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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范文1
1.1换证不及时,引发合规性风险。一是部分营业网点存在《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已过期,营业合法性受到质疑。二是部分行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未按网点办理。不符合《保监会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中第三条“为加强银行保险行为的管理,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利益,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保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的要求。
1.2对外宣传容易误导客户。有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故意模糊保险的概念和性质,打银行的品牌,容易引起客户的误解,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1.3保险业务培训不到位。根据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规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业务合作中的主要培训职能,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个小时”。但部分行存在:一是培训时间不足;二是没有建立规范、系统的保险业务培训记录。
1.4保险业务处理操作不规范。如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接手续简单、要素不齐全,保险公司接交人员仅在保险业务台帐上直接签名,没有其他相关记录,无法识别接交人的身份,没有填写监交人签字;办理保险业务后留底备查凭证标准不一,部分行只留底自制凭证,未附“风险提示”和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1.5技术手段落后。各银行机构保险全是手工操作,银行网点受理客户业务后,给客户出具临时单据,在保险公司签署保单后,再转交客户。保单流转缓慢,最短也需要l天的时间。营业网点办理完业务,有的机构登记保险台账,有的机构自己没有任何记录,缺少完善的操作程序和账务系统,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和风险防范。
2.规范合作关系,加强资格管理
2.1商业银行各网点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定申请取得保险兼业资格方可销售保险产品,并应在网点内显著位置悬挂《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商业银行应对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定期合规评估,加强对合作方及自身销售人员的管理。
2.2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署协议或合同,应在协议内明确规定手续费率、支付方式、培训方式及费用标准、投诉处理机制等。
2.3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其他费用贴补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2.4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代收保费要专户管理,手续费、保费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手续费。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
2.5商业银行不得以招标方式盲目抬高手续费率,不得签订或变相签订手续费的保底条款。手续费按已实际发生的业务进行结算,不得要求保险公司预支手续费。
2.6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优化银保渠道业务结构,加大期缴型、保障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力度,控制趸缴型、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种类和规模。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在业务考核和绩效评估中应将期缴型、保障型保险产品列入重点范畴,给予倾斜政策。
3.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及管理
3.1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悉所销售产品的特性,全面客观介绍产品的保险责任、投资风险、费用扣除、犹豫期等权利义务。银行销售人员应定期接受保险公司组织的产品培训和销售技术培训。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制定标准合规的产品销售话术,在销售过程中主动告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风险,不得片面强调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
3.2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从事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参加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连结与万能保险销售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同时,银行从事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的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且无不良记录。不具备合格销售人员的商业银行网点不得销售保险产品。
4.加强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管理
4.1保险产品应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任何销售人员或银行销售网点不得私自印制或擅自变更。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建立对网点的定期巡查机制,对违规宣传资料予以没收、删除,并对相关负责人予以严肃查处。宣传资料包括销售过程中向投保人出示的任何与保险产品内容相关的有形载体。
4.2各类保险单证的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宣传资料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证券基金等其他理财产品进行简单比较,宣传资料上必须在明显位置以显著字体对保险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标示规范的保险产品全称。
5.加强销售行为合规管理
5.1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将载有姓名、照片、资格证书编号、所属公司等内容的工作名牌佩戴于胸前显著位置,并应主动明确告知投保人其所购买的产品为保险产品。
5.2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销售人员、销售网点以书面或口头任何形式私自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收益。
5.3保险公司应根据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产品特征、市场现状等方面因素,制定相应的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应体现对投保年龄、经济状况、风险偏好、件均最低保费要求等方面的限制。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测评制度。银行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银行销售人员应在充分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对客户进行当面评估,并妥善保存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5.4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服务区或其他类似职能的独立区域,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范文2
总结,可以把零散的、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吸取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少走弯路、多出成果。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季度销售工作总结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季度销售总结报告1第三季度已经过去了,在这三个月的时间中我通过努力的工作,也有了一点收获,我感觉有必要对今年销售工作的开局做一下总结。目的在于吸取教训,提高自己,以至于把工作做的更好,自己有信心也有决心在金融危机中把下季度的工作做的更好。下面我对本季度的工作进行简要的总结。
我是__月份到公司工作的,__月份开始组建综合事业部,在没有负责综合事业部工作以前,我负责了一个月的商务9部。在来公司之前本人在家休息了一年多,为了迅速融入到这个行业中来,到公司之后,一切从零开始,一边学习产品知识,一边摸索市场,遇到销售和产品方面的难点和问题,我经常请教公司领导和其他有经验的同事和经理。一起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对一些比较难缠的客户研究针对性策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不断的学习产品知识,收取同行业之间的信息和积累市场经验,现在对盐城市场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和了解。
现在我逐渐可以清晰、流利的分析客户所提到的各种问题,准确的把握客户的需要,指导同事和客户进行良好的沟通,所以经过三个月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市场的认识也有一个比较透明的掌握。在不断的学习产品知识和积累经验的同时,自己的能力,业务水平都比以前有了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本职的工作做得不好,感觉自己还停留在一个销售人员的位置上,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指导力度不够,影响了综合事业部的整体销售业绩。
季度销售总结报告2在房地产行业工作也已经半年多了,在销售方面还有待提高。虽然自己的水平有限,但还是想把自己的一些东西写出来,即从中发现得到提高,也可以从中找到自己需要学习的地方,完善自己的销售水平。经历了上次开盘,从前期的续水到后期的成功销售,整个的销售过程都开始熟悉了。在接待客户当中,自己的销售能力有所提高,慢慢的对于销售这个概念有所认识。从自己那些已经购房的客户中,在对他们进行销售的过程里,我也体会到了许多销售心得。在这里拿出来给大家看看,也许我还不是做的很好,但是希望拿出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第一、最基本的就是在接待当中,始终要保持热情。
第二、做好客户的登记,及进行回访跟踪。做好销售的前期工作,有于后期的销售工作,方便展开。
第三、经常性约客户过来看看房,了解我们楼盘的动态。加强客户的购买信心,做好沟通工作,并针对客户的一些要求,为客户做好几种方案,便于客户考虑及开盘的销售,使客户的选择性大一些,避免在集中在同一个户型。这样也方便了自己的销售
第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加强房地产相关知识及最新的动态。在面对客户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树立自己的专业性,同时也让客户更加的想信自己。从而促进销售。
第五、多从客户的角度想问题,这样自己就可以针对性的进行化解,为客户提供最适合他的房子,解决他的疑虑,让客户可以放心的购房。
第六、学会运用销售技巧,营造一种购买的欲望及氛围,适当的逼客户尽快下定。
第七、无论做什么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心态,那肯定是做不好的。在工作中我觉得态度决定一切,当个人的需要受挫时,态度最能反映出你的价值观念。积极、乐观者将此归结为个人能力、经验的不完善,他们乐意不断向好的方向改进和发展,而消极、悲观者则怪罪于机遇、环境的不公,总是抱怨、等待与放弃!什么样的态度决定什么样的生活.
第八、找出并认清自己的目标,不断坚定自己勇往直前、坚持到底的信心,这个永远是最重要的。龟兔赛跑的寓言,不断地出现在现实生活当中,兔子倾向于机会导向,乌龟总是坚持核心竞争力。现实生活中,也像龟兔赛跑的结局一样,不断积累核心竞争力的人,最终会赢过追逐机会的人。人生有时候像爬山,当你年轻力壮的时候,总是像兔子一样活蹦乱跳,一有机会就想跳槽、抄捷径;一遇挫折就想放弃,想休息。人生是需要积累的,有经验的人,像是乌龟一般,懂得匀速徐行的道理,我坚信只要方向正确,方法正确,一步一个脚印,每个脚步都结结实实地踏在前进的道路上,反而可以早点抵达终点。如果领先靠的是机会,运气总有用尽的一天。
对工作保持长久的热情和积极性,更需要有“不待扬鞭自奋蹄”的精神。所以这半年来我一直坚持做好自己能做好的事,一直做积累,一步一个脚印坚定的向着我的目标前行。
季度销售总结报告3一、切实落实岗位职责,认真履行本员工作。
作为交通行业销售,自己的岗位职责是:
1、坚定信心,千方百计完成行业销售目标;
2、努力完成销售过程中客户的合理要求,争取客户信任,提供完成可靠的解决方案;
3、了解并严格执行销售的流程和手续;
4、积极广泛收集市场信息并及时整理上报,以供团队分析决策;
5、随时关注行业的最新动向、产品技术的发展趋势,争取在市场中取得主动和先机,在行业市场中牢牢把握住产品优势;
6、培养培训营销工作的方法及对市场研究能力,成为智慧能动的市场操作者
7、对工作具有较高的敬业精神和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
8、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避免积压和拖沓。
岗位职责是员工的工作要求,也是衡量员工工作好坏的标准,自己到岗至今已有近半个月的时间,期间在公司的安排下参加了杭州总部组织的交通行业销售培训,现以对公司产品有了一个虽不深入但整体完整的了解,对产品优势和不足也大家深入沟通过。为积极配合销售,自己计划设想努力学习。在管理上多学习,在销售上多研究。自己在搞好销售的同时计划设想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管理技能及销售实战来完善自己的理论知识,力求不断进步自己的综合素质,为企业的再发展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二、销售工作具体量化任务。
1、制定出月计划和周计划、及每日的工作量。
每天至少打20个电话,每周至少拜访20位客户,促使潜在客户从量变到质变。上午重点电话回访和预约客户,下午时间长可安排拜访客户。考虑北京市地广人多,交通涌堵,预约时最好选择客户在相同或接近的地点。
2.见客户之前要多了解客户的主营业务和潜在需求,最好先了解决策人的个人爱好,准备一些有对方感兴趣的话题,并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3、从招标网或其他渠道多搜集些项目信息供集成商投标参考,并为集成商出谋划策,配合集成商技术和商务上的项目运作。
4、做好每天的工作记录,以备遗忘重要事项,并标注重要未办理事项。
5.填写项目跟踪表,根据项目进度:前期设计、投标、深化设计、备货执行、验收等跟进,并完成各阶段工作。
6、前期设计的项目重点跟进,至少一周回访一次客户,必要时配合集成商做业主的工作,其他阶段跟踪的项目至少二周回访一次。
集成商投标日期及项目进展重要日期需谨记,并及时跟进和回访。
7、前期设计阶段主动争取参与项目方案设计,为集成商解决本专业的设计工作。
8.投标过程中,提前两天整理好相应的授权、商务文件,快递或送到集成商手上,以防止有任何遗漏和错误。
9、争取早日与集成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收取预付款,提前安排备货,以最快的供应时间响应集成商的需求,争取早日回款。
三、正确对待客户咨询并及时、妥善解决。
销售是一种长期循序渐进的工作,视客户咨询如产品销售同等重要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同时须慎重处理。自己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制定销售服务承诺执行,在接到客户咨询的问题自己不能解答时,首先应认真做好客户咨询记录并口头做出承诺,其次应及时汇报领导及相关部门,在接到领导的指示后会同相关部门人员制订应对方案,同时应及时与客户沟通使客户对处理方案感到满意。
四、认真学习我公司产品及相关产品知识,依据客户需求,为客户制定相应的采购方案
熟悉产品知识是搞好销售工作的前提。在销售的过程中同样注重产品知识的学习,对厂生产的产品的用途、性能、参数.安装基本能做到有问能答、必答。
五、产品市场分析
智能交通市场整体前景看好,智能交通本质上就是交通行业的信息化。中国智能交通市场主要包括城际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城市交通综合管理系统等。目前国家正在大量投资与交通基础设计的建设,预计国家每年对智能交通系统建设的投入在50亿到70亿之间,其中还并不包括一些中小城市的一些BT\BOT或自筹资金的项目。而电子警察、卡口、号牌识别等产品在其中的占有比例超过20%。
北京区域虽然市场潜力巨大,但公司销售目标以集成商为主,大多数集成商以项目建设为公司的主要业绩,其中较大的集成商项目的建设的范围一方面遍布全国,一方面又呈现分散的趋势,无法形成有效地、紧密相连的网络。
我公司产品在智能交通领域中略显单一,这些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通过渠道销售,争取公司产品在北京市场上的占有率,快速凸显自身优势形成品牌效应,打品牌战,打价格战;另一方面又要在前期尽可能地广泛收集信息、跟进客户、跟进项目,提供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以及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
季度销售总结报告420____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又到了季度总结、思考、改进的时候了。在今年初设定工作计划时,告知自己每日成长一点点、每月改变一点点,希望自己一年中在思想上有所飞跃、学习的态度有所飞跃。
一、20____年第一季度工作总结
1、“基智团”的工作
在费老师的指导下,第一季度的基金销售改革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每季度重点基金投资策略报告、每月基金短语评价、基金对帐单、季度定投基金投资策略报告、每周基金时事短信发送、基金发行信息短信发送等各项工作都有条不紊地展开。
3月份,在“银华90基金”销售过程中,做到及早安排、统一学习、互相竞争的局面,最终在本次基金销售中,取得500多万的成绩,排名公司第五名。
2、思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妥善解决
每天下班回到家,安排自己十五分钟的时间,回顾一天工作中的得失,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点,对于存在问题进行思考,自己设法提出可行性方案,次日进行及时解决。
二、20____年第二季度工作计划
1、增强基金客户的服务工作
目前,营业部需要从根本上转变经营模式,转变传统的经纪业务的过度依赖,需要将营业部转变成真正的营销客户中心。那么,我们的服务就是至关重要的了。
我们营业部的基金销售工作至今已经历了八个年头,期间也积累了千余基金客户及上亿的基金资产。如何能够更好地服务这些客户,从这些客户中挖掘潜能,盘活他们的基金资产呢?
每季度举办特色基金投资俱乐部,每次会议都安排一个主题吸引客户前来参加。会议中,我们将以基金投资的实例、分析解决客户对于自己存量基金的疑问,并出具基金短语点评,从而使客户对自己帐户中的基金及时了解,适时采取必要的赎回措施。
每次会议前,必须设计有针对性的调查问卷。会议结束后,必须对调查问卷及时进行梳理,了解客户的内在需求,将客户需求进行登记并予以解决。
目前,营业部的基金销售工作遇到瓶颈,我们必须转变思路,化危机为机遇,将自身能够做好的事情做到最好。通过自己的努力,带领营业部的基金销售走出瓶颈。
2、整理基金客户名单,改进基金服务模式
对于个人而言,服务基金客户必须细化手中客户名单。将手中所有客户分为重点客户(资产大经常购买基金)、核心客户(偶尔购买基金)、普通客户(持有套牢基金)。对于重点客户必须每次沟通前打印基金持仓明细,根据营业部的基金短语评论,与客户保持两周一次的电话沟通;对于核心客户,根据营业部的基金短语评论,每月保持一次电话沟通;对于普通客户,将每月的基金短语评论寄送给客户,并每月保持部分客户的沟通工作。
3、注重融资融券的业务学习,发展融资融券的客户
随着券商竞争格局日趋激烈,发展新业务的赢利模式也势在必行。所以,今年融资融券新业务也作为了营业部重点考核的目标之一。
在每天下午收盘后,利用半个小时的时间对融资融券业务及柜台操作流程进行学习。遇到融资融券开户需求时,掌握实际开户流程,尽快分担开户柜员工的开户压力。6月30日之前,完成两个融资融券客户的开户指标。
作为营业部的一员,必须学习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融资融券客户,为营业部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4、团队成员互相支持,携手努力共创佳绩
心中理想的工作环境是团队成员和谐共处、各项业务由成员牵头组织学习并回答员工提出的疑难问题、部门之间互相支持帮助、学习成长热情高涨的集体。
作为营业部的一颗“螺丝钉”,虽然渺小,但是也能够发挥自己的长处。在基金业务学习中,把握基金的特点,找出基金的卖点,安排让“基智团”成员轮流主持学习,对每位成员的研究能力、组织能力、演讲能力都会有所提高。
通过书籍、微博等传媒方式来吸收正面能量,然后在部门员工之间、营业部员工之间起到传播正面力量的导体。
5、完成六月投资分析考试,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6月11日,又是一次证券从业人员考试。我要利用现在起的两个月时间,对学习章节、学习要点按“周”进行划分,每周突出学习重点,把握书中的每一个知识要点,完成章节的练习题,争取在六月完成投资分析的考试.
季度销售总结报告5做化妆品销售3年多了,学习别人经验精华的同时,自己也在不停总结经验,改进缺点。我觉得只要努力的做好了每天的工作,我们的销售量就不会上不去。对与每天的工作我总结了以下几点:
一、店面的整体形象就是店铺的"脸面",要让它每天给顾客干净整洁的感觉,每一个小细节都做到完美。从顾客从前面路过就想要停下来看一看;具体的做法是:开门的第一件事是自己站在店铺的外面仔细观察一下店铺整体的感觉和卫生,包括门两侧和门玻璃,自己如果看着舒服了,顾客才会舒服。
二、店铺内部的卫生很重要,展示品和货柜决不能有灰尘,地板要光洁。每天坚持仔细搞好清洁卫生,让顾客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展示品都会感到和舒适。擦好地面,给顾客整体的整洁感。
三、产品的摆放要美观,这样不仅提高了产品的档次,还会让顾客一目了然。每天根据每天的主打产品的颜色大小调整位置品系的搭配。
四、店员的个人形象妆容要得体,因为好的形象妆容销售的过程中更有说服力。
尤其是漂亮的彩妆更能助彩妆品的销售。每个店员在上班之前必须化精致的妆,相互检查仪表和妆容。
五、我们热情的服务加上专业语言都很重要。没有什么人会拒绝你的热情的,即使她们今天不买,因为你很热情,很专业,相信有一天她还再来。把所有人都当作是潜在的客户,用最专业的知识去讲解销售,给顾客宾至如归的感觉。
六、做好每天的顾客档案,坚持每天都办新会员,对新顾客都要仔细记录联系电话,年龄肤质和工作行业等详细信息。在以后的活动时能够准确通知,保证回头客。每天都坚持回访老顾客。约她们回店派发新品试用装以便再次销售。
七、虚心听取每个顾客的意见或者建议,那样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完善店面。每天顾客的意见和建议要分类记录清楚,那是我们以后工作改进的方向,并且也会让顾客对我们品牌更有好感。
八、尽量每天多销售些。具体的工作是、向更多的顾客去销售产品,和向每个顾客销售更多的产品,积少成多。这点是提高销售的两种方法,如果你细心耐心的做了,顾客会感觉得到很细心周到的服务了。
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范文3
个人理财服务在国外已开展了一百多年,国外金融理财机构都将个人服务作为发展重点,并且呈现服务内容多样化、理财方案个性化、服务手段科技化、服务人员专业化、营销主动化和服务范围全球化等特点。
“全面”与“片面”的差异
服务品种多样化
在国外混业经营的市场环境下,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品种丰富多样,包括银行、投资管理、保险、个人信托等;客户只要拨打电话,不仅可以获得各种投资咨询,而且可以让银行充当操盘手,并享受有关居家生活、旅行、退休、保健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在国内,银行、保险、证券三个市场处于割裂状态,客户资金只能在各自独立的体系内循环,无法充分利用其他两个市场。
理财方案个性化
国外银行都是以客户为中心,产品设计中着重看市场,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为目标,品种结构以投资为核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还根据客户的年龄、职业、收入、家庭等实际情况开展综合理财咨询,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理财方案,协助客户实现财务目标――这是国外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通用模式。
而现阶段,国内银行个人理财金融服务创新受到分业经营法规的制约,品种设计开发尚停留在以银行自我为参照中心的层面。银行先划好个人服务范围,再为客户在范围内设计产品、提供服务,而非根据客户需要,更谈不到以投资为核心了。而且,国内银行个人理财服务未能形成相对独立的业务系统,使商业银行无法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服务平台信息化
信息技术与金融服务的有机整合,是国外个人理财服务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形成了综合化、立体化的销售和服务网络。
促使与客户沟通和达成交易的手段呈现多样化、综合化、立体化的特点。除了传统的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以外,客户还可以借助互联网、电子邮件、电话、无线接入设备等多种途径办理账户查询、转账、投资等理财服务。
基于信息技术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金融机构能够借助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技术对客户信息进行全面管理和深度分析,从而提供个性化、定制的理财服务。
我国的大多数商业银行还在以宣传图表、资料、计算器等简单工具为主,缺少专门为客户设计的软件,以提供必要的查询和市场资讯服务,更谈不上为客户做理财分析、调查、量身定做理财目标和计划等。而且,国内多家银行都未引进个性化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面对如此庞大的零售客户群体,很难做到及时、细致和面面俱到的综合服务;只能做一些表面数据的整理,而不能对客户的成本、利润和潜力加以分析,无法使客户的意见和需求及时传输到银行相关部门并使之快速解决和有效反馈。
从业人员专业化
国外个人理财服务成功模式的关键,是在银行与客户之间发展互相信任的超常规关系,即“专家顾问型”关系。这种新型的关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银行员工特别是与客户直接接触的一线员工,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销售人员,而是经过专门培训,精通各种投资理财工具,具有丰富理财操作经验的个人理财专家。
个人理财专家为客户提供的不仅仅是某一种甚至某几种金融产品,而是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包括年龄、职业、收入、生命周期的阶段、理财目标等,提供旨在实现财务目标的综合性的理财解决方案。
客户与银行之间不再是简单的、一次性的交易关系,而是一种长期的、有的甚至是从出生直至去世以后的稳定关系。在这种模式下,从业人员的素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通过专业认证考试,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已经成为国外个人理财服务从业人员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我国,长期的分业经营使银行普遍缺乏优秀的理财。一个优秀理财除了要熟悉银行服务,还必须精通证券交易、保险等金融服务。但由于分业经营,银行专才易寻,通才难觅。国内银行为高端客户提供个人理财的专家都是非“标准专业”出身的银行职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理财师。
理财服务全球化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强的今天,许多跨国金融机构推行个人理财服务,已经不再局限在一国或者一个地区,而是将其扩展到全球范围。
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范文4
一、人才市场需求变化
人才市场需求变化,直接影响到培训市场需求的变化,各培训机构及时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变化,调整培训业务结构,对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据各有关媒体报道,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以下人才将更为走俏:
(一)工程技术研发类的人员一直是汀行业最热门的人才。
(二)汽车行业中的复合型人才将成为竞争焦点。比如精通外语的汽车设计人才、具备汽车技术背景的营销人才、具备汽车销售背景的IT类专业人才,以及汽车信贷、保险等金融人才2005年将更加走俏。
(三)金融行业的人才需求将进一步激活。近两年,由于金融行业不断调整和不断推出增值服务,金融业以保险、基金等行业为龙头,人才需求量大增,特别是在核心业务如证券、银行、保险以外的房地产贷款、个人理财、车险等都需要专业的金融人才的加入,以及新的金融服务机构逐渐成为吸纳金融人才的大户,使金融人才的需求量一直保持上升趋势。
2004年6月,作为科锐金融人才网的拥有者――科锐咨询的CEO高勇在新闻会上透露:截至到今年3月份,有19个国家和地区62家银行在华设立了195家金融机构,目前国内金融市场急缺八种金融人才:一是金融分析师(CFA);二是特许财富管理师;三是基金经理;四是精算师;五是证券经纪人;六是股票分析师;七是信息主管;八是投资管理人才。
(四)传媒业需要高级市场人才。调查显示,目前国内共有 5000多家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达55万人。然而,中国传媒培训市场却显得风平浪静,与传媒业巨大的人才需求显得极不相称。目前,急需培养三个层面的高素质、专业化传媒人才:一是传媒企业家或职业出版人,这是传媒业发展的领军力量,决定事业的成功与否;二是专业人才团队,包括资深采编人员、发行专家、营销专家、印务专家、传媒市场研究专家、信息管理和竞争情报专家等,传媒企业必须在采编、营销、广告、发行、印务、信息情报分析等方面建立一支能打硬仗的专业化队伍,才能在传媒各个环节中确保竞争优势,三是管理及服务人才队伍,包括HR专家、财务专家、行政管理等专家队伍。
(五)物流业通揽前后端人才。近年来,我国物流业发展势头迅猛,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和30多个地区中心城市制定了物流发展规划;全球50大零售商业跨国采购集团中,有75%已进入我国,采购金额高达200多亿美元。而与此不相称的是,中国物流人才缺口巨大,全国缺 60万人,其中北京缺20万,上海缺20万,深圳缺12万。物流人才已经成为目前最为紧缺的人才之一。
(六)数字电视成为新的人才需求热点。我国计划在2005年将进行数字电视的商业播出,2008年用数字电视转播奥运会,2015年停止模拟电视的播放,全面推行数字电视。而在数字电视的运营、制作、关键技术本地化应用等方面,人才缺乏。
(七)咨询业人才需求呈新的热点。现在咨询业在中国绝对是个新兴行业,前后不到20年的历史,但发展迅速,据北京企业联合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地区注册登记的咨询机构已超过7000家,从业人员约为 30万人,其中规模较大、声誉较高的咨询公司服务范围几乎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涵盖了政策咨询、科技咨询、工程咨询、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综合咨询及专业认证等诸多领域。2004年6月11日,欧洲最大的咨询公司凯捷与中国第三大咨询公司远卓组成战略同盟,而国际著名的五大会计公司安达信、普华永道、毕马威、德勤、安永更是早巳入主中国。近两年,各大国际咨询公司云集北京,国内咨询公司异军突起,使咨询人才大战一触即发。
(八)游戏人才链上需求多。调查显示,国内游戏产业真正起步始于本世纪初,2001年,全国游戏企业仅79家,游戏从业人员只有2969人,其中大部分是游戏销售人员,游戏技术开发人员(含美工)仅有1169人。但随着国内网络游戏用户的急剧增加,人才资源匮乏的矛盾很快突出出来。目前国内的游戏专业人才缺口高达60万人,游戏人才的匮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游戏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瓶颈。据分析,目前,市场上主要需要以下5类紧缺游戏人才:一是游戏策划人才;二是游戏程序员;三是游戏美术工程师;四是游戏市场拓展员;五是游戏技术维护工程师:
(九)市场总监缺口较大。据2004年7月18日的《北京考试报》报道,市场总监已屡次被列入人才紧缺榜首。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至少紧缺30万名市场总监。全国现有6000万名营销人员,80%以上未被培训认证,其中60万名高级营销管理人才基本都未被培训认证。针对市场的需求,部分机构及教育单位已经推出市场总监的培训考试。其中,以中国市场学会主持的“中国市场总监资格认证”体系最为引人注目。由于该认证按照国际惯例引入了第三方考试方案,有美国ATA考试平台进行规范老师,突显出其公正性及严肃性,因此得到国内外同行的普遍认同。据有关方面提供的信息,上海市目前已有大约200多位市场总监通过了这个考试,并获得了珍贵的中国市场总监资格证书。
(十)医药业人才需求呈多样性趋势。北京人才市场经理郭卫东告诉记者,医药人才特别是医药销售人才一直是今年人才市场的招聘大户。而在网上人才市场,进入8月医药人才也表现不俗。中华英才网数据显示,与7月份相比,医药人才职位一直在稳步增长,8月共提供职位10551个,比7月增长 1612个,在热门行业的排行榜上也跃居第七位。其人才需求特点是:一是职位需求多样化,不再死守销售;二是高薪优势引才,海归竞争力凸显;三是外资医药企业销售代表首选毕业生:四是医药物流人才成为新热点;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才需求增大。
(十一)海归人员急需培训。据教育部统计,从1978年到 2003年底,中国留学人员总数已经达到58万人,留学归国人员达1了万人。北京市有了万余人,成为全国留学回国人员数量最多的城市和地区。据北京市教委公布的信息,北京市目前有2万名留学者回国创业,已经成为“海归” 人员最多的地方。但海归人员不等于就是人才,而是潜在人才,是准人才。2003年,出现了一个现象,不少“海归”成了“海待”,回国等待工作机会。海归是越来越不值钱,这个现象在2004年继续上演。“海归”成“海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一是良莠不齐,个别人系出“克莱登”大学。德勤人力资源咨询专家黎化民表示,海归也分三六九等,美国的海归相对好一些。 90年代中期以后,很多人到外面速成一个学位甚至是博士,他们往往选择去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这些国家门槛低,周期短,这些人回来后,受到认可的程度自然就低。二是专业单一,不能胜任复杂工作。三是追求高薪,却不愿付出。四是单打独斗,不讲团队精神。五是文化差异,导致沟通不畅。六是定位局限,一窝蜂挤向沿海企业。随着留学门槛的进一步降低,海归人士以每年13%的速度递增。供过于求导致海归身价大幅下降。可海归们仍将就业目光盯在沿海地区,西部地区鲜有海归问津。如何使各类海归人员尽快了解中国国情,掌握有关就业劳动政策和创业技能技巧,由潜在人才转化为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叮的显性人才,成为培训界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影响培训市场需求的因素分析
(一)国际化和全球化
一方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越来越频繁,奥运会、世界博览会等国际性会议、活动大量增加,对人才素质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人才的培养,不可能都通过正规的学历学位教育来完成,大量的还需要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来更新知识,提高素质,提升能力,以获得大批大批人才。另一方面,加入WTO后,教育服务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大量的国外、境外培训机构和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进入中国,既带来了先进的培训理念和培训模式,给学习者提供了更多更好的选择,壮大了培训市场规模,同时,也加剧了培训市场的竞争,影响了培训市场需求变化趋势。
(二)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变化及改革方案出台
十六大后,我国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战略期,一系列政策将作调整,一系列改革举措将出台,市场经济程度进一步加深。在这改革创新、社会变革的时代,将出现许多新事物、新方式。为适应这个社会大变动的趋势,社会成员需要不断学习、不断充电,这就给以新颖、快速为特征的继续教育培训带来了无限的商机,增加了许多培训需求。
(三)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结构升级
目前,国家经济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的新时期,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国家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同时,珠三角、长三角进入了产业结构全面升级的时期,对人才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新的需求。近期,在珠三角出现的“民工荒”说明了这一点。继续教育培训如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节奏产生互动,及时分析发展带来的人才培训需求,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我们应该考虑的一个大问题。
(四)新职业、新职位催生新的培训需求
据上海《人才市场报》报道,2004年将诞生65个新职业。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管理类职业,如商务谈判师、客户服务管理师等;二是高科技产业中的技术类职业,如IT行业的计算机系统管理员、软件项目经理、计算机信息产品营销师等,IC集成电路行业的集成电路测试人员、集成电路芯片封装工艺员等;三是在城市重点发展领域中不断涌现的新职业,如汽车产业中,有二手车交易员、汽车综合经验与诊断技术、汽车营销员等新职业等。新职业的产生将催生新的培训需求。促使一些行业培训及其机构从大而全的发展模式向专而精的方向发展。
(五)个人职业生涯发展对培训需求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对于大多数职业人来说,入职、升职晋级、岗位转换、再就业等成为职业生涯中经常遇到的人生经历。在这些职业生涯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必须及时地更新知识,增强素质,提高能力。这就不断产生新的培训需求。
三、培训市场热点分析
(一)根据零点集团的调查, IT培训、金融培训和法律培训是目前培训市场的中流砥柱。在未来几年,IT、金融和法律培训仍会继续走高,并且培训课程将与WTO知识密切相关,例如 WTO与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WTO与企业商务运作等等。而物流培训、会展培训极有可能“火”起来,国家对会展人才、物流人才的需求呈飙升趋势。据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的统计,2003年上海国际性会展达300多个, 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的召开,将使会展经济达到顶峰,会展运营、会展服务、公共关系、客户服务等等的市场需求使与此相配套的培训呼之欲出。同时,作为我国新兴的物流专业,正以每年30%~ 40%的速度递增。能够系统掌握物资管理、运输管理、采购管理、库存管理、物流战略管理、供应链管理的人才,除现有的大中专学生外比例很小,物流人才的培养速度远远落后于人才需求的增长速度。此外,企业高层管理者对项目管理、公共关系管理、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营销管理以及风险投资等等也呈现出强势需求。
(二)来自民营企业的订单越来越多, 民营企业已经成为企业培训的主要需求者。据上海一家培训公司介绍,早两年,来自外资企业的业务份额占其业务总量的70%,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分别占到20%和 10%。相比较而言,民营企业对于培训的需求非常急切。据专家分析,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很多民营企业走到了从小中型企业向大中型企业或是集团化转型的拐点,规模不断扩大,从雇员数额来说,现在外资企业的比例已经下降到50%,民营企业却上升到了40%。数量在迅速增加,管理水平也亟待提升,这些都构成了他们快速膨胀的培训需求。但相比而言,民企挑选培训产品仍不及外企理性,急于求成、图快图省事的思想非常普遍,培训需求分析往往不够深入,间接导致了培训的草草了事。
(三)高端培训转身咨询角色。一些高端培训公司开始在前期导入和后期跟踪上提供更多的服务,扮演起咨询顾问的角色。好的培训和劣质的培训的差别不仅仅是在课堂上,更多的是在课堂以外的工作。有关人土由此推断:未来,真正适合企业培训需求的还是企业内训师,他们更了解企业,能够为企业度身定制课程,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四)管理培训热点
根据中国管理资讯网撰写的《2003中国管理培训市场年度分析报告》,2003年中国管理培训市场有六大热点;一是认证课程;二是总裁研修班;三是项目管理培训;四是MBA课程;五是拓展训练;六是人力资源培训。
(五)IT培训热点
1、IT营销人才培训
IT行业呼唤经过系统训练的高素质营销人才,但目前市场上几乎找不到专门针对IT行业的营销人员的培训,这种现状的最终形成,主要缘于以下营销人才培训的四大阻碍: 一是开设新课有风险。培训机构倾力开发一门新的课程,前期的开发成本暂且不说,学员能否接受一个新鲜的课程也有着太多的疑问,因此不少培训机构干脆选择那些经过市场检验的课程。二是与企业信息沟通不畅。虽然每家培训机构都不断从企业那凰获得一些有用的人才需求信息,但其传统信息来源主要集中在技术相关部门或者人力资源部,对于IT营销相关人才的需求情况很难把握准确。三是大学生就业观念。长期以来,大学生就业往往因循着学什么干什么的惯性,殊不知学中文或英语的从事IT公关或者营销工作,往往有着其他专业背景的学生所不具备的优势。四是社会对于营销职业的误解。从事技术工作固然是令人向往的、稳定的、高薪的职业,但从长远看,汀技术人员始终无法回避年龄的尴尬,而年龄的增长和社会阅历的增加,对IT营销人员来说则是一种难以替代的优势。
2、IT管理咨询人才培训
国资委信息中心2003年对全国3000家大型企业信息化状况的调查显示:大型企业信息化累计投入平均为6782.63万元/户,但与企业动辄上千万元的投入不成正比的是,只有 3.7%的企业信息化建设进入了成熟阶段。对此,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周明认为,企业内部汀管理咨询人才的严重缺乏已成为信息化发展的瓶颈。业内人土分析,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IT管理咨询顾问作为企业信息化人才金字塔的中坚力量和信息化应用系统的神经中枢,其工作的复杂性较高,对其能力的要求也相对较高。
为解决这个问题,2004年6月,由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推出的汀管理咨询系列技术资格培训与考核项目(1TMC)全面展开。该项目共分5个专业方向:企业资源计划(ERP)、客户关系管理 (CRM)、供应链管理 (SCM)、产品数据管理 (PDM)、IT服务管理(ITSM)。
3、IT设计培训
IT培训市场一直是微软、思科等国际证书培训项目的“天下”,但2004年以来,设计类IT培训却异军突起:网页设汁培训、三维动画设计培训、广告设计培训等与设计有关的培训项目多达几十种,且招生情况异常火爆。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IT设计人才需求看涨。随着广告、房地产、家居装潢以及动漫业的发展,市场上对平面设计、电脑艺术设计等IT设计人才的需求激增。一项调查显示,全国动画设计人才的需求为15万人,而目前专业专业人才的“库存量”仅为1万名。一方面,人才需求旺盛带动IT设计培训热升温;另一方面,市场饱和导致微软等IT认证培训逐渐降温。在这种情况下,培训机构纷纷调头,将目光瞄向更具市场空间的IT设计培训。但IT设计培训虽是一匹“黑马”,从发展趋势来看,注重实际技能将成为汀培训业的主流方向。
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范文5
【关键词】银行保险;银行保险;保险兼业
【正文】
银行与保险合作是现代金融混业发展的主要领域之一,专有名词“bancassurance”的生成就是典型体现,[1]“bancassurance”是法语banque(银行)和assurance(保险)的合成词,中文一般翻译为“银行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创新,银行保险的内涵随着创新的不断深化和扩展而日趋丰富,并形成从销售、到组织、再到产品等多方位、多层次的形态。银行保险业务是银行与保险在销售环节的合作,属于银行保险的最基础形态,故称之为狭义上的银行保险,例如2000年经合组织(oecd)在研究报告《世界金融服务的一体化:前途与问题》中对银行保险的定义:“通常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销售银行产品(most commonly refers to banks selling insurance products and usually vice versa)”。[2]与传统的保险机构相较,银行成为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具有以下无可比拟的优势:(1)银行的优质客户资源和良好公众形象有利于消除客户对保险产品的距离感,提升客户的信任度,从而为丰富多样的保险产品及其推陈出新,提供巨大的潜在市场。(2)银行处于客户需求的源发点,[3]通过对客户基本账户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够掌握客户购买习惯、经济状况和财务手段等资讯,如果对庞大的客户数据库进一步运用现代电子技术予以信息挖掘,精准地细分客户群和目标市场,则能够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保险产品。(3)银行密集而庞大的物理网点和虚拟网点构成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的网络资源,借助银行网络销售保险产品,是银行自身的硬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有助于充分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在我国,银行业相对其他金融各业,发展得最早、最成熟,在金融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银行的品牌优势、客户优势及地缘优势凸显,因此银行在保险产品的销售上所具有的上述天然竞争优势尤其突出。
一、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立法问题及成因
银行保险业务衍生了新的金融风险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是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保障,诸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影影倬倬地也授权监管部门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等方式对其予以规制。2000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是目前规范银行保险业务最直接且最具效力的行政规章,但其内容远远滞后于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客观现实,2006年保监会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市场,促进保险兼业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制定《保险兼业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对保险兼业监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并决定在北京和辽宁两地先行试点,2008年保监会下发《保险兼业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但是至今未正式成文。旧规则落后、新规则难产,监管部门只得一再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例如2003年《关于加强银行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2006年《关于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2009年《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2010年《关于加强银行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等。
政策主治下的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处于风雨飘摇的状态,一些基本规则模糊易变,以致在不断调整中银行保险错失发展良机。银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建设受窘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与失衡的金融产业结构。金融分业体制对于解决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秩序混乱的局面、治理通货膨胀、防范金融风险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4]虽然金融混业已蔚为全球潮流趋势,但是受限于我国当前金融发展水平及相对薄弱的金融监管能力,不可能采取“大爆炸”的改革模式,一蹴而就完成金融一体化转型,金融分业体制在我国仍将存续一段期限。那么,在既存金融分业体制下,法律规范的构建应为以银保合作为代表的金融混业创新预留发展空间。同时,我国目前金融产业结构也是法律规范建设不容忽视的客观背景。我国金融诸业发展极不均衡,尽管银行业市场份额逐步降低,但是仍然占据金融的核心地位,而且与保险业低集中度、高竞争的状态相比,我国银行业内垄断格局未彻底地改变。这就造成银行保险中双方不对等的博弈困局。为此,银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建设应以加强银行竞争、促进银保合作为取向,采取不对称的规制手段,建立银行、保险之间利益平衡机制。因此,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应遵循主体、关系、客体、结构的逻辑脉络,首先找到其逻辑支点,即主体、数量因素、行为矫正、治理结构模式,然后以下列内容为重点:(1)考虑银行保险业务的经营定位,以确定经营模式的法律形态;(2)明确银行保险业务的法律主体资格;(3)处理银行保险业务的经营权限及其与传统金融产品的关系,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法律关系内容;(4)进一步明确银行保险业务的责任分工,强化信息交流;(5)完善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漏洞的救济措施,等等,以完成对银行保险法律规范体系核心内容和有机结构的构建。
二、银行保险主体资格的法律定位
银行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银行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属于保险兼业人。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其第4条明确规定,“保险企业不得直接委托个人办理保险业务”,第7条第1款将保险机构分为专职保险机构和兼职保险机构两种类型,并将兼职保险机构名称统一定为“保险代办站”,但是没有加以特殊规定。1995年《保险法》出台,允许个人担任保险人,但是受当时银行保险发展水平的局限,法律未明确保险兼业人。1996年人民银行根据《保险法》规定制定、颁布《保险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保险人包括专业人、兼业人和个人人,同时设专章规定兼业保险人。1997年人民银行废止《保险人管理暂行规定》,颁布《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基本沿袭《保险人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兼业人的规范。1999年保监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保监发[1999]31号),规范保险兼业行为,根据《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下发《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兼业资格条件及取得《保险兼业许可证》程序予以规范。2006年7月,《关于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资格,随即保监会又《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保险兼业资格有关问题的解释》再次明确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资格,但是对业已存在的各地保险兼业监管政策不规范做法予以承认,直至《保险兼业机构管理规定》出台。2006年10月,《保险兼业机构管理试点办法》采取分类监管,对保险兼业市场准入分成a、b、c三类,由高至低设置。相关机构经保监会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保险兼业活动。2008年保监会颁布《保险兼业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文件与试点办法基本一致,只是增设第12条:“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资格,其法人机构必须具有保险兼业资格。经营范围为全国的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资格,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总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该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办理具体手续”。总之,立法上对银行保险业务的资格条件日趋严格,并将准入条件与监管政策相衔接,实施分类设置,同时规定相应的资金、人员、制度及设施等要求。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组织为一级法人,因此银行保险业务,总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资格,然后拟办理保险兼业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应由各省级分支机构统一组织申报。
银行销售保险活动存在多种法律关系,明确法律性质能够更加准确地界定银行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有利于增进银保合作的外部竞争氛围。例如理论与实践上认为银行收取保险费与支付保险金应当具备保险兼业资格,但是我们认为,这是对法条的误读,也缺乏法理支持。在法律规范中,1995年《保险法》第120条及2002年修正《保险法》第125条、2009年修正《保险法》第117条第1款对于保险人的定义基本相同,即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而所谓“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涵义不够清楚,一般认为限于参与承保,不应包括资金的收付。另外,2008年《保险兼业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56条虽然规定保险兼业机构经批准后,可以经营收取保险费,但是这仅说明收取保险费可纳入保险兼业人的业务范围,不应反向解释为收取保险费必须具备保险兼业人资格。从法理上分析,与委托存在区别,的本质体现为人在权限内必须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之核心在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5]而委托虽然是意定中权授予的原因,但是委托中受托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银行收取保险费是保险合同履行中银行作为第三人对投保人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代为受领,银行支付保险金是保险合同履行中银行作为第三人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保险金给付义务的代为履行。受领、履行都属于债的清偿,债的清偿有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及准法律行为等多种性质。[6]单纯的资金收付应为事实行为,因此银行代为受领保险费和代为支付保险金是委托,而不是。这些行为可以依附具有表意行为之而存在,具有行为的辅质,也可以单独作为委托的内容,受托银行不一定必须具备保险兼业人资格。
综上所述,银行保险的法律性质是兼职保险中的机构,机构内部相关人员应具备银行、保险双重从业资格与业务技能,因此人员从业资格是银行保险业务法律主体资格的核心要件。1996年《保险人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兼业中的相关人员不需要参加保险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人资格证书》。1997年《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则立即加以修订,即明确要求“具有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业务”是主体资格要件之一,并在之后相关立法中予以延续。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规定仅将具有从业资格人员及数量的要求作为主体资格取得的要件,而不是银行保险的行为要件,即具体从事保险业务的银行人员并不一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但是2008年《保险兼业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不仅规定“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均应当持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最低不少于1人”为保险兼业资格条件之一,还规定“保险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我们认为,该规定过于严苛,对于银行从事保险兼业构成不合理的限制,建议予以差别性对待,即在主体资格的规定之外,借鉴2006年《关于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通知》,仅对银行销售投资连结类产品、万能产品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类产品的人员,要求应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银行其他保险产品的则不作限制。
三、基于数量模式的银行兼业保险法律关系
银行作为保险兼业人,与保险公司建立关系的数量关乎银行保险的竞争与发展,是银行保险立法的重要议题。1992年《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于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关系的数量没有规定。1995年《保险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1997年《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7条也规定,“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业务”。1999年《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保险兼业人最多只能同时为四家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其中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同年保监会针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放宽保险兼业人审批条件的请示》(华保字[1999]114号)批复指出,加强保险兼业人的管理是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兼业人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在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将对被保险公司家数的限制完全放开,极容易导致管理失控,增加经营风险。2000年《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兼业人与保险公司建立关系的数量予以限缩,第17条规定保险兼业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同年保监会下达《关于执行〈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89号)指出,第17条按以下口径掌握:保险兼业人只能分别为一家财险公司和一家寿险公司保险业务,但不得同时两家财险公司或两家寿险公司的业务,这种数量规定被称为“1+1”模式。2002年修正《保险法》第129条规定,“个人保险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即将针对包括兼业人在内所有保险人的人寿保险独家的规范,只适用于个人保险人,2009年修正《保险法》第125条完全沿袭这一规范。由于2002年《保险法》的修改,《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失去上位法的支持,“1+1”的禁令难以维持,由多家银行保险及银行多家保险公司成为常态,一般称为“多+多”模式。2006年《保险兼业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第39条和2008年《保险兼业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43条在分类监管的框架下规定:“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兼业机构与保险公司建立关系的数量实行分类管理:(一)与同一家a类保险兼业机构建立关系的保险公司数量不限;(二)与同一家b类保险兼业机构建立关系的保险公司数量不得超过5家;(三)与同一家c类保险兼业机构建立关系的保险公司数量不得超过1家”。2009年《关于加强银行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取得保险兼业资格的银行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关系,银行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我们认为,对保险兼业人主要按资质条件和管控能力等标准进行分类,没有反映银行保险的发展需求,僵硬的量化指标不能适用我国发展极不均衡的银行保险市场。审批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关系的数量时,除依据保险兼业人a、b、c的三级分类外,建议在立法上授予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更大的职权,斟酌银行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状态等因素予以裁量:
第一,银行市场结构与竞争。分享银行的网络和客户资源是保险公司寻求银行保险产品销售的主要动机。我国银行市场结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而不断变化,经历计划经济时期的垄断,以及后来打破垄断、寡头垄断到寡占程度不断降低的发展过程。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产业组织的深刻历史渊源,目前银行市场集中度仍处于较高的水平,四大银行在存贷款及主要业务上仍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7]一方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的谈判中占据绝对优势,保险公司在手续费和公关费用等方面恶性竞争,银行对银行保险利润予取予夺,另一方面较早成立的保险公司占据先发优势,与主要银行形成独家合作协议,严重限制新兴和中小保险公司的业务推广,这些都是阻碍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银行向更多的保险公司开放通向客户的“关键设施(essential facilities)”,[8]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关系的数量管制从“1+1”转向“多+多”模式的基本理由。
第二,银行与保险的合作程度。银行和保险之间低层次、松散化的耦合关系导致合作随意性大、约束力小、短期化行为严重等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有多种,但是“多+多”模式的滥用是最主要的方面。一方面,银行保险业务过多,保险公司缺乏进行柜台人力资源培养、新银行保险产品开发等长远意义投资的动力,因为这些投资的资产专有性不强,无疑给其他竞争对手做嫁衣;另一方面,银行从银行保险中的获利来源主要是手续费的收取,增加合作伙伴数量而不是提升合作质量,必然成为银行的现实选择。我们认为,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在审批银行新增保险业务的时,应考察已有合作情况,对于合作层次较高、履约情况良好的,应放宽审批数量。
四、银行保险行为的法律矫正
目前我国银行保险的粗放式经营管理导致银行保险营销的混乱无序,银行保险行为屡屡失范、脱位,客户权益被忽视甚至践踏,引发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我们认为,以法律手段矫正银行保险行为是确保方兴未艾的银行保险业务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结合2008年《保险兼业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应建立健全规范银行保险的下列行为规则:
第一,保险费与手续费的管理。保险公司追求保险费的最大化,银行追求手续费的最大化,保险费的安全与手续费的公平是银行保险行为规制的重要内容。银行应当为代收的保险费设立专门银行账户,向被的保险公司告知户名和账号,并依据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保险公司移交。银行及其保险人员对代收保险费账户内的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也不能用于对手续费的抵减,不得以虚构业务的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或接受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约定向银行支付手续费,并要求银行如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保险公司以诸如业务推动费、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之外的任何费用,都属于违规行为。对于手续费标准的厘定,2006年《银行、邮政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以所谓保险公司自律的方式设定各险种手续费率的上限额度,但这种行为不仅缺乏约束力,而且涉嫌构成《反垄断法》上的固定价格卡特尔。我们认为,可以依据2001年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19条,由银监会或通过银监会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手续费标准,以遏制银行保险中针对手续费的恶性竞争。
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竞争是市场主体从自利角度出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如果缺乏法律、道德的约束,市场主体会诉诸不正当的手段谋求竞争优势。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银行保险业务中会以其特有的方式呈现,法律应当予以识别及纠正。结合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对外进行虚假广告的,从事引人误解的宣传;(2)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政处罚结果诋毁、损害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3)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职业便利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4)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在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5)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手续费;(6)收受、索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报酬之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开展保险兼业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保险产品宣传的规范。保险是无形商品,是对未来支付的承诺,实力形象和商业信誉十分重要,银行对保险产品的宣传是以自己的品牌为保证的,应当真实、全面。[9]规范保险产品宣传不仅有利于防止以不正当竞争方式侵害竞争者的利益,也是确保客户利益实现的关键。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出示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载明银行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权限、法律责任、联系方式,以及被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事项,并按客户要求说明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当向客户所建议的是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时,银行及其保险业务人员应当给予公平的比较。原则上由保险公司提供银行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宣传材料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对保险产品予以全面、准确描述,采取醒目的方式提示客户注意经营主体、保险责任、费用扣除、现金价值和退保费用等情况,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不得对不确定收益给予承诺或作出引人误解的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10]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保险合同重要事项提示书》等方式,督促银行及其保险人员向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不得唆使、诱导银行从事保险违法行为,并对银行保险业务过程中的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客户信息资料的利用与保护。丰富的客户信息资料是银行成为保险销售主渠道的优势之一,但是这不意味可以向保险公司无限制地开放相关资料。信息社会的发展凸显信息治理的重要性,个人信息资料保护立法迅速成为各国立法的趋势与重点。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已经超越传统的国家对隐私权的消极保障,衍生出“资讯自决权”这一新范畴。[11]我国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进展缓慢,2003年修正《商业银行法》第29条首次规定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对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应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保险兼业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相关规定着重限制而欠缺合理利用,且限制范围不够明确。我们认为,立法针对客户信息资料的不同类别,设计不同机制予以规范,以有效地平衡对保护与利用的双重要求:(1)对于个人公共信息资料,银行依据征信法律法规的条件及程序,对保险公司等第三人予以公开;(2)对私人基本信息资料,则采取opt out机制,银行事先告知客户将向保险公司等第三人提供信息资料的范围、内容及方式,除非客户立即予以书面拒绝,共享立即启动;[12](3)对于私人交易信息资料,则采取opt in机制,即银行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再向保险公司等第三人提供,客户的同意不得撤回。此外,基于鼓励金融混业的考虑,立法可以放宽对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银行与保险子公司相互之间信息共享的限制。
五、银行保险业务的治理结构框架
银行保险业务虽然有助于发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及协同效应,[13]但是也存在风险扩散、利益冲突、信息偏在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促进我国银行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框架,该框架由内及外、从私到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基于自律的银行内部控制。银行的内部控制包括的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等内容,是保障银行体系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安全网之一。依据2006年《关于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通知》,银行应当加强对保险业务的内控制度建设,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内部监督检查。鉴于银行保险属于中间业务,依据2001年《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银行保险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内部授权,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在从事保险业务活动时的业务范围、授权权限;(2)建立和健全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3)创建对保险业务实施监控和报告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地反馈业务进展及风险状况,并对业务经营情况及存在问题向监管机构报告。2008年《保险兼业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具有保险兼业业务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对保险兼业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等为银行申请保险兼业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银行还应建立保险业务的内部审计制度,对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情况和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二,基于关系的保险公司检查监督。依据2009年修正《保险法》第127条,作为银行保险业务的委托人,保险公司不仅应承受银行根据自己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后果,而且在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银行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的表见,还应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基于关系对银行从事保险业务实施检查监督。一方面,对保险公司的检查监督权限及其行使方式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与保险业务的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是私法上的委托合同,双方可以对保险公司的检查监督事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或补充。
第三,基于公法职权的外部监管。依据《保险法》,保监会是保险业务及保险人的监管部门。对于保险业务的银行,保监会可实施下列主要监管:(1)市场准入监管,即对银行申请保险人资格的许可、变更、延续及终止的核准;(2)保证金管理,2009年修正《保险法》第124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2008年《保险兼业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兼业机构按每家持有许可证2万元的标准确定保证金标准,保证金以存款形式缴存到保监会指定或认可的商业银行,保监会为保证金的管理机构;(3)非现场检查,即保监会仅对银行、保险公司递交的银行保险业务报表、报告等书面材料予以审查;(4)现场检查,即保监会可以直接进入从事保险业务的银行开展实地检查,对涉嫌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或者主营业务或保险业务存在重大风险或不能正常开展的,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保险兼业业务;(5)审计稽核,即保监会有权自行委托或要求从事保险业务的银行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展开专项稽核或审计,有关费用由银行承担。依据《商业银行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银行及其业务的监管主体是银监会,银监会有权对银行保险业务予以监管,包括依据2001年《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7条第9项予以业务审批管理。保监会与银监会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管理虽然存在视角差异,但是也有交叉,为避免监管的冲突,依据2008年“加强银保深层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应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配合。银行保险业务还存在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因此除金融监管外,还存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执法监管,[14]这是对银行保险业务进行金融监管的重要补充。
六、结语
银行保险既是银行与保险合作的基本形态,又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是,立法滞后产生的银行保险乱象,如恶性竞争、误导客户及盲目扩张等问题层出不穷,于是监管部门挥舞政策的大刀进行一波又一波的清理整顿。我国银行保险原本起步较晚,又陷入一治一乱的困境,落后国外大约十年。商业银行全能化的全球走势大致两种模式:一种是开展批发金融业务,即商业银行向资本市场渗透成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另一种是开展零售金融业务,即商业银行向保险市场渗透成为“商业银行+保险+资产管理”,银行保险就是后者的起步。我们认为,不能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对待银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建构,应当明晰地认识,银行保险是银行保险合作乃至金融混业创新的突破口,目前所面临的诸多问题是我国金融体制从分业走向混业转型产生的阶段,也是其他金融混业创新都无法回避的共性困难。因此法律规范的建构应持宽容态度,并积极地引导其走向高层次合作,例如以资本为纽带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合作机制,[15]以及设计具有针对性的银行保险特色产品。另外,法律规范银行保险应注重维护竞争、控制风险及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考量,通过立法促进银行、保险之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实现我国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1]ross cranston, principles of banking law, 2nd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35.
[2]保险公司销售银行产品又称为“assurbanking”。
[3]参见[美]莉莎·布鲁姆、杰里·马卡姆:《银行金融服务业务的管制:案例与资料》(第二版),李杏杏、沈烨、王宇力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39-640页。
[4]参见陈雨露、马勇:《现代金融体系下的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路径、风险与监管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5]参见江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6]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8页。
[7]参见崔晓峰:《银行产业组织理论与政策研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99-100页。
[8]“关键设施”又称为“枢纽设施”,是united states v. terminal railroad association, 224 u. s.383(1912)一案确立的拒绝交易的认定规则之一。关键设施是指,市场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拥有必不可少的交易条件,该交易条件是不能或无法合理复制的。如果具备开放交易条件的可能性,却拒绝向竞争者提供,即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参见sullivan e. thomas, hovenkamp herbert, antitrust law, policy, and procedure: cases, materials, and problems, 5th ed., lexisnexis publishers, 2004. pp. 701-705. 我们认为,“1+1”模式是对银行的关键设施的限制使用,具有反竞争的效果。
[9]参见孟龙:《国际视野与中国保险问题(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115页。
[10]由于我国公众对金融认识的薄弱,目前银行保险中的主要误导问题是银行存款业务与保险业务的混淆或简单类比,诸如2009年《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反复强调,“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存款、基金等产品混同推介,不得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不得片面地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银行存款利息、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基金收益等进行类比”。
[11]参见许文义:《个人资料保护法论》,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113页。
[12]mandy webster, data protection in the financial services industry, gower publishing company, 2006. pp. 113-114.
[13]参见陈文辉、李扬、魏华林:《银行保险:国际经验及中国发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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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9年司法制度的重建以来,律师业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特别是从90年代中期对律师制度进行改革后更是让律师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似乎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律师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甚至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不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与妥善处理,相信会对律师业的发展会带来实质性的阻碍和损害,笔者在此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以作抛砖引玉之用,希望能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或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笔者无法得到律师业及相关行业官方(或权威)的统计资料,所以也只能是泛泛而谈,相信其他学者在得到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做出的分析肯定会更加准确更加具有说服力。另需说明的是,律师业的发展与壮大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影响与制约,也与所在社会的文明程度、法治传统、公民的法律意识等因素密切关联,由于其内容太多,本文将不予涉及。笔者仅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所及律师这四个方面的某些现象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不涉及到理论上的深入研究与探讨,也请读者留意。
一、 加强律师责任制度建设,既保障律师权益又要明确律师义务与责任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哪些类型的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范围多大程度的责任等问题,尽管目前已有相应的规定,但并不明确与系统,也受到了律师界与法学界的批评。任何一种职业都必须得到规范与管理,也都会产生相应的责任,但对这些责任如何合理分担与平衡,则体现了国家对各种利益的取舍,对律师业的管理与规范也是如此。任何一种行业,如果让其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但却给予了其政治地位、经济收入、社会评价等方面不相称的收益时,肯定会对这个行业产生极为消极的影响甚至是萎缩。因此,有必要对现在的律师制度与责任进行必要的研究与讨论,在合理规定律师责任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律师权益的保护,来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二、 完善分配制度,既保证律师所的持续发展又照顾到每个律师个体的利益对公司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职工教育基金等等,我国公司法第177条等已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尽管律师所目前并不是采用的公司制,但对于这几项基金的提取也是应当有的,否则,将会影响到律师所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但目前我国很多律师所采用的却是“吃光分尽”的处理办法,既对本所律师个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漠不关心,也没有什么个人福利,更不用说具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久而久之必将影响到整个律师业的发展。不管社会上怎样来评价律师业是怎么样的高收入,实际上其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甚至是错误。而且相当于其他一些行业来说,有相当一部份律师并非高收入甚至可能已经陷入低收入人群之中,也许会有人认为我这是危言耸听,但相信很多年轻的律师能够切身体会到。如果不能较好地解决律师收入问题,肯定会对律师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年轻律师的收入与分配机制,肯定会对律师业将来整体素质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从这个方面来看,我国的律师业发展水平似乎还处于原始发展时期,有很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三、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联系,既保证律师能依法执业又保证律师的权益及独立性每个律师都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妥善的方法来规范与法官、检察官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交往,但却是困难重重。其中不仅有外部原因,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尽管一些地方对一些严重的司法人员受贿行为进行了处理,但却真是冰山一角,无非相当于给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提醒而已。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某些法院的法官与其选择的律师“合作”,让律师垄断该法官所审理案件的,如果该法官是个什么庭长院长什么的,更是可以垄断本庭甚至本院审理的相关案件,这种事件并不少见,也绝非笔者危言耸听,只不过是公开的秘密。如果某地发生了一件刑事案件,不仅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主动帮犯罪嫌疑人介绍律师,到了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时也是如此。尽管有时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了律师,但为了应付办案人员,不得不辞退已经聘请的律师而转请其介绍的律师,或者是另付费用让其共同经办。我们不去探究律师与这些人员之间有些什么关系或利益分配,但是却毫无疑问地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权,至少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与心理负担。更严重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司法活动,能够保证做到真正的公正吗?所以这个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相信司法机关的高层领导已经有所觉察,但具体措施似乎并不得力。
四、 完善律师执行职务的相关法律制度,既保证律师能依法行使职责又能保护到律师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各界对刑法第306条伪证罪的批评,相信只要是对法律略感兴趣的人都曾听说过,笔者在此不再详述。但这是最为严重的,如果一个律师压根就不去办理刑事案件自然是影响甚微,所以很多律师为了避免这个风险就从来不办刑事案件。但是民事案件不办却不行,比如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社会大众根本就不理会这个权利,甚至连一些政府机关都不愿意配合与支持,故意设置重重障碍,这样一个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其他权利就更不用说了。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强制证人作证的制度,也没有规定对于拒绝作证的人或组织给予什么样的处罚,所以律师工作所能达到的目的和效果也受到了相当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律师业的期望。律师自己的基本权利都很难保障,如何来保护他人权利呢?
五、 照顾到各省、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区别对待律师收费与开展律师业务律师业务领域与服务类型与当地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可能会出现一些新型的专业性的法律业务类型,如金融、房地产、公司、融资、知识产权,等等,而对于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大多数律师业务仍然是传统的民事及刑事诉讼业务,所以对于律师业务的开展也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区别对待。同时,也应针对不同地区的律师收费区别对待,下面就以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例来进行说明。广东省是一个经济发展较为不平衡的省份,在广州、深圳及佛山等地,经济较为发达,律师业务领域较多收费也较高,但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粤北及粤西地区,也才基本上解决温饱问题,有些地区甚至还较贫困,但却也规定了同样的收费标准,全省统一实行起来就不可行,所以应当说这个规定并不科学。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律师收费标准,也是促进律师业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六、 强律师的业务培训与专业指导,既赋予律师独立办案的权力又保障律师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知识与其他知识一样,都在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展,特别是一些新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学理论并未得到充分的学习与研究。随着最近几年来我国对外开放的逐步发展,以及加入WTO后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要,有必要对律师的法学理论知识进行必要的补充与更新。但是,这一点做得并见好,像广州这样做得较好的城市并不多见,更多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恐怕是只见收费未见服务,律师的继续教育并未真正落到实处,这必将对律师业的后续发展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而且,我们也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听讲座、听报告等方式,还要结合到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努力做一些新的教育与培训方式的尝试,大力开发远程教育与培训,多举办一些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活动,吸引律师自觉地、主动地接受教育与培训,增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以满足日益发展的法律服务需要。同时也要对律师经办案件采用合适的方式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避免经办律师因知识面欠缺、专业特长等产生的执业过错赔偿问题。
七、鼓励律师参与政治及社区文化活动以及公益活动,让社会认识律师、了解律师并理解律师我国并没有法治的传统与理念,公民对法制也缺乏必要的了解,作为中国法治社会的拓荒者,当代律师负有一个特殊的历史使命,就是为了中国法制事业必须作出更大的牺牲与贡献。律师不能把目光都盯在经济效益上,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律师不仅要积极开拓法律服务市场,更要努力培育法律服务市场。因此,笔者认为必须让律师融入社会,让更多的社会民众了解法制、理解律师、支持律师执业,从而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并为国家的法制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
八、 严厉打击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律师业整体形象的违规律师予以严厉制裁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与该行业对自己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的严格要求是分不开的,律师业也不会例外。中国律师业从重建到现在只不过才二十多年的时间,对律师业的改革也不过才近十年的时间,有些制度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与完善。随着近年来律师改革的不断深入,律师业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律师为了争揽业务而与法官互相勾结与分享收费,律师为了案件胜诉减刑而向法官行贿,律师为了取得案件的胜诉而不惜作伪证,甚至是有些律师居然帮助一些企业领导进行洗钱活动,等等。尽管这些情况只是极少数,但却严重破坏了律师业的正常竞争秩序,影响到律师业的整体形象,妨碍了司法公正,也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九、 法官、检察官离职后从事律师业务所出现的问题随着司法系统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在一些地方,法官与检察官退职后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私下个人这条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认可以公民身份作为案件人的方式,因此便给这些人创造了可乘之机。特别是这些离职后的法官或检察官与原来所在的司法机关沆瀣一气,利用原来的工作关系来招揽或垄断业务并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危害甚为严重。同时,由于这些人根本就不必缴纳任何税费,相对成本较低,也给律师的公平竞争带来较大的影响。就算是司法机关查处较严,这些人也可以随便挂靠一家律师所,然后以律师助理等名义来办理案件,看来对这一情况需要深入分析并加强查处力度。
十、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法律服务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服务主体中,有一类较特别的法律服务机构,就是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建立的司法所。究其性质,司法部于1996年6月24日《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说明的相当清楚:“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然而实际上司法所早就不仅仅把目光局限于此,除了无权刑事案件外,其他的法律事务类型几乎都可办理。而且由于这种机构有着政府的支持与背景,比律师开发业务更为方便。再加其成本与费用的低廉,也对律师的业务开拓带来极大的威胁。特别是在一些中西部地区,有些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的收费甚至比在律师所正式执业的律师的收费高出许多倍,也可以从侧面来说明这个问题。规范司法所的服务范围及与律师所之间的关系,似乎也应引起有关主管部门足够的关注。
十一、公民与“黑律师”的竞争问题传统的“黑律师”只是指那些不假借其他任何组织与机构而单独以公民身份来进行的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整顿,似乎有所收敛。但这些人转身一变挂靠于某些有着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所或司法所后,似乎就没有什么危险,看来对于黑律师的“传统定义”也应随着情况的改变而改变。的确如此,不论是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还是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一些人。对于那些有较稳定客户的社会人员,律师所不论是以律师助理名义还是业务员的名义,都会将其招聘入律师所内,这似乎不存在问题,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但问题是有些律师所在具体处理法律事务时只让律师挂个名,而让这些根本不懂法律的人去办理,无疑将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律师所辅助工作人员的管理,也应该是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长期的重要的内容。
十二、实习律师的指导与管理问题律师实习的作用是很难用一两句话来归纳与总结的,所以笔者仅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阐述。首先,从实习人员这个方面来讲,主要目的是为了理论联系实践,掌握初步的实践知识,培养必要的法律服务技能,并以对律师行业进行初步的了解。从律师所来讲,主要通过对实习人员的指导与培训,让其掌握一定的办案经验,并可从实习中发现人才,增加人才储备。但是现在的律师所对实习人员有着两种不同的典型作法,其一是中西部地区的律师所,由于业务量的严重不足,律师所普遍不会给实习人员支付工资,从实习申请之时起,实习人员就必须为自己的生存着想,必须挖空心思去寻找案源,什么获得服务实践经验啦等等早就抛到九霄云外了。不仅如此,对招揽到的业务处于对业务收入分配的考虑也不愿与其他律师合办,因此实际上从其实习之时起就已经在独立办案了,根本就没有人会来对其进行指导。而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实习人员而言,情况似乎较为好一点,一般都会对律师实习人员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部份律师所也能对实习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其二是有一些律师所几乎是一个专供实习的场所,变成了名符其实的“实习工厂”,大量招聘实习人员而且只要实习期满一般都会以各种原因让其离开,其目的就是为了以较低的工资支出来赚取较高的利润。争取利润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对实习律师的指导究竟如何呢?而且让这些本来应为实习的人员来处理法律事务(甚至有些可能是一些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无疑会影响到法律服务的质量,从而也会给律师所自身的业务稳定性带来消极的影响。因此,对于这种短视行为,也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十三、入世后与外国律师所业务竞争问题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律师业难免将会与外国律师所驻华机构甚至是外国律师所在华设立的律师所展开竞争,而且这种竞争主要是优质客户的竞争。一方面我国律师所的规模、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意识、规范的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很多律师所抱着小富即安的思想甚至部份合伙人把开办律师所作为其个人赚钱的工具来经营律师所,二是目前国内的律师所也很难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来培养并留住优秀的法律人才。由于这个问题所涉及的内容较多,笔者在这里就简单地提及而不作深入探讨。
十四、律师所内专业分工与专业律师所问题现在律师业内很时髦的一个话题是讨论律师所必须走专业化道路的问题,笔者也持赞同观点,但是做起来谈何容易!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专业性法律服务的需求并不多。再加上我国具有行政管理的传统,很多事情并不是利用法律来解决的,律师业务的空间与作用实在有限。专业分工的基本前提是必须具有专业市场,但是目前并未形成,那么专业分工后的生存自然存在问题。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仍然是传统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占据着最大比例的服务市场,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不多见,也基本没有市场需求。因此,专业分工也只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与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来逐步建立,否则,不仅没有实益反而可能会给律师业的发展带来损害。当然,笔者也提倡有条件的律师所可以进行这方面的探索,逐步推进,并不断的总结经验,以达到较好的效果。
十五、政府相关部门如人事、保险、税收等扶持问题由于律师业在我国尚属起步发展期,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予以相应的扶持才对,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比如税收问题,律师所作为合伙制形式的组织,不仅律师所要缴纳营业税,而且律师个人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对于律师人事档案的集中管理也要收取相当高的费用但却并未提供什么服务,无疑会增加律师的负担。对于律师保险,尽管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明令由律师所缴纳,但是律师所却通过其他方式把这个费用转嫁到律师本人身上,由其实际承担,如此等等。这些问题都应进行认真的研究与解决。
十六、律师所的品牌意识与建立问题一个律师所的存在不能没有一个名律师,但是如果仅靠某一个或某几个名律师来发展一个所也是无法做大的。中国现在的律师所的大部份业务都还是建立在对律师个人信任之上,也就是说顾问单位聘请该律师所为其服务的主要原因是对某个律师的信任,而并非对其律师所的信任,这对律师所的发展壮大是一个严重的障碍。律师所应加强管理,建立与完善一套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制度,让委托人对律师所的服务信任,这样才能持久。否则,律师所的长期生存与发展都将会面临一些问题。
十七、律师人数与地区分布问题有些人常常简单地拿美国等发达国家律师在全国人口所占的比例来说明我国律师人数的缺乏,笔者认为这是极不科学的。众所周知,由于文化传统、法治观念、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司法体系等各方面的显著区别,不论是作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还是作为大陆法系的法国与德国的律师制度,都不能简单照搬到我国适用,律师人数问题也是如此。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对于中西部地区,对于律师所面临的艰难的生存空间,也就造成了律师人才的极度匮乏,但在广州等为数不多的几个城市却又似乎出现了律师数量过剩的情况。这也和其他类型的专业人才的分布情况类似。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绝不能简单地用发展与扩大律师数量来解决,有关这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调查研究,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十八、现行法学教育模式与司法考试条件对律师业的影响问题尽管现在很时髦的那些“学者”们都对教科书式的法学教育进行了强烈批评,并竭尽全力地赞美英美案例教学法的好处,但是笔者却固执地认为我国不能照搬他们的模式。毕竟中国的法律体系所主要采用的是大陆法系,而且在中国并没有依法治国的传统,更糟糕是根本就没有比较成熟的法治观念与法治文化。当然,在强调系统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案例教学的作用,以及法律思维等方面的培养,等等。可喜的是目前国内一些著名的法学院都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而且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前景比较乐观。但笔者似乎对司法准入的条件更加担忧,因为在实践中已经发现了这样一些情况,有些法律工作者(当然包括律师、法官及检察官,特别以前是军队军官、工程师、医生等等,只是为了应付司法考试才学习了几个月法律基础的同志)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通常只能从法律条文上来照搬套用,往往出现模棱两可甚至是啼笑皆非的理解,就更谈不上了解该条款中所蕴涵的法理,遇到稍微复杂一点法律关系的案件,更是无法正确把握。很多比较简单的法律问题连自己都没明白,怎么能够给当事人提供 “准确、优质”的法律服务呢?所以笔者认为,不仅要对进入律师业的条件进行重新审视,而且也要对律师的继续教育进行研究与探索,以期提高律师的素质与水平,并得到社会的承认与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