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国际聋人节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国际聋人节范文1
[关键词] 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术;人工关节置换术
[中图分类号] R687.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04(a)-0193-03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and compare the clinical efficacy and safety of internal fixation and arthroplasty for intertrochanteric fracture in elderly.Methods 88 cases of elder patients with intertrochanteric fractures in our hospital were selected,and were divided into internal fixation group and arthroplasty group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method.The clinical efficacy and safety of patients in two groups was compared and analyzed.Results The excellent ratio and total excellent ratio of the patients in arthroplasty group was 61.36% and 90.91%,was much higher than 45.45% and 70.45% in internal fixation group,the difference was significant (P
[Key words] Elder;Intertrochanteric fracture;Internal fixation;Arthroplasty
目前,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长寿老人的数目也进一步增多,并与世界同步迈入了老龄化社会的行列[1]。由于受到老年人自身体质较差等相关因素的影响,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的发病率亦迅速攀升,并已成为老年人群中的常见损伤之一。本文探讨和比较内固定术与人工关节置换术在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患者中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1~12月本院收治的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患者88例,其中,男性40例,女性48例,年龄68~85岁,平均(77.35±8.41)岁,所有入选患者均经股骨粗隆间骨折临床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通过全面系统的体格检查而严格排除全身重要脏器功能障碍及恶性肿瘤患者。按照Evans分型:Ⅲ型64例,Ⅳ型24例。根据手术方式的不同将其分为人工关节置换术组和内固定术组,每组44例。人工关节置换术组男19例,女25例,平均年龄(76.85±8.24)岁,Evans分型Ⅲ型33例,Ⅳ型11例;内固定术组男21例,女23例,平均年龄(78.22±8.80)岁,Evans分型Ⅲ型31例,Ⅳ型13例。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研究方法
两组经系统检查和明确诊断后,人工关节置换术组患者取侧卧位,采用硬膜外麻醉或全身麻醉,作髋关节后外侧切口,将老年患者关节囊仔细切开后,在小转子上方斜行截骨,平稳取出近端的骨折块,清除髓腔内容物,采用扩髓器由小至大依次扩髓,然后将残留的股骨上端和股骨粗隆间的骨折块进行及时复位,保证大粗隆顶端能够与股骨头中心处于同一水平位置,采用特制的骨水泥给予全面固定,同时将股骨近端的髓腔仔细处理完毕后及时为患者安放假体。内固定术组患者取侧卧位,采用硬膜外麻醉,患肢持续牵引后,在C型臂X线机引导下进行闭合复位;取大腿外侧切口,依次切开至暴露粗隆股骨干外侧面为止,从大粗隆外侧向股骨头植入2枚克氏钉,并采用导向器将大粗隆下股骨干外侧2~3 cm处前倾约15°,植入1枚定位针。调整组合钻后,对于大粗隆骨折者,应先植入钢板再植入动力髋螺钉,对于小粗隆骨折者,应经钢板孔拉力螺钉进行固定;最后,低位负压引流,对切口逐层进行缝合。两组患者术后均进行常规抗感染治疗,并严密监护患者生命体征的变化,给予适宜的饮食调理,并依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功能康复训练。
1.3 评价指标
对两组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和治疗安全性进行比较和分析。
1.4 疗效评定标准
①优:髓关节可正常活动且无疼痛感,患者生活自理能力恢复;②良:髓关节活动能力恢复80%,伴轻微痛感,但不会对生活造成明显困扰;③中:髓关节活动能力恢复≥50%,活动痛感相对明显,部分生活能力受到影响;④差:髓关节活动能力恢复
1.5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7.0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和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临床治疗效果的比较
人工关节置换术组患者临床治疗为优的比率和优良率分别为61.36%和90.91%,均显著高于内固定术组患者的45.45%和70.4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治疗安全性的比较
与内固定术组患者比较,人工关节置换术组患者的术中出血量明显减少,术后并发症发生率亦明显降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股骨粗隆间骨折作为老年患者临床上最为常见和多发的骨折病症之一,占整个髓部骨折的70%左右[2]。以往的非手术疗法由于长期卧床或牵引等因素使老年患者的心理健康状况和胃肠功能等受到显著的影响,造成老年患者膝关节僵硬,导致其发生骨折易畸形愈合或患肢短缩,加之长期制动的重要原因,还有可能使废用性骨质疏松的发病率进一步增加,最终导致压疮、肺炎、下肢深静脉血栓以及泌尿系统感染,严重者甚至发生死亡[3]。
近年来,随着现代医学技术水平的日益改善以及手术疗法和内固定器材的不断改进,内固定术被逐步应用于股骨粗隆间骨折[4]。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患者往往自身伴有较为严重的骨质疏松症,内固定术的应用会导致患肢短缩,髋内翻畸形,甚至造成内固定材料的切出和松动以及骨折不愈合等相关并发症的发生[5]。随着国内外医学科研人员对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发病机制研究的不断深入,关节置换技术疗法的日趋成熟,人工关节置换术也被广泛应用于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的临床治疗[6],以期使患者能够尽早下床活动,全面恢复患者的肢体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相关并发症的发生和发展,及时挽救患者的生命[7]。与内固定术治疗相比,人工关节置换术患者能够尽早进行负重行走训练,大大地促进了功能的恢复;相反,若内固定术负重行走训练较晚,患者的功能在较短时间内不能得到恢复,甚至会有所下降,进而提高了术后并发症的发生率[8]。对于预期寿命较长且活动量较大的老年患者,人工关节置换术治疗仍存在发生远期并发症的问题[9]。
本研究结果表明,采用人工关节置换术患者临床治疗为优的比率和优良率分别为61.36%和90.91%,均显著高于内固定术患者的45.45%和70.45%;同时,人工关节置换术患者的术中出血量明显减少,术后并发症发生率亦明显降低。
综上所述,人工关节置换术对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临床疗效的改善以及安全性的提升均优于内固定术,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杨现伟.人工关节置换术治疗32例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中的疗效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3,11(13):626-627.
[2] 郝耀,向川.人工关节置换术与内固定术治疗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的Meta分析[J].中华临床医师杂志,2012,6(9):2406-2412.
[3] 蔡小强,邹天明,陈广祥,等.人工股骨头置换与动力髋螺钉内固定治疗高龄股骨粗隆间骨折临床对比分析[J].中国矫形外科杂志,2010,9(19):18-19.
[4] 麻东风.动力髋螺钉、关节置换治疗高龄股骨粗隆间骨折的疗效评价[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0,30(5):1443-1444.
[5] 平如涛.人工关节置换术与内固定术治疗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的疗效分析[J].中国卫生产业,2012,10(15):122-123.
[6] 王涛,王伟,王晓飞.人工关节置换术与内固定术治疗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的临床疗效分析[J].中国保健营养,2013,23(8):1808.
[7] 吕涛,张金龙,滕宇飞.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50例人工关节置换术治疗分析[J].中国临床研究,2011,24(3):206.
[8] 刘培倦,陈亚洲,李贵坚.DHS内固定与人工股骨头置换治疗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的临床对比研究[J].当代医学,2011,17(21):10-11.
国际聋人节范文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持有市、区(县)残联组织签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全民、集体医疗单位就诊,给予优先挂号、门诊、取药、住院安排床位;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肌肉注射费。
贫困残疾人住院治疗,由乡镇(街道)民政、残联出具证明,经医院批准,其住院床位费给予减免百分之二十的照顾。
实行康复治疗的残疾人,其住院床位费给予减免百分之二十的照顾。
第四条 学校就近接收残疾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其杂费减免百分之五十。
普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招生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第五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时,凡适合残疾人从事的工种(岗位),应优先录用残疾人。
残疾职工应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政治、经济待遇,企事业单位不得借故辞退残疾职工,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辞退的,应作妥善处理,保障其生活。
第六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第三产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收取管理费,优先给予安排场地;核发营业执照时,只收工本费;税务部门按政策给予减免税收;金融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给予贷款。
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农业税、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它社会负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给予酌情减免。
第七条 从事农副业生产的残疾人,其所需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农用物资,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收购农副产品时应予以优先照顾。
第八条 对于残疾人贫困户,其亲属无供养能力的,民政部门在评定定期定量救济或发放临时救济时,给予优先照顾解决。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优先安置进福利院、敬老院。
第九条 残疾人申请减免交诉讼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免。
第十条 城镇人口残疾人与农业户口的人结婚,在办理“农转非”时,同等条件予以优先照顾,并在有关收费上适当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 凭残疾人证,盲人乘搭市区公共小汽车免费;残疾人过往*石轮渡免费,购买车船票、飞机票给予优先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如轮椅、拐杖),准予免费携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
第十二条 “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全国助残日”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往国家管理的文化娱乐场所,免收入场费。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国际聋人节范文3
时下,用MP3或者手机听歌在年轻人中已成为一种流行。公交车内、地铁里、大街上,任何一个人来人往的角落,随时可以看到佩戴各种耳机听音乐的时尚男女擦肩而过。殊不知,在全情沉醉于音乐世界的同时,我们的耳朵正在经受严峻“考验”。
目前,突发性耳聋在都市白领中发病率很高,多数就是耳机使用过频造成的。英国一项科学研究表明,长时间戴耳机听歌,可导致耳聋提前30年到来。
在地铁、公交车这种环境里,音量大小不是由听力而是由噪音决定。尤其是地铁里,a本身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会对人的耳朵产生一定压力,再戴着耳机紧紧地压在耳朵里,高强度的声音不断地撞击耳膜,就会造成毛细胞的损伤。
据了解,当人的耳朵听到的音量超过85分贝时,时间较长可造成听觉疲劳;当音量高达110分贝以上时,足以使人体内耳的毛细胞死亡。
耳机音量输出一般在84分贝左右,有些高频范围能达到120分贝。声音过大、每次听的时间过长会影响听觉神经,造成兴奋性毒性,植物神经功能也会紊乱,除了耳鸣,严重的还会导致厌食、失眠等症状。在所有噪声中,脉冲式噪声,对听力的损伤最大。
研究表明,人的听力是非常娇嫩的。耳蜗上感受声音的毛细胞一旦受损,就会造成语言识辨力下降。也就是说,听得见别人在说话,却听不懂具体说什么内容。就是这样重要的细胞,其数量在一个人出生时就已经定了,损伤一个就少一个,是不可逆转的。听力受损的过程一般都是无声无息、逐步推进的,短时间内,一般损伤可能暂时不影响与别人的沟通交流,所以很难引起人们的警惕,但是,再过若干年,喜欢使用耳机的人就会过早跨入听力下降的人群,拥有一双提前衰老的耳朵。
诱发耳聋的因素
谁都不想一出生就失去倾听世界的权利,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种各样伤害耳朵的问题不断出现,让耳聋患者越来越多。一些诱发耳聋的因素要引起重视。
常见因素如下:
1.先天性因素:遗传性耳聋占所有耳聋病人的50%,其中绝大部分为难以治疗的感觉神经性耳聋。
2.噪音:噪音是直接造成听力损伤的重要因素,也是耳聋的重要诱因。如长时间在一个高分贝的噪音环境下工作或是生活,听觉细胞就会逐渐受到损伤。长此以往,就会出现耳鸣、听力下降的情况。
3.外伤:外伤会使鼓膜穿孔造成传导性耳聋,包括颅脑外伤、内耳受损、突然爆震或气压突然变化等。
4.压力:压力过大是现今社会很多人发生突发性耳聋的重要原因。压力、疲劳等会使得机体的免疫力下降、内分泌紊乱,造成局部缺氧缺血的情况,若出现在耳部就会影响耳朵的组织功能,影响听力。
5.药物:耳毒性的药物是造成耳聋的一个重要因素。
6.耳部疾病:如中耳炎、听神经瘤等都是直接造成耳聋或部分听力损失的重要诱因。
7.感染某些病毒、疾病:如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感冒等疾病,有可能使神经节细胞变性萎缩或发炎溶解,也可能侵犯听神经干,导致耳聋。
容易引起耳聋的疾病和药物
还有一些疾病也容易引发耳聋。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高血压与动脉硬化:这是当今最常见的致聋性全身疾病,其致聋机理可能与内耳供血障碍,血液粘滞性升高,耳内脂质代谢紊乱有关。
2.遗传性肾炎、各类肾病,透析与肾移植患者:这些患者多有听力障碍,可能与低血钠所引起的内耳液体渗透平衡失调,血中尿毒和肌酐升高,低血压与微循环障碍,免疫反应等体内外多种因素综合有关。
3.糖尿病性微血管病变:该种病变可波及耳蜗血管,使其管腔狭窄而导致供血障碍。
4.原发性与继发性神经病变:因其可累及螺旋神经节细胞、螺旋神经纤维、第Ⅷ脑神经、脑干中的各级听神经元及大脑听觉中枢并使之发生退变所致。
5.甲状腺功能低下:尤其是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耳聋极为普遍,因严重缺碘所致胎儿耳部结构发育期甲状腺激素不足。
此外,白血病、红细胞增多症、镰状细胞贫血、巨球蛋白血症、结节病等许多疾病都可致聋。
另外还有一些药物也容易致聋――
氨基糖甙类抗素:如庆大霉素、卡那雷素、新霉素、链霉素等,据有关资料统计,氨基糖甙类抗生素引起的耳聋,约占耳聋病人的1/3左右。这些药物不仅全身应用有耳毒性,中耳局部使用对内耳也有毒性。
利尿药:如速尿、利尿酸、丁尿氨等,这些药物引起的听力损失多是双侧对称性,常常伴有耳鸣。
抗肿瘤药:顺氯胺铂、长春新碱、氮芥等,可损伤内耳毛细胞,所引起的耳聋是不可逆的。
解热镇痛药:最常见的是阿司匹林,它可引起40分贝的双侧对称听力损失,多是可逆的,但也可遗留严重耳鸣和永久性听力损伤。
另外,镇静催眠类药物如苯巴比妥等,重金属制剂如砷、铅、汞剂等,避孕类如萘普生等也都可能致聋。
预防听力损害
谁都想感知世界的美好,聆听动听的歌声。因此,注重听力健康,享受快乐生活,要从预防听力损害开始。
1.防聋第一步:新生儿听力筛查。
为减少出生听力缺陷,2009年6月1日起,中国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在全国全面启动。宝宝出生以后,一般情况下父母难以在1岁内发现其听力问题,多数孩子到了2~3岁不会说话时,才引起家长注意。这时其实已错过早期干预的最佳时期。所以说,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听力损失最有效的方法。
2.一经发现,积极治疗。一旦发现耳聋,应当到耳鼻喉专科进行全面检查,对已发现的耳聋进行诊断和治疗。
3.避免使用耳毒性药物。婴幼儿内耳发育不完善,更易受药物影响,要禁用耳毒性药物。
4.避免各种噪音。如长时间接触机器轰鸣、人声喧哗、锣鼓声等各种噪声,会导致内耳的微细血管经常处于痉挛状态,内耳供血减少,听力减退。
5.经常戴耳机听音乐应掌握“60~60原则”。这也是国际上比较公认的保护听力的方法。听音乐时,音量不要超过最大音量的60%,连续听的时间不要超过60分钟。
6.要尽量在安静环境下听音乐。尽量避免在一些喧嚣的场所。耳机最好选头戴式的,比耳塞式耳机对听力的损伤要小。少用耳塞,更不可以戴着耳机睡觉。
7.避免不当挖耳。平时不要随便用小木棒、发夹等挖耳止痒,以防损伤耳道深处的鼓膜,甚至造成外伤性鼓膜穿孔和化脓性中耳炎等病变,导致不同程度的听力减退。
8.避免耳周高气压的影响。如参加游泳、跳水等运动时,注意不要让耳朵先接触水面;不要长时间潜水;遇到燃放鞭炮,应距现场3米以外或用手捂住耳朵;不能用手掌击人耳部等。
9.预防感冒。生活规律,适当进行体育运动,预防感冒。因为感冒能影响咽鼓管(从咽部到中耳腔的管道)的通气程度。另外,如用力不当擤鼻涕,会使鼻涕中的病菌进入中耳腔,容易引起中耳炎,导致听力下降。
国际聋人节范文4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应当动员社会力量,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协调做好残疾人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及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机构应从所筹集的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比例,划拨给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资金和物资。
第四条 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鉴定为残疾的人员,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计划,组织力量实施,确保完成国家分配的康复任务。
第六条 省、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应当设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应当设立康复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举办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对残疾人进行护理治疗和功能训练。
第八条 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及其亲属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网络,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扶持,保障残疾人用品用具的供应。
残疾人购置辅助器械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第十条 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业务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解决。
残疾人康复费用,属公费医疗、劳保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此范围的,由本人或合作统筹医疗负担;本人负担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作为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组织实施,使残疾人教育事业与残疾人入学需求相适应。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经费列为教育事业费的组成部分,随教育经费的增加逐年递增。每年征收的教育附加费中,应当拨出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教育。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兴办残疾人教育学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残疾人学习文化知识。普通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学习。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学校应当减半收取杂费。接受非义务教育(包括各类职业培训)的残疾人,生活有困难的,学校应当适当减收学费、杂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满25年以上,并在残疾人教育岗位退休的教职工,可继续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学校)、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部、点)的教师纳入教师序列管理,其工资、福利、职称晋升等与残疾人教育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举办福利性企业、事业和按摩医疗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
第十六条 残疾人自行组织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的,工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组织等(包括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人员总数的1.5%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并将贫困残疾人列为扶贫对象给予特别扶持,在扶贫资金和物资上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第十九条 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予以救济、补助。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家居城镇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或者供养;家居农村的,由乡人民政府予以救济或者供养。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县以上有关部门举办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残疾人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各类综合性文化、体育活动中心或场所,应当因地制宜地开辟适合残疾人活动的场所和环境。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残疾人活动中心。
第二十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残疾人有组织地使用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给予优待,减免费用。
第二十四条 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逐步开辟残疾人专栏和专题节目,有关残疾人的电视新闻和其他影视节目,应当逐步采用中文字幕和手语形式。
第二十五条 为了配合“全国助残日”活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开展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活动。
“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全国助残日”和国家规定的节日,公园对残疾人免收门票。
第二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残疾人的婚姻家庭幸福。残疾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帮助他们解决分居问题。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车站、码头、商场、宾馆、影剧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现有大中型公共场所不方便残疾人进出的通道,应当逐步增设无障碍设施并设立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第二十八条 铁路、民航、公路、航运等公共交通部门和卫生医疗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