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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认证范文1
申请首次认证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投入品管理、卫生防疫、产品检测、产地保护等)
5.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渔药等)使用记录复印件
6.《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及《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省级工作机构选定的拥有相应资质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出具)
7.《产品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选定的产品检测机构出具)
8.《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原件(负责现场检查的工作机构出具)
9.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电子版)
10.其他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产品扩项认证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2.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渔药等)使用记录复印件
3.《产品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选定的产品检测机构出具)
4.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电子版)
5.《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及已获得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
申请复查换证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2.《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原件(负责现场检查的工作机构出具)
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电子版)
4.其他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整体认证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2.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投入品管理、卫生防疫、产品检测、产地保护等)
5.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渔药等)使用记录复印件
6.《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及《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省级工作机构选定的拥有相应资质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出具)
7.《产品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选定的产品检测机构出具)
8.《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原件(负责现场检查的工作机构出具)
农产品认证范文2
1.1有机农产品的营养价值和安全性
科研人员在一项长达十年的有机食品与普通食品的研究中,通过比较结果发现有机西红柿中一种被称作类黄铜的抗氧化剂的含量是普通西红柿中的两倍。该研究小组认为,西红柿中类黄铜含量的差异源于有机种植过程中没有使用化学肥料。最近欧洲的一项研究也表明,有机西红柿中维生素C、B胡萝卜素和类黄铜含量比普通西红柿高,并且有机桃子和苹果中抗氧化剂含量更高。另外,2012年美国儿科学会在一份名为《有机食品:健康及环境优势和劣势》的报告中指出:有机食品的农药残留水平明显低于普通食品。施用天然成分的农药不仅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也减少了农场操作工人化学药剂灼伤中毒事件的发生。有机方式饲养的畜禽感染耐药性细菌的可能性也较低,因有机畜禽在饲养过程中,只有当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疾病或伤痛时,才能在兽医指导下使用抗生素,并要有相应时间的休药期才能销售。有机农产品生产、采集、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的要求标准严于普通农产品,从根本上保证了产品的安全。
1.2我国有机农业生产执行标准
我国有机农业生产按照国家标准GB/T19630—2011执行。有机生产基地要求所在地有比较好的环境质量,但并没有提出过高的指标。种植业产地环境要求如下:(1)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GB15618中的二级标准。有机农业不使用化学肥料,避免了化学肥料带来的氮磷流失及因此而引起的地下水的污染。通过合理的有机耕作方式,有效防止了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问题。通过秸秆还田和人畜粪便的综合利用,有效防止了农村废弃物的不合理利用带来的环境污染。(2)农田灌溉水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GB5084的规定。有机农业标准中灌溉用水只需要达到最基本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即可,是由于水中的某些物质如凯氏氮含量高于农业生产时并没有不利的影响,相反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作物生长。检查员现场检查时对重金属污染等的要求方面,应根据农场耕作类别来评估农场用水水质的标准符合性。(3)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GB3095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如果农场的有机生产区域受到邻近的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影响,应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跟水一样,空气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有机农业基地周围的上风方向如有污染源,则有可能流动到有机生产区域内,因此通过利用缓冲带和提供天敌栖息地来形成一定的保护空间。
1.3我国有机农业发展现状
有机农业在我国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在标准制定、生产技术、加工技术、市场培育、产品认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经验日趋成熟,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1.3.1生产布局不合理目前,我国有机农产品生产区主要集中在东北和东南部及沿海地区,其中东北以生产豆类、谷物、畜肉奶制品和野生采集产品为主,东南部及沿海地区以生产蔬菜、茶叶、淡水鱼、海产品、水果为主。西北地区以生产谷物、水果为主。从区域分布空间上看,我国有机农业发展存在区域不平衡的问题,东部沿海地区原有的经济发展潜能和对外联系的区位优势得到了发挥,而中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增长的基础比较脆弱、自我发展能力不强,一些远离城市生产条件良好的地区虽然适合有机农业的发展,由于地理位置偏僻,当地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市场尚未建立,以及缺乏政策支持,造成有机农业发展滞后。
1.3.2国内市场成长缓慢,但未来成长可期我国有机产品主要用于出口,近几年来我国有机农产品所占农业出口创汇的份额大幅度增长。在国际市场上,有机农产品的消费国主要是发达国家,但其产品基本靠进口,有机农产品正成为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的主要产品之一。我国有机农产品主要出口到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欧盟、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亚洲,有机农产品需求主要集中在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日本是亚洲最主要的有机农产品消费市场,也是我国有机农产品出口的主要目的地之一。相比之下,我国有机产品市场形成较晚,于2000年后才真正出现。且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和伸展等各大城市。如北京,已成为我国国内最大的有机产品市场,占国内有机产品市场份额的1/3左右。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逐渐形成,有机产品市场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快速发展,成为下一个朝阳产业。
1.3.3加工产品比例低我国有机农产品市场上,初级有机产品占80%,且多以原粮为主,加工产品仅占20%,而像德国、瑞士、美国、丹麦等一些有机农产品生产国家,80%为加工产品。加工农产品的附加值要远远高于初级产品,有机农产品的价格高于普通农产品50%至几倍,农民可以从较高的农产品价格和较低的现金投入中获得收益。所以这也是我国有机农业今后的发展方向,为此国家应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能够扩大出口和提高农副产品深加工水平的有机食品工业项目,对提高农副产品附加值,带动农民增收,意义十分重要。
2我国有机产品的认证及监管
2.1启动有机产品防伪追溯备案系统
国家认监委是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监管部门,为解决我国有机产品标志不防伪、不可追溯等问题,切实做到保障获证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于2012年3月1日启动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系统上线的运行使社会公众和相关监管部门对有机产品及其标志的查询、辨识更加便捷。该系统标志信息的备案由各认证机构上报,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其产品必须加施防伪标志才能上市销售。对于国外进口到我国的产品,也必须经过我国认证机构的认证后并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或印刷有机防伪标志才能以有机产品销售。
2.2通过有机防伪标志辨识真伪
为保证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可防伪与追溯,防止假冒获证产品的发生,国家认监委要求各认证机构在向获证企业发放认证标志时,要求每枚认证标志编码的唯一性,编码应由认证机构代码、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和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组成。有机防伪标志是通过印刷或加贴方式附在产品上。防伪标志图案是由国家有机产品标志和认证机构标志以及身份码(明码)、有机码(暗码)和查询网址组成。印刷的有机码只在有机码数字前注明有机码字样。消费者在购买有机产品后,刮开有机防伪标志涂层得到17位有机码,可登陆到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网进行查询。有机防伪追溯码的使用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拨打查询网站上公布的认证机构的电话进行咨询、核实或投诉。
2.3通过质监局的“新办法”进一步加强认证监管
2014年4月1日,质监总局正式实施新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由原来的46条增至现在的63条,设立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制度”,认证标志统一编号制度、档案记录制度,保证获证有机产品具有可追溯性;明确了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不能标注“有机”等字样;增加了罚则条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解决了以往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中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取消了有机产品认证转换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有机产品,杜绝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利用有机转换认证冒充有机认证的行为。
2.4认证监管存在的问题
根据国家认监委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2号公告称,截至2012年6月,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为23家,有效认证证书为10478张,获证企业为7266家,分布在全国1614个县,有机农业生产面积已经达到200万公顷,位居世界第三,有机产品国内贸易额约800亿元,年出口约4亿美元。从通过的认证企业数及产品数量可看出,我国有机产品行业呈现出快速成长和发展趋势,但一些不法企业在经济利益驱动下,钻认证监管的漏洞,因有机码在有机标志备案查询系统中可多次查询,没有预警措施,给不法企业提供假造防伪标志的可趁之机,只要获取一批有机码就有重复印制的可能,目前市场上已出现加贴防伪标志的假有机产品,其图标色彩不正,但消费者难辩真伪。还有防伪标志的超范围、超期使用问题,一些企业不严格按照所申请包装规格加贴,申请1公斤产品的标志加贴到5公斤产品上使用,超出监管系统自动审核所允许的订购产量。以及上年度防伪标志未使用完下年度继续使用,如果发生不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有可能外购普通产品冒充有机产品。在消费者不投诉的情况下很难发现。尽管有机产品监管机构对获证企业的市场监管手段不断加强,调动地方质监部门积极配合,不断加大有机产品抽查抽检力度。对认证机构提出新要求,严把关,备案监管系统功能也在不断升级,在企业认证审核和证后监管上下了不少功夫,但认证监管工作依然面临挑战,需要我们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不仅要进行监管约束,还要加强诚信自律的培训,做到“管、控、防”即有机产品可追溯,上市销售能控制,防范措施能跟上,才能效遏制这些问题的出现。
3结论
农产品认证范文3
各调研组成员:
根据《关于对我市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开协办发〔2018〕13号)文件要求,及时对辖区内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了解,现将羊街乡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情况介绍如下:
一、“三品一标”认证开展情况
截止目前,辖区内的新型经营主体75家,其中龙头企业17家,家庭农场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54家。羊街乡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三品一标”认证开发重点,挖掘有羊街特色、产业优势、品牌效应的农产品申报地理标志,加大对认证政策的宣传,积极主动做好企业与上级职能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大“三品一标”产业,提高“三品一标”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提升以“三品一标”为代表的优质农产品供给量,助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三品一标”认证取得成效
近年来,在各级农业部门的坚强领导下,立足当地实际,充分发挥农业大乡的优势作用,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强化措施,“三品一标”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认证数量和规模明显大于以往。目前已有3家企业申报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省级认定;有水稻,石榴2个农产品获得农业部批准的无公害农产品标识;正在申报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产品7个,其中有4个已经送检并检验合格的有2个;正在积极准备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工作。
三、“三品一标”认证存在困难
近年来,在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工作中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良好态势已凸显,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
一是“三品一标”认证费用高,几乎没有项目支撑,企业负担重,加之受地方政府财力影响,财政投入少,资金扶持几乎没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三品一标”认证的步伐;
二是部分企业对“三品一标”认证的思想认识不高,加之认证程序复杂、所经历时间长,企业急功近利,认为在较短时间内产生不了较好的效益,存在被动思想,申报的积极性不高。
四、“三品一标”认证工作建议
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形势下,大力发展“三品一标”已成为增加优质农产品供给的有效途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紧扣形势,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实现“三品一标”工作的提质。
一是在巩固现有成效的基础上,依托高效现代农业园,认真梳理辖区内的特色、优势产品,积极协助企业做好申报认证;
农产品认证范文4
关键词:绿色食品;农药;化肥;关系
中图分类号:S43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7-0084-1
生产绿色食品不应该拒绝化肥、农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绿色食品受到青睐,那么什么是绿色食品,绿色食品是不是绝对不使用农药、化肥呢·人们产生了误区。
绿色食品在中国是对具有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的总称。绿色食品产自优良环境,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它是在无污染的条件下种植、养殖,施有机肥料,不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就蔬菜而言,为了达到绿色食品的标准,在施肥技术上要求以有机肥提高土壤肥力水平为基础,插播豆科作物来提高土壤含氮量,减少化学氮肥的用量,严格掌握氮肥的安全间隔期,控制蔬菜中硝酸盐的含量;严格控制化学农药的用量、使用种类,严格控制农药的安全间隔期,安全用药。
1 生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准则
1.1 生产资料使用准则
生产资料使用准则是对生产绿色食品过程中物质投入的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它包括农药、肥料、兽药、水产养殖用药、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准则。
1.2 生产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生产应从作物-病虫草等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生存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
对允许限量使用的农药除严格规定品种外,对使用量和使用时间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安全间隔期(种植业中最后一次用药距收获的时间,在养殖业中最后一次用药距屠宰、捕捞的时间,也称休药期)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为避免同种农药在作物体内的累积和害虫的抗药性,准则中还规定在A级绿色食品生产过程中,每种允许使用的有机合成农药在一种作物的生产期内只允许使用一次,确保环境和食品不受污染。
1.3 生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生产使用的肥料必须是:一是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及其品质的提高;二是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三是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规定农家肥是绿色食品的主要养分来源。
2 生产绿色食品和施用化肥并不矛盾
不要把绿色食品和施用化肥对立起来,无论施用的是化肥还是有机肥都要转化成硝态氮才能被植物吸收、利用,“施用有机肥生产的蔬菜才是绿色蔬菜”,这是错误的,其实,有些大量施用有机肥的蔬菜,体内硝酸盐的含量也不少。
2.1 适当控制氮肥用量
为了保证生产绿色蔬菜有较好的产量和经济效益,在施用有机肥料的基础上,适当使用氮肥是必需的,虽然生产绿色蔬菜不应该拒绝施用化肥,但一定要控制用量,每亩用量控制在20公斤为宜。
2.2 严格掌握追施氮肥到上市的安全间隔期
蔬菜体内硝酸盐的含量是不断变化的,进入蔬菜体内的氮素,不论是硝态氮还是铵态氮,都要转化成氨基酸,进而合成蛋白质,等到氮素转化后再上市,植物体内硝酸盐的含量就会降下来,关键是氮素的转化需要一定的时间,据研究,绿色蔬菜的最后追肥时间应在采收前的8-10天。
2.3 合理增施钾肥、微肥
增施钾肥,能够促进含氮化合物转化为蛋白质,减少体内小分子的含氮化合物的数量,而提高作物产量;增施钾肥可抗倒伏,钾肥能够促进茎秆的维管束的发育,细胞壁增厚,增强茎秆强度,使作物抗倒伏而增产;增施钾肥能提高作物的抗病性及抗寒能力;钾能提高多种酶的活性;微肥虽然作物需要的量很少,但它起的作用却很重要,如钼能促进豆科植物固氮;硼对作物生殖器官的发育有特殊作用,它能促进花粉管的发育、伸长,有利于受精,改善“花而不实、蕾而不花”,促进碳水化合物的运输,有利于蛋白质的合成;铁是合成叶绿素所必需的;铜是多种氧化酶的成分,还能提高叶绿素的稳定性;锰参与光合作用中水的光解,锌参与碳水化合物的转化,也促进蛋白质的合成。现在人们重视了大量元素的施用,忽视了微量元素的重要作用,科学施用微肥能够提高产量、防治生理性病害。
3 生产绿色蔬菜在使用化学农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严格禁止使用国家已经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如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久效磷、磷铵等23种农药,同时还要注意不同种类蔬菜对个别农药的禁用;严格控制农药的用量,有的农民为了提高药效,盲目增加用药量,既加快了作物抗药性的产生,又增加了农药的残留;要对症下药,不能盲目用药、乱用药,否则也会增加农药的残留;注意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能随意采摘;尽量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生物农药,提高农业防治和生物防治水平,提高综合防治意识。
农产品认证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产地认定
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四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后,方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活动。
第二十二条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或者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认证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
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副本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重新办理。
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标志管理
第三十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五)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产品认证范文6
围绕发展品牌农业,曹县坚持“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工作方针,大力发展绿色放心农业,打造农业品牌。县政府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保障监管措施,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检验范围涉及农业投入资料、生产环境、农产品质量等方面,全县形成了上下联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检测机制、食品产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韩集镇无公害蔬菜还被选定为世博会专供蔬菜。
曹县在每个乡镇、办事处建设一个标准化示范基地,以合作社为依托,在农业生产中实行统一供种、统一供应农资、统一管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销售,从根本上解决产业链短、买卖难问题。目前,全县拥有18万亩芦笋、100万平方米双孢菇、10万亩无公害蔬菜、120处水产养殖等特色鲜明、前景广阔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全县累计认证标准化基地面积20万亩,实现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全县监管农资经营网点456家、农产品生产基地4个、农产品批发市场5个,涌现许多高产高效农业生产专业乡镇、专业村、标准化生产企业,农产品生产示范户、农业合作社。品牌农业已成为富民、富财政、拉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亮点和主导产业,仅此一项年可实现增收近亿元。
围绕品牌效应,曹县积极推进优质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品牌涉及芦笋、西芹、洋香瓜、鲜蜜果、条柳编、乳制品等。目前,“鲜绿芦笋”、“芦笋之乡”牌芦笋顶尖茶获得了国家绿色食品认证。“伊尹”牌西红柿、“三村”与“三村绿品”牌西芹、“红三村”牌富硒洋香瓜、“华永”牌仙蜜果等产品获得国家商标总局注册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全县逐步形成了以无公害农产品为基础、绿色食品为主体、有机食品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发展新格局。