不多。
这就意味着,如果要想继续推动更多的农村人口进城,就需要创造更多的便利条件,让独自在城市里务工的农民工将其家属带入城市,尤其是需要接受教育的子女和需要赡养的老人。
在少子化的现状下,这些家属进城之后,至少孩子的母亲当中有不少人会转化成可以补充的劳动力。
因此,户籍制度所附带着的社会保障体系缺陷,已经成为阻碍城市化进程的因素,也使得现在的城市化进程无法巩固。
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户籍障碍和与此相关的教育、医疗和其他社会资源不开放,大多数农民工游离于二元经济结构之外。
让农民工进城,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关键的是,如果能够减少或降低农民工享受市民待遇的门槛,则其中部分家属可以成为额外的城市劳动力,意味着劳动力供应的增加;同时也意味着消费增加,拉动内需,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从劳动力增长对经济增长贡献的角度看,中国目前仍可以通过退休年龄调整,尤其是将女性退休年龄与男性拉平,增加劳动力供应,而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劳动力供应问题仅仅是推进城市化的一个层面。
总体而言,政府在实施这一战略的过程中需要尊重经济规律,因为城市化如果由政府主导,未必有利于资源要素流向最有效的部门。比如从经济学的常识而言,过度提高最低工资并不利于要素的有效分配,不少经济体也不设最低工资。
地方政府需要转变职能,变成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地方政府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追求在大部分省区仍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硬性指标,这样的做法应该调整,因为它意味着地方政府很难放弃投资拉动经济的做法。
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投资拉动的边际效应在递减。
劳动力范文5
目前我国对劳动力成本的计算,依据的是国家统计局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建立的窄统计口径的“职工工资”核算体系。
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职工工资”并不能准确反映出我国劳动力的真实构成,不能客观反映出社会用工的真实成本,存在较多的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的调整和改进。
一、目前我国的劳动力成本核算体系
我国把全社会的就业人员分为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农村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就业人员类。其中,职工、其他就业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各单位外方和港、澳、台方工作人员),通过劳动取得工资和劳动报酬,被界定为“单位就业人员”,属于“劳动报酬”统计范围。与之相对应,私营业主、个体户主、农村就业人员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获取的是经营性收入,不属于“单位就业人员”范畴。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受私营企业主、个体户和乡镇企业雇佣人员)虽然也是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收入,但是其劳动收入目前尚不统计入“劳动报酬”。我国对全社会就业人员的划分如图1所示。
在一定时期内,各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被称为“工资总额”。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的计算如公式(1)所示。
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1)
与“工资总额”相对应,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被称为“劳动报酬”,其在数值上等于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就业人员劳动报酬总和。劳动报酬=职工工资总额+其他就业人员劳动报酬(2)
围绕“工资总额”和“劳动报酬”基本指标,可以派生出若干二级指标(表1)。所有指标共同组成了我国目前的“职工工资”核算体系。
二、我国劳动力成本核算的缺陷
从目前看,我国对劳动力成本的统计核算已经明显滞后于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计口径较窄,不能反映保险、培训等较大范围劳动力成本变动
我国对“职工工资”的统计,长期以来归为“人口与就业”大项,主要是从劳动者角度核算其基本收入来源;并不是从雇主角度核算其综合用工成本。前者与经济总需求相联系,而后者影响的是经济总供给,两者并不属于同一范畴,因而从严格意义讲,目前我国并没有真正反映劳动力成本的指标。已有的“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劳动报酬”等指标只能部分反映劳动力成本的变动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2004年12月开始着手建立的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人工成本不仅包括雇佣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劳动报酬等直接成本,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用、福利费用、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住房费用等间接成本。“人工成本”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社会用工总成本,是衡量劳动力成本的较好指标。
根据2005年人民银行研究局对全国部分地区企业人工成本的抽样调查结果,宽口径的人均人工成本要明显高于窄口径的“职工平均工资”。以上海地区为例,2000—2003年上海人均人工成本要远远高于同期职工平均工资,而且两者差额呈不断扩大之势(如图2所示)。按照目前的统计口径,会大大低估我国的劳动力成本。
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上海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7304元,比同期人均人工成本49341元低22037元,仅为人均人工成本的55.34%.尽管目前工资报酬在我国企业人工成本中还占较大比例,但是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劳动者素质的日益提高,工资报酬在人工成本中所占比重会逐步下降。如果仍以“职工平均工资”和“平均劳动报酬”等指标来反映劳动力成本,其偏差将会越来越大。
(二)统计范围偏窄,不能反映我国劳动力的真实构成
目前我国对“工资总额”和“劳动报酬”的统计仅仅局限于“单位就业人员”的狭小范围,而将乡镇企业和个私企业就业人员排斥在外,并不能反映目前我国劳动力的真实构成。
从劳动力的存量构成看,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5)》的数据,2004年我国“单位就业人员”总数为1.11亿人,仅仅相当于同年全国就业总人数(7.52亿人)的14.76%,相当于城镇就业总人数(2.65亿)的41.89%.绝大部分的全国就业人口和城镇就业人口并没有被“职工工资”核算体系所覆盖(其中仅游离在统计范围外的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数就高达5515万人)。“职工平均工资”只是少数人的平均工资。
从劳动力构成的动态变化看,据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的“2006年第3季度部分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分析”,在城市劳动力市场需求中(不含乡镇企业),企业用人占主体地位,所占比重达96.4%.而在企业用人需求中,私营企业的用人需求最大,其需求比重为25.9%;个体经营企业的用人需求比重也较大为9.3%,超过国有、集体企业(7.2%)、外商投资企业(7.9%)和港澳台投资企业(5.5%)。据此推算,私营和个体企业的用人需求已经占到城市劳动力市场需求的34%.没有任何理由将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如此庞大而且不断增加的私营和个体企业就业人员排斥在“职工工资”的统计范围之外。
(三)指标体系不健全,不能反映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特征
大量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存在城乡二元结构,在城镇劳动力市场内部又存在着城市工和农民工市场二元结构。在城市工市场中,工资水平较高,且有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较高的工作稳定性。而在农民工市场由于传统体制惯性等因素,就业机会、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受到普遍歧视(谢嗣胜、姚先国,2006)。在每个劳动力市场内部,劳动力是自由流动的,但是在两个市场之间则不流动,即使流动,身份也是固定的(胡放之,2005)。对劳动力成本的衡量,不能脱离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二元结构,目前我国劳动力成本核算所使用“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劳动报酬”等均值指标会掩盖掉城乡之间,城市工与农民工之间劳动力成本的巨大差异。
农民工虽然是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却为数众多。据《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2005),目前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左右;如果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亿人。其中仅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人数已经占到城镇就业总人数(2.65亿)的45.28%,是“单位就业人员”总数(1.11亿)的1.09倍。单从人数上看,农民工群体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工资变动会对全社会劳动力成本产生重要的结构性影响。
如果以农村户口员工数超过50%为标准,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5)》的数据,可以将所有行业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居民服务其他服务业7个行业,其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数量超过50%;第二类是电力燃气水的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软件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商务服务业等12个行业,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数量不足50%.我们对两大类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分类研究。
20世纪90年代初期,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差距不大,随着改革深入各行业收入差距逐渐扩大,“职工平均工资”呈发散形态。比较图4、图5可以看出,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使用农村劳动力超过50%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在数量和增长速度上均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使用农村劳动力不足50%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在数量和增速上则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正是由于90年代后大量农民工进入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居民及其他服务业这些竞争性领域,大大压低了这些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使得整个社会的劳动力成本产生分化,形成竞争行业和非竞争行业的二元结构。
近年来我国工资成本大幅上升,但是农民工的工资却增长缓慢,与城镇职工工资收入的差距不断增大,使得一些用工比较集中的地区甚至出现“民工荒”现象。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珠江三角地区12年来月工资只提高了68元,外来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一直以来维持在650—750元之间,无论是从绝对水平,还是增长速度上看,与同期官方统计的职工平均工资都形成巨大反差。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经济统计要准确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要为经济管理部门的宏观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劳动力成本关系到我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劳动力成本上升过快也会对通货膨胀产生潜在压力,从而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决策产生影响。当今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于劳动力成本统计问题都非常重视。早在1999年,国际劳工组织(ILO)和OECD的专家就合作完成了“劳动力市场关键性指标”(KILM)项目,该项目建立了对劳动力市场多种指标和特征进行国际比较的统一框架。按照这一框架,各国对于劳动力成本统计应当覆盖到全社会所有就业人员;对于劳动力成本的计算应当包括工资、保险福利费、教育培训费等因雇工所发生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支出。目前无论从覆盖范围、还是统计口径角度看,我国现行的职工工资统计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异,也不能完全满足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需要。针对目前我国在劳动力成本统计核算方面的不足,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转变低成本竞争观念,充分认识劳动力成本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工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党和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而且已逐步成为全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做好劳动力成本的统计工作意义重大,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首先我们要彻底转变劳动力成本越低越好的旧观念,实践已经证明单纯靠低劳动力成本进行竞争的道路已经是越走越窄。加强劳动力成本的基础核算工作,有助于我们了解和关注我国劳动力资源的基本状况,促进社会各界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入,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转变低工资、低投入、低效率、低效益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扩大统计口径和统计范围,全面科学核算劳动力成本
在对劳动力成本进行统计核算过程中,应当更多站在雇主角度,全面综合计算工资报酬、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等直接、间接费用,客观反映劳动力的综合用工成本,为国家制定正确的宏观管理政策提供依据。劳动力成本的统计范围应当覆盖到所有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人员,这当然包括我国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就业人员。尤其是乡镇企业就业人员的劳动力成本,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农民工的用工成本,应当有针对性地率先建立典型调查制度。
(三)完善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扩大劳动力成本统计范围
目前我国对劳动工资的统计是建立在正规单位的年报和定期报表制度的基础之上,不能反映私营、乡镇、个体企业等“非正规单位”和规模以下未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变动情况。应该在完善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力成本的抽样调查制度,以扩大劳动力成本统计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按单位从业人员多少进行抽样;规模以上企业按行业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多少和经济类型抽样;规模以下企业(单位)和个体户按行业、营业收入、规模抽样,推断出总体总量指标,以增加劳动力成本统计的覆盖范围。
(四)建立基础数据平台,完善劳动力成本指标体系
加强劳动力成本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需要政府加大有关投入,责成或设立有关机构,将其作为一项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总体协调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建议由政府建立一个包括国外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我国各个行业和地区的劳动力成本基础数据库。同时,改进完善统计方法和指标体系,力争获取全面、准确的劳动力成本信息,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参考。例如,目前我国对劳动力成本的统计核算采用的是基本都是均值指标,均值指标只有在方差较小的条件下才能说明问题。农民工与城市工用工成本存在较大差异,是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阶段特征。应当增加结构性指标来完善劳动力成本的统计核算。
劳动力范文6
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地转移到城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和重要措施之一。2008年青海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达100.3万人次,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量首次突破百万。
一、青海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特点
1.剩余劳动力转移呈明显增长势头
2008年我省劳动力转移数量大,达到100.3万人次,首次突破了百万大军,比2007年增加2.07万人次,其中,稳定就业的人数达到了27万人次。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转移增长势头强劲。
2.劳务收入已经成为农牧民收入增加的重要来源
2008年劳务收入大幅度增加,劳务收入达到了33亿元,比2007年增加2.1亿元,增幅达到6.8%。随着劳务经济的发展,农村牧区劳动力流动性增强,劳务收入将成为农牧民增收的主要渠道。
3.就业渠道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调查显示,到2008年,经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外出务工比例有了很大幅度上升,比例总和为39%。其中通过劳务经纪人带领,有组织、成规模地输出人数增多,占到总输出数的32%左右,由政府组织的人数占了整个输出比例的7%。只有47%的人员是依靠亲戚或朋友取得。
4.省外就业比例在逐年提高,但变化不大
虽然近几年青海的经济发展比较快,但从全国来看,我省经济水平仍然较低。2006年我省转移的农村牧区劳动力中,有41.4%到省外转移就业;本省就业的比例为58.6%。而到了2008年,有42%的人员到外省就业,本省的就业比例为58%。
5.外出务工具有一定的兼业性和季节性
绝大多数农村劳动力在参与非农就业的活动中并没有完全脱离农业、放弃土地经营活动。农村劳动力在省内从事非农产业劳动的基本上还保留着对土地的承包权,每年除在外务工外,农忙季节都要回家从事农业生产。据调查:2008年青海省西宁市外出从业累计时间在一个月以下的人占0.73%,外出从业累计时间在1个~3个月的占10.87%,外出从业累计时间在3个~6个月的占33.33%,外出从业累计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仅占55.07%。可见,青海省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仍有一定的兼业性和季节性,尚未形成稳定的转移。
二、青海省农村剩余劳动力社会保障的现状
目前,青海省外出务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总量规模巨大。但根据调查,只有很小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占总数的6%)有一至两项非均衡的、水平极低的社会保障。
1.社会保险现状
从总体上来看,青海省农村剩余劳动力普遍社会保险意识不强,处于严重缺乏状态,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工伤保险参保率低
截至2008年,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34万人,其中农村剩余劳动力仅有3.2万人,工伤保险在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覆盖率只有3.19%。调查显示,40%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工作地环境差,并且在从事工业和建筑业的584人(63%)中,只有3%的人反映安全防护用具配备完善,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的仅有33%。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3D”(险、脏、难的英文第一个字母)职业。
(2)失业保险处于空白状态
调查结果显示,87%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市中都有没活儿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一周以上的居多,占62%,失业1个月以上的占14%,并且,67%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反映自己曾遇到过用工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重。
(3)医疗保险不健全
在农村剩余劳动力队伍中,尽管大部分都在自己户口所在地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由于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较低,在加上不能做到省级统筹,因此在这一群体中“大病小治,小病不治”的现象较普遍。调查显示,有33%的农民工生过病。他们的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由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费用的只有6.2%。由此可见,在医疗看病方面,农民工的保障待遇非常有限。
(4)女性农民工的生育保险严重缺失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女性劳动者在怀孕、分娩过程中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和政策。尽管在调查中,女性比例不算高,只占了24%,但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企业或雇主没有为女性农村剩余劳动力办理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基本上是空白。
2.社会福利现状
调查发现,在社会福利方面,农村剩余劳动力是无法与城镇职工相比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社会福利缺失表现在与城镇职工在住房条件或补贴、在职培训或进修、各种劳动保护及保健费、子女入学、入托、社区服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调查显示,34%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居住在简易工棚里,承租私房的农民工也占有一定比例,达到15%。从教育福利上看,除了少数技术性强、工作年限长的农民的农民工有机会参加在职培训或进修外,68%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没有机会享受。
3.社会救助现状
社会救助是社会成员陷入生存危机或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最低生活需要物质和其他援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调查显示,农村剩余劳动力处于社会的边缘,虽然身在城市,但是不属于城市这个范畴。他们一般都住在建筑工地,如果遇到生活和其他困难,他们是很少会得到单位救助的。即使那些住在固定社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租房居住),社区也只是关心他们应尽的义务,例如交纳卫生费、计划生育检查等。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例,城市职工如果家庭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标准,就可以从城镇民政系统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而在所调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中,没有一例是得到过这种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的。
三、青海省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社会保障制度的策略
1.稳定就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社会保险方案(稳定就业这里界定为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1)全面强制施行工伤保险制度
青海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保险项目。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特殊身份,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主要在条件较差的第二劳动力市场,因工致伤、致残、致命的事故时有发生,并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劳资纠纷,决定了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尽快得到建立。当前,尤其要加快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
(2)有条件地推行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入城镇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制度是针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时,为其提供职业培训和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有条件”是指在本单位工作至少两年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才准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只保障已就业过的而又失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对新进入城镇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不予参保。之所以有时间限制是这样一方面使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至于盲目流向城市,使劳动力资源达到优化配置,同时还因农村剩余劳动力有田地保证其有“业”可“就”;另一方面,农村剩余劳动力一失业就有“失业保障”,可能会产生在现有就业岗位上不珍惜,同时也给企业和政府对解决城镇职工失业保险产生诸多不利影响。
(3)完善现有的医疗保险
患病是农村剩余劳动力最为惧怕而又是难以避免的问题。截止2008年,青海省农牧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6%,转移之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因保留了农村户口而均为新农合的参保人员,但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应该建立针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病医疗保险,其筹资机制由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的一定支持构成,所形成的基金由有关的社会保险机构专项管理。凡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均可持大病治疗卡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缴费额可以根据大病发生率和治疗费用及其变化来确定,为使该制度能够顺利推行,初期可确定相对较低的缴费水平和保险水平,将来视情况逐渐提高,最终实现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并轨。
(4)强化生育保险
农村剩余劳动力生育保险制度是针对女性农村剩余劳动力生育可能的风险因素而设置的社会保险项目。因生育保险具有特定对象且是一种短期保障故可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生育保险完全纳入城镇生育保险范畴,适用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2.不稳定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社会保险方案
不稳定就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是指在同一单位现实就业年限和意向就业年限不满一年的。这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属于高流动人群,建议设立实行以个人账户为核心,低门槛、广覆盖、易流动、便于参保的综合社会保险。综合社会保险涵盖农村剩余劳动力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农村剩余劳动力工资10%缴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个人按工资5%缴纳,共同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由财政专户存储,社会保障部门专门管理和监督,个人账户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而流动但个人账户的资金平时不可以取出使用,只有在发生失业、工伤或重大疾病时由用人单位、剩余劳动力及相关医疗机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社会保障机构审核方可领取。
当第二类农村剩余劳动力(即不稳定就业的劳动力)符合条件而转向第一类农村剩余劳动力(即稳定就业的劳动力)社会保障时,应前后分开,按各自的条件要求去操作。
3.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